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訴訟代理人
- 黃和貴
- 被告
- 釜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明甜
人
高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3 行及第5-6 行關於「1,500,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5,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