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王琁
- 法定代理人許立明、戴謙、洪再興、張鴻江
- 原告高雄市政府
-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聖忠、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謀偉、王溪洲、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佳亨、秦克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王進勝律師 陶德斌律師 張芳綾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被 告 林聖忠 王文良 賴嘉祿 喬東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姜照斌律師 許正欣律師 黃郁炘律師 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被 告 李謀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韋傑律師 孫小萍律師 朱麗容律師 劉彥玲律師 被 告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被 告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閻正剛律師 參 加 人 秦克明 范棋達 田茂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姜照斌律師 許正欣律師 黃郁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庚○○、乙○○、地○○、己○○、戌○○、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及被告己○○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被告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庚○○、乙○○、地○○、戌○○、辛○○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午○○、酉○○、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開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其中一項被告如已給付,他項被告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被告連帶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各自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貳萬伍仟零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庚○○、乙○○、地○○、己○○、戌○○、辛○○、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午○○、酉○○、子○○如以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先後變更為陳金德、楊偉甫、宙○;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亦已分別變更為丑○○、辰○○,此業據兩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訴卷㈦第200頁;訴卷 第267頁~第271頁;訴卷第319頁;訴卷第75頁;訴 卷第20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於民國74年間為將航運抵台並暫存於前鎮儲運所之石化原料輸送至其位於楠梓區之煉油廠,擬自前鎮儲運所埋設石油管線至該煉油廠,同時,中油公司為方便供料予下游廠商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及福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聚公司),乃提議中油公司所需8吋長 途管線、中石化公司所需6吋長途管線、福聚公司所需4吋長途管線(以上3條長途管線,下略稱為系爭4吋、6吋、8吋管線,並合稱系爭3條管線)由中油公司統籌埋設。經三方議 定後,即由中油公司委託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進行設計,系爭3條管線舖設工程嗣在高雄市政府工 務局養護工程處准許之施工期限80年4月16日前完工。惟系 爭3條管線後經原告所屬前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縣市合併 後,下水道工程處併入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工處)於80年11月間發包「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 線穿越鐵道工程」(下稱系爭箱涵埋設工程)於凱旋三路、二聖路口所埋設之箱涵包覆。包覆於箱涵內之系爭4吋管線 因遭腐蝕致管壁減薄,於103年7月31日晚上8時46分許因無 法負荷榮化公司輸送丙烯之管線壓力,遂由管內向外快速破壞,致運送中之液態丙烯急速外洩並瞬間氣化,沿下水道箱涵四處溢散,待外洩於箱涵內之丙烯濃度不斷升高,終在當晚11時56分引發一連串之大爆炸(下稱系爭氣爆事件),並造成含附表二所示500位民眾之財產損害。中油公司、(氣 爆)時任董事長之壬○○暨員工宇○○、甲○○、未○○;榮化公司、(氣爆)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之庚○○暨員工乙○○、地○○、己○○、戌○○、辛○○;華運公司暨員工午○○、酉○○、子○○就前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茲分述各被告過失如下: ㈠關於中油公司、壬○○、甲○○、宇○○、未○○等人之過失: 1.中油公司明知當時能源管理相關法令,尚不允許建置石化管線,竟假藉「長途油管」之名義申請興建系爭3條石化管線 ,興辦預算則編列於中油公司76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高廠左高長途油管更新」項下報請經濟部核准,使經濟部陷於錯誤,將系爭3條管線埋設工程納入「所屬部屬事業76年 度重要建設投資計畫」,以74年10月14日經(74)授營44860號函報請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中油公 司嗣繼續假藉「長途油管」名義,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申請挖掘道路許可,由此可知,系爭3條管線之設置 迄今無任何法律依據,其存在全係中油公司隻手遮天之行為所致。 2.又系爭3條管線既以政府預算興建,並列為經濟部所屬事業 之固定資產,中油公司自為系爭3條管線之所有權人至明, 且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規定,中油公司亦為管線之埋設人,依此亦應對管線負維護管理義務。詎系爭4吋管線於83年間完工啟用後,中油公司非但未依高雄市道 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石油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等規 定每年擬定管線檢測計畫並確實履行檢測義務,復未遵循該公司內部「長途輸油氣管線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下略稱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每5年進行1次緊密電位檢測之規定,顯有違反前開保護他人之法令。且其96年間曾針對系爭8吋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該報告已顯示本案氣爆災區所 在之二聖路與凱旋路口附近曾出現電位值異常,其倘遵循國際通用標準及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之規定進一步開挖,即可發現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包覆一事,是其顯未盡管線保養 維護義務,且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壬○○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為中油公司之董事長,其明知系爭4吋管於福聚公司取得事實上使用權後,使用目的已自 當初申請時之「輸油」,變更為運輸石化氣體,而輸送石化氣體所需管線之材質乃至厚度,應較油管更堅固、厚實,蓋石化氣體(如本件丙烯)在輸送過程中往往需以加壓方式將原型態為氣體之石化原料轉換為液體,然卻從未依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6條第1、2項規定,申請變更管線使用目的,復未督促中油公司依前揭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對系爭4吋管線施以定期檢測,自有過失。 3.再者,水工處於系爭箱涵埋設工程施工前,慮及箱涵預定埋設路線恐抵觸凱旋三路下方之事業管線,乃於80年8月7日邀集含中油公司在內等各事業單位協商,會後作成「與箱涵埋設區域抵觸之事業管線必須遷改」之結論(下稱系爭80年8 月7日協調會),是中油公司早於80年8月間已知系爭3條管 線如未遷改,將與日後埋設之箱涵重疊,猶未於箱涵埋設工程之施工期間主動確認是否抵觸。況中油公司埋設於板橋中正路地下之天然氣輸送管線曾於84年2月2日破裂引起氣爆災害,行政院即要求中油公司全面清查有無類似排水箱涵與油氣管線交錯情事,然中油公司仍未確實勘查比對,致未發現系爭3條管線為箱涵包覆之情事,是中油公司未確實清查、 確認管線與箱涵是否抵觸,復未履行其基於管線埋設人、所有權人應盡之維護義務,終致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應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4.另中油公司為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指公共事業,於 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處置之作為義務,且其對系爭3條管線之設 置、運作狀況及可能導致之災害,應最為瞭解,並最能提供正確之救災資訊。惟103年7月31日當晚8時50分起,各大電 視媒體已陸續以跑馬燈方式呈現不明氣體洩漏訊息,是時中油公司應已獲知有發生災害之虞,即負有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主動提供系爭3條管線之埋設位置、路線,及其中系爭4吋管線已由榮化公司作為輸送丙烯使用等救災資訊 ,暨通知榮化公司、訴外人中石化公司停止使用系爭4吋及6吋管線輸送丙烯之義務,詎中油公司非但未曾主動為上開作為,且於原告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下略稱救災指揮中心)當晚9時54分、10時12分、10時20分三度與中油公 司安管中心值班之被告未○○通話詢問「二聖、凱旋路口有無管線經過」,未○○均信誓旦旦表示「絕對沒有」。中油公司前鎮儲運所所長即被告宇○○接獲通知後,亦僅要求該所經理即被告甲○○前往救災現場,惟未○○、宇○○、甲○○均未將二聖、凱旋路口有系爭4吋管線經過、且正供榮 化公司使用等重要救災資訊,以電話或任何傳播管道傳遞予指揮中心現場人員,致未能有效避免災害之發生,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項所課予之義務,亦有過失。 5.綜上,系爭3條管線為土地上之工作物,中油公司為管線之 敷設人及所有權人,當屬危險源之管領者與監督者,該當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工作物之所有人」以及民法第191條 之3前段「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應 對其未盡管線管理維護義務致生之財產損害,依民法第191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3前段、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就系爭氣爆事件導致之財產損害負賠償責任。壬○○於任職中油公司董事長期間,未依當時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6條第2項規定申請變更系爭4吋管使用目的,復未執行管線檢測,亦從未監督、促使員工進行保養、維護,長期置系爭3條管線不理,容任其腐蝕,違反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66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石油管理法第32條等規定,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中油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另依宇○○、甲○○、未○○之職務,對管線運作狀況及安全負有監督之義務,應該當民法第191條之3前段規定之「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未立即通知相關人員赴現場說明管線使用情形,未○○甚且於救災指揮中心之電話詢問,均答覆中油公司無管線經過二聖、凱旋路口之錯誤資訊,顯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項此一保護他人 法律所課予之義務,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 第2項、第191條之3前段、第185條第1項等規定負賠償責任 。中油公司為宇○○、甲○○、未○○之雇用人,亦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就系爭氣爆事件所受損害與其等負連帶賠 償責任。 ㈡關於榮化公司、庚○○、乙○○等人之過失: 福聚公司於系爭3條管線舖設完成後,不論自中油公司受讓 取得系爭4吋管線之所有權或事實上使用權,該管線均已由 福聚公司取得管領使用權利。嗣榮化公司與福聚公司合併後,系爭4吋管線之使用權利即由存續之榮化公司繼受取得。 惟榮化公司未依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6條規定就系爭4吋管線變更使用目的一事,向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提出變更 申請,亦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丙烯洩漏應如何進行確認、正確保壓測試之計畫或規範,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又榮化公司委託華運公司利用系爭4吋管線,將暫存於該公司前鎮儲運所之丙烯加壓運 送至榮化公司大社廠,依此,榮化公司當為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所稱「工作物之所有人」,及民法第191條之3所稱「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應就系爭4吋 管線引發氣爆事件所致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第1項、第191之3條規定負賠償責任。庚○○為榮化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乙○○則為榮化公司大社廠廠長,其等因管領高壓氣體丙烯及運送丙烯之管線,而屬危險源持有者,對該危險物質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有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詎庚○○、乙○○未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職業安全衛生法、榮化公司大社廠PSM11設備完整性管理辦法等規定,擬訂管線檢測維護計 畫並確實執行,長期對系爭4吋管線置之不理,亦未為該管 線編列預算;或制定管線設備之維護、保養、檢測分層負責機制,更未曾監督、促使榮化公司員工就系爭4吋管線進行 保養維護,任令管壁腐蝕,終致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庚○○、乙○○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之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榮化公司就董事長庚○○、受雇 人乙○○之過失行為則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88條規定連帶負賠償之責。 ㈢關於榮化公司員工即地○○、己○○、戌○○、辛○○;華運公司暨其員工即午○○、酉○○、子○○等人之過失: 地○○係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組長、己○○為大社廠操作領班、戌○○為控制室操作員、辛○○則為工程師;酉○○則係華運公司領班、子○○為控制室操作員、午○○為工程師,其等負責丙烯輸送作業,均屬民法第191條之3前段規定之「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詎其等於當日晚8時50分許,見榮化公司流量計出現雙雙歸零、華運公 司管線壓力、泵浦電流等數據顯示壓力降低、電流升高等異常情形,依其等關於高壓氣體處理經驗及專業知識,應可辨識可能原因為地下管線丙烯洩漏,此時榮化公司地○○、己○○、戌○○、辛○○即應依該公司大社廠製粉課標準操作手冊所載「乙烯、丙烯地下輸送管洩漏緊急處理程序」 5.2.1、5.2.2、5.3、5.3.3之規定:「夥同相關公司前往現場察看,必要時進行手工開挖確認洩漏源頭」、「立即聯絡送料單位停送,並關閉送料阻閥隔離之」、「立即將該輸送管內丙烯,由2"緊急排放管排至D-36 01A經蒸氣加熱汽化後,送至地面燃燒塔GF-391 1/GF-3912處理」,降低外洩丙烯之濃度,而無庸再作保壓測試;華運公司酉○○、子○○、午○○亦應依該公司前鎮廠緊急應變計畫書之記載立即往上呈報,現場主管應下令停止運轉設備,災情有擴及廠外之虞時,須立即通知縣市應變中心,詎竟未為之,僅針對上開異常狀況與榮化公司員工決議進行保壓測試,檢測有無洩漏,惟卻未依程序先開啟P303泵浦建立壓力至高於每平方公分40公斤以上,再將P303泵浦關閉後靜置至少3小時以上測試壓 力有無下降,僅單純靜置管線30分鐘,而採取錯誤之保壓測試。嗣又因忽略高壓氣體飽和蒸氣壓之物理特性,見管線兩端壓力維持在13至13.5公斤逕判斷無洩漏情事,竟在前開異常狀況發生原因猶未查明清楚之情形下,即由華運公司於當晚10時15分啟動泵浦、開啟管線阻閥重新送料。此後,華運公司輸送丙烯之流量約每小時24.5公噸,不僅與榮化公司之收料有落差,且開啟阻閥半小時後之10時45分許,地下管線壓力僅上升至每平方公分16公斤,亦未達40公斤以上之操作壓力,其等見丙烯流量、管線壓力仍有異常,即更應合理懷疑地下管線有丙烯洩漏,詎其等僅由午○○、辛○○電話中討論雙方流量差異,並決議翌日交班後再次進行保壓測試,而未立即停止輸送,致丙烯持續自系爭4吋管線破裂處洩漏 ,並沿排水箱涵流竄,終致系爭氣爆事件發生。華運公司為民法第191條之3所指「經營一定事業之人」,地○○、己○○、戌○○、辛○○、午○○、酉○○、子○○則為民法第191條之3所指「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是華運公司應就系爭4吋管引發氣爆事件所致之財產損害,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負賠償之責。地○○、己○○、戌○○、辛○○、 午○○、酉○○、子○○則應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第1項、第191條之3等規定負賠償責任。華運公司、榮化 公司分別為其等之雇用人,應另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分別 與受雇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㈣關於各項損害賠償請求之說明: 系爭氣爆事件造成鄰近三多、凱旋、一心等受損道路沿線之房屋受有損壞(下略稱房屋損壞)及屋內傢俱家電等動產損壞(下略稱屋內動產損壞)、車輛損壞(下略稱車輛損壞)。又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災區充滿瓦斯味,住民對是否再次發生爆炸深感憂慮,且氣爆影響之前鎮、苓雅區居民因停水、電、天然氣,生活條件欠佳,直至103年8月15日回復供應水、電、天然氣之前有投宿旅店或另外租屋必要,因而受有支出臨時住宿費之損害(下略稱支出臨時住宿費之損害)。再者,位於氣爆交通管制範圍內之商家,因三多、凱旋、一心等主要道路受損,對外往來聯絡不易,人潮亦無法進入管制區域內消費,直至三多、凱旋、一心等道路於103年11 月20日修復完成通車、人行道重建工程103年12月20日完成 後,人潮始得湧入,再計入環境整理、斜坡道鋪面修邊修飾等工項,堪認其等受有103年8月1日計算至同年12月30日之 營業損失(下略稱營業損失)。此外,因氣爆災區居住品質不佳、商業經營不易,故承租戶紛紛解約或與出租人協議減少租金,出租人因而受有租金損失(下略稱租金損失;前開各項損失請求之計算方式即如附表一「原告主張之計算標準」欄位所示),原告爰於受讓附表二所示民眾因系爭氣爆事件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提起本件訴訟,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對被告債權讓與之通知,聲明:㈠中油公司、壬○○、甲○○、宇○○及未○○應連帶給付原告6954萬5137元,及其中6857萬45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97萬4681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榮化公司、庚○○、乙○○、地○○、己○○、戌○○及辛○○應連帶給付原告6954萬5137元,及其中6857萬45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97萬4681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華運公司、午○○、酉○○、子○○應連帶給付原告6954萬5137元,及其中6857萬45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97萬4681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上開三項之給付,於任一項之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另二項被告就其給付的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中油公司之抗辯: 1.關於責任部分: ⑴中油公司於市區道路埋設系爭3條石化管線之法令依據為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已於101年6月27日廢止,內容併入101年6月25日制定公布之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65條第2款:「在市區道路內,設置左列各種地上 或地下設施時,應事先向市區道路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二、自來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氣管、電力管、電 信管、油管...等設施」之規定,中油公司依前開法令向 道路主管機關即原告所屬工務局申請挖掘道路許可證,該項許可自應包含許可破壞道路埋管及許可管線使用道路,據此,石化管線埋設於市區道路係屬適法有據,原告指稱中油公司設置石化管線並無法源依據,顯與事實不符。又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所稱之「油管」實包含石油及石化產品,且申請人資格與管線輸送內容物均非申請埋管當時之必要審查事項,董事長壬○○自不因系爭4吋管於申 請挖掘道路許可時填載使用目的「輸油」、事後實際用以輸送丙烯,而負有依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6條第1 、2項規定申請變更使用目的之義務。中油公司就系爭3條管線埋設工程,以會計年度預算辦理者僅限於高雄煉油總廠部分,其餘代辦則係依與各代辦公司簽訂之合約辦理,並無原告所指中油公司以國家預算興建系爭3條管線之情 事。系爭6吋管、4吋管依代辦合約,於完工後分別由中石化公司、福聚公司取得。 ⑵再者,中油公司於79年間埋設系爭3條管線之行為均符合 當時之法令規定,且埋設高程已預先提升至計畫性排水箱涵頂板高程之上;原告於80年8月7日召開系爭箱涵埋設工程規劃設計前管線協調會(即稱系爭80年8月7日協調會)時,中油公司代表已提出意見為「距凱旋三路東側建築線3.9公尺,3支中油管線,為顧及安全,施工時請會同本公司先行試挖,以確定更詳細資料」,但中油公司在該次會議後,並未收到任何關於試挖或遷改會議之通知,實則原告所屬、原水工處承辦人員趙建喬依系爭80年8月7日協調會已著手設計施工箱涵,依該設計箱涵並無包覆管線之虞,惟原告所屬水工處於80年8月22日再就規劃中箱涵埋設 位置,邀集原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人員就設計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並作成「本工程與臨港線道岔抵觸部分,依鐵路局意見,埋設箱涵路線,距道岔位置5公尺以上」之結論( 下稱系爭80年8月22日協調會),趙建喬乃變更原設計, 而將系爭箱涵位置移至距道岔位置5公尺以上,並任由承 包商施作時將箱涵包覆管線,由此可知,箱涵包覆管線之結果係原告行為所致,中油公司並不知悉,其管線埋設行為並無可非難性;至管線埋設後之維修管理,當屬管線所有權人之責任,中油公司對榮化公司所有系爭4吋管線, 依法並無檢測維護義務存在,原告以中油公司為管線埋設人,即謂其對管線負有檢測維護義務,實有誤解。中油公司在96年間針對其所有、系爭8吋管線進行之緊密電位檢 測中,固發現鄰近二聖、凱旋路口附近(即該次報告定位點5783之位置),管線有電位下降情況,惟測得防蝕通電電位值仍在負850MV之正常範圍內,檢測人員爰依現場路 面有人孔蓋存在,研判電位值向上偏移係受附近水泥構造物之影響,故檢測電位有不同於土壤之表現,此判斷合於一般檢測實務經驗,亦與系爭8吋管無腐蝕之實況相符, 原無開挖之必要。況縱認中油公司就系爭8吋管之檢測有 疏失,亦與肇致系爭氣爆事件之4吋管無關。至壬○○自 101年7月1日起始擔任中油公司董事長,中油公司關於管 線定期檢測等工作,並非其分層負責之職務範圍。 ⑶又未○○於103年7月31日為輪值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安管中心之修造主管,其職務在負責高雄煉油廠區內各工廠設備故障搶修之聯繫工作。依當天原告所屬消防局人員與未○○之通話譯文,消防局人員詢及者均為凱旋、二聖路口「瓦斯」外洩,未○○查詢得知凱旋、二聖路口並無中油公司瓦斯管線經過,並依此答覆,核與事實相符,自無任何過失;至中油公司前鎮儲運所所長宇○○於事故當晚一人在該所安管中心值勤,於10時接獲訴外人即中油儲運所業務管理組公關黃水泳電話後,因無法離開安管中心之值勤崗位,遂通知同所職掌長途管線相關事務之公用組經理甲○○前往凱旋、二聖路口協助瞭解相關情況,處置並無任何遲延或隱匿資訊之情事;而甲○○受指示後,旋即於當晚10時35分抵達現場並說明地下三條管線分別為:8吋 乙烯管線送高雄煉油廠、6吋丙烯管線送中石化公司、4吋丙烯管線送榮化公司,僅因當天現場救災指揮體系十分混亂而未依甲○○提供之資訊及時進行救災,衡情甲○○處於氣爆現場第一線,絕無惡意隱瞞管線資訊而自陷危險之可能。是中油公司、宇○○、甲○○、未○○於氣爆事件發生時,積極配合原告所屬機關、人員指示予以處理,已克盡職務,並無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 。再者,宇○○、甲○○、未○○等人並無操作系爭4吋 管線之事實,復對榮化公司操作管線之行為無法加以控制,自無「居於風險控制地位」之法律責任存在,原告主張其等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之3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顯於法無據。 ⑷系爭氣爆事件實肇因於原告所屬公務員80年間施作排水箱涵工程時,容任承包商未依設計圖說施工,使系爭4吋管 線為箱涵懸空包覆,該段包覆於箱涵內之管線,因未與土壤接觸失去電流之介質,又長時間浸泡在污水中或遭污水夾雜土石、樹枝等物質沖刷,致該段管線不能受到管線埋設時所做「陰極防蝕」之完整保護,終致管線發生鏽蝕破洞。另原告於氣爆前3小時之救援黃金時間內,現場救災 人員未基於科學專業,運用包括該局各分隊均配備之「五用氣體偵測器」蒐集外溢氣體進行分析,僅憑民眾報案內容及人員口鼻器官感觸印象,率爾堅認係瓦斯外洩,復未建立統一之指揮機制、機關間橫向聯繫嚴重闕如、原告建置「管線圖層資料系統」亦有瑕疵致未能提供足以即時排除氣爆發生之正確資訊,綜上,原告違法施作箱涵,又疏失怠責未及時採取必要有效之措施排除與攔截災害之發生,始為系爭氣爆事件最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2.關於損害賠償部分: ⑴災害救助應係國家基於生存照顧義務所為之無償給付,是原告有償受讓附表民眾因系爭氣爆事件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違反社會救助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暨國家應無償救助之立法意旨等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債權讓與應屬無效。況原告始為系爭氣爆事件損害賠償之最終義務人,已如前述,如允許原告受讓附表二所示民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將發生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之混同效果,而無受讓之權利存在。是原告受讓該表所示權利既屬不合法,自不生權利移轉之效力,原告於本件為當事人不適格,應予程序駁回。縱認本件無混同規定之適用,惟原告依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其受讓受災居民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轉向其他第三人求償,其他被告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17 條規定,就原告應歸責之過失比例主張過失相抵。 ⑵且原告所提出技師、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或民間業者估價單所列修復金額僅為估算金額,並非實際所受之損害,不得以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之依據。再者,財產損害之請求中,各項財產修復費用中之材料費應計算折舊,倘原告無法舉證修復費用中工資數額若干,即應一併計算折舊;且如有逾耐用年限仍繼續使用之情形,並應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此外,房屋修復費 用折舊之計算,鑑於行政院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目的原在使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費用能反映經濟實質,以期達到課稅合理化之目標,故「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應較「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更能公允表達房屋建築之客觀上經濟價值。至原告附表二所示車損請求中,如損害係因泡水所致,即難認車損與氣爆事件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再者,車損修復費用與車價減損應不得併為請求,原告主張因氣爆而報廢之車輛,即應由其舉證車輛已達不能使用而須報廢之狀態。又營業損失為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告應先就被告有何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式加損害於他人乙節舉證說明之,且同業利潤標準係財政部統一退計課稅之用,與實際營業利益有所不同,原告自不得以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下略稱同業利潤標準)作為營業損失計算之依據,而應提出如102、103年度向國稅局申報營利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結算書之相關憑證或收入、支出等相關帳冊、單據為憑。況商家會否因交通管制受營業損失,亦因行業別不同而有差異,應由原告個案舉證。至原告請求臨時住宿費支出之損害,則應由原告先證明原有房屋鄰近氣爆區域,且已達不能正常居住使用之程度。另原告請求租金損失部分,由於係出租人自願減收或終止租約,並非出租人所受損害,且顯亦與系爭氣爆事件無因果關係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榮化公司之抗辯: 1.關於責任部分: ⑴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原因與高雄輕軌捷運機廠工地、凱旋路相接之箱涵內4條管線具有高度關連,且103年7月31日晚 11時56分之爆炸亦非系爭氣爆事件所發生之第一起爆炸,可見,系爭氣爆事件應非系爭4吋管線丙烯外洩所致。再 者,據榮化公司委託美國Fauske LLC公司梁仲明博士出具「丙烯洩漏的速度與聲音大小初步評估」報告指出:系爭4吋管線係於103年7月31日晚11時40分以後一次性掀開, 亦即自開始洩漏到破口形成瞬間完成,在此之前,管線並未破裂亦無丙烯外洩情事發生,11時40分前引發之爆炸,應係瓦斯或其他氣體所致,與丙烯洩漏無關。據此,11時40分前系爭4吋管線既未破漏,榮化公司員工地○○、己 ○○、戌○○、辛○○之操作行為,當無原告所指未發現丙烯洩漏暨採取正確應變措施之過失。 ⑵縱認系爭氣爆事件係因凱旋、二聖路口箱涵包覆之4吋管 線破裂所致,惟鑑於系爭3條管線為中油公司「總廠至林 園間長途油管汰舊換新工程」之一小部分,且以中油公司之名義向原告申請許可舖設,故中油公司始為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所指之管線埋設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40條規定,應對系爭三條管線負檢測維護義務;參以系爭3條管線係以管群方式鋪設,並共用陰極防蝕系統(包 括整流站及檢測點等設備),上開管群之陰極防蝕系統及所有整流站、檢測站自始由中油公司擁有、管理及使用,中油公司亦未曾將管線之竣工圖資、整流站鑰匙等交付榮化公司,是管線之檢測、維護不論法律上或事實上都應由中油公司辦理,此參以中油、福聚公司簽訂委受託代辦舖設管線工程合約(下略稱系爭舖設管線工程合約)第7條 約定,由中油公司負責管線操作維護,暨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87年2月21日工土字第B00000000號函主旨敘明:「檢送『本廠』埋設於本市市區道路內輸油氣輸氣管線之路徑統計表」,可見縱福聚公司已取得管線所有權,惟中油公司仍將系爭4吋、6吋管線納入管理範圍等情益明。事實上,系爭3條管線多年來亦均由中油公司以管群方式統籌辦 理檢測維護,如中油公司認需由福聚或榮化公司分擔相關費用,即會聯繫其等出資分擔,是榮化公司大社廠一直有配合中油公司相關檢驗及維護業務,並分擔費用,無放任不管之情事。況緊密電位係以管群方式進行檢測,中油公司於96年間針對系爭3條管線所進行之緊密電位檢測,在 高雄市凱旋、二聖路口本次氣爆疑似洩漏點之位置,未曾檢測出數據異常,足見,縱對系爭4吋管為緊密電位檢測 ,仍因管線為箱涵包覆而無法檢測出已有腐蝕或劣化,是原告稱榮化公司疏未檢測維護系爭4吋管並發現鏽蝕,並 不可採。此外,原告所舉職業安全衛生法、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保護之對象為榮化大社廠廠區內之員工及人員,並不及於廠區外,是廠區外系爭4吋管線明顯無前開規定 之適用,原告據前開規定主張榮化公司、庚○○對系爭4 吋管線負保養檢測義務,實屬無稽,並不可採。 ⑶且系爭4吋管線原埋在土壤中,因系爭箱涵埋設工程破壞 管線包覆層並使管線懸空穿越箱涵,而系爭4吋管線亦僅 有曝露於箱涵內且包覆層受損的部位才出現嚴重腐蝕現象,可知原告違法設置箱涵始為導致管線銹蝕破口之原因,與原告所指榮化公司之行為完全無關。且原告所屬工務局亦未更新並確認管線圖資正確性,致委外辦理建置管線圖資之承包商坤眾公司疏漏系爭4吋管線,救災人員因而錯 失及早通知榮化公司停止泵送,原告為轉嫁己身責任,主張榮化公司應對系爭氣爆事件所致民眾財產損害負責,實屬無稽。 2.關於損害賠償部分: ⑴附表二所示民眾求償項目及金額,已因社會大眾捐款而獲得填補,無損害賠償權利可供讓與原告。況原告以發放社會救助金予其所稱因氣爆致財產受損之民眾,而受讓取得民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足見原告係以給付社會救助金為代價,有償受讓民眾之損害賠償債權,明顯違反社會救助應無償給付之政府職責,及社會救助法立法意旨等強制規定,更悖於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是原告與受災民眾簽訂之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均應屬無效,原告並無權為本案請求。 ⑵本案民眾因系爭氣爆事件所受財產損害,原告本即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於原告受讓附表二民眾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債權債務同歸原告而發生民法第344條混同之效力,則 原告起訴所憑債之關係業因混同而消滅,自不得再向被告求償;即令未生混同之效果,由於倘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將與原告構成真正連帶債務,惟讓與債權之民眾對原告之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依民法第276條規 定,原告不得就其罹於時效之分擔部分向被告求償。退步言,縱認被告與原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則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扣除原告應分擔之過失 比例,否則,無異使身為氣爆事件主因之原告,不但無庸賠償,反可於受讓民眾賠償請求權後,將賠償利益歸己所有。 ⑶再者,原告為證明損害所提出之估價單、修復預算書,均非實際支出之證明,無法憑此逕認原告所稱損害或修復費用之真正。且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鑑定人必須由受訴法院選任,始足當之,從而,原告於本案提出包括土木技師、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等,均係原告私下委託之第三人所製作,自非鑑定,不僅欠缺證據能力,更因立場偏頗、內容粗糙而無參考價值。原告附表主張如附表二所示受損之房屋,多有相當之屋齡,原告應先證明所指屋損並非屋齡老舊或地震等原因所造成。縱認原告主張之損害為真,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定義、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 回復原狀費用中不論工資或材料均應計算折舊,並對於逾耐用年限仍繼續使用之情形者,其殘值按原提列方法續提折舊(其中,房屋修復費用折舊之計算應適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而非原告提出之「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蓋後者係為稅收之目的而制定,明顯有為增加稅收而故意拉長耐用年數或拉高殘值之情形,且依該表房屋自屆滿耐用年數之次年起不再計算折舊,而使殘值固定不變,亦不合理)。車損部分則否認原告得請求車輛修復後交易價值之貶損,蓋車損倘已修復完成,該車之物理及經濟機能即已回復為尚未發生損害之狀態,當不得再以潛在購買者不願以正常市價購買而請求車價貶值;至原告請求營業利益損失之部分,性質上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告依法需先證明被告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加損害於他人之情事,並應舉證原營業人皆已復業、停業期間及損失之淨利金額,不得僅以商家位在氣爆後交通管制範圍內,逕認商家完全沒有營業。此外,財政部公佈之同業利潤標準,僅為其課稅之參考,而具懲罰之性質,原告援引上開標準計算附表二商家所受營業損害,要不可採。至原告主張租金損失部分,基於租賃契約之終止或租金減免,均係出租人認承租人無資力而主動減免或放棄權利所致,顯與氣爆事件無因果關係,縱認被告應賠償原告此部分損失,亦應依「一百零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應由租金負擔之必要損耗及費用43%,始屬合理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乙○○、地○○、己○○、戌○○、辛○○之抗辯: 1.關於責任部分: ⑴103年7月31日當晚11時56分發生之爆炸,並非系爭氣爆事件之第一爆,且依據梁仲明博士出具「丙烯洩漏的速度與聲音大小初步評估」報告鑑定結果認:系爭4吋管線係於 103年7月31日11點40分以後一次性掀開,惟當晚華運公司於11時35分已關閉系爭4吋管線阻閥停止輸送丙烯,可見 系爭氣爆事件與丙烯外洩無關。是原告主張乙○○未負系爭4吋管線之檢測維護義務;地○○、己○○、戌○○、 辛○○等人於操作中未發現丙烯洩漏而及時應變處理,即非可採。 ⑵縱認系爭氣爆事件為4吋管線破裂所致,惟系爭3條管線之檢測維護義務,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第40條規定,應為管線埋設人即中油公司之責。又中油公司、福聚公司簽訂系爭舖設管線工程合約第7條固約定: 系爭4吋管線產權歸福聚公司所有等語,然由於系爭3條管線共用管溝並合成單一管群,該管群之陰極防蝕系統及所有整流站、檢測站自始均由中油公司管理使用,事實上也不可能移轉予榮化公司,榮化公司無法辦理管線之維護及檢測工作,故合約約定管線「產權」歸福聚公司所有,純屬合約文字而已。況原告爰引為大社廠廠長乙○○應負管線檢測維護義務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作業安全,防止職業災害,適用範圍僅及於工作場所,當不及於工作場所以外之長途地下管線。又依據勞動部103年9月19日勞執授字第1030201430號函,亦謂「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作業安全,防止職業災害,其範圍僅及於工作場所。埋於地下,平時無勞工作業之管線,非屬工作場所,亦即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不及於廠外地下管線」,是原告援引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職業安全法、勞動檢查法主張乙○○為執行系爭4吋管線安全維護檢查之人,並不可採 。遑論榮化公司於系爭氣爆事件後之103年12月12日以榮 化800字第14111號函,向原告所屬工務局申請就中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經高楠公路、水管路至鳳仁路交界處路段管線(下略稱丙烯北站新館),其中2個地點進行道路挖掘 ,遭原告所屬工務局以榮化公司大社廠並非上開管線原始埋設人為由,否准道路挖掘許可證之申請,益見管線埋設人及負管線維護檢測之義務人確為中油公司。 ⑶地○○、己○○、戌○○、辛○○為榮化公司大社廠控制室人員及工程師,而榮化公司大社廠與華運公司間關於丙烯之輸送,係由華運公司負責送料,榮化大社廠僅係被動收料。且戌○○於103年7月31日於當晚8時50分於控制室 發現流量計出現流量過低警示時,即向領班己○○報告,請其檢查處理;地○○、己○○分別確認控制室內氣體偵測器、廠內管線錄影監視器、巡視廠內管線皆未發現洩漏情形後,便配合華運公司人員之通知關閉閥門進行保壓測試,進行測試之時間為30分鐘亦符合中油公司「地震後北課長途管線保壓研討會」之研討結論,是當日之保壓測試符合業界之標準,應認已排除管線洩漏之可能性。管線既未有洩漏情事,即無榮化公司大社廠製粉課標準作業手冊「乙烯、丙烯地下輸送管洩漏緊急處理程序」之適用,原告主張其等未依前開緊急處理程序之規定關閉管線阻閥及通報上級單位,顯有誤會。地○○、己○○、戌○○、辛○○等人於排除管線洩漏之可能性後,始由華運公司決定繼續輸送丙烯,其等之操作完全合於正常程序,並無任何注意義務之違反。且原告所指戌○○負有「於作業出現異常狀況時及時回報並為適當之處置」義務,惟戌○○為 DCS控制台操作員,其職責必須堅守於DCS控制台前,故其回報之異常狀況僅限監控螢幕所發現之異常,又其應為處置之範圍,亦限於可透過現場電腦操作排除之異常情形;至原告所指己○○負責「協調其他部門,並直接向地○○報告」,亦僅針對所屬操作同仁告知有開工作單請維修部門修理相關設備之情形。 2.關於損害賠償部分: ⑴本件附表二所示民眾之損害已因社會大眾之捐助而獲得填補,無損害賠償權利可得讓與,原告當無從受讓債權後向被告請求賠償。況原告始為系爭氣爆事件應負賠償責任之債務人,其復受讓民眾財產損害之賠償請求權,已生民法第344條混同之效力,債之關係消滅,原告不得再向被告 求償。更且,系爭氣爆事件之主要肇因為原告違法施作箱涵所致,是縱認地○○、己○○、戌○○、辛○○等4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應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之。 ⑵又原告所受損害應提出實際修復單據,不得僅以鑑估價格為憑,請求金額並應扣除合理之折舊。且附表二所示之房屋老舊,應先由原告舉證證明屋損為氣爆而非屋齡所致,遑論倘氣爆之力道足以破壞建物磚牆、地板,部分建物卻未見有玻璃受損,顯亦與常情不符。關於營業損失之請求,原告應先舉證證明各讓與請求權人有營業、暨停止營業期間達5個月等事實,不得僅以民眾經營之商家位於交通 管制範圍內,逕主張受有5個月營業損失;遑論民眾提出 證明損害數額之估價單,不少即係位在交通管制範圍內之商家開立,足見縱位於交通管制範圍內,仍非不得營業。另營業損失之計算應以實際所受損害為準,財政部公布之同業利潤標準,係屬推定之課稅方式,所訂利潤通常偏高,且具懲罰性質,不應以之為計算營業損失之基準。至原告請求車損部分,應先由原告證明車輛實際受損金額及其合理性,尤需考量其購買年分、使用年限、使用頻率、有無做營業使用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並僅得請求扣除折舊及耗損後之價值。另關於原告臨時住宿費用之請求,部分租金顯有過高,租約是否真實容屬有疑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華運公司、午○○、酉○○、子○○則以: 1.關於責任部分: ⑴華運公司員工於103年7月31日晚上8時55分發現電流上升 、壓力下降及丙烯流量上升等情形時,已立即停泵檢查,惟前開情形在華運公司之運送經驗中,發生的可能性有千百種,無法立即判斷異常原因為何,遑論只要有旁流狀況產生,就可能發生電流上升、壓力下降、流量上升,故洩漏絕非唯一之原因。華運公司員工先檢查廠內泵浦及管路無異常後,即繼續測試外送是否回復正常,經發現壓力上升之速度不若以往,復立即停止輸送聯絡工程師午○○進行持壓測試,處置過程並無疏失。至原告雖指華運公司員工於發現前開異常情形時應進行巡管,然基於巡管義務係源自於對管線之保養維護義務,系爭4吋管係榮化公司所 有,榮化公司復未與華運公司約定應由華運公司進行巡管,故華運公司自無巡管之義務。又華運與榮化公司員工於當晚9時40分至10時10分進行之「持壓測試」符合一般業 界常規並無疏失,而原告所指應加壓至高於操作壓力係業界針對新設備、維修後設備所進行之「耐壓測試」,測試時需使用水、氮氣等無害之介質、測試之目的在於確認設備得否承受日常之操作壓力,與當晚為測試管線有無破口之持壓測試顯有不同,原告錯將耐壓測試應使用之壓力套用到單純檢漏之持壓測試,自不足採。況依飽和蒸氣壓之定義,僅有在密閉環境才有形成的條件,故華運公司員工在進行持壓測試時無須考量飽和蒸氣壓之特性。又當晚10時15分重新泵料後,華運公司每小時輸送24.5公噸,榮化公司則稱其每小時收料20公噸,依華運公司員工之認知,此乃極為正常之輸送量差,是103年7月31日當晚呈現之數據變化屬一般操作中可能發生之情形,華運公司員工客觀上無從自前開數據得悉管線有洩漏可能,其等針對電流上升、壓力下降、流量上升情形採取之持壓測試,亦符合業界常規,氣爆結果對其等屬客觀上不能預見,自無庸對上開結果負賠償責任。此外,依華運公司委託專門之災害事故鑑定機構Exponent公司依洩漏速率計算之結果,系爭管線於飽管時貯存約109公噸之丙烯,惟以丙烯外洩速率恆 定為25.8公噸/小時計算,破裂後至氣爆發生時丙烯洩漏 總量為84.6公噸,是華運公司員工自當晚10時15分至11時35分重新泵料80分鐘之行為,並未增加當晚丙烯之外洩量,換言之,華運公司縱未重新泵料,仍會有相同數量之丙烯洩漏而造成相同規模之氣爆結果,故午○○、酉○○、子○○之操作行為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亦不具「若無,則不」之條件因果關係。 ⑵事實上,上開操作人員無法改變氣爆發生結果之結論適足證明箱涵方為氣爆發生之真正原因,蓋原告違反施工慣例以箱涵包覆系爭4吋管線,造成管線腐蝕破損,又洩漏之 丙烯進入箱涵後,復因箱涵提供爆炸所需之被限制環境,使丙烯濃度得以維持在爆炸上下限之間,亦使符合爆炸濃度之丙烯沿著箱涵向外蔓延,進而擴大系爭氣爆之範圍,並致消防人員誤判擴散情形,故系爭氣爆事件實應由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應歸咎於無法改變結果之華運公司員工。 2.關於損害賠償部分: ⑴被告華運公司從事高壓氣體之儲存及運送,不屬民法第 191條之3所稱之「危險活動」,原告不得向華運公司主張危險製造人之侵權責任。況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為系爭氣爆事件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故原告自災民受讓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即生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之混同效力,是原告主張以其受讓之債權向被告請求賠償云云,即屬無據。退步言,縱認未發生混同,因災民對連帶債務人原告之國賠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自得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主張扣除原告應分擔之部分。再者,縱認原告之 國賠責任與其他應負侵權行為人之間構成不真正連帶關係而無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用,則此時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扣除原告應分擔之過失比例。 ⑵原告主張附表二所受之列損害,被告均否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又附表二屋損修復費用,應以民眾實際修繕房屋之收據為憑,業者估價單或建築師、技師公會所製作之修復預算書,至多僅為修復費用之概算資料,並非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不得作為損害認定之依據。而原告請求房屋、屋內動產、車輛損壞修復費用中之材料費應計算折舊,其中,關於房屋損壞之修復費用,鑑於「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係政府為增加房屋稅收所訂之標準,其折舊年數及殘值均有偏高,故倘以上開標準計算折舊,將明顯違反建物估價的合理性,是應按行政院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之。又屋損修復費用中何者屬材料費之認定,原告工務局雖要求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於估列屋損修復費用時,將結構修復、滲水修復、鋁門窗鐵捲門、假設工程、傢俱家電等五大類,不列入「屬材料費」,全數列入「屬其他費」而迴避折舊之計算,然上開工項完全無材料費用之支出,顯不合理;倘原告未能舉證施作工程支出之工資數額若干,即應就該金額全數計算折舊;至原告屋內動產損壞之請求,倘原告未提出原始買賣單據及使用年數,僅得依請求數額1/10之殘值計算損害。針對車損之請求,倘車輛之修復費用大於該車氣爆前之客觀價值,此際,應認由債務人以金錢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即為已足,若仍責由債務人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無異使債務人作出過大之犧牲,且溢於債權人所受實際損害,當非法律之原意。且車損之請求範圍不得及於交易性貶值之損害;至原告以氣爆前車價為已報廢車輛之請求依據,則應依損益相抵之規定扣除報廢後之殘值或回收獎勵金。再者,高雄市大雨係發生於氣爆事件後10日,爰否認車輛因泡水所受損壞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另關於原告主張之營業損失,既系因氣爆重建工程、對外交通受阻導致營收減少,而非民眾營業場所受有損害而無法營業,故該營業損失並非衍生自所有權受損之損害而屬純粹經濟上損失,被告並未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自不得請求;況是否受有營業損失,亦應視各別商家之狀況判定,不得單純以在交通管制範圍內即認定之。縱認得以請求,應一概以淨利計算,且氣爆受損之道路既於103年11 月20日即已修復通車,則不得營業之期間至多亦僅有3個 月又20日,原告以5個月計算,顯有過高。另原告針對臨 時住宿費之請求,應先舉證證明房屋有不能居住之情事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參加人卯○○、寅○○、丙○○則稱: 原告所屬公務員於80年間施作系爭排水箱涵工程時,因故意或過失,容任承包商未依設計圖說施工,而將管線包覆於箱涵內,並於驗收時以合格竣工結案,致榮化公司所有、系爭4吋管線遭包覆於箱涵內之部分,日久發生鏽蝕破洞;又系 爭氣爆事件發生前,原告現場救災人員未建立統一之指揮機制、機關間橫向聯繫與勾稽掌握嚴重闕如,原告建置之「管線圖層資料」系統亦有瑕疵,致無法取得足以及時排除氣爆發生之正確資訊,原告自應負擔系爭氣爆事件之賠償責任。再者,榮化公司為系爭4吋管之所有權人,並為具有事實上 管領力之人,就法律與事實上,應負系爭管線維護之狀態責任者乃榮化公司,惟其卻對系爭4吋管線放任不理,且103年7月31日晚上榮化公司員工地○○、己○○、戌○○、辛○ ○與華運公司員工酉○○、午○○、子○○於操作輸送丙烯作業時,發生送料及收料異常短缺之情況,卻未依照操作手冊採取進行巡管及正確保壓測試等措施,致大量丙烯自管線破裂處洩漏,終因不明火源引發重大爆炸,足見系爭氣爆事件實乃可歸責榮化公司之重大過失,與原告違法施作箱涵為複合肇事原因,與中油公司及參加人完全無關等語置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訴卷第30頁~第34頁;訴卷第243 頁;訴卷第167頁~第171頁、第150頁~第151頁): ㈠系爭三條管線之埋設: 1.中油公司於75年間,預定自該公司高雄市前鎮儲運所(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埋設石化管線至該公司位於高雄市楠梓區之煉油廠,藉以將航運抵台並暫存至前鎮儲運所之石化氣體能輸送至中油公司煉油廠。當時中石化公司、福聚公司亦有運送石化氣體之需求,中油公司遂邀集中石化公司、福聚公司共同埋設石化管線,3間公司決定各自出資,再 委由中油公司統籌一同興建埋設所需之石化管線。其中中油公司預定埋設之石化管線直徑為8吋乙烯管線,埋設起迄處 即自前鎮儲運所至楠梓區煉油廠;福聚、中石化公司預定埋設之石化管線則分別為直徑4吋、6吋丙烯管線,埋設起點亦為前鎮儲運所,並沿中油公司8吋石化管線一同埋設至中油 公司位於楠梓區之煉油廠後,向北繼續埋設至終點大社工業區,依中油公司與福聚公司、中石化公司簽訂委/受託代辦 鋪設管線工程合約第7條「產權歸屬」之約定,系爭4吋、6 吋管線於試漏試壓清洗無虞後視為完工,工程尾款繳清後,產權歸福聚公司、中石化公司所有。 2.中油公司將系爭3條管線埋設工程併入「總廠至林園間長途 油管汰舊換新工程」內,並委託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進行管線敷設及陰極防蝕系統之設計。中鼎公司嗣因取得中油公司交付、由前台灣省政府住都局提供之市區排水箱涵規劃圖,而得知在系爭三條管線預定埋設路線即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與原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交岔口處 日後將規劃興建排水箱涵,且該計畫性排水箱涵之設計高程將與系爭三條管線相交錯,即系爭三條管線將穿越於日後預定興建排水箱涵排水斷面之內。中鼎公司乃設計將途經凱旋三路與原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交岔口處之管線高程提升至 計畫性排水箱涵頂版高程之上。中鼎公司繪製之管線敷設圖於77年2月26日經審核認可。 3.中油公司嗣以「左高長途油管汰舊換新市中心段工程」之工程名稱,招標系爭三條管線之埋設工程,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得標承攬,工程費用則分別由管線所有權人支付。中油公司於79年2月22日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申請挖掘 道路許可,經養工處審核許可後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證。系爭三條管線F段埋設工程於80年間完工。 4.福聚公司字94年起向高雄市政府繳納系爭4吋管線之道路使 用費。福聚公司高雄廠於高雄市政府93年間辦理「高雄市公共管線管理系統整理計畫案」時,並曾以93年7月22日(93 )福廠(工)字第023號函說明其所有系爭4吋管線圖資。 ㈡系爭排水箱涵之埋設: 1.原告所屬水工處預定於80年11月間發包興建工程名稱「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即 稱系爭箱涵埋設工程),上開工程由時任下水道工程處第二科幫工程司之趙建喬負責設計繪圖,工程發包後則由水工處所屬公務人員邱炳文擔任監工、趙建喬負責驗收、楊宗仁則擔任初驗。水工處考量箱涵預定埋設路線將穿越與凱旋三路平行之鐵道區域,且有與凱旋三路路面下其他事業單位管線有抵觸之虞,遂於80年8月7日邀集台灣省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路局)及中油公司等管線事業單位召開「前鎮崗山仔新富路排水幹道穿越鐵道工程」協調會(即稱系爭80年8月7日協調會),中油公司由系爭管線埋設工程之監造工程師巳○○及高雄煉油廠技術員癸○○代表出席,並於會中表示:距凱旋三路東側建築線3.9公 尺有3支中油管線,為顧及安全,施工時請會同中油公司先 行試挖以確定更詳細資料。該次會議並作成「抵觸管線配合遷改部分,本處(按:即水工處)依規定負擔遷移費1/3」 之會議結論。 2.水工處另於80年8月21日再就上開箱涵埋設路線與鐵軌道岔 可能抵觸一事,邀集鐵路管理局所屬各單位及原水工處第二、四科召開工程規劃設計前之協調會(即稱系爭80年8月21 日協調會),會議結論為「本工程與臨港線道岔抵觸部分,依鐵路局意見,埋設箱涵路線距道岔位置5公尺以上」,趙 建喬遂依上開協調會議結論,將原擬設置於凱旋、二聖路口之計畫性箱涵(即南側箱涵)偏移道岔7公尺,而成為系爭 氣爆事件肇禍之北側箱涵(下略稱系爭北側箱涵),並依此製作系爭箱涵埋設工程之設計圖。 3.趙建喬為系爭排水箱涵埋設工程繪製之設計圖上標示系爭3 條管線(管線高程EL4.7-5.05M),並於設計圖附註第13點 記載「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 4.系爭排水箱涵埋設工程嗣由瑞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瑞城公司)得標,水工處指派工程員邱炳文擔任上開工程之監工。瑞城公司施工人員在埋設凱旋三路與二聖路口箱涵時,適遇系爭3條管線,即採以箱涵包覆管線之施工方法完成工程, 致系爭3條管線中僅6吋、8吋管線上端部分嵌入箱涵混凝土 ,系爭4吋管線則傾斜一個小角度懸空穿越箱涵,而與設計 圖不符。系爭箱涵埋設工程經邱炳文於81年10月26日申報竣工,嗣經楊宗仁、趙建喬負責驗收,並在驗收紀錄上分別記載初驗合格、准予驗收。 5.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包覆而呈懸空狀態,無法經由土壤介質 獲得陰極防蝕電流之完整保護,於表面包覆層損傷或剝落後,復因排水箱涵內腐蝕環境之侵蝕,導致管壁漸薄而於103 年7月31日晚間出現約4×7公分之破口。 ㈢關於系爭4吋管線之保養維護: 1.系爭3條管線之陰極防蝕系統係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石 化廠設備檢查課負責(系爭氣爆事件發生當時之課長為卯○○)。系爭3條管線各有焊接一條供電之電線,三條電線一 起連接到整流站供電。中油公司為確保陰極防蝕系統之運作,另委託業者進行陰極防蝕零星維護工作(針對陰極防蝕系統測電站之電位檢測及整流站的維護與調整),維護效果及於系爭3條管線。 2.為瞭解管線陰極防蝕效果所進行近距離的量測為緊密電位檢測,由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工程服務處辦理。福聚公司於系爭4吋管線埋設完畢後,曾於89年間委託中油公司進行緊密 電位檢測(主辦工程師為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工程師丙○○)外。榮化公司於97年間併購福聚公司,並取得福聚大社廠(嗣更名為榮化大社廠)及系爭4吋管線。 3.中油公司針對管線之緊密電位檢測係由其探採事業部工程服務處機械電機組負責。 ㈣103年7月31日當天系爭4吋管輸送丙烯之操作情形 1.榮化公司與華運公司訂有丙烯化學原料委託儲運操作合約(下略稱系爭委託儲運合約),由榮化公司將海運進口之丙烯暫時存放於榮化公司前鎮儲運所(址設:高雄市○鎮區○○○街0號),再委託華運公司自其前鎮廠(址設:高雄市○ 鎮區○○街0號)加壓並經系爭4吋管線運送至榮化公司大社廠(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 2.有船名CORDOVA之貨輪載約1500公噸之丙烯停靠高雄港第57 號、第58號碼頭,並將貨輪上丙烯加壓運送至榮化公司前鎮儲運所,再由華運公司前鎮廠持續自榮化公司前鎮儲運所接收丙烯,並以華運公司前鎮廠內P303泵浦加壓運送至榮化公司大社廠。華運公司前鎮廠自榮化公司前鎮儲運所接受丙烯後,以約每平方公分40公斤之壓力加壓運送丙烯,平均累積運送流量為每小時23公噸。 3.地○○於103年7月31日係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組長。己○○為大社廠操作領班,負責監督、督導控制室現場操作工作、協調其他部門,並直接向地○○報告。戌○○為控制室操作員,負責電腦操作、監控DCS控制台從收料到粉出之製程, 並於作業出現異常狀況時及時回報並為適當之處置。辛○○為工程師,負責大社廠收料運輸之調度;酉○○係華運公司領班,於值班時段負責管理包括乙烯、丙烯區、現場操作區、控制室區等全區,為緊急應變第一階段指揮人員,並於遭遇無法處理狀況時通報工程師或課長。午○○係華運公司工程師,負責現場設備異常維護、不定時查看下游廠商管線及流量計有無異常現象、設備元件之逸散即時處理等工作。子○○係華運公司控制室現場操作員,監控全廠各區運轉設備外,尚負責各種突發性異常狀況之處理。 4.103年7月31日晚上8時50分,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操作員戌 ○○於DCS控制台監控電腦螢幕上P&ID圖發現流量計出現歸 零之異常現象。戌○○遂告知操作領班己○○,並於同日晚上8時55分以電話聯絡華運公司前鎮廠控制室子○○,向子 ○○反應未收到丙烯。 5.子○○接獲來電時,亦發現華運公司前鎮廠控制室瓦時計因超過廠區內設定值1100千瓦而發生警報聲,繼而從控制台面發現P303泵浦輸出流量異常,高達每小時33、34噸。子○○立即通知華運前鎮廠操作員吳順卿檢查P303泵浦及管線壓力,查得P303泵浦電流、每小時流量及管線壓力均異常,壓力僅每平方公分27公斤(正常壓力應為每平方公分40至45公斤);而電流則高達175安培;又自儀電室人員處得知儀電室 內儀錶顯示P303泵浦之電流高達180安培(正常值應為120至130安培)。此時,子○○廣播華運公司前鎮廠現場領班酉 ○○,酉○○知悉此一情形後,要求吳順卿關閉P303泵浦及自P303泵浦輸出後通往地下管線之第1個阻閥。 6.吳順卿與酉○○巡視泵浦周邊的設備是否有異常、打自循環並持氣體濃度測試儀器(VOC)及肥皂水去檢查管線有無洩漏 ,檢查後未發現問題,通報控制室,即自當晚約9時5分開始外送試打,惟因為管線壓力未回覆正常,遂於當晚約9時15 分停止測試外送。 7.子○○將現場數據及情形電話告知華運公司前鎮廠工程師午○○,午○○與榮化公司大社廠工程師辛○○電話聯繫後,決定進行「保壓測試」(榮化公司、庚○○、乙○○、地○○、己○○、戌○○、辛○○、華運公司、午○○、酉○○、子○○等人訴代認正確名稱為「持壓測試」)。午○○將此結論回報至華運公司控制室子○○知悉,便於同日晚上9 時40分進行保壓測試。 8.保壓測試自103年7月31日當晚9時40分進行至10時10分,嗣 因華運、榮化兩端管線壓力分別為13.5公斤與13公斤,故華運、榮化公司員工均認管線並沒有破口,華運公司即於當晚10時10分重新啟動P303泵浦,並於10時15分開啟廠區內地下管線阻閥運送丙烯。 9.103年7月31日當晚10時15分再次輸送丙烯後,華運公司前鎮廠送出之丙烯流量約為24.5公噸/小時,然戌○○發現廠區內 管線上FC1102流量計收受丙烯流量為20公噸/小時、控制台上 FI1101A流量計收受丙烯流量僅6、7公噸/小時。又10時45分地下管線壓力僅上升至每平方公分16公斤,未達每平方公分40公斤以上 10.103年7月31日當晚11時23分許,華運公司前鎮廠領班孫慧隆騎乘機車前往華運公司前鎮廠上班途中,行經高雄市前鎮區班超路、凱旋路口,亦聞到類似瓦斯的味道,因恐波及埋設於凱旋、二聖路附近華運公司管線之輸送,故要求華運公司於當晚11時35分關閉系爭4吋管線阻閥停止丙烯輸送。 11.當日晚上11時56分因不明原因引發重大爆炸(下稱系爭氣爆事件)。 ㈤103年7月31日晚上中油公司(未○○、宇○○、甲○○)配合救災之情形: 1.中油公司屬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公共事業。 2.未○○為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電子課課長,為該公司電機工程師,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生當晚適輪值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楠梓區)安管中心修造主管;宇○○為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所長、甲○○為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公用組經理。 3.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前,當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與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安管中心未○○通話之錄音譯文,即如「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與中油公司電話通聯譯音」所示。又宇○○於103年7月31日當晚在中油公司前鎮儲運所安管中心值勤,並以電話聯絡甲○○前往消防局通報之前鎮區凱旋三路、二聖一路現場瞭解,甲○○於當晚10時35分抵達現場。 ㈥損害賠償部分: 1.高雄市三多路、凱旋路、一心路於系爭氣爆事件中受損,受損範圍如「高雄市0801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所示。 2.氣爆導致排水系統損害範圍包括一心一路(光華二路至凱旋三路)、凱旋三路(一心一路至三多二路)、三多二路(凱旋三路至福德三路)、三多一路(福德三路至武營路)及武慶三路(三多一路至武慶三路口),受損之排水系統管線共約7公里。 3.氣爆受損之三多、凱旋、一心路主線於103年11月20日開通,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是日起即全面解除交通管制。103年12月 20日完成街道改善工程(含人行道及道路景觀工程),並自是日起公車及路邊停車格恢復正常服務,其餘收尾工程(環境整理、巷道支線路面刨鋪、植栽撫育及人行道、斜坡道鋪面收邊修飾等工項)則於104年1月31日前左右完成。 4.原告與受災民眾簽訂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由原告受讓民眾因系爭氣爆事件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後,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四、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中油公司、壬○○、甲○○、宇○○、未○○是否應就系爭氣爆事件所致損害結果負賠償責任之說明: 1.原告主張系爭3條管線無任何設置之法律依據,中油公司係 假藉興建長途油管名義向原告所屬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申請挖掘道路許可,埋設完成後交付福聚公司作為運輸石化氣體使用,卻未依高雄市道路管理規則第66條第1、2項規定申請變更管理使用目的,(氣爆發生時)任中油公司董事長之壬○○自應負過失責任云云,惟為中油公司所否認: ⑴系爭3條管線之設置依據即為70年8月27日公布、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5條第2款之規定: ①按70年8月27日公布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5條第2款規定:「在市區道路內,設置左列各種地上或地下設施時,應事先向市區道路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二、 自來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氣管、電力管、電信管、油管...」,中油公司欲埋設系爭3條管線時即依前開規定向原告養護工程處申請挖掘道路許可,有挖掘道路申請書、申請挖掘道路審查表等件在卷可憑(見審訴卷㈠第74頁~第76頁),參酌申請挖掘道路如係為新(埋)設管線之需要,則其挖掘道路僅係手段,埋設管線於道路下以使用該道路之土地,方為其目的。易言之,施作埋設管線工程而為道路之挖掘,僅是一時性破壞道路之手段,而藉此埋設所屬管線以長期、繼續使用市區道路之土地,方為其申請挖掘道路之最終目的。故申請人依前揭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5條第2款規定申請 挖掘埋設管線,應認除申請挖掘道路外,並有申請許可埋設管線以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意;而主管機關依其申請所核發之道路挖掘許可證,除有許可申請人挖掘道路並埋設管線之規制效力外,亦有許可其使用管線所埋設市區道路土地之效力,據此,中油公司援引上揭規定為設置系爭3條管線之法令依據,自屬有據。 ②原告雖主張前揭規定之「油管」並不包含石化管線云云,惟在系爭3條管線敷設當時(即79至81年間),並未 區分油管及石化管線,且僅有以「石油」產品名義申請管線,尚未見有另以「石化」名義申設之管線,益可見「石化」仍無任何法令可資規範,此有經濟部104年4月24日經授工字第10420409520號函、高雄市政府經濟發 展局104年6月8日高市經發公字第10433082000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㈡第1頁、第3頁)。前水工處設計科趙建喬於刑案偵訊中亦稱:「我們設計時會先辦會勘,會勘前會蒐集管線資料,看管線的高程在哪裡,不管是既有的還是預定的。我們當時也沒有石化管線這個名詞,我們都稱做油管」等語(見訴卷第28頁),基此,系爭3條管線於敷設當時法令及觀念上既未有石 油、石化管線之區分,即難認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5條第2款規定所稱「油管」寓有排除石化管線之意 。 ⑵中油公司申請挖掘道路許可時並無石油、石化管之分,系爭3條管線於埋設完成後作為石化管線使用,難認屬高雄 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6條規定之「使用目的變更」,而有應提出變更申請之必要。 又中油公司為敷設系爭3條管線,向原告所屬工務局養工 處申請挖掘道路許可時,既無石油管、石化管之分,已難認養工處就管線內輸送之物質究為何石油或石化產品一情,有審查之義務。參以工務局為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而非管線管理機關,管線輸送內容物為何,應非該局之業務職掌。且觀之中油公司填載之申請挖掘道路審查表,審查項目為「申請書是否依規定填寫」、「申請挖掘埋管位置是否在分配位置範圍內」、「申請挖掘面積是否相符」、「申請挖掘地點與圖面是否相符」、「申請挖掘斷面深度是否符合規定、「是否違反本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開工情形」、「橫越道路部分施工方式」、「AC路面是否委託本處補修或自行補修」等,益徵審查內容顯未及於管線輸送內容物,更不應因原以油管名義申請埋設,嗣用於輸送石化產品,即有再次申報之必要。由此,縱70年8月27日公布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66 條第1、2項規定:「申請使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一、使用目的...前項申請書所載事項,有變 更時,應向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如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應會同警察機關辦理」,惟中油公司申請挖掘道路許可時並無石油、石化管之分,則石化管仍屬同規則第65條「油管」之範圍,即難認系爭4吋管線有使用目的 變更,而應依上開第66條規定向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之必要。遑論系爭4吋管線因腐蝕而破裂,係原告 施作箱涵將管線包覆其內所致(詳後述),與該管線係作為油管或石化管使用無涉,此參以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高雄氣爆案破損分析」之檢測結果謂:「箱涵內部4吋 管線露空,陰極防蝕迴路無法經由土壤有效涵蓋而失去保護」、「箱涵『外』土壤中4吋管切下樣品的外表面目視 檢測結果未見明顯腐蝕,超過20年埋設於地下柏油包覆配合陰極防蝕工法效果良好」一情即明,要與管線是否有變更供作石化管使用一節無涉,是縱認中油公司及壬○○有前開義務之違反,亦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 2.原告另主張系爭3條管線係以政府預算興建,是中油公司為 系爭4吋管線之所有權人,亦為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 例第39條規定之管線埋設人,不論依其基於所有權人、或管線埋設人之身分,均應對系爭4吋管線負維護管理義務,詎 其未履行前開義務致未發現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包覆一情, 中油公司與(氣爆發生時)任中油公司董事長之壬○○應負過失責任云云,亦為中油公司所否認,茲應審究者厥為系爭4吋管線之管理維護義務人為何人: ⑴系爭4吋管線之管理維護義務人應為管線所有權人即榮化 公司。 ①管理維護義務原即應由所有權人負擔。 經查,依中油、福聚公司簽訂系爭鋪設管線工程合約第4條工程價款之約定,系爭4吋管鋪設工程所生之費用由福聚公司支付;又依「左高長途油管汰舊換新市中心段工程」發包工程招標申請書之記載:「依核定之76-80 會計年度預算辦理(本廠部分)、依各代辦公司之來文及簽訂之合約辦理(代辦部分)」(以上分別見卷第29頁;卷第279頁背面),益見以會計年度預算辦理 者僅限於系爭8吋管線,而不包括代辦鋪設之系爭4吋、6吋管線,原告主張系爭4吋管線係中油公司使用國家預算興建鋪設云云,顯有誤會。系爭4吋管線為福聚公司 出資鋪設,又依系爭鋪設管線工程合約第7條「產權歸 屬:本工程管線經試漏試壓清洗(頂PIG)無虞後視為 完工,工程尾款繳清後,產權歸甲方(按即福聚公司)所有」之約定,管線所有權於工程尾款繳清後即歸福聚公司所有,嗣榮化公司於97年間併購福聚公司,並取得福聚大社廠(嗣更名為榮化大社廠)及系爭4吋管線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基於享有權利者負擔義務,榮化公司既得本於所有權人地位,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系爭4吋管線,自亦應負管理、維護系爭4吋管線之義務,要不待言,中油公司僅因系爭3條管線為 共同管群,避免道路重複開挖,乃一併施工,就法理而言,自不因中油公司對管線代辦舖設之舉,即生對管線之維護義務,至為明確。 ②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規定之「管線埋設人」,依同條第3項之定義即為「管線利用人」亦即榮 化公司。 至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固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惟觀之同條例第3條關於管線埋設人之定義: 「指各類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或有線電視等需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團體或個人」,足見管線埋設人實指管線利用人,依此解釋,負有同條例第39條擬訂管線檢測維護計畫,並確實執行者,亦應為榮化公司,此始亦與享受權利者負擔義務之原則相符;另石油管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 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 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 、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亦係課予管線敷設者定其檢測管線之義務,系爭4吋管線既係福聚公司出資埋設,並於埋設完成後取 得所有權,故前開規定所指管線敷設者亦應為福聚公司甚明。是原告援引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石油管理法第32條規定,主張中油公司對系爭4吋管 線負有管理維護義務云云,均不可採。 ③綜上,系爭4吋管線為福聚公司出資鋪設,依中油、福 聚公司簽訂系爭鋪設管線工程合約約定亦由福聚公司取得管線所有權,榮化公司於97年間因與福聚公司合併繼受取得系爭4吋管線所有權,自應由榮化公司負系爭4吋管線之管理維護義務,此始亦與民法課予所有權人管理維護義務之規定相符。是原告主張中油公司暨壬○○未督促中油公司對系爭4管線施以定其檢測,而有過失云 云,並不足採。 ⑵關於榮化公司辯稱依系爭舖設管線工程合約第2條、第7條約定,系爭4吋管線應由中油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事實上 ,系爭3條管線係以管群方式舖設,並共用陰極防蝕系統 ,故多年來均由中油公司以管群方式統籌辦理檢測維護,如中油公司認需由福聚公司或榮化公司分擔相關費用,即會聯繫福聚或榮化公司出資分擔,益證中油公司始為對系爭4吋管負管理維護義務之人云云: ①系爭舖設管線工程合約第2條、第7條並未約定由中油公司負責系爭4吋管線之管理維護。 系爭鋪設管線工程合約於契約之首即記載「茲經雙方同意甲方(按:即福聚公司)設於高雄廠為配合業務擴展需要,擬進口聚合級丙烯所需輸送管線工程委託乙方(按:即中油公司)代為設計施工舖設,特訂定本合約共同信守」,足見,福聚公司依係合約委託中油公司代為「設計施工舖設管線」,榮化公司將中油公司之合約義務,擴張至管線鋪設完成後之維護檢測事項,即難認與合約意旨相符。況觀之系爭鋪設管線工程合約第2條約 定「工程內容包括:㈠基本設計、購料、施工、檢驗、陰極防蝕及清理(PIG通管)等服務項目」,該規定既 在規範舖設管線之工程內容,則所指「陰極防蝕」即應為管線陰極防蝕系統之設計,而非指管線陰極防蝕系統之維護無疑,如此,始與前後文提及之「購料」、「施工」等文義一致;至系爭舖設管線工程合約第7條「產 權歸屬:本工程管線經試漏試壓清洗(頂PIG)無虞後 視為完工,工程尾款繳清後,產權歸甲方所有,唯在乙方石化站區內之設備產權歸屬乙方所有,並由乙方負責操作維護,其操作維護費用由甲方負擔」,其中所指「在乙方石化站區內之設備產權歸屬乙方所有,並由乙方負責操作維護」即係謂在中油前鎮儲運所內設備(例如泵浦、法蘭),因位在前鎮儲運所廠區內,故雙方約定屬中油公司所有,中油公司並使用前開設備操作管線輸送事宜,是中油公司依合約第7條負責操作維護者僅有 位於前鎮儲運所區內之設備,不及於系爭4吋管線,則 堪認前開約定亦與系爭4吋管線之檢測維護事宜無關, 是榮化公司曲解上開合約文義,以圖脫免其基於系爭4 吋管線所有權人應負之管線維護義務,要非可採。 ②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零星維護工程固由中油公司統籌 辦理,惟此乃基於系爭3條管線為一管群一起供電之必 然結果。關於管線陰極防蝕效果是否足夠、或管線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之相關檢測,中油公司仍在被動受福聚公司委託(榮化公司時期未曾委託中油公司)後始進行。 A.又管線長久埋於地下,受到周圍泥土環境、輸送物質或外力的影響,會逐漸產生腐蝕劣化,當腐蝕達到一定程度後,就可能會有管線破損而導致輸送物質外洩的危險。自1928年美國開始運用陰極防蝕技術來保護長途地下輸氣管線,主要目的就是要防止地下管線在所處土壤環境中發生腐蝕劣化問題,基於每種金屬都有本身的自然電位,陰極防蝕就是想辦法使金屬的電位降低,讓需要被保護金屬鈍化以達到防蝕的方法。發展至今,陰極防蝕技術(目前有兩種工法,一者為犧牲陽極法,一者為外加電流法;系爭3條管線所採 為外加電流法)已成為有效的地下管線防蝕工法,並可與管線的塗裝、包覆等工法結合,以達到最佳的防蝕效果。以系爭3條管線而言,除有柏油包覆外,亦 同時受到中油公司外加電流式陰極防蝕系統的保護(參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3之1頁工業技術研究院「高雄 氣爆案榮化管線洩漏肇因鑑定」測試報告)。中油公司為確保整流站對各地下管線之供電情形,針對陰極防蝕系統測電站之電位檢測及整流站之維護調整,有委託業者進行陰極防蝕零星維護工作,此亦經證人即金茂企業有限公司專案經理王自強、岳軒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富賢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㈡第157頁 ~第166頁),是榮化公司所指「系爭3條管線係以管群方式鋪設,共用陰極防蝕系統,故多年來均由中油公司以管群方式統籌辦理維護」者,應係指陰極防蝕零星維護工程(針對陰極防蝕之供電進行維護),而不及於管線陰極防蝕效果是否足夠、或管線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之相關檢測。又依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石化廠設備檢查課課長卯○○偵訊所證:陰極防蝕只是一種防蝕的方法,今天我們中油公司在做陰極防蝕的同時也有對李長榮公司這條4吋管線做陰極防蝕 工作,但不表示我們有此義務,因為該爆炸的三條管線是併行埋設,若我們做陰極防蝕而其他二條沒有做的話,會銹蝕的更厲害,且(陰極防蝕零星維護工程)每個檢測站的計價是一樣,是以站為單位,而不是以線為計價單位等語(見刑案證據卷㈡第61頁),且陰極防蝕零星工程之維護效果及於系爭 3條管線,此乃基於系爭3條管線為一管群並一起供 電之必然結果,非可逕謂中油公司有為榮化、中石化公司維護管線之意。 B.然陰極防蝕僅為避免長途管線腐蝕劣化之方法,終究無法憑此得知地下管線是否已有腐蝕劣化之情形。為瞭解陰極防蝕對管線提供之保護是否足夠之檢測方法,間接檢測方法即包括緊密電位量測、地表電位梯度量測、電流衰減方式、智慧型PIG檢測;直接檢測方 法即指開挖,此亦據證人即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化學研究所工程師羅俊雄證述明確,合先敘明(詳見㈡ .1.⑵.①)。而前開檢測即應油福聚公司主動與中油公司締約、委託中油公司進行,此參以中油公司於87年2月19日邀集福聚公司(由陳喬松代表出席;下略 稱系爭87年2月19日會議)在內之廠商,召開「下游 廠家地下長途管線漏油防止追蹤會議」,並於會議中提醒「今日再次邀集各位,就彼此間地下管線檢測及維護問題意見交流,日前本公司發文各位,是希望連接雙方石化品輸送地下管線,要自行或委託第三者做安全檢測」(見刑案證據卷㈡第181頁),福聚公司 因此於89年間委託中油公司針對系爭4吋管線進行緊 密電位檢測,此除據證人陳喬松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外,並有中油、福聚公司針對系爭4吋管管位偵測 、包覆劣化檢測及衛星定位等事宜簽訂之委辦工程契約書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㈡第189頁;訴卷第 57頁),益證榮化公司早已知悉系爭4吋管線應由其 自負維護檢測責任。是其辯稱系爭4吋管線多年來均 由中油公司以管群方式統籌辦理檢測云云,明顯刻意忽略中油公司進行緊密電位等檢測係受福聚公司委託之事實,擅將所有權人關於管線之維護檢測責任不當限縮至僅有分擔檢測費用之義務,所辯要不可採。 ③中油公司固擁有及管理使用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系統 、整流站及檢測站,惟仍不得作為榮化公司推諉其基於所有權人地位對管線負檢測維護責任之理由。 又中油公司對於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系統及所有整流 站、檢測點自始均為中油公司擁有及管理使用,並未移轉予榮化公司一節固不爭執(見訴卷第147頁),惟 縱便如此,仍無礙於榮化公司針對「管線」本身進行防蝕效果是否足夠之緊密電位量測、地表電位梯度量測、電流衰減方式、智慧型PIG檢測。再者,縱上開檢測需 利用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系統、整流站、檢測點,中 油公司於系爭87年2月19日會議中既已言明「希望連接 雙方石化品輸送地下管線,要自行或委託第三者做安全檢測...各位所需用的圖件本廠可以提供」,中油公司 當無不配合提供整流站鑰匙之理,惟榮化公司未曾向中油公司索取鑰匙一情,業據中油公司函覆明確(見訴卷第56頁),則榮化公司自取得系爭4吋管線所有權後 ,未曾為任何保養檢測,當為榮化公司之疏失,要與中油公司有無將系爭3條管線管群陰之極防蝕系統及所有 整流站、檢測站移轉予榮化公司一節無涉。 ④榮化公司已有足供辦理檢測之管線圖資,其辯稱未取得圖資,無從進行檢測云云,亦不可採。 至榮化公司另辯稱其未取得系爭4吋管線圖資,無法進 行管線檢測維護云云,惟查,福聚公司於86年11月26日即依據中油公司提供之資料繪製完成系爭4吋管線路徑 圖(含整流站位置圖),有李長榮公司所屬地下原料管線平面佈置圖附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㈡第200頁), 又因福聚公司於89年間委託中油公司進行系爭4吋管線 管位偵測及衛星定位,而取得系爭4吋管線之衛星定位 成果圖(由福聚公司陳喬松簽收),有委辦工程契約、衛星定位成果圖簽收據等件在卷可憑(見訴卷第57頁)。依陳喬松於刑案審理中所證:「(檢察官問:所以到你們要做緊密電位時,那時GPS的技術已經發展出來 ,所以才要做那樣衛星定位將管路確實的位置定出來,是否如此?)