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0號
- 原告
- 七一一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詠捷
- 訴訟代理人
- 蕭軍
- 被告
- 林子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㈢⒉倒數第四行關於「即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567,200元(計算式:2,800萬元×0.2%=56,000元)為合理」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56,000元(計算式:2,800萬元×0.2%=56,000元)為合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