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 告 金利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陳和君律師 被 告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陳天華 四通行即張貴珍 台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寶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被 告 葉建全 陳明亨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