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秦慧君
- 法定代理人曹禎男
- 當事人王昭貴、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余瑞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昭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600 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振祐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