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 告 陳芝穎 羅怡婷 陳家輝 吳承樺 陳均秝 袁佳譽 吳欣平 黃錞樺 謝惟安 原 告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玥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李玉雯律師 被 告 澳大利亞商誼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展和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阮維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誼晏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