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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代理人
陳素月
被告
建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許建樟
代理人
被告
顧沁珉(原名顧聖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所為之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六至七行關於一般週轉金之貸款額度「7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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