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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安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奮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3,0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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