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利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熞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真寶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進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裕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ichard Jay Reitkndcht
- 訴訟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陳和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5日分別送達予上訴人萬利興股份有限公司與真寶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