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 原告
- 余瑞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叡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瑋律師
- 被告
- 王昭貴
- 被告
-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曹禎男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曹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