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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王琁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宏謀即永耀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謀即永耀企業行 陳李秋菊 朱思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萬9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萬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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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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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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