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鈞鴻
- 法定代理人
- 吳尚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9,263元〔計算式:4,891,589元(變更登記予原告之股份核定價額)+1,227,674元(應給付原告之現金股利)=6,119,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3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