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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東峯
被告
鑽巴黎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魏李鳳娥
被告
被告
黃麗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1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兼法定代理人魏李鳳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魏李鳳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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