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雄
- 複代理人
- 陳素月
- 被告
- 建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許建樟
- 代理人
- 被告
- 顧沁珉(原名顧聖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所為之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六至七行關於一般週轉金之貸款額度「7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