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蘇金絲
- 訴訟代理人
- 蔡雅文
- 被告
- A & M MARINE LTD.
- 代表人
- 許誌原
- 被告
- 青翔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誌原
- 被告
- 許進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A & M MARINE LTD .、許誌原、許進仕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壹萬零陸佰參拾參元參角肆分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青翔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貳拾壹萬零陸佰參拾參元參角肆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上開第一項所示之任一被告為給付者,被告青翔有限公司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A & M MARINE LTD .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邀同被告許誌原、許進仕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請授信總額度美金30萬元限額內保證,並由被告青翔有限公司簽發金額新臺幣1,550 萬元之備償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由被告A& M MARINE LTD .背書轉讓與伊,若A & M MARINE LTD .未依約還款,伊可提示系爭本票請求被告青翔有限公司還款。嗣被告A & M MARINE LTD .聲請向伊動用額度美金231,400元,到期日為105 年3 月11日,若遲延履行,則遲延利息之利率按伊「原訂外幣放款利率」、「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2.5 %」、「外幣放款牌告利率」三者孰高為準,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A & M MARINELTD . 到期未依約還款,尚欠美金210,633.3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向被告青翔有限公司提示系爭本票亦遭退票,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㈠被告A & MMARIN E LTD .、許誌原、許進仕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10,633.3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青翔有限公司應給付票款美金210,633.34元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系爭本票、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被告青翔有限公司與被告A& M MARINE LTD .、許誌原、許進仕等3 人間應屬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故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本金 │遲延利│利息計算期間│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 │率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 ├────┼───┼──────┼────────┼────────┤ │美金210,│6.35%│自民國105 年│自105 年3 月25日│自105 年9 月25日│ │633.34元│ │2 月24日起至│起至105 年9 月24│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日止 │ │ └────┴───┴──────┴────────┴────────┘ 附表二: ┌────┬───┬──────┐ │本金 │約定利│利息計算期間│ │ │率 │ │ ├────┼───┼──────┤ │美金210,│6 % │自民國105 年│ │633.34元│ │2 月26日起至│ │ │ │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