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饒志民
- 原告許進祥即玉山當舖
- 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法人、林豐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許進祥即玉山當舖 被 告 光達水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豐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陳述意見:依原告提出民國95年5月5日典當借據收據金額新臺幣37萬元所示,並未蓋印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下稱光達公司)之大、小章,此部分何以須負借款清償之責?聲明是否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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