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峯
- 被告
- 鑽巴黎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魏李鳳娥
- 被告
- 人
- 被告
- 黃麗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1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兼法定代理人魏李鳳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魏李鳳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