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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28號

原告
張○○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5 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即伊前妻乙○○為有配偶之人,竟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晚上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號群登商務大飯店,與乙○○發生性交行為一次,乙○○因上揭事實身心受創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非器質性睡眠障礙、長期創傷後壓力疾患及恐慌症,且拒絕接近伊,夫妻間無法共同生活,致家庭破碎,此外,上揭刑事案件遭登載於臺灣時報新聞,造成全國、左鄰右舍皆知,嘲笑不斷,更令伊精神、身心、名譽嚴重受創,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及登報道歉。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道歉聲明刊登於自由時報A20 社會焦點版面3 天,版面面積35mmx30mm 字體正楷黑字48號字體。

二、被告抗辯:伊於性交行為時並不知悉乙○○處於有效婚姻狀態,且縱認伊成立不法侵害,惟原告於101 年6 月7 日發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863 號處分書,即知悉伊與乙○○相姦之事實,卻遲至104 年5 月26日方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主張之請求權顯已逾2 年時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99年12月21日晚上某時,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群登商務大飯店,與乙○○為性交行為。

㈡原告於89年12月1 日,與大陸地區人民乙○○結婚,於99年12月31日,與乙○○兩願離婚(並有原告之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

㈢原告於101 年6 月7 日發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863 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始知悉被告與乙○○於99年12月21日發生性關係,對被告、乙○○提起通姦告訴(告訴狀記載日期:101 年6 月19日),檢察官以「乙○○在其個人暱稱『小豬』,標題『高雄市的看護工熱線0000000000』部落格上自我介紹內容記載:『異離沒生兒女』等語」,因認被告非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而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3279 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992 號發回續查,檢察官雖以「上開部落格右方雖顯示『98年10月4 日13時35分』,然此一時間係文章最初發表而非描述修改之時間」,因認無法以上開部落格資料,推認乙○○於98年10月4 日在部落格表示其已離婚,亦無法推認被告因見該部落格資料,而認乙○○已離婚,但仍以「無法徒以乙○○之證述,被告與乙○○在skype 聊天、錄音檔之對話記錄,推認被告主觀上具與有配偶之人相間之故意」,而以102 年度偵續字第236 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又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2107號發回續查,檢察官仍以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2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907 號處分駁回再議,原告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聲判字第62號駁回該聲請(並有刑事告訴狀【附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不起訴處分書3 份、發回續查命令2 份、駁回交付審判聲請裁定1 份附卷可按,見101 年度他字第5350號卷第1 至7 頁、101 年度偵字第33279 號卷第30至31頁、102 年度偵續字第236 號卷第2 至3 頁及第75至81頁、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2 號卷第2 頁、第122 至125 頁及第149 至155 頁、第163 至169 頁【以上均影印卷,置於卷外】)。

㈣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因接獲乙○○之陳情,再行審酌全案卷證後,於103 年11月11日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查明上開妨害婚姻案件有無再行起訴之原因,原告亦於103 年12月23日、104 年1 月13日,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聲請續行偵查,檢察官認發現新證據,因而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0941 、10942 、10943 、10944 號,對被告提起相姦罪之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易字第470 號,判決被告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3 月(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函、檢察長信箱電子郵件告訴狀、起訴書、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考,見103 年度他字第9511號卷第1 至2 頁、104 年度他字第553 號卷第2 頁、104 年度他字第762 號卷第1 頁【以上均影印卷,附於卷外】、本院卷第5 至12頁)。

四、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

㈠關於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與乙○○2 人於89年12月1 日結婚,於99年12月31日兩願離婚,被告在乙○○與原告仍有婚姻關係之99年12月21日晚上某時,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群登商務大飯店,與乙○○為性交行為,此為兩造所不爭之事實(見不爭執事項㈠、㈡)。原告主張上開性交行為發生時,被告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仍故意與乙○○為性交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被告辯稱其於性交當時不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其係於該次性交行為結束後,經乙○○出示身分證方知情云云。經查:

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後段,自仍得請求賠償,此有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另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亦經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要旨闡釋甚明。

