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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昭貴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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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余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600 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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