是」、「(檢察官問:所以做完衛星定位的管路位置是比較正確的,是否如此?)是」(見刑案證據卷㈡第83頁),據上,足見榮化公司已取得系爭4 吋管線路徑圖,復在GPS技術發展後取得更為精確之管 線衛星定位成果圖,其辯稱未取得管線圖資,無從進行檢測云云,亦不足採。 ⑶榮化公司另辯稱:中油公司於87年2月21日向原告所屬工 務局陳報系爭3條管線均為其所使用,並自100年度起逐年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規定提交含系爭3 條管線在內之管線維護計畫,顯見即令系爭4吋管產權歸 福聚公司後,中油公司仍將系爭4吋管線納入管理範圍云 云 ①按78年間修訂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56條第1項規 定:「凡利用公用土地、道路、建物設置停車場、置場、貨場或裝置油管、瓦斯管、電纜、電訊、灌溉、敷設軌道、廣告物等使用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計收使用費」,高雄市政府並於86年間依前揭規定另制定「高雄市市有地裝置埋設管線計收使用費作業原則」,並自87年1月1日起徵收埋設輸油氣管線土地使用費,中油公司即以87年2月21日工土字第C00000000號函(下略稱中油公司87年2月21日函文)檢送其埋設於高雄市市區道 路內輸油氣管線路徑統計表,統計表中即含括系爭3條 管線,此除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6年10月2日高市○○道○○00000000000號函函覆明確,並有中油公司87年 2月21日函檢附高雄市市區道路埋設各種管線路徑統計 表在卷可憑(見訴卷第337頁;訴卷第308頁),是榮化公司辯稱:中油公司87年2月21日函文檢送該公司 高雄煉油廠埋設於高雄市區道路內輸油氣管線時,有將系爭4吋管線納入等語,固可採信。惟中油公司於90年7月18日、91年11月1日函各縣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養工 處所檢附該公司之長途管線電子圖檔,已不包括系爭4 吋管線而更正之,並提出中油公司90年7月18日(九○ )台探工服九○○七二五五四一號函、91年11月1日台 探工服發字第0910004661號函為憑(訴卷第324頁~ 第325頁),榮化公司對此亦未爭執(訴卷第83頁) ,是當不得僅以中油公司87年間之錯將系爭4吋管線納 入其製作輸油氣管線路徑統計表,逕認中油公司有負責管理維護系爭4吋管線之意。 ②另按99年5月3日修訂之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規定:管線機構應擬訂年度檢測維護管理計畫並依該計畫訂定檢測紀錄表,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條例第30條規定:管線機構應於每年5 月底及11月底前,分別依前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檢測紀錄表對於所埋設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實施一次以上之檢測,並於檢測後30日內將檢測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中油公司即依前揭規定,自100年度起逐年向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提交含系爭3條管線在內之管線維護計畫,此固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6年10月2日高市○○道○○00000000000號函覆在卷(見訴卷第339頁),惟依該局提供中油公司檢送101年、102年、103年管線維護計畫, 僅有維護計畫檢附之「高雄地區地下輸油氣管線路徑流程圖」有含括系爭4吋管線,然斟酌該圖為中鼎公司79 年間製作之管線路徑流程圖,其中包括當時已停用、作廢、及計畫興建之所有高雄地區管線(見訴卷第379 頁、第401頁),依此,中油公司辯稱:中油公司並無 將前開管線路徑流程圖上繪製之所有管線均納入管理維護範圍之意等語,應可採信,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前開函文僅以中油公司管線維護計畫所檢附之管線路徑流程圖,逕認中油公司有就系爭4吋管線擬訂年度管線維護 計畫,顯有誤會。況系爭4吋管線之所有權人為榮化公 司,榮化公司使用系爭管線創造營收,自應對管線負維護管理義務,中油公司不論依法律或契約均無管理維護系爭4吋管之義務,參之系爭87年2月19日會議,中油公司亦顯無將系爭4吋管納入其管理範圍之意思,則縱中 油公司行政人員誤將系爭4吋管線納入其年度管線維護 計畫之範圍,亦不因此行政作業之疏失而使其負有管線維護義務至明。 ⑷綜上,榮化公司為系爭4吋管線之所有權人,並對該管線 負有維護管理義務。原告以中油公司為管線埋設人,應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石油管理法第32條規定對管線負檢測維護義務云云,均不可採。至原告另指中油公司96年間針對系爭8吋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報 告顯示在二聖、凱旋路口附近曾出現電位值異常,倘中油公司遵循國際通用標準及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之規定進一步開挖,即可發現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包覆一事云云, 惟中油公司對系爭4吋管線既不負檢測維護義務,則縱報 告顯示二聖、凱旋路口曾出現電位異常,亦無從課予其為檢測系爭4吋管是否為箱涵包覆而開挖之責任,併予敘明 。 3.原告另主張中油公司於系爭80年8月7日協調會後,已知系爭3條管線如未遷改將與日後埋設之箱涵重疊,猶未於箱涵埋 設工程之施工期間主動確認是否抵觸;又中油公司天然氣輸送管線曾於84年2月2日破裂引發氣爆,中油公司在行政院要求全面清查有無管線與箱涵交錯情事,猶未確實比對,致未能發現系爭3條管線為箱涵包覆,自有過失云云,惟查: ⑴原告施作系爭北側箱涵時逕將系爭3條管線包覆於箱涵內 ,係違反工程常規。 ①經查,系爭北側箱涵與4吋管線間埋設之先後關係為先 有管線,後有箱涵,此迭經高雄市、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明確。又依77年8月1日公布之高雄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本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等計畫性工程,各管線機構為配合埋設或拆遷管線需挖掘道路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四、各管線位置經協商決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因橫越交錯關係,由工程主辦單位視實情酌予昇降或避讓;又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凱旋三路與二聖路口附近地下箱涵與管線施工鑑定案」鑑定報告書亦謂:「如果先有管線,後來再施作箱涵之情形,按一般工程程序,箱涵的施工單位將協調管線單位,辦理變更設計遷移管線,俟遷移工作完成之後,才施作箱涵」(見訴卷第210頁),此核與證人即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陳志滿於刑案審理中證稱:「(問:箱涵的頂板究竟可否將管線無論是油管、石化管或是電信管線包在裡面?)基本上在我們的設計規範,我們是不容許在幹管裡面直接把管線埋在裡面,因為有可能使用一段時間後老化、劣化必須抽換」、「(問:你剛才說管線不能被箱涵頂板或四壁包住或是管線不能懸空穿越箱涵裡面,這是否都是你們建築技術上應該要遵守的常規或慣例)我們技術成規就是這樣」、證人即中鼎公司設計人員簡福泉證稱:「(問:所以照你的說法,你們在設計管線時,不會將管線包在排水箱涵裡面或是懸空穿越排水箱涵)不會」、「(問:就照你唸土木工程來講,為何不能這樣做?)我的感覺它假如穿越過去的話,水的沖刷很厲害,這是很大的一個,而且包在混凝土裡面,它的電位差差很大的話容易銹蝕,這個都是有我們的考慮」;前水工處股長廖哲民證稱:「我們在箱涵設計時不會允許管線穿越,如有跟管線交叉,我們會要求對方遷改,因為箱涵比較大」、「設計時,箱涵內不可以有這些管線,施工後也不行」;原水工處副總工程司吳揚文證稱:「一般我們的工程設計都會請管線單位先遷移再施工,也有一面施工一面遷移的情況,最好是先遷移再施工」、「有重大危險可能性的管線,包含瓦斯、高壓電線、石油管線等,一般都會叫來協調、會勘,開挖過程中會擔心挖到管線,也會請管線單位派員到現場,依這件管線單位應該要無條件遷移」;前水工處設計科科長吳宏謀證稱:「(問:管線包覆在箱涵內是否不符合相關規範?)不符合」、「(問:管線被包在箱涵頂板是否也算抵觸?)這在我們廣義的定義都是抵觸」等語(見訴卷第212頁、第216頁背面、第219頁;見刑案證據卷㈠第86之23頁),及原告聲請 本院就系爭北側箱涵之設置有無欠缺一事(見委託鑑定事項5)送請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鑑定,鑑定 意見亦謂:「因箱涵內濕氣太重,對金屬管線容易產生銹蝕作用,故一般辦理排水箱涵施設時,皆要求管線單位配合施工改道或遷移,以避免與箱涵橫交穿越之情事發生」,有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高市水技鑑字第10601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訴卷第328頁以下)均互核相符,堪認在工程常規上,箱涵埋設位置如與既設管線有抵觸,應辦理遷改,不得任箱涵包覆管線,此亦為水工處於箱涵埋設工程施工前,邀集管線事業單位召開系爭80年8月7日協調會,並作成抵觸管線應配合遷改之會議結論,及水工處公務員趙建喬於繪製設計圖前,詳加比對中油公司提出之系爭3條管線敷設圖,並於 公文簽辦意見批示「應查管線工程與本工程結構體尚無抵觸」而將有無抵觸一節視為審查重點,繼之並於設計圖附註13標示「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之原由,是原告臨訟始否認管線不得包覆於箱涵為工程常規,明顯悖於事實。②參以系爭4吋管包覆於箱涵內之部分管壁喪失柏油包覆 層之保護,鋼管直接暴露於排水箱涵內的腐蝕環境,且因懸空穿越排水箱涵,無法經由土壤介質而獲得陰極防蝕電流的保護,無從豁免於排水箱涵腐蝕環境之侵蝕,管壁因而於103年7月31日破裂,此管線破裂原因亦經工業技術研究院、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明確,益徵管線不得為箱涵包覆。據此,系爭北側箱涵施作時遇系爭3條管線,瑞城公司施工人員即採以箱涵包覆管線之 施工方法完成工程,致系爭3條管線中僅6吋、8吋管線 上端部分嵌入箱涵混凝土,系爭4吋管線則傾斜一個小 角度懸空穿越箱涵,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系爭箱涵之施作堪認違反工程常規,要屬無疑。原告僅以迄今法令均未明文禁止箱涵內附掛管線,逕謂箱涵包覆管線未違反工程常規云云,顯不足採。 ⑵中油公司合理信賴系爭3條管線將不會與箱涵抵觸;又若 有抵觸,原告所屬水工處為免箱涵施作違反工程常規並損及管線,將會通知其辦理遷改。 ①又查,中鼎公司受託進行系爭3條管線敷設及陰極防蝕 系統設計時,因取得中油公司交付、由前台灣省政府住都局提供之市區排水箱涵規劃圖,得知系爭3條管線預 定埋設路線即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與原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交岔口處日後將規劃興建排水箱涵,且該計畫 性箱涵之設計高程將與系爭3條管線相交錯,遂設計將 途經凱旋三路與原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交岔口處之管 線高程提升至計畫性排水箱涵頂板高程之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中鼎公司繪製「總廠至林園間長途油管汰舊換新工程圖F段管線敷設圖」在卷可憑(見訴卷 第33頁),足見中油公司為避免系爭3條管線日後有與 箱涵工程抵觸之情形,乃預先將管線高程提高。 ②嗣系爭箱涵埋設工程施作前,水工處考量箱涵預定埋設路線將穿越與凱旋三路平行之鐵道區域,且有與凱旋三路路面下其他事業單位管線抵觸之虞,遂於80年8月7日邀集鐵路局及中油公司等管線事業單位召開系爭80年8月 7日協調會,中油公司代表出席人員巳○○、癸○○於會 中表示:「距凱旋三路東側建築線3.9公尺有3支中油管線,為顧及安全,施工時請會同中油公司先行試挖以確定更詳細資料」,而鐵路局高雄工務段與會人員則於會議中表示:箱涵埋設之推進路線需距凱旋三路與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之菱形道岔至少5公尺以上,該次會議並作成「抵觸管線配合遷改部分,本處依規定負擔遷移費1/3」,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80年8月7日協調 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45頁~第46頁)。中油公司會後,另於80年8月15日以函文檢附系爭3條管線敷設圖通知水工處:「二聖路與凱旋路口有本總廠管線經過,管線實際埋設位置與圖示位置可能有偏差,貴單位施工前請先行試挖」,趙建喬核對管線敷設圖後批示:「一、本案係中油公司提供『前鎮崗山仔2-2 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於凱旋三路與二聖路附近,有三支中油管線〈如附圖〉。二、經查管線高程與本工程結構體尚無抵觸,為慎重起見,於80.8.7管線協調結論〈如附件〉,施工前先行試挖,確定更詳細資料」(見刑案證據卷㈠第47頁),據上,可知系爭箱涵工程設計者趙建喬比對管線敷設圖後,見系爭3條管線高程已預先提高,故認與箱涵埋設工程之結構 體並無抵觸,此除經趙建喬於刑案審理中證述在卷外,並有中油公司80年8月15日(80)工木字第63號函附卷 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47頁、第76頁、第78頁)。是如系爭箱涵確實埋設於管線敷設圖所示計畫性箱涵之位置,管線與箱涵即應無抵觸之虞。綜上各節可見,中油公司於系爭3條管線鋪設之設計階段,為避免管線日後 與箱涵抵觸,而預先將管線高程提高,嗣於系爭80年8 月7日協調會中及會後提供系爭3條管線之位置及敷設圖等資訊,並一再表明為確定管線實際位置,施工前應先行試挖,堪認中油公司已盡其能事避免管線與箱涵抵觸情事之發生。又在系爭80年8月7日協調會後,中油公司並未接獲原告關於試挖或遷改管線之通知(可參見高雄市政府104年11月11日高市府水市一字第10436973100號函:「本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於80年8月7日辦理『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 』規劃設計前管線協調會後,經調查相關資料尚未覓得『請管線事業單位配合遷改之公函』、『施工中請管線事業單位進行會勘之紀錄』及『施工時通知中油高雄煉油廠試挖之文件』」,刑案證據卷㈠第87頁),況箱涵包覆管線係違反工程常規,中油公司對於系爭箱涵埋設時不會將管線包覆其內一事,應可合理信賴。原告主張中油公司早於80年8月間已知系爭3條管線若未遷改,將與埋設之箱涵重疊云云,顯屬無據。 ③惟水工處再於80年8月21日就上開箱涵埋設路線與鐵軌道 岔可能抵觸一事,邀集鐵路管理局所屬各單位及原水工處第二(設計)、四(施工)科召開工程規劃設計前之協調會(即稱系爭80年8月21日協調會),會議中鐵路 局工務段與會人員表明前揭菱形道岔無法遷移,該次會議並作成「本工程與臨港線道岔抵觸部分,依鐵路局意見,埋設箱涵路線距道岔位置5公尺以上」之結論,趙 建喬遂依前開結論,將原擬設置於凱旋、二聖路口之計畫性箱涵(即南側箱涵)偏移道岔7公尺,而成為系爭 氣爆事件肇禍之北側箱涵,並依此製作系爭箱涵埋設工程之設計圖,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80年8月21 日協調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48頁~第50頁),是水工處原擬埋設南側箱涵之位置,與系爭3條管線原無抵觸之虞,惟於箱涵設置位置偏移至北側 箱涵坐落位置後,因該處管線高程未預先提高,以致管線與箱涵抵觸(南、北側箱涵位置,可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附件「系爭管線與系爭箱涵相互關係平面示意圖」《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2頁背面》),此為趙建喬繪製箱涵埋設設計圖時應得以預見,其猶未將系爭80年8月21日協調會會議結論及箱涵位置遷改一事通 知中油公司,使中油公司得依據系爭80年8月7日協調會會議結論辦理試挖或管線遷改,此亦據趙建喬於刑案審理中證稱:「(問:你的設計時程、設計變更有沒有通知中油公司?)我沒有」(見刑案證據卷㈠第78頁),中油公司對於箱涵遷改並致生與系爭3條管線抵觸之結 果,無從預見,當不得令其對箱涵包覆管線之結果負責。 ④中油公司於84年2月2日板橋氣爆事件後,已以管線分佈圖與箱涵設計圖套圖比對之方式進行全面清查,惟因系爭箱涵設計圖未將系爭4吋管懸空穿越箱涵一事顯現於 圖上,致未能比對出;遑論中油公司對於原告違法施作之箱涵,原無法律上之清查義務,自難以其未清查出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包覆即認有過失。 原告另主張:中油公司因84年2月間埋設於台北縣板橋 市中正路之天然氣輸送油管破裂引起氣爆災害而遭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即要求中油公司全面清查有無類似排水箱涵與油氣管線交錯情事,中油公司仍未確實勘查比對,致未發現系爭3條管線為箱涵包覆之情事云云,並提 出行政院84年間覆監察院之函文為憑(見訴卷第87頁~第85頁),惟依中油公司所陳:其考量事實上無法逐一開挖,乃採以縣市政府提供箱涵施工圖與中油公司管線分佈圖套圖比對之方式進行清查等語,惟系爭4吋管 線懸空穿越箱涵一事未能自系爭箱涵設計圖說窺知,即難以中油公司未比對出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包覆一事, 逕謂中油公司未確實清查。遑論過失以注意義務之違反為前提,行政院對中油公司所為全面清查之指示,僅為機關內部之層級監督關係,不因此構成中油公司法律上義務;又系爭4吋管線與箱涵之關係為先有管線,後有 箱涵,中油公司對於箱涵包覆管線之結果無從預見,豈有因原告違反工程常規將管線包覆於箱涵內而使中油公司另負清查義務之理,是中油公司並無注意義務之違反,原告主張其有未確實清查之過失云云,亦不足採。 ⑷綜上,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包覆一情,係原告違法設置箱 涵所致,中油公司客觀上無從預見。又中油公司並無清查原告是否違法設置箱涵之法律上義務,是其縱未清查出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所包覆,亦難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4.原告主張甲○○、宇○○、未○○應就系爭氣爆事件負侵權行為責任,為無理由,茲說明如下: ⑴系爭4吋管於103年7月31日晚上8時44分許破裂,造成丙烯外洩,並進而引發系爭氣爆事件。 ①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之鑑定意見均認系爭氣爆事件係丙烯外洩所致。依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託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針對高雄氣爆案破損分析進行之鑑定,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結論謂:「4吋管破管原因為受到 外部環境腐蝕形成管路管壁減薄後,而無法承受管路內部輸送丙烯之工作壓力,由管內往管外快速破壞,形成面積大約4公分乘7公分之破口,造成丙烯大量噴出,最後形成氣爆造成重大傷亡」、工業技術研究院結論則謂:「(系爭4吋管)殘餘壁厚已經低於此臨界值,無法 承受管線輸送壓力而發生爆裂,洩漏出大量內容物(丙烯)至周圍排水箱涵內,不幸引發氣爆事件」均認系爭氣爆事件即為丙烯外洩所導致;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氣爆原因調查鑑定書更進一步認定:「氣爆原因研判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英吋丙烯輸送管線破孔,造 成管內液化丙烯大量外洩,由於丙烯常溫時會被點燃,最小點火能量約僅0.282mJ,幾乎任何熱源可輕易引燃 ,俟外洩液化丙烯氣化後與空氣混合達其爆炸濃度上、下限範圍時,遇熱源引燃雨水下水道箱涵內丙烯爆炸性混合物,進而引發氣爆」。 ②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前、後於事故點進行氣體採樣之結果,均驗出丙烯。 A.103年7月31日晚上8時51分,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環保報案中心接獲119通報前鎮區凱旋三路及二聖一 路口有刺鼻異味。環保局稽查人員即於10時19分在前鎮區凱旋三路285號周邊進行鋼瓶採樣(下略稱系爭 鋼瓶採樣),嗣又於11時20分於同一地點周邊進行採臭袋採樣(下略稱系爭採臭袋採樣)。系爭鋼瓶採樣於翌日送往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檢測結果為丙烯濃度13520ppm;至系爭採臭袋採樣於103年8月2日送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環境檢驗中心 進行成分分析,分析結果丙烯為829000,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年8月1日檢測報告( 下略稱系爭正修科大檢測報告)、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環境檢驗中心103年8月2日報告、103年7月31日 前鎮區及苓雅區瓦斯氣爆案件查處情形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4月18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733707100號函在卷可憑;又行政院環保署南區毒災應變隊( 嗣更名為南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下仍略稱毒災應變隊)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在事故點周界以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FTIR)檢測結果,於103年8月1 日上午6時51分34秒監測出化學物質為丙烯11.8321ppm,此亦有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103年9月4日第一科大毒中字第1032160187號函檢附檢測資料在卷可考(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8頁~第30頁),綜上各項針對氣爆前、後氣體採樣進行檢測之結果,堪認系爭氣爆事件發生當時洩漏之氣體即為丙烯,且係於當日10時19分前即已洩漏於大氣中無誤。 B.至榮化公司雖以毒災應變隊於(氣爆前)現場使用檢知管僅對乙烯、丁烷有反應,乃辯稱:事故現場並無丙烯,且天然氣係由包含丁烷在內之烷類所組成,足見亦無法排除當天洩漏之氣體為瓦斯;又系爭正修科大檢測報告無證據能力且亦欠缺可信性,不足採信云云: a.毒災應變隊(氣爆前)現場檢測結果已排除外洩氣體為瓦斯。 毒災應變隊當天抵達事故現場後,PID、FID的檢測均有反應,以硫醇檢知管實施檢測結果為「N.D.(未檢出)」,使用丁烷、乙烯檢知管則丁烷為800ppm、乙烯為大於50ppm,此有前開毒災應變隊之檢 測資料附卷可查(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8頁背面~第29頁),基於一般俗稱「瓦斯」可分為液化石油氣及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係由丙烷、丁烷混合而成;而天然氣主要成分則為甲烷等烷類。又不論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均具有無色、無味、易燃、易爆等特性,為利於察覺漏氣,故均有添加臭味劑(即硫醇類),是依上開檢測結果:PID檢測有數值反應( PID儀器檢測之限制即為對烷類無反應,見刑案證 據卷㈠41之1頁背面),而硫醇檢知管檢測為未檢 出,應可合理排除外洩氣體為瓦斯或其他烷類氣體,此參以證人即南區毒災應變隊隊長楊惠甯於偵訊中證稱:「我們先用PID跟FID,PID是測揮發性有 機化合物、FID是測總碳氫化合物,之後再拿檢知 管測單一物種,我們分別拿總硫醇、乙硫醇、乙烯跟丁烷,因為當時消防給我們的訊息是瓦斯外洩,通常瓦斯會加硫醇類的臭劑」、「通常第一時間通報瓦斯外洩,我們就會朝瓦斯方向做採樣檢測,... 如果是瓦斯的話,PID是不會有濃度數值,但因 為當天PID測的時候有出現濃度數值所以才排除掉 瓦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5第二批的人先確定硫醇檢知管,因為先朝瓦斯外洩確認,硫醇檢知管是測瓦斯裡面的臭劑,所以一般我要判斷瓦斯外洩,就會判定是否有硫醇類的物質,確定沒有硫醇類的物質後,我們向指揮官報告,指揮官表示地下管線有其他物種,所以我們才去拿另外一種檢知管」、「我們當時是拿乙烯的檢知管去做檢測,乙烯的檢知管檢測的物種干擾包含丙烯,所以我無法判斷是乙烯或丙烯外洩,所以我通報環保局及指揮官時,我是說『我懷疑是烯類,確定不是瓦斯』,但是要確定是乙烯或丙烯要用FTIR才能確認」、「我可以確定不是丁烷,所以我只回報指揮官說是『烯類』,我沒有說是乙烯還是丙烯」等語益明(見刑案證據卷㈠第39頁背面),是榮化公司辯稱:無法排除當天洩漏之氣體為瓦斯云云,要不可採。又當日因(更高階的)FTIR尚未暖機完成,致無法精確確認洩漏氣體之種類,惟自當日毒災應變隊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前已完成之檢測結果觀之: 1.PID、FID檢測均有數值反應,而丙烯適同時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總碳氫化合物;2.「烯」類檢知管檢測有反應等情,益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環境檢驗中心就高雄市環保局稽查人員氣爆前於事故現場採樣之氣體,檢測結果均為丙烯,與氣爆事件發生前已進行之各項氣體檢測等科學事證均相吻合,該檢測結果應堪採信。 b.榮化公司雖辯稱系爭正修科大檢測報告非法院選定之鑑定人所製作,與鑑定之規定不符,欠缺證據能力;又依榮化公司委託陳龍吉博士出具之分析意見,亦質疑上開報告存有包括:採用NIEA A715.15B 檢測方法不能用以檢測空氣中是否存有丙烯,及檢測使用履歷、現場空白樣品、定性暨定量圖譜與前開檢測方法之要求不符等缺失,是該報告之結論欠缺可信性。且正修科大亦於106年5月17日以正超微字第1060006285號函(下略稱系爭正修科大106年5月17日函文)更正系爭檢測報告中關於丙烯之檢驗結果云云。 惟按所謂證據能力者,係指對於待證事實可為證據方法之資格而言,此與法院調查證據方法之結果,是否足生認定待證事實真偽效果之證據證明力,並不相同。正修科大固係受環保局之委託為系爭檢測報告,而與民事訴訟法鑑定之要件未合,惟該項證據方法既非以不法之方式取得,仍無妨其作為書證之能力,至其實質上證據力之有無,則由本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裁判意旨參照)。至榮化公司另援引陳龍吉博士出具之分析意見,質疑正修科大系爭檢測報告存有上開缺失云云,惟查,正修科大系爭檢測報告,非但與針對「氣爆前」所採集之氣體進行檢測之海洋科大檢測結果、毒災應變隊現場PID、FID、乙烯檢知管檢測結果,及針對「氣爆後」氣體進行之FTIR檢測結果均相符合, 已如前述,換言之,針對系爭氣爆事件洩漏氣體所進行之科學檢測均可支持並佐證系爭正修科大檢測報告,由此,即難徒憑陳龍吉之個人意見,逕認系爭正修科大之檢測結果有何缺失而不可採信之處。 至系爭正修科大106年5月17日函文謂:「查驗101年1月2日至103年8月1日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驗之鋼瓶,共計80支樣品,送驗項目為54項化合物,其中並未包括丙烯,因丙烯非為檢測目標化合物,故無檢驗出丙烯之紀錄及檢驗報告」(見訴卷第210頁),係針對本院106年4月27日雄院和刑暑103矚訴3字第1061010084號函所詢「貴中心自受理高雄市環保局送驗空氣類異味採樣鋼瓶以來,除103年8月1日送驗之鋼瓶『外』, 在此之前,高雄市政府送驗之氣體採樣鋼瓶,有無檢驗出含有丙烯之紀錄?」而為之答覆,有本院發文函稿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20頁),此參以函文說明一「復貴院106年4月27日雄院和刑暑103矚訴3字第1061010084號函」互核即明。是比對本院前開函詢事項及系爭正修科大106 年5月17日函文內容,足見正修科大所指:「丙 烯非為檢測目標化合物,故無檢驗出丙烯之紀錄及檢驗報告」,係針對103年8月1日送驗之鋼瓶 「外」高雄市政府送驗之氣體採樣鋼瓶,並非在更正其針對高雄市環保局稽查人員103年8月1日 送驗之氣體採樣鋼瓶(採樣時間為103年7月31日晚10時19分)之檢測結果,是榮化公司前開所辯顯為張冠李戴,要不足採。又榮化公司另質疑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立境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認證許可之檢測機構,故其等針對本件不銹鋼採集氣體採樣筒所為之採樣與保存,無法證明符合「NIEA A715.15B檢測方法」之要求云云,惟榮化公司既未指出 氣體採集、檢測僅有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認證許可之檢測機構始得為之之法令限制,所辯亦難認可採。 ③依系爭4吋管線於103年7月31日晚上「管壓」及「流量 」之變化,可見管線於當晚8時44分許即已破裂。 又中油公司針對其於101年11月6日召開地震後北課長途管線保壓研討會議提及:「各級地震後,恢復輸油中,2小時內必須隨時注意管線壓力變化,同時每半小時核 對輸油量」一情,進一步解釋謂:「地震後長途管線之地下環境若有逐漸改變,而未能立即顯示於地表,可能存在輸儲風險。故恢復輸送後2小時內,需隨時注意管 壓及流量變化,若有發覺異常,立即應變處理。長途管線輸儲中,若因地震發生斷裂等受損,管壓會呈現立即下降、收油方收油流量減少現象,故管線輸儲特別注意此兩項目變化,發覺異常,立即應變處理」、「所敘要求地震後2小時內隨時注意『管線壓力變化』並『每半 小時核對輸油量』,係預估地震後,管線所經過區域環境仍處不穩定狀況,若於輸送中發生管線損壞洩漏狀況,輸送單位能於『注意管線壓力變化』及『核對輸油量』之措施中,即時發現管線損壞洩漏,得以立即停止輸送,並進行應變處理」,有中油公司地震後北課長途管線保壓研討會議紀錄、105年6月15日油儲發字第10500944850號函、107年1月10日煉高發字第10710022350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㈢第72頁;訴卷㈠第116 頁;訴卷第278頁),參以中油前鎮儲運所公用組經 理甲○○於刑案偵訊爭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做長途管線運送丙烯時,操作人員或現場人員應注意哪些數值或測量計算?)長途管線操作時,最基本要注意壓力及流量變化,流量每小時要去紀錄比對,輸送端跟收受端兩邊要去對帳;壓力的變化要隨時去注意,而不是每小時去看就好,如有異常就要立即做處置」(見刑案證據卷㈢第135頁背面)等語可知,長途地下管線於輸儲 中是否有斷裂受損之重要指標,即為「管壓」及「流量」之變化。經查: A.華運公司依據與榮化公司締結之丙烯化學原料委託儲運操作合約,於103年7月31日將榮化公司自海外購買之丙烯,經由系爭4吋管線加壓運送至榮化公司大社 廠,惟當晚8時50分許,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操作員 戌○○即於DCS控制台監控電腦螢幕上P&ID圖發現流 量計出現歸零之現象;斯時華運公司前鎮廠控制室洪光林、操作員吳順卿亦檢查發現泵浦電流、管線壓力均有異常,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B.又系爭4吋管為Y型管,末端即為接收端榮化公司大社廠,前端Y之分岔部位則分別為中油前鎮儲運所、華 運公司,系爭4吋管即係榮化公司取得華運、中油前 鎮儲運所輸送來丙烯之途徑。Y字型兩端之華運、中 油前鎮儲運所各有流量計、壓力傳送器等物計算輸送予榮化之丙烯運量,只要中油前鎮儲運所、華運任一單位使用系爭4吋管,另一單位即關閉阻閥不會使用 。而中油公司所有、裝置於系爭4吋管途經前鎮儲運 所長管站進入地下長途管線前之PT-708,為編號708 之壓力傳送器,係在Y型管之相連通空間內,基於連 通管原理,縱中油前鎮儲運所於103年7月31日當天未使用系爭4吋管輸送丙烯,惟仍可量測、紀錄榮化、 華運公司當天使用系爭管線輸送丙烯之管壓,其測得之管壓即約為Y型管交會點之壓力值(與華運端之壓 因因有2公里之壓損差距致數值略有出入,惟其數值 變化,仍可用以觀察華運端103年7月31日晚呈現之管線壓力變化),此業據中油前鎮儲運所公用組經理王文良於刑案偵訊爭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㈢第208頁背面~第209頁)。又依中油公司105年2月17日石化前儲發字第10510091230號函檢附PT-708 自103年7月31日中午12時至同年8月1日中午12時之壓力數據可知,自103年7月31日下午1時56分54秒至當 晚8時44分49秒均維持在41 kg/c㎡,顯見華運、榮化公司在使用系爭4吋管線進行丙烯輸送作業時,管線 操作壓力約為41kg/c㎡。惟當晚8時44分51秒至8時45分0秒間管線壓力值迅速下降至29.288Kg/c㎡,待黃 進銘於8時50分發現榮化大社廠流量計出現歸零之異 常情形時,PT-708所顯示之管線壓力已降至14Kg/c㎡左右,足見在短短5、6分鐘間,管線壓力大幅下降約27Kg/c㎡,顯亦呈現異常(見刑案證據卷㈢第64頁~第65頁)。堪認系爭4吋管線103年7月31日丙烯輸送 流量及管壓變化之發生時間點約為當晚8時44分。 ④103年7月31日當日關於二聖、凱旋路瓦斯異味或冒白煙之相關民眾報案紀錄,亦係自晚上8時46分07秒開始。 又依103年7月31日當日關於二聖、凱旋三路瓦斯異味或冒白煙之相關民眾報案紀錄,亦係自晚上8時46分07秒 開始,此有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氣爆原因調查鑑定書檢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03年7月31日前鎮區凱旋三路、二聖一路石化爆炸案譯音在卷可憑。綜上各節,高雄市○○○○○○○○○○000○0○00○○○00○00○○○鎮區○○○路000號周邊已採集到丙烯氣體,又系爭4吋管於是日丙烯輸送量及管壓變化亦自當晚8時44分許發生, 民眾關於事故現場瓦斯異味、冒白煙之相關報案紀錄亦約自8時46分開始,是堪認系爭4吋管破裂致丙烯外洩之時間點為103年7月31日晚上8時44分。 ⑤至榮化公司提出梁仲明博士撰寫「丙烯洩漏的速度與聲音大小的初步估計」一文欲證明系爭4吋管線破裂時間 在當晚11時40分以後,則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顯與榮化公司操作人員11時40分前之操作行為無因果關係;另提出輕軌土建工程承包商長鴻營造工地副主任林建宏於刑案審理之證詞、民眾李惠芳警詢之證詞、民眾蔡菊之聲明書,欲證明早在當天下午6時許即有民眾聞到類似瓦 斯臭味的強烈氣體、或在11時56分系爭氣爆事故發生前即早有氣體洩漏暨爆炸發生,而欲使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原因與4吋管破裂脫勾,將氣爆事件發生之原因推向 不明各情,均不可採。 A.榮化公司雖援引Fauske& Associates,LLC梁仲明博士撰寫「丙烯洩漏的速度與聲音大小的初步估計(Pre-liminary Estimate on Propy- lene Leak Rates and Sound Levels)」一文:「另一個關鍵的破口分析發現該4公分×7公分的破口為瞬間發生,即在破裂 前沒有任何洩漏的狀況,只要這個裂口形成之後,李長榮不可能再收到任何供料,因為從這個破口洩漏的流量遠大於華運端供應的流量,基本上所有從華運端供應的丙烯都將從這個裂口洩出,不會再有任何丙烯供應給李長榮的接收端。所以,根據李長榮仍然可以在2014年7月31日10:10pm到11:00pm之間收到丙烯 的事實,目前發現的這個裂口,不可能在11:00pm之前形成」(見訴卷第20頁),辯稱依梁仲明博士之推論,一旦該4×7c㎡之破口形成後,榮化公司即不 可能再收到任何供料,惟當晚11時35分前,榮化公司仍有持續自華運公司收受丙烯,故破口形成時間應在11時40分後云云。經查,梁仲明博士上開報告(下略稱系爭梁仲明博士報告)亦非法院選定之鑑定人所製作,與鑑定之規定不符,惟無妨其作為書證之能力,已如前述,然本院斟酌梁仲明博士係受榮化公司委託,針對「氣爆之原因(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cause of the 731 gas explosion and the sequence of events leading to the explosion) 」(參訴卷第5頁背面榮化公司提出專家意見總結 Summary and Conclusions)此一直接關涉榮化公司 責任認定之事項提出專家意見,難認梁仲明博士受任後仍能違背榮化公司利益而提出不利於榮化公司之分析結論。再者,梁仲明博士報告中關於丙烯洩漏速率及丙烯流體流向等專業意見,係建立在「諸如幫浦處的供應壓力(距離破口約4公里處)以及幫浦的運作 時間」等資訊尚未明朗,暨未將「包含27公里管線壓力下降的暫態時間洩漏流速計算」納入考量,而僅根據目前看到的破口大小及破口附近的管線壓力來做估計等前提下作出(見報告「中文執行摘要」),在條件受限下所為之科學計算是否與事實相符,容屬有疑。況其提出系爭4吋管線破口不可能在當晚11時許之 前形成之結論,亦與當晚10時19分在前鎮區凱旋三路285號周邊已採集到丙烯氣體,又系爭4吋管丙烯輸送量及管壓變化亦自當晚8時44分許發生,民眾關於事 故現場瓦斯異味、冒白煙之相關報案紀錄亦自8時46 分開始等客觀事證相違,榮化公司對此相違之處,均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其提出梁仲明博士上開報告,自難遽信。 B.至榮化公司另辯稱:依輕軌土建工程承包商長鴻營造工地副主任林建宏於刑案審理之證詞可知,早在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前數日,就有民眾報案曾看到鄰近高雄氣爆發生地的高雄輕軌捷運機廠工地有火光及不明氣體味道,林建宏更於103年7月31日當晚9時45分以前 ,就因氣爆而受傷;且103年7月31日當晚8時46分以 前,李惠芳、蔡菊即已聞到瓦斯味道云云,並提出林建宏於刑案審理之證詞、李惠芳警詢之證詞及蔡菊聲明書等件為憑(見訴卷第59頁;訴卷第238頁~ 第239頁;訴卷第286頁),惟查: a.林建宏固於刑案審理中證稱:3天前捷運局就接獲 當地里長陳情,因為工區附近不明氣體在夜晚的時候有洩漏,並有舉報工地失火之情形,當地里長認為是我們施工所造成,捷運局也一再派人關心...103年7月31日晚上8點的會勘就是要討論為什麼會氣爆、為什麼會漏氣,捷運局局長及官員、工務局局長、消防局秘書、台鐵、榮化公司、華運公司、欣雄公司代表等各單位都到現場會勘云云,然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於103年7月31日前並未接獲當地里長或民眾通報發現火光或不明氣體洩漏等情事;103年7月31日當晚捷運工程局人員亦無林建宏所指、針對不明氣體洩漏一事於二聖路進行會勘,有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6年12月20日高市捷工字第10631852700號函、輕軌工程監造日誌報表等件在卷可憑(見訴卷第247頁~第258頁、第268頁)。又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於103年7月31日前5日,亦查無捷運機廠內有火災或氣體外 洩情況,此亦有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06年9月30日高市消防指字第10633700200號函在卷可考(見訴卷 第269-1頁),足見林建宏所證顯與事實不符, 要非可採。 b.至前鎮區崗山南街居民李惠芳固於警詢證稱:「我從7月31日晚上7點多開始就聞到瓦斯外洩的味道了,後來瓦斯味越來越濃」、「我在住處從8點多就 陸陸續續聽到爆炸的聲音,有3、4次爆炸的聲音」;福海里里長之妻蔡菊聲明書亦記載:「聲明人蔡菊,於103年7月31日下午6時左右於福海里內之巷 道聞到似瓦斯臭味,也有里民向里長(即我先生)反應有瓦斯臭味」,惟李惠芳製作上開警詢筆錄之時間為103年8月7日,至蔡菊之聲明書更遲至106年10月19日始製作,此有調查筆錄、聲明書等件在卷為憑,距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已有相當時日,記憶或因淡忘、或因誤植而與實際情形有所出入,亦非無可能。況倘其等早於當日晚間6時至7時許即發現瓦斯味越來越濃,甚或聽聞爆炸聲響,衡情應會報警或通報消防單位,惟依消防單位之報案紀錄,最早針對系爭氣爆事件之報案紀錄係當晚8時46分,已 如前述,是榮化公司所提前開證人證詞、聲明書亦非可採。 ⑵未○○、宇○○、甲○○等人對系爭4吋管線運作狀況及 安全,不負監督義務;此外,其等當日配合救災並無注意義務之違反,亦不因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使其 等負告知現場有榮化公司系爭4吋管經過之義務: ①未○○為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電子課課長,為該公司電機工程師,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生當晚適輪值中油高雄煉油廠(楠梓區)安管中心修造主管;宇○○為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所長、甲○○則為前鎮儲運所公用組經理,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4吋管 線並非中油公司所有,系爭氣爆事件發生當時中油公司亦未使用該管線輸送丙烯,則原告指中油公司,甚或未○○、宇○○、甲○○等人對系爭4吋管運作狀況及安 全負監督之責云云,即乏所據。 ②又查,未○○103年7月31日當晚適輪值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安管中心,因而自當晚9時54分3秒起,接獲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下略稱指揮中心)之詢問電話,惟依指揮中心當日與未○○之通話「指揮中心:在前鎮區凱旋三路、二聖一路那邊不曉得你們有沒有油管經過那個地方,那個地方有瓦斯異味很重,地區都擴散出來了;未○○:瓦斯味應該是有瓦斯管」、「指揮中心:不曉得你們有沒有一些油管經過那個地方;未○○:油管應該是油,不會有瓦斯味」、「指揮中心:你們能不能派人過去那邊查看一下是不是你們的,因為那個地方味道非常的重;未○○:我來問他們一下」(見訴卷第38頁「指揮中心與中油公司電話通聯譯音」),可知,未○○依據指揮中心提及「瓦斯味道很重」之資訊推判指揮中心所詢問者為「瓦斯管」,尚屬合理。況未○○於前開對話中已清楚揭露「瓦斯味應該是有瓦斯管」、「油管應該是油,不會有瓦斯味」之推判過程,指揮中心亦未進一步要求未○○查詢範圍應擴及於瓦斯管線以外之其餘管線,尚難認未○○為提供「瓦斯異味」之救災資訊,僅針對瓦斯管線進行查詢,逕認與指揮中心之要求有悖,此參以未○○於刑案偵訊中陳稱:「(119有無問二聖凱旋路有無你們的其他管線?) 他說有瓦斯味,要我們趕快處理,我印象中沒有問有無其他管線」等語益明(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27頁)。由 此,未○○於向LPG(液化石油氣)管線有關之轄區北 區儲運課、前鎮儲運所詢問,查詢結果當天均未操作 LPG管線,即將前開查詢結果回覆指揮中心「我們有問 我們那個輸送單位,他們說他們沒有在輸送,而且壓力都正常」,難認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至原告雖指稱未○○在指揮中心詢問:「我們再跟你確認,你們管線沒在二聖、凱旋是嗎」,信誓旦旦表示「絕對沒有」等語,顯係刻意隱匿氣爆現場實際有中油公司系爭3條管線 經過之事實云云,惟查,未○○主觀上並無刻意隱匿管線之動機,再者,據未○○於刑案偵訊中陳稱:「(問:當天119人員問有無派人過去二聖凱旋路看,你回答 說『我們的管線沒有埋在那裡』,為何如此回答?)我們是跟他說我們的LPG管線不在那裡」,核與其當日查 詢、答覆均針對中油公司LPG管線一情相符,此答覆之 內容亦合於事實,堪認其並無刻意隱匿管線資訊之惡意。 ③再者,宇○○於103年7月31日當晚適輪值前鎮儲運所安管中心,其以電話聯絡甲○○前往消防局通報之前鎮區凱旋三路、二聖一路現場瞭解,甲○○並於10時35分抵達現場,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宇○○於偵訊中陳稱:當晚接獲中油公司公關黃水泳電話告知,前鎮區長有要求前往二聖、凱旋路口現場,因其在前鎮所值安管,故以電話通知經理甲○○去現場配合查證,時間約為10時19分。甲○○當時就跟我說現場有一條中油8吋乙烯 管線送高雄煉油廠、一條8吋丙烯管線送中石化公司、 一條4吋丙烯管線送李長榮公司等語(見刑案證據卷㈠ 第135頁背面),斟酌宇○○當晚因值勤而無法抽身, 派遣熟知石化管線分佈之同所公用組經理甲○○前往現場,尚無悖於情理,原告僅以宇○○未親赴指揮站報到,逕謂其有過失,亦不足採。至原告另指稱甲○○亦有刻意隱匿管線資訊、違反救災義務云云,經查,甲○○接獲宇○○通知時間為10時19分、旋即於10時35分抵達救災現場,難認有何延誤,且其抵達時間距系爭氣爆發生時間11時56分尚有一小時餘,對於其抵達後配合會勘、提供救災資訊等義務之履行,亦堪認屬綽綽有餘。再者,甲○○於抵達現場後即由時任高雄市政府經發局公用事業科股長蔡旭星偕同向指揮官即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長陳虹龍報到,直至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均未曾離開救災現場;現場停留期間,並曾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大隊長王崇旭、高雄市前鎮區區長林玉魁、毒災應變隊隊長楊惠甯就現場救災進度及相關資訊進行交談,此業據蔡旭星、陳虹龍、王崇旭、林玉魁、楊惠甯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28頁~ 第129頁、第131頁~第134頁背面、第137頁背面~第 138頁),堪認其與會集於現場之救災人員同處危險之 最前線,縱基於自身安全之考量,對於有利於救災工作推展之資訊勢當傾囊相授,絕無刻意隱匿之理,原告指其蓄意隱匿二聖、凱旋路口有系爭3條管線經過之管線 資訊,顯與常情有違,難認屬實。 ④至原告雖援引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 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主張甲○○抵達救災現場後未主動告知二聖、凱旋路有榮化公司管線經過,致無法及時通知榮化公司關斷管線阻閥而違反前揭規定云云,經查,依甲○○所述,其抵達現場曾將「二聖凱旋路口有埋設4吋、6吋、8吋管線,4吋是李長榮的管線跑丙烯、6吋是中石化管線跑丙烯、8吋是中油管線跑乙烯」一事告知蔡旭星、陳虹龍等人(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28頁、第131頁背面),此雖因蔡旭星、陳虹龍等人否認而陷於事實真偽不明,惟觀之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範要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 主動蒐集、傳達者為類如災害死傷人數、影響範圍等「災情」,難認及於「救災資訊」,原告將前開公共事業所負蒐集、傳達「災情」義務擴及於「救災資訊」,並課予甲○○應主動提供榮化系爭4吋管線途經凱旋、二 聖路口之義務,則非但使公用事業就「非自己製造之危險」(系爭4吋管非中油公司所有、中油公司當日亦無 操作使用)仍負救災協力義務,致法律規範與道德訴求之界線趨於模糊,且在災情不明之情形下,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亦無從篩選、判斷何者為有利救災之資訊,如逕以法律規範其等負有蒐集、傳達救災資訊義務,如未篩選出正確資訊提供,即以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相繩,無疑使各級政府、公共事業擔負超越其所成承擔之法律義務,顯不合理,是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2項所規範之「災情」,應不及於「救災資訊」甚明 。且甲○○當日已親赴現場,直至氣爆事件發生前始終在場,並無任何拒不配合之情事,均已如前述,其對於現場指揮官陳虹龍所詢「(問:你當時問他《按:即甲○○》中油底下有無管線,還是問他中油底下有無瓦斯管線?)我是問他中油的管線是否已經關了,我沒有問他中油有什麼管線」(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31頁背面) ,亦如實回答,現場救災人員既未向其問及中油管領管線以外之其他管線資訊,如仍課予甲○○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之責,亦屬過苛。綜上,甲○○當日抵達救災現場毫無遲誤,其到場後配合提供中油之管線資訊,直至氣爆事件發生前均未離開,難認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縱甲○○到場後未主動提及榮化系爭4吋管之資訊,惟 「救災資訊」之蒐集、傳遞原非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範範圍,原告主張其有違反災害防救法上開規定,顯有誤會,要不足採。 5.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中油公司暨壬○○、未○○、宇○○、甲○○應就系爭氣爆事件所致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要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關於榮化公司、庚○○、乙○○應否就系爭氣爆事件所致損害負賠償責任之說明: 1.榮化公司自97年間取得系爭4吋管線後,長期使用該管線輸 送丙烯至所屬大社廠以製作PP(聚丙烯)塑膠粒獲取利潤,卻未曾對地下管線之陰極防蝕保護效力及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各節進行檢測,自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⑴地下管線應定期進行陰極防蝕保護效力及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等相關管線檢測。 經查,地下管線長久埋於地下,受到周圍泥土環境、輸送物質或外力的影響,會逐漸產生腐蝕劣化,尤以地下環境將使金屬管線因在土壤等電解質中產生腐蝕性直流電進而使構體發生破損,故地底下的環境將使「地下」管線較一般「地上」更易腐蝕,且該腐蝕劣化因管線深埋於地層中而無法以目視輕易察覺,當腐蝕達到一定程度,即可能發生管線破損、輸送物質外洩之危險。是現今對於「地下」管線之保護,除採以陰極防蝕技術與管線塗裝、包覆等工法結合,以達到最佳防蝕效果外,並應定期針對管線進行檢測陰極防蝕保護效力或管線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之檢測(見工業技術研究院「高雄氣爆案榮化管線洩漏肇因鑑定」檢測服務報告),此參以中油公司訂定長途輸油氣管線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5.1.2「超過10年者,每隔5年量測一次為原則」、榮化公司大社廠PSM11設備完整性管理辦 法5.5.1「Class1管路系統規定之流體管路,必須每年執 行一次外部檢查與厚度量測」(見訴卷第114頁;刑案 證據卷㈡第230頁背面)益明管線應定期進行陰極防蝕保 護效力或管線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之檢測,否則無從得知管線在地下環境之腐蝕情形。 ⑵管線檢測方法具有多樣性,應可期待榮化公司履行其管線檢測義務,惟榮化公司自97年間取得系爭4吋管線後,迄 氣爆事件發生前均未針對該管線「地下」管線部分進行前開任何管線檢測。 ①又地下管線之檢測方式,可分為間接檢測與直接檢測,按照國際規範所謂的間接檢測方法除了緊密電位外,還有地表電位梯度量測、電流衰減法、智慧型探頭(分超音波、磁波原理);至直接檢測方式則為直接開挖檢視,此業據工業技術研究院羅俊雄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同院工業材料研究所王瑞坤撰寫「地下管線檢測之評估」一文在卷可參。上開間接檢測方式中,較有效之方式即為智慧型探頭(打PIG),此亦據工業技術研 究院翁榮洲於刑案審理中證稱:「(問:地下管線的檢測方式,你剛才說緊密電位只是其中一種?)是」、「(問:是否還有其他的檢測方式?)地下管線其實比較有效的檢測方式就是打PIG,我們叫ILI,就是In- LineInspection,它的方法就是把一個檢查的工具放在管線裡面,沿著管線走,然後出來之後,再把這些數據蒐集出來分析,就可以大概知道管線的壁有無減薄或破裂」(見刑案證據卷㈡第68頁)。又中油公司自83年至90年間採取智慧型探頭方式實施檢測之管線已達957.9公里 ,此亦有監察院91年糾正案彙編在卷可憑(見訴卷第第207頁),足見此檢測方式於90年間已廣泛採行;又 不同的間接檢測方式可以針對同一各異常點進行交叉比對,確認該點在實施其他檢測方式下是否亦屬異常,如透過間接檢測方式仍無法確認係何原因造成異常,間接檢測之最終驗證就是採直接檢測即開挖之方式確認之,此參以證人羅俊雄於刑案審理中證稱:「緊密電位是其中檢測的一個方法,就像人生病了,我去醫院照X光發 現我的肺部裡面有個白點,有了白點後,我一定會尋其各種檢查方式來了解,所以基本上除了緊密電位量測方法,其實,還有其他檢測方法可以來做執行,執行完後,將結果交叉比對,比對完後,如果確認這點同時在其他方法也會有所謂的異常的話,這點很可能就會是我們認為所謂的異常...間接檢測的最終驗證的話就是直接 檢測就是開挖」、證人即工業技術研究院何大成於刑案審理中證稱:「現在所有的緊密電位及其他的一些驗證方法都基於就是在理想狀況之下,就是那些影響因素能夠盡量排除的情況下,他能驗證到什麼程度,所以才會有第二種方法或第三種方法去疊代,去增加他的確認性...當我其他方法都去驗證、排除之後發現這個好像可 能性是變得比較高時,我也無法用既有的量測,就是我用我最好的科技技術去量測,我還不確定時,最好的方法就是開挖驗證」(見刑案證據卷㈡第86頁、第95頁背面),由此足見,針對系爭4吋管陰極防蝕電位是否足 夠、或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可採行之檢測具有多樣性,並可藉由彼此交叉比對之方式提高檢測結果之正確性,應可期待榮化公司針對系爭4吋管線定期為上開檢測。 ②惟榮化公司於97年間併購福聚公司而取得系爭4吋管線 所有權後,雖藉此管線輸送丙烯並生產塑膠等製品,成為公司主要的獲利來源,迄至103年系爭氣爆事件發生 前,卻未曾就系爭4吋管地下管線陰極防蝕保護效力或 管線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各節進行任何檢測。甚者,榮化公司大社廠訂有前揭「PSM11設備完整性管理辦法」 ,辦法第5.5.1關於應每年執行一次管線外部檢查與厚 度量測之規定,並未排除地下管線,參之前揭說明,因管線所處環境之影響,「地下」管線較之「地上」管線更有檢測之重要性,惟榮化公司大社廠依前揭辦法5.5.1規定執行之厚度量測,亦僅針對廠內「地上」管線, 而未及於地下管線,此經榮化公司自承在卷(見訴卷第249頁背面),自堪認榮化公司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榮化公司、庚○○、乙○○雖辯稱,中油公司訂定之長途輸油氣管線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為該公司之內規,榮化公司對於管線之檢測自不受前開規定每隔5年應進 行一次緊密電位量測之限制云云,惟查,榮化公司縱無遵循中油公司前開內規之義務,惟其仍應於「一定之期限」內,就前開所舉之直接、間接管線檢測方式,進行管線陰極防蝕保護效力或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之任何檢測,惟其既無法說明依榮化大社廠之規範,系爭4吋管 應進行管線檢測之期限為何,且事實上,該管線自榮化公司97年取得所有權迄系爭氣爆事件發生之103年間, 均未曾針對系爭4吋地下管線進行任何檢測,是其前開 所辯,無疑為飾卸之詞,要非可採。 ⑶緊密電位檢測係針對各別管線為之,中油公司固於96年間針對其所有、系爭8吋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惟該檢測 結果僅能反映系爭8吋管線防蝕電位有無異常,榮化公司 以中油公司前開檢測效力亦及於系爭4吋管線云云,要非 可採。 ①一般而言,長途地下管線每1公里均設有一個電位測試 點,以方便進行陰極防蝕效果評估,但此法只能理解測試點附近管線的陰極防蝕狀況,對於兩測試點間約1公 里長度的管線狀態如何,則無法進行評估;因此對地下管線進行近距離緊密式的電位量測,每隔3-5公尺量測 電位一次,將可瞭解整體管線之陰極防蝕效果,而此方法即是緊密電位量測(close interval potential survey)。據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系統設計者中鼎公 司楊進財於刑案審理中證稱:系爭3條管線雖用同一個 通路,但各別管線目前防蝕電位夠不夠,仍要針對每一條管線各別量測。3條管線的陽極補充量我們在計算時 是一樣的,但因為管線劣化的速度不一樣,在塗層的部分劣化的速度不見得會一樣,有時也許施工工人比較不注意或是有碰撞什麼,也許塗層的地方就比較脆弱,就比較容易腐蝕,所以每支管線因為劣化程度不一樣,所以它腐蝕的速度不見得會一樣等語(見刑案證據卷㈡第46頁),參以中油公司煉製研究所工程師邱德俊於行政法院審理時亦陳稱: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雖然做在一 起,但檢測是可以區分,因為管線的尺寸不一致、管線路徑土壤的環境亦不盡相同,管線在道路維護開挖時也會有不同的狀況,換言之,管線的防蝕狀況會隨著時間、環境而有改變,故各條管線得到的電流不同,在數據上也會有所差異,這些差異即表示管線的防蝕狀態。當量測其中一條管線時,只會得到一條管線的電位等語(見訴卷第168頁)。由此,緊密電位檢測本質上即係 針對各別管線之防蝕電位進行檢測,且施行之方法係由檢測人員在管線正上方對管線進行之電位量測,所測得者自僅有該條管線之電位,要無疑義。況依邱德俊所述,福聚公司、中石化公司於89年間均曾委託中油公司針對系爭4吋、6吋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惟倘針對管線中一條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檢測效力及於管群中所有管線,福聚、中石化公司又何需分別針對管群中各別管線委託中油公司重複進行檢測,益徵榮化公司辯稱緊密電位檢測效力及於系爭3條管線云云,要不足採。 ②至羅俊雄於刑案審理中雖證稱:「(問:但量出來的不會是那支中間懸空的管線?)它是混合的,因為三管線現在等於是你用電線bonding在一起,它就變成一條管 線,你看到是一個混合的狀況,你不曉得誰是誰」、「我舉例10條管子全部都串在一塊兒,你在上面做緊密電位,你看到是10條管子的混合電位」等語(見刑案證據卷㈡第87頁背面),榮化公司乃援引羅俊雄前開所證,辯稱緊密電位僅能測得系爭3條管線之混合電位,無法 測得各別管線之電位云云。惟查,系爭3條管線為一管 群、共用陰極防蝕系統(即整流站、測試站、陽極),係指系爭3條管線各焊接供電之電線,係一起連接至整 流站供電,此即所謂「電連通」,惟系爭3條管線仍得 測出各別之防蝕電位,此業據系爭3條管線陰極防蝕系 統設計者楊進財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再者,系爭3 條管線客觀上亦未有證人羅俊雄所指「以電線綁在一起」、或「全部串在一起」之情形,而係平行舖設,此參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北土技字第10330001362號鑑定 報告之管線照片即明(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2頁),是羅俊雄關於測得數值為系爭3條管線混合電位之證述,既 係基於其對系爭3條管線埋設情形為「用電線綁在一起 」、「串在一起」之認知所為之推論,其所證即難認與事實相符,此參以羅俊雄於同一次審理程序亦證稱:「中油的配置我不瞭解,所以我也不方便作任何的 comment」益明。 ③至於榮化公司另提出其委託CORROSION SERVICE製作「 Comment on 0000 Kaohsiung Explosion」分析意見書 :「中油公司測量組組長寅○○在證詞中指出,三條管線在測電站是連接的,因此測量的混合電位也包含4吋 、6吋和8吋管線上的包覆缺陷的電位。從電位測量的角度來說,這三條管線可以視為一條管線。因此,無論電壓表連接在那一條管線的接頭處,沿線測量的資料都代表三條管線的整體包覆缺陷情況」等語(見卷第95頁分析意見書),惟縱然在測試站(非屬緊密電位檢測,而係陰極防蝕零星維護工作之範疇)進行測試,檢測人員仍應將每一條管線各別拉出來、各別量測管線本身防蝕電位是否足夠,此據證人楊進財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中油公司提出陰極防蝕零星維護工作「前鎮儲運所廠外長途管線陰極防蝕季檢測報告」附卷可憑(前開報告中在測電站針對各管線電位進行量測之「陰極防蝕測量紀錄表」亦係記載各別管線測得之電位,見訴卷第111頁),是前開分析意見所指:在測電站係測得 系爭3條管線之「混合電位」,即顯與事實不符,前開 榮化公司委託製作之分析意見,顯不足採。綜上,中油公司96年間針對系爭8吋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之檢測 範圍不包含系爭4吋管線,是榮化公司自不得以中油公 司已針對己所有8吋管進行檢測,而解免其對系爭4吋管線進行維護檢測之責任。 2.榮化公司如定期採前開管線檢測方式,並代疊檢測,即可發現系爭4吋管線防蝕電位不足、管線包覆劣化,要不因 管線為箱涵包覆致無法檢出。由此,堪認榮化公司未為任何管線檢測,與系爭4吋管管線破裂及系爭氣爆事件之發 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⑴對管線施以緊密電位檢測,管線會因遭箱涵包覆而呈現電位異常。 ①按工業技術研究院高雄氣爆案榮化管線洩漏肇因鑑定檢測服務報告謂:「根據實務經驗,箱涵存在會造成管線電位的異常,但無法由管線電位的異常狀況來判斷管線是否穿越箱涵(穿越箱涵的管線因周圍沒有土壤,陽極地床放電產生的保護電流無法藉由土壤進入管線,以致穿越箱涵的管線無法獲得陰極保護)或是位於箱涵下方(管線在箱涵的下方通過,管線周圍仍有土壤介質存在,則管線仍可受到陰極保護)」,足見,針對管線進行緊密電位檢測時,會因管線為箱涵包覆而呈現電位異常,惟如欲判斷管線係穿越箱涵,抑或是自箱涵下方通過,則仍須藉由其他檢測方式去疊代,以增加確認性。又觀之中油公司於96年間針對系爭8吋管線進行之緊密電位檢測,其中,測量點5786即指二聖一路與凱旋三路東北側、人行道邊緣之路 燈,此業經檢察官偕同寅○○返回二聖、凱旋路口勘查明確。而測量點5783距5786約9至15公尺(因檢測 報告每一樁點約距離3至5公尺),比對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前之街景圖,距測量點5786所示路燈約9至15公 尺範圍(即測量點5783)有一雨水人孔蓋,而前開雨水人孔蓋即為系爭北側箱涵(即肇禍箱涵),有中油公司96年間針對系爭8吋管線進行之緊密電位檢測報 告(下略稱系爭8吋管緊密電位檢測報告)、台灣高 雄地檢署勘驗筆錄及中油公司工程服務處寅○○於刑案審理之證詞在卷可憑(見訴卷第74頁;刑案證據卷㈡第9頁~第14頁),是堪認系爭8吋管緊密電位檢測報告中5783為最接近系爭北側箱涵之測量點(工業技術研究院檢測服務報告第28頁記載「測量點5766非常接近氣爆發生位置」尚屬有誤)。又依系爭8吋管 緊密電位檢測報告,管線因遭北側箱涵包覆致緊密電位折線圖在測量點5783出現波峰異常,此參以羅俊雄於刑案審理中證稱:「其實看到管線電位突然的異常,看整個圖的話,其他地方都是大概很均勻,...5783有跳起來,跳起來的原因當然以量測的話有幾個因 素,因為我們在量測時,是把我們比較的參考電極放在地表,所以與地底下所處的介質土壤到底是沙土、黏土有關,如果有一個水泥箱涵因為與旁邊的土壤介質不一樣,自然也會產生這種異常現象...如果管線 的包覆破損也會產生那種異常現象」等語益明(見刑案證據卷㈡第86頁),是原告主張管線如遭箱涵包覆,在緊密電位折線圖上即會呈現電位異常(即波峰)等語,應屬可採。 ②至榮化公司雖提出中油公司104年9月24日油儲發字第10410502660號函:「高雄市凱旋路與二聖路口本次 氣爆疑似洩漏點之位置,本公司未曾檢測出數據異常」(見卷第14頁),否認系爭8吋管線緊密電位檢 測報告有因管線為箱涵包覆而呈現異常情形。惟前開緊密電位檢測報告5783測量點出現之波峰,即屬異常,此業經證人寅○○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㈡第138頁背面),寅○○亦係基於該折線圖 上呈現之波峰核屬異常,乃依中油公司長途輸油氣管線緊密電位檢測實施要點5.3.2「建議『異常點』改 善之方法:瞭解是否有結構物影響」,遂返回現場比對地形地貌,見測量點5783範圍內有一人孔蓋(即系爭北側箱涵),即誤將人孔蓋視作下方有排水溝等結構物,逕認測量點5783呈現之波峰異常係受結構物影響,而未進一步以其他檢測方法去疊代,確認地下管線有無防蝕效力不足或包覆破損之情形,應認與地下管線檢測之常規作法有違(惟中油公司前開檢測係針對其所有8吋管線,其對系爭4吋管線不負檢測維護義務,是其縱對8吋管檢測方法或檢測報告之判讀與常 規有違,亦與系爭氣爆事件無涉),是榮化公司縱提出中油104年9月24日函文,仍無從據為其有利之認定。 ⑵在緊密電位檢測以外之其他間接檢測方式中,直接進入管線內所進行之檢測,顯不因管線是否為箱涵包覆而影響檢測結果。 況依地下管線間接檢測方式中智慧型探頭,即相當於使用內視鏡的方式,把探頭丟進管線找有問題的地方,已如前述,類此檢測方式既系直接進入管線內進行,顯不因管線是否為箱涵包覆而影響檢測結果,亦不以榮化公司具備開挖道路資格始得採行,是榮化公司辯稱其曾以103年12月12日榮化800字第14111號函向原告所屬工務 局申請挖掘道路以進行管線檢測,卻因非系爭4吋管線 之埋設人而遭否准,是其客觀上無從進行管線檢測云云,仍無從逕以免除其基於所有權人對管線應盡之檢測責任。綜上,除緊密電位檢測,榮化公司尚存有多種管線檢測方式可疊代、確認地下管線有無防蝕效力不足或包覆破損之情形,且倘為之即可發現系爭4吋管管線防蝕 電位不足或包覆層劣化,是該不作為自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3.被告乙○○為榮化大社廠廠長,對系爭4吋管線負有檢測 義務;被告庚○○為榮化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對榮化公司所有之地下管線應訂有定期檢測之政策並進行監督。 ⑴乙○○為榮化大社廠廠長,對系爭4吋管線負有檢測維 護義務: 按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規定明確,前開規定所指之「管線埋設人」即為「管線所有權人」,已如前述,榮化公司為系爭4吋管線之所有權 人,並使用系爭4吋管線輸送丙烯以營利,自應由該公 司依前揭規定擬訂管線檢測維護計畫並依計畫確實執行。茲應審究者為,依榮化公司內部之分層負責,系爭4 吋管線之檢測係何人之職責。經查榮化公司在高雄設有高雄廠、大社廠、林園廠、小港廠及高雄碼頭儲運站,各廠(小港廠無地下管線)對於所屬地下管線之保養維護均自行決定,此業據榮化公司、庚○○陳述明確,且為乙○○所不爭執(見訴卷第231頁),核與時任榮 化公司林園廠廠長劉倉任刑案偵訊中證稱:管線維修保養公司是給各廠長去決定等語相符(見刑案證據卷㈡第175頁背面),堪認依分層負責,榮化公司大社廠所屬 系爭4吋管線之維修檢測為大社廠廠長之職責範圍,乙 ○○自應就其違反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規定,未對系爭4吋地下管線之防蝕效力或包覆情形進 行檢測,未及時發覺管線為箱涵包覆、防蝕效力已有不足,終至管線出現破口並導致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負損害賠償之責。 ⑵庚○○為榮化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對榮化公司所有之地下管線應訂有定期檢測之政策並進行監督: 又庚○○自79年4月1日起擔任榮化公司總經理至104年2月13日止,依其職責負責公司經營體系、組織策略及營業規劃、開發、目標等公司政策性、發展方向相關事宜。依榮化公司組織架構圖可知榮化大社廠所屬聚丙烯事業處上一層即為總經理、榮化大社廠主管手冊第7頁亦 載明:「6.2.1廠長、副廠長(職掌)承總經理指示督 導工廠各單位」、榮化大社廠作業程序書環境安全衛生政策管理則規定:「5.2.1環境安全管理系統⑴環境安 全衛生政策由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廠長)制定,環境安全衛生最高負責人(總經理或其授權之副總經理)核定」;庚○○又自93年6月18日起擔任榮化公司董事長 至106年8月11日止,依其職責負責對外代表公司各情,業據榮化公司、庚○○陳報在卷(訴卷第17頁、第20頁;刑案證據卷㈡第233頁~第234頁),是庚○○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具有榮化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雙重身分,負有指示廠長督導工廠各單位,且為榮化公司環境安全衛生之最高負責人。惟查,榮化公司雖以各廠長途管線輸送化學品原物料為公司主要獲利來源,然對於地下長途管線之檢測卻全權授權各廠決定,容任系爭4 吋「地下」管線自97年取得後均未為類如緊密電位等之陰極防蝕效果或管線包覆層有無腐蝕劣化之相關檢測,甚至未依榮化大社廠內部「PSM11設備完整性管理辦法 」之規定每年執行一次管路系統外部檢查及厚度測量,顯見榮化公司僅見管線創造的利潤,卻忽視地下管線因長期埋設於地下環境可能產生之腐蝕劣化,全然未制定任何地下管線安全控管或檢測之相關政策(包括定期進行管線檢測、進行何種管線檢測等),亦未設有任何執行之監督機制,負責榮化公司經營體系、政策規劃之庚○○自應負過失責任,此對照庚○○於公開場合所為之發言「安全絕對是一個top down的過程,一定是董事長、CEO自己要下去帶領,因為每個工廠的廠長,每個工 作夥伴都在想,我多生產一點就多賺一點錢,只有董事長可以說你不可以賺這個錢」(見刑案證據卷㈡第203 頁背面工業安全衛生月刊「2013台灣安全文化高峰會紀要」),益徵榮化公司長期以來未訂定地下管線安全控管、檢測之相關政策,榮化各廠不僅無管線檢測標準可為遵循,亦使「忽略管線安全」成為全公司默許之共識,終造成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是原告主張庚○○亦應對系爭氣爆事件造成之損害負賠償之責等語,亦屬可採。 ㈢關於地○○、己○○、戌○○、辛○○、午○○、酉○○、子○○進行丙烯輸送作業有無疏失、暨應否就系爭氣爆事件所致損害負賠償責任之說明: 1.華運、榮化公司操作人員經由103年7月31日晚上8時55分以 後「輸送流量」及「管線壓力」之變化,至遲於華運公司9 時15分外送試打惟管線壓力仍明顯低於操作壓力時,雙方已認知為地下管線洩漏。 ⑴本院認華運、榮化公司操作人員至遲於華運公司當晚9時 15分外送試打後,已認知「輸送流量」及「管線壓力」之異常變化為管線洩漏之說明: ①榮化公司丙烯之來源,除與中油公司簽訂供應合約外,不足部分則自國外進口,故榮化公司另與華運公司訂有系爭委託儲運操作合約,委託華運公司將榮化公司自海外進口、暫存於榮化前鎮儲運所之丙烯,自其前鎮廠加壓經由系爭4吋管線運送至榮化公司大社廠(此即系爭 4吋管為Y型管,起點的兩端分別為中油前鎮儲運所、華運公司前鎮廠,終點則為榮化公司大社廠之故)。103 年7月31日由華運公司前鎮廠依系爭委託儲運操作合約 持續自榮化公司前鎮儲運所接收丙烯,並以華運公司前鎮廠內P303泵浦加壓運送至榮化公司大社廠。華運公司前鎮廠自榮化公司前鎮儲運所接受丙烯後,以約每平方公分40公斤之壓力加壓運送丙烯,平均累積運送流量為每小時23公噸,此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 ②又長途地下管線於輸儲中是否有斷裂受損之重要指標,即為「管壓」及「流量」之變化,已如前述,華運公司因之要求應每日與下游廠商雙方進行地下管線管壓、流量計確認,是否有異常漏失或誤差;榮化公司亦要求人員於收料進行中,每小時送料與收料量異常短缺時,或送料方未停止送料而收料突中斷時,應進行洩漏之確認,此有華運公司標準書《地下管線巡查程序》、榮化公司大社廠標準作業手冊《乙烯、丙烯地下輸送管線洩漏緊急處理程》等件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㈢第2頁、 第9頁),由此,堪認華運、榮化公司操作人員主觀上 亦知如管線壓力、輸送流量出現異常,即應懷疑管線有洩漏之可能,經查: A.103年7月31日丙烯輸送作業係自上午0時10分起,又 丙烯平均累積運送流量為每小時23公噸,惟至當晚8 時50分,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操作員戌○○於DCS控 制台監控電腦螢幕上P&ID圖發現FI1101A流量計(收 受華運公司前鎮廠丙烯之控制室流量計)、FT-1102 流量計(丙烯進入榮化公司大社廠儲存槽之流量計)均出現歸零之異常現象。戌○○遂告知操作領班李瑞麟,並於同日晚上8時55分以電話聯絡華運公司前鎮 廠控制室子○○,向子○○反應未收到丙烯,此業據戌○○於刑案偵訊中陳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㈢第88頁背面),堪認在穩定輸送長達20小時候流量突然歸零,此際榮化公司操作人員主觀上已可認知丙烯輸送流量出現顯著異常。此參以甲○○於刑案審理中證稱:「管線只有泵送端與接收端,在正常時,泵送端出去多少的流量,接收端可以接收到多少的流量,只要一直是在正常操作狀態下都可以維持這樣平衡的一致性,當泵送端出去的流量與接收端流量不一致時,其實我們就可以很合理地懷疑部分的丙烯已經不曉得漏到哪裡去了」等語益明(見訴卷第54頁背面)。 B.再者,華運公司子○○接獲戌○○來電時,亦發現華運公司前鎮廠控制室瓦時計因超過廠區內設定值1100千瓦而發生警報聲,繼而從控制台面發現P303泵浦輸出流量異常,高達每小時33、34噸。子○○立即通知華運前鎮廠操作員吳順卿檢查P303泵浦及管線壓力,查得P303泵浦電流、每小時流量及管線壓力均異常,壓力僅每平方公分27公斤(正常壓力應為每平方公分40至45公斤);而電流則高達175安培;又自儀電室 人員處得知儀電室內儀錶顯示P303泵浦之電流高達180安培(正常值應為120至130安培)。此時,子○○ 廣播華運公司前鎮廠現場領班酉○○,酉○○知悉此一情形後,要求吳順卿關閉P303泵浦及自P303泵浦輸出後通往地下管線之第1個阻閥。吳順卿與酉○○隨 即巡視泵浦周邊的設備是否有異常、打自循環(按:即在第一個阻閥沒有開啟的情況下啟動泵浦,丙烯就會從泵浦流到第一個阻閥後,循環回到儲槽,而未進入地下管線)並持氣體濃度測試儀器(VOC)及肥皂 水去檢查管線有無洩漏,檢查後未發現問題,通報控制室,即自當晚約9時5分開始外送試打,惟因管線壓力未回覆正常,遂於當晚約9時15分停止測試外送, 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子○○手寫紀錄「21:05TO亨回報狀況,通知Lcyc大社/前鎮暫停外送,並協 調試漏管線」(見訴卷第102頁),由此足見,華 運公司人員當晚在察覺「丙烯流量大增」、「管線壓力驟降」、「泵浦電流消耗增加」後,即關閉泵浦及管線阻閥,採取下列檢查措施以確認異常原因為何:①巡視泵浦週邊設備是否異常、②打自循環、③外送試打。而其中「打自循環」與「外送試打」之差異即在於是否開啟管線阻閥,使丙烯流入地下長途管線,則依華運公司打自循環、外送測試之結果,發現在自循環過程中(即丙烯未進入地下管線),即無前開異常情形,即已可排除泵浦、儀錶故障所致,惟如開啟阻閥使丙烯流入地下管線之外送測試,則仍存有管線壓力明顯低於操作壓力之異常情形,應可察覺異常之原因即在長途地下管線,此參以華運公司、午○○、酉○○、子○○陳稱:「當時華運公司人員就將周邊的阻閥再度旋緊,此時確認周邊管線阻閥沒有問題後,再將泵浦重新啟動,丙烯就會從泵浦流出後在廠區內進行內循環,此時,泵浦的電流就回復到正常的120安培,流量與壓力都是內循環中的正常數值,因此 剩下所應排除者就是測試地下管線有無問題」等語益明(見訴卷第130頁)。 C.是華運公司人員在經由前開檢查,仍無法排除管線壓力異常之情形,依其等專業知識亦應可合理推判為管線洩漏;華運公司將前開管線壓力不足之異常情形轉知榮化公司,有戌○○手寫紀錄「20:50華運量無。21:20(按:測試外送時間實應為當晚9時5分至9時 15分)送出但謂壓力keep未上升再停」在卷可憑(見訴卷第30頁),至此,榮化公司人員亦可推判前開「輸送流量」與「管線壓力」異常,應為長途地下管線洩漏所致,雙方因而合意進行後續之持壓測試。 ⑵針對前開「輸送流量」及「管線壓力」之變化,華運公司、午○○、酉○○、子○○辯稱:旁流狀況產生時亦可能發生上開異常,暨榮化公司、地○○、己○○、戌○○、辛○○辯稱:可能為流量計故障、華運公司泵浦換台操作、閥件損壞、阻閥關錯閥門所致云云,均不可採之說明:①針對華運公司辯稱前開異常依現場操作人員主觀認知亦可能為旁流狀況產生所致: A.華運公司雖辯稱:只要有旁流狀況產生,例如管線上有其他阻閥打開,就可能發生電流上升、壓力下降、流量上升之情形,故洩漏絕非唯一之原因,並援引王文良於刑案審理中證稱:「(問:以本件的情形,有很多的旁通管,不管是在大社廠裡面,不管是Y型管 ,我想甚至華運那邊大概都有一些旁通管,旁通管的閥門原來是關閉的,在中間過程中,如果突然閥門打開時,是否算一個液化高壓氣體的新出口?)剛才在報告時我有提到,當你發覺你的管線操作的流量、壓力有變化時,我們要確認一下是否你的操作有做了一些改變,像剛才所提的不管是加了旁通閥,加了一些管線支管部分,如果它有去改變的話,這些都屬於操作狀態的改變」、「(問:我的意思是指原來管線的丙烯因為出現了一個新出口,是否會有機會從原來的管線流到別的地方去?)是」等語為證。 B.惟查,華運、榮化公司操作人員在華運公司外送測試後,管壓仍無法回復正常操作壓力,雙方即已推判為長途地下管線洩漏所致,並合意進行後續之持壓測試,業經認定如前。又系爭4吋管線為Y型管,故華運與榮化公司丙烯輸送作業中,如中油公司未將管線閥門關閉,形成旁流狀況,亦會導致華運公司輸出之丙烯,因分散至旁流,以致榮化公司丙烯接收量會少於華運輸出量,惟依華運公司標準書《丙烯管路輸送操作程序》6.1之規定,華運公司於輸送丙烯前,應聯絡 下游廠商(即榮化公司)協商外送事宜,是否準備妥當,需要量每小時幾噸等,並要求中油石化站關閉其管線上之阻閥(見刑案證據卷㈢第11頁),足見依華運公司作業規定,丙烯輸送前即應要求中油前鎮儲運所關閉其管線上之阻閥,是當日晚間出現異常現象,應非中油阻閥未關閉所致。遑論依戌○○於刑案偵訊中所述:「後來我有打電話向另一個前鎮石化站詢問,問他們送料的閥有沒有關掉,他回答說要先去確定,再跟我們回報,後來他們有回報說是有關著的」等語,比對中油前鎮儲運所技術員高春生於刑案偵訊中證稱:「我接到李長榮大社廠電話,是對方告訴我他們的管線異常,問我我們的管線有沒有關好,也就是針對我們與李長榮大社廠在4吋管間我們這一端的泵 浦有沒有關好,我看一下我的紀錄流量計,在7月31 日的0時到李長榮大社廠打這通電話給我時,流出量 都是0,我也確認當時泵浦都有關好,我有打電話給 李長榮大社廠說」、「(當晚9時8分李長榮大社廠打電話到前鎮儲運所通話時間12秒、當晚9時38分李長 榮大社廠打電話到前鎮儲運所,通話時間13秒、當晚9時53分前鎮儲運所打電話到李長榮大社廠,通話時 間40秒)三通應該是我跟李長榮大社廠的通話」等語,可知在當晚9時53分已藉由與前鎮儲運所的電話聯 繫,確認前開異常之發生要與中油前鎮儲運所阻閥無涉(見刑案證據卷㈢第88頁背面),又華運公司於當晚在進行自循環程序前,亦已再次確認周邊的阻閥旋緊,是客觀上顯無旁流狀況發生之可能,其等主觀上對此節亦均知之甚明,是華運公司前揭所辯,顯係事後推諉之詞,要非可採。 ②針對榮化公司辯稱前開異常亦可能為流量計故障、華運公司泵浦換台操作、閥件損壞、阻閥關錯閥門所致: 榮化公司、庚○○、地○○、己○○、戌○○、辛○○雖另辯稱:榮化大社廠流量計歸零可能原因,依據過去經驗包含流量計故障、華運公司泵浦換台操作、閥件損壞、阻閥關錯閥門所致,因此榮化公司操作人員配合等待華運公司找出異常原因云云。惟查,華運公司人員在接獲榮化公司戌○○關於流量異常之通知後,已藉由:①巡視泵浦週邊設備是否異常、②打自循環、③外送試打等步驟,排除前開異常情形為泵浦、儀錶故障所致,並將測試結果轉知戌○○,足見雙方聯繫管道通暢,榮化公司已知異常與前開所指泵浦換台操作、閥件損壞等因素無關,雙方並進而合意為後續之持壓測試,是榮化公司前揭所辯,亦堪認為飾卸之詞,並不足採。遑論華運、榮化公司當日之值班日誌均未記載有「流量計故障、華運公司泵浦換台操作、閥件損壞、阻閥關錯閥門」之情形,有華運、榮化公司之值班日誌附卷可考(見訴卷第30頁;訴卷第102頁),益證前開多種可能因 素於當日均未曾發生,堪可認定。 2.華運、榮化公司操作人員於懷疑地下管線洩漏時,即應依其等公司內部規範,採取停泵、巡管、通報警消單位等措施,詎其等均未為之,應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⑴華運、榮化公司操作人員於懷疑地下管線洩漏時之注意義務暨義務違反: 依甲○○於刑案審理中所證:在整個操作正常狀態下,壓力、流量應該要維持穩定,如果壓力、流量有變化,兩端第一時間就要趕快互相聯絡,是不是有一些製程或操作狀態上的改變,如果無法確認變化是因此造成,即應停泵,通知現場人員進行巡管,並請儀電人員檢查是否儀錶故障或有無其他異常,如巡管及進行設備檢查均沒有發覺任何異常,這時候才考量是否要進行保壓測試等語;又依宇○○於刑案審理所證:如果懷疑有洩漏之虞的話,就是先停泵再巡查,每個狀況都考慮過了,巡管也都巡管過了,都沒有發現有洩漏的地方,為了要決定還要不要再輸送,便會做保壓測試(以上分別見刑案證據卷㈢第155背面、第 183頁、第185頁),據上,在華運、榮化公司人員懷疑管線洩漏之情形下,採取之步驟即應為停泵、巡管(含設備檢查)、通報警消單位,此參以榮化公司大社廠標準作業手冊《乙烯、丙烯地下輸送管線洩漏緊急處理程》5.2.1 、5.3.1、5.2.2等規定「收料進行中,每小時送料與收料量異常短缺時,或送料方未停止送料而收料突中斷時」「立即聯絡送料單位立即停送,並關閉送料阻閥隔離之,改以備用管路輸送來供應生產,待查明原因是否儀錶故障或是洩漏,當故障排除後才可以進行收料」、「夥同相關公司前往現場察看,必要時進行手工開挖確認洩漏源頭」,及華運公司標準書《製程異常之緊急處理程序》4.1、5.3、6.7規定「管路輸送時發生之洩漏,首先第一步驟,一 定要停止所有的操作,並隔離洩漏源,視情況穿戴安全防護器具,進行止漏工作」、「管線氣送及液送部分,迅速停止氣送或液送之操作、並關斷氣送或液送之緊急關斷閥,同時由控制室人員通知下游廠商因應,現場人員再察看洩漏源前後最近處,是否有可關斷之阻閥,並將其關斷後,再進行止漏及後續搶救工作」、《緊急應變計畫書》:「乙烯、丙烯等有大量洩漏而有危險之虞,無法繼續運轉,現場主管往上呈報後立即下令停止運轉設備,採取安全措施」、「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當本廠發生緊急意外事故時,通報系統以控制室為中心向外通報...分為 廠內通報和廠外通報(前鎮消防隊)」及等規定益明(見刑案證據卷㈢第1頁背面、第7頁、第23頁),詎其等均未經巡管程序,逕決定對管線進行保壓測試,堪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⑵關於華運公司辯稱其不負巡管義務云云為不可採之說明:華運公司雖另以:巡管義務係源自於對管線之保養維護義務,系爭管線為榮化公司所有,依華運、榮化公司簽訂之系爭委託儲運合約,亦未約定應由華運公司進行維護,甚且合約第7條第1項明訂「因運送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本約原料或第三人生命、財產毀損滅失之危險...經地下管 線輸送者,自乙方(即華運公司)流量計時起,即由甲方(即榮化公司)負擔」,故華運公司本來就沒有原告所指之巡管義務存在。至華運公司標準書《地下管線巡查程序》雖有將系爭4吋管線納入巡查範圍,惟此僅係基於維護 與榮化公司之商誼所採取之額外服務,此觀華運公司就系爭4吋管線之巡管頻率明顯少於其他地下管線一情即明云 云置辯。惟查,103年7月31日當晚丙烯外洩既係在華運、榮化公司丙烯輸送作業操作中發生,該危害狀態為華運、榮化公司共同製造,華運公司即不得推諉不負後續之巡管責任。況依華運公司標準書《製程異常之緊急處理程序》:管線液送部分,迅速停止液送之操作、並關斷液送之緊急關斷閥...現場人員再察看洩漏源前後最近處,是否有 可關斷之阻閥,並將其關斷後,再進行止漏及後續搶救工作(見刑案證據卷㈢第7頁背面),則華運公司人員在液 送作業中發生洩漏時,既應找尋洩漏源、進行止漏及後續搶救工作,即難謂其無巡管之責任。參以午○○於偵訊中亦陳稱「(問:依你的專業,若懷疑地下管線破裂,要如何進行測試?)地下管線運作要馬上停掉,人員需要到有破裂的地方進行觀察,不會再對管線進行任何加壓處理」(見刑案證據卷㈢第104-4頁背面),益徵已自承華運公 司操作人員一旦懷疑管線洩漏,即有停送、巡管之義務。另系爭委託儲運合約第7條第1項之約定,充其量僅為華運、榮化公司關於意外事故所致損害賠償責任之分配,僅在華運、榮化公司間發生效力,亦不得對受損之第三人主張,是華運公司辯稱其無巡管義務云云,實非可採。 ⑶關於榮化公司、地○○、己○○、戌○○、辛○○辯稱:公司人員無系爭4吋管之管線圖資可供巡管,且巡管所耗 費時間亦遠多於持壓測試之30分鐘云云,為不可採之說明: ①又地○○、己○○、戌○○、辛○○雖辯稱:系爭4吋 管長達27公里,且當時是在晚間,縱使派人巡管,所耗費的時間亦遠多於持壓測試之30分鐘云云,惟查,當晚自8時46分起,陸續有民眾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即119)報案指二聖、凱旋路口有瓦斯異味及冒白煙之情形,依民眾報案所述:「《時間8:46:07撥入》(119:冒煙,凱旋跟二聖路嗎?)對啊,而且騎摩托車過去有聞到很像是瓦斯的味道;(119:瓦斯的味道嗎?)對, 冒很大的煙」、「《時間8:49:10撥入》(119:那個我們有派,是瓦斯嗎?)好像是瓦斯,冒白煙,很多地方都在冒,有刺鼻味;(119:好,我們有通知人過去 )地面上在冒白煙,整遍的,整個區域都是」,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火警報案電話譯音紀錄表在卷可憑(見訴卷第38頁),足見當天二聖、凱旋路口異味濃厚刺鼻,冒白煙範圍甚廣,災情甚為明顯,消防人員在當晚9 時15分之前即已在凱旋、二聖路口進行大範圍之交通管制,此亦據證人王崇旭於刑案審理中證述在卷(見刑案證據卷㈢第246頁),如華運、榮化公司人員自管線兩 端一同巡管,依當時災變影響範圍甚廣、且引人注目之情形,將無庸費力尋找即可輕易發現洩漏點。況觀之榮化公司大社廠《應變指引》:「若洩漏程度波及廠外,則成立第三應變階段...通知大社工業區消防隊,以便 隨時支援」、華運公司《緊急應變計畫書》:「當本廠發生緊急意外事故時,通報系統以控制室為中心向外通報...分為廠內通報和廠外通報(前鎮消防隊)」之記 載(見刑案證據卷㈢第3頁、第28頁、第24頁),當疑 為廠外地下管線洩漏時應通報消防單位,消防單位在結合民眾報案紀錄等資訊下,針對可疑之洩漏點優先巡管,勢必大幅縮短巡管時間,是榮化公司人員當日未依規定巡管,逕推稱巡管耗費時間過久云云,顯不足採。 ②至福聚公司於86年11月26日即依據中油公司提供之資料繪製完成系爭4吋管線路徑圖(含整流站位置圖),有 李長榮公司所屬地下原料管線平面佈置圖附卷可憑,又因福聚公司於89年間委託中油公司進行系爭4吋管線管 位偵測及衛星定位,而取得系爭4吋管線之衛星定位成 果圖(由福聚公司陳喬松簽收),業經認定如前,前開管線圖資堪認已足供榮化公司於管線異常時進行巡管。遑論華運公司受榮化公司委託儲運丙烯,因使用系爭4 吋管線進行輸送,華運內部即要求應定期巡視管線,有該公司標準書《地下管線巡查程序》之規定在卷可憑,榮化公司身為系爭儲運丙烯契約之委託人、復為系爭4 吋管線之所有權人,豈有無管線路徑圖可供巡管之可能,是榮化公司以中油公司未交付系爭4吋管管線圖資, 其無從進行巡管云云,顯屬牽託之詞,要不可採。 3.華運、榮化公司人員當晚合意進行之持壓測試未考慮飽和蒸氣壓,誤認測試結果為管線未洩漏而重送丙烯,致丙烯洩漏量增加、外洩丙烯濃度達2%~11%之爆炸濃度而引發系爭氣 爆事件。 ⑴華運、榮化公司人員當晚進行之持壓測試,忽略丙烯飽和蒸氣壓之特性,為無效之測試,其等基此測試結果並進而決定重啟泵送程序,應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華運公司於當晚9時5分進行外送試打,惟管線壓力仍未回覆正常,子○○便將現場數據及情形電話告知華運公司前鎮廠工程師午○○,午○○與榮化公司大社廠工程師辛○○電話聯繫後,決定兩端關閉阻閥,以管內既有壓力靜置30分鐘之方式進行持壓測試。