⒉依乙○○於前揭相姦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當時與被告在愛情公寓網站相識,被告係以結婚為前提要求交往,被告在愛情公寓上表示要稱呼我「老婆」,並公開之,但因為自己係有配偶之人,會擔心造成困擾,始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簡訊給被告,被告應知悉我有配偶,又被告雖於性行為後有翻看我身分證,然其事前即已知悉,且事後亦有兩人傳送如附表二編號4 至11所示簡訊,表示知悉我已有先生等語,有該案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70 號卷【影印卷,下稱刑事一審卷】第47至50頁),所證核與如附表二編號1 、2 、4 至11所示簡訊內容大致相符(見如附表二卷證出處欄所示卷頁),但因傳送之簡訊非必為被告所即時讀取,是尚難因該簡訊之傳送,逕認被告於性行為前已知乙○○為有配偶之人部分,所證為真實,故應認除性行為前是否已知乙○○為有配偶之人外(此部分另論述判斷),乙○○所證尚堪信為真實。由上開所證及簡訊內容,足認被告與乙○○確於愛情公寓網站認識,被告與乙○○99年12月21日晚上某時為性交行為前,乙○○即已於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同年12月20日22時52分許、同年12月21日11時6 分許,分別傳送內容含有「我『老公』會用我的電腦登入帳號查看的」、「『我有婚姻』不方便」之簡訊,明白向被告表示其為有配偶之人。

⒊被告於99年12月20日22時9 分,有接聽乙○○電話,時間約8 分鐘餘,此有台灣之星威寶電信通聯紀錄1 份在卷可據(見刑事一審卷第72頁),乙○○於上開通話結束後約35分鐘,即同日晚上22時52分許,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我在忙按(應為「安」)排看護給病人,如果沒事情,我就不跟你聊,手機快沒電了,還有,昨晚跟你說過,不能在愛情公寓亂留言,我老公會用我的電腦登入帳號查看的」之簡訊予被告,上開簡訊傳送與上開電話通聯時間緊接,且既告知工作正忙,沒要緊事即不再聊,足見該2 人當時已有一定交情,乙○○始需於手機快沒電時,預先傳簡訊告知,以免被告誤會其逃避聯絡,2 人既有一定交情,則被告就乙○○所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訊息,自無不加以即時讀取之可能。

⒋依乙○○於前揭相姦刑事案件審理時另證稱略以:被告第一次是以介紹看護工作之名義約見面,才會提到要帶身分證及看護證過去,因從事此種私人看護工作,須讓病人查看身分證,看護過程如有爭議,始得以追查,當時被告不斷以電話約見面,我覺得很煩,始向被告表示,我正大光明做看護,可出示身分證件證明,因被告一直講這件事,我把話講得很絕,我又跟被告表示我有婚姻不方便,被告有確定要找看護再找我等語(見刑事一審卷第49頁、88頁),且乙○○於99年12月21日9 時11分47秒、13時53分38秒,確有撥打被告前揭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通話時間各為124 秒、466 秒,有前揭台灣之星威寶電信通話紀錄乙份在卷可按(見刑事一審卷第72頁),被告亦自承有該2 筆通聯,並欲於當日約乙○○見面等語(見刑事一審卷第95頁),而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簡訊之傳送時間,既在前揭2 筆通話之間,而簡訊中乙○○已表示除非被告將為其介紹看護工作,否則不欲再與被告電話聊天,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同日16時14分許之簡訊(性行為前),乙○○亦再次向被告表示「我會帶身分證跟看護證照給你看,你放心吧」等語,足見乙○○上開所證非空穴來風,尚堪信為真實。依以上開證人所證及電話通聯、簡訊傳送之情,被告與乙○○當時既為密接之聯繫,堪認被告應已即時讀取如附表二編號2之簡訊內容,始能再透過介紹看護工作之名義,與乙○○相約會面。

