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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告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福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建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秋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蔡秋福」,經本院誤載為「徐建民」,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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