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潤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建物、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價值核定,而為55,971,000元【計算式:(348 ㎡+279 ㎡)×土地公告現值57 ,000元/ ㎡+281 ㎡×72,000元/ ㎡=55,971,000元,見本院卷 一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9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