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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賴文姍黃宣撫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潤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上訴人
即被告
洪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建物、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價值核定,而為55,971,000元【計算式:(348 ㎡+279 ㎡)×土地公告現值57,000元/ ㎡+281 ㎡×72,000元/ ㎡=55,971,000元,見本院卷一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9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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