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昭貴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曹禎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600 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