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 391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 391 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彥甫即吉田文教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景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陳育瑩、王麒評、晟
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 年度訴字第 391 號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 863,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20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