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潤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圃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建物、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價值核定,而為55,971,000元【計算式:(348 ㎡+279 ㎡)×土地公告現值57,000元/ ㎡+281 ㎡×72,000元/ ㎡=55,971,000元,見本院卷一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9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