⒌綜上,被告與乙○○發生性交行為前,乙○○既已傳送內容含「我老公會用我的電腦登入帳號查看的」、「我有婚姻不方便」之簡訊,向被告明白表示其為有配偶之人,且被告已即時讀取該簡訊,則被告與乙○○發生性交行為前,已知悉乙○○當時為有配偶之人,應可認定,其竟仍於前述時、地與乙○○為相姦行為,揆諸上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所為自足以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使原告之婚姻因而破碎,對原告精神上之打擊自然甚深,原告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痛苦,自屬有稽。是被告之相姦行為,顯然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並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名譽亦有相當受損,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關於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否罹於時效:被告抗辯原告於101 年6 月7 日發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863 號處分書時,即知悉其與乙○○相姦之事實,卻遲至104 年5 月26日方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 年時效期間,原告主張被告與乙○○間互告多年,因究屬強姦罪或妨害家庭罪未臻明確,遲至103 年11月10日發現乙○○手機中有案發前簡訊之新證據,方確認被告妨害家庭之事實,故知悉侵權行為日期應自103 年11月10日起算,本件訴訟未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 年時效期間,經查:

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前段、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原告不爭執其於101 年6 月7 日,發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863 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即知悉被告與乙○○於99年12月21日發生性交行為,101年6 月19日具狀對被告、乙○○提起通姦告訴(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且不爭執,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後,2度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檢察官接續2 次為不起訴處分,第3 次聲請再議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始處分駁回再議之聲請,然原告續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聲判字第62號駁回該聲請,嗣後乙○○再提出陳情,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署又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查明上開妨害婚姻案件有無再行起訴之原因,原告亦2 次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聲請續行偵查,檢察官續行偵查後,認有發現新證據之情形,且被告有相姦之犯行,因而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0941 、10942 、10943 、10944 號,對被告提起相姦罪之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易字第470 號,判決被告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3 月(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㈣),以原告上開鍥而不捨堅持對被告提起相姦刑事告訴之情,足見原告對被告有觸犯相姦罪責之認知,甚為堅定,是應認原告最遲在提起相姦告訴之101 年6 月19日,已知悉被告有相姦之犯行,即已知悉被告有本件對其不法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其主張遲至103 年11月10日發現乙○○手機中有案發前簡訊之新證據,方確認被告相姦之犯行,及知悉被告有本件不法侵害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⒊綜上,本件原告知有相姦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時間,最遲為對被告提起相姦刑事告訴之101 年6 月19日,卻遲至104 年7 月14日,始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見104 年度附民字第256 號卷第1 頁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蓋收狀戳),則本件請求顯已逾上開規定之2 年時效期間,被告為時效抗辯,洵屬有據,原告訴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登報回復名譽,於法自屬無據。又原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所訴既於法無據,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及回復名譽登報之內容、版面等,即無續予調查判斷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續予調查判斷,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嘉義監獄公務員甲○○道歉聲明:                            │
│    本人甲○○在網路招搖撞騙,有婚姻謊稱離婚單身,糾纏原告│
│之妻交往不成,再用介紹工作設計原告之妻見面,趁原告之妻身體│
│不適之際,趁機帶上旅館發生性行為,造成原告家庭破碎名譽受損│
│,本人已深感悔疚,保證永不再犯,本人用登報道歉聲明換取當街│
│攜帶親生獨子跪洗門風,誠心祈盼得到原諒。                  │
└─────────────────────────────┘
附表二(被告與乙○○相互間手機訊息對話一覽表):
┌──┬──────┬────────────────────┬─────┐
│編號│時間        │傳遞者                                  │卷證出處  │
│    │            ├────────────────────┤          │
│    │            │傳遞內容                                │          │
├──┼──────┼────────────────────┼─────┤
│1   │99年12月20日│乙○○傳給被告                          │104 年度他│
│    │22時52分許  ├────────────────────┤字第762 號│
