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顏大傑
- 被告
- 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升
- 被告
- 陳茂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第四行關於「被告德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第六行「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所指之顯然錯誤,此等文字誤繕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