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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上列上訴人與翁志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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