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 原告
- 海軍保修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周燕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賈聖德
- 訴訟代理人
- 蘇詣翔
- 訴訟代理人
- 顏昭榮
- 被告
- 均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怡安
- 訴訟代理人
- 林莅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