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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黃和貴
被告
釜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明甜

      高毓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3 行及第5-6 行關於「1,500,00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5,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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