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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告
余瑞文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被告
王昭貴
被告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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