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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 391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 391 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彥甫即吉田文教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景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陳育瑩、王麒評、晟

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 年度訴字第 391 號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 863,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20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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