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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全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 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2,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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