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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告
許進祥即玉山當舖
被告
光達水藝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豐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依原告提出民國95年5月5日典當借據收據金額新臺幣37萬元所示,並未蓋印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下稱光達公司)之大、小章,此部分何以須負借款清償之責?聲明是否更正?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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