│    │            │我在忙按(應為「安」)排看護給病人,如果│卷【影印卷│
│    │            │沒事情,我就不跟你聊,手機快沒電了,還有│,下稱偵九│
│    │            │,昨晚跟你說過,不能在愛情公寓亂留言,我│卷)第6 頁│
│    │            │老公會用我的電腦登入帳號查看的          │          │
├──┼──────┼────────────────────┼─────┤
│2   │99年12月21日│乙○○傳給被告                          │偵九卷第6 │
│    │11時6分許   ├────────────────────┤頁        │
│    │            │除了工作以外,我很少跟網友聊天,你離婚了│          │
│    │            │可以隨便跟女人聊,我有婚姻不方便,你確定│          │
│    │            │要找看護,再打給我                      │          │
├──┼──────┼────────────────────┼─────┤
│3   │99年12月21日│乙○○傳給被告                          │偵九卷第28│
│    │16時14分許  ├────────────────────┤頁        │
│    │            │我會帶身分證跟看護證照給你看,你放心吧  │          │
├──┼──────┼────────────────────┼─────┤
│4   │99年12月22日│乙○○傳給被告                          │偵九影卷第│
│    │5時許       ├────────────────────┤28頁      │
│    │            │你昨晚丟下病痛的我在路邊就走,我現在仍心│          │
│    │            │跳呼吸困難,頭還在暈,我身體這樣難過,你│          │
│    │            │還扒了我衣服就上床,我真不敢相信你會這樣│          │
│    │            │做,覺得好像是在作夢                    │          │
├──┼──────┼────────────────────┼─────┤
│5   │99年12月24日│乙○○傳給被告                          │偵九卷第29│
│    │3時52分許   ├────────────────────┤頁        │
│    │            │小妹被弄痛第二天月經又沒來,都分不清楚有│          │
│    │            │沒有被你弄傷出血,還要擔心被我老公知道,│          │
│    │            │我每天提心吊膽,被你害地快瘋掉了        │          │
├──┼──────┼────────────────────┼─────┤
│6   │99年12月24日│乙○○傳給被告                          │偵九卷第29│
│    │10時4分許   ├────────────────────┤頁背面    │
│    │            │21號到現在我都是半睡夢中驚醒,夢到你對我│          │
│    │            │心跳呼吸困難生病的我,不顧我阻止強行上床│          │
│    │            │,也夢到我老公說過發現我外面有男人就把我│          │
│    │            │打死,我很怕                            │          │
├──┼──────┼────────────────────┼─────┤
│7   │100年2月11日│乙○○傳給被告                          │101 年度他│
│    │16時6分許   ├────────────────────┤字第5350號│
│    │            │我還沒離婚時,你用結婚為名要認識我,你設│卷(影印卷│
│    │            │計騙我出來見面,趁我暈眩心悸強行上床,你│,下稱偵三│
│    │            │置我身體生命於不顧,你(這種行為)怎會真│卷)第36頁│
│    │            │心跟我結婚,你良心何在啊                │          │
├──┼──────┼────────────────────┼─────┤
│8   │100年2月12日│被告傳給乙○○                          │偵三卷第36│
│    │10時36分許  ├────────────────────┤頁        │
│    │            │見面怎會說是設計騙你呢,我對你是真心的,│          │
│    │            │我是衝動了,我跟你誠心道歉,都是我的不對│          │
│    │            │,求你不要再生氣了,你好好保重身體,等我│          │
│    │            │病好了就去看你                          │          │
├──┼──────┼────────────────────┼─────┤
│9   │100年3月3日 │乙○○傳給被告                          │偵三卷第38│
│    │20時3分許   ├────────────────────┤頁        │
│    │            │第一次見面我暈眩呼吸困難你還硬要上床,你│          │
│    │            │就不怕我會死嗎?還沒見過我時你說會比我老│          │
│    │            │公更寵愛我,這些話都是騙我的嗎          │          │
├──┼──────┼────────────────────┼─────┤
│10  │100年3月3日 │被告傳給乙○○                          │偵三卷第38│
│    │22時6分許   ├────────────────────┤頁        │
│    │            │不能這樣說吧,我跟你誠心道歉了,你就不能│          │
│    │            │體諒我嗎?不要胡思亂想可以嗎,你先把病看│          │
│    │            │好,身體重要,我沒有騙你,放心,我會找時│          │
│    │            │間來高雄看你                            │          │
├──┼──────┼────────────────────┼─────┤
│11  │100年4月25日│被告傳給乙○○                          │103 年度偵│
│    │23 時2分許  ├────────────────────┤續一字第2 │
│    │            │你當時不舒服,你老公又在家,第一次見面就│號卷(影印│
│    │            │直接送你回家,遇到你老公就麻煩了,送你去│卷)第13頁│
│    │            │旅館我有錯,我也誠心道歉了,也願意承擔責│背面      │
│    │            │任了,拜託你,不要再提這見了好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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