午○○將此結論回報至華運公司控制室子○○知悉,便於同日晚上9時40分進行測試 ,至10時10分榮化公司人員因見華運、榮化兩端管線壓力分別為13.5公斤與13公斤,故認管線沒有破口,華運公司即於當晚10時10分重新啟動P303泵浦,並於10時15分開啟廠區內地下管線阻閥運送丙烯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戌○○手寫紀錄「21:40~22:10雙方Valve關,check管線壓力為13.5k,無漏」、子○○手寫紀錄「21:45大 社阻閥關斷開始試漏,管壓我方13kg、大社13.5kg,未降;22:00大社來電:低液位要求泵料,致電亨:可否泵料,經協調後同意泵料;22:10P-303Run;22:15開始泵料」在卷可憑(見訴卷第20頁;訴卷第120頁)。被告 華運、榮化公司判斷管線無洩漏所憑之理論為:只要設備內之壓力高於大氣壓力,此時僅須關閉管線之兩端,若管線有破口,內容物即會由內往外洩,最終導致管內壓力下降。惟管線兩端壓力經測試後仍維持13.5公斤與13公斤,因之判斷管線未破裂。惟華運、榮化公司所採之前開判斷標準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前開持壓測試結果因忽略飽和蒸氣壓,致誤判管線壓力正常等語。應審究者厥為何謂飽和蒸氣壓?又榮化、華運公司人員於當晚進行管線測試時應否將丙烯之飽和蒸氣壓納入考慮?經查: ①液態與氣體平衡狀況所需的壓力即謂飽和蒸氣壓。以水為例,加熱到100度水分子剛好變成氣態,這就是它的 飽和溫度,但如果繼續加熱至101度、102度水分就會蒸發出去因而慢慢減少,故100度以上就叫做過熱溫度, 而水液態與氣態平衡的溫度是在100度,此業據宇○○ 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又高壓氣體與一般常壓液體不同,在輸送常壓液體之情形下,倘管線出現破口,泵浦停掉,因為它是不可壓縮性的,所以液體的壓力會藉由這個破洞瞬間快速地下降,而達到與管線外壓力平衡。但輸送中高壓氣體一旦遇破洞,泵浦給它壓力,它就會從破口洩漏出去(因管線外為一大氣壓,泵浦啟動後將使高壓氣體自高壓處往低壓處跑)。等到泵浦壓力停掉,管線內的壓力會繼續往下降,但降到飽和蒸氣壓的時候,高壓氣體會繼續揮發,從液態變成氣態,一直不斷地氣化,破口的面積不會大到讓所有的物質在瞬間可以氣化完畢,所以管線還可以維持在飽和蒸氣壓的壓力。直到管線裡面的液態部分已經幾乎全部氣化為氣體,這個壓力才會很快地降下來,亦據甲○○於刑案審理中證述在卷(見訴卷第54頁背面)。據上可知,丙烯於常溫下原為氣態,為利運送加壓使之成為液態,惟當管線出現破口使管內壓力驟降,破口面積又未大到足以使管線內之液態丙烯瞬間氣化完畢時,丙烯即會持續自液態轉為氣態,飽和蒸氣壓即為丙烯之氣體、液體狀態達到平衡時所呈現之壓力,換言之,依高壓氣體之特性,當管線出現破口時,管線壓力之變化不會直接下降至0kg/c㎡,而會先下降至飽和蒸氣壓,並待液態丙烯均氣化 後,壓力始會再次下降至0kg/c㎡。 ②至丙烯之飽和蒸氣壓為若干,依宇○○於刑案審理之證詞「管線在沒有輸送的時候,管線內殘留的丙烯有部分會蒸發,管線的壓力大概都在13至14公斤之間,就是管線裡面丙烯的飽和蒸氣壓」及中油公司105年1月22日油儲發字第10401913830號函:「丙烯停止泵輸作業後, 管線壓力會停留在飽和蒸氣壓,若管線沒有破漏,壓力為持續維持在15kg/ c㎡,並隨溫度略有升降」(見刑 案證據卷㈢第187頁背面、第75頁),堪認丙烯之飽和 蒸氣壓視當時之溫度約介於13~15kg/c㎡之間。對照PT-708於當晚操作壓力之變化,當天管線之操作壓力原維持41kg/c㎡,惟自8時44分51秒起快速下降,直至8時50分10秒已降至14.988kg /c㎡、8時56分37秒降至13.837kg/c㎡,足見自8時44分51秒至8時56分37秒短短12分鐘間,管線壓力已驟降28kg/c㎡。此後,管線壓力除於9 時23分51秒再次下降至12.988 kg /c㎡外,直至翌日0 時24分33秒間(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均維持在12kg/c㎡,堪認管線自8時44分51秒因破口形成而出現壓 力變化,直至8時56分37秒間丙烯液態、氣態達到平衡 ,故壓力維持在13~12kg /c㎡之飽和蒸氣壓,由此, 華運及榮化員工見管線流量、壓力出現異常所進行之持壓測試,管線兩端壓力在經過30分鐘後仍維持在13.5公斤與13公斤,係因適達丙烯之飽和蒸氣壓所致,其等誤以為管線壓力未再下降即可判斷管線並無洩漏,顯未將丙烯之飽和蒸氣壓納入考量,參酌地下長途管線測漏方法應為操作人員之基本知識,惟如不瞭解物質飽和蒸氣壓之概念將無法進行有效測漏,是應認管線內可能形成丙烯之飽和蒸氣壓,應為華運、榮化當天操作人員應注意且能注意之範疇,此參以宇○○於刑案審理證稱:「飽和蒸氣壓在業界應該是一個基本知識」、乙○○於刑案偵訊中陳稱:「(問:保壓測試要多久?)上次地震研討會是寫30分鐘...對方應該要輸送比常溫蒸氣壓更 高的壓力」(見刑案證據卷㈢第170頁、第234頁背面)等語益明,是華運、榮化公司當天操作人員經由無效之持壓測試後,誤認管線未洩漏,並進而決定重啟泵送程序,自有注意義務之違反甚明。 ③被告雖質疑:僅有在密閉環境下才有形成飽和蒸氣壓之條件,倘系爭4吋管線之破口係晚上8時許即形成,則因管線已非密閉環境,華運、榮化公司操作人員於9時40 分至10時10分進行之持壓測試,應無須將丙烯之飽和蒸氣壓納入判斷是否洩漏之考量云云,惟依前揭宇○○、甲○○之證詞可知,飽和蒸氣壓即指液態與氣體的平衡狀況,管線出現破口後,液態丙烯瞬間氣化,當「破口的面積未大到足以讓所有的物質在瞬間氣化完畢」,而丙烯的液態、氣態達到平衡時,仍會產生飽和蒸氣壓,此核與證人即中油公司操作員彭金虎於刑案審理中證稱:「(問:壓力下降代表何意思?)就是有洩漏,假如下降多的話,那就代表有洩漏」、「(問:如果破口很大,洩漏很多的話,壓力會如何變化?)會降低」、「(問:時間要花多少?)看多大,因為像丙烯的飽和蒸氣壓,它壓力不會下降很快,它會下降,但不會很快」等語相符,況自PT-708顯示上述管線客觀之壓力變化,核已與飽和蒸氣壓之概念相符,甚且,縱然在當晚11時56分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PT-708顯示管線壓力直至翌日0時24分33秒仍均維持在氣爆事件發生前之12kg /c㎡,管線壓力亦未出現明顯的下降一情益明。另縱參以榮化公司提出系爭梁仲明博士報告亦提及:「當破裂發生時,破裂口附近的管線壓力將會快速的從正常操作的40大氣壓降到10-13的飽和蒸氣壓」(見訴卷第20頁) 、華運公司提出Exponent公司專家意見:「4.1概論: 管線破裂之後,從破口流出之丙烯會經過數各特別之狀態。當管線壓力突然下降之初,液態丙烯會因管線減壓而從破口外洩,接著丙烯會以氣體、液體兩相共存的情形從破口洩出」、「4.2起初的減壓:在管線破裂前的 一瞬間,管線內充滿液態丙烯(109公噸),管內壓力 為42kg/c㎡。依據純丙烯的蒸氣壓為14kg/c㎡(表壓力則為13kg/c㎡),故管線內液態丙烯的溫度為305K(32℃)。當管線發生破裂時,原本被壓縮的液態丙烯會隨著壓力下降而開始膨脹至密度達到飽和密度」、「最初發生(壓力)之劇烈下降起因於管線發生破裂。而第二次壓力劇烈下降的原因則是管內之液態丙烯已全部氣化」(見訴卷第242頁背面、第249頁背面~第250頁) ,均核與本院前揭關於管線破裂後,丙烯之飽和蒸氣壓對於管線壓力變化之影響所為之認定一致,益徵此為業界之常識,是被告前揭所辯,明顯昧於事實,要不可採。 ④華運公司、午○○、酉○○、子○○等人雖辯稱其等當晚以管內既有壓力(未以操作壓力或至少高於飽和蒸氣壓之壓力)進行測試,符合一般業界常規並無疏失云云,惟其等就所採測試方法符合業界常規一節,除援引其等中子○○、酉○○於刑案審理之證詞外,即未再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為憑(見訴卷第7頁~第8頁),尚難僅以其等對己有利之陳述逕認所辯為真。況其等對於系爭4吋管線之破裂係發生在前開持壓測試前一節均不爭執 ,惟對於何以採行業界常規之測試方法卻未能檢測出管線破裂一節提出合理之說明(見訴卷第134頁),益 徵所辯顯與事實不符,要不可採。 ⑵華運公司人員倘未於當晚10時15分重新泵送丙烯,增加丙烯外洩速率及外洩量,則應可避免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換言之,華運、榮化公司人員基於前開無效之測試結果,進而決意重啟泵送程序,致外洩丙烯濃度累積達爆炸濃度之上下限範圍內因而引發系爭氣爆事件,其等重啟泵送之行為,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 ①如華運公司於當晚9時15分外送測試後,見管線壓力仍 未回復至原本操作壓力即停泵,則外洩之丙烯未必能累積達爆炸濃度之上下限範圍。 經查,丙烯之爆炸濃度界限為2%~11,有丙烯安全資料表在卷可憑(見訴卷第40頁),又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氣爆原因調查鑑定書」:丙烯常溫時會被點燃,最小點火能量約僅0.282mJ,箱涵內外任何熱源,均有可 能著火造成氣爆。以「箱涵外」熱源為例,如汽機車排氣管火星、引擎啟動火花、平交道管制站內火源、管制區域外居民或路人抽菸、檳榔攤冷凍櫃壓縮機啟動火花、路邊台電公司變電箱放電火花、機械撞擊火花、汽車觸媒轉化器熱源、脫除人造纖維衣物時靜電火花...等 熱源,皆可能於遠處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回火至雨水下水道箱涵,造成大規模氣爆;而「箱涵內」熱源如伸縮性高分子聚合物(保護層)遇外洩強制振動積聚內能自燃、丙烯氣體受管壁鐵鏽催化裂解反應熱、箱涵內丙烯氣體因流動或攪拌所產生之靜電荷、洩漏源破孔外翻管壁金屬之外洩振動碰撞火花、其他穿越雨水下水道箱涵配線...等熱源,皆可能直接引爆箱涵內爆炸性混合物 等語(見刑案證據卷㈠第3頁背面),足見丙烯極易引 燃,依足以引燃之眾多可能情境均為生活中隨處可見一情觀之,堪認丙烯一旦達爆炸濃度上下限範圍即可能在甚短時間內引爆,本院依此認定外洩丙烯之累積濃度直至當晚11時56分(即系爭氣爆發生時)始恰達爆炸濃度之上下限範圍。據此,如華運、榮化公司員工至遲於當晚9時15分外送測試時,見管線壓力猶未能回復正常, 即停泵、關閉阻閥,將大幅降低丙烯之洩漏量,此參以甲○○於刑案審理中證稱:「(問:所以如果繼續泵送的話,是否有可能洩漏量會更多?)是」等語即明(見刑案證據卷㈢第217頁),則倘9時15分即停泵不再輸送,外洩之丙烯濃度未必會達爆炸濃度之上下限範圍內。。 ②積存於管線內之丙烯持續外洩並稀釋於大氣中,惟只要丙烯不會因短時間內外洩量暴增(例如重新加壓泵送),致濃度驟達爆炸濃度上下限,即不致引發系爭氣爆事件。 又停止泵送後管線內積存之丙烯雖仍會持續外洩至箱涵內,惟斟酌系爭4吋管線之破口非大,丙烯洩漏速率甚 慢,此參以丙烯之飽和蒸氣壓可自當晚8時50分10秒維 持至翌日0時24分33秒一情即明,此時如華運、榮化兩 端均回抽丙烯至燃燒塔排放,勢更減少丙烯之外洩量。遑論箱涵原本設計上就是要讓側溝的水排入,此亦據前高雄市水利局監工楊延文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㈠86之41背面)亦非完全密閉之空間,箱涵內之丙烯仍可沿進入口、集水井、側溝等間隙稀釋於大氣中(見訴卷第115頁雨水下水道及地面逕流收集系統 示意圖),此亦與環保局稽查人員於當晚10時19分、11時20分在凱旋三路路面先後進行鋼瓶、採臭袋採樣,均得採集到丙烯一節相符,堪認外洩之丙烯,仍會持續自箱涵逸出並於大氣中稀釋,只要丙烯不會因短時間內外洩量暴增(例如:重新加壓泵送)致濃度驟達爆炸濃度上下限,斷可避免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至為明確。是華運公司、午○○、酉○○、子○○辯稱一旦地下管線出現破口,華運公司、榮化公司及消防單位均無法針對為箱涵包覆之管線進行止漏之前提下,縱華運公司未於10時15分重新泵料,惟管內存有之109公噸丙烯(飽管 狀態下管內即有109公噸丙烯)仍會瀉出,是華運公司 於當晚10時15分有無重新泵料,均不影響氣爆結果之發生云云,要不可採。綜上,華運、榮化公司員工於進行錯誤持壓測試後,誤認管線無破口,而在未查明自當晚8時50分至9時15分之間操作時呈現流量、壓力異常原因之確切原因,逕於當晚10時15分重新泵送丙烯,致丙烯洩漏量增加而達爆炸濃度上下限範圍並引發系爭氣爆事件,其等重新泵送之行為自堪認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 ③本院認華運公司提出EXPONENT報告不可採之說明: A.華運公司提出EXPONENT報告謂:系爭4吋管線於破口 形成前係呈飽管狀態(亦即當時管線內本貯存109公 噸之丙烯),丙烯自破口洩出之速率維持每小時25.8公噸(殊不因華運公司重新開始泵料而增快),又自破口形成至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丙烯外洩數量為 84.6公噸,並依此辯稱華運公司未重新泵料時,管內原存在丙烯洩空之時間點原本就在氣爆發生後,故華運公司縱未重新泵料,仍會有相同數量之丙烯洩漏而造成相同規模之氣爆事件云云(EXPONENT報告英文、中譯版見卷第237頁~第286頁),惟EXPONENT公司係華運公司透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所委任,委任內容為量化當天自最初管線異常至氣爆發生期間,即9 時至10時15分間(按即華運公司重啟泵送前)、10時15分至11時35分間(按即華運公司重啟泵送至停泵期間)該兩段期間丙烯洩漏的速率,有委託合約在卷可憑(訴卷第232頁),明顯關涉華運公司人員當日 10時15分重新泵送行為之法律評價,EXPONENT公司應無可能作成違反華運公司利益之報告結論,是EXPONENT作成之報告結論尚難遽信。參以榮化公司提出系爭梁仲明博士之報告亦對EXPONENT報告提出質疑謂:「Exponent報告計算出管線破裂口的洩漏速度為26MTh (即前所指25.8洩漏速率)是根據管線在破口附近的壓力恆為14kg/c㎡且溫度為32℃下做出的計算...b. 該篇報告假設在整個事件中,甚至在破裂口的附近,丙烯都可以從附近的土壤吸收到足夠的熱量以供汽化,進而維持管線甚至在破口附近的溫度在32℃,這個假設是非常有瑕疵的假設,當管線與土壤都維持在32℃時,在管線和土壤之間就完全沒有溫度差距,也就不會有任何熱量傳達到丙烯之中。如果破口發生了,因為管內的壓力下降的關係,在破口內的溫度也會一定比32℃低很多。c.該篇報告另外一個有瑕疵的假設,為假設是分層的兩相流,進而忽略氣相流在管線中的所有壓損。在汽化介面開始由破口往上游及下游移動後,摩擦損失造成的壓降是不能被忽略的。舉例來說,如果管內氣體/液體介面距離破口約一公里遠, 氣相的流體流速估計就會減緩30%。破口附近的壓力 就必須降低到14kg/c㎡以下,才能在分析的期間內使管線中產生流體的流動」(見訴卷第249頁),由 此可知,Exponent報告關於丙烯洩漏速率,係以「管線在破口附近的壓力恆為14kg/c㎡且溫度為32℃」為前提進行計算,惟此假設前提原及存有前開科學上之瑕疵,難認與當時客觀情形相符。 B.又依系爭梁仲明博士報告:「Exponent的報告討論了在泵浦重新啟動後,對丙烯洩漏效率的影響。該篇報告的結論為,正常的27MTh的泵浦打出量在重新啟動泵 浦的80分鐘內並不足以讓氣液介面推回破口附近(晚上10:15pm到晚上11:35),才得以維持26MTh的氣 相洩漏速度...根據泵浦應該在破口形成後才做重啟 啟動的重要假設,泵浦的打出量應該比該篇報告用來推論的27MTh還要高,這是因為有破口的管線對泵浦 而言,有效長度只剩下4公里,壓力損失是降低的。 一般正常從華運到李長榮大社廠的流量是23-23.5MTh,這是被泵浦提供的壓力限制。從該泵浦的性能曲線得知,當破口形成的時候,泵浦可以提供36MTh或更 高的泵出量。這樣的流量遠比該篇報告估計的27MTh 為高,甚至會改變Exponent整篇報告的結論」(見訴卷第249頁背面)。依其所述關於破口形成的時候 ,泵浦可以提供36MTh或更高之泵出量等語,足以打 擊EXPONENT報告中「破口形成後,丙烯自破口洩出之速率仍維持25.8公噸,殊不因華運公司重新泵料而增快」此一脫免華運公司重新泵料對氣爆事件影響之關鍵性結論,而適與本院關於華運公司於當晚10時15分重新泵料之行為將加速管內丙烯外洩、增加丙烯洩漏量之認定相符。綜上,堪認Exponent報告關於「華運公司縱未重新泵料,仍會有相同數量之丙烯洩漏而造成相同規模之氣爆事件」之結論,並不足採。至華運公司另委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徐啟銘附和EXPONENT報告結論所提出之「針對高雄氣爆事件中丙烯洩漏及氣爆原因之分析」一文(見訴卷第11頁~第16頁),亦難認可採。 4.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組長地○○、操作領班己○○、控制室操作員戌○○、工程師辛○○;華運公司領班酉○○、工程師午○○、操作員子○○未於當晚9時15分外送測試後立即 停泵、巡管、通報消防單位,又於9時40分至10時10分進行 錯誤之持壓測試,並進而依該錯誤持壓測試之測試結果於10時15分重啟泵送,應認均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⑴103年7月31日當晚出現丙烯流量、管線壓力異常時,地○○為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組長,於值班時段負責管理包含控制室在內之所有廠區部門。己○○為大社廠操作領班,負責監督、督導控制室現場操作工作、協調其他部門,並直接向地○○報告。戌○○為控制室操作員,負責電腦操作、監控DCS控制台從收料到粉出之製程,並於作業出現 異常狀況時及時回報並為適當之處置。辛○○為工程師,負責大社廠收料運輸之調度;酉○○係華運公司領班,於值班時段負責管理包括乙烯、丙烯區、現場操作區、控制室區等全區,為緊急應變第一階段指揮人員,並於遭遇無法處理狀況時通報工程師或課長。午○○係華運公司工程師,負責現場設備異常維護、不定時查看下游廠商管線及流量計有無異常現象、設備元件之逸散即時處理等工作。子○○係華運公司控制室現場操作員,監控全廠各區運轉設備,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華運公司工程師、操作領班、控制室操作員工作規範說明書附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㈢第60頁~第61頁)。其等職掌均與當晚丙烯輸送作業有關,對於丙烯輸送流量及管線壓力俱出現異常、華運公司進行自循環及外送測試猶無法排除管線壓力過低,暨後續華運、榮化兩端關閉管線阻閥以管線既有壓力進行持壓測試,復因未將丙烯飽和蒸氣壓之特性納入考慮致誤認測試結果為正常之客觀經過均有認識並參與,應可合理期待對當晚應如何進行正確應變處置提出意見,詎其等均未於當晚9時15分外送測試後提出停泵、巡管、通報消防單位 之要求或建議,又於9時40分至10時10分進行錯誤之持壓 測試,並進而依該錯誤持壓測試之測試結果於10時15分重啟泵送,應認均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⑵至地○○雖辯稱:其為榮化公司大社廠生產作業區之值班主管,值班時段並不負責一般行政管理區;戌○○辯稱:依職責其當日必須堅守在控制台前監控電腦螢幕;己○○辯稱:其雖為大社廠操作領班,但僅負責監督、督導控制室現場操作工作;辛○○辯稱:其並不負責於丙烯運送過程發生問題時負責協調處理云云,惟查,其等之職責範圍均涉及當日之丙烯運送,復對當晚出現之異常情形或進行之測試均有認識或參與,縱所辯為真,依前開說明,其等負有提出正確應變措施或糾正錯誤之義務,詎均未為之,仍應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另辛○○對於其負責榮化大社廠收料運輸之調度並不爭執,則當日丙烯運送過程發生問題致無法滿足當日預定之收料量,自仍應由其協調處理,參以午○○於刑案偵訊中陳稱:「子○○希望我與李長榮公司大社廠那邊的人員協調,做異常測試。我就打電話給李長榮公司大社廠的辛○○聯絡,辛○○是我對李長榮大社廠的聯絡窗口...我在電話中跟辛○○要求『我們現在 泵浦有異常,要做測試,希望他們能配合我們做管線的耐壓試驗』。辛○○同意我們配合我們測試,但是他們現在用料的需求很大,希望測試的時間不要太長」等語(見刑案證據卷㈢第102頁),可見當日在丙烯輸送過程發生異 常時,實際亦由辛○○、午○○為對口單位進行協調,當天異常能否排除,亦涉及辛○○收料運輸之調度工作能否完成,是辛○○前揭所辯,顯與事實不符,要不足採。 ㈣關於被告抗辯高雄市政府對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同有過失之認定: 1.系爭箱涵包覆管線之施工方法違反工程常規,並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負責設計、監造、驗收之原告所屬公務人員趙建喬、邱炳文、楊宗仁均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是原告就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亦應負責。 ⑴被告辯稱:系爭氣爆事件係肇因於原告所屬公務員80年間施作系爭排水箱涵工程時,容任承包商未依設計圖說施工,使系爭4吋管線為箱涵懸空包覆,應有過失等語,為原 告所否認,經查,管線與箱涵不得抵觸(廣義之「抵觸」含埋設於箱涵頂板)為工程常規,業經認定如前,系爭北側箱涵埋設位置適遇系爭3條管線,設計時由設計單位、 施工時即應由施工單位協調遷改,亦據時任設計科科長之吳宏謀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㈠第86之13背面),惟系爭箱涵埋設工程於設計時、施工時均未通知中油公司辦理管線遷改,已如前述,承商瑞城公司施作箱涵適遇系爭3條管線,即採箱涵包覆管線之施工方法完成 工程。依箱涵與管線高程計算,管線管底高程為海平面4.7至5.05公尺、箱涵頂板上方高程為5.24至5.26公尺,箱 涵頂板厚30公分,箱涵頂板下方高程為4.96至4.96公尺,依此,4.7公尺的管線高程即會在箱涵底部之下(即海平 面4.7公尺係在4.94公尺之下),致系爭3條管線中僅6吋 、8吋管線上端嵌入箱涵混凝土,系爭4吋管線則傾斜一個小角度懸空穿越箱涵,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箱涵埋設工程設計圖、竣工圖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88頁、第93頁),因而致箱涵之設置違反工程常規,系爭4吋管線遭懸空包覆部分,並因無法經由土壤介質獲得陰 極防蝕電流之完整保護,復因排水箱涵內腐蝕環境之侵蝕導致管壁漸薄而出現破口。 ⑵系爭排水箱涵之設置,係由時任水工處幫工程司之趙建喬負責繪製設計圖、工程員邱炳文擔任箱涵埋設工程之監工、楊宗仁擔任埋設工程之初驗、趙建喬則擔任主驗,茲就其等過失行為導致管線與箱涵抵觸結果說明如下: ①針對設計部分: A.系爭肇禍箱涵原欲埋設於系爭3條管線敷設圖所示計 畫性箱涵之位置,且因中鼎公司在原擬埋設位置已將管線高程提高,故無管線與箱涵抵觸之虞。惟系爭箱涵埋設工程之設計者趙建喬為避免箱涵與臨港線道岔抵觸,另循系爭80年8月21日協調會會議結論,將箱 涵偏移道岔7公尺,此際,其已可知悉管線將與箱涵 抵觸,此參以其於繪製之箱涵埋設工程設計圖已標明「8"4"6"三支中油高廠管線管底高程EL4.7-5.05M」 即明,又參酌趙建喬於系爭80年8月7日協調會後,悉心比對中油公司80年8月15日(80)工木字第63號公 文提供系爭3條管線敷設圖之管線高程,並於公文簽 辦箋記載「經查管線高程與本工程結構體尚無抵觸」(見刑案證據卷㈠第47頁背面),足見管線與箱涵有無抵觸始終為趙建喬設計系爭箱涵埋設工程之審查重點,亦為水工處設計科於設計時多次與各管線、鐵道等單位召開協調會之原因,趙建喬卻疏未注意管線高程已與箱涵抵觸,而未依吳宏謀前開所證:設計時由設計單位、施工時由施工單位協調遷改等語,協調中油公司辦理試挖或管線遷改,僅於設計圖附註13記載「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改」即將協調管線遷改一事推由施工處理,顯未盡職責而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B.原告雖主張依趙建喬之設計,係欲將系爭3條管線埋 設於箱涵頂板云云,惟查,依系爭3條管線高程與施 作箱涵之相對位置,高程4.7公尺之管線即無法埋設 於箱涵頂板。況如設計上欲將系爭3條平行鋪設之管 線包覆於箱涵頂板,則必然使鋼筋位置變動,混凝土強度勢必隨強而將箱涵頂板增寬、加厚,以免往來車輛重壓而致箱涵及被包覆在內之管線受損變形,然由本院箱涵工程單孔箱涵結構設計圖(場鑄)觀之,箱涵上下頂板及兩側鋼筋依序排列,未見箱涵頂板有包覆管線之設計,且趙建喬於刑案審理中亦自承:「設計圖第3張是場鑄的部分,也就是包覆中油管線部分 的斷面圖,那個一點一點的部分是鋼筋,畫直線的也是鋼筋,就是頂板厚度30公分裡面的。鋼筋與頂板的最外層要留5公分保護層以保護鋼筋,上下各5公分。這個斷面圖沒有顯示管線要如何包覆或如何附掛或如何全部嵌在箱涵頂板」(見刑案證據卷㈠第79頁背面),是原告主張要不可採(至本院107年1月22日兩造雖同意將「依其(按即趙建喬)設計系爭3條管線應 埋設於箱涵頂板」,惟此並非被告所主張之事實,且核與趙建喬於刑案之答辯相符(見刑案證據卷㈠第69頁背面、第79頁),並非對原告不利之事實,無自認規定之適用,本院仍得依職務上已知之上開事證為認定,不受其拘束,併予敘明)。 ②針對監工部分: 依系爭箱涵埋設工程設計圖附註13記載「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改」,及系爭箱涵埋設工程說明書第14條規定「工程每 進行至某一階段,如板模支架、鋼筋紮放,承包人員均須報請監工人員查驗認可後,始得進行次一步工作」、證人吳宏謀於刑案審理中證稱:監工要監督包商按圖施工,施工重點的現場查核很重要,包括混凝土澆築及鋼筋紮放,在澆置混凝土前鋼筋綁紮都要先檢查過才能澆置混凝土,監工人員一定要到場;施工科接到這個工程要進行施工,就必須協商抵觸管線單位進行試挖、前高雄市水利局監工楊延文證稱:監工基本上都會去工地看。基底開挖之後,我們要確認開挖的高程對不對,那是一個管控點,紮完筋我們要看紮筋量與設計圖說是否符合,這是第二個管控點...等語,邱炳文擔任系爭箱涵 埋設工程之監工,自負有監督廠商按圖施工並協調遷改管線之義務。惟查,系爭箱涵埋設工程將部分管線嵌入箱涵頂板,致鋼筋未依設計圖施作而有所減少,邱炳文如依循前揭規定於澆置混凝土前檢查鋼筋之綁紮,即可發現管線為箱涵包覆一情。遑論依楊延文所證:「(問:在廠商開挖時,挖到有既設桿管線,你們是否有都要去看?)廠商一定會通知現場監工人員去看」、吳宏謀證稱:「(問:承包商是否可能不通知監工就自行施工?)承包商不通知監工,如果監工知道或查驗,可能要全部敲除重做,這個風險很大」(見刑案證據卷㈠第86之40頁、第86之12頁)等語,益徵邱炳宏對箱涵與管線抵觸一事應屬知情。又系爭箱涵與管線抵觸,中油公司均未接獲遷改管線之通知,業經認定如前,據上,堪認邱炳文未依設計圖附註13辦理協調管線遷改,逕由瑞城公司以箱涵包覆管線,應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③針對驗收部分: 經查,驗收人員之職務內容為依據竣工圖實際查驗各工程項目、品質是否與圖說相符,其中「初驗」是非常詳細的驗收程序,基本上所有東西都認為已達到原來圖說的要求才能報初驗,至正式驗收則屬抽驗性質,此業據證人吳宏謀於刑案審理時證述明確。又查,本案箱涵全長計186公尺,前直後斜(為閃避道岔而偏移),採用 部分場鑄(即現地施工)、部分預鑄(廠內施作完成,現場組裝),即橫越火車軌道採用預鑄,銜接凱旋路主幹道採用場鑄,此除經趙建喬於刑案偵訊中陳述明確外,並有系爭箱涵埋設工程平面圖、竣工圖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64頁背面)。系爭肇禍箱涵為場鑄、預鑄之銜接處,復為二聖路要接到凱旋路的主箱涵之高程介入點(凱旋路下水道為主幹道,二聖路為其支流),則銜接處尺寸是否相符、是否密實無縫均為驗收及抽驗之重點,此亦據證人吳宏謀、楊延文於刑案審理中證述明確,惟初驗楊宗仁、正式驗收之主驗趙建喬均未針對前開重點進入箱涵內進行查驗,致未能發現系爭4吋管 線為箱涵懸空包覆一情。遑論依系爭箱涵埋設工程竣工圖亦標示「8"4"6"三支中油高廠管線管底高程EL4.7-5.05M」而與設計圖一致,倘設計時因不知管線實際高程 無法確認是否真有抵觸,竣工圖既反應箱涵實際施作情形,則比對管線與箱涵高程即可得知兩者已相互抵觸,詎楊宗仁身為初驗人員卻未進行詳實之驗收;趙建喬為系爭箱涵埋設工程之設計者,對於何者為工程驗收之重點亦知之甚詳,卻亦未確實核驗,兩人逕於驗收紀錄上記載初驗合格、准予驗收,自均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⑶綜上,系爭箱涵埋設工程於設計、施工階段均可發現有與系爭3條管線抵觸之情事,惟設計人員趙建喬、監造人員 邱炳文均未通知中油公司辦理遷改,容任施工廠商逕以箱涵包覆管線,復未善盡驗收之責,致未發現系爭4吋管線 係懸空穿越於箱涵之排水斷面,是被告辯稱:系爭氣爆事件係肇因於原告所屬公務員80年間施作系爭排水箱涵工程時,容任承包商未依設計圖說施工,使系爭4吋管線為箱 涵懸空包覆等語,應屬可採。至原告雖主張系爭3條管線 於中油公司申請埋設時係輸送油料所用,無法預見事後變更成輸送丙烯云云,惟箱涵與管線不得抵觸為工程常規,此亦為水工處設計科於箱涵施工前一再邀集管線事業單位確認既設桿管線有無與箱涵抵觸之原因,是不論為油管或石化管,均不得為箱涵包覆,是原告前揭所辯,亦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2.原告依所屬部門之管線資訊,原可查知二聖、凱旋路口有榮化公司系爭4吋管線經過,惟因承商坤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將系爭4吋管線圖資建置於公共管線管理平台「八大管線 輸油分類圖層」開啟,致救災人員使用前開平台查詢僅見系爭6吋、8吋管線圖資;原告復未及時整合工務局工程企劃處、捷運工程局之管線資訊,及早通知榮化公司關斷管線阻閥停止運送,亦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⑴經查,原告於103年7月31日當天晚上依其所屬工務局工程企劃處、捷運工程局管線資訊,應已可查知二聖、凱旋路口有榮化公司系爭4吋管線經過,詎其猶未為之。 ①原告所屬工務局為供道路挖掘管理之用,乃將公共管線圖資整合於高雄市公共管線管理平台(下略稱系爭管線管理平台),福聚公司高雄廠即曾以93年7月22日(93 )福廠(工)字第023號函說明其所有系爭4吋管線圖資,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以供建置於前開管理平台。又系爭管線管理平台關於管線之查詢,可使用「八大管線分類圖層」(一般操作者經常使用,設計為全部開啟之功能)、「管線單位別圖層」(管線單位經常使用,設計係針對個別管線開啟之功能)兩種方式開啟,惟不論以前開何種方式開啟,理應均得查知二聖、凱旋路口有福聚公司系爭4吋管線經過,惟坤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略稱坤眾公司)於100年間受託進行高雄縣市合併後 公共管線圖資之改版,僅將系爭4吋管之管線圖資列入 「管線單位別圖層」福聚公司圖層資料(亦未更新為榮化公司),而未歸類在「八大管線輸油分類圖層」統一開啟,致103年7月31日當晚原告所屬工務局工程企劃處人員黃禹穎、張晁騰使用系爭管線管理平台「八大管線輸油分類圖層」開啟,於二聖、凱旋路僅見中油、中石化公司之管線圖資,而未見有榮化公司系爭4吋管線等 情,業據坤眾公司董事長林立義、工務局黃禹穎、張晁騰於刑案偵訊中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12背面 ~第114頁、第115頁~第118頁),因而未能及時通知 榮化公司停止輸送,原告顯疏未進行平台資訊之驗收或核實,自應承擔承商坤眾公司未建置完整資訊之過失。②又道路使用費係依內政部94年3月25日頒佈市區道路使 用費收費標準自95年起徵收(徵收管線94年之道路使用費),系爭4吋管線94年之道路使用費時由福聚公司繳 納,97年間福聚公司函知原告所屬工務局96年道路使用費之徵收對象應更正為榮化公司,此除據證人即原告所屬工務局人員張婉真於刑案偵訊中證述明確外,並有福聚公司97年3月3日福高廠第00000000號函、榮化公司103年2月18日榮化800字第14009號函在卷可憑(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00頁~第104頁),由於道路使用費為管線單位自行申報,並應依「道路別」填報,故對於管線行經之路段,於申報資料中一目了然,此參以榮化公司大社廠102年度高雄市區道路使用費申報明細表「凱旋二、 三路(石化管線)」即明(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04頁背 面),是原告自管線單位申報道路使用費之資料,亦可得知凱旋、二聖路口有榮化公司系爭4吋管線經過。 ③另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針對高雄環狀輕軌捷運沿線(鼓山區、三民區、苓雅區)進行地質鑽探,遂以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1年4月16日高市捷工字第10130380700號函通知鄰近鑽探處之管線單位(含榮化公司)於 101年4月26日進行鑽探前管線調查會議,並於前揭開會通知單檢附地質鑽探位置及其周圍已知並登錄之地下管線圖說,依圖說所示,在介於三多、二聖路段間之凱旋三路即已清楚標示「福聚股份有限公司管線」(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影印資料卷第20頁~第21頁),中石化公司在101年4月26日調查會議中亦表示:「中石化大社廠廠外長途地下管線與『高雄環狀輕軌沿線(鼓山區、三民區、苓雅區)地質鑽探』區域範圍,經查有下所列地段有抵觸...(a)B-46苓雅區林榮里凱旋三路路邊(TOYOTA豐田汽車旁)高雄環狀輕軌地質鑽探施工位置;有中石化6吋丙烯長途地下管線及李 長榮公司4吋丙烯長途地下管線及台灣中油公司8吋油氣長途地下管線,距凱旋三路東側道路範圍線約3.9M,埋設深度約1.5M...提供總廠至林園間長途油管汰舊換新 工程圖F段管線敷設圖」,並提出凱旋三路上標記「李 長榮公司4吋丙烯地下管線位置」之管線圖資(同前卷 第23頁背面、第21頁背面~第22頁背面),是堪認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於系爭氣爆事件前已知二聖、凱旋路有榮化公司系爭4吋管線經過,並已取得相關管線圖資 。 ⑵前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捷運工程局均為原告為執行行政任務而設之組織單位,在職掌範圍內雖各司其職,但彼此間應能夠協調,此在防止災變發生之際益發重要,原告應有彙整所轄各局處關於二聖、凱旋路口管線情資,並做出應變處理之能力。尤其,103年7月31日當晚凱旋三路接近二聖路口、輕軌機廠工區冒白煙,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除將之列入管制範圍內外,並通報捷運工程局防災應變小組,捷運工程局局長及相關主管人員即趕赴現場瞭解事件原因,確認氣體外洩非為輕軌施工所致,有捷運工程局106年12月20日高市捷工字第10631852700號函在卷可憑(見訴卷第268頁),斟酌原告所屬消防局為查明輕軌機廠工區 冒白煙之情形,已通知捷運工程局人員到場,惟雙方卻均未針對工區附近埋設之地下管線情資進行資訊交換,此外,原告亦未能彙整工務局徵收道路使用費之管線情資,被告辯稱:原告機關間橫向聯繫闕如,致未能提供足以即時排除氣爆發生之正確資訊等語,應屬可採,堪認原告對於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同有過失。 ⑶原告雖主張: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僅依管線單位申報資料收取市區道路使用費,並無須就管線位置加以審查,縱有陳報,因道路別並非道路使用費課徵之重點,工務局亦不會為任何運用或建置資訊;又捷運工程局101年4月16日開會之緣由,係於辦理高雄輕軌捷運建設基本設計之地質調查,依慣例於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時,邀集各管線進行管線調查,而標記「李長榮公司4吋丙烯地下管線」之圖資係中 石化公司於會議中提出,會中就管線之實際位置、內容物均未討論,且該次會議即決議更改鑽探位置,故捷運工程局就該資訊亦未為任何建置云云,惟查,管線單位針對管線使用道路之申報資料,工務局縱無審查義務,然申報資料既在工務局之佔有管領中,即屬原告為防止災變發生所得彙整、利用之情資;又捷運工程局於101年4月16日開會通知中已檢附凱旋三路標示有福聚公司管線之相關圖資,並於開會通知單備註欄記載「本次鑽探位置如後附件,為免圖資仍有未登錄之地下管線,若貴單位於鄰近鑽探處佈設管線,惠請提供相關資訊,俾免於鑽探時損及管線」,又開會通知單所檢附管線圖資於凱旋三路位置即已標示「福聚股份有限公司管線」,已如前述,足見捷運工程局取得系爭4吋管線圖資係早於中石化公司於101年4月16日會 議所提出者,中石化公司於會議中提出標記「李長榮公司4吋丙烯地下管線」之圖資僅進一步揭露福聚公司已為榮 化公司合併之事實,前開資料既為捷運工程局所存查,嗣並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與中油公司訴訟中(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8號案件)提供予法院,亦應認屬原告為防止災變發生所得彙整、利用之情資,原告不得以所屬局處未就前開資料為建置、利用,逕解免其統整資訊、防止災變發生之責。否則,原告得於訴訟中使用前開資料,卻無法於救災時使用,無疑輕重失衡,是中油公司援引監察院針對系爭氣爆事件之調查報告「高雄市政府於本案氣爆災害發生前,早已知悉本案氣爆災區下方埋有榮化公司丙烯管線,並已相繼向福聚公司、榮化公司收取本案氣爆管線之道路使用費計42萬4千餘元,然該府資訊橫向 聯繫與勾稽掌握嚴重闕如...肇致本案氣爆災害前黃金3小時,遲未通知榮化公司妥慎處理,錯失遏阻大規模氣爆發生之良機,災後則將『未通知榮化公司』之關鍵缺失,諉過於『中油公司遲未透露』,殊不足取,洵有違失」(見審重訴卷第60頁調查報告)辯稱原告機關間橫向聯繫闕如,致未能提供足以及時排除氣爆發生之正確資訊,亦有過失等語,應屬可採。 3.至被告所指原告另有救災人員未使用「五用氣體偵測器」蒐集外溢氣體進行分析,且未建立統一之指揮機制之過失云云,則屬無據。 ⑴中油公司雖辯稱:消防局103年7月31日當天晚上未使用「五用氣體偵測器」(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全球資訊網關於「五用氣體偵測器」之介紹為:可偵測並同時顯示可燃性氣體、硫化氫、氧氣、一氧化碳及有機氣體等5種氣體偵 測讀值,可在不確定危險因子之災害現場提供氣體濃度資訊,讓救災人員根據資訊採取相對應之措施)蒐集外溢氣體進行分析,僅憑民眾報案內容及人員口鼻器官感觸印象,率爾堅認係「瓦斯」外洩,亦有過失云云。惟查: ①依證人王崇旭於刑案偵訊所證:救災人員有攜帶五用氣體探測器至現場,五用氣體探測器是在偵測到氣體時會發出嗶的聲音,但現場沒有發出嗶的警示聲,所以我們就保守往東西南北各封200公尺的範圍,並佈置水霧。事 後我們有查到丙烯是比空氣重,可能是沈積在箱涵底下所以五用氣體探測器偵測不到;當時現場的氣味聞起來有點像瓦斯,所以初期劉耀文小隊長以他的經驗研判疑似瓦斯洩漏等語(見刑案證據卷㈢第237頁~第239頁),已堪認定消防人員當日確有攜帶「五用氣體偵測器」到場並進行偵測,僅因丙烯沈積在箱涵底未為五用氣體偵測器測得而未發揮功效。 ②況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全球資訊網關於「五用氣體偵測器」之介紹(見訴卷第41頁),該偵測器之功能僅在提供災害現場氣體濃度資訊,又依王崇旭所證:「有關五用氣體檢測器,只能檢測可燃氣體的燃燒下限,不能確認氣體性質」,是消防人員當日亦無從藉由使用五用氣體偵測器之確認洩漏氣體之種類,在已通知毒災應變隊到場進行環境偵測分析惟尚未確認逸漏氣體種類之情形下,消防人員為持續進行救災行動,初步依口鼻器官印象懷疑洩漏氣體為瓦斯,難逕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⑵再者,王崇旭於103年7月31日當晚9時15分先抵達二聖、 凱旋路之管制區,即擔任初期指揮官,待消防局長陳虹龍於9時45分到達後,現場救災指揮官即遞移由陳虹龍擔任 ,並由陳虹龍代表高雄市政府進行單位間協調,消防人員指揮調度則由王崇旭負責,此業據陳虹龍、王崇旭分別於刑案偵訊、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23頁背 面~第124頁;刑案證據卷㈢第246頁),堪認其等分工清楚,難認有被告所指未建立統一之指揮機制之情事,在被告就此復未提出其他證據為憑之情形下,應認所辯尚不足採。 ㈤被告應依何規定負賠償責任: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又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191之3條、第185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11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1.榮化公司大社廠廠長乙○○針對系爭4吋管之地下管線部 分均未進行檢測維護、總經理庚○○亦未建立公司管線檢測之政策或監督機制,均有過失,且亦違反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之規定;又華運、榮化公司員工午○○、酉○○、子○○、地○○、己○○、戌○○、辛○○於103年7月31日晚上進行丙烯輸送作業時,見管線壓力、丙烯流量均出現異常,卻未停泵進行巡管、並通報警消單位,逕決定以管線既有壓力進行持壓測試,因未考慮丙烯之飽和蒸氣壓,致錯認該測試結果足以判斷管線無洩漏,並進而決定重啟泵送,致累積丙烯外洩濃度達2%~11% 之爆炸濃度,最終引發系爭氣爆事件,據上,原告主張庚○○、乙○○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 及午○○、酉○○、子○○、地○○、己○○、戌○○、辛○○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損害賠償責任(見審訴卷第16頁背面~第17頁),即屬有據。 2.又依民法第191條之3立法理由:「近代企業發達,科技進步,人類工作或活動之方式及其使用之工具與方法日新月異,伴隨繁榮而產生危險性,而須由被害人證明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有過失,被害人將難獲得賠償機會,實為社會不公平現象。且鑑於:㈠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製造危險來源㈡僅從事危險業或活動者於某種程度控制危險㈢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因危險事業或活動而獲取利益,就此危險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係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凡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對於因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他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例如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筒裝瓦斯廠裝填瓦斯、爆竹廠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對於他人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而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但加害人能證明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則免負賠償責任,以期平允,爰增訂本條規定」,本件榮化公司為系爭4 吋管線之所有權人,亦為丙烯之需求者,其與華運公司訂有系爭委託儲運操作合約,委託華運公司將其進口之丙烯透過系爭4吋管線輸送至榮化公司大社廠;又103年7月31 日當晚華運、榮化員工午○○、酉○○、子○○、地○○、己○○、戌○○、辛○○即係103年7月31日當晚丙烯輸送作業之相關人員,斟酌丙烯為易燃氣體第1級,遇熱可 能爆炸,有安全資料表附卷可憑(見訴卷第38頁),此外,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列為「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2條第1款之危險物,暨內政部指定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見訴卷第136頁、 第150頁),具有於常溫會被點燃、遇熱可能爆炸等特點 ,足證使用管線運輸丙烯,具有特別生損害於他人權益之危險性。又榮化、華運公司及其等員工午○○、酉○○、子○○、地○○、己○○、戌○○、辛○○因丙烯輸送作業而獲取利益,同時並製造危險,惟該危險得因榮化、華運公司及上開員工平日對用以輸送之管線進行維護檢測、或於從事輸送作業時恪遵公司制定之異常應變措施即得以防免,該當民法第191條之3前段「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是原告主張其等應對未注意管線安全、丙烯輸送作業未遵守異常應變措施而造成之損害,依民法第191條之3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亦屬有據(至原告遲至105年8月1日以後始主張榮化公司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庚○○及乙○○應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就系 爭氣爆事件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已罹於2年之請求權 時效,被告復均為時效抗辯,本院即不得就此部分加以審理《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裁判意旨參照》)。3.再者,乙○○、庚○○、午○○、酉○○、子○○、地○○、己○○、戌○○、辛○○及榮化公司、華運公司前開所為,均為系爭氣爆事件發生之共同原因,且榮化公司、華運公司對其等所屬員工乙○○、地○○、己○○、戌○○、辛○○及午○○、酉○○、子○○負有選任監督之責,是原告主張榮化公司應與庚○○、乙○○、地○○、己○○、戌○○、辛○○連帶賠償,或華運公司應與午○○、酉○○、子○○連帶賠償系爭氣爆事件所造成之損害(即不真正連帶債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依前開論述,原告訴之聲明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結構業已成立,則原告所主張之其他請求權基礎有無理由,爰無再行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至中油公司、壬○○、甲○○、宇○○及未○○業經本院認定對於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並無注意義務之違反,據此,原告主張其等亦應連帶賠償系爭氣爆事件所致之損害,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㈥關於損害賠償: 1.原告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即依社會救助法第26條第1項 第6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 方式辦理災害救助:其他必要之救助」,及第2項規定「前 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授權訂定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災者求償救助計畫(下略稱系爭求償救助計畫,見訴卷㈡第30頁),依前開計畫由原告受讓民眾因系爭氣爆事件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提起訴訟進行追償,原告並應於民眾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後發給求償救助金。被告基此質疑:1.受災民眾因氣爆事件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於受領求償救助金之範圍內,業因獲填補而發生債之消滅效力;2.原告與受災民眾簽署之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因違反社會救助「無償」之性質而無效;3.縱認債權讓與為有效,則原告亦為系爭氣爆事件之賠償義務人,受讓受災民眾之賠償請求權後,將因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而發生民法第344條債之關係消滅之 效力,惟為原告所否認,茲分述如下: ⑴受災民眾因氣爆事件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是否於受領求償救助金之範圍內,業因清償而發生債之消滅效力? 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欲發生清償之法律效果,自以給付者所為之給付行為係有發生清償法律效果之意思為前提(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379號裁判意旨參照)。惟查,原告所為 求償救助金之給付,係依系爭求償救助計畫而發給,客觀上顯無代被告給付而發生清償法律效果之意思,此依系爭求償救助計畫之意旨,係由原告受讓受災民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對被告起訴追償一節益明其理,是原告於給付求償救助金時既無清償之效果意思,自難徒以受災民眾受領之行為,逕認發生清償之效力。 ⑵原告發給求償救助金與受災民眾讓與賠償請求權之間是否具對價關係?原告受讓受災民眾之債權是否因違反社會救助「無償」之性質而無效? ①系爭求償救助計畫並未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被告辯稱:原告要求受災者於簽署債權讓與契約書後,始得受領原告提供之求償救助金,顯係有償取得受災者因系爭氣爆事件所生之賠償請求權;原告甚且要求退出債權讓與之民眾,繳回受領之求償救助金,益見原告係使「受災民眾讓與債權」、「取得求償救助金」二者立於對價關係,違反社會救助法第1條「為照顧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同法第25條「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第26條第1項第6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六、其他必要之救助」及社會救助法國家應無償救助之立法意旨等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上開債權讓與應屬無效云云,惟查: A.系爭求償救助計畫僅為原告為辦理系爭氣爆事件眾多災後社會救助計畫之一環。 原告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除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系爭求償救助計 畫、由高雄市政府法制局辦理讓與賠償請求權事宜外,並依據同法同條項第1至5款「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輔導修建房舍、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等規定,制定有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之「高雄市81氣爆死亡、住院、重傷住院、重傷住院慰問金實施計畫」、「高雄市81石化氣爆受災戶生活慰助金實施計畫」、「高雄市81石化氣爆受災民眾照顧服務補助實施計畫」、「高雄市81石化氣爆影響排水住屋淹水專案慰問金實施計畫」,及由高雄市政府都發局辦理之「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事件租金慰助計畫」、「高雄市石化氣爆地區房屋修復實施計畫」(見訴卷第260頁~第265頁),足見系爭求償救助計畫僅為原告為辦理系爭氣爆事件災後社會救助之一環。 B.系爭求償救助計畫原意即在代民眾向第三人追償,則追償之金額理應歸予民眾,求償救助金之發給不過是在訴訟終結前提早墊付,而非被告所指受讓賠償請求權之對價。 又觀之系爭求償救助計畫之計畫目的「為救助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受有損害之請求權人,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迅速實現,以加速回復其正常生活、營業及權利,特訂定本計畫」,足見該計畫異於其餘救助計畫者,在於其計畫目的在協助民眾向加害者進行求償,併考量訴訟程序之冗長,無法解決受災民眾重建生活之燃眉之急,遂先行估算民眾訴訟各可領得之賠償金額並暫時墊付,形同其損害賠償債權之提早滿足(惟原告並無清償而消滅被告債務之意,否則即與系爭『求償』救助計畫之制定目的有違,詳前述),換言之,系爭求償救助計畫原意即在代民眾向第三人追償,則追償之金額理應歸予民眾,求償救助金之發給不過是在訴訟終結前提早墊付,此參以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㈠第5條約定「乙方(按:即原告)受讓 之請求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賠償款之金額高於原求償救助金之金額時,由乙方退還差額予甲方(按:即受災民眾)」益明。 C.被告誤以原告係有償提供社會救助,違反社會救助法之相關規定,與民眾簽署之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云云,顯不可採。 綜上,依系爭求償救助計畫,原告提供的社會救助即在代民眾追償,追償的最終結果當係將取得之賠償金歸予民眾,原告將賠償金額發給之時點提前至民眾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時,當不得依此認發給求償救助金與民眾讓與賠償請求權間為對價關係,而遽指原告係「有償」提供社會救助。至原參加系爭求償救助計畫的民眾,因退出計畫而須繳還求償救助金,係原告未能代民眾追償、無法於最終取得賠償金之必然結果,是被告以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㈠第4條約定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乙方應給付甲方求償救助金」、及高雄市政府法制局106年9月29日高市法局秘字第10630678800號函通知簽署解除賠償請求權讓與契 約聲明書之受災民眾繳回求償救助金(函文見訴卷第194頁),辯稱讓與請求權及求償救助金之發給間 有對價關係云云,顯有誤會;至被告進而辯稱原告係有償提供社會救助,違反社會救助法之相關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應屬無效云云,亦顯不可採。 ②系爭求償救助計畫亦未違反公序良俗: 又按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意旨參照)。至被告另指原告未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竟以社會大眾捐款充作求償救助金,違反社會救助法第36條規定:「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云云,惟查,原告發給求償救助金,係預先實現求償救助計畫將來欲實現、訴訟追償之結果,並未悖於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至求償救助金之來源究係以民眾捐助之善款或原告編列之預算支應,已與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或原告受讓債權此舉之法律評價無涉,是被告辯稱債權讓與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之情形,亦不足採。再者,受災民眾與原告簽署之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並無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之情事存在,則被告辯稱債權讓與無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當事人不適格云云,當亦屬無據,要非可採。 ⑶縱認債權讓與為有效,惟原告同為侵權行為人,其受讓災民損害賠償債權,會否發生民法第344條債之關係因混同 而消滅之效力? 經查,原告對系爭氣爆事件之發生亦有過失,固經認定如前,惟按連帶債務係按債務人之人數所成立之多數債務,彼此之間並無主從關係存在,因此,債權人原得將對債務人中一人之債權讓與第三人(參訴卷第70頁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下)),參以原告與受災民眾簽署之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㈠第1條約定:「甲方(按:即讓與人) 因本災害所生得以向『第三人』請求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意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讓與乙方(按:即原告)」,足見災民僅將其因系爭氣爆事件對第三人(即原告以外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顯未包含其等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無被告所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而發生民法第344條債之關係消滅之情形,是被告前揭 所辯,亦不足採。 2.被告另辯稱,縱認原告受讓災民之請求權未發生混同,因災民對連帶債務人即原告之國家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2年之消 滅時效,被告自得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請求扣除原告應分擔之部分;倘認原告之國賠責任與被告之侵權責任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則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 扣除原告應分擔之過失比例云云,茲分述如下: ⑴原告之國賠責任與被告之侵權責任係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故無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①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國家機關損害賠償,乃基於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原不生該國家機關應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與其所屬公務員為 共同侵權行為之其他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問題。斯時,縱國家機關與該第三人因相關法律關係之偶然競合,對於被害人負有同一目的給付(賠償)之債務,然此僅屬不真正之連帶債務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1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2號裁判意旨參照),據此,原告對其所屬公務人員因過失行為所致系爭氣爆事件,固應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負賠償責任,惟國家賠償法與民法之侵權行為,應認係各別之發生原因,故原告之國賠責任與被告榮化、華運公司所屬員工之侵權責任間應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②不真正連帶債務因祇有單一之目的,各債務人間無主觀之關聯,而連帶債務則有共同之目的,債務人間發生主觀的關聯,二者不同,故連帶債務之有關規定,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並不當然適用。就不真正連帶債務相互間之內部關係而言,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互無分擔部分,因而亦無求償關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75號裁 判意旨參照)。又民法第276條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 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係基於連帶債務人間有分擔義務,為避免他債務人於給付以後仍可向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求償,無異剝奪債務人之時效利益,乃使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惟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既無內部分擔及求償關係,當亦無民法第276條援用他連帶債務人時效利益規定之適用(最高 法院91年度台簡上字第23號裁判意旨參照),依此,被告辯稱其等得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請求扣除原告應分擔之部分云云,亦非可採。 ⑵原告就系爭氣爆事件所致之損害既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則其受讓民眾債權後向被告追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17 條規定,扣除原告依責任比例應分擔之數額。本院爰斟酌原告對系爭氣爆事件之原因力、過失情節計算其過失責任比例為40%,並於其得請求之金額中按此比例扣除之: ①被告辯稱本件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扣除原告 依責任比例應分擔之數額等語,應屬可採。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 217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被害 人與加害人之賠償責任,即於被害人本身,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由法院斟酌情形,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金額,以免失諸過酷。此時,不論加害人之行為係故意或過失,僅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應負責之事由,不問其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基於衡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即有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雖非系爭氣爆事件之被害人,惟其受讓而取得受災民眾因系爭氣爆事件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即係本於自己之債權對被告主張權利,基於衡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其得請求之數額即應扣依其責任比例應分擔之數額,原告主張其所行使者,係災民無辜受災、無瑕疵之債權,當無民法第217條之適用云云,要非可採。否則,在原告與被告 華運、榮化公司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之前提下,原告與被告間互無分擔部分,則無異使系爭氣爆事件之損害賠償責任概由被告華運、榮化公司暨其等所屬員工承擔,亦難認合理。是被告辯稱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 規定,扣除原告應負之責任比例等語,應屬可採。 ②本院斟酌原告對系爭氣爆事件之原因力、過失情節計算其過失責任比例為40%。 又查,原告有於系爭箱涵埋設工程之設計、監工、驗收之疏失,及氣爆當晚未及時整合所屬工務局、捷運工程局管線資訊之過失。其中,箱涵懸空包覆系爭4吋管線 ,使系爭4吋管線之陰極防蝕系統因欠缺土壤介質而失 效,致管線鏽蝕破裂,且自4吋管逸出之丙烯因聚積於 箱涵內不易擴散於大氣中,使逸出之丙烯更易達到2%~11%之爆炸濃度,又洩漏之丙烯沿箱涵走向擴散約達6公里(見刑案證據卷㈠第1頁背面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氣爆 原因調查鑑定書),擴大系爭氣爆事件之受災範圍,本院爰斟酌原告對系爭氣爆事件之原因力、過失情節計算其過失責任比例為40%,並於其得請求之金額中按此比 例扣除之。 3.被告另針對原告於105年8月1日後始以補正書狀追加請求之 金額(詳附表二)為時效抗辯(訴卷第99頁~第100頁), 並拒絕給付,茲說明如下: ⑴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任意將其分割而就其中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放棄其權利者而言。就實體法而言,債權人本得自由行使一部債權,在訴訟上,則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以訴之聲明為限度,自應認為僅就已起訴部分有中斷時效之效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98年度台上字第511號、96年度台上字第500號、94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於105年8月1日後始以補正書 狀追加請求之金額,已逾民法第197條規定之侵權行為請 求權時效,又上開追加部分亦不因原告已為部分請求而生中斷時效之效果,是被告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為有理由,從而,原告逾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兩年始追加之金額,即不應准許。 ⑵另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 文,參酌該條立法理由,適用之範圍即包括:「不變更訴訟原因,而更正事實上之演述,如更正記載於訴狀之計算錯誤是也」,是如依原告所為之主張觀之,與其於訴狀所列之算式、或計算之結果即有出入,而屬誤寫、誤算之情形,原告嗣於氣爆事件發生兩年後始勘誤並為金額之更正,縱因而致請求之金額增加,揆之首揭說明,仍屬更正事實上之演述,該部分請求既原在起訴範圍內,並因起訴而中斷請求權時效,即無罹於時效之疑慮,併予敘明。 4.針對附表二房屋損壞賠償請求有無理由之說明: ⑴本院認定屋損與氣爆因果關係暨損害數額所依憑之理由:原告於系爭氣爆事件後,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簽訂高雄市石化氣爆受災戶損壞修復緊急鑑定案契約書;又與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簽訂高雄市石化氣爆受災戶損壞緊急補充鑑定,委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下略稱建築師公會)及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房屋損壞與氣爆事件因果關係判定、及修復費用估列等事項,有契約書附卷可憑(見訴卷㈥第214頁~第239頁),本院斟酌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均具相當之專業技術,其等經實地前往屋損現場勘查後關於屋損與氣爆因果關係、修復費用數額之判定,應可採信。原告援引其等估列之修復費用為其屋損金額之主張,為有理由(因個案間有些微歧異,故仍以附表二「個案論述欄」所載為準),本院爰就修復費用中「材料費用」部分,按房屋建材、屋齡適用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甲表㈠㈡(見訴卷㈢第16頁、訴卷第219頁) 計算折舊後准許之。至附表二屋損未經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現場查勘並認定為氣爆事件所致者,原告提出民間工程業者製作之估價單為請求,經本院審酌房屋坐落地點位於一心、凱旋、三多路等主要氣爆受損路段沿線,且屋損形態為遮雨棚、窗戶玻璃等結構較為脆弱部分破損,可研判係遭重物撞擊所致,或牆壁、磁磚因受震而拱起、裂紋等,因前開損壞形態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地下箱涵劇烈爆炸導致鋼筋、混凝土等土石飛濺、及因爆炸所引起之劇烈震動導致牆壁磁磚裂紋、拱起等,均為氣爆可能所致之災情(參之建築師公會於附表二編號5、80、81、82、 85、135屋損損壞概況記載:「氣爆時受震動使輕隔間牆 面產生裂縫」、「鑑定標的物受震損壞,造成1F玻璃裂痕損壞、後側浴廁平頂磁磚剝落損壞、後側夾層內磁磚裂紋損壞」、「浴廁天花板磁磚拱起受震損壞」、「鑑定標的物一樓至二樓及屋頂之牆面、平頂、地坪有裂縫等受震損壞情形」、「客廳平頂滲水、樑粉刷龜裂部分受震損壞」、「鑑定標的物屋頂女兒牆遭墜落物壓損壞」;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於附表二編號155照片說明表記載:「屋頂石棉 瓦木天花遭瀝青擊穿多處漏水」,益徵在劇烈爆炸連帶引起之房屋震動,牆面、平頂、地坪、磁磚等裂縫及磁磚剝落、拱起,或屋體遭墜落物壓損等,均為常見之氣爆屋損),爰亦認原告主張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並依原告提出民間工程業者製作之估價單,按屋齡、建材適用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後准許之(關於個案部分之說明,則詳見附表二「個案論述欄」)。 ⑵針對被告因果關係抗辯之說明: 至被告辯稱:原告委託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進行屋損原因及修復費用之認定,惟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並非法院選定之鑑定人,欠缺證據能力,且鑑定立場偏頗、內容粗糙,無參考價值。又附表二受損之房屋原為老舊房屋,原告應先證明所指屋損並非屋齡老舊或地震等原因所造成,且部分屋損於技師、建築師到場勘查時業已修復完成,顯無法證明損害與氣爆間之因果關係。再者,依原告所屬工務局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簽訂「0000000高雄市石化氣 爆受災戶損壞緊急補充鑑定」契約書說明事項記載:「1.103年8月8日土木技師公會及8月14日建築師公會進場鑑定期間,適逢連日豪雨、復原工程施工及9月25日有感地震 等可能新增複合式災害變數,連動衍生本次補充鑑定之必要」(見訴卷㈥第238頁背面),可見原告已自承土木技 師、建築師公會所為補充鑑定,係針對因連日豪雨、復原工程及9月25日有感地震等氣爆以外之獨立因素所肇致之 屋損,是前開屋損當可認與系爭氣爆事件無相當因果關係云云,茲說明如下: ①惟查,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於指派所屬技師、建築師到場實地查勘後,製作之鑑定報告書(含會勘紀錄表、修復預算書等)雖非受法院囑託而與民事訴訟法囑託鑑定之要件未合,惟仍無妨其作為書證之證據資格。又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雖係受原告委託,然委託之事項與原告賠償責任成立與否無涉、委託之時間點復在原告受讓災民損害賠償債權之前,鑑定標的物當不以讓與債權之災民所有建物為限(依本院104年度國字第17號、104年度國字第22號等案件可知,亦有未讓與債權之災民,以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現場勘查後認定之修復費用,作為對原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請求依據),與原告無直接利益關係,參以前開技師、建築師關於屋損與氣爆事件因果關係之認定結果,亦有謂「氣爆時受震動使輕隔間牆面產生裂縫,此情形為本大樓此次受災常見現象,有多戶相同情形,且受災程度不等,若裂縫無法認定為本次受損,則予排除」、「無法判釋係由氣爆直接造成,留存本鑑定時照片」(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附表二編號5報告書「損壞概況」、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同表 編號498「數量計算表」之記載《見訴卷第201頁》),足見前開受託之技師、建築師公會具有相當之獨立性、本於專業進行鑑定,並無被告所指立場偏頗、製作內容粗糙等情形,所為之判定結果,自堪予採信。 ②再者,系爭氣爆事件自地下箱涵起爆後,爆炸威力足使箱涵之鋼筋混凝土崩裂、與箱涵分佈走勢相同之三多、凱旋、一心等高雄主要幹道路面大範圍坍陷,足見力道強大,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本於專業認定牆壁裂縫、磁磚剝落,或因裂縫滲水所引起之壁癌,俱為房屋結構在此受震情形影響下之合理損壞結果,符合「依此客觀存在事實,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之相當性,原告主張屋損與氣爆事件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即屬有據。遑論前開技師、建築師於進行屋損因果關係及修復費用判定前,均會前往現場勘查屋損情形,視裂痕之新舊、大小,並依住戶描述建物於氣爆發生當時之客觀情狀(例如由住戶描述重物是如何、或自何方向砸落等)、建物與氣爆箱涵之相對位置,進而判斷損壞狀態及損壞出現位置,與氣爆事件之發生是否具有關連性,此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6年11月30日(106)省土技字第高37號函、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11月30日高市 土技字第10604082號函、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06年12月5日106高建師鑑字第741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憑(見訴卷第284頁、第285頁、第286 頁;訴卷第90頁、第91頁),已可排除誤將氣爆前已存在之屋損判定為氣爆事件所致之可能性,被告復未具體指出附表二所示屋損中何者為氣爆前已存在之屋損,其空言辯稱屋損亦可能為屋齡老舊或地震等原因所造成,而非系爭氣爆事件所致云云,要不足採。 ③至雖有部分屋損於技師、建築師到場勘查時業已修復完成,惟技師、建築師仍可由住戶提供修復前的受損照片、民間業者開立之單據或對照舊有痕跡判斷修復範圍,依前開判斷標準認定屋損是否為氣爆事件所致(見訴卷第284頁、第285頁、第286頁),並無被告所指無從 判定損害與氣爆間因果關係之疑慮。另原告所屬工務局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簽訂「0000000高雄市石化氣爆 受災戶損壞緊急補充鑑定」契約書第2條履約標的「1. 緣起:103年8月1日凌晨本市前鎮、苓雅區發生石化氣 爆事件,嚴重危害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因非可歸責於一般民眾,市府為保障災民權益,隨即委請公正第三單位啟動屋損緊急鑑定,以提供災民爾後求償依據之選擇。然緊急鑑定作業期間,遭逢連日大豪雨、復建工程施工及颱風等可能之複合式災害新增變數,連動衍生『受災戶』陸續反應『新增屋損狀況』,其中不乏結構安全虞慮,基此,有必要接續辦理受災戶本次緊急補充鑑定」(訴卷㈥第237頁),可見「損壞緊急補充鑑定」係 針對氣爆受災戶在原有因氣爆事件所致屋損外,因氣爆事件後陸續發生連日大豪雨(即103年8月2日至同年月 15日高雄地區之豪陣雨)、復建工程施工(氣爆受損路道之復建工程)、颱風(103年9月21日略過臺灣屏東縣恆春鎮鵝鑾鼻之鳳凰颱風)致新增之屋損狀況,進行勘查及修復費用之估定,契約並謂此為「複合式災害新增變數」,由此,堪認契約文義係指因氣爆事件所致屋損,嗣並與陸續發生之連日豪大雨、復建工程施工、颱風而新增、擴大屋損範圍,並未有排除屋損與氣爆事件因果關係之意。是被告據前開契約內容,逕指原告自認補充鑑定之屋損為連日豪雨、復原工程及9月25日有感地 震等氣爆以外之獨立因素所肇致云云,顯不可採。 ⑶針對被告損害賠償數額抗辯之說明: 被告另辯稱: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製作之修復預算書或廠 商之估價單,至多僅為修復費用之概算,並非實際所受損害 ,依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16號判例意旨:「損害賠償之範 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是前開資料當無從證 明原告求償金額之真正。況屋損修復費用中之「材料費用」 應計算折舊,原告主張修復費用均無庸計算折舊,要不可採 ;又原告所屬工務局要求技師、建築師公會將「結構修復、 滲水修復、鋁門窗鐵捲門、假設工程、傢俱家電」等五大類 修復費用全數列入「屬其他費」而迴避折舊之計算,然前開 工項不可能毫無材料費用之支出,是此歸類方式顯不合理; 倘原告未能舉證修復費用中工資數額若干,即應全數算入材 料費計算折舊;再者,關於折舊之計算,應依行政院頒佈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計算基準,原告主張縱欲計算折舊,亦 應依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為基準,亦不可 採,茲分述如下: ①原告提出技師、建築師公會製作之修復預算書,或廠商開立之估價單,得作為認定屋損修復費用之依據。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係應向 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並非賠償修理其物所實際支出之修理費。故物被不法毀損後,僅須其物之價額有減少,即須賠償其所減少之價額。至其物有無修理?及其修理費有無實際支出?在所不問(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就附表二所示屋損固有以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製作修復預算書或廠商開立之估價單為憑,惟前揭修復預算書或估價單所載費用既經本院認定與系爭氣爆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堪認為屋主實際所受損害。縱屋主評估受損之程度、損壞有無礙於居住使用等節,而選擇僅修繕其中部分,因而致實際修繕完畢之統一發票或付款證明金額或與估價單所載不符,仍不得認未修繕部分即非屋主於系爭氣爆事件中所受之損害至明。故被告以原告主張附表二之屋損,應提出修繕完畢之統一發票或付款證明為憑,修復預算書或估價單無從證明求償金額之真正云云,亦不足採。 ②原告關於屋損修復費用之請求,涉及以新品換舊品之部分(即材料費用),均應計算折舊。 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而物被毀損時 ,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製作之修復預算書,關於費用之鑑估均以具同等功能之新品估算,並未考量折舊,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05年1月22日高市土技字第10500137號函在卷可憑(見訴卷㈣第56頁),揆之首揭說明,修復預算書中關於材料費用之部分,因涉及以新品換舊品,故應計算折舊。原告固主張為修復附表二所示屋損,於市場上並無可能尋得與損害發生前一模一樣的材料進行更換,故材料費的支出均屬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無計算折舊之問題云云,惟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一方面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一方面亦同時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字第1900號裁判意旨參照),基此,原告前揭主張,仍無從迴避修復費用中之材料費用應計算折舊,以避免被害人於損害受填補之際,另獲有額外利益之規範目的。 ③「鋁門窗鐵捲門」、「傢俱家電」之修復工項,應認含材料費。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製作之修復預算書逕將上開工項之修復費用均列入「屬其他費用」者,原告如未能具體指出修復之方式係以勞力、技術修復,而非以更換新品方式為之,本院爰將原列「屬其他費用」之金額均列入「屬材料費用」計算折舊。 再者,修復費用中,僅有涉及以新品換舊品所生之材料費用應予折舊。又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針對修復費用中屬「結構修復」、「滲水修復」、「鋁門窗鐵捲門」、「假設工程」等四大類工項,因認屬回復房屋安全及維護居住環境之基本修復、且係回復原有使用功能之局部修復,非重製新品,對於延長房屋使用年限並無助益,故與「傢俱家電」等五大類均未納入材料費而予提列折舊,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05年3月16日高市土技字第10500529號函、原告所屬工務局105年10月21日高市 工務建字第105376764 00號函在卷可考(見訴卷㈤第90頁;訴卷㈦第287頁),本院斟酌「假設工程」為配合 工程進行而設置之臨時工程(如鷹架等),於完工時即行拆除,屋主當無獲取利益可言;至「結構修復」、「滲水修復」均僅係回復建物使用功能之局部修復,並與房屋緊密結合而難以區分,難認屋主除功能修復之房屋外另獲有何具體利益,且結構修復、滲水修復於修復過程中重在施工技術及勞力付出,縱因使用矽利康(sli-con)、環氧樹酯(epoxy)而有材料費之支出,然與施工之勞力、技術相較堪認甚微,從而,前揭工項均不計算材料費,尚屬可採。惟「鋁門窗鐵捲門」、「傢俱家電」與建物客觀上可分,市場上亦可單獨交易而具獨立之價值,自應計算材料費,據此,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製作之修復預算書針對「鋁門窗鐵捲門」、「傢俱家電」等工項未計算材料費,應予更正,本院併考量「鋁門窗鐵捲門」、「傢俱家電」之修復方式以更換新品為主,故修復費用所反應即為商品之客觀價值,縱或有安裝之人力費用亦多基於服務或為提升客戶購買意願而採贈送方式,故原告如未能具體指出附表二中關於「鋁門窗鐵捲門」、「傢俱家電」等工項係以人工修復而非以更換新品之方式為之,本院即將原列「屬其他費用」之金額俱列入「屬材料費用」計算折舊。 ④就原告主張修復費用中,工資、材料費用不明之情形下,本院爰以1:1之比例認定之。 另附表二所示房屋損壞未經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現場勘查,而以業者製作之估價單為修復費用請求之依據者,在業者未說明工資、材料費用各若干以計算折舊之情形下,被告雖辯稱應全數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云云,惟本院考量系爭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多為牆面、平頂、地坪、磁磚裂縫及磁磚剝落、拱起、滲漏水等,修復工項多屬結構、滲水修復,而以勞力、技術之付出為主,又參酌已據業者回覆估價費用中工資、材料費用各若干者,工資之比例亦多高於或接近材料費用(見訴卷第298頁、第301頁、第312頁~第315頁;訴卷第301頁) ,是原告主張於業者未說明工資、材料費用各若干之情形下,即以1:1之比例計算,堪認較接近真實,應可採用。 ⑤關於被告辯稱工資、材料費均應計算折舊,暨房屋耐用年限屆滿後仍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云云均不可採之說明: A.榮化公司、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關於折舊定義:「折舊係將資產可折舊金額於耐用年限內有系統地分攤」,辯稱所有財產修復費用,不論工資或材料,均應納入折舊金額計算云云。惟查,參之前開國際會計準則將工資、材料均應納入折舊金額計算之規範目的,係為將資產可折舊金額於耐用年限內有系統地分攤,此顯與損害賠償訴訟中,為衡平兩造之利益、避免被害人損害受填補之際獲有額外利益,故針對涉及以新品換舊品之部分計算折舊之規範目的顯有不同,當不得比附援引。 B.中油公司、壬○○、甲○○、宇○○、未○○另辯稱:如房屋實際使用年限已逾耐用年限者,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 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 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等規定,仍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云云。惟查,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係參照商業會計法第46條規定於95 年5月24日之修正而訂定(參見所得稅法第54條立法 理由),至商業會計法第46條第4項「資產耐用年限 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係為使企業就可繼續使用之資產,得按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參見商業會計法第46條立法理由),藉此提高企業之成本,降低應納之稅收,由此足見,被告所舉前開法規僅係配合現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變動,而在立法上容許企業採取有利於己之作帳方式,與損害賠償訴訟中針對新品換舊品部分計算折舊之規範目的不同,亦不得於本件原告損害賠償訴訟中予以援用。。 ⑥附表二所示屋損修復費用中之材料費用,應按「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被告辯稱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云云,為不可採。 A.關於附表二所示房屋耐用年數及修復費用折舊之計算,原告主張應適用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被告則辯稱應採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作為計算基準。經查,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係揭示各構造種類房屋每年折舊率、耐用年數作為計算房屋現值並課徵房屋稅之基準,前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等標準每3年即由高雄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新 評定,並由直轄市政府公告之(見訴卷㈩第75頁高雄市政府法制局105年8月25日高市法局規一字第10530646000號函之說明),由此足見,高雄市各類房屋折 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中房屋耐用年數、每年折舊率均經高雄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且每3年重行檢討 ,堪認較能反應高雄市房屋之實際屋況,並較86年修正後即沿用迄今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更周延正確。中油公司、壬○○、甲○○、宇○○、未○○等人雖抗辯:「台北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訴卷㈦第148頁)所載折舊率、耐用年數均與「高雄 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相同,足見並無原告所述因地制宜、符合當地現況之情形云云,惟查,台北市與高雄市同為直轄市,因之折舊率、耐用年數較為相似,亦屬合理,尚難憑此逕否定「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更能反映高雄市房屋現值及折舊年數。 B.況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作用即在使營利事業於會計上計算資產折舊時有標準可循,蓋當企業支付一筆代價取得固定資產時,固定資產之成本應於其為企業帶來收入之期間予以分攤、認列為各期之費用,故會計上計算資產折舊,實乃一種成本分擔之過程,提列折舊即係將資產之成本作合理而有系統之分擔,並將之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以便估算營利事業所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參以財政部105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500637670號函謂:「㈡『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訂定之目的係為使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費用能反映經濟實質,以期達到課稅合理化目標。