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 39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 391 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彥甫即吉田文教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景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陳育瑩、王麒評、晟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 年度訴字第 391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3,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20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