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 訴訟代理人
- 侯鴻儒
- 被告
-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鳳英
- 被告
- 張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尚有事實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