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於所得稅法上之用途,係對於營利事業購置機器設備所支付之成本,提供其依規定年限分年計提折舊之準繩,俾利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折舊費用,以符合量能課稅之精神」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於所得稅法上之功能,係本諸量能課稅之精神,對工商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所支付之成本,作為准予購置當年度一次列為費用或分年及分多少年計提折舊之準繩」即明(見訴卷㈩第68頁、第73頁背面)。基此,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方便營利事業能於較短期間內將成本分攤為各期費用,以達節稅之目的,故均會縮短資產之耐用年限,如此,亦能達誘使企業加速機器設備更新及現代化之目的,此觀之前開修正草案總說明記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合理訂定,不僅關係著工商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賦,對工商企業實際營運過程之汰舊換新機器設備,亦將產生誘導性效果...為配合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及產業升級 ,加速機器設備之更新及現代化,乃對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作全盤檢討修正」益證此理(見訴卷㈩第73頁背面)。據上可知,固定資產及耐用年數表所計算之折舊,實為「成本分擔」之程序,而與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係進行「資產評價」顯有不同,且有刻意縮短耐用年限之立法目的,本件既係為估算附表二屋損必要之修復費用而有折舊計算之必要,屬資產評價之範疇,自應適用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較為適切。 ⑦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屋齡,除有反證可認建築完成日早於房屋稅起課年月,否則原告主張以房屋稅起課年月認定之,應屬可採。 再者,屋損修復費用折舊之計算,以有建物之屋齡、建材等相關資料為前提,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乏建物謄本登載「建築完成日期」可供參照,原告因之主張以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列「起課年月」認定屋齡,惟此為被告華運公司、午○○、酉○○、子○○所否認,並辯稱:在原告無法證明建物未逾耐用年限之情形下,僅得請求殘值云云。惟按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 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該規定既課予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即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之義務,則原告主張以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起課年月」認定屋齡,即屬有據。至雖有部分屋主未依前揭規定於房屋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稅籍,致房屋稅「起課年月」實際上晚於建築完成日,然在查無相關資料足證有前開情事(如該門牌號碼申請用水、電紀錄早於「起課年月」),且被告亦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之情形下,即不得逕認房屋已逾耐用年限。 5.針對附表二動產損壞賠償請求有無理由之說明: 經查,附表二所列損壞之動產主要為房屋內之傢俱家電,在動產之損壞經前開技師、建築師現場勘查後認定為氣爆事件所致,並列入修復預算書中者,基於技師、建築師公會係受託針對氣爆所致傢俱家電之損害進行修復鑑定(見訴卷㈥第215頁、第226頁契約書第2條之約定),自堪認該損壞與氣 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如未經前開技師、建築師現場勘查認定者,本院斟酌該建物屋損位置與受損動產擺放位置之關連性、原告主張之受損經過是否合理,併參酌室內家電經使用一段時間後,若因外力強烈震動可能造成內部零組件移位及故障之經驗法則(見訴卷㈣第12頁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日(105)台樂法字第105029號函),認原告主張附表二動產損壞與系爭氣爆事件具相當因果關係為可採(因個案間有些微歧異,故仍以附表二「個案論述欄」所載為準)。本院爰依前開技師、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或廠商估價單所載動產金額,及原告提出受損動產之購買證明,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至原告無法提出購買證明足資認定使用未逾耐用年限者,在無其他事證可供參佐之情形下,僅得依行政院台(45)財字第4180號令發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按金額1/10計算殘值(原告亦同意如本院認應計算折舊,在無法證明未逾耐用年限之情形下,得以新品價額1/10計算,見訴卷㈢第7頁背面)。 6.針對附表二車輛(含機車、小客車等)損壞賠償請求有無理由之說明: ⑴本院認定屋損與氣爆因果關係暨損害數額所依憑之理由:附表二所示車損有經車主修復者,亦有車損嚴重、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而逕予報廢者,原告對已修復之車損,即按修復單據暨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之車價減損為賠償請求之依據;至針對未經修復逕予報廢者,則按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之氣爆前車價為賠償請求之依據,本院於審酌該車氣爆事件發生時之停放位置、修復單據及照片所示之車損情形,併斟酌氣爆事件發生瞬間地下箱涵爆裂伴隨鋼筋混凝土、砂石飛濺,可能致車體砸損凹陷、車身擦損刮痕等嚴重程度不一之損害,又爆炸瞬間之劇烈震動亦可能致機車傾倒、車殼破裂、後視鏡斷裂等災害情節,認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因個案間有些微歧異,故仍以附表二「個案論述欄」所載為準),並依原告請求之金額中,除以修復費用請求而涉及新品換舊品部分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外,均准許之。 ⑵針對被告抗辯之說明: 被告雖辯稱:原告針對附表二部分車損已自承為淹水所致,即與系爭氣爆事件無關。又針對已修復之車損,如車輛之修復費用已大於車輛氣爆前之客觀價值,則原告僅得請求氣爆前車價。另車輛損害既經修復完成,堪認該車之物理及經濟機能已回復為尚未發生損壞之狀態,是原告應不得再行請求車價減損。至針對逕予報廢之車輛,原告以氣爆前車價請求,應將環保機關發放之回收獎勵金或將車體以五金形式販售予環保業者所取得之價金扣除云云,茲分別說明如下: ①車輛停放於氣爆炸損排水箱涵之集水區域範圍內,該處淹水既因氣爆所致,則淹水所致之車損亦與氣爆事件具相當因果關係。 A.系爭氣爆導致排水系統損害範圍包括一心一路(光華二路至凱旋三路)、凱旋三路(一心一路至三多二路)、三多二路(凱旋三路至福德三路)、三多一路(福德三路至武營路)及武慶三路(三多一路至武慶三路口),受損之排水系統管線共約7公里,此為兩造 所不爭執,又103年8月8日至同年月14日為連續性降 雨,且其降雨特性為短時間強降雨,亦有103年高雄 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在卷可憑(見訴卷㈨第115頁) ,前開期間之瞬間豪大雨因排水系統受損無法經側溝流入排水箱涵而疏洩,且排水系統未修復前泥沙及垃圾可能因而進入下游箱涵,進而造成排水功能降低,堪認於前開範圍排水系統均因炸損無法發揮功能之情形下,遇103年8月8日至同年月14日連續性降雨之情 形,通常均會有同樣淹水之損害結果發生,則前開排水系統損壞之集水區域範圍內淹水之結果,與氣爆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認定。從而,原告主張停放於該集水區域範圍內、因淹水所致之車損,亦與氣爆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同堪採信。 B.至被告另辯稱車輛係機動性極高之動產,豪雨發生時得輕易遷移至不易發生淹水之高處,難認車輛泡水受損為排水系統損壞之必然結果云云。然查,系爭氣爆事件造成大範圍排水系統之損壞,為高雄市所少見,又前開期間內之降雨為短時間內驟雨,一日內雨勢驟停驟下,甚至1小時內之降雨量即可高達48mm~82mm (見訴卷㈨第117頁~第123頁),會形成淹水並非一 般車主均得預見。路面因短時間之驟雨形成積水,車主獲悉後亦難以遷移,是被告前揭所辯,要不足採。②車輛修復費用大於該車氣爆前車價之情形下,僅於金額差距過鉅,始得認符合民法第215條回復原狀顯有重大 困難之要件,而限制原告僅得請求氣爆前車價。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 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215條所謂 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係指回復原狀需時過長、需費過鉅或難得預期之結果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裁判意旨參照)。據此,在車輛修復費用大於車輛氣爆前客觀價值之情形下,僅於修復費用相較於氣爆前車價明顯過「鉅」,而符合民法第215條回復原 狀顯有重大困難之要件,始可認原告僅得請求氣爆前車價,被告華運公司、午○○、酉○○、子○○針對車輛修復費用高於該車氣爆前客觀價值者,一概謂僅得請求氣爆前車價,顯屬無據,亦不足採。 ③車損經修復者,如能證明另有交易價值之減損,原告仍得請求之。 另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81號裁判意旨亦可參照)。經查,本件受損車 輛於修復後仍受有價值減損一情,業據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明確,則原告請求賠償該部分損害,自屬有據。被告華運公司、午○○、酉○○、子○○雖援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90號裁判:「尚上公司鑑定書所列之建物效益價值損失部分,係指縱使修繕完畢,對於建物市場價值仍會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使購買者因受損不願以正常市場價值購買,造成價值減損及居住者居住之心理壓力而言,核屬抽象,與我國現行損害賠償以具體可計算者為限之原則不符,上訴人自不得請求此部分之賠償」,否定原告得請求車輛之交易價值減損云云,惟查車損縱經修復,在二手市場上仍會因車輛損壞面積之大小、是否傷及車體結構等各情,形成程度不一之車價貶損,此為交易上所週知,並有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6年7月19日(106)高市汽商雄字第399號函在卷可憑(見訴卷第322頁)。參酌本件汽、機車商 業同業公會之鑑定均清楚列出車價減損之具體金額,已將抽象之交易貶價化為具體,並無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90號裁判意旨因認我國現行損害賠償以「具體可計算者」為限,乃謂不得請求交易貶價之顧慮,是被告前揭所辯,仍難認可採。 ④報廢車輛之回收獎勵金或販售車輛殘體之回收金,與車損並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被告辯稱原告請求金額應依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之規定將回收獎勵金等扣除,要非可採。 又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之1條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舉凡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該「損害與利益」各與「責任原因之事實」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均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裁判意旨 參照)。針對附表二氣爆毀損後逕予報廢之車輛,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該車氣爆前車價。被告華運公司、午○○、酉○○、子○○則辯稱:被告縱負賠償責任,亦應扣除車輛報廢得領取之回收獎勵金及車體以五金形式販售環保機觀之回收金額云云,惟查,回收獎勵金乃配合國家資源回收政策所得,至廢五金回收金額則為販售車輛殘體所得,與系爭氣爆件事件均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此參以非因氣爆損壞之車輛辦理報廢,仍可領得回收獎勵金一情益明,益徵無損益相抵原則之適用,被告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⑤關於原告氣爆前車價之請求,應以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認定之車價,較中古車商網站標示之車價為可採。 另原告針對同一車輛氣爆前車價之請求,有提出中古車網頁標價及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並主張從金額較高之中古車網頁標價請求云云。惟榮化公司、庚○○、乙○○、地○○、己○○、戌○○、辛○○、華運公司、午○○、酉○○、子○○辯稱:報廢車輛關於氣爆前車價,不得以中古車商網站之價格為據,蓋中古車網頁之標價通常有議價空間,並非實際成交價格,而應以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之價格認定之等語,本院斟酌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關於氣爆前車價係按該年度市場收購價格(參考中古車之權威車訊、HOT情報、進鑑技 師等書籍及市場機制)認定之,有高雄市直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4年12月17日104高直轄市汽商樑字第266 號函、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105年8月10日高市商旺字第01050027號函、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6年4月28日(106)高市汽商雄字第225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訴卷㈣第58頁;訴卷第288頁;訴卷第232頁)應較中古車商網站價格為公允,爰依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之鑑定認定之。 7.針對附表二營業損失賠償請求有無理由之說明: ⑴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受有營業損失有無理由,及損失計算期間之說明: ①經查,系爭氣爆事件後,三多路(武營-凱旋三路段) 、凱旋路(三多二路-一心一路段)、一心路(凱旋三 路-光華路段)等道路毀損無法通行,各單位、團體之 救援人力及各式大型工程機具陸續進入災區,為維護災害現場秩序、保全損害跡證及從事復建工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通報轄區苓雅、前鎮分局針對前開受損路段沿線進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期間前鎮分局轄區為103年8月1日12時起至同年月18日24時止,苓雅分局 轄區為103年8月1日0時起至同年11月20日開放通車止,每日管制時間為0-24時,管制方式為:部分小型路口以多層鐵拒馬、封鎖線加強封鎖,大型路口則編排值勤人員對進入管制區之人車身分進行查核,非救災人員或當地住民並出示身分證件者,不得進入管制區內,有高雄市0801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5年10月14日高市交運規字第105379755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5年10月26日高市警保字第105370783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05年11月24日高市警前分 交字第105739662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5年12月9日高市警苓分交字第10574905000號函等件在卷可考(訴卷㈤第196頁;訴卷㈥第264頁;訴卷㈦第20頁;訴卷㈧第92頁、第248頁),由此可知,氣爆後苓 雅、前鎮災區之三多、凱旋、一心等主要通行道路毀損,又交通管制期間僅救災人員及當地住民得進入管制範圍,周邊以多層鐵拒馬、封鎖線封鎖並設崗哨配置警力加以管制,是原告主張交通管制範圍內之商家,因對外交通受阻、商業人潮無法進入消費而受有營業損失等語,應可採信。 ②本院斟酌三多、凱旋、一心路復舊工程完工並通車係在103年11月20日,苓雅、前鎮分局(依前鎮分局前開函 文,第一階段交通管制因警力不足僅至103年8月18日,惟103年8月18日至同年11月20日仍請義交繼續進行管制、交通尖峰時段則仍由員警至各哨崗進行管制,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見訴卷第201頁》)亦自是 日起解除交通管制,因而認附表二商家受有營業損失之期間為103年8月1日至同年11月20日。原告雖以:三多 、凱旋、一心等主要道路修復後,人行道重建工程至 103年12月20日始完工,未完工前施工護欄阻隔出入不 便,商業人潮不易通行;人行道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尚須進行環境整理、斜坡道鋪面修邊修飾等工項等語,主張商家所受營業損失之期間為103年8月1日至同年12月 30日云云,並提出高雄市石化氣爆重建日誌記載「三多路、凱旋路及一心路主線已於12月20日順利完成第二階段街道景觀改善工程」為憑(見訴卷㈢第70頁)。惟查,人行道工程施工固造成商業人潮往來商家消費之不便,惟衡情一般商家多會鋪設簡易便道供顧客通行,不致影響經營甚或無法營業,尚難認與一般市區道路、人行道整修時周邊商家仍可正常營業之情形有所不同,至施工後環境整理、斜坡道鋪面修邊修飾更與商家營業、商業人潮之通行無涉,是原告主張營業損失應計算至103 年12月30日,尚屬無據,並非可採。 ⑵關於各營業人營業損失計算方式之說明: ①再者,營業人如以營業規模、銷售額區分,可分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及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依申報方式認定銷售額之營業人(依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函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20萬元)。其中,「小規模營業人」因規模較小、銷售額不高,經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營業設立登記,並派員訪視營業現場,認其經營規模未達使用統一發票範圍,為稅務稽徵便利計,准予核定為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銷售額之認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即非以申報方式,而係由國稅局以查定方式認定之;惟如小規模營業人經主管機關查定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以下(或銷售勞務4萬元以下),即未達營業稅課徵起點,不予核課營業稅。 ②原告因之將附表二之營業人區分為「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下略稱第一種營業人)、「查定課徵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下略稱第二種營業人)、「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下略稱第三種營業人),並主張第一、二種營業人因經營規模較小,其營業受氣爆後道路坍陷、交通管制之影響較大,受影響期間銷售額為0,乃請求「無法營業」之營業損失 (針對第一種營業人以「營業稅起徵點」或「進貨單據計算之月平均銷售額÷(1-毛利率)」之金額作為月 銷售額計算;第二種營業人則以100至102年度「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所載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作為月銷售額計算);至第三種營業人非小規模營業人,且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經營規模較大,客群亦不限於來店客,其營業雖因氣爆後道路坍陷、交通管制而受影響,惟尚不致完全無營收,乃請求「營收減損」之營業損失(即以100至102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之同期平均銷售額,與103年度平均銷售額之差值,作為月平均銷售額差值計算)。本院斟酌前開第三種營業人營業損失之計算方式,係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申報數額核實計算;至第一、二種營業人於氣爆影響期間營業額為0,暨月銷售額之認定等節 雖非核實計算,惟氣爆後交通管制範圍內道路坍陷、房屋損壞,居住及衛生條件低下,復建工程持續進行,當地住民於此情形下除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已無暇進行商業消費,災區外之商業人潮因交通管制亦無法進入消費,此消費需求之劇變致經營規模較小之商家於交通管制解除前營收減縮致零,應屬可採,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附表二第一、二種營業人於氣爆影響期間尚有營收,或營業人實際銷售額低於原告所提出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或查定課徵銷售額之金額,本院併斟酌第一、二種營業人於經歷氣爆災後後,未必留有進出貨單據或記帳資料以舉證所受損害究為若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之規定,認原告主張第一、二種營業人於交通管制期間月銷售額損失之計算方式為有理由,並以前開三種計算方式另乘以受影響期間(即計算至103年11月20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同業利 潤標準之淨利率,以認定所受營業損失之數額(至如為醫療院所,則健保收入之損失以「短少點數×(高屏區 浮動點值-健保署核定點數每點0.78元)」×3.66個月 ;掛號費收入之損失以「短少人次×掛號費×掛號費收 入所得標準22%」;並以健保、掛號費收入損失之總額 為該院所之營業損失)為可採。被告辯稱前揭第一、二種營業人,原告應逐一舉證證明確有因氣爆事件不能營業之情事,並提出收入、支出之相關帳冊作為營業損失之計算依據云云,要不可採。 ③又按關於營業損失,應以營業所得扣除營業費用及相關銷管費用後之「淨利」加以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固以前揭第三種營業人因系爭氣爆事件所受之影響為銷售額減少,惟仍能營業,故仍有營業成本之支出,如以「淨利」計算其營業損失將無法完全填補其所受損害為由,主張應以「毛利」計算之云云。惟查,針對營業損失之請求,揆之首揭裁判意旨應以淨利計算,即不應因營業人有無正常營業而有異。又所謂毛利,係指銷售收入減去銷售成本;而所謂淨利,即指毛利再減去營業成本、稅、利息等。本件附表二所示第三種營業人,於氣爆交通管制期間仍有營業,僅營收減少,與第一、二種營業人係營收為零有所不同,並因繼續營業之行為而有營業成本之支出,惟斟酌其該段期間之營業收入(損害未達無法營業之程度)亦係營業成本之支出所創造,尚難以其繼續營業即有營業成本之支出為由,認淨利計算不足填補其所受之損害,是原告前揭主張並不可採。 ⑶關於被告抗辯之說明: 被告榮化公司、庚○○、乙○○、地○○、己○○、戌○○、辛○○雖辯稱:原告附表二所主張之營業損失為純粹經濟上損失,以原告能證明被告係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式加損害於他人,始得請求。又未繳納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係因每月銷售額未達「每月營業稅課徵起徵點金額」,惟原告卻逕以小規模營業稅起徵點金額認定第一種營業人每月銷售金額,明顯有高估情形云云,茲說明如下: ①本件原告主張之營業損失固為純粹經濟上損失,惟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之3保護之法益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營業損失,即屬有據。 A.按因財產權被侵害所造成之營業利益之減少或喪失,乃權利(財產權或所有權)受侵害而附隨(伴隨)衍生之經濟損失,屬於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所失利益」(消極的損害)之範疇,被害人得依同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與學 說上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原則上並非上開規定所保護之客體,固有不同。再按民法第184條 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及 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 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5號、103年 度台上字第178號裁判意旨參照)。 B.經查,附表二商業經營者位處之營業處所(建物)未必於系爭氣爆事件中受損,縱有受損,商業經營者於該處營業,亦可能係基於租賃關係,該營業處所未必為經營者所有,難認附表二商業經營者除營業利益受損失外,尚有何財產權或所有權受侵害。遑論依原告之主張,營業損失之發生主要係因三多、凱旋、一心等主要道路受損,交通管制及復建工程均導致人車出入不易,商業人潮無法進入消費,而非源自於何項財產權或所有權受侵害,是堪認此項損害即為前揭裁判意旨所指之「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告對於附表二營業損失為純粹經濟上損失一節亦不爭執,見訴卷㈢第8頁~第9頁背面),依法僅於被告違反之法規範保護範圍除「權利」外尚及於「利益」之情形下,始得請求。又參之民法第191條之3特殊侵權行為增設之理由既係針對「科技進步、人類工作或活動方式及其使用之工具與方法日新月異,伴隨繁榮而產生危險性」,則該因新興科技而形成或興盛之事業或工作、活動,造成損害之規模、範圍,亦非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 行為所得比擬(如本件丙烯外洩引發氣爆造成之損害),則針對該條所保護之法益範圍,如僅限於權利而不及於利益,則或有不足之虞,是應認依民法第191 條之3之規定,與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均得請求純 粹經濟上損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1年公上更 ㈢字第1號裁判意旨亦同此結論)。而本件庚○○、 乙○○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榮化公司、華運公司、地○○、己○○、戌○○、辛○○、午○○、黃建發、子○○應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規定負賠償責任,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主張其等應賠償附表二商家因系爭氣爆事件所致之營業損失,即有理由。 ②針對第一種類營業人以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認定每月平均銷售額,並無被告所指高估之情事。 又第一種營業人固係經主管機關查定認每月銷售貨物8 萬元以下(或銷售勞務4萬元以下)未達營業稅課徵起 點,不予核課營業稅者,惟主管機關之查定方式僅係依行業別按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計算所得,未必與營業人之實際銷售情形相符,況以附表二序號2竹居堂蔘藥行營業 損失之計算為例,如依買賣業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每月銷售額8萬元,再乘以同業淨利率10%,計算結果每月淨利潤僅約有8000元,換言之,營業人因經營前開商業每月所得可處分金額僅約8000元,明顯低於103年 度高雄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之1萬9735元,依社 會多有賴經營蔘藥行維生之實情觀之,顯應有偏低之情形,足徵以小規模營業人業別起徵點作為銷售額計算之結果並無被告所指高估之情事,被告前揭所辯,亦不足採。 8.針對附表二臨時住宿費請求有無理由之說明: ⑴原告主張災區民眾103年8月1日至同年月15日有臨時住宿 之必要為有理由: 原告提出附表二民眾自103年8月1日至同年月15日投宿旅店 之發票或另行租屋之租賃契約書,請求其等支出之臨時住宿費用(以「實際」支出者為限,至多請求至103年8月15日),經查: ①依原告提出氣爆災害應變中心103年8月6日發佈之新聞 稿:有關重災區電力搶修部分,預計今(8/6)可完成 全區復電;另凱旋路供水搶修部分,預計今日晚間12:00恢復供水;天然氣供應部分,非災區已於8月5日晚間完成復氣,災區部分除重災區400餘戶暫以桶裝瓦斯供 應外,4200餘戶正由欣高公司埋設管線中,預定10天內(按即8/16)完成供氣(見訴卷㈢第82頁),核與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105年10月20日台 水七操字第1050053532號函:「旨揭事件(按即氣爆事件)造成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位於凱旋三路(三多二路至一心一路區間)∮400mm送水管線 、一心一路(光華路至凱旋三路)北側∮400mm送水管 線、一心一路(光華路至凱旋三路)南側∮100mm配水 管線、三多一路、三多二路(武營路至凱旋三路區間)∮10 0mm配水管線與武慶三路上∮100mm配水管線嚴重 破損或斷裂,導致高雄市苓雅區、前鎮區多達1萬1585 戶無水可用...本處自8月1日起陸續進場搶修,三多一 路、武慶路、一心一路等地區經三天架設臨時管線復水;凱旋三路於8月5日進場,最後於8月7日凌晨全面恢復臨時供水」(見訴卷㈦第14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5年10月19日高雄字第1051322502號 函:高雄區處轄區氣爆後於103年7月31日晚上11時56分起共1萬6013戶停電、鳳山區處轄區於晚上11時55分起 共1萬2397戶停電,並自同年8月1日起陸續恢復供電, 同年月6日全面恢復供電(見訴卷㈦第17頁~第19頁) 及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3日105欣高工字第1131號函:因氣爆事件停氣戶數共2萬3642戶,至103年8月13日災區停氣戶多恢復供氣,僅餘90戶未供氣; 至103年12月29日全面恢復供氣(見訴卷㈧第117頁),均大致相符,堪認原告主張氣爆導致災區水、電、天然氣管線損壞,自來水、電力於103年8月7日恢復供應, 天然氣則於103年8月16日始恢復供應,因此在103年8月1日至同年8月15日災區有不適合居住之情形等語,應可採信。 ②又系爭4吋管線洩漏之丙烯氣體重量比空氣重,容易在 水溝等處累積,在氣爆後隨道路復舊工程進行挖掘作業仍會逸散於空氣中,而暴露於丙烯之症狀為:呼吸及心跳加速、肌肉協調不良、情緒低落、疲勞、噁心、頹喪、喪失意識、痙攣、呼吸衰竭、頭痛、頭暈,此亦有丙烯安全資料表、高雄前鎮苓雅地區81氣爆事故空噪科緊急應變處理執行現況說明等件在卷可憑(見訴卷第40頁背面;訴卷第180頁背面),是原告以民眾因水電 天然氣停止供應造成生活之不便、對於再次發生爆炸之恐懼、憂慮暴露丙烯可能造成之危害等因素,主張自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至103年8月15日災區民眾有投宿旅店或另行租屋而離開氣爆災區之必要性一情,尚屬可採。又本院認原告得請求附表二民眾於103年8月1日至同年月 15日臨時住宿費,非僅以民眾房屋毀損無法居住為原因,是被告辯稱:原告欲請求前開損害,應先舉證屋損已達不能正常居住使用之程度云云,亦不足採。 ⑵請求住宿費之金額以未逾必要性為限: 原告請求給付附表二所示災區民眾自103年8月1日至同年月 15日之臨時住宿費,固有理由,惟請求住宿費之金額仍以未逾必要性之範圍為限。被告對於原告提出投宿旅店之住宿費用雖無意見,但針對部分租賃契約之約定租金則認高於高雄租賃行情等語,本院斟酌災區居民臨時住宿之住宿品質與條件,以約等同於原住宿苓雅、前鎮區之居住條件始得認未逾必要性,先予敘明。又查,高雄市苓雅區、前鎮區住宅租賃案件每月租金統計平均整層租金為1萬8284 元(統計樣本為103年間信義房屋於苓雅區及前鎮區內完 成租賃仲介之公寓及電梯大樓住宅案件),有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4日信研字第1060000004號函 在卷可憑(見訴卷第267頁背面),是在原告對個案未 有其他舉證之情形下,爰以每月租金1萬8284元作為災區 住民於氣爆發生前之居住條件。本院併斟酌氣爆事件發生突然,災區居民另行租屋之需求具有臨時性、急迫性,因而壓縮議價空間一情,認每月租金以2萬元內為合理,超 過2萬元部分已逾必要性,不應准許。 9.針對附表二租金損失請求有無理由之說明: ⑴原告租金損失之請求有無理由暨計算方式之說明: ①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訂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準此 ,凡依外部客觀情事觀之,足認其已有取得利益之可能,因責任原因事實之發生,致不能取得者,即為所失之利益,應由債務人賠償,不以確實可取得之利益為限;又按出租人除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外,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此觀民法第423條規定自明。此項出租 人未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承租人非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租金之給付(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號、96年度台上字第141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 三多、凱旋、一心等交通主要道路嚴重受損,氣爆道路沿線房屋倒塌、交通管制出入不便,救災工程持續進行,於此情形下,縱租賃標的未因氣爆事件損壞,本院斟酌交通狀況、生活便利性為影響租賃意願之重要因素,堪認氣爆後租賃標的周遭生活機能已有顯著變化,而不符合雙方原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揆之首揭裁判意旨,承租人原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租金之給付,是出租人於此情形下與承租人合意減少或免除租金,亦難認係出租人主動放棄權利之行為。據此,出租人就氣爆事件所致租金損失,應得向被告請求賠償。本院併考量103年11月20日三多、凱旋、一心等主要道路復舊工 程完工恢復通車、交通管制全面解除,氣爆災區對外交通及生活之便利性已恢復至幾近與氣爆事件發生前相當,堪認租賃標的於103年11月20日已回復約定之使用收 益狀態,是原告請求103年11月20日「後」之租金損失 (即逾103年8月1日至同年11月20日3.66個月計算之部 分),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②又原告請求之租金損失,係源自於三多、凱旋、一心道路受損及交通管制等因素造成居住、生活條件降低所致,未必伴隨有租賃標的物毀損或其他財產權利受侵害,由此,被告辯稱原告此項請求亦為純粹經濟上損失,固屬有據。然本件庚○○、乙○○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暨榮化公司、華運公司、地○○、己○○、戌○○、辛○○、午○○、酉○○、子○○應依民法第191 條之3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 191條之3規定之保護範圍均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均已如前述,是原告請求其等依上開規定賠償租金損失,即有理由。 ⑵被告抗辯:原告請求應扣除「一百零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租金負擔之必要損耗及費用43%為不可 採之說明。 至被告榮化公司雖援引「一百零三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見訴卷第156頁)、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1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 按即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計算)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辯稱:原告請求之租金損失應扣除由租金負擔之必要損耗及費用43%,始屬合理云云 ,惟查,前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列舉,部分費用或係基於持有不動產之事實即會發生(例:固定資產之折舊),與是否出租無涉;部分費用衡情於一般租賃期間即未必會發生(例:保險費),該規範意旨實有提高出租人成本、賦予稅捐減免之優惠性質,在榮化公司未舉證證明前開費用確於具體個案中發生而應作為成本扣除,即難遽採。至榮化公司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79號 判決固針對該案中原告租金損失之請求援用前開財政部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惟依判決內容可知 ,該案原告受有租金損失係因建物遭燒毀,法院並考量建物燒毀後屋主亦減免維護建物之費用、耗損及稅捐,乃予以扣除,與本件原告之租金損失係源自於主要道路坍陷及交通管制顯有不同,尚不得逕予採用,是被告前揭所辯,亦不足採。 10.本院依前揭計算標準,認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損害共為5262萬5038元,是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即為按40%之責任比例折算後 之3157萬5023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91之3、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分別請求榮化 公司及庚○○、乙○○、地○○、己○○、戌○○、辛○○連帶給付,或華運公司、午○○、酉○○、子○○連帶給付3157萬502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己○○自104年11月20日起(送達回證見審重訴卷第118頁),榮化公司、庚○○、乙○○、地○○、己○○、戌○○、辛○○、華運公司、午○○、酉○○、子○○等人則均自104年11月7日起(送達回證見審重訴卷第115頁~第117頁、第119頁~ 第124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而上開原告請求應准許部分,榮化公司、庚○○、乙○○、地○○、己○○、戌○○、辛○○及華運公司、午○○、酉○○、子○○間之給付因分屬連帶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故其中一人如為一部或全部之清償者,其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應同免責任。 六、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就原告勝訴部分,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86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兩造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永媚 ┌──────────────────────────────────────────────────────┐ │附表一:損害計算標準 │ ├─────┬────────────────────────┬───────────────────────┤ │損害類別 │ 原告主張之計算標準 │ 本院所採計算標準 │ ├─────┼────────────────────────┼───────────────────────┤ │1.房屋損壞│⑴計算依據: │⑴計算依據暨是否應計算折舊之說明: │ │ │ 以民間業者發票、估價單或技師、建築師公會修復預│ ①本院認得以民間業者發票、估價單或技師、建築│ │ │ 算書為修復費用之依據。 │ 師公會修復預算書為修復費用之依據。 │ │ │⑵是否計算折舊: │ ②又針對附表二同編號屋損,原告同時提出工程業│ │ │ ①基於附表所示房屋毀損,於市場上並無可能尋得與│ 者發票、估價單暨技師、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 │ │ 損害發生前一模一樣之材料進行更換,故其材料費│ 為據,並主張從金額較高、工程業者估價單為請│ │ │ 之支出均屬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無受有利益而應│ 求者,本院認應依技師、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 │ │ 當折舊之問題。 │ 所列金額認定屋損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並就其│ │ │ ②退步言,倘認應計算折舊,修復費用中材料費部分│ 中涉及新品換舊品部分依「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 │ │ ,應依「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及耐用年數表」│ 標準及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 │ │ │ 計算之。 │⑵材料費之範圍: │ │ │⑶材料費之範圍: │ 「鋁門窗鐵捲門」更換新品之工項,仍應列入材料│ │ │ 修復費用中涉及「結構修復、滲水修復費用、鋁門窗│ 費提列折舊。爰將技師、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中│ │ │ 鐵捲門、假設工程」等四大類工項,屬回復房屋安全│ 「鋁門窗鐵捲門」工項均改列材料費。 │ │ │ 及維護居住環境之基本修復,且僅為回復原有使用功│ │ │ │ 能之局部修復,非重製新品,對於延長房屋使用年限│ │ │ │ 亦無助益,不宜列入材料費提列折舊,爰均計入「屬│ │ │ │ 其他費」。 │ │ ├─────┼────────────────────────┼───────────────────────┤ │2.屋內動產│⑴計算依據: │⑴得以民間業者發票、估價單或技師、建築師公會修│ │ 損壞 │ 以民間業者發票、估價單或技師、建築師公會修復預│ 復預算書為修復費用之依據。並就其中涉及新品換│ │ │ 算書為修復費用之依據。 │ 舊品部分,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或行政院主│ │ │⑵是否計算折舊: │ 計處「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計算折舊│ │ │ 主張無庸計算折舊,倘應計算折舊,修復費用中材料│ 。 │ │ │ 費用部分,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或行政院主│⑵原告就損壞之動產未逾耐用年限之有利事項無法舉│ │ │ 計處「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計算折舊。│ 證,參酌行政院臺(45)財字第4180號令發佈之固│ │ │ │ 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 │ │ │ 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 │ │ │ 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爰以1/10計算│ │ │ │ 殘值。 │ ├─────┼────────────────────────┼───────────────────────┤ │3.車輛損壞│請求種類包括: │針對原告各請求: │ │ │⑴車損經修復者: │⑴車損經修復者: │ │ │ ①請求範圍:修復費用及車價減損。 │ 請求範圍及依據均同原告,惟應依「固定資產耐用│ │ │ ②請求依據:以民間業者發票、估價單及高雄市汽機│ 年數表」計算折舊 │ │ │ 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為據。 │⑵未修復逕報廢者: │ │ │⑵未修復逕報廢者: │ 請求範圍同原告,惟如針對同一車輛氣爆前車價,│ │ │ ①請求範圍:氣爆前車價。 │ 有同業公會鑑定及網路賣家二手車價刊登價格者,│ │ │ ②請求依據:以網路賣家二手車價刊登價格,或高雄│ 本院依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之價格認定之。 │ │ │ 市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 │ │ ├─────┼────────────────────────┼───────────────────────┤ │4.營業損失│⑴一般商家: │⑴一般商家: │ │ │ 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 │ 計算方式同原告,惟計算期間均為3.66個月(而非│ │ │ A.原告主張103年8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均無法營 │ 5個月),且針對「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之 │ │ │ 業(銷售額=0),故以「月平均銷售額」為計 │ 營業人」之營業損失亦應以同業淨利率(而非毛利│ │ │ 算基準,計算5個月。 │ 率)計算之。 │ │ │ B.月營業額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計算(如│ │ │ │ 有提供進貨單據者,則依「銷售額月平均值/《1│ │ │ │ -同業毛利率》」);計算式:「營業稅起徵點│◎上述①②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依財政部75│ │ │ (或銷售額平均值/《1-同業毛利率》)×同業│ 年7月12日臺財稅第0000000號函規定:「訂定營業│ │ │ 淨利率×5個月」 │ 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每月20萬元」,而免│ │ │ ②查定課徵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 │ 開統一發票之業者;其中①為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 │ │ A.原告主張103年8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均無法營 │ 稅起徵點標準,毋需繳納營業稅者、②為依加值型│ │ │ 業(銷售額=0),故以「月平均銷售額」為計 │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按主管稽徵機關│ │ │ 算基準,計算5個月。 │ 查定之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者,營業稅申報表格為│ │ │ B.月營業額依平均查定課徵銷售額計算;計算式:│ 「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405表)」、 │ │ │ 「查定課徵銷售額×同業淨利率×5個月」 │ 至③則為平均月銷售額達20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 │ │ ③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 │ 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 │ │ A.原告主張103年8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雖有營業 │ 業稅者,營業稅申報表格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 (營業額≠0),但因氣爆事件致營業減損,故 │ 申報書(401表)」 │ │ │ 係以月平均銷售「差額」為計算基準。 │ │ │ │ B.依月平均銷售「差額」計算月營收損失;計算式│ │ │ │ :「月平均銷售差額×同業毛利率×5個月」 │ │ │ ├────────────────────────┼───────────────────────┤ │ │⑵醫療院所: │⑵醫療院所 │ │ │ ①健保收入損失: │ 計算方式同原告,惟計算期間均為3.66個月(而非│ │ │ 計算式:「月平均短少點數×(高屏地區浮動點 │ 5個月)。 │ │ │ 值-健保署核定點數每點0.78元)×5個月」 │ │ │ │ ②掛號費收入損失: │ │ │ │ 計算式:「月平均短少人次×掛號費/人×掛號費 │ │ │ │ 所得比例22%×5個月」 │ │ │ │ ③營業損失:健保收入損失+掛號費收入損失 │ │ ├─────┼────────────────────────┼───────────────────────┤ │5.租金損失│以租賃契約為計算依據;計算式:「租金/月×5個月」│計算方式同原告,惟計算期間為3.66個月 │ │ │ │ │ ├─────┼────────────────────────┼───────────────────────┤ │6.臨時住宿│⑴計算依據: │計算方式同原告(惟以租賃契約為計算依據者,每月│ │費支出之損│ ①以住宿費收據、租賃契約為計算依據。 │租金超過2萬元部分認不具必要性,仍以2萬元計算)│ │害 │ ②計算期間至103年8月15日(高雄市前鎮、苓雅區因│ │ │ │ 系爭氣爆事件水、電、天然氣恢復供應日) │ │ │ │⑵計算式: │ │ │ │ 「(租金÷30日)×日數(以實際天數為據,至多僅 │ │ │ │ 請求至103年8月15日)」 │ │ └─────┴────────────────────────┴───────────────────────┘ ┌─────────────────────────────────────────────────────────────────────────┐ │附表二:原告代位求償列表 │ ├──┬────────────────┬────────────┬────────────────┬──────────┬────┬───────┤ │編號│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之依據 │ 個案論述 │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有無簽讓│參考資料出處 │ │ ├─────┬──────────┤ │ │ │與契約書│ │ │ │讓與人 │項目 │ │ │ │ │ │ ├──┼─────┼──────────┼────────────┼────────────────┼──────────┼────┼───────┤ │1. │李木村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援引禾豐土木包工業估價單記│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號15樓之7房屋損壞( │ ㈠第2頁) │載「廚具流理台需拆除重新裝設,廚│萬7407元 │李木村(│1頁以下;訴卷 │ │ │ │廚房壁磚、天花板、廚│ ⑴所有權人:李木村 │具因拆除打牆壁時會損壞,需重新安│【計算式:3萬416-(│序號:00│㈡第206頁;訴 │ │ │ │具流理台毀損) │ ⑵完成日:87.11 │裝」,辯稱:廚具流理台拆除、重新│ 3萬416×15.75×0. │1- 154卷│卷㈢第83頁 │ │ │ │7萬2198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裝設所需之費用(即台灣省土木技師│ 01)=2萬5625;2萬│) │2.訴卷㈡第82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㈠第│公會工程預算書項次12)係因施工工│ 5625+4萬1782=6 │ │、第59頁~第59│ │ │ │◎原告原依禾豐土木包│ 3頁~第7頁) │法所致之支出,與系爭氣爆事件無關│ 萬7407】 │ │頁背面、第92頁│ │ │ │ 工業估價單請求修復│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云云。惟查,系爭房屋之天花板龜裂│ │ │、第257頁~第2│ │ │ │ 費用8萬9800元,嗣 │ 預算書(訴卷㈢第83頁)│、壁磚脫落等屋損經技師公會認定為│ │ │59頁 │ │ │ │ 於本院105.7.18言詞│ ⑴材料:3萬416元 │系爭氣爆事件所致,則為修復前開屋│ │ │ │ │ │ │ 辯論程序依台灣省土│ ⑵其他:4萬1782元 │損、打除牆壁而需拆除廚具,合於一│ │ │ │ │ │ │ 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 ⑶總額:7萬2198元 │般情理,亦未逾越必要性,自堪認廚│ │ │ │ │ │ │ 書減縮請求金額為7 │4.禾豐土木包工業估價單(│具之損壞與系爭氣爆事件有相當因果│ │ │ │ │ │ │ 萬2198元(見訴卷㈢│ 試算表卷㈠第8頁):修 │關係,被告前開所辯,要難憑採。 │ │ │ │ │ │ │ 第137頁) │ 復費用8萬9800元 │ │ │ │ │ │ │ │ │5.凱德萊廚具行收據:4萬 │ │ │ │ │ │ │ │ │ 2000元(試算表卷㈠第9 │ │ │ │ │ │ │ │ │ 頁) │ │ │ │ │ ├──┼─────┼──────────┼────────────┼────────────────┼──────────┼────┼───────┤ │2. │吳建德即竹│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居堂蔘藥行│50號房屋損壞(牆面表│ ㈠第11頁) │ │萬8949元 │吳建德(│10頁以下;訴卷│ │ │ │面粉刷層剝落等) │ ⑴所有權人:吳建德 │ │【計算式:730-(730│序號:00│㈡第210頁~第2│ │ │ │1萬9200 元 │ ⑵完成日:69.2 │ │ ×34.5×0.01)=47│1- 154卷│15頁;訴卷㈢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9;479+1萬8470=1│) │12頁背面;訴卷│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萬8949】 │ │㈣第112頁、第1│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15頁 │ │ │ │ │ ㈠第16頁) │ │ │ │2.訴卷㈡第82頁│ │ │ │ │ ⑴材料:730元 │ │ │ │、第59頁背面~│ │ │ │ │ ⑵其他:1萬8470元 │ │ │ │第60頁背面、第│ │ │ │ │ ⑶總額:1萬9200元 │ │ │ │92頁、第259頁 │ │ │ ├──────────┼────────────┼────────────────┼──────────┤ │~第260頁 │ │ │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竹居堂蔘藥行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50號竹居堂蔘藥行營業│ 證(試算表卷㈠第21頁)│,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萬9280元 │ │ │ │ │ │損失 │ ⑴營利事業:竹居堂蔘藥│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計算式:8萬×0.1×│ │ │ │ │ │4萬元 │ 行 │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3.66=2萬9280】 │ │ │ │ │ │【計算式:月銷售額8 │ ⑵負責人:吳建德 │之營業損失為2萬9280元,逾此範圍 │ │ │ │ │ │ │ 萬元×同業淨利率10│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5個月=4萬】 │ 竹內里英明一路50號 │ │ │ │ │ │ │ │◎原主張依小規模營業│2.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 │ │ │ │ │ │ │ 人營業稅起徵點第1 │ 點:買賣業之起徵點為每│ │ │ │ │ │ │ │ 條規定,以銷售額每│ 月銷售額8萬元(見訴卷 │ │ │ │ │ │ │ │ 月4萬元計算,並請 │ ㈣第115頁) │ │ │ │ │ │ │ │ 求2萬元營業損失(4│3.102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萬×10%×5=2萬)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嗣於105.8.8民事 │ 大書審純益率:「同業淨│ │ │ │ │ │ │ │ 準備㈡狀改依小規模│ 利率為10%」(試算表卷 │ │ │ │ │ │ │ │ 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㈠第23頁) │ │ │ │ │ │ │ │ 第2條之規定,將月 │ │ │ │ │ │ │ │ │ 銷售額改以8萬元計 │ │ │ │ │ │ │ │ │ ,並將請求營業損失│ │ │ │ │ │ │ │ │ 之金額更正為4萬元│ │ │ │ │ │ │ │ │ (見訴卷㈣第11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5萬9200元 │ │ │合計:4萬8229元 │ │ │ │ │ │ │ │ │【計算式:1萬8949+ │ │ │ │ │ │ │ │ │2萬9280=4萬8229】 │ │ │ ├──┼─────┼──────────┼────────────┼────────────────┼──────────┼────┼───────┤ │3. │陳美惠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25號7樓之2房屋損壞(│ ㈠第25頁) │ │萬1077元 │陳美惠(│24頁以下;訴卷│ │ │ │天花板、牆壁損壞) │ ⑴所有權人:陳美惠 │ │【計算式:5萬810-(│序號:00│㈡第215頁~第2│ │ │ │15萬1620元 │ ⑵完成日:82.11 │ │ 5萬810×20.75×0. │1- 154卷│17頁;訴卷㈢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4萬267;4萬 │) │12頁背面;訴卷│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㈠第│ │ 267+10萬810=14萬│ │第283頁 │ │ │ │ │ 26頁~第27頁) │ │ 1077】 │ │2.訴卷㈡第82頁│ │ │ │ │3.鈺力工程行估價單、本院│ │ │ │、第60頁背面、│ │ │ │ │ 公務電話紀錄(試算表卷│ │ │ │第92頁、第260 │ │ │ │ │ ㈠第28頁;訴卷第283 │ │ │ │頁~第261頁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5萬810元 │ │ │ │ │ │ │ │ │ ⑵其他:10萬810元 │ │ │ │ │ │ │ │ │ ⑶總額:15萬1620元 │ │ │ │ │ │ │ │ │◎依估價單所載,除「裝潢│ │ │ │ │ │ │ │ │ 拆除搬運一式2萬5000元 │ │ │ │ │ │ │ │ │ 」、「牆、地坪打除清運│ │ │ │ │ │ │ │ │ 一式2萬5000元」可認為 │ │ │ │ │ │ │ │ │ 工資外,其餘工項因無法│ │ │ │ │ │ │ │ │ 確認工料各若干,爰以工│ │ │ │ │ │ │ │ │ 資、材料1:1之比例計算│ │ │ │ │ ├──┼─────┼──────────┼────────────┼────────────────┼──────────┼────┼───────┤ │4. │王普申 │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19│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7號房屋損壞(牆壁磁 │ ㈠第30頁~第31頁) │ │萬1232元 │王普申(│29頁以下;訴卷│ │ │ │磚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王普申 │ │【計算式:1萬9058- │序號:00│㈡第217頁~第2│ │ │ │6萬6521元 │ ⑵完成日:75.11 │ │(1萬9058×27.75×0.│1- 154卷│18頁;訴卷㈢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3769;1萬 │) │13頁、第90頁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3769+4萬7463=6萬 │ │2.訴卷㈡第82頁│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㈢第│ │ 1232】 │ │~第83頁、第61│ │ │ │ │ 90頁) │ │ │ │頁、第92頁、第│ │ │ │ │ ⑴材料:1萬9058元 │ │ │ │261頁~第262頁│ │ │ │ │ ⑵其他:4萬7463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6521元 │ │ │ │ │ │ │ │ │◎項次4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5. │湯耀興 │高雄市前鎮區鄭和南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436號2樓之2房屋損壞 │ ㈠第49頁) │ │萬3593元 │湯耀興(│48頁以下;訴卷│ │ │ │(牆面裂紋、磁磚局部│ ⑴所有權人:湯耀興 │ │【計算式:《2萬6536+│序號:00│㈡第218頁~第2│ │ │ │鼓起等) │ ⑵完成日:95.3 │ │ 4763》-(《2萬653│1-154卷 │20頁;訴卷㈢第│ │ │ │12萬6679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6+4763》×8.42×0│) │13頁、第91頁 │ │ │ │【計算式:1萬5449+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0117)=2萬8216;│ │2.訴卷㈡第83頁│ │ │ │ 11萬1227=12萬6676│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㈢第│ │ 2萬8216+1萬686+8│ │、第61頁~第61│ │ │ │ 】 │ 91頁) │ │ 萬4691=12萬3593】│ │頁背面、第92頁│ │ │ │◎屋損修復費用1萬544│ ⑴材料:4763元 │ │ │ │背面、第262頁 │ │ │ │ 9元部分,原誤算為1│ ⑵其他:1萬686元 │ │ │ │~第263頁 │ │ │ │ 萬5450元,嗣經原告│ ⑶總額:1萬5449元 │ │ │ │ │ │ │ │ 於本院105.6.7言詞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辯論期日當庭更正,│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請求總金額亦隨之更│ ㈠第52頁) │ │ │ │ │ │ │ │ 正為12萬6676元(見│ ⑴材料:2萬6536元 │ │ │ │ │ │ │ │ 訴卷㈡第220頁) │ ⑵其他:8萬4691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1227元 │ │ │ │ │ ├──┼─────┼──────────┼────────────┼────────────────┼──────────┼────┼───────┤ │6. │ 江鍾明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24│1.高雄市地籍圖查詢資料(│一、系爭房屋強化玻璃破損之修復費│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0│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巷35號房屋損壞(強化│ 試算表卷㈠第72頁~第73│用,業據原告提出百士特出貨單及台│81元 │江鍾明(│71頁以下;訴卷│ │ │ │玻璃毀損) │ 頁)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為憑,│【計算式:4198-(41│序號:00│㈡第220頁~第2│ │ │ │5500元 │ ⑴所有權人:江鍾明 │原告並主張依價格較高之百士特出貨│ 98×43×0.012)= │1- 154卷│21頁;訴卷㈢第│ │ │ │ │ ⑵完成日:60.8 │單所載修復費用5500元為請求。本院│ 2032;2032+1049=│) │13頁背面、第92│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審酌各專業技師公會係採通路一般型│ 3081】 │ │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㈠第│品牌之銷售價格進行估價(訴卷㈣第│ │ │2.訴卷㈡第83頁│ │ │ │ │ 74頁) │57頁),鑑估之修復費用自較為客觀│ │ │、第61頁背面~│ │ │ │ │3.百士特出貨單:強化玻璃│公允,爰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第62頁、第92頁│ │ │ │ │ 修復費用5500元(試算表│預算書所載之修復費用5247元為認定│ │ │背面、第263頁 │ │ │ │ │ 卷㈠第75頁) │依據,並就其中材料費用部分計算折│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舊後准許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㈢第92頁)│二、又上開屋損既經專業技師公會現│ │ │ │ │ │ │ │ ⑴材料:4198元 │場勘查屬實,已堪認定屋損存在及與│ │ │ │ │ │ │ │ ⑵其他:1049元 │系爭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被告等人│ │ │ │ │ │ │ │ ⑶總額:5247元 │徒以毀損照片無法看出玻璃受損,逕│ │ │ │ │ │ │ │ │否認損壞存在及與氣爆之因果關係,│ │ │ │ │ │ │ │ │要不足採。 │ │ │ │ ├──┼─────┼──────────┼────────────┼────────────────┼──────────┼────┼───────┤ │7. │王振傑 │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60│1.高雄市地籍圖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7巷52弄22號房屋損壞 │ 試算表卷㈠第77頁~第78│ │萬9595元 │王振傑(│76頁以下;訴卷│ │ │ │(牆壁油漆龜裂、廁所│ 頁) │ │【計算式:2176-(21│序號:00│㈡第222頁~第2│ │ │ │水龍頭損壞等) │ ⑴所有權人:王振傑 │ │ 76×10×0.0117)=│1- 154卷│25頁;訴卷㈢第│ │ │ │1萬9850元 │ ⑵完成日:93.8 │ │ 1921;1921+1萬767│) │13頁背面;訴卷│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1萬9595】 │ │㈣第12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2.訴卷㈡第83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㈠第79│ │ │ │、第62頁~第62│ │ │ │ │ 頁) │ │ │ │頁背面、第92頁│ │ │ │ │ ⑴材料:2176元 │ │ │ │背面、263頁~ │ │ │ │ │ ⑵其他:1萬7674元 │ │ │ │第264頁 │ │ │ │ │ ⑶總額:1萬9850元 │ │ │ │ │ │ │ │ │◎項次1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冷氣修復費 │1.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略) │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 │ │ │ │ │300元 │ 司統一發票:修復費用 │ │為300元 │ │ │ │ │ │ │ 300元(試算表卷㈠第83 │ │ │ │ │ │ │ │ │ 頁) │ │ │ │ │ │ │ │ │2.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5年8月2日(105)台│ │ │ │ │ │ │ │ │ 樂法字第105029號函:「│ │ │ │ │ │ │ │ │ 一、針對維修復300元之B│ │ │ │ │ │ │ │ │ R00000000發票,經查確 │ │ │ │ │ │ │ │ │ 為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60│ │ │ │ │ │ │ │ │ 7巷52弄22號之冷氣故障 │ │ │ │ │ │ │ │ │ 維修費用發票,故障情況│ │ │ │ │ │ │ │ │ 為有電卻無出風。工程師│ │ │ │ │ │ │ │ │ 維修檢測為室內風扇不轉│ │ │ │ │ │ │ │ │ 之問題,將下墜的馬達重│ │ │ │ │ │ │ │ │ 新調整墊片後已完修,本│ │ │ │ │ │ │ │ │ 件維修並無更換零件;二│ │ │ │ │ │ │ │ │ 、冷氣室內機經使用一段│ │ │ │ │ │ │ │ │ 時間後,若因外力強烈震│ │ │ │ │ │ │ │ │ 動可能會造成內部零組件│ │ │ │ │ │ │ │ │ 移位及故障確實是可能發│ │ │ │ │ │ │ │ │ 生的」(訴卷㈣第12頁)│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花鄉商旅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8│ │ │ │ │ │103.8.1住宿費) │:住宿費1820元(試算表卷│ │20元 │ │ │ │ │ │1820元 │㈠第84頁) │ │ │ │ │ │ │ ├──────────┤ │ ├──────────┤ │ │ │ │ │合計:2萬1970元 │ │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合計│ │ │ │ │ │ │ │ │為2萬1715元 │ │ │ │ │ │ │ │ │【計算式:1萬9595+3│ │ │ │ │ │ │ │ │ 00+1820=2萬1715 │ │ │ │ │ │ │ │ │ 】 │ │ │ ├──┼─────┼──────────┼────────────┼────────────────┼──────────┼────┼───────┤ │8. │董黃玉梅 │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63│1.高雄市地籍圖查詢資料(│被告固辯稱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間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0│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5巷42號住處鞋櫃毀損 │ 試算表卷㈠第86頁~第87│103年7月31日,然豪雨係自103年8月│0元 │董黃玉梅│85頁以下;訴卷│ │ │ │3000元 │ 頁) │11日才開始,難認系爭鞋櫃因豪雨淹│【計算式:3000×1/10│(序號:│㈡第225頁~第2│ │ │ │ │ ⑴所有權人:董黃玉梅 │水與系爭氣爆事件有何因果關係云云│ =300】 │001- 154│27頁;訴卷㈢第│ │ │ │ │ ⑵完成日:57.8 │。惟查,系爭氣爆事件致排水系統損│ │卷) │14頁、第95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壞淹水,業經認定如前;董黃玉梅住│ │ │2.訴卷㈡第83頁│ │ │ │ │2.毀損照片(試算表卷㈠第│處即位於排水系統受損之集水區域範│ │ │、第62頁背面、│ │ │ │ │ 88頁~第89頁) │圍內(見訴卷㈨第114頁),且其住 │ │ │第92頁背面、第│ │ │ │ │3.高雄市前鎮區瑞豐里證明│處內鞋櫃因泡水受損一情,亦有淹水│ │ │264頁 │ │ │ │ │ 書、全戶基本資料(訴卷│照片附卷可憑,是其鞋櫃受損與氣爆│ │ │ │ │ │ │ │ ㈢第95頁):查本里瑞隆│事件之因果關係,應可認定。 │ │ │ │ │ │ │ │ 路635巷42號民董武雄( │ │ │ │ │ │ │ │ │ 即董黃玉梅之夫)因103 │ │ │ │ │ │ │ │ │ 年8 月11日里內淹水無法│ │ │ │ │ │ │ │ │ 上班,特此證明事實。 │ │ │ │ │ │ │ │ │4.家樂美傢俱店免用統一發│ │ │ │ │ │ │ │ │ 票收據:鞋櫥更換新品費│ │ │ │ │ │ │ │ │ 用3000 元(試算表卷㈠ │ │ │ │ │ │ │ │ │ 第90頁) │ │ │ │ │ ├──┼─────┼──────────┼────────────┼────────────────┼──────────┼────┼───────┤ │9. │陳文貴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477之4號房屋損壞(牆│ ㈠第92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即│萬8000元 │陳文貴(│91頁以下;訴卷│ │ │ │壁裂縫、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陳文貴 │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 │序號:00│㈡第227頁~第2│ │ │ │9萬8000元 │ ⑵完成日:68.6 │參以屋損型態為牆壁裂縫、滲水,核│ │1- 154卷│28頁;訴卷㈢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震盪│ │) │14頁、第96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㈠第│導致屋體結構裂痕可能所致之災害節│ │ │第97頁 │ │ │ │ │ 93頁~第94頁) │情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 │ │2.訴卷㈡第83頁│ │ │ │ │3.可達工程服務網收據(試│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被告空│ │ │~第84頁、第62│ │ │ │ │ 算表卷㈠第95頁~第96頁│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 │頁背面、第92頁│ │ │ │ │ ;訴卷㈡第228頁;訴卷 │要不可採。 │ │ │背面、第264頁 │ │ │ │ │ ㈢第96頁~第97頁) │ │ │ │ │ │ │ │ │ ⑴材料:0元 │ │ │ │ │ │ │ │ │ ⑵其他:9萬8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8000元 │ │ │ │ │ ├──┼─────┼──────────┼────────────┼────────────────┼──────────┼────┼───────┤ │10. │鄭秀利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151巷10弄18號3樓房屋│ ㈠第98頁~第99頁) │ │萬3734元 │鄭秀利(│97頁以下;訴卷│ │ │ │損壞(鋁窗變形、地板│ ⑴所有權人:鄭秀利 │ │【計算式:《2萬7667+│序號:00│㈡第229頁~第2│ │ │ │磁磚破損等) │ ⑵完成日:74.9 │ │ 3781》-(《2萬766│1- 154卷│30頁;訴卷㈢第│ │ │ │8萬2829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7+ 3781》×28.92×│) │14頁、第98頁 │ │ │ │【計算式:3萬6809+4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0.01)=2萬2353; │ │2.訴卷㈡第84頁│ │ │ │ 萬6020=8萬2829】 │ 預算書書(試算表卷㈠第│ │ 2萬2353+9142+4萬│ │、第62頁背面~│ │ │ │ │ 104頁;訴卷㈢第98頁) │ │ 2239=7萬3734】 │ │第63頁、第92頁│ │ │ │ │ ⑴材料:2萬7667元 │ │ │ │背面~第93頁、│ │ │ │ │ ⑵其他:9142元 │ │ │ │第264頁~第265│ │ │ │ │ ⑶總額:3萬6809元 │ │ │ │頁 │ │ │ │ │◎項次1~3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㈠第12│ │ │ │ │ │ │ │ │ 1頁) │ │ │ │ │ │ │ │ │ ⑴材料:3781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2239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6020元 │ │ │ │ │ │ │ │ │◎項次8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11. │周民山 │高雄市前鎮區瑞西街24│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號房屋損壞(牆壁裂縫│ ㈠第123頁) │ │萬2516元 │周民山(│122頁以下;訴 │ │ │ │等) │ ⑴所有權人:周民山 │ │【計算式:336-(336│序號:00│卷㈡第230頁~ │ │ │ │2萬2700元 │ ⑵完成日:57.12 │ │ ×45.67×0.012)=│1- 154卷│第232頁;訴卷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52;152+2萬2364 │) │㈢第14頁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2萬2516】 │ │2.訴卷㈡第84頁│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第63頁~第64│ │ │ │ │ ㈠第131頁) │ │ │ │頁、第93頁、第│ │ │ │ │ ⑴材料:336元 │ │ │ │265頁~第266頁│ │ │ │ │ ⑵其他:2萬2364元 │ │ │ │ │ │ │ │ │ ⑵總額:2萬2700元 │ │ │ │ │ ├──┼─────┼──────────┼────────────┼────────────────┼──────────┼────┼───────┤ │12. │近鐵企業有│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近鐵企業有限公司受有之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5│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限公司(法│94號近鐵企業有限公司│ 證、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62元 │近鐵企業│132頁以下;訴 │ │ │定代理人:│營業損失 │ 結果(試算表卷㈠第133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8751×0.08│有限公司│卷㈡第232頁~ │ │ │林金梨) │8751元 │ 頁、第147頁) │個月之期間、並以同業淨利率8%範圍│ ×3.66=2562】 │(法定代│第233頁;訴卷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⑴營業人:近鐵企業有限│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 │人:林金│㈢第14頁~第14│ │ │ │ 額差值8751元×同業│ 公司 │業損失為2562元,逾此範圍之請求,│ │梨)(序│頁背面、第106 │ │ │ │ 毛利率20%×5月=87│ ⑵負責人:林金梨 │不應准許。 │ │號:001-│頁 │ │ │ │ 51】 │ 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一│ │ │154卷) │2.訴卷㈡第84頁│ │ │ │ │ 心一路94號 │ │ │ │、第63頁背面~│ │ │ │ │2.100、101、102及103年度│ │ │ │第64頁、第93頁│ │ │ │ │ 7-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第266頁 │ │ │ │ │ 額申報書(401表):月 │ │ │ │ │ │ │ │ │ 平均銷售額差值8751元(│ │ │ │ │ │ │ │ │ 試算表卷㈠第135頁~第 │ │ │ │ │ │ │ │ │ 146 頁) │ │ │ │ │ │ │ │ │3.營業照片(訴卷㈢第106 │ │ │ │ │ │ │ │ │ 頁) │ │ │ │ │ │ │ │ │4.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率:毛利率20│ │ │ │ │ │ │ │ │ %、淨利率8%(試算表卷 │ │ │ │ │ │ │ │ │ ㈠第148頁) │ │ │ │ │ ├──┼─────┼──────────┼────────────┼────────────────┼──────────┼────┼───────┤ │13. │郭淑貞 │高雄市前鎮區班超路9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乙○○、地○○、己○○、黃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號房屋損壞(地坪毀損│ ㈠第150頁) │銘、辛○○辯稱:系爭房屋之損害發│萬9979元 │郭淑貞(│149頁以下;訴 │ │ │ │) │ ⑴所有權人:郭淑貞 │生在地下室,一樓以上卻沒有任何損│【計算式:770-(770│序號:00│卷㈡第233頁~ │ │ │ │5萬188元 │ ⑵完成日:76.6 │害,明顯悖於常情,因而否認本件屋│ ×27.17×0.01)= │1- 154卷│第234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損之發生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云云。│ 561;561+4萬9418 │) │㈢第14頁背面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㈠第│惟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現場勘查認│ =4萬9979】 │ │2.訴卷㈡第84頁│ │ │ │ │ 151頁~第152頁) │定上開屋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參│ │ │、第64頁、第93│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以系爭氣爆事件起爆點即為埋設地下│ │ │頁、第266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㈠第15│之排水箱涵,故爆炸發生時因地殼震│ │ │第267頁 │ │ │ │ │ 3頁) │動,確有影響系爭房屋地下室屋體結│ │ │ │ │ │ │ │ ⑴材料:770元 │構之可能,被告前揭所辯,未必與情│ │ │ │ │ │ │ │ ⑵其他:4萬9418元 │理相符,復未提出相關事證為憑,即│ │ │ │ │ │ │ │ ⑶總額:5萬188元 │難遽採。 │ │ │ │ ├──┼─────┼──────────┼────────────┼────────────────┼──────────┼────┼───────┤ │14. │郭石源 │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5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9號房屋損壞(地下室 │ ㈠第155頁~第156頁) │ │萬4252元 │郭石源(│154頁以下;訴 │ │ │ │地坪毀損) │ ⑴所有權人:郭石源 │ │【計算式:7120-(71│序號:00│卷㈡第234頁~ │ │ │ │7萬6548元 │ ⑵完成日:71.5 │ │ 20×32.25×0.01) │1- 154卷│第236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824;4824+6萬 │) │㈢第14頁背面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9428=7萬4252】 │ │2.訴卷㈡第84頁│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第85頁、第64│ │ │ │ │ ㈠第161頁) │ │ │ │頁~第64頁背面│ │ │ │ │ ⑴材料:7120元 │ │ │ │、第93頁、第26│ │ │ │ │ ⑵其他:6萬9428元 │ │ │ │7頁 │ │ │ │ │ ⑶總額:7萬6548元 │ │ │ │ │ ├──┼─────┼──────────┼────────────┼────────────────┼──────────┼────┼───────┤ │15. │莊治雄 │高雄市前鎮區福祥街12│1.