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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告
陳芝穎
原告
羅怡婷
原告
陳家輝
原告
吳承樺
原告
陳均秝
原告
袁佳譽
原告
吳欣平
原告
黃錞樺
原告
謝惟安
原告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玥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玉雯律師
被告
澳大利亞商誼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展和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阮維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誼晏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複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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