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0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鄧大千
被告
信享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廷仁
被告
鄭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欠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信享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信享公司)、吳廷仁、鄭淑敏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信享公司於民國98年6月29日,邀同被告吳廷仁及鄭淑敏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借款、票據等及其他一切債務,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內,願連帶負清償責任。嗣被告信享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2筆共計400萬元,並簽立借據,惟被告自104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無效,原告遂依兩造間之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信享公司尚餘本金1,016,0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院卷第6-15頁)等為證,經核相符。又被告等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或陳述就上開情事而為爭執,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欠款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              │
│    │              │            │(年息)│                    │
├──┼───────┼──────┼────┼──────────┤
│1   │203,225元     │104年5月21日│4.540% │自104年6月22日起至清│
│    │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2   │812,843元     │104年5月21日│4.540%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加付違│
│    │              │            │        │約金。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