高雄市地籍圖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7│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5號房屋損壞(鋁門破 │ 試算表卷㈠第168頁~第 │ │33元 │莊治雄(│167頁以下;訴 │ │ │ │損等) │ 169頁) │ │【計算式:752-(752│序號:00│卷㈡第236頁~ │ │ │ │2943元 │ ⑴所有權人:莊朝榮 │ │ ×27.92×0.01)=5│1- 154卷│第238頁;訴卷 │ │ │ │ │ ⑵完成日:75.9 │ │ 42 ;542+2191=27│) │㈢第14頁背面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3】 │ │2.訴卷㈡第85頁│ │ │ │ │2.賠償請求權讓與書(試算│ │ │ │、第64頁背面~│ │ │ │ │ 表卷㈠第170頁): │ │ │ │第65頁、第93頁│ │ │ │ │ ⑴讓與人:莊朝榮 │ │ │ │、第268頁~第 │ │ │ │ │ ⑵受讓人:莊治雄 │ │ │ │269頁 │ │ │ │ │ ⑶讓與範圍:系爭房屋因│ │ │ │ │ │ │ │ │ 氣爆事件所生一切損害│ │ │ │ │ │ │ │ │ 賠償請求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1份(試算表卷㈠ │ │ │ │ │ │ │ │ │ 第174頁) │ │ │ │ │ │ │ │ │ ⑴材料:752元 │ │ │ │ │ │ │ │ │ ⑵其他:2191元 │ │ │ │ │ │ │ │ │ ⑶總額:2943元 │ │ │ │ │ ├──┼─────┼──────────┼────────────┼────────────────┼──────────┼────┼───────┤ │16. │蕭麗夢 │高雄市前鎮區班超路9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乙○○、地○○、己○○、黃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巷8號房屋損壞(牆壁 │ ㈡第2頁) │銘、辛○○雖辯稱:系爭房屋距氣爆│萬7746元 │蕭麗夢(│1頁以下;訴卷 │ │ │ │、天花板、女兒牆裂縫│ ⑴所有權人:蕭麗夢 │地點約350公尺,如氣爆足以造成地 │【計算式:3萬3750- │序號:00│㈡第238頁~第2│ │ │ │等) │ ⑵完成日:76.3 │磚、天花板等水泥物體破裂,卻未造│ (3萬3750×27.42×0│1- 154卷│40頁;訴卷㈢第│ │ │ │10萬7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成房屋之玻璃破碎,明顯不合常情云│ .01)=2萬4496;2 │) │14頁背面;訴卷│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云。惟查,系爭氣爆事件起因為地下│ 萬4496+7萬3250=9│ │第312頁~第3│ │ │ │ │ 3頁~第5頁) │排水箱涵之大規模爆炸,因而引起地│ 萬7746】 │ │13頁 │ │ │ │ │3.弘洲企業社報價單、本院│殼之劇烈震動,直接影響附著於地表│ │ │2.訴卷㈡第85頁│ │ │ │ │ 公務電話紀錄(試算表卷│之建物結構,系爭建物因受震形成牆│ │ │、第65頁~第65│ │ │ │ │ ㈡第6頁;訴卷第312頁│面裂縫,自堪認為氣爆事件所致,此│ │ │頁背面、第93頁│ │ │ │ │ ~第313頁) │參以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查勘│ │ │背面、第269頁 │ │ │ │ │ ⑴材料:3萬3750元 │讓與請求權人湯耀興之屋損,並於損│ │ │~第270頁 │ │ │ │ │ ⑵其他:7萬3250元 │壞概況記載:氣爆時受震動使牆面產│ │ │ │ │ │ │ │ ⑶總額:10萬7000元 │生裂縫一情益明(見試算表卷㈠第50│ │ │ │ │ │ │ │ │頁)。又玻璃雖較水泥物體易碎,惟│ │ │ │ │ │ │ │ │如僅建物震盪而未伴隨有碎石、銳器│ │ │ │ │ │ │ │ │撞擊玻璃,衡情玻璃未必破損,是被│ │ │ │ │ │ │ │ │告僅以建物玻璃未破損,即質疑建物│ │ │ │ │ │ │ │ │損壞與系爭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並│ │ │ │ │ │ │ │ │不足採。 │ │ │ │ ├──┼─────┼──────────┼────────────┼────────────────┼──────────┼────┼───────┤ │17. │李麗淑 │高雄市前鎮區班超路9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巷6號房屋損壞(牆壁 │ ㈡第8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萬9810元 │李麗淑(│7頁以下;訴卷 │ │ │ │、欄杆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李麗淑 │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凱旋三路,參│【計算式:5萬1750- │序號:00│㈡第240頁~第2│ │ │ │15萬4000元 │ ⑵完成日:76.3 │以屋損型態為牆壁、欄杆裂縫,核與│ (5萬1750×27.42×0│1- 154卷│42頁;訴卷㈢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殼劇烈震盪導│ .01)=3萬7560;3 │) │15頁;訴卷第│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致屋體結構裂痕之災害情節相符,堪│ 萬7560+10萬2250=│ │312頁~第313頁│ │ │ │ │ 9頁~第14頁) │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13萬9810】 │ │2.訴卷㈡第85頁│ │ │ │ │3.弘洲企業社報價單、本院│,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 │ │、第65頁背面~│ │ │ │ │ 公務電話紀錄(試算表卷│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 │第66頁、第93頁│ │ │ │ │ ㈡第15頁;訴卷第312 │ │ │ │背面、第270頁 │ │ │ │ │ 頁~第313頁) │ │ │ │ │ │ │ │ │ ⑴材料:5萬1750元 │ │ │ │ │ │ │ │ │ ⑵其他:10萬2250元 │ │ │ │ │ │ │ │ │ ⑶總額:15萬4000元 │ │ │ │ │ ├──┼─────┼──────────┼────────────┼────────────────┼──────────┼────┼───────┤ │18. │許阿鳳 │高雄市前鎮區福祥街10│1.高雄市地籍圖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1│讓與人:│1.試算表卷㈠第│ │ │ │1巷6號房屋損壞(鋁門│ 試算表卷㈡第17頁~第18│ │22元 │許阿鳳(│16頁以下;訴卷│ │ │ │窗破損等) │ 頁) │ │【計算式:674-(674│序號:00│㈡第242頁~第2│ │ │ │5483元 │ ⑴所有權人:許阿鳳 │ │ ×44.67×0.012)=│1- 154卷│43頁;訴卷㈢第│ │ │ │ │ ⑵完成日:58.12 │ │ 313;313+4809=51│) │15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2 】 │ │2.訴卷㈡第85頁│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第66頁、第93│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㈡第22│ │ │ │頁背面、第270 │ │ │ │ │ 頁) │ │ │ │頁~第271頁 │ │ │ │ │ ⑴材料:674元 │ │ │ │ │ │ │ │ │ ⑵其他:4809元 │ │ │ │ │ │ │ │ │ ⑶總額:5483元 │ │ │ │ │ │ │ │ │◎項次1、3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19. │趙翰龍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9│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5巷1弄1號房屋損壞( │ ㈡第25頁) │ │萬6066元 │趙翰龍(│24頁以下;訴卷│ │ │ │牆壁及地板磁磚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趙翰龍 │ │【計算式:9433-(94│序號:00│㈡第243頁~第2│ │ │ │) │ ⑵完成日:58.1 │ │ 33×45.58×0.012)│1- 154卷│47頁;訴卷㈢第│ │ │ │4萬1225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4274;4274+3萬1│) │15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792=3萬6066】 │ │2.訴卷㈡第85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㈡第27│ │ │ │~第86頁、第66│ │ │ │ │ 頁) │ │ │ │頁背面~第67頁│ │ │ │ │ ⑴材料:9433元 │ │ │ │、第93頁背面、│ │ │ │ │ ⑵其他:3萬1792元 │ │ │ │第271頁~第272│ │ │ │ │ ⑶總額:4萬1225元 │ │ │ │頁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車輛異動登記│被告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0│ │ │ │ │ │機車氣爆前車價 │ 書(試算表卷㈡第35頁、│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報廢日為氣│00元 │ │ │ │ │ │6000元 │ 第37頁) │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參以車損照片所│ │ │ │ │ │ │ │ ⑴所有權人:趙翰龍 │示該車車身佈滿砂土,與經歷氣爆當│ │ │ │ │ │ │ │ ⑵出廠日:85.1 │下、土石飛揚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 │ │ │ │ │ │ │ ⑶報廢日:103.10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車損為氣爆事件│ │ │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 36頁) │ │ │ │ │ │ │ │ │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鑑定報告書:鑑定氣爆前│ ├──────────┤ │ │ │ │ │合計:4萬7225元 │ 車價6000元(試算表卷㈡│ │合計:4萬2066元 │ │ │ │ │ │ │ 第38頁) │ │【計算式:3萬6066+ │ │ │ │ │ │ │ │ │ 6000=4萬2066】 │ │ │ ├──┼─────┼──────────┼────────────┼────────────────┼──────────┼────┼───────┤ │20. │楊茹芬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㈡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40頁) │ │萬4728元 │楊茹芬(│39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楊茹芬 │ │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00│㈡第247頁~第2│ │ │ │17萬8570元 │ ⑵出廠日:95.1 │ │ 為7萬1428元 │1- 154卷│50頁;訴卷㈢第│ │ │ │【計算式:7萬+10萬85│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 │ 【計算式:4萬4570÷│) │15頁背面 │ │ │ │ 70=17萬8570】 │ 41頁) │ │ (5+1)=7428;7428│ │2.訴卷㈡第86頁│ │ │ │ │3.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 │ +6萬4000=7萬1428 │ │、第67頁~第67│ │ │ │ │ 價單(試算表卷㈡第42頁│ │ 】 │ │頁背面、第93頁│ │ │ │ │ ~第43頁) │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94頁、第27│ │ │ │ │ ⑴材料:4萬4570元 │ │ 損、拖吊費為14萬47│ │2頁~第273頁 │ │ │ │ │ ⑵其他:6萬4000元 │ │ 28 │ │ │ │ │ │ │ ⑶總額:10萬8570元 │ │ 【計算式:7萬1428+│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7萬+3300=14萬472│ │ │ │ │ │ │ 鑑定報告書:車價減損為│ │ 8】 │ │ │ │ │ │ │ 7萬元(試算表卷㈡第44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拖吊費 │1.立達汽車拖吊有限公司服│原告針對1000元、2300元兩筆拖吊費│ │ │ │ │ │ │3300元 │ 務簽單(試算表卷㈡第45│用之支出,陳稱:系爭車輛於氣爆事│ │ │ │ │ │ │【計算式:1000+2300 │ 頁) │件發生後,原先拖吊至康平街支出23│ │ │ │ │ │ │ =3300】 │ ⑴日期:103年8月12日 │00元,然因康平街修復費用過高,始│ │ │ │ │ │ │ │ ⑵服務費用:1000元 │再請拖吊業者拖吊至一心一路修繕,│ │ │ │ │ │ │ │ ⑶車牌號碼:0000-00 │支出1000元等語。被告榮化公司、李│ │ │ │ │ │ │ │2.惠鋒汽車拖吊有限公司統│謀偉因而辯稱:上開1000元拖吊費用│ │ │ │ │ │ │ │ 一發票(試算表卷㈡第45│之支出係車主個人之決定,與系爭氣│ │ │ │ │ │ │ │ 頁) │爆事件無關云云,惟查,上開1000元│ │ │ │ │ │ │ │ ⑴日期:103年8月2日 │、2300元兩筆拖吊費用之支出均係基│ │ │ │ │ │ │ │ ⑵服務費用:2300元 │於修復車輛之目的所為,且衡情車輛│ │ │ │ │ │ │ │ ⑶車牌號碼:0000-00 │送修後因議價、或對修繕技術之存疑│ │ │ │ │ │ │ │ │,乃改送他車廠修復,亦不少見,尚│ │ │ │ │ │ ├──────────┤ │難認已逾必要之範圍,從而,原告請│ │ │ │ │ │ │合計:18萬1870元 │ │求拖吊費共3300元認與系爭氣爆事件│ │ │ │ │ │ │ │ │有關,應予准許。 │ │ │ │ ├──┼─────┼──────────┼────────────┼────────────────┼──────────┼────┼───────┤ │21. │侯政元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號16樓之10房屋損壞(│ ㈡第47頁) │ │萬5121元 │侯政元(│46頁以下;訴卷│ │ │ │牆壁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侯政元 │ │【計算式:1986-(19│序號:00│㈢第145頁~第1│ │ │ │3萬6000元 │ ⑵完成日:87.11 │ │ 86×15.75×0.01) │1- 154卷│47頁;訴卷㈣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673;1673+2萬 │) │112頁背面、第1│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 │ 3448=2萬5121】 │ │21頁 │ │ │ │ │ 48頁~第51頁) │ │ │ │2.訴卷㈡第67頁│ │ │ │ │3.宏颺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 │ │ │背面;訴卷㈢第│ │ │ │ │ :修復費用3萬6000(試 │ │ │ │109頁、第187頁│ │ │ │ │ 算表卷㈡第52頁) │ │ │ │、第196頁、第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273頁~第274頁│ │ │ │ │ 預算書(訴卷㈣第121頁 │ │ │ │、第315頁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1986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3448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5434元 │ │ │ │ │ ├──┼─────┼──────────┼────────────┼────────────────┼──────────┼────┼───────┤ │22. │洪師陶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號20樓之8房屋損壞( │ ㈡第54頁) │ │萬9551元 │洪師陶(│53頁以下;訴卷│ │ │ │牆壁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洪師陶 │ │【計算式:2萬1900- │序號:00│㈢第147頁~第1│ │ │ │8萬3000元 │ ⑵完成日:87.11 │ │ (2萬1900×15.75×0│1- 154卷│49頁;訴卷㈣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8451;1 │) │113頁;訴卷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 │ 萬8451+6萬1100= │ │第310頁 │ │ │ │ │ 55頁~第59頁) │ │ 7萬9551】 │ │2.訴卷㈡68頁、│ │ │ │ │3.申○○○○○○○○○○│ │ │ │第274頁;訴卷 │ │ │ │ │ 報價單、本院公務電話紀│ │ │ │㈢第109頁、第1│ │ │ │ │ 錄(試算表卷㈡第60頁)│ │ │ │87頁、第196頁 │ │ │ │ │ ⑴材料:2萬1900元 │ │ │ │、第315頁 │ │ │ │ │ ⑵其他:6萬1100元 │ │ │ │ │ │ │ │ │ ⑶總額:8萬3000元 │ │ │ │ │ ├──┼─────┼──────────┼────────────┼────────────────┼──────────┼────┼───────┤ │23. │羌莉茵 │高雄市前鎮區武德街15│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7號3樓房屋損壞(樑磁│ ㈡第62頁) │ │萬3617元 │羌莉茵(│23頁以下;訴卷│ │ │ │磚裂隙、天花板掉落等│ ⑴所有權人:羌莉茵 │ │【計算式:6764-(67│序號:00│㈢第149頁~第1│ │ │ │) │ ⑵完成日:81.11 │ │ 64×21.75×0.01) │1- 154卷│51頁;訴卷㈣第│ │ │ │1萬5088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5293;5293+8324│) │113頁 │ │ │ │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萬3617】 │ │2.訴卷㈡第68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㈡第63│ │ │ │~第69頁、第27│ │ │ │ │ 頁) │ │ │ │4頁~第275頁;│ │ │ │ │ ⑴材料:6764元 │ │ │ │訴卷㈢第109頁 │ │ │ │ │ ⑵其他:8324元 │ │ │ │、第187頁背面 │ │ │ │ │ ⑶總額:1萬5088元 │ │ │ │、第196頁背面 │ │ │ │ │ │ │ │ │、第315頁 │ ├──┼─────┼──────────┼────────────┼────────────────┼──────────┼────┼───────┤ │24. │高秋燕 │車號00-0000自小貨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㈡第│被告辯稱依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車價減損」及「修復│ 72頁) │停放於路邊係左側車身臨路,倘車損│萬5800元 │高秋燕(│71頁以下;訴卷│ │ │ │費用」 │ ⑴所有權人:高秋燕家庭│為氣爆事件所致,則左側受損情形理│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00│㈢第151頁~第1│ │ │ │7萬2800元 │ 手工藝 │應較右側嚴重,惟該車車輛委修單所│ 後為4萬5800元 │1- 154卷│53頁、訴卷㈣第│ │ │ │【計算式:2萬+5萬28│ ⑵出廠日:85.5 │載情形顯非如此,難認車損為氣爆事│【計算式:8400÷(5 │) │113頁背面;訴 │ │ │ │ 00=7萬28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件所致云云,惟查,系爭車輛停放路│ +1)=1400;1400 │ │卷第163頁 │ │ │ │ │ 73頁) │邊固係以左側車身臨路,然參酌該車│ +4萬4400=4萬5800│ │2.訴卷㈡第68頁│ │ │ │ │3.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停放之路段路面業因氣爆而整段塌陷│ 】 │ │~第68頁背面;│ │ │ │ │ 單(試算表卷㈡第74頁; │,可推知氣爆當時勢必引起相當大的│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275頁~第276│ │ │ │ │ 訴卷第163頁) │地面震盪,該車右側因而晃動撞擊路│ 損為6萬5800元 │ │頁;訴卷㈢第10│ │ │ │ │ ⑴材料:8400元 │旁圍籬,或因土石飛濺而磨損,均非│【計算式:4萬5800+ │ │9頁、第187頁背│ │ │ │ │ ⑵其他:4萬4400元 │無可能,尚難僅因該車右側臨路逕推│ 2萬=6萬5800】 │ │面、第196頁背 │ │ │ │ │ ⑶總額:5萬2800元 │認右側車體之損壞勢必大於左側,故│ │ │面~第197頁面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被告前揭所辯,要不足採。 │ │ │、第315頁~第3│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2萬 │ │ │ │16頁 │ │ │ │ │ 元(試算表卷㈡第75頁)│ │ │ │ │ ├──┼─────┼──────────┼────────────┼────────────────┼──────────┼────┼───────┤ │25. │郭渝辰 │車號000-0000自小客貨│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㈡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9│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77頁) │ │萬8817元 │郭渝辰(│76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郭渝辰 │ │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00│㈢第153頁~第1│ │ │ │54萬9974元 │ ⑵出廠日:102.9 │ │ 後為29萬8817元 │1- 154卷│55頁;訴卷㈣第│ │ │ │【計算式:20萬+32萬 │2.高雄市苓雅區林榮里辦公│ │【計算式:20萬3197÷│) │113頁背面~第1│ │ │ │ 9974=54萬9974】 │ 處證明書:「上述里民(│ │(5+1) │ │14頁;訴卷第│ │ │ │◎系爭車輛車價減損部│ 即ADC-1252)確為103年8│ │ =3萬3866;(20萬3│ │163頁 │ │ │ │ 分原誤載為2萬元, │ 月1日石化氣爆受害者」 │ │ 197-3萬3866)×1/│ │2.訴卷㈡第69頁│ │ │ │ 嗣於106.7.14民事準│ (試算表卷㈡第78頁) │ │ 5×0.92=3萬1157;│ │、第276頁;訴 │ │ │ │ 備狀依高雄市汽車│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 │ 20萬3197-3萬1157 │ │卷㈢第109頁~ │ │ │ │ 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 79頁;訴卷㈣第122頁~ │ │ =17萬2040;17萬20│ │第110 頁、第18│ │ │ │ 告書更正為20萬元,│ 第124頁) │ │ 40+12萬6777=29萬│ │7頁背面~第188│ │ │ │ 請求金額亦隨之更正│4.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鈑│ │ 8817】 │ │頁、第197頁背 │ │ │ │ 為54萬9974元(訴卷│ 噴車作業記錄表(試算表│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面~第198頁背 │ │ │ │ 第163頁) │ 卷㈡第80頁~第85頁) │ │ 損為49萬8817元 │ │面、第316頁 │ │ │ │ │ ⑴材料:20萬3197元 │ │【計算式:29萬8817+│ │ │ │ │ │ │ ⑵其他:12萬6777元 │ │ 20萬=49萬8817】 │ │ │ │ │ │ │ ⑶總額:32萬9974元 │ │ │ │ │ │ │ │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0萬元(試算表卷㈡第86│ │ │ │ │ │ │ │ │ 頁) │ │ │ │ │ ├──┼─────┼──────────┼────────────┼────────────────┼──────────┼────┼───────┤ │26. │林秀娥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一、被告固辯稱原告提出系爭房屋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3│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158號房屋損壞(牆面 │ ㈡第102頁) │損照片所載日期為102年9月24日,足│萬8816元 │林秀娥(│87頁以下;訴卷│ │ │ │、地坪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林秀娥 │見屋損係發生於系爭氣爆事件前,與│【計算式:4萬4130- │序號:00│㈢第155頁~第1│ │ │ │51萬3000元 │ ⑵完成日:66.1 │系爭氣爆事件無因果關係云云。惟查│ (4萬4130×37.58×0│1- 154卷│56頁;訴卷㈣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系爭房屋坐落於氣爆主要受損道路│ .01)=2萬7546;2 │) │114頁背面、第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即一心一路上,上開屋損復經台灣省│ 萬7546+41萬1270=│ │125頁 │ │ │ │ │ 88頁~第101頁) │土木技師公會現場勘查認定為系爭氣│ 43萬8816】 │ │2.訴卷㈢第110 │ │ │ │ │3.台基土木包工業、志興工│爆事件所致,據此,本件屋損與氣爆│ │ │頁、第188頁、 │ │ │ │ │ 業社估價單:合計修復費│事件之因果關係,應堪認定。至屋主│ │ │第198背面、第 │ │ │ │ │ 用51萬3000元(試算表卷│提出屋損照片所載日期應係攝影設備│ │ │317頁 │ │ │ │ │ ㈡第103頁~第105頁) │設定之日期有誤,此參以屋主提出之│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台基土木包工業、志興工業社估價單│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㈣第125頁 │等資料填載之估價日期亦在103年, │ │ │ │ │ │ │ │ ) │而非102年一情益明,是被告前開所 │ │ │ │ │ │ │ │ ⑴材料:4萬4130元 │辯,要不足採。 │ │ │ │ │ │ │ │ ⑵其他:41萬1270元 │二、又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台│ │ │ │ │ │ │ │ ⑶總額:45萬5400元 │基土木包工業、志興工業社估價單與│ │ │ │ │ │ │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為憑│ │ │ │ │ │ │ │ │,並主張依金額較高之台基土木包工│ │ │ │ │ │ │ │ │業、志興工業社估價單修復費用51萬│ │ │ │ │ │ │ │ │3000元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 │ │ │ │ │ │ │ │純係受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 │ │ │ │ │ │ │ │於因氣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台灣省│ │ │ │ │ │ │ │ │土木技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 │ │ │ │ │ │ │ │進行修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 │ │ │ │ │ │ │ │未舉證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台灣省│ │ │ │ │ │ │ │ │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之金額概與│ │ │ │ │ │ │ │ │系爭氣爆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 │ │ │ │ │ │ │ │本院自應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45萬5400元,認│ │ │ │ │ │ │ │ │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 │ │ │ │ │ │ │ │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 │ │ │ ├──┼─────┼──────────┼────────────┼────────────────┼──────────┼────┼───────┤ │27. │徐維志 │高雄市前鎮區和平二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193號5樓之2房屋損壞 │ ㈡第107頁~第108頁) │ │萬1511元 │徐維志(│106頁以下;訴 │ │ │ │(牆壁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徐維志 │ │【計算式:8324-(83│序號:00│卷㈢第156頁~ │ │ │ │5萬3856元 │ ⑵完成日:75.6 │ │ 24×28.17×0.01) │1- 154卷│第158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5979;5979+4萬 │) │㈣第114頁背面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5532=5萬1511】 │ │2.訴卷㈢第110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㈡第10│ │ │ │頁、第188頁~ │ │ │ │ │ 9頁) │ │ │ │第188頁背面、 │ │ │ │ │ ⑴材料:8324元 │ │ │ │第198頁背面~ │ │ │ │ │ ⑵其他:4萬5532元 │ │ │ │第199頁、第317│ │ │ │ │ ⑶總額:5萬3856元 │ │ │ │頁 │ │ │ │ │ │ │ │ │ │ ├──┼─────┼──────────┼────────────┼────────────────┼──────────┼────┼───────┤ │28. │黎自美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 │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之存在,並否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95巷14號房屋損壞(1 │ 卷㈡第111頁) │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萬9731元 │黎自美(│110頁以下;訴 │ │ │ │樓採光罩、不銹鋼防盜│ ⑴所有權人:黎自美 │系爭屋損除有照片為憑外,並有喬捷│【計算式:1萬8000- │序號:00│卷㈢第158頁~ │ │ │ │門毀損) │ ⑵完成日:68.10 │工程行之估價單在卷可考,堪認原告│ (1萬8000×34.83×0│1- 154卷│第159頁;訴卷 │ │ │ │4萬6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主張系爭房屋採光罩PC門板、不鏽鋼│ .01)=1萬1731;1 │) │第227頁;訴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防盜門受損,應可採信。又參酌系爭│ 萬1731+2萬8000=3 │ │卷第314頁 │ │ │ │ │ 112頁~第114頁) │房屋坐落地點鄰近二聖、凱旋路口北│ 萬9731元】 │ │2. │ │ │ │ │3.喬捷工程行估價單、本院│側箱涵位置,又屋損型態為防盜門、│ │ │訴卷㈢第110頁 │ │ │ │ │ 公務電話紀錄(試算表卷│採光罩PC板損壞等,核與系爭氣爆事│ │ │、第188頁、第1│ │ │ │ │ ㈡第115頁;訴卷第314│件發生時因砂石、混凝土飛濺擊中可│ │ │99頁~第199頁 │ │ │ │ │ 頁) │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 │ │背面、第317頁 │ │ │ │ │ ⑴材料:1萬8000元 │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 │ │ │ │ │ │ │ ⑵其他:2萬8000元 │可採信。 │ │ │ │ │ │ │ │ ⑶總額:4萬6000元 │ │ │ │ │ ├──┼─────┼──────────┼────────────┼────────────────┼──────────┼────┼───────┤ │29. │蘇金英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23號2樓之2房屋損壞(│ ㈡第117頁~第118頁) │ │萬3735 │蘇金英(│116頁以下;訴 │ │ │ │頂板油漆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蘇金英 │ │【計算式:《661 +3萬│序號:00│卷㈢第159頁~ │ │ │ │6531元 │ ⑵完成日:82.11 │ │ 4500》-(《661+3 │1- 154卷│第162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4500》×20.75× │) │㈣第227頁~第2│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0.01)=2萬7865;2│ │28頁;訴卷第│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㈡第12│ │ 萬7865+5870+3萬 │ │298頁 │ │ │ │ │ 0頁) │ │ =6萬3735】 │ │2.訴卷㈢第189 │ │ │ │ │ ⑴材料:661元 │ │ │ │頁、第110頁~ │ │ │ │ │ ⑵其他:5870元 │ │ │ │第111頁、第199│ │ │ │ │ ⑶總額:6531元 │ │ │ │頁背面、第317 │ │ │ ├──────────┼────────────┼────────────────┤ │ │頁~第318頁 │ │ │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乙○○、地○○、己○○、黃進│ │ │ │ │ │ │25號5樓之4房屋損壞(│ ㈡第125頁) │銘、辛○○辯稱:原告提出作為修復│ │ │ │ │ │ │廁所壁面裂隙、馬桶洗│ ⑴所有權人:蘇金英 │費用依據之聖竣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 │ │ │ │ │ │臉盆等) │ ⑵完成日:82.11 │開立之日期為103年11月27日,距系 │ │ │ │ │ │ │6萬45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爭氣爆事件已3個多月,若馬桶、洗 │ │ │ │ │ │ │ │2.聖竣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臉盆確有受損,豈有長達3個多月均 │ │ │ │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試│未使用之可能,顯與常情未合。再者│ │ │ │ │ │ │ │ 算表卷㈡第126頁;訴卷 │,工程項目有「牆面木板施作」,惟│ │ │ │ │ │ │ │ 第298頁) │並未有拆除舊壁面之工項,故牆面木│ │ │ │ │ │ │ │ ⑴材料:3萬4500元 │板施作是否係新增加的部分而與系爭│ │ │ │ │ │ │ │ ⑵其他:3萬元 │氣爆事件有關,亦不無疑問云云。經│ │ │ │ │ │ │ │ ⑶總額:6萬4500元 │查: │ │ │ │ │ │ │ │ │1.系爭房屋坐落於主要氣爆受損道路│ │ │ │ │ │ │ │ │即凱旋三路上,房屋因氣爆強烈震動│ │ │ │ │ │ │ │ │而導致牆面裂隙、馬桶、洗臉盆毀損│ │ │ │ │ │ │ │ │等,應屬合理。 │ │ │ │ │ │ │ │ │2.再查屋主蘇金英之通訊地址為高雄│ │ │ │ │ │ │ │ │市鹽埕區瀨南街,顯見其並未實際區│ │ │ │ │ │ │ │ │住於系爭房屋內,對屋內毀損之馬桶│ │ │ │ │ │ │ │ │、洗臉盆並無使用之急需,其因籌措│ │ │ │ │ │ │ │ │資金、尋覓施工廠商或議價等因素,│ │ │ │ │ │ │ │ │在系爭氣爆事件後3個月始進行修繕 │ │ │ │ │ │ │ │ │,難認有何與常情相違之處。又衡情│ │ │ │ │ │ ├──────────┤ │房屋因劇烈震動牆面易產生裂痕,屋│ │ │ │ │ │ │合計:7萬1031元 │ │主因而選擇以牆面木板施作之方式美│ │ │ │ │ │ │ │ │化,亦合於常情。被告僅以施工項目│ │ │ │ │ │ │ │ │並無拆除舊壁面一情,逕謂牆面木板│ │ │ │ │ │ │ │ │施作與系爭氣爆事件無關,尚難憑採│ │ │ │ │ │ │ │ │。 │ │ │ │ ├──┼─────┼──────────┼────────────┼────────────────┼──────────┼────┼───────┤ │30. │賴永聰即良│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賴永聰即良州五金行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州五金行 │158號良州五金行營業 │ 證(試算表卷㈡第128頁 │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1188元 │賴永聰即│127頁以下;訴 │ │ │ │損失2萬8945元 │ )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8萬2700× │良洲五金│卷㈢第162頁~ │ │ │◎營業地址│【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⑴事業名稱:良州五金行│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 0.07×3.66=2萬118│行、賴永│第168頁;訴卷 │ │ │即位在編號│ 額8萬2700元×同業 │ ⑵負責人:賴永聰 │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萬1188元,逾 │ 8】 │聰(序號│第228頁~第2│ │ │26林秀娥所│ 淨利率7%×5月=2萬│ ⑶營業地:高雄市前鎮區│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001-15│29頁 │ │ │有建物 │ 8945】 │ 一心一路158號1樓 │ │ │4卷) │2.訴卷㈢第111 │ │ │ │ │2.100年至103年6月財政部 │ │ │ │頁、第189頁、 │ │ │ │ │ 高雄國稅局繳稅證明:以│ │ │ │第199頁背面~ │ │ │ │ │ 每3個月稅額2481元,推 │ │ │ │第200頁背面、 │ │ │ │ │ 估每月銷售額為8萬2700 │ │ │ │第318頁 │ │ │ │ │ 元(試算表卷㈡第130頁 │ │ │ │ │ │ │ │ │ ~第143頁)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為7%(試算表卷㈡第14│ │ │ │ │ │ │ │ │ 4 頁) │ │ │ │ │ │ │ ├──────────┼────────────┼────────────────┼──────────┤ │ │ │ │ │招牌、帆布毀損 │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經計│ │ │ │ │ │3萬4800元 │ 145頁) │ │算折舊後為8700元 │ │ │ │ │ │【計算式:2萬9300+ │2.光乙帆布裝潢行收據:自│ │【計算式:(5500+2 │ │ │ │ │ │ 5500=3萬4800】 │ 動帆布5500元(試算表卷│ │ 萬3500)×1/10=29│ │ │ │ │ │ │ ㈡第146頁) │ │ 00 ;2900+5800= │ │ │ │ │ │ │3.佳雨廣告社估價單(試算│ │ 8700】 │ │ │ │ │ │ │ 表卷㈡第147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3500元 │ │ │ │ │ │ │ │ │ ⑵工資:580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9300元 │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支出(103.│1.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被告乙○○、地○○、己○○、黃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8.1~103.8.15住宿費 │ 卷㈡第148頁~第151頁)│銘、辛○○辯稱:原告應先證明賴永│萬元 │ │ │ │ │ │) │ ⑴出租人:邱金杏 │聰原本就居住在一心一路158號,因 │【計算式:(2萬÷30 │ │ │ │ │ │1萬2500元 │ ⑵承租人:賴永聰 │為系爭氣爆事件,賴永聰始有另外租│)×15=1萬】 │ │ │ │ │ │【計算式:2萬5000/30│ ⑶租賃期限:103.8.1~ │屋之需求,蓋如賴永聰原本就未居住│ │ │ │ │ │ │ ×15=1萬2500】 │ 103.12.31 │在上址,又何需另外租屋。再者,以│ │ │ │ │ │ │ │ ⑷租金:2萬5000元/月 │每月2萬5000元租金的行情,在高雄 │ │ │ │ │ │ │ │2.賴永聰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應可租到條件甚佳的物件(例如地段│ │ │ │ │ │ │ │ (訴卷第299頁) │好或坪數大),但賴永聰承租房屋坐│ │ │ │ │ │ │ │3.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訴卷│落高雄市澄清路,此並非好的地點,│ │ │ │ │ │ │ │ 第300頁) │因而懷疑租約之真實性云云,惟查:│ │ │ │ │ │ │ │ │1.賴永聰與編號26讓與請求權人林秀│ │ │ │ │ │ │ │ │ 娥為夫妻關係,賴永聰戶籍地、通│ │ │ │ │ │ │ │ │ 訊地均位在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 │ │ │ │ │ │ │ │ 158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讓 │ │ │ │ │ │ │ │ │ 與請求權契約書等件附卷可憑,堪│ │ │ │ │ │ │ │ │ 認賴永聰、林秀娥係共同居住於上│ │ │ │ │ │ │ │ │ 址,因系爭氣爆事件影響水電天然│ │ │ │ │ │ │ │ │ 氣之供應、又對外交通不便、氣爆│ │ │ │ │ │ │ │ │ 災區殘留丙烯氣體、衛生條件不佳│ │ │ │ │ │ │ │ │ ,自103年8月1日至同年月15日有 │ │ │ │ │ │ │ │ │ 另外租屋居住之需求,應屬合理。│ │ │ │ │ │ │ │ │2.再者,賴永聰於103年8月1日至同 │ │ │ │ │ │ │ │ │ 年月15日以另外租屋居住之需求,│ │ │ │ │ │ │ │ │ 既經認定如前,並有房屋租賃契約│ │ │ │ │ │ │ │ │ 書附卷可憑,即堪認賴永聰於前開│ │ │ │ │ │ │ │ │ 期間確有租屋之事實。至系爭氣爆│ │ │ │ │ │ │ │ │ 事件發生後,賴永聰、林秀娥為儘│ │ │ │ │ │ │ │ │ 速覓妥安全住處,乃向友人邱金杏│ │ │ │ │ │ │ │ │ 承租坐落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房屋│ │ │ │ │ │ │ │ │ ,基於租屋需求之急切性,對於租│ │ │ │ │ │ │ │ │ 金自難有議價空間,是被告僅以系│ │ │ │ │ │ │ │ │ 爭房屋租金高於地區行情,逕認租│ │ │ │ │ │ │ │ │ 約不實云云,要不足採。 │ │ │ │ │ │ │ │ │3.惟前鎮、苓雅區公寓或電梯大樓住│ │ │ │ │ │ │ │ │ 宅案件平均每層租賃行情約為1萬8│ │ │ │ │ │ │ │ │ 284元,此有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6年12月14日信研字第106│ │ │ │ │ │ │ │ │ 00 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訴卷│ │ │ │ │ │ │ │ │ 第267頁),自堪以此認定災區居 │ │ │ │ │ │ │ │ │ 民於氣爆發生前之居住條件,本院│ │ │ │ │ │ │ │ │ 併斟酌氣爆事件發生突然,災區居│ │ │ │ │ │ │ │ │ 民另行租屋之需求具有臨時性、急│ │ │ │ │ │ │ │ │ 迫性,相對亦較無議價空間等情,│ │ │ │ │ │ │ │ │ 認每月租金以2萬元內為合理,超 │ │ │ │ │ │ │ │ │ 過2萬元部分已逾必要性,不應准 │ │ │ │ │ │ │ │ │ 許。從而原告主張本件賴永聰103 │ │ │ │ │ │ ├──────────┤ │ 年8月1日至同年月15日臨時住宿費├──────────┤ │ │ │ │ │合計:7萬6245元 │ │ 之支出以每月2萬5000元之標準計 │合計:3萬9888元 │ │ │ │ │ │ │ │ 算,惟就逾2萬元部分既未舉證有 │【計算式:2萬1188+ │ │ │ │ │ │ │ │ 何必要性,本件即應以每月租金2 │8700+1萬=3萬9888】│ │ │ │ │ │ │ │ 萬元計算為合理,併予敘明。 │ │ │ │ ├──┼─────┼──────────┼────────────┼────────────────┼──────────┼────┼───────┤ │31. │郭照成即裕│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一路│1.商業登記抄本(試算表卷│原告主張郭照成即裕展機車行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展機車行 │13號1樓裕展機車行營 │ ㈡第153頁) │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3219元 │郭照成即│152頁以下;訴 │ │ │ │業損失 │ ⑴商業名稱:裕展機車行│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9萬910×0.│裕展機車│卷㈢第168頁~ │ │ │ │8萬6365元 │ ⑵負責人:郭照成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 19×3.66=6萬3219 │行(序號│第169頁;訴卷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6萬3219元,逾 │ 】 │:001-15│第229頁、第2│ │ │ │ 額9萬910元×同業淨│ 二聖一路13號1樓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4卷) │34頁 │ │ │ │ 利率19%×5個月=8 │2.81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 │ │ │2.訴卷㈢第111 │ │ │ │ 萬6365】 │ 訴卷第234頁) │ │ │ │頁、第189頁背 │ │ │ │ │3.100年、101年及102年年 │ │ │ │面、第200頁背 │ │ │ │ │ 度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 │ │ │面、第318頁~ │ │ │ │ │ 證明:推估每月銷售額為│ │ │ │第319頁 │ │ │ │ │ 9萬910元(試算表卷㈡第│ │ │ │ │ │ │ │ │ 154 │ │ │ │ │ │ │ │ │ 頁~第156頁) │ │ │ │ │ │ │ │ │4.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 │ │ │ │ │ │ │ │ 、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書│ │ │ │ │ │ │ │ │ 審純益表:同業淨利率19│ │ │ │ │ │ │ │ │ %(試算表卷㈡第157頁)│ │ │ │ │ ├──┼─────┼──────────┼────────────┼────────────────┼──────────┼────┼───────┤ │32. │呂鴻祥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均爭執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號13樓之11房屋損壞(│ ㈡第159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萬6000元 │呂鴻祥(│158頁以下;訴 │ │ │ │牆壁、磁磚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呂鴻祥 │鄰近凱旋路、一心路等氣爆主要受損│ │序號:00│卷㈢第169頁~ │ │ │ │1萬6000元 │ ⑵完成日:87.11 │路段,參以屋損型態為牆壁、磁磚裂│ │1- 154卷│第171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縫,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 │) │第229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爆炸引起地表震盪,導致屋體結構晃│ │ │2.訴卷㈢第110 │ │ │ │ │ 160頁~第162頁) │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 │ │頁~第112頁、 │ │ │ │ │3.久享昇工程行估價單(試│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 │第189頁背面、 │ │ │ │ │ 算表卷㈡第163頁) │,應可採信。 │ │ │第200頁背面~ │ │ │ │ │ ⑴材料:0元 │ │ │ │第201頁、第319│ │ │ │ │ ⑵其他:1萬6000元 │ │ │ │頁 │ │ │ │ │ ⑶總額:1萬6000元 │ │ │ │ │ ├──┼─────┼──────────┼────────────┼────────────────┼──────────┼────┼───────┤ │33. │海德堡管理│高雄市苓雅區武營路69│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6│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委員會(法│1~697號房屋公設部分│ 明(試算表卷㈡第165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萬3500元 │海德堡管│164頁以下;訴 │ │ │定代理人:│損壞(車道牆面滲水等│ ) │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計算式:《7萬8000 │理委員會│卷㈢第171頁~ │ │ │洪漢川) │) │2.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訴卷│參以屋損型態為牆面滲水等,核與系│ +1萬3000》-(《7│(法定代│第173頁;訴卷 │ │ │ │18萬2000元 │ 第235頁~第239頁) │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引起地│ 萬8000+1萬3000》 │理人:洪│第229頁~第2│ │ │ │【計算式:15萬6000+│ ⑴完成日:83.4 │殼震盪,導致屋體結構晃動可能所致│ ×20.33×0.01=7萬│漢川)(│30頁;訴卷第│ │ │ │ 2萬6000=18萬2000 │ ⑵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 2500;7萬2500+7萬│序號:00│301頁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8000+1萬3000=16 │1- 154卷│2.訴卷㈢第112 │ │ │ │ │ 168~第167頁) │。 │ 萬3500】 │) │頁、第189頁背 │ │ │ │ │4.翔億工程行估價單、本院│ │ │ │面~第190頁、 │ │ │ │ │ 公務電話紀錄(試算表卷│ │ │ │第201頁、第319│ │ │ │ │ ㈡第168頁;訴卷第301│ │ │ │頁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7萬8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8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5萬6000元 │ │ │ │ │ │ │ │ │5.翔億工程行收據、本院公│ │ │ │ │ │ │ │ │ 務電話紀錄(試算表卷㈡│ │ │ │ │ │ │ │ │ 第169頁;訴卷第301頁│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1萬3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3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6000元 │ │ │ │ │ │ │ ├──────────┼────────────┼────────────────┼──────────┤ │ │ │ │ │車台下定位開關損壞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統一│(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1│ │ │ │ │ │2萬2050元 │發票、設備報價單(試算表│ │50元 │ │ │ │ │ │ │卷㈡第240頁) │ │【計算式:(2萬1000 │ │ │ │ │ │ │⑴材料:2萬1000元 │ │ ×/10)+1050=315│ │ │ │ │ │ │⑵工資:1050元 │ │ 0 】 │ │ │ │ │ │ │⑶總額:2萬2050元 │ │ │ │ │ │ │ │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原│ │ │ │ │ │ │ │ │ 報價為2萬4000元,然經 │ │ │ │ │ │ │ │ │ 議價後實際僅收取2萬205│ │ │ │ │ │ │ ├──────────┤ 0元,在原告未提出證據 │ ├──────────┤ │ │ │ │ │合計:20萬4050元 │ 證明係短收材料費之情形│ │合計:16萬6650元 │ │ │ │ │ │ │ 下,應認該公司係短收利│ │【計算式:16萬3500+│ │ │ │ │ │ │ 潤(即包含在工資內),│ │3150=16萬6650】 │ │ │ │ │ │ │ 故應認工資為1050元 │ │ │ │ │ ├──┼─────┼──────────┼────────────┼────────────────┼──────────┼────┼───────┤ │34. │黃國民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號9樓之7房屋損壞(牆│ ㈡第172頁) │ │萬6635元 │黃國民(│171頁以下;訴 │ │ │ │壁磁磚破裂脫落等) │ ⑴所有權人:黃國明 │ │【計算式:1萬5000- │序號:00│卷㈢第173頁~ │ │ │ │3萬9000元 │ ⑵完成日:87.11 │ │(1萬5000×15.77×0.│1- 154卷│第175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2635;1萬 │) │第230頁;訴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 │ 2635+2萬4000=3萬 │ │卷第315頁 │ │ │ │ │ 173頁~第174頁) │ │ 6635】 │ │2.訴卷㈢第112 │ │ │ │ │3.久享昇工程行估價單、本│ │ │ │頁、第190頁、 │ │ │ │ │ 院公務電話紀錄(試算表│ │ │ │第201頁、第319│ │ │ │ │ 卷㈡第175頁;訴卷第 │ │ │ │頁 │ │ │ │ │ 315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5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4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9000元 │ │ │ │ │ ├──┼─────┼──────────┼────────────┼────────────────┼──────────┼────┼───────┤ │35. │林恩羽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 │25號4樓之3房屋損壞(│ ㈡第177頁) │ │萬7116元 │林恩羽(│176頁以下;訴 │ │ │ │牆面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林恩羽 │ │【計算式:2629-(26│序號:00│卷㈢第175頁~ │ │ │ │2萬7662元 │ ⑵完成日:82.11 │ │ 29×20.75×0.01) │1- 154卷│第176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083;2083+2萬 │) │第230頁~第2│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 │ 5033=2萬7116】 │ │31頁 │ │ │ │ │ 178頁) │ │ │ │2.訴卷㈢第112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頁、第190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㈡第17│ │ │ │第190頁背面、 │ │ │ │ │ 9頁) │ │ │ │第201頁背面~ │ │ │ │ │ ⑴材料:2629元 │ │ │ │第202頁、第320│ │ │ │ │ ⑵其他:2萬5033元 │ │ │ │頁 │ │ │ │ │ ⑶總額:2萬7662元 │ │ │ │ │ ├──┼─────┼──────────┼────────────┼────────────────┼──────────┼────┼───────┤ │36. │張簡俊威即│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㈡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㈡第│ │ │翔威車輪五│「車價減損」及「修復│ 187頁) │因果關係,惟查,依車損照片所示,│萬5933元 │張簡俊威│180頁以下;訴 │ │ │金行 │費用」 │ ⑴所有權人:翔威車輪五│系爭車輛翻覆於破碎、土石裸露之路│1.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即翔威車│卷㈢第176頁~ │ │ │ │3萬4100元 │ 金行 │面,核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災後情形相│ 後為2萬933元 │輪五金行│第178頁;訴卷 │ │ │ │【計算式:2萬9100+ │ ⑵出廠日:84.4 │符,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放上│【計算式:9800÷(5 │(序號:│第231頁 │ │ │ │ 5000=3萬41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損壞等語,應可│ +1)=1633;1633 │001- 154│2.訴卷㈢第112 │ │ │ │ │ 187頁) │採信。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 +1萬9300=2萬933 │卷) │頁~第113頁、 │ │ │ │ │3.振興汽車企業社維修工單│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第190頁背面、 │ │ │ │ │ (試算表卷㈡第182頁) │ │2.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202頁~第203│ │ │ │ │ ⑴材料:9800元 │ │ 損為2萬5933元 │ │頁、第320頁~ │ │ │ │ │ ⑵其他:1萬9300元 │ │【計算式:2萬933+50│ │第321頁 │ │ │ │ │ ⑶總額:2萬9100元 │ │ 00=2萬5933】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5000│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㈡第18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張簡俊成即翔威車輪五金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 │ │ │ │ │99號翔威車輪五金行營│ 證(試算表卷㈡第184頁 │受有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萬8770元 │ │ │ │ │ │業損失 │ ) │路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計算式:9萬6300× │ │ │ │ │ │5萬2965元 │ ⑴事業名稱:翔威車輪五│之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 0.11×3.66=3萬877│ │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金行 │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3萬8770 │ 0】 │ │ │ │ │ │ 額9萬6300元×同業 │ ⑵負責人:張簡俊威 │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淨利率11%×5個月=│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 │ │ │ │ │ │ │ 5萬2965】 │ 凱旋三路99號 │ │ │ │ │ │ │ │ │2.101、102、103年度營業 │ │ │ │ │ │ │ │ │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 │ │ │ │ │ │ │ │ 每月銷售額為9萬6300元 │ │ │ │ │ │ │ │ │ (試算表卷㈡第186頁~第│ │ │ │ │ │ │ │ │ 188頁)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合計:8萬7065元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合計:6萬4703元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計算式:2萬5933+ │ │ │ │ │ │ │ 率11%(試算表卷㈡第189│ │ 3萬8770=6萬4703】│ │ │ │ │ │ │ 頁~第190頁) │ │ │ │ │ ├──┼─────┼──────────┼────────────┼────────────────┼──────────┼────┼───────┤ │37. │葉玉熊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187號房屋損壞(天花 │ ㈢第2頁) │ │萬7133元 │葉玉熊 │1頁以下;訴卷 │ │ │ │板塌陷、窗戶玻璃破裂│ ⑴所有權人:葉玉熊 │ │【計算式:《3762+2 │(序號:│㈢第179頁~第1│ │ │ │等) │ ⑵完成日:68.8 │ │ 萬5774》-(《3762│001- 154│80頁;訴卷第│ │ │ │7萬747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萬5774》×35×0│卷) │231頁~第232頁│ │ │ │【計算式:1萬3127+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01)=1萬9198;1 │ │2.訴卷㈢第113 │ │ │ │ 6萬4344=7萬7471】│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萬9198+9365+3萬8│ │頁、第190頁背 │ │ │ │ │ ㈢第12頁) │ │ 570=6萬7133】 │ │面~第191頁、 │ │ │ │ │ ⑴材料:3762元 │ │ │ │第203頁~第203│ │ │ │ │ ⑵其他:9365元 │ │ │ │頁背面、第321 │ │ │ │ │ ⑶總額:1萬3127元 │ │ │ │頁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㈢第17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5774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8570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4344元 │ │ │ │ │ ├──┼─────┼──────────┼────────────┼────────────────┼──────────┼────┼───────┤ │38. │劉素華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7│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99號房屋損壞(牆面及│ ㈢第23頁) │ │萬6656元 │劉素華(│22頁以下;訴卷│ │ │ │地坪裂隙、磁磚脫落等│ ⑴所有權人:劉素華 │ │【計算式:《9萬1219 │序號:00│㈢第180頁~第1│ │ │ │) │ ⑵完成日:71.6 │ │ +1萬9738+800+70│1- 154卷│82頁;訴卷第│ │ │ │21萬486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0》-(《9萬1219 │) │232頁 │ │ │ │【計算式:17萬835+3│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㈢第│ │ +1萬9738+800+70│ │2.訴卷㈢第113 │ │ │ │ 萬6225+800+7000 │ 24頁~第27頁) │ │ 00》×32.17×0.01 │ │頁、第191頁、 │ │ │ │ =21萬4860】 │3.志成土木包工業估價單、│ │ )=8萬553;8萬553│ │第203頁背、第3│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試算│ │ +7萬9616+1萬6487│ │21頁 │ │ │ │ │ 表卷㈢第28頁) │ │ =17萬6656】 │ │ │ │ │ │ │ ⑴材料:9萬1219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9616元 │ │ │ │ │ │ │ │ │ ⑶總額:17萬0835元 │ │ │ │ │ │ │ │ │4.志成土木包工業估價單、│ │ │ │ │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試算│ │ │ │ │ │ │ │ │ 表卷㈢第29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9738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6487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6225元 │ │ │ │ │ │ │ │ │5.建隆玻璃行收據暨照片:│ │ │ │ │ │ │ │ │ 玻璃1塊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800元(試算表卷㈢第30 │ │ │ │ │ │ │ │ │ 頁) │ │ │ │ │ │ │ │ │6.估價單暨照片:大鋁門更│ │ │ │ │ │ │ │ │ 換新品費用7000元(試算│ │ │ │ │ │ │ │ │ 表卷㈢第31頁) │ │ │ │ │ ├──┼─────┼──────────┼────────────┼────────────────┼──────────┼────┼───────┤ │39. │高清榮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4│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7號房屋損壞(牆面裂 │ ㈢第33頁) │ │萬3629元 │高清榮(│32頁以下;訴卷│ │ │ │隙等) │ ⑴所有權人:高清榮 │ │【計算式:2萬1941- │序號:00│㈢第182頁~第1│ │ │ │3萬5470元 │ ⑵完成日:96.6 │ │ (2萬1941×7.17×0.│1- 154卷│83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7)=2萬100;2 │) │233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㈢第│ │ 萬100+1萬3529=3 │ │2.訴卷㈢第113 │ │ │ │ │ 34頁) │ │ 萬3629】 │ │頁、第191頁、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第204頁、第321│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㈢第35│ │ │ │頁~第322頁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1941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3529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5470元 │ │ │ │ │ ├──┼─────┼──────────┼────────────┼────────────────┼──────────┼────┼───────┤ │40. │陳美玲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11│1.營業照片(試算表卷㈢第│原告主張陳美玲經營之美迪亞漢堡店│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8號漢昌街美迪亞漢堡 │ 37頁) │受有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萬6991元 │陳美玲(│36頁以下;訴卷│ │ │ │店營業損失6萬4195元 │2.102年5月10日至103年7月│路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計算式:(10萬6992│序號:00│㈢第183頁~第1│ │ │ │【計算式:(10萬6992│ 31日進貨單據:月成本為│之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 ÷75%)×0.09×3. │1- 154卷│84頁;訴卷第│ │ │ │ ÷《1-25%》)×同│ 10萬6992元(試算表卷㈢│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4萬6991 │ 66=4萬6991】 │) │233頁 │ │ │ │ 業淨利率9%×5月=6│ 第41頁~第116頁) │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2.訴卷㈢第113 │ │ │ │ 萬4195】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頁~第114頁、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第191頁背面、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 │ │ │第204頁背面、 │ │ │ │ │ 率25%、淨利率9%(試算 │ │ │ │第322頁 │ │ │ │ │ 表卷㈢第117頁) │ │ │ │ │ ├──┼─────┼──────────┼────────────┼────────────────┼──────────┼────┼───────┤ │41. │沈明輝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159號房屋損壞(招牌 │ ㈢第119頁~第120頁) │ │萬5744元 │沈明輝(│118頁以下;訴 │ │ │ │及雨遮破損等) │ ⑴所有權人:沈明輝 │ │【計算式:6萬8304- │序號:00│卷㈣第75頁;訴│ │ │ │11萬6194 元 │ ⑵完成日:60.5 │ │ (6萬8304×43.25×0│1- 154卷│卷㈤第147頁 │ │ │ │◎原請求14萬1882元,│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3萬2854; │) │2.訴卷㈢第323 │ │ │ │ 嗣原告將屋損修復費│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萬2854+3萬2890=│ │頁;訴卷㈣第45│ │ │ │ 用扣除由編號42松山│ 預算書、沈明輝與松山電│ │ 6萬5744】 │ │頁、第105頁、 │ │ │ │ 電機行行使部分,於│ 機行區分試算表(試算表│ │ │ │第134頁 │ │ │ │ 105.8.8言詞辯論期 │ 卷㈢第125頁、第140頁、│ │ │ │ │ │ │ │ 日當庭減縮為11萬61│ 第142頁) │ │ │ │ │ │ │ │ 94元(見訴卷㈣第75│ ⑴材料:6萬8304元 │ │ │ │ │ │ │ │ 頁) │ ⑵其他:3萬2890元 │ │ │ │ │ │ │ │ │ ⑶總額:10萬1194元 │ │ │ │ │ │ │ │ │◎其中項目2、3、4、5、6 │ │ │ │ │ │ │ │ │ 、7、8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 ├──────────┼────────────┼────────────────┼──────────┤ │ │ │ │ │冷氣機毀損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5│ │ │ │ │ │1萬5000元 │算書:冷氣更換新品費用1 │ │00元 │ │ │ │ │ │ │萬5000元(試算表卷㈢第12│ │【計算式:1萬5000÷1│ │ │ │ │ │ │5頁) │ │ 0=1500】 │ │ │ │ │ ├──────────┤ │ ├──────────┤ │ │ │ │ │合計:13萬1194元 │ │ │合計:6萬7244 │ │ │ │ │ │ │ │ │【計算式:6萬5744+1│ │ │ │ │ │ │ │ │ 500=6萬7244】 │ │ │ ├──┼─────┼──────────┼────────────┼────────────────┼──────────┼────┼───────┤ │42. │沈葉雲蓮即│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松山電機行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松山電機行│159號松山電機行營業 │ 證(試算表卷㈢第133頁 │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8739元 │沈葉雲蓮│132頁以下;訴 │ │ │ │損失 │ )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計算式:6萬4000×0│即松山電│卷㈣第75頁~第│ │ │◎營業地址│2萬5600元 │ ⑴事業名稱:松山電機行│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 .08×3.66=1萬8739│機行(序│78頁;訴卷㈤第│ │ │即位在編號│【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⑵負責人:沈葉雲蓮 │營業損失為1萬8739元,逾此範圍之 │ 】 │號:001-│147頁背面 │ │ │41沈明輝所│ 額6萬4000元×同業 │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請求,不應准許。 │ │154卷) │2.訴卷㈢第323 │ │ │有建物 │ 淨利率8%×5個月=2│ 三多一路159號 │ │ │ │頁~第324頁; │ │ │ │ 萬5600】 │2.營業稅查定課徵銷額證明│ │ │ │訴卷㈣第45頁~│ │ │ │ │ :月銷售額為6萬4000元 │ │ │ │第46頁、第105 │ │ │ │ │ (試算表卷㈢第135頁~ │ │ │ │頁、134頁~第1│ │ │ │ │ 第138頁) │ │ │ │35頁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8%(試算表卷㈢第139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招牌毀損 │1.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4萬688元 │ 預算書、沈明輝與松山電│ │萬9807元 │ │ │ │ │ │ │ 機行區分試算表(試算表│ │【計算式:(1萬2090 │ │ │ │ │ │ │ 卷㈢第140頁、第142頁)│ │ ×1/10)+2萬8598 │ │ │ │ │ │ │ ⑴材料:1萬2090元 │ │ =2萬9807】 │ │ │ │ │ ├──────────┤ ⑵其他:2萬8598元 │ ├──────────┤ │ │ │ │ │合計:6萬6288元 │ ⑶總額:4萬688元 │ │合計:4萬8546元 │ │ │ │ │ │ │2.招牌照片(試算表卷㈢第│ │【計算式:2萬9807+ │ │ │ │ │ │ │ 141頁) │ │1萬8739=4萬8546】 │ │ │ ├──┼─────┼──────────┼────────────┼────────────────┼──────────┼────┼───────┤ │43. │王喬羚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以系爭屋損未經專業技師、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69號3樓之1房屋損壞(│ ㈢第144頁) │築師會勘查明並製作修復預算書,難│萬8352元 │王喬羚(│143頁以下;訴 │ │ │ │牆壁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王喬羚 │逕認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咸否認系│【計算式:3萬8400- │序號:00│卷㈢第78頁~第│ │ │ │7萬6800元 │ ⑵完成日:81.8 │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3萬8400×22×0.01 │1- 154卷│79頁;訴卷㈣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系爭房屋即坐落在氣爆主要受損路│ )=2萬9952;2萬995│) │148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㈢第│段之三多一路,參以屋損型態為牆壁│ 2+3萬8400=6萬8352│ │2.訴卷㈢第324 │ │ │ │ │ 145頁~第146頁) │裂縫,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 】 │ │頁;訴卷㈣第46│ │ │ │ │3.二鋒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爆炸引起地殼劇烈震動連帶房屋屋體│ │ │頁、第105頁、1│ │ │ │ │ (試算表卷㈢第147;訴卷│晃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 │ │35頁 │ │ │ │ │ ㈤第148頁) │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⑴材料:3萬8400元 │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 │ │ │ │ │ │ │ ⑵其他:3萬8400元 │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 │ ⑶總額:7萬6800元 │ │ │ │ │ │ │ │ │◎材料、其他以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44. │黃雅琴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107巷7號房屋損壞(採│ ㈢第149頁) │ │萬4037元 │黃雅琴(│148頁以下;訴 │ │ │ │光罩壓克力板、落地窗│ ⑴所有權人:黃雅琴 │ │【計算式:7425-(74│序號:00│卷㈣第79頁;訴│ │ │ │玻璃破損等) │ ⑵完成日:55.12 │ │ 25×47.67×0.012)│1- 154卷│卷㈤第148頁、 │ │ │ │1萬8284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3178;3178+1萬 │) │第165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859=1萬4037】 │ │2.訴卷㈢第324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㈢第15│ │ │ │頁;訴卷㈣第46│ │ │ │ │ 3頁、訴卷㈤第165頁) │ │ │ │頁、第106頁、 │ │ │ │ │ ⑴材料:7425元 │ │ │ │第135頁~第136│ │ │ │ │ ⑵其他:1萬859元 │ │ │ │頁 │ │ │ │ │ ⑶總額:1萬8284元 │ │ │ │ │ ├──┼─────┼──────────┼────────────┼────────────────┼──────────┼────┼───────┤ │45. │陳玉珍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 │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292巷1弄7號房屋損壞 │ ㈢第157頁) │ │萬3182元 │陳玉珍(│156頁以下;訴 │ │ │ │(牆壁裂隙、油漆脫落│ ⑴所有權人:陳玉珍 │ │【計算式:1萬2052- │序號:00│卷㈣第80頁;訴│ │ │ │等) │ ⑵完成日:59.4 │ │ (1萬2052×44.33×0│1- 154卷│卷㈤第148頁背 │ │ │ │5萬58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5641;5641│) │面、第166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㈢第│ │ +3萬7541=4萬3182│ │訴卷第283頁 │ │ │ │ │ 158頁~第159頁) │ │ 】 │ │2.訴卷㈢第324 │ │ │ │ │3.飛鷲有限公司估價單:修│ │ │ │頁;訴卷㈣第10│ │ │ │ │ 復費用5萬5800元(試算 │ │ │ │5頁背面~第106│ │ │ │ │ 表卷㈢第160頁) │ │ │ │頁、第136頁~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第137頁、第46 │ │ │ │ │ 預算書(訴卷㈤第166頁 │ │ │ │頁背面~第47頁│ │ │ │ │ ) │ │ │ │ │ │ │ │ │ ⑴材料:1萬2052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7541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9593元 │ │ │ │ │ ├──┼─────┼──────────┼────────────┼────────────────┼──────────┼────┼───────┤ │46. │孫文清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㈢第│一、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修復費用 │ 162頁) │件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萬6100元 │孫文清(│161頁以下;訴 │ │ │ │1萬7600元 │ ⑴所有權人:孫文清 │之通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計算式:1800÷(5 │序號:00│卷㈣第80頁~第│ │ │ │ │ ⑵出廠日:85.6 │之凱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深夜│ +1)=300;300+1│1- 154卷│81頁;訴卷㈤第│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㈡第│停放於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 萬5800=1萬6100】 │) │148頁背面;訴 │ │ │ │ │ 163頁) │尚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該車│ │ │卷第318頁 │ │ │ │ │3.