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彥甫即吉田文教企業社
被上訴人
陳育瑩
即被告
王麒評
即被告
晟景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暉
被上訴人
晟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祥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 5 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 6 月 24 日裁定,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4,205 元,該裁定已於 105 年 6 月2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