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上列上訴人與翁志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