富嵩汽車保養廠估價單(│車體有多處刮痕,核與系爭氣爆事件│ │ │2.訴卷㈢第324 │ │ │ │ │ 試算表卷㈢第164頁) │發生時因劇烈爆炸引起砂石、箱涵鋼│ │ │頁~第325頁; │ │ │ │ │ ⑴材料:1800元 │筋混凝土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 │ │訴卷㈣第106頁 │ │ │ │ │ ⑵其他:1萬5800元 │符,堪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第137頁、第4│ │ │ │ │ ⑶總額:1萬7600元 │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 │ │7頁 │ │ │ │ │ │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 │ │二、被告中油公司、壬○○、甲○○│ │ │ │ │ │ │ │ │、宇○○、未○○、華運公司、陳佳│ │ │ │ │ │ │ │ │亨、酉○○、子○○等人雖辯稱:烤│ │ │ │ │ │ │ │ │漆不可能不使用材料,故估價單上烤│ │ │ │ │ │ │ │ │漆費用共9800元,亦應算入材料費用│ │ │ │ │ │ │ │ │計算折舊云云,惟查,烤漆費用一般│ │ │ │ │ │ │ │ │在車輛維修業界係算作工資(參見訴│ │ │ │ │ │ │ │ │卷第318頁),蓋烤漆縱有使用材 │ │ │ │ │ │ │ │ │料,費用亦甚為低廉,該工項著重者│ │ │ │ │ │ │ │ │在於烤漆的技術與人工,是被告前揭│ │ │ │ │ │ │ │ │所辯,亦不足採。 │ │ │ │ ├──┼─────┼──────────┼────────────┼────────────────┼──────────┼────┼───────┤ │47. │何美玉 │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1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以系爭屋損未經專業技師、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2巷4號房屋損壞(牆壁│ ㈢第166頁) │築師會勘查明並製作修復預算書,難│萬7294元 │何美玉(│165頁以下;訴 │ │ │ │磁磚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何美玉 │逕認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咸否認系│【計算式:1萬6600- │序號:00│卷㈣第82頁;訴│ │ │ │3萬3200元 │ ⑵完成日:68.1 │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1萬6600×35.58×0.│1- 154卷│卷㈤第148頁背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系爭房屋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 01)=1萬0694;1萬 │) │面~第149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㈢第│凱旋三路,參以屋損型態為牆壁、磁│ 0694+1萬6600=2萬 │ │2.訴卷㈢第325 │ │ │ │ │ 167頁) │磚裂縫,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7294】 │ │頁;訴卷㈣第10│ │ │ │ │3.大眾企業行估價單(試算│因爆炸引起地殼劇烈震動連帶房屋屋│ │ │6頁、第137頁~│ │ │ │ │ 表卷㈢第168頁;訴卷㈤ │體晃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 │ │第138頁、第47 │ │ │ │ │ 第148頁~第149頁) │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頁背面 │ │ │ │ │ ⑴材料:1萬6600元 │,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 │ │ │ │ │ │ │ ⑵其他:1萬6600元 │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 │ ⑶總額:3萬3200元 │ │ │ │ │ │ │ │ │◎材料、工資以1:1比例計│ │ │ │ │ │ │ │ │ 算 │ │ │ │ │ ├──┼─────┼──────────┼────────────┼────────────────┼──────────┼────┼───────┤ │48. │蔡鄭香蘭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7│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195號房屋損壞(招牌 │ ㈢第170頁) │ │萬4738元 │蔡鄭香蘭│169頁;訴卷㈣ │ │ │ │燒焦凹陷、牆壁地坪裂│ ⑴所有權人:蔡鄭香蘭 │ │【計算式:《5萬6951 │(序號:│第82頁~第83頁│ │ │ │縫等) │ ⑵完成日:68.8 │ │ +2916》-(《5萬 │001- 154│;訴卷第241 │ │ │ │29萬669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6951+2916》×35×│卷) │頁、第249頁 │ │ │ │【計算式:6萬7000+ │ 造 │ │ 0.01)=3萬8914; │ │2.訴卷㈢第325 │ │ │ │ 22萬9691=29萬6691│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萬8914+6萬3084+│ │頁;訴卷㈣第10│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㈢第17│ │ 17萬2740=27萬4738│ │6頁、第138頁~│ │ │ │ │ 4頁、訴卷第249頁) │ │ 】 │ │第139頁、第47 │ │ │ │ │ ⑴材料:2916元 │ │ │ │頁背面~第48頁│ │ │ │ │ ⑵其他:6萬3084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7000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㈢第18│ │ │ │ │ │ │ │ │ 0頁) │ │ │ │ │ │ │ │ │ ⑴材料:5萬6951元 │ │ │ │ │ │ │ │ │ ⑵其他:17萬2740元 │ │ │ │ │ │ │ │ │ ⑶總額:22萬9691元 │ │ │ │ │ ├──┼─────┼──────────┼────────────┼────────────────┼──────────┼────┼───────┤ │49. │蔡榮宗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以系爭屋損未經專業技師、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871巷2弄21號房屋損壞│ ㈢第186頁) │築師會勘查明並製作修復預算書,難│萬9319元 │蔡榮宗(│185頁以下;訴 │ │ │ │(玻璃、採光PC板破損│ ⑴所有權人:蔡榮宗 │逕認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咸否認系│【計算式:1萬1750- │序號:00│卷㈣第83頁~第│ │ │ │等) │ ⑵完成日:68.1 │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1萬1750×35.58×0.│1- 154卷│84頁;訴卷第│ │ │ │2萬35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系爭房屋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 01)=7569;7569+1│) │241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㈢第│凱旋三路,參以屋損型態為玻璃、採│ 萬1750=1萬9319】 │ │2.訴卷㈢第325 │ │ │ │ │ 187~188頁) │光罩PC板破裂等,核與系爭氣爆事件│ │ │頁~第326頁; │ │ │ │ │3.家通宅修工程行估價單(│發生時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 │ │訴卷㈣第106頁 │ │ │ │ │ 試算表卷㈢第189頁;訴 │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 │ │背面、139頁、 │ │ │ │ │ 卷第241頁) │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被告│ │ │第48頁 │ │ │ │ │ ⑴材料:1萬1750元 │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 │ │ │ │ │ │ ⑵其他:1萬1750元 │,要不可採。 │ │ │ │ │ │ │ │ ⑶總額:2萬3500元 │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50. │林清淵 │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又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㈢第│ │ │ │42巷10弄5號房屋損壞 │ ㈢第191頁) │者估價單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萬2091元 │林清淵(│190頁以下;訴 │ │ │ │(地坪及牆壁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林清淵 │預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計算式:8482-(84│序號:00│卷㈣第84頁~第│ │ │ │7萬6000元 │ ⑵完成日:64.11 │程業者收據所載修復費用7萬6000元 │ 82×38.75×0.012)│1- 154卷│85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4538;4538+4萬 │) │242頁、第250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㈢第│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7553=5萬2091】 │ │;訴卷第36頁│ │ │ │ │ 192頁~193頁) │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台灣省土木技│ │ │2.訴卷㈢第326 │ │ │ │ │3.大眾企業行估價單:修復│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 │頁;訴卷㈣第10│ │ │ │ │ 費用7萬6000元(試算表 │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 │6頁背面~第107│ │ │ │ │ 卷㈢第194頁) │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台灣省土木技│ │ │頁、139頁~第1│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師公會工程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 │ │40頁、第48頁背│ │ │ │ │ 預算書(訴卷第250頁 │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 │ │面~第49頁 │ │ │ │ │ ) │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 │ │ │ │ │ │ │ ⑴材料:8482元 │載修復費用5萬6035元,認定系爭房 │ │ │ │ │ │ │ │ ⑵其他:4萬7553元 │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 │ │ │ │ │ │ │ ⑶總額:5萬6035元 │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51. │陳文德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 │505巷4弄7號房屋損壞 │ ㈣第2頁) │ │萬395元 │陳文德(│1頁以下;訴卷 │ │ │ │(牆壁磁磚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陳文德 │ │【計算式:1萬1884- │序號:00│㈣第85頁;訴卷│ │ │ │6萬5565元 │ ⑵完成日:67.5 │ │ (1萬1884×36.25×0│1-154卷 │第242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6714;6714│) │2.訴卷㈢第326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5萬3681=6萬395 │ │頁;訴卷㈣第14│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㈣第3 │ │ 】 │ │0頁、第49頁、 │ │ │ │ │ 頁) │ │ │ │第107頁 │ │ │ │ │ ⑴材料:1萬1884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3681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5565元 │ │ │ │ │ ├──┼─────┼──────────┼────────────┼────────────────┼──────────┼────┼───────┤ │52. │王高本、甘│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永祥、潘明│109之1號3-5樓、105之│ ㈣第12頁;訴卷第298 │ │萬5400元 │蕭淑梅、│11頁以下;訴卷│ │ │非、吳許金│1號、105之2號、105之│ 頁;訴卷第64頁~第67│ │ │王高本、│㈣第85頁~第86│ │ │蓮、李苑菱│3號房屋公設部分損壞 │ 頁) │ │ │甘永祥、│頁;訴卷第24│ │ │、蕭淑梅 │(地下室毀損) │ ⑴所有權人:蕭淑梅等 │ │ │潘明非、│3頁;訴卷第3│ │ │ │2萬5400元 │ ⑵完成日:68.10 │ │ │吳許金蓮│6頁、第42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李苑菱│第51頁;訴卷│ │ │ │ │2.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 │ │(序號:│第61頁、第64頁│ │ │ │ │ 訴卷第42頁~第51頁)│ │ │001 -154│~第67頁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 │ │卷;訴卷│2.訴卷㈢第326 │ │ │ │ │ 13頁) │ │ │第42頁│頁~第327頁、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第51頁│訴卷㈣第141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㈣第14│ │ │) │、第49頁背面~│ │ │ │ │ 頁) │ │ │ │第50頁、第107 │ │ │ │ │ ⑴材料:0 │ │ │ │頁 │ │ │ │ │ ⑵其他:2萬540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5400元 │ │ │ │ │ │ │ │ │ │ │ │ │ │ ├──┼─────┼──────────┼────────────┼────────────────┼──────────┼────┼───────┤ │53. │趙進輝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㈣第│被告乙○○、地○○、己○○、黃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6│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 │機修「車價減損」及「│ 16頁) │銘、辛○○辯稱:車主趙進輝車籍地│75元 │趙進輝(│15頁以下;訴卷│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趙進輝 │址為高雄市○○區○○○路0號,並 │【計算式:5910÷(5 │序號:00│㈣第87頁~第88│ │ │ │1萬2100元 │ ⑵出廠日:97.7 │非在氣爆受損區域內,難認車損為系│ +1)=985;985+ │1-154卷 │頁;訴卷第24│ │ │ │【計算式:8600+350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爭氣爆事件所致云云。惟查,行車執│ 2690=3675】 │) │3頁~第244頁 │ │ │ │=1萬2100】 │ 17頁~第22頁) │照登載之地址,未必為車主之居所地│ │ │2.訴卷㈢第327 │ │ │ │ │3.嘉成車業估價單、高雄市│,更遑論為其日常生活之中心,被告│ │ │頁;訴卷㈣第14│ │ │ │ │ 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逕以車籍地址視為該車平日之停放地│ │ │1頁~第142頁、│ │ │ │ │ 告書(試算表卷㈣第23頁│址,要非可採。況查,該車進行修復│ │ │第50頁背面~第│ │ │ │ │ ~第24頁) │費用估價之時間為103年8月1日,有 │ │ │51頁、第107頁 │ │ │ │ │ ⑴材料:5910元 │估價單在卷可憑,為系爭氣爆事件發│ │ │~第107頁背面 │ │ │ │ │ ⑵其他:2690元 │生之翌日,參以車損照片所示,車身│ │ │ │ │ │ │ │ ⑶總額:8600元 │及儀表板大面積覆蓋泥砂、車體上有│ │ │ │ │ │ │ │4.高雄市機車同業公會鑑定│多處凹陷刮痕,核與氣爆事件發生時│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3500│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㈣第24頁)│害情節相符,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 │ │ │ │ │ │ │ │爆事件所致等語,堪可採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吳翊甄 │高雄市前鎮區賢明路3 │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以系爭屋損未經專業技師、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 │號、5號房屋損壞(天 │ ㈣第26頁~第27頁) │築師會勘查明並製作修復預算書,難│萬6737元 │吳翊甄(│25頁以下;訴卷│ │ │ │花板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吳翊甄 │逕認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乃咸否認│【計算式:2萬6875- │序號:00│㈣第88頁~第89│ │ │ │5萬8750元 │ ⑵完成日:66.5 │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 (2萬6875×37.25×0│1-154卷 │頁;訴卷第24│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近氣爆主要│ .012)=1萬4862;1│) │4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參以屋損型態│ 萬4862+3萬1875= │ │2.訴卷㈢第327 │ │ │ │ │ 28頁~第29頁) │為天花板滲水,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 4萬6737】 │ │頁~第328頁; │ │ │ │ │3.明禾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生時,因爆炸引起地殼劇烈震動連帶│ │ │訴卷㈣第142頁 │ │ │ │ │ (試算表卷㈣第30頁;訴│房屋屋體晃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 │ │、第50頁背面~│ │ │ │ │ 卷第244頁) │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 │ │第51頁、第107 │ │ │ │ │ ⑴材料:2萬6875元 │件所致,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屋│ │ │頁背面 │ │ │ │ │ ⑵其他:3萬1875元 │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 ⑶總額:5萬8750元 │。 │ │ │ │ │ │ │ │◎廢棄物清運3000元、電燈│ │ │ │ │ │ │ │ │ 恢復2000元屬其他費用外│ │ │ │ │ │ │ │ │ ,其餘以材料、工資1:1│ │ │ │ │ │ │ │ │ 之比例計算 │ │ │ │ │ ├──┼─────┼──────────┼────────────┼────────────────┼──────────┼────┼───────┤ │55. │陳李𦆀枝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又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業者估│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 │33巷19號房屋損壞(天│ ㈣第32頁) │價單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萬3501元 │陳李𦆀秀│31頁以下;訴卷│ │ │ │花板、牆壁、磁磚損壞│ ⑴所有權人:陳李𦆀枝 │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之估價單│【計算式:7975-(79│枝(序號│㈣第89頁~第90│ │ │ │) │ ⑵完成日:62.6 │修復費用6萬8000元請求,本院斟酌 │ 75×41.17×0.012)│:001-15│頁;訴卷第24│ │ │ │6萬8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房屋,修│ =4035;4035+5萬 │4卷) │4頁~第245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復項目未必限於因氣爆事件所致之損│ 9466=6萬3501】 │ │第251頁~第257│ │ │ │ │ 33頁) │壞,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係專就氣│ │ │頁;訴卷第36│ │ │ │ │3.估價單:修復費用6萬800│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鑑估,│ │ │頁 │ │ │ │ │ 0元(試算表卷㈣第34頁 │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業者估│ │ │2.訴卷㈢第328 │ │ │ │ │ ) │價單逾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 │ │頁;訴卷㈣第14│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之關連性、│ │ │ 2頁~第143頁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52 │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台灣省土│ │ │、第51頁~第51│ │ │ │ │ 頁) │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 │ │頁背面、第107 │ │ │ │ │ ⑴材料:7975元 │6萬7441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 │ │ │頁背面 │ │ │ │ │ ⑵其他:5萬9466元 │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 │ │ │ │ │ │ │ ⑶總額:6萬7441元 │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56. │聯輝汽車商│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車輛異動登記書(試算表│一、被告榮化公司、庚○○辯稱:系│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行即潘志忠│氣爆前車價 │ 卷㈣第36頁) │爭車輛在氣爆事件發生前業已停駛,│萬元 │聯輝汽車│35頁以下;訴卷│ │ │ │12萬 │ ⑴所有權人:潘志忠 │難認有12萬元之價值云云。惟按道路│ │商行、潘│㈣第90頁~第93│ │ │ │ │ ⑵出廠日:92.11 │交通安全規則第25條規定,車輛停駛│ │志忠(序│頁;訴卷第24│ │ │ │ │ ⑶報廢日:103.10.6 │原因多端,無法排除車主僅因暫無使│ │號:001-│5頁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用需求,為免繼續繳納燃料費而向監│ │154卷) │2.訴卷㈢第328 │ │ │ │ │ 36頁) │理機構辦理停駛,是尚難徒憑車輛停│ │ │頁;訴卷㈣第14│ │ │ │ │3.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駛逕認該車無價值,而汽車商業同業│ │ │3頁、第51頁背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公會以同款、同年份車輛於103年度 │ │ │面~第52頁、第│ │ │ │ │ 12萬元(試算表卷㈣第38│之市場收購價格扣除約需之整修成本│ │ │107頁背面~第1│ │ │ │ │ 頁) │作為鑑定之價格(訴卷㈣第58頁),│ │ │08頁 │ │ │ │ │ │核屬有據,應可採信。 │ │ │ │ │ │ │ │ │二、至被告華運公司、午○○、黃建│ │ │ │ │ │ │ │ │發、黃光林則辯稱:系爭車輛僅有車│ │ │ │ │ │ │ │ │窗玻璃破損,尚未達需報廢之程度,│ │ │ │ │ │ │ │ │故以氣爆前車價計算損害,並非可採│ │ │ │ │ │ │ │ │云云。惟查,系爭車輛為92年出廠,│ │ │ │ │ │ │ │ │已有相當之車齡,於系爭氣爆事件發│ │ │ │ │ │ │ │ │生前,市價僅餘12萬元,此經高雄縣│ │ │ │ │ │ │ │ │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明確。又依車│ │ │ │ │ │ │ │ │損照片所示,該車除玻璃碎裂外,車│ │ │ │ │ │ │ │ │頂、後車廂均遭石塊重擊,車身上亦│ │ │ │ │ │ │ │ │散佈大小不一之砂石,足見該車性能│ │ │ │ │ │ │ │ │及外觀均因系爭氣爆事件受有相當程│ │ │ │ │ │ │ │ │度之破壞,堪認修復所需費用應逾12│ │ │ │ │ │ │ │ │萬元,原告因而將該車報廢而請求被│ │ │ │ │ │ │ │ │告賠償氣爆前車價,應屬有據。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福海里武│1.101、102及103年1-6月度│原告主張聯輝汽車商行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 │ │ │ │ │營路695號及三多一路 │ 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萬1277元 │ │ │ │ │ │21號旁空地聯輝汽車商│ 試算表卷㈣第40頁~第48│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計算式:8萬5455× │ │ │ │ │ │行營業損失 │ 頁) │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 0.1×3.66=3萬1277│ │ │ │ │ │4萬2728元 │ ⑴營業地址:高雄市苓雅│之營業損失為3萬1277元,逾此範圍 │ 】 │ │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區福海里武營路695號 │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額8萬5455元×同業 │ 及三多一路21號旁空地│ │ │ │ │ │ │ │ 淨利率10%×5月=4 │ ⑵負責人:潘志忠 │ │ │ │ │ │ │ │ 萬2728】 │ ⑶查定課徵銷售額:8萬 │ │ │ │ │ │ │ │ │ 5455元 │ │ │ │ │ │ │ │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 │ │ │合計:16萬2728元 │ 率為10%(試算表卷㈣第 │ │合計:15萬1277元 │ │ │ │ │ │ │ 49頁) │ │【計算式:12萬+3萬 │ │ │ │ │ │ │ │ │ 1277=15萬1277】 │ │ │ ├──┼─────┼──────────┼────────────┼────────────────┼──────────┼────┼───────┤ │57. │蔡敏惠即安│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原告主張安居小舖受有營業損失,本│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居小舖 │331號安居小舖營業損 │ 、營業人同一編號查詢(│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5424元 │蔡敏惠即│50頁以下;訴卷│ │ │ │失 │ 試算表卷㈣第52頁~第53│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及淨利│【計算式:6萬491×0.│安居小舖│㈣第93頁~第95│ │ │ │8萬1663元 │ 頁) │率16%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 │ 16×3.66=3萬5424 │、蔡敏惠│頁;訴卷第24│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⑴事業名稱:安居小舖 │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3萬5424元, │ 】 │(序號:│5頁~第246頁、│ │ │ │ 月平均值差值6萬491│ ⑵負責人:蔡敏惠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001-154 │第258頁;訴卷 │ │ │ │ 元×同業毛利率27% │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福│ │ │卷) │第36頁~第37│ │ │ │ ×5月=8萬1663元】│ 隆里三多一路331號 │ │ │ │頁 │ │ │ │ │2.100年至103年7-12 月營 │ │ │ │2.訴卷㈢第328 │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頁~第329頁; │ │ │ │ │ :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差│ │ │ │訴卷㈣第144頁 │ │ │ │ │ 值6萬491元(試算表卷㈣│ │ │ │、第52頁、第10│ │ │ │ │ 第55頁~第66頁) │ │ │ │8頁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 │ │ │ │ │ │ │ │ 率27%、淨利率16%(試算│ │ │ │ │ │ │ │ │ 表卷㈣第6頁) │ │ │ │ │ │ │ ├──────────┼────────────┼────────────────┼──────────┤ │ │ │ │ │陳列之家飾損壞 │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被告榮化公司、庚○○辯稱:自原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 │ │ │ │ │17萬 │ 68頁~第80頁) │提出毀損照片看不出傢俱損害;且上│萬4200元 │ │ │ │ │ │①陶瓷流水 1萬9000 │2.進貨單據(試算表卷㈣第│開傢俱陳列於店內,惟店址並未有屋│【計算式:{(1萬900│ │ │ │ │ │ 元 │ 81頁~第82頁) │損發生,顯不合理;原告提出「陶瓷│ 0+1萬+7000+9000│ │ │ │ │ │②觀音琉璃壁飾 1萬元│3.安居小舖出具器具損壞說│流水、觀音琉璃壁飾、情人雙人椅、│ +5000+9000+3000│ │ │ │ │ │③情人雙人椅 7000元│ 明表(訴卷第258頁 │皮製進口置物櫃、廚師立牌、復古電│ )×1/10}+(2萬 │ │ │ │ │ │④進口置物櫃 9000元│ ) │風扇、木製茶几桌」之購入收據,收│ 5000+1萬7000+800│ │ │ │ │ │⑤廚師立牌 5000元│ │據開立日期為103年10月5日,顯在系│ 0+3萬8000+8000+│ │ │ │ │ │⑥復古電風扇 9000元│ │爭氣爆事件後始購入,難認損害與系│ 1萬2000)=11萬420│ │ │ │ │ │⑦木製茶几桌 3000元│ │爭氣爆事件有因果關係云云。惟查:│ 0】 │ │ │ │ │ │⑧進口瓷器燈具2萬500│ │1.原告暨其所提出安居小舖器具損壞│◎原告主張毀損之傢俱│ │ │ │ │ │ 0元 │ │ 說明表所指各傢俱之毀損情形,核│家飾中,進口瓷器燈具│ │ │ │ │ │⑨三盞吊燈1萬7000元 │ │ 與照片所示相符,上開傢俱受有損│、義大利三盞吊燈、義│ │ │ │ │ │⑩瓷器掛鐘 8000元 │ │ 害等情,應可認定。 │大利瓷器掛鐘、英式古│ │ │ │ │ │⑪古董茶几桌3萬8000 │ │2.又觀之原告提出之傢俱毀損照片,│董茶几桌、花朵藝術燈│ │ │ │ │ │ 元 │ │ 多家飾之易碎材質部分斷裂,或傢│具、手工木製狗屋購入│ │ │ │ │ │⑫花朵藝術燈具8000元│ │ 俱之磨損變形,合理推判上開傢俱│日期為103.7.15,業據│ │ │ │ │ │⑬木製狗屋1萬2000元 │ │ 家飾之損壞多係因擦撞或高處摔落│原告提出購物證明單在│ │ │ │ │ │【計算式:1萬9000+1│ │ 地面所致,核與氣爆事件發生引發│卷,自購入後未滿1個 │ │ │ │ │ │ 萬+7000+9000+50│ │ 劇烈震盪可能所致之災害情形相符│月即遭氣爆損壞,形同│ │ │ │ │ │ 00+9000+3000+2 │ │ ,傢俱損壞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新品,應不計算折舊;│ │ │ │ │ │ 萬5000+1萬7000+ │ │ ,應可認定。參以上開傢俱毀損照│其餘傢俱家飾,原告未│ │ │ │ │ │ 8000+3萬8000+800│ │ 片拍攝日期為103年8月11日,堪認│能舉證未逾耐用年限,│ │ │ │ │ │ 0+1萬2000=17萬】│ │ 係安居小舖員工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爰以1/10殘值計算。 │ │ │ │ │ │ │ │ 生後集中清查而留存之紀錄,益徵│ │ │ │ │ │ │ │ │ 上開傢俱家飾於系爭氣爆事件發生│ │ │ │ │ │ │ │ │ 前已陳列、存放於店內,是被告僅│ │ │ │ │ │ │ │ │ 因原告於103年10月5日再次進貨「│ │ │ │ │ │ │ │ │ 陶瓷流水、觀音琉璃壁飾、情人雙│ │ │ │ │ │ │ │ │ 人椅、皮製進口置物櫃、廚師立牌│ │ │ │ │ │ │ │ │ 、復古電風扇、木製茶几桌」等傢│ │ │ │ │ │ │ │ │ 俱家飾,逕質疑安居小舖是否確受│ │ │ │ │ │ │ │ │ 有上開傢俱家飾之損壞,要不足採│ │ │ │ │ │ │ │ │ 。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1.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被告榮化公司、庚○○、華運公司、│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103.8.1至103.8.15租 │ 卷㈣第83頁~第84頁) │午○○、酉○○、子○○辯稱:依租│萬元 │ │ │ │ │ │金) │ ⑴出租人:蔡敏靜 │約所示出租、承租人姓名觀之,其等│ │ │ │ │ │ │1萬元 │ ⑵承租人:蔡敏惠 │似為姊妹關係,又租約之簽約日為 │ │ │ │ │ │ │【計算式:(2萬÷30 │ ⑶租期:103.8.1至103. │103 年8月1日,在系爭氣爆事件發生│ │ │ │ │ │ │ )×15=1萬】 │ 11.30 │後未久即可簽訂系爭租約,租約之真│ │ │ │ │ │ │ │ ⑷租金:2萬元/月 │實性令人質疑。此外,租賃標的之坐│ │ │ │ │ │ │ │2.蔡敏靜、蔡敏惠個人戶籍│落地點位在高雄市仁武區,租金是否│ │ │ │ │ │ │ │ 資料查詢(訴卷第311 │有高達2萬元之行情,亦顯有可疑云 │ │ │ │ │ │ │ │ 頁~第312頁) │云。經查: │ │ │ │ │ │ │ │ │1.系爭租約之締約雙方確為姊妹關係│ │ │ │ │ │ │ │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憑,│ │ │ │ │ │ │ │ │惟蔡敏惠原設籍及居住於三多一路33│ │ │ │ │ │ │ │ │1號,遭逢系爭氣爆事件後,為迅速 │ │ │ │ │ │ │ │ │搬離生活條件不佳之氣爆災區,乃優│ │ │ │ │ │ │ │ │先選擇向親友洽租房屋,合於一般常│ │ │ │ │ │ │ │ │情;又災區居民另行租屋之需求具有│ │ │ │ │ │ │ │ │臨時性、急迫性,相對亦較無議價空│ │ │ │ │ │ │ │ │間,租金略高於當地租賃行情亦難認│ │ │ │ │ │ │ │ │與常情有悖,是被告僅以租金高於行│ │ │ │ │ │ ├──────────┤ │情,亦或是締約雙方有親屬關係逕指├──────────┤ │ │ │ │ │合計:26萬1663元 │ │租約不實,要非可採。 │合計:15萬9624 │ │ │ │ │ │ │ │2.又原告主張本件蔡敏惠103年8月1 │【計算式:3萬5424+ │ │ │ │ │ │ │ │日至同年月15日臨時住宿費之支出以│ 11萬4200+1萬=15 │ │ │ │ │ │ │ │每月租金2萬元之標準計算,尚屬合 │ 萬9624】 │ │ │ │ │ │ │ │理,爰以此計算原告於前開期間之臨│ │ │ │ │ │ │ │ │時住宿費。 │ │ │ │ ├──┼─────┼──────────┼────────────┼────────────────┼──────────┼────┼───────┤ │58. │陳俊麟 │車號000-000輕型機車 │1.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 │氣爆前車價 │ 訴卷) │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通訊地│8000元 │陳俊麟(│85頁以下;訴卷│ │ │ │8000元 │ ⑴車主:陳俊麟 │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 │序號:00│㈣第97頁~第98│ │ │ │ │ ⑵出廠日:89.4 │路,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深夜停放上│ │1-154卷 │頁;訴卷第24│ │ │ │ │2.行政院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合理│ │) │6頁 │ │ │ │ │ 回收管制聯單:回收日期│。參以系爭車損型態為車體多處擦損│ │ │2.訴卷㈢第329 │ │ │ │ │ 為103.9.2(試算表卷 │、坐墊破裂、後視鏡斷裂等,核與系│ │ │頁;訴卷㈣第14│ │ │ │ │ ㈣第88頁) │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強烈爆炸地殼震│ │ │4頁、第52頁背 │ │ │ │ │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盪導致車輛傾倒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 │ │面、第108頁背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相符,堪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面 │ │ │ │ │ 8000元(試算表卷㈣第89│。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 │ │ │ │ │ │ │ 頁) │果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 │ │ │ │ │ │ │ │ 86頁~第87頁) │ │ │ │ │ ├──┼─────┼──────────┼────────────┼────────────────┼──────────┼────┼───────┤ │59. │福利聯合租│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土地所有權狀(訴卷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8│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車有限公司│867號旁鐵皮屋損壞( │ 261頁~第262頁) │ │萬3801元 │福利聯合│90頁以下;訴卷│ │ │(法定代理│地坪裂縫、烤漆浪板破│ ⑴土地標示:苓雅區林聖│ │【計算式:7萬4602×0│租車有限│㈣第98頁~第10│ │ │人:黃福義│損等) │ 段373-1、374地號 │ │ .376=2萬8050;2萬│公司(法│1頁;訴卷第2│ │ │) │23萬353元 │ ⑵所有權人:國宮國際聯│ │ 8050+15萬5751=18│定代人:│46頁~第248頁 │ │ │ │ │ 合有限公司 │ │ 萬3801】 │黃福義)│、第260頁~第2│ │ │ │ │2.賠償請求權讓與書(訴卷│ │ │(序號:│62頁;訴卷第│ │ │ │ │ 第260頁) │ │◎原告自陳系爭建物之│001-154 │219頁 │ │ │ │ │ ⑴讓與人:國宮國際聯合│ │ 建築完成日未知,而│卷) │2.訴卷㈢第329 │ │ │ │ │ 有限公司 │ │ 同意以逾耐用年數計│ │頁~第331頁; │ │ │ │ │ ⑵受讓人:福利聯合租車│ │ 算折舊(見訴卷第│ │訴卷㈣第144頁 │ │ │ │ │ 有限公司 │ │ 247頁),惟所提殘 │ │~第146頁、第5│ │ │ │ │ ⑶讓與標的:系爭房屋因│ │ 值之計算標準28.24%│ │2頁背面~第54 │ │ │ │ │ 氣爆所生之一切損害 │ │ 係適用於91.7.1以後│ │頁背面、第108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新建之鋼鐵造建物(│ │頁背面~第109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㈣第93│ │ 見訴卷第219頁高 │ │頁 │ │ │ │ │ 頁) │ │ 雄市各類房屋折舊標│ │ │ │ │ │ │ ⑴材料:7萬4602元 │ │ 準及耐用年數表-甲 │ │ │ │ │ │ │ ⑵其他:15萬5751元 │ │ 表㈠),與系爭建物│ │ │ │ │ │ │ ⑶總額:23萬353元 │ │ 應係91.7.1以前興建│ │ │ │ │ │ │ │ │ 一節顯有不符,本院│ │ │ │ │ │ │ │ │ 爰依91.7.1以前新建│ │ │ │ │ │ │ │ │ 、鋼鐵造建物殘值標│ │ │ │ │ │ │ │ │ 準37.6%計算之(見 │ │ │ │ │ │ │ │ │ 同前卷第219頁背面 │ │ │ │ │ │ │ │ │ 高雄市各類房屋折舊│ │ │ │ │ │ │ │ │ 標準及耐用年數表- │ │ │ │ │ │ │ │ │ 甲表㈡),附此指明│ │ │ │ │ │ │ │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㈣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00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出租車輛車主│萬9000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福利聯合租│營業地點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⑴修復費用為9000元 │ │ │ │ │ │1萬9000元 │ 車有限公司 │凱旋三路,原告主張該車因深夜停放│ (均屬其他費用,無 │ │ │ │ │ │【計算式:1萬+9000 │ ⑵出廠日:102.1 │上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 庸計算折舊) │ │ │ │ │ │ =1萬90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101頁~第104頁) │損為車體多處刮痕,核與系爭氣爆事│ 損為1萬9000元 │ │ │ │ │ │ │3.發有汽車專業鈑烤廠估價│件發生時強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 【計算式:9000+1萬 │ │ │ │ │ │ │ 單(試算表卷㈣第105頁 │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車損│ =1萬9000】 │ │ │ │ │ │ │ ) │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車損│ │ │ │ │ │ │ │ ⑴材料:0 │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 ⑵其他:9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90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1萬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㈣第10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㈣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07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出租車輛車主│萬9571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福利聯合租│營業地點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6萬3600元 │ 車有限公司 │凱旋三路,原告主張該車因深夜停放│ 後為4萬9571元 │ │ │ │ │ │【計算式:1萬+5萬36│ ⑵出廠日:102.1 │上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計算式:1萬5300÷ │ │ │ │ │ │ 00=6萬36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 (1+5)=2550;(1│ │ │ │ │ │ │ 108頁~第111頁) │損為車體多處凹損、刮痕及後擋玻璃│ 萬5300-2550)×1/│ │ │ │ │ │ │3.發有保修廠估價單(試算│刮花等,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強│ 5×1.58=4029;1萬│ │ │ │ │ │ │ 表卷㈣第112頁) │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 5300-4029=1萬127│ │ │ │ │ │ │ ⑴材料:1萬5300 │情節相符,堪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 1;1萬1271+3萬830│ │ │ │ │ │ │ ⑵其他:3萬8300 │所致。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 0=4萬9571】 │ │ │ │ │ │ │ ⑶總額:5萬3600 │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損為5萬9571元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計算式:1萬+4萬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㈣第113│ │ 9571=5萬9571】 │ │ │ │ │ │ │ 頁)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試│原告主張福利聯合租車有限公司受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9│ │ │ │ │ │867號福利聯合租車有 │ 算表卷㈣第114頁) │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30元 │ │ │ │ │ │限公司營業損失 │ ⑴公司名稱:福利聯合租│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計算式:1萬802×0.│ │ │ │ │ │2萬4845元 │ 車有限公司 │66個月及淨利率15%之範圍內為有理 │ 15×3.66=5930】 │ │ │ │ │ │【計算式:銷售額月平│ ⑵代表人:黃福義 │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 │ │ │ │ │ │ 均值差值為1萬802元│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593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同業毛利率46%×5│ 凱旋三路867號 │。 │ │ │ │ │ │ │ 月=2萬4845】 │2.102-103年營業人銷售稅 │ │ │ │ │ │ │ │ │ 額與稅額申報書:銷售額│ │ │ │ │ │ │ │ │ 月平均值差值為1萬802元│ │ │ │ │ │ │ │ │ (試算表卷㈣第116頁~第│ │ │ │ │ │ │ ├──────────┤ 121頁) │ ├──────────┤ │ │ │ │ │合計:33萬7798元 │3.102年度營利事業業所得 │ │合計:26萬8302元 │ │ │ │ │ │ │ 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 │【計算式:18萬3801+│ │ │ │ │ │ │ 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率│ │ 1萬9000+5萬9571+│ │ │ │ │ │ │ 為46%、淨利率15%(試算│ │ 5930=26萬8302】 │ │ │ │ │ │ │ 表卷㈣第122) │ │ │ │ │ ├──┼─────┼──────────┼────────────┼────────────────┼──────────┼────┼───────┤ │60. │林源凱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高雄市地籍圖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 │107巷8號房屋損壞(採│ 試算表卷㈣第124頁~第 │ │萬979元 │林源凱(│123頁以下;訴 │ │ │ │光罩壓克力板破損、牆│ 125頁) │ │【計算式:4萬936-(│序號:00│卷㈣第101頁~ │ │ │ │面油漆剝落等) │ ⑴所有權人:林源凱 │ │ 4萬936×49.08×0.0│1- 154卷│第102頁;訴卷 │ │ │ │8萬5089元 │ ⑵完成日:54.7 │ │ 12)=1萬6826;1萬│) │第248頁、第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6826+4萬4153=6萬│ │263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979元】 │ │2.訴卷㈢第331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㈣第12│ │ │ │頁~第332頁; │ │ │ │ │ 9頁、訴卷第263頁) │ │ │ │訴卷㈣第146頁 │ │ │ │ │ ⑴材料:4萬936元 │ │ │ │、第54頁背面~│ │ │ │ │ ⑵其他:4萬4153元 │ │ │ │第55頁、第109 │ │ │ │ │ ⑶總額:8萬5089元 │ │ │ │頁~第109頁背 │ │ │ │ │◎項次3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面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冷氣機損壞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經計│ │ │ │ │ │3萬5000元 │算書:冷氣更換新品費用為│ │算折舊後為3500元 │ │ │ │ │ │ │3萬5000元(試算表卷㈣第 │ │【計算式:3萬5000×1│ │ │ │ │ │ │129頁;訴卷第263頁) │ │ /10=3500】 │ │ │ │ │ ├──────────┤ │ ├──────────┤ │ │ │ │ │合計:12萬89元 │ │ │合計:6萬4479元 │ │ │ │ │ │ │ │ │【計算式:6萬979+ │ │ │ │ │ │ │ │ │3500=6萬4479】 │ │ │ ├──┼─────┼──────────┼────────────┼────────────────┼──────────┼────┼───────┤ │61. │黃秀麗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1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 │6巷3號房屋損壞(地坪│ ㈣第135頁) │ │萬7252元 │黃秀麗(│134頁以下;訴 │ │ │ │磁磚損壞) │ ⑴所有權人:黃秀麗 │ │【計算式:8472-(84│序號:00│卷㈤卷第106頁 │ │ │ │4萬9617元 │ ⑵完成日:75.9 │ │ 72×27.92×0.01) │1-154卷 │2.訴卷㈤第7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 =6107;6107+4萬 │) │、第169頁、第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 │ 1145=4萬7252】 │ │23頁、第135頁 │ │ │ │ │ 137頁~第142頁) │ │ │ │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㈣第14│ │ │ │ │ │ │ │ │ 3頁) │ │ │ │ │ │ │ │ │ ⑴材料:8472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1145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9617元 │ │ │ │ │ ├──┼─────┼──────────┼────────────┼────────────────┼──────────┼────┼───────┤ │62. │林美玉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 │181號房屋損壞(牆面 │ ㈣第145頁) │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萬5250元 │林美玉(│144頁以下;訴 │ │ │ │龜裂滲水、壁磚破損等│ ⑴所有權人:林美玉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之工程│【計算式:《2162+1 │序號:00│卷㈤第106頁~ │ │ │ │) │ ⑵完成日:68.5 │業者估價修復費用27萬5000元請求,│ 萬168》-(《2162 │1-154卷 │第108頁;訴卷 │ │ │ │27萬5000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 +1萬168》×35.25 │) │㈥第66頁、第74│ │ │ │【計算式:15萬5000+│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 ×0.01)=7984;79│ │頁、第81頁;訴│ │ │ │ 12萬=27萬5000】 │ 146頁~第155頁) │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84+1萬9093+7萬 │ │卷第283頁 │ │ │ │ │3.振山工程行估價單:修復│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 8173=10萬5250】 │ │2.訴卷㈤第7頁 │ │ │ │ │ 費用15萬5000元(試算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 │ │~第8頁、第23 │ │ │ │ │ 卷㈣第156頁) │程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 │頁~第25頁、第│ │ │ │ │4.百一行估價單:修復費用│修復預算書之金額概與系爭氣爆事件│ │ │169頁背面~第1│ │ │ │ │ 12萬元(試算表卷㈣第15│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 │ │70頁背面、第13│ │ │ │ │ 7頁) │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 │ │5頁~第135頁背│ │ │ │ │5.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復費用10萬9596元,認定系爭房屋因│ │ │面 │ │ │ │ │ 預算書(訴卷㈥第74頁)│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 │ │ │ │ │ │ │ ⑴材料:2162元 │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⑵其他:1萬9093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1255元 │ │ │ │ │ │ │ │ │6.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㈥第81頁)│ │ │ │ │ │ │ │ │ ⑴材料:1萬168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8173元 │ │ │ │ │ │ │ │ │ ⑶總額:8萬8341元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辯稱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8│ │ │ │ │ │313號房屋損壞(地坪 │ ㈣第158頁) │到場查勘認地下室地板剝離無法判斷│萬4412元 │ │ │ │ │ │拱起、鋁窗破損等) │ ⑴所有權人:林美玉 │是否為氣爆事件造成,卻將「地磚(│【計算式:《6萬2999 │ │ │ │ │ │21萬4216元 │ ⑵完成日:69.11 │地下室)」修復項目列入修復預算書│ +2萬5310》-(《6│ │ │ │ │ │【計算式:14萬5775+│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中,該項自不得請求云云。惟查: │ 萬2999+2萬5310》 │ │ │ │ │ │ 6萬8441=21萬4216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1.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到場後(│ ×33. 75×0.01)=│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㈣第16│ 鑑定案編號:高市土技鑑字第103-│ 5萬8505;5萬8505+│ │ │ │ │ │ │ 5頁) │ 227號),固因地下室停電並有堆 │ 8萬2776+4萬3131=│ │ │ │ │ │ │ ⑴材料:6萬2999元 │ 置物品,而無法明確判斷地下室地│ 18萬4412】 │ │ │ │ │ │ │ ⑵其他:8萬2776元 │ 板剝離是否為氣爆事件所致,此業│ │ │ │ │ │ │ │ ⑶總額:14萬5775元 │ 經到場技師於該次鑑定案照片說明│ │ │ │ │ │ │ │◎項次5、8為更換新品之費│ 表記載明確(試算表卷㈣第163頁 │ │ │ │ │ │ │ │ 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惟斟酌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 │ │ │ │ │ │ │ 舊 │ 箱涵劇烈爆炸導致地殼震動,連帶│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引起房屋晃動、地磚剝離,亦難認│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㈣第16│ 與常情有悖。 │ │ │ │ │ │ │ │ 8頁) │2.況針對同一建物,高雄市土木技師│ │ │ │ │ │ │ │ ⑴材料:2萬5310元 │ 公會另案鑑定技師(鑑定案編號:│ │ │ │ │ │ │ │ ⑵其他:4萬3131元 │ 高市土技鑑字第000-000號)判斷 │ │ │ │ │ │ │ │ ⑶總額:6萬8441元 │ 地下室「牆壁白華、裂隙」、「木│ │ │ │ │ │ │ │◎項次3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地板拱起」為氣爆事件所致並將修│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復工項列入修復預算書(見試算表│ │ │ │ │ │ │ │ │ 卷㈣第168頁),可見氣爆事件已 │ │ │ │ │ │ │ │ │ 導致系爭房屋地下室受有牆壁裂隙│ │ │ │ │ │ │ │ │ 、木地板拱起之損壞,則原告主張│ │ │ │ │ │ │ │ │ 地磚(地下室)之剝離亦為氣爆事│ │ │ │ │ │ │ │ │ 件所致,亦屬合理,應可採信。被│ │ │ │ │ │ │ │ │ 告前揭所辯,要非可採。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支出(103.│1.雅舍旅店統一發票(試算│(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5│ │ │ │ │ │8.1~103.8.4臨時住宿│ 表卷㈣第173頁) │ │70元 │ │ │ │ │ │費) │ ⑴日期:103.8.1~103. │ │ │ │ │ │ │ │8570元 │ 8.2 │ │ │ │ │ │ │ │【計算式:5200+3370│ ⑵金額:5200元 │ │ │ │ │ │ │ │ =8570】 │2.林森大飯店統一發票(試│ │ │ │ │ │ │ ├──────────┤ 算表卷㈣第173頁) │ ├──────────┤ │ │ │ │ │合計:49萬7786元 │ ⑴日期:103.8.3~103. │ │合計:29萬8232元 │ │ │ │ │ │ │ 8.4 │ │【計算式:10萬5250+│ │ │ │ │ │ │ ⑵金額:3370元 │ │18萬4412+8570=29萬│ │ │ │ │ │ │ │ │8232】 │ │ │ ├──┼─────┼──────────┼────────────┼────────────────┼──────────┼────┼───────┤ │63. │邱玉好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㈣第│被告乙○○、地○○、己○○、黃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17│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175頁) │銘、辛○○辯稱:依車損照片所示,│萬2633元 │邱玉好(│4頁以下;訴卷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邱玉好 │該車停放位置周遭均未遭受嚴重氣爆│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00│㈣第109頁~第1│ │ │ │3萬2800元 │ ⑵出廠日:97.12 │損害,否認車損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 後為1萬1633元 │1-154卷 │10頁;訴卷㈥第│ │ │ │【計算式:2萬18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云云。然觀之原告提出之車損照片,│【計算式:1萬2200÷ │) │66頁背面 │ │ │ │ 1萬1000=3萬2800】│ 176頁) │該照片為呈現車身受損情形,係以近│ (5+1)=2033;203│ │2.訴卷㈤第8頁 │ │ │ │ │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距離對車體攝影,該車停放位置周邊│ 3+9600=1萬1633】│ │、第25頁~第26│ │ │ │ │ 鑑定報告書(試算表卷㈣│是否有氣爆災情,自照片無從判斷,│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頁、第170頁背 │ │ │ │ │ 第177頁) │被告憑此即謂系爭機車停放位置周遭│ 損為2萬2633元 │ │面~第171頁、 │ │ │ │ │ ⑴合理工資:9600元 │未受嚴重氣爆損害,尚難遽採。況車│【計算式:1萬1633+ │ │第135頁背面 │ │ │ │ │ ⑵合理材料:1萬2200元 │主通訊地址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三│ 1萬1000=2萬2633】│ │ │ │ │ │ │ ⑶減損車價:1萬1000元 │多一路,原告主張車主因深夜將該車│ │ │ │ │ │ │ │ │停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尚屬合│ │ │ │ │ │ │ │ │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該車車殼脫│ │ │ │ │ │ │ │ │落、龍頭嚴重破損,核與系爭氣爆事│ │ │ │ │ │ │ │ │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地殼震盪│ │ │ │ │ │ │ │ │、車輛傾倒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 │ │ │ │ │ │ │ │,據上,系爭機車車損為氣爆事件所│ │ │ │ │ │ │ │ │致,應可認定。 │ │ │ │ ├──┼─────┼──────────┼────────────┼────────────────┼──────────┼────┼───────┤ │64. │峻通糖業有│車號00-0000自用小貨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㈣第│被告乙○○、地○○、己○○、黃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㈣第│ │ │限公司(法│車「車價減損」及「修│ 180頁) │銘、辛○○辯稱:峻通糖業有限公司│萬4917元 │峻通糖業│178頁以下;訴 │ │ │定代理人:│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峻通糖業有│所在地為高雄市前鎮區武慶一路219 │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有限公司│卷㈤第111頁~ │ │ │林文州) │8萬2004元 │ 限公司 │號1樓,並不在原告所指車輛停放地 │後為4萬4917元 │(法定代│第114頁;訴卷 │ │ │ │【計算式:7萬2004+ │ ⑵出廠日:91.11 │點即一心一路83號,系爭車損應與系│【計算式:3萬2504÷ │理人:林│㈥第67頁、第82│ │ │ │ 1萬=8萬2004】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㈣第│爭氣爆事件無關云云。惟查,峻通糖│(5+1)=5417;5417│文州)(│頁~第83頁 │ │ │ │ │ 181頁~第186頁) │業有限公司另於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3萬9500=4萬4917】│序號:00│2.訴卷㈤第8頁 │ │ │ │ │3.峻通糖業有限公司營業據│路85號設有營業據點,此業據原告提│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1-154卷 │~第9頁、第26 │ │ │ │ │ 點: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出查詢資料附卷可憑,參以車損照片│ 損為5萬4917元 │) │頁~第27頁、第│ │ │ │ │ 路85號(見訴卷㈥第82頁│所示,該車鈑金均因受熱焦黃、後門│【計算式:4萬4917+ │ │171頁~第172頁│ │ │ │ │ ~第83頁) │窗簾燒損,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1萬=5萬4917】 │ │、第135頁背面 │ │ │ │ │4.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爆炸伴隨火光灼燒可能所致之災害│ │ │~第136頁 │ │ │ │ │ 價單(試算表卷㈣第187 │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 │ │ │ │ │ │ │ 頁~第188頁) │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被告前揭│ │ │ │ │ │ │ │ ⑴材料:3萬2504元 │所辯,要不足採。 │ │ │ │ │ │ │ │ ⑵其他:3萬9500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2004元 │ │ │ │ │ │ │ │ │5.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1萬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㈣第18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武慶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峻通糖業有限公司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3│ │ │ │ │ │219號1樓峻通糖業有限│ 證(試算表卷㈣第190頁 │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9842元 │ │ │ │ │ │公司營業損失 │ ) │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93萬6151×│ │ │ │ │ │60萬8498 │ ⑴事業名稱:峻通糖業有│月、淨利率7%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 0.07×3.66=23萬98│ │ │ │ │ │【計算式:銷售額月平│ 限公司 │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3萬98│ 42】 │ │ │ │ │ │ 均值差值93萬6151元│ ⑵負責人:林文州 │42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同業毛利率13%×5│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 │ │ │ │ │ │ │ 月=60萬8498】 │ 武慶一路219號1樓 │ │ │ │ │ │ │ │ │2.100-103年7-12月營業人 │ │ │ │ │ │ │ │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試│ │ │ │ │ │ │ │ │ 算表卷㈣第192頁~第203│ │ │ │ │ │ │ │ │ 頁)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 │合計:29萬4759元 │ │ │ │ │ │ │ 率13%、淨利率7%(試算 │ │【計算式:5萬4917+ │ │ │ │ │ │ │ 表卷㈣第204頁) │ │ 23萬9842=29萬4759 │ │ │ │ │ │ │ │ │ 】 │ │ │ ├──┼─────┼──────────┼────────────┼────────────────┼──────────┼────┼───────┤ │65. │陳月蟾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伸陽工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107巷22號房屋損壞( │ ㈤第2頁) │行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萬7876元 │陳月蟾(│1頁以下;訴卷 │ │ │ │天花板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陳月蟾 │預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估│【計算式:8萬6481元 │序號:00│㈤第114頁~第 │ │ │ │22萬2500元 │ ⑵完成日:54.4 │價單之修復費用22萬2500元請求,本│ -(8萬6481元×49.│1- 154卷│115頁;訴卷㈥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房│ 33×0.012)=3萬52│) │第67頁、第85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所│ 88;3萬5288+10萬 │ │背面;訴卷第│ │ │ │ │ 3頁~第4頁) │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係│ 2588=13萬7876】 │ │283頁 │ │ │ │ │3.伸陽工程行估價單:修復│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 │ │2.訴卷㈤第9頁 │ │ │ │ │ 費用總價22萬2500元(試│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 │ │~第10頁、第27│ │ │ │ │ 算表卷㈤第5頁~第6頁)│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 │ │頁~第28頁、第│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 │ │172頁~第172頁│ │ │ │ │ 預算書(訴卷㈥第85頁背│、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市│ │ │背面、第136頁 │ │ │ │ │ 面) │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費│ │ │ │ │ │ │ │ ⑴材料:8萬6481元 │用18萬9069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 │ │ │ │ │ │ │ ⑵其他:10萬2588元 │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 │ │ │ │ │ │ │ ⑶總額:18萬9069元 │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66 .│洪秉榞 │高雄市前鎮區瑞祥街66│1.建物所有權狀、戶籍謄本│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華衛工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號房屋損壞(壁磚破損│ (試算表卷㈤第8頁~第9│有限公司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萬3577元 │洪秉榞(│7頁以下;訴卷 │ │ │ │、隔間牆網狀裂縫等)│ 頁) │會修復預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計算式:《4101+47│序號:00│㈤第115頁~第1│ │ │ │8萬4145元 │ ⑴所有權人:洪秉榞 │高、估價單之修復費用8萬4145元請 │ 75》-(《4101+47│1-154卷 │16頁;訴卷㈥第│ │ │ │ │ ⑵完成日:74.12 │求,本院斟酌前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 75》×28.67×0.01 │) │67頁背面、第88│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 )=6331;6331+3 │ │頁、第94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萬396+1萬6850=5 │ │2.訴卷㈤第10頁│ │ │ │ │ 10頁~第13頁) │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 萬3577】 │ │~第11頁、第28│ │ │ │ │3.衛華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業│ │ │頁~第29頁、第│ │ │ │ │ :修復費用為8萬4145元 │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72背面~第173│ │ │ │ │ (試算表卷㈤第14頁) │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 │ │頁、第136頁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市土│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㈥第88頁)│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 │ │ │ │ │ │ │ ⑴材料:4101元 │5萬6122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 │ │ │ │ │ │ │ │ ⑵其他:3萬396元 │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 │ │ │ │ │ │ │ ⑶總額:3萬4497元 │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5.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㈥第94頁)│ │ │ │ │ │ │ │ │ ⑴材料:4775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685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1625元 │ │ │ │ │ │ │ ├──────────┼────────────┼────────────────┼──────────┤ │ │ │ │ │廣告招牌損壞 │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1萬6800 │ 15頁) │ │萬138元 │ │ │ │ │ │ │2.衛華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 │【計算式:(6336÷10│ │ │ │ │ │ │ :1萬6800元(試算表卷 │ │ )+9504=1萬138】│ │ │ │ │ │ │ ㈤第16頁)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㈥第88頁)│ ├──────────┤ │ │ │ │ │合計:8萬4145元 │ ⑴材料:6336元 │ │合計:6萬3715元 │ │ │ │ │ │ │ ⑵工資:9504元 │ │【計算式:5萬3577+1│ │ │ │ │ │ │ ⑶總額:1萬5840元 │ │萬138=6萬3715】 │ │ │ ├──┼─────┼──────────┼────────────┼────────────────┼──────────┼────┼───────┤ │67. │王佳津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一、被告中油公司、壬○○、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5│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18頁) │、宇○○、未○○、榮化公司、李謀│00元 │王佳津(│17頁以下;訴卷│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王佳津 │偉辯稱:原告提出高雄市機車商業同│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00│㈤第116頁~第 │ │ │ │1萬5700元 │ ⑵出廠日:94.1 │業公會鑑定報告書係針對車號00「8 │ 後為6500元 │1-154卷 │117頁 │ │ │ │【計算式:1萬3700+2│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297機車,而非系爭機車,故前開│【計算式:9600÷(3 │) │2.訴卷㈤第29頁│ │ │ │ 000=1萬5700】 │ 19頁~第22頁) │報告無法證明車主受有報告所示之修│ +1)=2400;2400 │ │~第30頁、11頁│ │ │ │ │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復費用及車價減損云云。惟查,依前│ +4100=6500】 │ │、第173頁~第 │ │ │ │ │ 鑑定報告書(試算表卷㈤│開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載車籍資料│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174頁、第136頁│ │ │ │ │ 第23頁) │,受鑑機車「車主王佳津」、「廠牌│ 損為8500元 │ │背面 │ │ │ │ │ ⑴材料:9600元 │光陽」、「款式SD15EB」、「排氣量│【計算式:6500+200 │ │ │ │ │ │ │ ⑵其他:4100元 │71cc」、「出廠年月2005.01」均核 │ 0=8500】 │ │ │ │ │ │ │ ⑶總額:1萬3700元 │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登載之車籍資料│ │ │ │ │ │ │ │ ⑷減損車價:2000元 │相符,同一性已堪認定。被告僅因前│ │ │ │ │ │ │ │ │開鑑定報告書誤將車號「6」繕打為 │ │ │ │ │ │ │ │ │「8」,逕否認受鑑機車與系爭機車 │ │ │ │ │ │ │ │ │之同一性,要不足採。 │ │ │ │ │ │ │ │ │二、至被告榮化公司、庚○○另辯稱│ │ │ │ │ │ │ │ │車主王佳津行照地址為澎湖縣馬公市│ │ │ │ │ │ │ │ │,系爭機車於氣爆事件發生時,究否│ │ │ │ │ │ │ │ │停放於氣爆現場、車損是否為氣爆事│ │ │ │ │ │ │ │ │件所致,即屬有疑云云,惟查:行照│ │ │ │ │ │ │ │ │登載地址非可逕認為車主王佳津之居│ │ │ │ │ │ │ │ │主地,況依原告提出車損照片所示,│ │ │ │ │ │ │ │ │拍攝日期為103年8月5日,為系爭氣 │ │ │ │ │ │ │ │ │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參以該車車身多│ │ │ │ │ │ │ │ │處磨損,且多佈有砂石,核與系爭氣│ │ │ │ │ │ │ │ │爆事件發生時,劇烈爆炸伴隨砂石、│ │ │ │ │ │ │ │ │混凝土飛濺之災害狀態相符,堪認該│ │ │ │ │ │ │ │ │車車損應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被告│ │ │ │ │ │ │ │ │前揭所辯,亦非可採。 │ │ │ │ ├──┼─────┼──────────┼────────────┼────────────────┼──────────┼────┼───────┤ │68. │郭美惠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車價減損」及「修復│ 25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9718元 │郭美惠(│24頁以下;訴卷│ │ │ │費用」 │ ⑴所有權人:郭美惠 │訊地址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三多一│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00│㈤第117頁~第1│ │ │ │12萬3000元 │ ⑵出廠日:93.3 │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深夜停放上│ 後為3萬9718元 │1-154卷 │19頁;訴卷第│ │ │ │【計算式:5萬+7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計算式:4萬310÷(│) │153頁 │ │ │ │ 3000=12萬3000】 │ 28頁~第29頁) │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5+1)=6718;6718│ │2.