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返還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新茂等50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9,661 元,應繳裁判費為120,0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