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王琁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宏謀即永耀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謀即永耀企業行 陳李秋菊 朱思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萬9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萬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張玉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