訴卷㈤第11頁│ │ │ │ │3.發票及估價單(試算表卷│散佈砂石,車體鈑金多處凹陷,核與│ +3萬3000=3萬9718│ │~第12頁、第30│ │ │ │ │ ㈤第26頁~第27頁;訴卷│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劇烈爆炸伴隨│ 】 │ │頁、第174頁、 │ │ │ │ │ 第153頁) │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136頁背面 │ │ │ │ │ ⑴材料:4萬310元 │堪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 損為8萬9718元 │ │ │ │ │ │ │ ⑵其他:3萬3000元 │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計算式:3萬9718+ │ │ │ │ │ │ │ ⑶總額:7萬3000元 │,要不可採。 │ 5萬=8萬9718】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5萬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㈤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支出(103.│高閣旅館有限公司發票:32│(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2│ │ │ │ │ │8.2住宿費) │00元(試算表卷㈤第31頁)│ │00元 │ │ │ │ │ │3200元 │ │ │ │ │ │ │ │ ├──────────┤ │ ├──────────┤ │ │ │ │ │合計:12萬6200元 │ │ │合計:9萬2918元 │ │ │ │ │ │ │ │ │【計算式:8萬9718+ │ │ │ │ │ │ │ │ │ 3200=9萬2918】 │ │ │ ├──┼─────┼──────────┼────────────┼────────────────┼──────────┼────┼───────┤ │69. │陳俊卿即星│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原告主張星滿裝潢行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滿裝潢行 │125之1號星滿裝潢行營│ 繳納證明(訴卷第164 │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69元 │陳俊卿即│32頁以下;訴卷│ │ │ │業損失 │ 頁~第170頁)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計算式:8萬5500×0│星滿裝潢│㈤第119頁;訴 │ │ │ │6萬8400元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 .16×3.66=5萬69】│行(序號│卷第153頁、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營業損失為5萬69元,逾此範圍之請 │ │:001-15│第164頁 │ │ │ │ 額8萬5500元×同業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求,不應准許。 │ │4卷) │2.訴卷㈤第12頁│ │ │ │ 淨利率16%×5月=6 │ 率16%(試算表卷㈤第34 │ │ │ │、第31頁、第17│ │ │ │ 萬8400元】 │ 頁) │ │ │ │4頁背面~第175│ │ │ │ │ │ │ │ │頁、第136頁背 │ │ │ │ │ │ │ │ │面 │ ├──┼─────┼──────────┼────────────┼────────────────┼──────────┼────┼───────┤ │70. │李禎祥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70號房屋損壞(牆壁滲│ ㈤第36頁) │ │萬4151元 │李禎祥(│35頁以下;訴卷│ │ │ │水等) │ ⑴所有權人:李禎祥 │ │【計算式:1萬6100- │序號:00│㈤第120頁~第1│ │ │ │10萬8297元 │ ⑵完成日:77.11 │ │(1萬6100×25.75×0.│1-154卷 │21頁;訴卷第│ │ │ │【計算式;3萬97+7萬│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1)=1萬1954;1萬 │) │154頁、第171頁│ │ │ │ 8200=10萬8297】 │ 造 │ │ 1954+1萬3997+7萬 │ │2.訴卷㈤第12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 │ 8200=10萬4151】 │ │~第13頁、第31│ │ │ │ │ 37頁~第40頁) │ │ │ │頁~第33頁、第│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175頁~第176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㈤第41│ │ │ │、第136頁背面 │ │ │ │ │ 頁) │ │ │ │~第137頁 │ │ │ │ │ ⑴材料:1萬61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3997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97元 │ │ │ │ │ │ │ │ │◎項次2、5、6為更換新品 │ │ │ │ │ │ │ │ │ 之費用,爰均列入材料費│ │ │ │ │ │ │ │ │ 計算折舊。 │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㈤第47│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0 │ │ │ │ │ │ │ │ │ ⑵其他:7萬8200 │ │ │ │ │ │ │ │ │ ⑶總額:7萬8200 │ │ │ │ │ │ │ ├──────────┼────────────┼────────────────┼──────────┤ │ │ │ │ │冷氣損壞 │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被告中油公司、壬○○、甲○○、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4│ │ │ │ │ │3萬4000元 │ 48頁) │嘉祿、未○○雖辯稱:依原告提出之│00元 │ │ │ │ │ │ │2.GOOGLE街景圖:系爭建物│毀損照片無法看出冷氣受有損壞;至│【計算式:3萬4000×1│ │ │ │ │ │ │ 1樓懸掛「其美廣告設計 │被告乙○○、地○○、己○○、黃進│ /10=3400】 │ │ │ │ │ │ │ 」之招牌(訴卷第171 │銘、辛○○則辯稱:依秀翔實業有限│ │ │ │ │ │ │ │ 頁) │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所示,冷氣之買│ │ │ │ │ │ │ │3.秀翔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受人為其美美術社,難認與屋主李禛│ │ │ │ │ │ │ │ 票(試算表卷㈤第49頁)│祥有關云云。惟查: │ │ │ │ │ │ │ │ ⑴買受人:其美美術社 │1.依原告提出毀損照片所示,上開冷│ │ │ │ │ │ │ │ ⑵品名:電器 │ 氣在關機狀態下,冷氣出風口之葉│ │ │ │ │ │ │ │ ⑶金額:3萬4000元 │ 片仍為開啟狀態,與一般冷氣關機│ │ │ │ │ │ │ │ │ 後,出風口葉片呈閉合之情形有異│ │ │ │ │ │ │ │ │ ,參以系爭冷氣正上方天花板已因│ │ │ │ │ │ │ │ │ 外力拉扯而脫落,足見在該台冷氣│ │ │ │ │ │ │ │ │ 確已受外力襲擊,是原告主張系爭│ │ │ │ │ │ │ │ │ 冷氣受有損壞,應可採信。 │ │ │ │ │ │ │ │ │2.又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 │ │ │ │ │ │ │ │ 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 │ │ │ │ │ │ │ │ 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 │ │ │ │ │ │ │ │ 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民法第423 │ │ │ │ │ │ │ │ │ 條規定定有明文。是新購入之冷氣│ │ │ │ │ │ │ │ │ 固由系爭建物1樓承租人其美美術 │ │ │ │ │ │ │ │ │ 社洽購,致出賣人將其美美術社列│ │ │ │ │ │ │ │ │ 為電器之買受人,惟參酌出租人李│ │ │ │ │ │ │ │ │ 禛祥於租賃關係存續中,負有維持│ │ │ │ │ │ │ │ │ 租賃物合約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義│ │ │ │ │ │ ├──────────┤ │ 務,佐以上開統一發票亦由讓與請├──────────┤ │ │ │ │ │合計:14萬2297元 │ │ 求權人李禛祥收執、占有,堪認原│合計:10萬7551元 │ │ │ │ │ │ │ │ 告主張冷氣機購買費用3萬4000元 │【計算式:10萬4151+│ │ │ │ │ │ │ │ 為李禛祥支出等語,應與事實相符│3400=10萬7551】 │ │ │ │ │ │ │ │ 。 │ │ │ │ ├──┼─────┼──────────┼────────────┼────────────────┼──────────┼────┼───────┤ │71. │鍾桔輝即吉│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高雄國稅局營業稅核定稅│原告主張吉原機車行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原機車行 │79號吉原機車行營業損│ 額繳款書(試算表卷㈤第│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278元 │鍾桔輝即│50頁以下;訴卷│ │ │ │失 │ 51頁、訴卷第172頁)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計算式:8萬2727×0│吉原機車│㈤第121頁~第 │ │ │ │4萬1364元 │ ⑴營業人名稱:鍾桔輝即│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 .1×3.66=3萬278】│行(序號│122頁;訴卷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吉原機車行 │營業損失為3萬278元,逾此範圍之請│ │:001-15│第154頁、第172│ │ │ │ 額8萬2727元×同業 │ ⑵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英│求,不應准許。 │ │4卷) │頁 │ │ │ │ 淨利率10%×5月=4 │ 明一路79號 │ │ │ │2.訴卷㈤第13頁│ │ │ │ 萬1364元】 │ ⑶月平均銷售額為8萬272│ │ │ │第33頁、第176 │ │ │ │ │ 7元 │ │ │ │頁~第176頁背 │ │ │ │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面、第137頁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10%(試算表卷㈤第53 │ │ │ │ │ │ │ │ │ 頁) │ │ │ │ │ ├──┼─────┼──────────┼────────────┼────────────────┼──────────┼────┼───────┤ │72. │鄭羚嫻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以系爭屋損未經專業技師、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221巷1弄3號房屋損壞 │ ㈤第55頁) │築師會勘查明並製作修復預算書,難│萬8598元 │鄭羚嫻(│54頁以下;訴卷│ │ │ │(磁磚開裂等) │ ⑴所有權人:鄭羚嫻 │認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乃咸否認系│【計算式:6萬-(6 │序號:00│㈤第122頁~第 │ │ │ │12萬元 │ ⑵完成日:67.12 │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 萬×35.67×0.01) │1-154卷 │123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近氣爆主要受│ =3萬8598;3萬8598│) │第155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參以屋損型態為│ +6萬=9萬8598】 │ │2.訴卷㈤第13頁│ │ │ │ │ 56頁~第58頁) │牆壁磁磚開裂,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 │ │、第33頁、第17│ │ │ │ │3.宏颺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生時,因爆炸引起地殼劇烈震動連帶│ │ │6頁背面~第177│ │ │ │ │ (試算表卷㈤第59頁) │房屋屋體晃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 │ │頁、第137頁 │ │ │ │ │ ⑴材料:6萬元 │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 │ │ │ │ │ │ │ ⑵其他:6萬元 │件所致,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屋│ │ │ │ │ │ │ │ ⑶總額:12萬元 │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73. │國美有限公│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司(法定代│車「車價減損」及「修│ 63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8200元 │國美有限│60頁以下;訴卷│ │ │理人:林美│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為3萬8200 │公司(法│㈤第123頁~第1│ │ │玉) │4萬820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元 │定理人:│25頁;訴卷第│ │ │ │【計算式:1萬元+3萬│ ⑵出廠日:102.1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均非材料費用,無庸│林美玉)│155頁~第159頁│ │ │◎設址於編│ 8200元=4萬8200元 │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計算折舊。 │(序號:│;訴卷第68頁│ │ │號62林美玉│ 】 │ 單、統一發票(試算表卷│車體有大片擦損,核與系爭氣爆事件│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001-154 │2.訴卷㈤第13頁│ │ │所有建物 │ │ ㈤第63頁~第64頁) │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 損為4萬8200元 │卷) │~第15頁、第33│ │ │ │ │ ⑴材料:0元 │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車損│ 【計算式:3萬8200 │ │頁~第43頁、第│ │ │ │ │ ⑵其他:3萬8200元 │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車損│ +1萬=4萬8200】│ │177頁~第184頁│ │ │ │ │ ⑶總額:3萬8200元 │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背面、第137頁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 │ │ │背面~140頁 │ │ │ │ │ 65頁)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㈤第66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67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8100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為2萬8100 │ │ │ │ │ │3萬810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元 │ │ │ │ │ │【計算式:1萬元+2萬│ ⑵出廠日:100.2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均非材料費用,無庸│ │ │ │ │ │ 8100元=3萬8100元 │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計算折舊。 │ │ │ │ │ │ 】 │ 單、統一發票(試算表卷│車體有多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㈤第67頁~第68頁) │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 損為3萬8100元 │ │ │ │ │ │ │ ⑴材料: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 【計算式:2萬8100+│ │ │ │ │ │ │ ⑵其他:2萬8100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1萬=3萬8100】 │ │ │ │ │ │ │ ⑶總額:2萬8100元 │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可採。 │ │ │ │ │ │ │ │ 69頁)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㈤第70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6│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71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3371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27萬149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後為20萬3371元 │ │ │ │ │ │【計算式:21萬1490元│ ⑵出廠日:103.3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計算式:11萬5990÷│ │ │ │ │ │ +6萬元=27萬1490 │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5+1)=1萬9332; │ │ │ │ │ │ 元】 │ 單(試算表卷㈤第72頁)│前車廂車殼破碎、車體堆積砂石並有│(11萬5990-1萬9332 │ │ │ │ │ │ │ ⑴材料:11萬5990元 │多處凹損,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1/5×0.42=8119│ │ │ │ │ │ │ ⑵其他:9萬5500元 │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 元;11萬5990-8119 │ │ │ │ │ │ │ ⑶總額:21萬1490元 │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車損為氣爆│ =10萬7871;10萬787│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 1+9萬5500=20萬337│ │ │ │ │ │ │ 73頁) │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1】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損為26萬3371元 │ │ │ │ │ │ │ 6萬元(試算表卷㈤第74 │ │【計算式:20萬3371+│ │ │ │ │ │ │ 頁) │ │ 6萬=26萬3371】 │ │ │ │ │ │ │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75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8917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7萬160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後為4萬8917元 │ │ │ │ │ │【計算式:2萬元+5萬│ ⑵出廠日:100.2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計算式:4600÷(5 │ │ │ │ │ │ 1600元=7萬1600元 │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1)=767;(4600│ │ │ │ │ │ 】 │ 單、統一發票(試算表卷│車體有多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 -767)×1/5×3.5 │ │ │ │ │ │ │ ㈤第75頁~第76頁) │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 =2683;4600-2683│ │ │ │ │ │ │ ⑴材料:460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 =1917;4萬7000+ │ │ │ │ │ │ │ ⑵其他:4萬7000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1917=4萬8917】 │ │ │ │ │ │ │ ⑶總額:5萬1600元 │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可採。 │ 損為6萬8917元 │ │ │ │ │ │ │ 77頁) │ │【計算式:4萬8917+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2萬=6萬8917】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㈤第78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 │ │ │ │ │「車價減損」及「修復│ 79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1100元 │ │ │ │ │ │費用」51100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為5萬1100 │ │ │ │ │ │7萬110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元 │ │ │ │ │ │【計算式:2萬元+5萬│ ⑵出廠日:102.7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均非材料費用,無庸│ │ │ │ │ │ 1100元=7萬1100元 │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計算折舊 │ │ │ │ │ │ 】 │ 單、統一發票(試算表卷│車體有多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㈤第79頁~第80頁) │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 損為7萬1100元 │ │ │ │ │ │ │ ⑴材料: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計算式:5萬1100+ │ │ │ │ │ │ │ ⑵其他:5萬1100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2萬=7萬1100】 │ │ │ │ │ │ │ ⑶總額:5萬1100元 │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可採。 │ │ │ │ │ │ │ │ 81頁)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㈤第82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83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4637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8萬230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後為6萬4637元 │ │ │ │ │ │【計算式:7萬2300元 │ ⑵出廠日:102.1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計算式:2萬9100÷ │ │ │ │ │ │ +1萬元=8萬2300元│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5+1)=4850;(2│ │ │ │ │ │ 】 │ 單(試算表卷㈤第84頁)│車體有多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 萬9100-4850)×1/│ │ │ │ │ │ │ ⑴材料:2萬9100元 │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 5×1.58=7663元; │ │ │ │ │ │ │ ⑵其他:4萬320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 2萬9100-7663=2萬│ │ │ │ │ │ │ ⑶總額:7萬2300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1437;2萬1437+4萬│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 32000=6萬4637】 │ │ │ │ │ │ │ 85頁) │可採。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損為26萬3371元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計算式:6萬4637+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㈤第86 │ │ 1萬=7萬4637】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87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2800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林美玉 │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為5萬2800 │ │ │ │ │ │6萬2800元 │ ⑵出廠日:103.1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元 │ │ │ │ │ │【計算式:5萬2800元 │2.賠償請求權讓與書(訴卷│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均非材料費用,無庸│ │ │ │ │ │ +1萬元=6萬2800元│ 第68頁) │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計算折舊 │ │ │ │ │ │ 】 │ ⑴讓與人:林美玉 │車體有多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⑵受讓人:國美有限公司│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 損為7萬1100元 │ │ │ │ │ │ │ ⑶讓與範圍:系爭車輛因│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計算式:5萬2800+1│ │ │ │ │ │ │ 氣爆事件所生一切損害│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萬=6萬2800】 │ │ │ │ │ │ │ 賠償請求權 │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 │ │ │ │ │ │ │3.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可採。 │ │ │ │ │ │ │ │ 單、統一發票(試算表│ │ │ │ │ │ │ │ │ 卷㈤第87頁~第88頁)│ │ │ │ │ │ │ │ │ ⑴材料:0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2800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2800元 │ │ │ │ │ │ │ │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 │ │ │ │ │ │ │ │ 89頁) │ │ │ │ │ │ │ │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㈤第90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91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5212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8萬990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後為6萬5212元 │ │ │ │ │ │【計算式:6萬9900元 │ ⑵出廠日:101.1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計算式:1萬900÷(│ │ │ │ │ │ +2萬元=8萬9900元│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5+1)=1817;(1 │ │ │ │ │ │ 】 │ 單(試算表卷㈤第92頁)│車體有多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 900-1817)×1/5 │ │ │ │ │ │ │ ⑴材料:1萬900元 │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 ×2.58=4688;1萬 │ │ │ │ │ │ │ ⑵其他:5萬900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 900-4688=6212; │ │ │ │ │ │ │ ⑶總額:6萬9900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6212+5萬9000=6萬│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 5212】 │ │ │ │ │ │ │ 93頁) │可採。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損為8萬5212元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計算式:6萬5212+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㈤第94 │ │ 2萬=8萬5212】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95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9000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為2萬9000 │ │ │ │ │ │3萬900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元 │ │ │ │ │ │【計算式:2萬9000元 │ ⑵出廠日:103.6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均非材料費用,無庸│ │ │ │ │ │ +1萬元=3萬9000元│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計算折舊 │ │ │ │ │ │ 】 │ 單(試算表卷㈤第96頁)│車體有多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⑴材料:0元 │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 損為7萬1100元 │ │ │ │ │ │ │ ⑵其他:2萬900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計算式:2萬9000+1│ │ │ │ │ │ │ ⑶總額:2萬9000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萬=3萬9000】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 │ │ │ │ │ │ │ 97頁) │可採。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1萬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㈤第98頁)│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99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8300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為4萬8300 │ │ │ │ │ │6萬830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元 │ │ │ │ │ │【計算式:4萬8300元 │ ⑵出廠日:100.1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均非材料費用,無庸│ │ │ │ │ │ +2萬元=6萬8300元│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計算折舊 │ │ │ │ │ │ 】 │ 單(試算表卷㈤第100頁 │車體有多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 │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 損為6萬8300元 │ │ │ │ │ │ │ ⑴材料: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計算式:4萬8300+2│ │ │ │ │ │ │ ⑵其他:4萬8300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萬=6萬8300】 │ │ │ │ │ │ │ ⑶總額:4萬8300元 │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可採。 │ │ │ │ │ │ │ │ 101頁)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㈤第102│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03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538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國美有限公│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16萬1900元 │ 司 │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 後為6萬5212元 │ │ │ │ │ │【計算式:8萬1900元 │ ⑵出廠日:99.4 │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計算式:2萬9600÷ │ │ │ │ │ │ +8萬元=16萬1900 │2.聯泰汽車企業行車輛委修│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5+1)=4933;(2│ │ │ │ │ │ 元】 │ 單(試算表卷㈤第104 頁│車體有多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 萬9600-4933)×1/│ │ │ │ │ │ │ ) │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 5×4.33=2萬1362元│ │ │ │ │ │ │ ⑴材料:2萬960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 ;2萬9600-2萬1362│ │ │ │ │ │ │ ⑵其他:5萬2300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8238;8238+5萬 │ │ │ │ │ │ │ ⑶總額:8萬1900元 │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 2300=6萬538】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可採。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105頁) │ │ 損為14萬538元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計算式:6萬538+8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萬=14萬538】 │ │ │ │ │ │ │ 8萬元(試算表卷㈤第106│ │ │ │ │ │ │ ├──────────┤ 頁) │ ├──────────┤ │ │ │ │ │合計:100萬4690元 │ │ │合計:96萬175元 │ │ │ │ │ │ │ │ │【計算式:4萬8200+ │ │ │ │ │ │ │ │ │3萬8100+26萬3371+ │ │ │ │ │ │ │ │ │6萬8917+7萬1100+8 │ │ │ │ │ │ │ │ │萬5212+6萬2800+7萬│ │ │ │ │ │ │ │ │4637+3萬9000+6萬 │ │ │ │ │ │ │ │ │8300+14萬538=96萬 │ │ │ │ │ │ │ │ │175元】 │ │ │ ├──┼─────┼──────────┼────────────┼────────────────┼──────────┼────┼───────┤ │74. │陳朱義珠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99│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巷8號房屋損壞(門鎖 │ ㈤第108頁) │ │萬995元 │陳朱義珠│107頁以下;訴 │ │ │ │、屋頂浪板、水塔、彩│ ⑴所有權人:陳朱義珠 │ │【計算式:8950-(89│(序號:│卷㈤第125頁~ │ │ │ │光罩損壞) │ ⑵完成日:63.5 │ │ 50×40.25×0.012)│001-154 │第126頁;訴卷 │ │ │ │7萬5318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4627;4627+6萬 │卷) │第159頁、第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6368=7萬995】 │ │173頁~第174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㈤第11│ │ │ │;訴卷第69頁│ │ │ │ │ 2頁、訴卷第173頁) │ │ │ │2.訴卷㈤第15頁│ │ │ │ │ ⑴材料:8950元 │ │ │ │~第16頁、第43│ │ │ │ │ ⑵其他:6萬6368元 │ │ │ │頁~第44頁、第│ │ │ │ │ ⑶總額:7萬5318元 │ │ │ │184頁背面~第 │ │ │ ├──────────┼────────────┼────────────────┼──────────┤ │185頁、第140頁│ │ │ │彈簧床墊損壞 │1.振源家俱行發票:彈簧床│被告雖否認系爭彈簧床受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5│ │~第141頁 │ │ │ │7500元 │ 更換新品費用7500元(試│件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屋頂│0元 │ │ │ │ │ │ │ 算表卷㈤第114頁) │浪板修復時間為103年8月20日,有銓│【計算式:7500×1/10│ │ │ │ │ │ │2.受損照片(訴卷第17 │成企業社統一發票在卷可憑;又高雄│ =750】 │ │ │ │ │ │ │ 4頁) │市於103年8月8日至同年月14日為連 │ │ │ │ │ │ │ │3.銓成企業社統一發票(訴│續性降雨,其中8月8日、8月11日、8│ │ │ │ │ │ │ │ 卷第69頁) │月12日之累積雨量大於130mm,此有 │ │ │ │ │ │ │ │ │103年高雄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存卷 │ │ │ │ │ │ │ │ │可考(見訴卷㈨第115頁),由此, │ │ │ │ │ │ │ │ │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內彈簧床因屋頂破│ │ │ │ │ │ │ │ │損、豪雨不斷灌入導致毀損等語,尚│ │ │ │ │ │ │ │ │屬有據,應可採信。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支出(103.│金銀島旅館新富店統一發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0│ │ │ │ │ │8.3住宿費) │:住宿費600元(試算表卷 │ │0元 │ │ │ │ │ │600元 │㈤第115頁) │ │ │ │ │ │ │ ├──────────┤ │ ├──────────┤ │ │ │ │ │合計:8萬3418元 │ │ │合計:7萬2345元 │ │ │ │ │ │ │ │ │【計算式:7萬995+75│ │ │ │ │ │ │ │ │ 0+600=7萬2345】 │ │ │ ├──┼─────┼──────────┼────────────┼────────────────┼──────────┼────┼───────┤ │75. │涂文毅 │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60│1.地籍圖查詢資料(試算表│被告雖以系爭屋損未經專業技師、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6│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7巷10號房屋損壞(牆 │ 卷㈤第117頁~第118頁)│築師會勘查明並製作修復預算書,難│萬6150元 │涂文毅(│116頁以下;訴 │ │ │ │壁磁磚裂縫、天花板崩│ ⑴所有權人:涂文毅 │逕認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乃咸否認│【計算式:《1500+5 │序號:00│卷㈤第126頁~ │ │ │ │裂、玻璃破損等) │ ⑵完成日:58.8 │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 萬8000+4萬8000+2│1-154卷 │第127頁;訴卷 │ │ │ │23萬5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近氣爆主要│ 萬》-(《1500+5 │) │第159頁~第 │ │ │ │【計算式:3000+11萬│2.元良油漆行發票(試算表│受損路段之凱旋路、一心路,參以屋│ 萬8000+4萬8000+2│ │160頁、第175頁│ │ │ │6000+9萬6000+2萬=│ 卷㈤第119頁) │損型態為牆壁磁磚裂縫、天花板崩裂│ 萬》×45×0.012) │ │;訴卷第359 │ │ │ │23萬5000】 │ ⑴材料:1500元 │、玻璃破損等(此參訴卷第175頁 │ =5萬8650;5萬8650│ │頁 │ │ │ │ │ ⑵工資:1500元 │陳其壽土木工程承包估價單),核與│ +1500+5萬8000+4│ │2.訴卷㈤第16頁│ │ │ │ │ ⑶總額:3000元 │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爆炸引起地│ 萬8000=16萬6150】│ │~第17頁、第44│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殼劇烈震動連帶房屋屋體晃動、抑或│ │ │頁~第45頁、第│ │ │ │ │ 計算 │爆炸伴隨土石飛濺擊中天花板、玻璃│ │ │185頁、第104頁│ │ │ │ │3.陳其壽土木工程承包發票│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 │ │背面 │ │ │ │ │ 、估價單(試算表卷㈤第│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 │ │ │ │ │ │ │ 119頁、訴卷第175頁 │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事件│ │ │ │ │ │ │ │ ) │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 │ ⑴材料:5萬8000元 │ │ │ │ │ │ │ │ │ ⑵工資:5萬8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6000元 │ │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 │ │4.陳其壽土木工程承包發票│ │ │ │ │ │ │ │ │ (試算表卷㈤第120頁) │ │ │ │ │ │ │ │ │ ⑴材料:4萬8000元 │ │ │ │ │ │ │ │ │ ⑵工資:4萬8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6000元 │ │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 │ │5.順成木材工程行發票、回│ │ │ │ │ │ │ │ │ 函(試算表卷㈤第120頁 │ │ │ │ │ │ │ │ │ ;訴卷第359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元 │ │ │ │ │ │ │ │ │ ⑵工資: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元 │ │ │ │ │ ├──┼─────┼──────────┼────────────┼────────────────┼──────────┼────┼───────┤ │76. │游淑芬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被告中油公司、壬○○、甲○○、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22頁) │嘉祿、未○○雖辯稱:依車主提出之│萬6483元 │游淑芬(│121頁以下;訴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游淑芬 │車損照片所示,均為汽車內部零件之│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00│卷㈤第127頁~ │ │ │ │1萬8900元 │ ⑵出廠日:85.11 │更換,惟車輛外觀尚屬完整,因而否│ 後為1483元 │1-154卷 │第128頁;訴卷 │ │ │ │【計算式:1萬5000元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認損害與系爭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云│【計算式:2900÷(5 │) │第160頁~第1│ │ │ │ +3900元=1萬8900 │ 123頁) │云,惟查,車號00-0000、6A-3540自│ +1)=483;1000+│ │61頁 │ │ │ │ 元】 │3.連興汽車修護廠委修單(│用小客車車損係因氣爆損及排水系統│ 483=1483】 │ │2.訴卷㈤第17頁│ │ │ │ │ 試算表卷㈤第124頁) │,災區排水功能不佳無法疏洩連日豪│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18頁、第45│ │ │ │ │ ⑴材料:2900元 │大雨而致車輛泡水,並非直接肇因氣│ 損為1萬6483元 │ │頁~第46頁、第│ │ │ │ │ ⑵其他:1000元 │爆炸損或飛濺之土石重擊,故車輛外│【計算式:1483+1萬 │ │185頁背面~第1│ │ │ │ │ ⑶總額:3900元 │觀無明顯損壞符合原告所述之車輛受│ 5000=1萬6483】 │ │86頁背面、第14│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損經過;又車輛因箱涵炸裂、排水功│ │ │0頁背面~第141│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能受損導致泡水,與系爭氣爆事件有│ │ │頁 │ │ │ │ │ 1萬5000元(試算表卷㈤ │相當因果關係,業經認定如前,故被│ │ │ │ │ │ │ │ 第125頁) │告僅以車輛外觀完整,逕否認車損與│ │ │ │ │ │ ├──────────┼────────────┤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㈤第│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26頁) │ │萬4433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游淑芬 │ │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4萬8600元 │ ⑵出廠日:88.4 │ │ 後為1萬4433元 │ │ │ │ │ │【計算式:1萬元+3萬│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 │【計算式:2萬9000÷ │ │ │ │ │ │ 8600元=4萬8600元 │ 127頁~第130頁) │ │ (5+1)=4833;48│ │ │ │ │ │ 】 │3.連興汽車修護廠委修單(│ │ 33+9600=1萬4433 │ │ │ │ │ │ │ 試算表卷㈤第131頁) │ │ 】 │ │ │ │ │ │ │ ⑴材料:2萬9000元 │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⑵其他:9600元 │ │ 損為2萬4433元 │ │ │ │ │ │ │ ⑶總額:3萬8600元 │ │【計算式:1萬4433+1│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萬=2萬4433】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合計:6萬7500元 │ 1萬元(試算表卷㈤第132│ │合計:4萬916元 │ │ │ │ │ │ │ 頁) │ │【計算式:1萬6483+ │ │ │ │ │ │ │ │ │2萬4433=4萬916】 │ │ │ ├──┼─────┼──────────┼────────────┼────────────────┼──────────┼────┼───────┤ │77. │蔡陳慈雲 │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60│1.地籍圖查詢資料(試算表│被告雖以系爭屋損未經專業技師、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7巷8號房屋損壞(牆壁│ 卷㈤第134頁~第135頁)│築師會勘查明並製作修復預算書,難│萬3489元 │蔡陳慈雲│133頁以下;訴 │ │ │ │磁磚裂縫、天花板崩裂│ ⑴所有權人:蔡陳慈雲 │逕認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乃咸否認│【計算式:2萬3000- │(序號:│卷㈤第128頁~ │ │ │ │等) │ ⑵完成日:58.4 │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 (2萬3000×45.33× │001-154 │第129頁;訴卷 │ │ │ │4萬6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近氣爆主要│ 0.012)=1萬489;1│卷) │第161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受損路段之凱旋路、一心路,參以屋│ 萬489+2萬3000=3 │ │2.訴卷㈤第18頁│ │ │ │ │ 136頁~第138頁) │損型態為牆壁磁磚裂縫、天花板崩裂│ 萬3489】 │ │、第46頁~第47│ │ │ │ │3.陳其壽土木工程承包估價│等,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爆│ │ │頁、第186頁背 │ │ │ │ │ 單(試算表卷㈤第139頁 │炸引起地殼劇烈震動連帶房屋屋體晃│ │ │面~第187頁背 │ │ │ │ │ ;訴卷第161頁) │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 │ │面、第141頁 │ │ │ │ │ ⑴材料:2萬3000元 │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 │ │ │ │ │ │ │ ⑵其他:2萬3000元 │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事│ │ │ │ │ │ │ │ ⑶總額:4萬6000元 │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78. │魏秀娥 │高雄市前鎮區廣東三街│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3巷14號房屋損壞(地 │ ㈤第141頁) │ │萬1473元 │魏秀娥(│140頁以下;訴 │ │ │ │坪裂縫、鐵捲門損壞等│ ⑴所有權人:魏秀娥 │ │【計算式:4萬7680- │序號:00│卷㈤第129頁~ │ │ │ │) │ ⑵完成日:68.6 │ │ (4萬7680×35.17×0│1-154卷 │第130頁;訴卷 │ │ │ │7萬824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 .01)=3萬911;3萬│) │第162頁 │ │ │ │【計算式:1萬242元+│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911+3萬562=6萬 │ │2.訴卷㈤第18頁│ │ │ │ 6萬8000元=7萬8242│ 會修復預算書、榮展企業│ │ 1473】 │ │~第19頁、第47│ │ │ │ 元】 │ 行估價單(試算表卷㈦第│ │ │ │頁~第48頁、第│ │ │ │ │ 151頁、第153頁) │ │ │ │187頁、第141頁│ │ │ │ │ ⑴材料:4萬7680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562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8242元 │ │ │ │ │ │ │ │ │◎已將鐵捲門修復費用6萬 │ │ │ │ │ │ │ │ │ 8000元(工資2萬1000元 │ │ │ │ │ │ │ │ │ 、材料4萬7000元)列入 │ │ │ │ │ │ │ │ │ 修復預算書計算。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 │ │ │ │ │ │ │ │ 152頁) │ │ │ │ │ ├──┼─────┼──────────┼────────────┼────────────────┼──────────┼────┼───────┤ │79. │蕭銘容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257巷4號房屋損壞(屋│ ㈤第155頁) │ │萬998元 │蕭銘容(│154頁以下;訴 │ │ │ │頂鋼浪板、窗戶玻璃破│ ⑴所有權人:蕭銘容 │ │【計算式:《1萬7045 │序號:00│卷㈤第130頁; │ │ │ │損等) │ ⑵完成日:60.8 │ │ +2萬4100》-(《1│1-154卷 │訴卷第162頁 │ │ │ │12萬2229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萬7045+2萬4100》 │) │2.訴卷㈤第19頁│ │ │ │【計算式:4萬4306元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㈤第│ │ ×43×0.012)=1萬│ │~第20頁、第48│ │ │ │ +7萬7923元=12萬 │ 156頁~第159頁) │ │ 9914;1萬9914+2萬│ │頁~第49頁、第│ │ │ │ 2229元】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7261+5萬3823=10 │ │187頁背面~第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㈤第16│ │ 萬998元】 │ │188頁、第141頁│ │ │ │ │ 0頁) │ │ │ │背面 │ │ │ │ │ ⑴材料:1萬7045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7261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4306元 │ │ │ │ │ │ │ │ │◎項次2、5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㈤第16│ │ │ │ │ │ │ │ │ 7) │ │ │ │ │ │ │ │ │ ⑴材料:2萬4100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3823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7923元 │ │ │ │ │ ├──┼─────┼──────────┼────────────┼────────────────┼──────────┼────┼───────┤ │80. │蔡英鄰 │高雄市前鎮區廣東三街│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㈤第│ │ │ │1之4號房屋損壞(玻璃│ ㈤第169頁) │ │萬9453元 │蔡英鄰(│168頁以下;訴 │ │ │ │裂痕、平頂磁磚剝落、│ ⑴所有權人:蔡英鄰 │ │【計算式:《2419+27│序號:00│卷㈤第131頁; │ │ │ │牆磁磚裂紋等) │ ⑵完成日:63.8 │ │ 10》-(《2419+27│1-154卷 │訴卷第163頁 │ │ │ │4萬1375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0》×40×0.012) │) │、第180頁 │ │ │ │【計算式:2萬1491元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2667;2667+1萬 │ │2.訴卷㈤第20頁│ │ │ │ +1萬9884元=4萬13│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9072+1萬7714=3萬│ │、第49頁~第50│ │ │ │ 75元】 │ ㈤第174頁、訴卷第180│ │ 9453】 │ │頁、第188頁、 │ │ │ │ │ 頁) │ │ │ │第141頁背面~ │ │ │ │ │ ⑴材料:2419元 │ │ │ │第142頁 │ │ │ │ │ ⑵其他:1萬9072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1491元 │ │ │ │ │ │ │ │ │◎項次4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㈤第184頁) │ │ │ │ │ │ │ │ │ ⑴材料:271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7714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9884元 │ │ │ │ │ ├──┼─────┼──────────┼────────────┼────────────────┼──────────┼────┼───────┤ │81. │葉田桂美 │高雄市前鎮區廣東三街│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3之4號房屋損壞(牆壁│ ㈥第2頁) │ │萬4137元 │葉田桂美│1頁以下;訴卷 │ │ │ │磁磚裂紋、地坪磁磚裂│ ⑴所有權人:葉田桂美 │ │【計算式:1萬4705元 │(序號:│㈥第9頁~第10 │ │ │ │紋等) │ ⑵完成日:63.8 │ │ -(1萬4705元×40 │001-154 │頁、第207頁 │ │ │ │5萬9734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012)=7647元 │卷) │2.訴卷㈤第231 │ │ │ │【計算式:5000元+5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 │ ;7647元+4萬6490 │ │頁、第200頁; │ │ │ │ 萬4734元=5萬9734 │ 3頁) │ │ 元=5萬4137元】 │ │訴卷㈥第41頁、│ │ │ │ 元】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第97頁 │ │ │ │ │ 會修復預算書、長鴻修理│ │ │ │ │ │ │ │ │ 紗門窗行收據(試算表卷│ │ │ │ │ │ │ │ │ ㈥第4頁、第9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4705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6490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1195元 │ │ │ │ │ ├──┼─────┼──────────┼────────────┼────────────────┼──────────┼────┼───────┤ │82. │劉慶成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282號房屋損壞(牆面 │ ㈥第20頁) │ │萬2324元 │劉慶成(│19頁以下;訴卷│ │ │ │、平頂、地坪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劉慶成 │ │【計算式:4萬3953- │序號001-│㈥第10頁~第11│ │ │ │12萬5400元 │ ⑵完成日:73.11 │ │ (4萬3953×29.75×0│154卷) │頁、第207頁背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3萬877;3萬│ │面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8778+8萬1447元= │ │2.訴卷㈤第231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11萬2324】 │ │頁~第232頁、 │ │ │ │ │ ㈥第25頁) │ │ │ │第200頁~第201│ │ │ │ │ ⑴材料:4萬3953元 │ │ │ │頁;訴卷㈥第41│ │ │ │ │ ⑵其他:8萬1447元 │ │ │ │頁、第97頁 │ │ │ │ │ ⑶總額:12萬5400元 │ │ │ │ │ ├──┼─────┼──────────┼────────────┼────────────────┼──────────┼────┼───────┤ │83. │柯菊女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一、被告華運公司、午○○、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25號3樓之5房屋損壞(│ ㈥第32頁) │、子○○辯稱:部分屋損照片顯示為│萬3288元 │柯菊女(│31頁以下;訴卷│ │ │ │室內裂縫、外牆漏水等│ ⑴所有權人:柯菊女 │牆壁壁癌,可見係房屋老舊長期漏水│【計算式:8396-(83│序號001-│㈥第11頁~第12│ │ │ │) │ ⑵完成日:82.11 │所導致,與漏水之屋損與氣爆事件無│ 96×20.75×0.01) │154卷) │頁、第208頁 │ │ │ │8萬6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關云云。惟查,系爭房屋滲漏水之修│ =6654;6654+4萬 │ │2.訴卷㈤第232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復工項業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現場│ 6634=5萬3288】 │ │頁、第201頁~ │ │ │ │ │ 34頁~第36頁) │勘查技師列入工程預算書,堪認滲漏│ │ │第202頁;訴卷 │ │ │ │ │3.皓豐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水之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況所謂「│ │ │㈥第41頁背面~│ │ │ │ │ (試算表卷㈥第37頁;訴 │壁癌」即指在混凝土、磚塊等材質中│ │ │第42頁、第97頁│ │ │ │ │ 卷㈥第208頁) │,可溶解的成份隨水溶解,在水份蒸│ │ │背面 │ │ │ │ │ ⑴材料:4萬3000元 │發之後,析出白色的鹽類附著物質,│ │ │ │ │ │ │ │ ⑵其他:4萬3000元 │易言之,不以長期漏水為形成條件(│ │ │ │ │ │ │ │ ⑶總額:8萬6000元 │此參訴卷第91頁公務電話紀錄益明│ │ │ │ │ │ │ │◎以工資、材料1:1之比例│),是被告以房屋出現壁癌而指為長│ │ │ │ │ │ │ │ 計算 │期滲漏水所致,與氣爆事件無關云云│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要不足採。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61頁 │二、又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皓│ │ │ │ │ │ │ │ ) │豐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與台灣省土木│ │ │ │ │ │ │ │ ⑴材料:8396元 │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為憑,並主張依│ │ │ │ │ │ │ │ ⑵其他:4萬6634元 │金額較高、估價單所載之8萬6000元 │ │ │ │ │ │ │ │ ⑶總額:5萬5030元 │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 │ │ │ │ │ │ │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 │ │ │ │ │ │ │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台灣省土木技│ │ │ │ │ │ │ │ │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 │ │ │ │ │ │ │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 │ │ │ │ │ │ │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台灣省土木技│ │ │ │ │ │ │ │ │師公會工程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 │ │ │ │ │ │ │ │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 │ │ │ │ │ │ │ │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 │ │ │ │ │ │ │ │載修復費用5萬5030元,認定系爭房 │ │ │ │ │ │ │ │ │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 │ │ │ │ │ │ │ │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84. │孫明訓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中油公司、壬○○、甲○○、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72巷20弄1號房屋損壞(│ ㈥第39頁) │嘉祿、未○○辯稱:依社團法人高雄│萬1356元 │孫明訓(│38頁以下;訴卷│ │ │ │建物結合處矽利康脫膠│ ⑴所有權人:孫明訓 │市建築師公會出具鑑定報告書「損壞│【計算式:3434-(34│序號001-│㈥第12頁~第13│ │ │ │漏水、牆面滲漏水、油│ ⑵完成日:66.5 │概況」記載:「鑑定標的物一樓遮雨│ 34×37.25×0.01) │154卷) │頁、第208頁 │ │ │ │漆裂紋等)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棚與建築物結合處,兩處矽利康脫膠│ =2155;2155+2萬 │ │2.訴卷㈤第232 │ │ │ │3萬2635元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漏水」(見試算表卷㈥第40頁),惟│ 6994+2207=3萬135│ │頁~第233頁、 │ │ │ │【計算式:2207元+3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依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與原告│ 6】 │ │第202頁;訴卷 │ │ │ │ 萬428元=3萬2635元│ ㈥第48頁) │締結之委任契約觀之,建築師公會係│ │ │㈥第42頁、第97│ │ │ │ 】 │ ⑴材料:0元 │專就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鑑估│ │ │頁背面~第98頁│ │ │ │ │ ⑵其他:2207元 │修復費用,上開損壞既經建築師公會│ │ │ │ │ │ │ │ ⑶總額:2207元 │列入修復預算書,自屬因系爭氣爆事│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件所致之損壞。至建築師公會於鑑定│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報告書記載:遮雨棚與建築物結合處│ │ │ │ │ │ │ │ ㈥第53頁) │,兩處矽利康脫膠漏水,僅係屋損狀│ │ │ │ │ │ │ │ ⑴材料:3434元 │況之描述,被告憑此逕謂該損壞與系│ │ │ │ │ │ │ │ ⑵其他:2萬6994元 │爭氣爆事件無關,誠屬無據,要不足│ │ │ │ │ │ │ │ ⑶總額:3萬428元 │採。 │ │ │ │ ├──┼─────┼──────────┼────────────┼────────────────┼──────────┼────┼───────┤ │85. │姜仲宇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73巷7之4號房屋損壞(│ ㈥第59頁) │ │萬1662元 │姜仲宇(│58頁以下;訴卷│ │ │ │平頂滲水、樑粉刷龜裂│ ⑴所有權人:姜仲宇 │ │【計算式:588-(588│序號001-│㈥第13頁、第20│ │ │ │等) │ ⑵完成日:69.8 │ │ ×34×0.01)=388 │154卷) │8頁背面 │ │ │ │1萬186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88+1萬1274=1 │ │2.訴卷㈤第233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萬1662】 │ │頁、第202頁~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第203頁;訴卷 │ │ │ │ │ ㈥第68頁) │ │ │ │㈥第42頁背面~│ │ │ │ │ ⑴材料:588元 │ │ │ │第43頁、第97頁│ │ │ │ │ ⑵其他:1萬1274元 │ │ │ │背面~第98頁 │ │ │ │ │ ⑶總額:1萬1862元 │ │ │ │ │ ├──┼─────┼──────────┼────────────┼────────────────┼──────────┼────┼───────┤ │86. │涂端陽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7│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142號房屋損壞(鋁門 │ ㈥第70頁~第71頁) │ │萬5231元 │涂端陽(│69頁以下;訴卷│ │ │ │破損、鐵捲門變形、平│ ⑴所有權人:涂端陽 │ │【試算式:11萬7197-│序號001-│㈥第14頁~第17│ │ │ │頂滲水等) │ ⑵完成日:61.9 │ │ (11萬7197×41.92×│154卷) │頁、第208頁背 │ │ │ │23萬4186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012)=5萬8242;│ │面、第243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5萬8242+11萬6989 │ │2.訴卷㈤第233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㈥第77│ │ =17萬5231)】 │ │頁~第234頁、 │ │ │ │ │ 頁、訴卷㈥第243頁) │ │ │ │第203頁~第204│ │ │ │ │ ⑴材料:11萬7197元 │ │ │ │頁;訴卷㈥第43│ │ │ │ │ ⑵其他:11萬6989元 │ │ │ │頁~第43頁背面│ │ │ │ │ ⑶總額:23萬4186元 │ │ │ │、第98頁 │ │ │ │ │◎其中項次1~4、7為更換 │ │ │ │ │ │ │ │ │ 新品之費用,爰均列入材│ │ │ │ │ │ │ │ │ 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視、冷氣、洗衣機、│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被告雖否認電視、冷氣、洗衣機、電│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電腦主機損壞 │ 84頁) │腦主機之損壞為氣爆事件所致,惟參│萬3727元 │ │ │ │ │ │13萬7266元 │2.大潤發鳳山商品報價單(│酌系爭房屋因氣爆事件已致木作天花│【計算式:13萬7266×│ │ │ │ │ │【計算式:2萬1900+5│ 試算表卷㈥第85頁) │板塌陷、鋁窗變形、平頂滲水,可見│ 1/10=1萬3727】 │ │ │ │ │ │ 萬2900+2萬690+4 │ ⑴電視:2萬1900元 │屋體晃動嚴重,窗框並受有外力撞擊│ │ │ │ │ │ │ 萬1776=13萬7266元│ ⑵冷氣:5萬2900元 │,復參以系爭受損家電內均建置精密│ │ │ │ │ │ │ 】 │ ⑶洗衣機:2萬690元 │主機板或電腦板,窗型冷氣確有可能│ │ │ │ │ │ │ │ ⑷電腦主機及螢幕:4萬 │因遭外力撞擊,而電視、電腦主機、│ │ │ │ │ │ │ │ 1776元 │洗衣機等亦有可能因墜落或內建置精│ │ │ │ │ │ │ │ │密電子元件位移而損壞,是原告主張│ │ │ │ │ │ │ │ │系爭家電損壞均為氣爆事件所致,尚│ │ │ │ │ │ │ │ │屬有據。此外,被告復未具體指出前│ │ │ │ │ │ │ │ │開何項家電之損壞與氣爆事件不具合│ │ │ │ │ │ │ │ │理關連,應認被告空言所辯,不足憑│ │ │ │ │ │ │ │ │採。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1.統一發票2張(試算表卷 │(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5│ │ │ │ │ │103.8.1~103.8.15住 │ ㈥第86頁) │ │43元 │ │ │ │ │ │宿費) │ ⑴103.8.1荷蘭旅館住宿 │ │【計算式:3160+2383│ │ │ │ │ │5543元 │ 費1500元 │ │=5543】 │ │ │ │ │ │【計算式:1500+1650│ ⑵103.8.2荷蘭旅館住宿 │ │ │ │ │ │ │ │ +(5500÷30×13)│ 費1650元。 │ │ │ │ │ │ │ │ =5543】 │2.房屋租賃契約書、個人戶│ │ │ │ │ │ │ │ │ 籍資料(試算表卷㈥第87│ │ │ │ │ │ │ │ │ 頁~第91頁;訴卷㈤第24│ │ │ │ │ │ │ │ │ 2頁) │ │ │ │ │ │ │ ├──────────┤ ⑴出租人:全方位物業管│ ├──────────┤ │ │ │ │ │合計:37萬6995元 │ 理有限公司 │ │合計:22萬8865元 │ │ │ │ │ │ │ ⑵承租人:黃秋幸(即涂│ │【計算式:20萬9595+│ │ │ │ │ │ │ 端陽之妻) │ │1萬3727+5543=22萬 │ │ │ │ │ │ │ ⑶租金:5500元/月 │ │8865】 │ │ │ ├──┼─────┼──────────┼────────────┼────────────────┼──────────┼────┼───────┤ │87. │蔡孟璇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2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巷25號房屋損壞(地下│ ㈥第93頁) │ │萬2057元 │蔡孟璇(│92頁以下;訴卷│ │ │ │室裂紋、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蔡孟璇 │ │【計算式:1萬851-(│序號001-│㈥第17頁~第19│ │ │ │6萬5231元 │ ⑵完成日:74.5 │ │ 1萬851×29.25×0.0│154卷) │頁、第209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7677;7677+5│ │2.訴卷㈤第234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萬4380=6萬2057】 │ │頁、第204頁~ │ │ │ │ │ 會鑑定報告書(試算表卷│ │ │ │第205頁;訴卷 │ │ │ │ │ ㈥第94頁;訴卷㈥第244 │ │ │ │㈥第43頁背面~│ │ │ │ │ 頁) │ │ │ │第44頁、第98頁│ │ │ │ │ ⑴材料:1萬851元 │ │ │ │背面 │ │ │ │ │ ⑵其他:5萬4380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5231元 │ │ │ │ │ ├──┼─────┼──────────┼────────────┼────────────────┼──────────┼────┼───────┤ │88. │林志雄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車輛異動登記書(試算表│被告乙○○、地○○、己○○、黃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卷㈥第97頁) │銘、辛○○雖辯稱:依原告所述系爭│萬3583元 │林志雄(│96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林志雄 │兩台車輛於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停放│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001-│㈥第19頁~第21│ │ │ │3萬6000元 │ ⑵出廠日:無 │於三多二路80號停車格內,而遭氣爆│ 為2萬8583元 │154卷) │頁;訴卷第18│ │ │ │【計算式:5000元+3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事件波及,然觀之車主林志雄地址為│【計算式2900÷(5+1│ │1頁~第182頁、│ │ │ │ 萬1000元=3萬6000 │ 98頁) │高雄市前鎮區崗山南街,距三多二路│ )=483;483+2萬 │ │第189頁~第190│ │ │ │ 元】 │3.富達汽車修護廠統一發票│約有數百公里遠,車主將系爭兩台車│ 8100=2萬8583】 │ │頁 │ │ │ │ │ 、估價單(試算表卷㈥第│輛停放於三多二路停車格,並不合理│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2.訴卷㈤第234 │ │ │ │ │ 99頁、訴卷第189頁 │,乃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損為3萬3583元 │ │頁~第235頁、 │ │ │ │ │ ) │云云。經查,依原告提出車損照片所│【計算式:2萬8583+ │ │第205頁~第206│ │ │ │ │ ⑴材料:2900元 │示,照片之拍攝日期為103年8月1日 │ 5000=3萬3583】 │ │頁;訴卷㈥第44│ │ │ │ │ ⑵其他:2萬8100元 │、103年8月6日,乃氣爆事件發生後 │◎本件無車輛出廠日之│ │頁~第45頁、第│ │ │ │ │ ⑶總額:3萬1000元 │未久,且照片所示系爭兩台車輛車身│ 相關資料,原告同意│ │98頁背面~第99│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遭砂石、污泥噴濺,車體並有刮痕、│ 以逾耐用年限計算(│ │頁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5000│凹陷,修復項目則多係針對車體損傷│ 訴卷第181頁)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㈥第100頁 │所為之鈑金、烤漆等工項,此亦有富│ │ │ │ │ │ │ │ ) │達汽車修護廠估價單附卷可憑,核與│ │ │ │ │ │ ├──────────┼────────────┤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強烈爆炸伴隨土├──────────┤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㈥第│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01頁) │告主張車損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應│萬6650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林志雄 │可採信。又汽車停放位置之擇定,與│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 │ │ │ │ │5萬7900元 │ ⑵出廠日:89.1 │車主之使用習慣、停車之難易程度相│ 為2萬6650元 │ │ │ │ │ │【計算式:3萬79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關,非可一概而論,被告僅以系爭兩│【計算式:1萬3500÷ │ │ │ │ │ │ 2萬=5萬7900】 │ 102頁) │台車輛停放位置與車主住處相隔甚遠│ (5+1)=2250;22│ │ │ │ │ │ │3.富達汽車修護廠統一發票│,逕認車輛停放於三多二路停車格並│ 50+2萬4400=2萬66│ │ │ │ │ │ │ 、估價單(試算表卷㈥第│不合理,並否認車損與系爭氣爆事件│ 50】 │ │ │ │ │ │ │ 102頁) │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⑴材料:1萬3500元 │ │ 損為4萬6650 │ │ │ │ │ │ │ ⑵其他:2萬4400元 │ │【計算式:2萬6650+2│ │ │ │ │ │ │ ⑶總額:3萬7900元 │ │ 萬=4萬6650】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合計:9萬3900元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2萬 │ │合計:8萬233元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㈥第103頁 │ │【計算式:3萬3583+ │ │ │ │ │ │ │ ) │ │4萬6650=8萬233】 │ │ │ ├──┼─────┼──────────┼────────────┼────────────────┼──────────┼────┼───────┤ │89. │歐錦鳳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㈥第│被告乙○○、地○○、己○○、黃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機車「減損車價」及「│ 105頁) │銘、辛○○雖辯稱:原告主張系爭機│萬797元 │歐錦鳳(│104頁以下;訴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歐錦鳳 │車氣爆發生時停放於一心路上因而遭│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001-│卷㈥第21頁~第│ │ │ │2萬4450元 │ ⑵出廠日:101.11 │氣爆波及,然本件車主車籍地址在四│ 為1萬797元 │154卷) │24頁;訴卷第│ │ │ │【計算式:1萬+1萬44│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維三路、通訊地址在民權一路,並無│【計算式:8350÷(3 │ │182頁~第183頁│ │ │ │ 50=2萬4450】 │ 106頁) │將系爭車輛停放於一心路之理由,故│ +1)=2088;(835│ │、第191頁 │ │ │ │ │3.