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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原告
五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達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告
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莕慧即潘金梅
訴訟代理人
梁有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5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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