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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告
耀陞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洪健祐
被告
李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參佰零參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耀陞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洪健祐、李麗
    蘭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及104 年10月
    28日向原告合計借款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金額,雙方
    約定依如附表所示之利率按月計算利息,倘逾期給付利息時
    ,即視為借款期限屆至,除應清償借款及按前開方式計付之
    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內者,另按當期利率10%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則按當期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耀陞營造有限公司自104 年12月25日起即未按期給
    付利息,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等置之不理未再繳款,依約
    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後,被告耀陞營造有限公司
    合計尚積欠借款本金1,265,30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借款契約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交易明細查詢單及利率表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
    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
    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
    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可資參
    酌。本件被告耀陞營造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約金,已如前述,揆諸前開
    規定及說明,自應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洪健祐、李麗蘭負連
    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65,30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附表:
┌─────────────────────────────────────────┐
│債權附表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                      │
├──┬───────┬────────────┬─────────────────┤
│編號│現欠本金(元)│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  │
│    │              │        │              │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付。  │
├──┼───────┼────┼───────┼─────────────────┤
│ 1  │32,351元      │3.86%  │自104年12月25 │自10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2  │220,710元     │3.86%  │自104年12月28 │自10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3  │129,400元     │3.86%  │自104年12月25 │自10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4  │882,842元     │3.86%  │自104年12月28 │自10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合計│1,265,303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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