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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展翊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勝德海運貿易私人有限公司(SENTEK

MARINE&TRADING PTE LTD)間因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7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美金563,421.33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8,401,341元(計算

式:563,421.33元×即期賣出匯率32.66 =18,401,34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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