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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侯鴻儒
被告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周鳳英
被告
張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尚有事實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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