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原告
- 五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達
- 訴訟代理人
- 許仲盛律師
- 被告
- 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莕慧即潘金梅
- 訴訟代理人
- 梁有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5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5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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