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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楊淑儀
  •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 被告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新茂等50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9,661 元,應繳裁判費為120,0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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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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