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秦慧君
- 法定代理人曹禎男
- 當事人余瑞文、王昭貴、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余瑞文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黃國瑋律師 被 告 王昭貴 被 告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振祐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