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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徐彩芳

  • 當事人
    陳芝穎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澳大利亞商誼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   告 陳芝穎 羅怡婷 陳家輝 吳承樺 陳均秝 袁佳譽 吳欣平 黃錞樺 謝惟安 原   告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玥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李玉雯律師 被   告 澳大利亞商誼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展和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阮維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誼晏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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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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