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原 告 陳彥翰 洪健銓 張淑雯 黃貴珍 周秀璃 李英界 葉美嬌 李毅模 蕭尚青(大旺安全帽) 許姬發 吳承澤 廖士閔 黃玲玲(大亞照相館) 倪素梅 王勝億 伍文將 林俞奇 李淑凌 張振麟 丁韋傑 陳錫榮 吳偉雲 李振隆 黃雅芸 王榮元 楊王櫻芳 張家源 蔡雅茹 吳東翰 黃清進 李林櫻雀 王士豪 王志元 林聰澤 蔡明春 蔡士榤 黃建能 林宜霖 吳秉翰 王梅玲 陳姿予 蔡慧萍 林美玲 伍雅君 曾國恩 陳致安 陳 瑋 林民賢 鄭健村 林玉珍 吳宜靜 陳香文 柯冠廷 何碧珠 黃安安 陳蓓恆 王崑泰 朱陶芳 許祐銘 白美麗 徐美珠 謝慧瑩 張忠鳳 李芬芳 許謝桂花 余旺財 王俊凱 王敏蓉 黃千修 朱文章 劉彥澤 蔡玉杯 吳清源 吳宗恒 李芷欣 黃嫄羢 董民祥 黃秀夫 黃麗華 李菡佾 薛柏珏 郭旗詠 劉泉宏 古岳霖 王侯碧賢 鄭林碧霞 卓慶隆 張順和 蕭惟遠 蕭國政 陳楚睿 王宏吉 謝明龍 葉 桁 潘柏銘 林黛甄 楊進富 楊榮英 陳立華(即金屋窗廉) 董義雄 王秀蘭 周世杰 林忠渭(即愛來企業行) 蕭正義 李宗翰 洪一民 閻文花 周邑軒 郭彩璘 陳珮菱 陳芳慶 徐仕杰 陳國和 洪倩玉(藝術街坊實業社) 洪玉蘭 黃柏勳 陳吳秀鳳 湯淑容 劉秉毅 陳素惠 伍芳瑩 楊志傑 彭 艷 陳慧珠 吳榮欽 方怡璇 吳淑菭 曾聖哲 陳建名 施政義 張祐榮 林仁生 黃劉美華 徐培舜 田博志 郭子威 許玉齡 溫庚梅 陳建武 葉恳偉 鄭雪珍 歐玲菱 謝沛吾 李旭昇 李榮欽 鄭玉英 陳采琳(原名陳盈吟) 陳品孜 涂美粧 陳茂田 李坤隆 沈婉瑜 陳介宇 黃宗敏 洪昭華 簡純美 張圍茗 陳麗芳(三信眼鏡行) 劉韶卿 郭建緯 劉峻廷 陳世芬 許祐賓 黃琬淳 陳耀彬 林鴻聰(珍竹林拉麵店) 蘇恳雄 許哲綸 顏文祺 蘇珍娣 陳姚清(順清茶飲專賣店) 邱朝祥(日通小貨車出租商行) 王煌明 陳慧敏 陳律尹 邱惠茹 洪茂松 陳佑平 邱學源 詹淑敏 黃國祥 彭盈慈 黃世華 蕭國宏 謝志宏 周秀珍 潘淑媛 張憶文 陳建榮 陳詩嶼 鄭雅惠 張恩菱 高碧雲 胡彭聆琇 林芬依 謝居錄 蘇麗婷 楊能英 楊博智 林文國 施菀筑 許勝翔 顏佑瑩 顏妙沂 賀士軒 蔡韶華 蔡耀庭 鐘稚凱 洪大川 陳怡仁 鄭麗雪 石河珍 林進連 陳世豪 劉春蘭 何淑慧 林雇財 陳淑華 賴彥蓉 林陳月琴 吳東翰 周志聰 王藝霖 蘇品蓉 蘇品文 陳掄璽 李春正 蘇榆琇 陳志雄 陳詠璇 李秉霙 王志誠 陳林末 莊賴淑惠 胡秀燕 林義宗 邱嬿玲 陳正昀 林柏蓁 林惠雯 李承璋 陳彥廷 蘇煒甯 趙汝正 蔡雅琳 洪萬志 薛旭淵 鄭再為 趙家偉 葉文惠 鄭慈惠 童鈺云 吳誌軒 陳順清 張明煌 李易叡 劉可文 林文德 林芯妤 洪苡容 楊振順 黃其中 董百清 方月香 李明顯 黃昱蒼 林陳秀藤 上二六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聖忠 被 告 王文良 賴嘉祿 喬東來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姜照斌律師 許正欣律師 黃郁炘律師 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謀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孫小萍律師 王韋傑律師 被 告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被 告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閻正剛律師 複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林聖忠、王文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高雄市政府原起訴請求被告林聖忠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3,366,195元,嗣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林聖忠等人連帶給付之金額為 277,066,308元,復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 林聖忠等人連帶給付13,453,335元,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林聖忠等人連帶給付148,732,203元,共 439,242,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4,22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255,43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84,78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開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