自立車業行統一發票、估│否認車損與氣爆之因果關係。至被告│ 0-2088)×1/3×1.│ │2.訴卷㈤第235 │ │ │ │ │ 價單(試算表卷㈥第107 │中油公司、壬○○、甲○○、宇○○│ 75=3653;8350-36│ │頁、第206頁~ │ │ │ │ │ 頁~第108頁、訴卷第1│、未○○則辯稱:自立車業行估價單│ 53=4697;4697+61│ │第207頁;訴卷 │ │ │ │ │ 91頁) │項次3擋泥板、項次11坐墊所受損害 │ 00=1萬797】 │ │㈥第45頁~第46│ │ │ │ │ ⑴材料:8350元 │自車損照片無法看出,否認系爭車輛│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頁、第99頁 │ │ │ │ │ ⑵其他:6100元 │檔泥板、坐墊受有損害云云。惟查:│ 損為2萬797元 │ │ │ │ │ │ │ ⑶總額:1萬4450元 │1.系爭車輛車損之估價日期為氣爆事│【計算式:1萬797+1 │ │ │ │ │ │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件發生未久之103年8月26日,參以│ 萬=2萬797】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估價單所示,該車係車體全面性受│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㈥第109│ 損,而非局部、特定性能之損壞,│ │ │ │ │ │ │ │ 頁) │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土石漫天│ │ │ │ │ │ │ │ │ 飛濺之災害情節相符,原告主張車│ │ │ │ │ │ │ │ │ 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又│ │ │ │ │ │ │ │ │ 汽車停放位置之擇定,與車主之使│ │ │ │ │ │ │ │ │ 用習慣、停車之難易程度相關,非│ │ │ │ │ │ │ │ │ 可一概而論,被告僅以系爭車輛停│ │ │ │ │ │ │ │ │ 放位置並非車主車籍地址、通訊地│ │ │ │ │ │ │ │ │ 址,逕否認系爭車輛於氣爆發生時│ │ │ │ │ │ │ │ │ 停放於一心路,要不足採。 │ │ │ │ │ │ │ │ │2.再者,依車損照片所示,系爭機車│ │ │ │ │ │ │ │ │ 之坐墊污損,且自系爭機車位處車│ │ │ │ │ │ │ │ │ 體低處之腳踏板、輪圈前均受有損│ │ │ │ │ │ │ │ │ 害一情觀之,其擋泥板一併受有損│ │ │ │ │ │ │ │ │ 害亦屬合理,被告否認系爭車輛擋│ │ │ │ │ │ │ │ │ 泥板、坐墊受有損害,亦不可採。│ │ │ │ ├──┼─────┼──────────┼────────────┼────────────────┼──────────┼────┼───────┤ │90. │孫靖翔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車輛異動登記書(試算表│一、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機車氣爆前車價 │ ㈥第112頁) │之因果關係,暨否認車損已達致令不│萬7000元 │孫靖翔(│110頁以下;訴 │ │ │ │2萬元 │ ⑴所有權人:孫靖翔 │堪用而須報廢之程度云云,惟查: │ │序號001-│卷㈥第24頁~第│ │ │ │ │ ⑵出廠日:95.6 │1.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地址即位在氣│ │154卷) │25頁;訴卷第│ │ │ │ │ ⑶報廢日:103.8 │ 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原告│ │ │56頁;訴卷第│ │ │ │ │2.車損照片、車主聲明書(│ 主張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 │ │37頁 │ │ │ │ │ 試算表卷㈥第111頁;訴 │ 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屬有據。參│ │ │2.訴卷㈤第235 │ │ │ │ │ 卷㈥第57頁) │ 以車損照片及車主聲明書所載,該│ │ │~第235頁、第 │ │ │ │ │3.高雄市政府731石化氣爆 │ 車車體車架及引擎均嚴重變形,核│ │ │207頁;訴卷㈥ │ │ │ │ │ 事件汽(機)車毀損證明│ 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 │ │第46頁、第99頁│ │ │ │ │ 書(訴卷第58頁) │ 炸、地殼晃動引起路旁停放車輛傾│ │ │ │ │ │ │ │4.自立車業行估價單:2萬 │ 倒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系爭│ │ │ │ │ │ │ │ 元(試算卷㈥第113頁; │ 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認定。│ │ │ │ │ │ │ │ 訴卷第57頁) │2.又系爭機車為95年6月出廠,氣爆 │ │ │ │ │ │ │ │5.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前殘值經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鑑定僅餘1萬7000元,而系爭車損 │ │ │ │ │ │ │ │ 為1萬7000元(訴卷第 │ 既已損及車體結構、引擎,修復所│ │ │ │ │ │ │ │ 56頁) │ 需費用及修復後車價之減損應已逾│ │ │ │ │ │ │ │ │ 氣爆前車價,是原告主張系爭車損│ │ │ │ │ │ │ │ │ 已達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而需報│ │ │ │ │ │ │ │ │ 廢之程度,亦可採信。 │ │ │ │ │ │ │ │ │二、至原告主張應以自立車業行針對│ │ │ │ │ │ │ │ │該車氣爆前車價之估價2萬元為據云 │ │ │ │ │ │ │ │ │云,惟自立車業行之估價單無從看出│ │ │ │ │ │ │ │ │其估定氣爆前車價2萬元所依據之資 │ │ │ │ │ │ │ │ │料為何,本院斟酌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為專業之鑑定單位,其依該車出廠年│ │ │ │ │ │ │ │ │月、排氣量等車籍資料,按中古車之│ │ │ │ │ │ │ │ │市場行情為標準鑑定之價格應較為可│ │ │ │ │ │ │ │ │採,是系爭機車之氣爆前車價應依高│ │ │ │ │ │ │ │ │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之│ │ │ │ │ │ │ │ │鑑定結果認為1萬7000元,原告請求 │ │ │ │ │ │ │ │ │逾此範圍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 │ │ │ ├──┼─────┼──────────┼────────────┼────────────────┼──────────┼────┼───────┤ │91. │蔡雨澄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51之1號房屋地下室損 │ ㈥第115頁) │ │萬1985元 │蔡雨澄(│114頁以下;訴 │ │ │ │壞(地下室裂紋及滲水│ ⑴所有權人:蔡雨澄 │ │【計算式:1萬851-(│序號001-│卷㈥第26頁~第│ │ │ │等) │ ⑵完成日:74.5 │ │ 1萬851×29.25×0.0│154卷) │27頁;訴卷第│ │ │ │6萬523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7677;7677+ │ │183頁、第188頁│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5萬4308=6萬1985】│ │2.訴卷㈤第236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頁、第207頁~ │ │ │ │ │ ㈥第116頁、訴卷第1 │ │ │ │第208頁;訴卷 │ │ │ │ │ 88頁) │ │ │ │㈥第46頁、第99│ │ │ │ │ ⑴材料:1萬851元 │ │ │ │頁~第99頁背面│ │ │ │ │ ⑵其他:5萬4308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5231元 │ │ │ │ │ ├──┼─────┼──────────┼────────────┼────────────────┼──────────┼────┼───────┤ │92. │戴志賢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0│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283巷2弄7號房屋損壞 │ ㈥第119頁~第120頁) │ │萬6912元 │戴志賢(│118頁以下;訴 │ │ │ │(鐵窗、木作天花板、│ ⑴所有權人:戴志賢 │ │【計算式:10萬2861-│序號001-│卷㈥第27頁~第│ │ │ │塑膠地磚等損壞) │ ⑵完成日:57.2 │ │ (10萬2861×46.5×0│154卷) │29頁;訴卷第│ │ │ │26萬4308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4萬5465;4│ │184頁~第185頁│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5465+16萬1447=│ │2.訴卷㈤第236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㈥第12│ │ 20萬6912】 │ │頁~第237頁、 │ │ │ │ │ 4頁) │ │ │ │第208頁~第209│ │ │ │ │ ⑴材料:10萬2861元 │ │ │ │頁;訴卷㈥第46│ │ │ │ │ ⑵其他:16萬1447元 │ │ │ │頁、第99頁背面│ │ │ │ │ ⑶總額:26萬4308元 │ │ │ │ │ │ │ │ │◎項次1、2、6為更換新品 │ │ │ │ │ │ │ │ │ 之費用,爰均列入材料費│ │ │ │ │ │ │ │ │ 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冷氣損壞 │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被告榮化公司、庚○○固辯稱:依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4│ │ │ │ │ │3萬4800元 │ 131頁) │告提出之毀損照片無法看出冷氣損壞│80元 │ │ │ │ │ │ │2.亞洲量販家電顧客資料卡│程度,故否認冷氣受損暨損壞與氣爆│【試算式:3萬4800元 │ │ │ │ │ │ │ :購買日期103.8.25(試│之因果關係云云。惟查,依冷氣毀損│ ×1/10=3480】 │ │ │ │ │ │ │ 算表卷㈥第132頁) │照片所示,系爭裝設於2樓之窗型冷 │ │ │ │ │ │ │ │3.網路查詢資料(試算表卷│氣外殼已遭外力撞擊而墜落1樓地面 │ │ │ │ │ │ │ │ ㈥第133頁) │,冷氣機體嗣經屋主聘請工人拆除,│ │ │ │ │ │ │ │ │堪認系爭冷氣確受有損壞,並已達不│ │ │ │ │ │ │ │ │堪用之程度。再者,上開窗型冷氣之│ │ │ │ │ │ │ │ │受損情形,核與系爭房屋鋁窗、鐵窗│ │ │ │ │ │ │ │ │、屋頂、鋁門均因氣爆事件受損之損│ │ │ │ │ │ │ │ │壞情節顯有關連,堪認同為系爭氣爆│ │ │ │ │ │ │ │ │事件所致,是被告前開所辯,自不足│ │ │ │ │ │ │ │ │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支出(103.│1.房屋租賃契約(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8.1~103.8.15住宿費 │ ㈥第134頁~第135頁) │ │萬元 │ │ │ │ │ │) │ ⑴出租人:李明成 │ │ │ │ │ │ │ │1萬元 │ ⑵承租人:戴志賢 │ │ │ │ │ │ │ │【計算式:2萬÷30× │ ⑶租賃期限:103.8.1- │ │ │ │ │ │ │ │15=1萬】 │ 103.10.31 │ │ │ │ │ │ │ ├──────────┤ ⑷租金:2萬元/月 │ ├──────────┤ │ │ │ │ │合計:30萬9108元 │ │ │合計:22萬392元 │ │ │ │ │ │ │ │ │【計算式:20萬6912+│ │ │ │ │ │ │ │ │3480+1萬=22萬392】│ │ │ ├──┼─────┼──────────┼────────────┼────────────────┼──────────┼────┼───────┤ │93. │徐英能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車輛異動登記書(試算表│一、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車氣爆前車價 │ 卷㈥第137頁) │之因果關係,惟查,依原告提出車損│萬元 │徐英能(│136頁以下;訴 │ │ │ │4萬3200元 │ ⑴所有權人:徐英能 │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停放位置路面破│ │序號001-│卷㈥第29頁~第│ │ │ │ │ ⑵出廠日:86.1 │碎、土石裸露,該車後車窗玻璃碎裂│ │154卷) │30頁;訴卷第│ │ │ │ │ ⑶報廢日:103.9 │、車體覆蓋砂石及混凝土,核與氣爆│ │ │184頁、第192頁│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事件之災後情形相符,原告主張車損│ │ │2.訴卷㈤第237 │ │ │ │ │ 138頁~第139頁) │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頁、第209頁; │ │ │ │ │3.網路查詢二手車價資料:│二、至原告就系爭車輛氣爆前車價,│ │ │訴卷㈥第47頁、│ │ │ │ │ 6.8萬-4.0萬(試算表卷 │雖提出二手車價之網路查詢資料及高│ │ │第99頁背面 │ │ │ │ │ ㈥第140頁) │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 │ │ │ │ │ │ │4.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並依網路二手車價資料主張該車氣爆│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前車價為4萬3200元云云,惟本件氣 │ │ │ │ │ │ │ │ 為3萬元(訴卷第192 │爆前車價應依汽機車商業同業公會之│ │ │ │ │ │ │ │ 頁) │鑑定,而非網路二手車價資料認定之│ │ │ │ │ │ │ │ │,業經說明如前,是本院爰依高雄縣│ │ │ │ │ │ │ │ │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認定系│ │ │ │ │ │ │ │ │爭車輛氣爆前車價為3萬元,原告逾 │ │ │ │ │ │ │ │ │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 │ │ │ │ │ │ │。 │ │ │ │ ├──┼─────┼──────────┼────────────┼────────────────┼──────────┼────┼───────┤ │94. │陳育佐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33巷21號房屋損壞(牆│ ㈥第142頁) │ │萬5475元 │陳育佐(│141頁以下;訴 │ │ │ │壁油漆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陳育佐 │ │【計算式:2萬9400- │序號001-│卷㈥第30頁~第│ │ │ │6萬元 │ ⑵完成日:62.6 │ │(2萬9400×41.17×0.│154卷) │32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1萬4875;1萬│ │184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 │ 4875+3萬600=4萬54│ │2.訴卷㈤第237 │ │ │ │ │ 143頁~第156頁) │ │ 75】 │ │頁~第238頁、 │ │ │ │ │3.綻莊工程行估價單(試算│ │ │ │第209頁~第210│ │ │ │ │ 卷㈥第157頁) │ │ │ │頁;訴卷㈥第47│ │ │ │ │ ⑴材料:2萬9400元 │ │ │ │頁背面、第99頁│ │ │ │ │ ⑵其他:3萬600元 │ │ │ │背面~第100頁 │ │ │ │ │ ⑶總額:6萬元 │ │ │ │ │ │ │ │ │◎估價單除「廢棄物清運12│ │ │ │ │ │ │ │ │ 00元」均為工資外,其餘│ │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95. │洪陳來我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257巷24號房屋損壞( │ 第159頁) │ │萬1173元 │洪陳來我│158頁以下;訴 │ │ │ │女兒牆柱頭龜裂、小口│ ⑴所有權人:洪陳來我 │ │【計算式:《567+1萬│(序號00│卷㈥第32頁~第│ │ │ │磚掉落等) │ ⑵完成日:60.8 │ │ 6397》-(《567+1│1 -154卷│33頁;訴卷第│ │ │ │7萬9926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萬6397》×43×0.01│) │184頁~第185頁│ │ │ │【計算式:3459+7萬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 │ 2)=8211;8211+2│ │2.訴卷㈤第238 │ │ │ │ 6467=7萬9926】 │ 160頁) │ │ 892+6萬70=7萬117│ │頁、第210頁~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3】 │ │第211頁;訴卷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㈥第47頁背面~│ │ │ │ │ ㈥第161頁) │ │ │ │第48頁、第100 │ │ │ │ │ ⑴材料:567元 │ │ │ │頁 │ │ │ │ │ ⑵其他:2892元 │ │ │ │ │ │ │ │ │ ⑶總額:3459元 │ │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㈥第166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6397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70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6467元 │ │ │ │ │ ├──┼─────┼──────────┼────────────┼────────────────┼──────────┼────┼───────┤ │96. │蔡孟瑾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49號房屋損害(塑鋁板│ ㈥第173頁) │ │萬6598元 │蔡孟瑾(│172頁以下;訴 │ │ │ │、探照燈、採光罩、窗│ ⑴所有權人:蔡孟瑾 │ │【計算式:6136-(61│序號001-│卷㈥第33頁~第│ │ │ │戶毀損) │ ⑵完成日:57.9 │ │ 36×45.92×0.012)│154卷) │34頁;訴卷第│ │ │ │1萬9979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755;2755+1萬 │ │185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843=1萬6598】 │ │2.訴卷㈤第238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㈥第17│ │ │ │頁~第239頁、 │ │ │ │ │ 4頁) │ │ │ │第211頁~第212│ │ │ │ │ ⑴材料:6136元 │ │ │ │頁;訴卷㈥第48│ │ │ │ │ ⑵其他:1萬3843元 │ │ │ │、第100頁 │ │ │ │ │ ⑶總額:1萬9979元 │ │ │ │ │ │ │ │ │ ◎編號2、4、5為更換新品│ │ │ │ │ │ │ │ │ 之費用,爰均列入材料 │ │ │ │ │ │ │ │ │ 費計算折舊 │ │ │ │ │ ├──┼─────┼──────────┼────────────┼────────────────┼──────────┼────┼───────┤ │97. │劉柏寬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186巷10號房屋損壞( │ ㈥第179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萬9541元 │劉柏寬(│178頁以下;訴 │ │ │ │鐵皮屋頂破損、牆壁裂│ ⑴所有權人:劉柏寬 │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計算式:2萬9340- │序號001-│卷㈥第34頁~第│ │ │ │隙等) │ ⑵完成日:60.8 │參以屋損型態為鐵皮屋頂破損、牆壁│ (2萬9340×43×0.01│154卷) │35頁;訴卷第│ │ │ │6萬468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裂隙等,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土│ 2)=1萬4201;1萬 │ │185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1│石飛濺、地殼震盪可能所致之災害情│ 4201+3萬5340=4萬│ │2.訴卷㈤第239 │ │ │ │ │ 80頁~第181頁) │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 9541】 │ │頁、第212頁; │ │ │ │ │3.昱榮科技裝潢有限公司報│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訴卷㈥第48頁背│ │ │ │ │ 價單(試算表卷㈥第182 │ │ │ │面~第49頁、第│ │ │ │ │ 頁) │ │ │ │100頁 │ │ │ │ │ ⑴材料:2萬9340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5340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4680元 │ │ │ │ │ │ │ │ │◎報價單除「拆除工資6000│ │ │ │ │ │ │ │ │ 元」均屬工資外,其餘以│ │ │ │ │ │ │ │ │ 材料、工資1:1之比例計│ │ │ │ │ │ │ │ │ 算。 │ │ │ │ │ ├──┼─────┼──────────┼────────────┼────────────────┼──────────┼────┼───────┤ │98. │王馨蓮 │高雄市苓雅區武嶺街1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算表卷㈥第18│ │ │ │8號房屋損壞(明架纖 │ ㈥第184頁~第185頁) │ │萬2127 │王馨蓮(│3頁以下;訴卷 │ │ │ │天花板變形等) │ ⑴所有權人:王馨蓮 │ │【計算式:1萬4832- │序號001-│㈥第35頁~第36│ │ │ │2萬6132元 │ ⑵完成日:76.8 │ │ (1萬4832×27×0.01│154卷) │頁;訴卷第18│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萬827;1萬827│ │6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萬1300=2萬2127│ │2.訴卷㈤第239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㈥第19│ │ 】 │ │~第240頁、第 │ │ │ │ │ 0頁) │ │ │ │212頁~第213頁│ │ │ │ │ ⑴材料:1萬4832元 │ │ │ │;訴卷㈥第49頁│ │ │ │ │ ⑵其他:1萬1300元 │ │ │ │、第100頁背面 │ │ │ │ │ ⑶總額:2萬6132元 │ │ │ │ │ ├──┼─────┼──────────┼────────────┼────────────────┼──────────┼────┼───────┤ │99. │陳怡君即丰│高雄市苓雅區武嶺街10│1.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原告主張陳怡君即丰映髮雕沙龍受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映髮雕沙龍│8號丰映髮雕沙龍營業 │ (試算表卷㈥第193頁) │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萬5136元 │陳怡君(│192頁以下;訴 │ │ │ │損失 │ ⑴事業名稱:丰映髮雕沙│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計算式:4萬×0.24 │序號001-│卷㈥第36頁~第│ │ │◎營業地址│4萬8000元 │ 龍 │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3.66=3萬5136】 │154卷) │38頁;訴卷第│ │ │即位在編號│【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⑵負責人:陳怡君 │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3萬5136元, │ │ │186頁 │ │ │98王馨蓮所│ 額4萬元×同業淨利 │ ⑶營業地址:高雄市苓雅│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2.訴卷㈤第240 │ │ │有建物 │ 率24%×5月=4萬800│ 區武嶺街108號 │ │ │ │頁、第213頁~ │ │ │ │ 0】 │2.營業照片(試算表卷㈥第│ │ │ │第214頁;訴卷 │ │ │ │ │ 194頁) │ │ │ │㈥第49頁背面~│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第50頁、第100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頁背面 │ │ │ │ │ 大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 │ │ │ │ │ │ │ │ 率24%(試算表卷㈥第196│ │ │ │ │ │ │ │ │ 頁) │ │ │ │ │ ├──┼─────┼──────────┼────────────┼────────────────┼──────────┼────┼───────┤ │100.│張開然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㈥第│ │ │ │531號房屋損壞(平頂 │ ㈥第198頁) │ │萬6152元 │張開然(│197頁以下;訴 │ │ │ │裂隙滲水、柱及牆面裂│ ⑴所有權人:張開然 │ │【計算式:《3000+1 │序號001-│卷㈥第38頁~第│ │ │ │縫等) │ ⑵完成日:64.11 │ │ 萬5518》-(《3000│154卷) │39頁;訴卷第│ │ │ │6萬4763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萬5518》×38.75│ │186頁~第187頁│ │ │ │【計算式:3960+6萬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㈥第│ │ ×0.012)=9907; │ │2.訴卷㈤第240 │ │ │ │ 803=6萬4763】 │ 199頁~第200頁) │ │ 9907+960+4萬5285│ │頁~第241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5萬6152】 │ │第214頁~第215│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㈥第20│ │ │ │頁;訴卷㈥第49│ │ │ │ │ 1頁) │ │ │ │頁背面~第50頁│ │ │ │ │ ⑴材料:3000元 │ │ │ │、第100頁背面 │ │ │ │ │ ⑵其他:960元 │ │ │ │~第101頁 │ │ │ │ │ ⑶總額:3960元 │ │ │ │ │ │ │ │ │◎項次2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㈥第21│ │ │ │ │ │ │ │ │ 1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5518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5285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803元 │ │ │ │ │ ├──┼─────┼──────────┼────────────┼────────────────┼──────────┼────┼───────┤ │101.│陳麗華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9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聖昌工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巷17號房屋損壞(牆面│ ㈦第2頁) │行估價單、發票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萬4146元 │陳麗華(│1頁以下;訴卷 │ │ │ │漆剝落、樓梯地磚裂縫│ ⑴所有權人:陳麗華 │會工程預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計算式:5萬112-(│序號001-│㈥第137頁~第1│ │ │ │等) │ ⑵完成日:57.5 │高之估價單29萬88元請求,本院斟酌│ 5萬112×46.25×0.0│154卷) │38頁;訴卷㈦第│ │ │ │29萬88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房屋,修│ 12)=2萬2300;2萬│ │166頁、第169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㈦第│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所致之損│ 2300+17萬1846=19│ │;訴卷第283 │ │ │ │ │ 5頁~第13頁) │壞,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係專就氣│ 萬4146】 │ │頁背面 │ │ │ │ │3.聖昌工程行估價單及發票│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鑑估,│ │ │2.訴卷㈤第216 │ │ │ │ │ :修復費用29萬88元(試│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業者估│ │ │頁;訴卷㈥第24│ │ │ │ │ 算表卷㈦第3頁~第4頁)│價單逾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 │ │7頁、第191頁、│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暨有│ │ │第177頁 │ │ │ │ │ 預算書(訴卷㈦第169頁 │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台灣省土木技│ │ │ │ │ │ │ │ ) │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22萬│ │ │ │ │ │ │ │ ⑴材料:5萬112元 │1958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件所│ │ │ │ │ │ │ │ ⑵其他:17萬1846元 │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算折│ │ │ │ │ │ │ │ ⑶總額:22萬1958元 │舊後准許之。 │ │ │ │ │ │ ├──────────┼────────────┼────────────────┼──────────┤ │ │ │ │ │排油煙機等家電損壞3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原告前開家電損壞之費用,係105年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0 │ │ │ │ │ │萬5700元 │算書(訴卷㈦第169頁) │11月7日始追加請求,已逾侵權行為2│元 │ │ │ │ │ │①排油煙機4200元 │ │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復均為時效抗│ │ │ │ │ │ │②瓦斯爐(維修)1000│ │辯並拒絕給付,原告前開請求即不應│ │ │ │ │ │ │ 元 │ │准許。 │ │ │ │ │ │ │③電腦1萬3500元 │ │ │ │ │ │ │ │ │④洗衣機(維修)2000│ │ │ │ │ │ │ │ │ 元 │ │ │ │ │ │ │ │ │⑤電冰箱1萬5000元 │ │ │ │ │ │ │ │ │【計算式:4200元+10│ │ │ │ │ │ │ │ │ 00元+1萬3500元+ │ │ │ │ │ │ │ │ │ 2000元+1萬5000元 │ │ │ │ │ │ │ │ │ =3萬5700元】 │ │ │ │ │ │ │ │ │◎原未請求上開金額,│ │ │ │ │ │ │ │ │ 嗣於105.11.7民事準│ │ │ │ │ │ │ │ │ 備六狀追加之(見訴│ │ │ │ │ │ │ │ │ 卷㈦第166頁) │ │ │ │ │ │ │ │ ├──────────┤ │ ├──────────┤ │ │ │ │ │合計:32萬5788元 │ │ │合計:19萬4146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周能堂 │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1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7之2號房屋損壞(牆面│ ㈦第15頁) │ │萬4835元 │周能堂(│14頁以下;訴卷│ │ │ │鋁窗變形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周能堂 │ │【計算式:5萬8000- │序號001-│㈥第138頁~第 │ │ │ │11萬6000元 │ ⑵完成日:84.5 │ │ (5萬8000×19.25×0│154卷) │139頁;訴卷㈦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4萬6835;4 │ │第166頁背面 │ │ │ │ │2.泰泓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 │ 萬6835+5萬8000= │ │2.訴卷㈤第216 │ │ │ │ │ (試算表卷㈦第16頁;訴│ │ 10萬4835】 │ │頁;訴卷㈥第24│ │ │ │ │ 卷㈦第166頁背面) │ │ │ │7頁、第191頁、│ │ │ │ │ ⑴材料:5萬8000元 │ │ │ │第177頁 │ │ │ │ │ ⑵其他:5萬8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6000元 │ │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103.│旺兆股份有│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高雄市地│(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限公司(法│87號房屋損壞(地坪裂│ 籍圖資查詢系統(試算表│ │萬7489元 │旺兆股份│17頁以下;訴卷│ │ │定代理人:│隙、石棉瓦破損等) │ 卷㈦第18頁) │ │【計算式:4萬5596- │有限公司│㈥第139頁~第1│ │ │陳田柏) │14萬15元 │ ⑴所有權人:旺兆股份有│ │ (4萬5596×41.17×0│(序號00│40頁;訴卷㈦第│ │ │ │ │ 限公司 │ │ .012)=2萬3070;2│1 -154卷│167頁 │ │ │ │ │ ⑵完成日:62.6 │ │ 萬3070+9萬4419= │) │2.訴卷㈤第216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1萬7489】 │ │頁~第217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訴卷㈥第248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㈦第19│ │ │ │、第191頁背面 │ │ │ │ │ 頁) │ │ │ │~第192頁、第1│ │ │ │ │ ⑴材料:4萬5596元 │ │ │ │77頁 │ │ │ │ │ ⑵其他:9萬4419元 │ │ │ │ │ │ │ │ │ ⑶總額:14萬15元 │ │ │ │ │ ├──┼─────┼──────────┼────────────┼────────────────┼──────────┼────┼───────┤ │104.│李宜學、李│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8│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治學、謝宗│201號房屋損壞(牆壁 │ ㈦第28頁~第30頁) │ │萬0427元 │李宜學、│27頁以下;訴卷│ │ │樺 │龜裂滲漏等) │ ⑴所有權人:李宜學、李│ │【計算式:《5萬2517 │李治學、│㈥第140頁~第 │ │ │ │50萬2168元 │ 治學、謝宗樺 │ │ +1萬9164》-(《 │謝宗樺(│142頁;訴卷㈦ │ │ │ │【計算式:6萬4283+4│ ⑵完成日:73.4 │ │ 5萬2517+1萬9164》│序001-15│第167頁 │ │ │ │ 3萬7885=50萬2168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0.33×0.01)=4│4卷) │2.訴卷㈤第217 │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萬9940;4萬9940+3│ │頁~第218頁;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8萬5368+4萬5119=│ │訴卷㈥第248頁 │ │ │ │ │ ㈦第32頁) │ │ 48萬0427】 │ │~第249頁、第1│ │ │ │ │ ⑴材料:5萬2517元 │ │ │ │92頁、第177頁 │ │ │ │ │ ⑵其他:38萬5368元 │ │ │ │ │ │ │ │ │ ⑶總額:43萬7885元 │ │ │ │ │ │ │ │ │◎其中編號10、12、13為更│ │ │ │ │ │ │ │ │ 換新品之費用,爰均列入│ │ │ │ │ │ │ │ │ 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鑑定報告書(試算表卷│ │ │ │ │ │ │ │ │ ㈦第34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9164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5119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4283元 │ │ │ │ │ │ │ ├──────────┼────────────┼────────────────┼──────────┤ │ │ │ │ │太陽能熱水器等家電損│1.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壞 │ 會修復預算書:太陽能熱│ │萬2700元 │ │ │ │ │ │12萬7000元 │ 水器、監視器主機、戶外│ │【計算式:12萬7000×│ │ │ │ │ │①太陽能熱水器5萬500│ 攝影機更換新品費用共計│ │ 1/10=1萬2700】 │ │ │ │ │ │ 0元 │ 7萬1000元(試算表卷㈦ │ │ │ │ │ │ │ │②監視器主機1萬2000 │ 第32頁) │ │ │ │ │ │ │ │ 元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③戶外攝影機2台4000 │ 會修復預算書:冷氣機、│ │ │ │ │ │ │ │ 元 │ 水塔更換新品費用共計5 │ │ │ │ │ │ │ │④冷氣機2台4萬元 │ 萬6000元(試算表卷㈦第│ │ │ │ │ │ │ │⑤水塔1座1萬6000元 │ 34頁) │ │ │ │ │ │ │ │ │◎上開均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計算式:5萬5000+ │ ,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1萬2000+4000元+4 │ 舊。 │ │ │ │ │ │ │ │ 萬+1萬6000=12萬70│ │ │ │ │ │ │ │ │ 00】 │ │ │ │ │ │ │ │ ├──────────┤ │ ├──────────┤ │ │ │ │ │合計:62萬9168元 │ │ │合計:49萬3127元 │ │ │ │ │ │ │ │ │【計算式:48萬0427+│ │ │ │ │ │ │ │ │ 1萬2700=49萬3127】│ │ │ ├──┼─────┼──────────┼────────────┼────────────────┼──────────┼────┼───────┤ │105.│陳毓禧 │車號00-0000自小客貨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㈦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53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萬8300元 │陳毓禧(│52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陳毓禧 │地址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001-│㈥第142頁~第 │ │ │ │2萬2300元 │ ⑵出廠日:84.5 │路,系爭車輛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 為8300元 │154卷) │143頁;訴卷㈦ │ │ │ │【計算式:1萬+1萬23│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㈦第│遭氣爆事件波及,尚屬合理。參以車│【計算式:4800÷(5 │ │第167頁背面 │ │ │ │ 00+=2萬2300】 │ 56頁~第58頁) │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角燈破碎、車│ +1)=800;800+ │ │2.訴卷㈤第219 │ │ │ │ │3.泰盛企業行估價單(試算│體並有多處擦損,核與系爭氣爆事件│ 7500=8300】 │ │頁;訴卷㈥第24│ │ │ │ │ 表卷㈦54頁) │發生時,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9頁、第192頁背│ │ │ │ │ ⑴材料:4800元 │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 損為1萬8300元 │ │面~第193頁、 │ │ │ │ │ ⑵其他:7500元 │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計算式:8300+1萬 │ │第177頁背面 │ │ │ │ │ ⑶總額:1萬2300元 │採信。 │ =1萬8300】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1萬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㈦第55頁)│ │ │ │ │ ├──┼─────┼──────────┼────────────┼────────────────┼──────────┼────┼───────┤ │106.│林嘉一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㈦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車價減損」及「修復│ 60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因淹水所致│萬1035元 │林嘉一(│59頁以下;訴卷│ │ │ │費用」 │ ⑴所有權人:林嘉一 │之車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相當因果關│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001-│㈥第143頁~第 │ │ │ │8萬3210元 │ ⑵出廠日:89.5 │係,業經認定如前,從而,原告請求│ 為2萬1035元 │154卷) │144頁;訴卷㈦ │ │ │ │【計算式:2萬+6萬32│2.照片(試算表卷㈦第64頁│車損之修復費用及車價減損,為有理│【計算式:5萬610÷(│ │第167頁~第168│ │ │ │ 10=8萬3210】 │ ~第69頁) │由,本院爰針對修復費用中材料費用│ 5+1)=8435;8435│ │頁、第179頁 │ │ │ │ │3.新嘉汽車企業行估價單、│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1萬2600=2萬1035│ │2.訴卷㈤第219 │ │ │ │ │ 統一發票(試算表卷㈦第│ │ 】 │ │頁~第220頁; │ │ │ │ │ 61頁~第62頁) │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訴卷㈥第249頁 │ │ │ │ │ ⑴材料:5萬610元 │ │ 損為4萬1035元 │ │~第250頁、第1│ │ │ │ │ ⑵其他:1萬2600元 │ │【計算式:2萬1035+ │ │93頁、第177頁 │ │ │ │ │ ⑶總額:6萬3210元 │ │ 2萬=4萬1035】 │ │背面~第178頁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2萬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㈦第63頁)│ │ │ │ │ │ │ │ │5.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影響│ │ │ │ │ │ │ │ │ 排水住屋淹水專案慰問金│ │ │ │ │ │ │ │ │ (訴卷㈦第179頁) │ │ │ │ │ ├──┼─────┼──────────┼────────────┼────────────────┼──────────┼────┼───────┤ │107.│方榮賜 │高雄市前鎮區瑞西街68│1.地籍圖查詢資料(試算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號房屋損壞(牆壁網狀│ 卷㈦第71頁) │ │萬6057元 │方榮賜(│70頁以下;訴卷│ │ │ │裂縫、磨石子地坪龜裂│ ⑴所有權人:方榮賜 │ │【計算式:1萬638-(│序號001-│㈥第144頁~第 │ │ │ │等) │ ⑵完成日:57.12 │ │ 1萬638×45.67×0.0│154卷) │145頁;訴卷㈦ │ │ │ │9萬1887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2)=4808;4808+│ │第168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8萬1249=8萬6057】│ │2.訴卷㈤第220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㈦第73│ │ │ │頁;訴卷㈥第25│ │ │ │ │ ) │ │ │ │0頁~第251頁、│ │ │ │ │ ⑴材料:1萬638元 │ │ │ │第194頁、第178│ │ │ │ │ ⑵其他:8萬1249元 │ │ │ │頁 │ │ │ │ │ ⑶總額:9萬1887元 │ │ │ │ │ ├──┼─────┼──────────┼────────────┼────────────────┼──────────┼────┼───────┤ │108.│何宗憲、何│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宗儒 │218號房屋損壞(地坪 │ ㈦第80頁~第81頁) │ │萬167元 │何宗憲、│79頁以下;訴卷│ │ │ │破損、牆面橫裂等) │ ⑴所有權人:何宗憲、何│ │【計算式:《1522+16│何宗儒(│㈥第145頁~第1│ │ │ │12萬1721元 │ 宗儒 │ │ 82》-(《1522+16│序號001-│47頁;訴卷㈦第│ │ │ │【計算式:6萬1996+5│ ⑵完成日:63.3 │ │ 82》×40.42×0.012│154卷) │168頁背面;訴 │ │ │ │ 萬9725=12萬1721】│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650;1650+6 │ │卷第283頁背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474+5萬8043=12│ │面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㈦第82│ │ 萬167】 │ │2.訴卷㈤第220 │ │ │ │ │ 頁) │ │ │ │頁;訴卷㈥第25│ │ │ │ │ ⑴材料:1522元 │ │ │ │1頁、第194頁、│ │ │ │ │ ⑵其他:6萬474元 │ │ │ │第178頁 │ │ │ │ │ ⑶總額:6萬1996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㈦第88│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682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8043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9725元 │ │ │ │ │ ├──┼─────┼──────────┼────────────┼────────────────┼──────────┼────┼───────┤ │109.│趙慧如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㈦第9│被告雖以系爭車輛車籍地址鳥松區文│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修復費用」及「減損│ 1頁) │前路距氣爆現場有相當之距離,否認│萬5000元 │趙慧如(│90頁以下;訴卷│ │ │ │車價」 │ ⑴所有權人:趙慧如 │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云云│⑴修復費用為4萬5000 │序號001-│㈥第147頁~第 │ │ │ │5萬5000元 │ ⑵出廠日:92.11 │,惟查,車主通訊地址鄰近氣爆主要│ 元 │154卷) │148頁;訴卷 │ │ │ │【計算式:4萬5000+1│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㈦第│受損路段三多一路,參以車損照片所│ ◎均為工資無庸計算│ │第315頁 │ │ │ │萬=5萬5000】 │ 93頁~第98頁) │示,系爭車輛車身散佈砂石,並有多│ 折舊 │ │2.訴卷㈤第220 │ │ │ │ │3.高信汽車企業行估價單(│處擦損、刮痕,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頁~第221頁; │ │ │ │ │ 試算表卷㈦第91頁;訴卷│生時,強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 損為5萬5000元 │ │訴卷㈥第251頁 │ │ │ │ │ 第315頁) │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計算式:4萬5000+1│ │~第252頁、第 │ │ │ │ │ ⑴材料:0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 萬=5萬5000】 │ │194頁背面~第 │ │ │ │ │ ⑵其他:4萬5000元 │信。 │ │ │195頁背面、第 │ │ │ │ │ ⑶總額:4萬5000元 │ │ │ │178頁 │ │ │ │ │◎由高信汽車企業行函覆資│ │ │ │ │ │ │ │ │ 料可知前開修復費用均為│ │ │ │ │ │ │ │ │ 工資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㈦第92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王金柱 │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42巷10弄11號房屋損壞│ ㈦第100頁) │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萬6851元 │王金柱(│99頁以下;訴卷│ │ │ │(地坪磁磚裂縫、牆壁│ ⑴所有權人:王金柱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計算式:2萬6780- │序號001-│㈥第148頁~第1│ │ │ │磁磚剝落等) │ ⑵完成日:64.11 │業者估價單所列修復費用23萬6300元│ (2萬6780×38.75×0│154卷) │50頁;訴卷第│ │ │ │23萬63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012)=1萬4327;1│ │200頁、第221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㈦第│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萬4327+11萬2524=│ │;訴卷第283 │ │ │ │ │ 102頁~第103頁) │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 12萬6851】 │ │頁背面 │ │ │ │ │3.廣讚土木包工業估價單:│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 │2.訴卷㈤第221 │ │ │ │ │ 修復費用23萬6300元(試│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 │頁;訴卷㈥第25│ │ │ │ │ 算表卷㈦第101頁) │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 │ │2頁~第253頁、│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 │ │第195頁背面、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21頁 │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 │ │第178頁背面 │ │ │ │ │ ) │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 │ │ │ │ │ │ │ ⑴材料:2萬6780元 │載修復費用13萬9304元,認定系爭房│ │ │ │ │ │ │ │ ⑵其他:11萬2524元 │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 │ │ │ │ │ │ │ ⑶總額:13萬9304元 │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高雄市高雄│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農會變更登記證、農會信│被告華運公司、午○○、酉○○、洪│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3│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地區農會(│174號房屋損壞(鋁隔 │ 用部分部設立許可證(試│光林雖辯稱:實際修復費用明顯低於│6萬8540元 │高雄市高│104頁以下;訴 │ │ │法定代理人│間、空心夾板門、礦纖│ 算表卷㈦第105頁~第106│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列│【計算式:388萬7224 │雄地區農│卷㈥第150頁~ │ │ │李清讚) │天花板損壞等) │ 頁) │估之修復費用,本件自應以實際修復│ 元-(388萬7224元 │會(序號│第151頁;訴卷 │ │ │ │638萬5827元 │2.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試算│之金額320萬8600元為認定標準云云 │ ×26.17×0.01)= │001- 154│第200頁 │ │ │ │ │ 表㈦第107頁~第108頁)│,惟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認定之│ 286萬9937;286萬99│卷) │2.訴卷㈤第;訴│ │ │ │ │ ⑴所有權人:高雄市高雄│屋損均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即堪認│ 37+249萬8603=536│ │卷㈥第253頁、 │ │ │ │ │ 地區農會 │定係高雄市地區農會所受之實際損害│ 萬8540】 │ │第195頁背面~ │ │ │ │ │ ⑵完成日:77.6 │,已如前述,至依原告所陳,高雄市│ │ │第196頁、第178│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高雄地區農會僅針對屋損中有立即危│ │ │頁背面~第179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險性之項目進行修繕(訴卷第182 │ │ │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㈦第10│頁),故實際修復費用低於工程預算│ │ │ │ │ │ │ │ 9頁~第110) │書所列估之費用,仍不得認尚未修繕│ │ │ │ │ │ │ │ ⑴材料:388萬7224元 │之部分即非其所受之損害,是被告辯│ │ │ │ │ │ │ │ ⑵其他:249萬8603元 │稱本件應僅以實際修復之金額320萬 │ │ │ │ │ │ │ │ ⑶總額:638萬5827元 │8600元為認定標準,要不足採。 │ │ │ │ │ │ │ │4.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106.│ │ │ │ │ │ │ │ │ 8.16高區農務字第106000│ │ │ │ │ │ │ │ │ 2138號函:修繕工程已完│ │ │ │ │ │ │ │ │ 成,合計金額320萬8600 │ │ │ │ │ │ │ │ │ 元(訴卷第53頁~第60│ │ │ │ │ │ │ │ │ 頁) │ │ │ │ │ ├──┼─────┼──────────┼────────────┼────────────────┼──────────┼────┼───────┤ │112.│廖建智 │高雄市苓雅三多一路15│1.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試算│一、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1巷10弄17號4樓房屋損│ 表卷㈦第154頁~第155頁│件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萬146元 │廖建智(│153頁以下;訴 │ │ │ │壞(玻璃及窗簾破損、│ ) │位置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計算式:《1萬6125 │序號001-│卷㈥第151頁~ │ │ │ │實木地板刮損等) │ ⑴所有權人:廖建智 │路,參以屋損照片所示,系爭房屋窗│ +3萬+1700+2500 │154卷) │第153頁;訴卷 │ │ │ │8萬4700元 │ ⑵完成日:74.9 │戶玻璃、窗簾破裂、實木地板刮損等│ 》-(《1萬6125+3│ │第201頁~第2│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強烈爆│ 萬+1700+2500》×│ │02頁;訴卷第│ │ │ │ │2.屋損、修復照片(試算表│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致使玻璃、窗簾│ 28.92×0.01)=3萬│ │384頁;訴卷 │ │ │ │ │ 卷㈦第159頁~第162頁)│破裂、實木地板刮損之災害情節相符│ 57 71;3萬5771+1 │ │第307頁 │ │ │ │ │3.久興裝潢行收據(試算表│,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萬6125+1萬7250+ │ │2.訴卷㈤第221 │ │ │ │ │ ㈦第156頁) │,應可採信。 │ 100 0=7萬146】 │ │頁~第223頁; │ │ │ │ │ ⑴材料:1萬6125元 │二、至被告華運公司、午○○、黃建│ │ │訴卷㈥第253頁 │ │ │ │ │ ⑵其他:1萬6125元 │發、子○○等人雖另辯稱:誼兆裝潢│ │ │~第254頁、第 │ │ │ │ │ ⑶總額:3萬2250元 │材料行、亥○○○○之修復費用收據│ │ │196頁背面~第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並未記載「買受人」,故前開收據所│ │ │197頁背面、第 │ │ │ │ │ 計算 │列修復費用是否與系爭屋損有關,尚│ │ │179頁 │ │ │ │ │4.誼兆裝潢材料行發票、本│有未明云云,惟查,前開收據均由屋│ │ │ │ │ │ │ │ 院公務電話紀錄(試算表│主廖建智持有並交由原告行使,自堪│ │ │ │ │ │ │ │ 卷㈦第157頁;訴卷第 │認為廖建智所有、系爭屋損之修復費│ │ │ │ │ │ │ │ 307頁) │用,此參以亥○○○○陳報狀謂:「│ │ │ │ │ │ │ │ ⑴材料:3萬元 │買受人地址為:三多一路151巷10弄 │ │ │ │ │ │ │ │ ⑵其他:1萬7250元 │17號4樓」一情益明(見訴卷第384│ │ │ │ │ │ │ │ ⑶總額:4萬7250元 │頁),是被告空言否認前開收據與系│ │ │ │ │ │ │ │5.建全玻璃收據:玻璃更換│爭屋損之關連性,要不足採。 │ │ │ │ │ │ │ │ 新品費用1700元(試算表│ │ │ │ │ │ │ │ │ 卷㈦第158頁) │ │ │ │ │ │ │ │ │6.亥○○○○收據、106.8.│ │ │ │ │ │ │ │ │ 9陳報狀(試算表卷㈦第 │ │ │ │ │ │ │ │ │ 159頁;訴卷第384頁)│ │ │ │ │ │ │ │ │ ⑴材料:25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3500元 │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1.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統│(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6│ │ │ │ │ │(103.8.1~103.8.2住│ 一發票:103.8.1住宿費3│ │80元 │ │ │ │ │ │宿費) │ 180元(試算表卷㈦第163│ │ │ │ │ │ │ │4680元 │ 頁) │ │ │ │ │ │ │ │【計算式:3180+1500│2.以馬內利企業行收據:10│ │ │ │ │ │ │ │ =4680】 │ 3.8.2住宿費1500元(試 │ │ │ │ │ │ │ │ │ 算表卷㈦第163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重型機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㈦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9│ │ │ │ │ │「車價減損」及「修復│ 164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26元 │ │ │ │ │ │費用」 │ ⑴所有權人:廖建智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 │ │ │ │ │6950元 │ ⑵出廠日:95.10 │一路,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而遭氣爆│ 為926元 │ │ │ │ │ │【計算式:1950+500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㈦第│事件波及,尚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計算式:1365÷(3 │ │ │ │ │ │ =6950】 │ 165頁) │所示,該車輪胎脫落、加油線損壞,│ +1)=341;341+58│ │ │ │ │ │ │3.漢昌機車行發票、高雄市│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地殼震盪│ 5=926】 │ │ │ │ │ │ │ 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車輛傾倒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告書(試算表㈦第165頁 │,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 損為5926元 │ │ │ │ │ │ │ ~第166頁) │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計算式:926+5000 │ │ │ │ │ │ │ ⑴材料:1365元 │ │ =5926】 │ │ │ │ │ │ │ ⑵其他:585元 │ │ │ │ │ │ │ ├──────────┤ ⑶總額:1950元 │ ├──────────┤ │ │ │ │ │合計:9萬6330元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合計:8萬752元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計算式:7萬146+46│ │ │ │ │ │ │ 5000元(試算表卷㈦第16│ │ 80+5926=8萬752】│ │ │ │ │ │ │ 6頁) │ │ │ │ │ ├──┼─────┼──────────┼────────────┼────────────────┼──────────┼────┼───────┤ │113.│趙吳春霞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㈦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車價減損」及「修復│ 168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萬7833元 │趙吳春霞│167頁以下;訴 │ │ │ │費用」 │ ⑴所有權人:趙吳春霞 │地址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00│卷㈥第153頁~ │ │ │ │6萬4500元 │ ⑵出廠日:91.6 │路,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而遭氣爆事│ 為2萬7833元 │1 -154卷│第155頁;訴卷 │ │ │ │【計算式:1萬+4萬5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㈦第│件波及,尚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計算式:3萬2000÷ │) │第202頁;訴 │ │ │ │ 00+9500=6萬4500 │ 170頁~第176頁) │示,系爭車輛車窗玻璃破碎、車體多│ (5+1)=5333;533│ │卷第314頁 │ │ │ │ 】 │3.新尚汽車玻璃行統一發票│處凹損,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3+2萬2500=2萬783│ │2.訴卷㈤第223 │ │ │ │ │ 、高信汽車企業行估價單│劇烈爆炸伴隨砂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 3】 │ │頁;訴卷㈥第25│ │ │ │ │ (試算表卷㈦第169頁; │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4頁~第255頁、│ │ │ │ │ 訴卷第314頁) │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損為3萬7833元 │ │第197背面~第 │ │ │ │ │ ⑴材料:3萬2000元 │ │【計算式:2萬7833+1│ │198頁、第179頁│ │ │ │ │ ⑵其他:2萬2500元 │ │ 萬=3萬7833】 │ │ │ │ │ │ │ ⑶總額:5萬4500元 │ │ │ │ │ │ │ │ │◎系爭車輛修復費用4萬500│ │ │ │ │ │ │ │ │ 0元以材料、工資1:1之 │ │ │ │ │ │ │ │ │ 比例計算;更換玻璃費用│ │ │ │ │ │ │ │ │ 原告同意列為材料費用(│ │ │ │ │ │ │ │ │ 見訴卷第202頁)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㈦第177│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凌孟華 │高雄市苓雅區福海街5 │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號3樓房屋損壞(鐵窗 │ ㈦第179頁) │ │萬2625元 │凌孟華(│178頁以下;訴 │ │ │ │變形、鋁窗破損、牆壁│ ⑴所有權人:凌孟華 │ │【計算式:9928-(99│序號001-│卷㈥第155頁; │ │ │ │磁磚脫落等) │ ⑵完成日:72.9 │ │ 28×30.92×0.01) │154卷) │訴卷第203頁 │ │ │ │3萬5695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6858;6858+2萬 │ │、第222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5767=3萬2625】 │ │2.訴卷㈤第223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㈦第18│ │ │ │頁;訴卷㈥第25│ │ │ │ │ 3頁、訴卷第222頁) │ │ │ │5頁、第198頁、│ │ │ │ │ ⑴材料:9928元 │ │ │ │第179頁背面 │ │ │ │ │ ⑵其他:2萬5767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5695元 │ │ │ │ │ ├──┼─────┼──────────┼────────────┼────────────────┼──────────┼────┼───────┤ │115.│謝志忠 │高雄市苓雅區武嶺街81│1.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試算│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㈦第│ │ │ │號房屋損壞(磁磚脫落│ 表㈦第189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鄰近氣爆│萬7210元 │謝志忠(│188頁以下;訴 │ │ │ │等) │ ⑴所有權人:謝志忠 │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參以屋損│【計算式:5萬-(5萬│序號001-│卷㈥第157頁~ │ │ │ │10萬元 │ ⑵完成日:77.1 │型態為磁磚脫落,核與氣爆事件發生│ ×25.58×0.01)=3│154卷) │第158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時地殼震盪引起屋體結構晃動可能所│ 萬7210;3萬7210+5│ │第204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㈦第│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 萬=8萬7210】 │ │2.訴卷㈤第224 │ │ │ │ │ 192頁~第193頁) │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 │ │頁;訴卷㈥第25│ │ │ │ │3.金城不銹鋼門窗估價單(│ │ │ │5頁~第256頁、│ │ │ │ │ 試算表卷㈦第191頁、第 │ │ │ │第198頁背面~ │ │ │ │ │ 204頁) │ │ │ │199頁、第179頁│ │ │ │ │ ⑴材料:5萬元 │ │ │ │背面~第180頁 │ │ │ │ │ ⑵其他:5萬元 │ │ │ │ │ │ │ │ │ ⑶總額:10萬元 │ │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 │ ├──┼─────┼──────────┼────────────┼────────────────┼──────────┼────┼───────┤ │116.│林瑋玉 │高雄市前鎮區鄭和南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422號6樓之1房屋損壞 │ ㈧第1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鄰近氣爆│萬879元 │林瑋玉(│1頁以下;訴卷 │ │ │ │(牆壁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林瑋玉 │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路,參以屋損照│【計算式:6300-(63│序號:00│㈥第158頁~第1│ │ │ │3萬1500元 │ ⑵完成日:95.3 │片所示,系爭房屋屋損型態為牆壁裂│ 00×8.42×0.0117)│1- 154卷│60頁;訴卷㈧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隙,核與氣爆事件發生時地殼震盪引│ =5679;5679+2萬 │) │204頁;訴卷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起屋體結構晃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 5200=3萬879】 │ │第277頁 │ │ │ │ │ 4頁~第7頁) │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 │ │2.訴卷㈤第224 │ │ │ │ │3.宏基油漆企業行發票、本│事件所致,應可採信。 │ │ │頁;訴卷㈥第25│ │ │ │ │ 院公務電話紀錄(試算表│ │ │ │6頁、第199頁、│ │ │ │ │ 卷㈧第3頁;訴卷第277│ │ │ │第180頁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6300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5200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1500元 │ │ │ │ │ ├──┼─────┼──────────┼────────────┼────────────────┼──────────┼────┼───────┤ │117.│林仙女即藍│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㈧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7│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山茶莊 │機車「車價減損」及「│ 9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設址│55元 │藍山茶莊│8頁以下;訴卷 │ │ │◎營業地點│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藍山茶莊 │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該車│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㈥第160頁~第1│ │ │即在105年 │9800元 │ ⑵出廠日:96.8 │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波│ 為2755元 │001- 154│62頁;訴卷第│ │ │度重訴字第│【計算式:4000+580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及,尚屬合理。參以估價單所示,系│【計算式:4060元÷(│卷) │204頁~第205頁│ │ │109號編號 │ =9800】 │ 10頁) │爭車損位於車龍頭及儀表板,核與氣│ 3+1)=1015;1015│ │;訴卷第59頁│ │ │83林仙女所│ │3.吉嶸機車行估價單、高雄│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車輛傾倒│ +1740=2755】 │ │2.訴卷㈤第225 │ │ │有之房屋 │ │ 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頁;訴卷㈥第25│ │ │ │ │ 報告書(試算表卷㈧第9 │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損為6755元 │ │6頁~第257頁、│ │ │ │ │ 頁、第11頁) │應可採信。 │【計算式:2755+4000│ │第199頁~第200│ │ │ │ │ ⑴材料:4060元 │ │ =6755】 │ │頁、第180頁 │ │ │ │ │ ⑵其他:1740元 │ │ │ │ │ │ │ │ │ ⑶總額:58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4000│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㈧第11頁)│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藍山茶莊受有營業損失,本│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919號1樓藍山茶莊營業│ (試算表卷㈧第12頁) │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8785元 │ │ │ │ │ │損失 │ ⑴事業名稱:藍山茶莊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及淨利│【計算式:4萬6659× │ │ │ │ │ │5萬3658元 │ ⑵負責人:林仙女 │率11%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 │0.11×3.66=1萬8785 │ │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1萬8785元, │】 │ │ │ │ │ │ 額差值4萬6659元× │ 林榮里凱旋三路919號1│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毛利率23%×5個月=│ 樓 │ │ │ │ │ │ │ │ 5萬3658】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 │ │ │ │ │ │ │ │ 率23%、淨利率11%(試算│ │ │ │ │ │ │ │ │ 表㈧第15頁) │ │ │ │ │ │ │ │ │3.100-103年7-12月營業人 │ │ │ │ │ │ │ │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月│ │ │ │ │ │ │ │ │ 平均銷售額差值為4萬665│ │ │ │ │ │ │ ├──────────┤ 9元(試算表卷㈧第16頁 │ ├──────────┤ │ │ │ │ │合計:6萬3458元 │ ~第27頁) │ │合計:2萬5540元 │ │ │ │ │ │ │4.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計算式:1萬8785+ │ │ │ │ │ │ │ 卷㈧第28頁) │ │6755=2萬5540】 │ │ │ ├──┼─────┼──────────┼────────────┼────────────────┼──────────┼────┼───────┤ │118.│謝楊雀 │高雄市苓雅區武嶺街83│1.地籍圖查詢資料(試算表│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號房屋損壞(欄杆損壞│ 卷㈧第30頁~第31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鄰近氣爆主│萬7923元 │謝楊雀(│29頁以下;訴卷│ │ │ │、天花板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謝楊雀 │要受損路段三多一路,參以屋損照片│【計算式:8萬-(8 │序號:00│㈥第162頁~第1│ │ │ │16萬元 │ ⑵完成日:59.10 │所示,系爭屋損為欄杆扭曲、天花板│ 萬×43.83×0.012)│1- 154卷│64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裂隙,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強│ =3萬7923;3萬7923│) │206頁;訴卷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烈爆炸、地殼劇烈震動引起房屋結構│ +8萬=11萬7923】 │ │第304頁 │ │ │ │ │ 33頁~第35頁) │震盪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 │ │2.訴卷㈤第226 │ │ │ │ │3.金城不銹鋼門窗估價單(│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 │ │頁;訴卷㈥第25│ │ │ │ │ 試算表卷㈧第32頁;訴卷│語,應可採信。 │ │ │7頁~第258頁、│ │ │ │ │ 第206頁) │ │ │ │第200頁、第180│ │ │ │ │ ⑴材料:8萬元 │ │ │ │頁背面 │ │ │ │ │ ⑵其他:8萬元 │ │ │ │ │ │ │ │ │ ⑶總額:16萬元 │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119.│許榮宗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5│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281號房屋損壞(招牌 │ ㈧第37頁) │ │萬4938元 │許榮宗(│36頁以下;訴卷│ │ │ │變形、礦纖天花板破損│ ⑴所有權人:許榮宗 │ │【計算式:8萬9208- │序號:00│㈥第164頁~第1│ │ │ │、外牆粉刷層剝落等)│ ⑵完成日:56.12 │ │(8萬9208×46.67×0.│1- 154卷│66頁;訴卷第│ │ │ │20萬4943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3萬9248;3萬│) │206頁、第223頁│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9248+11萬5735=15 │ │2.訴卷㈤第226 │ │ │ │◎請求金額原誤載為11│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萬4938】 │ │頁~第227頁; │ │ │ │ 萬1303元,嗣於本院│ ㈧第42頁、訴卷第223 │ │ │ │訴卷㈥第258頁 │ │ │ │ 105.10.17言詞辯論 │ 頁) │ │ │ │、第200頁背面 │ │ │ │ 程序已依社團法人高│ ⑴材料:8萬9208元 │ │ │ │~第201頁、第1│ │ │ │ 雄市建築師公會修復│ ⑵其他:11萬5735元 │ │ │ │80頁背面~第18│ │ │ │ 預算書更正為20萬49│ ⑶總額:20萬4943元 │ │ │ │1頁 │ │ │ │ 43元(見訴卷㈥第16│◎項次5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4頁)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 ├──┼─────┼──────────┼────────────┼────────────────┼──────────┼────┼───────┤ │120.│簡佳璋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1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0號房屋損壞(牆壁、 │ ㈧第53頁) │ │萬2391元 │簡佳璋(│52頁以下;訴卷│ │ │ │地坪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簡佳璋 │ │【計算式:1萬8593- │序號:00│㈥第166頁~第1│ │ │ │11萬4580元 │ ⑵完成日:68.10 │ │ (1萬8593×34.83×0│1- 154卷│67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2117;1 │) │206頁~第207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 │ 萬2117+3萬274=4 │ │、224頁;訴卷 │ │ │ │ │ 55頁~第56頁) │ │ 萬2391】 │ │第37頁 │ │ │ │ │3.興成德工程行估價單:修│ │ │ │2.訴卷㈤第227 │ │ │ │ │ 復費用11萬4580元(試算│ │ │ │頁~第228頁; │ │ │ │ │ 表卷㈧第54頁) │ │ │ │訴卷㈥第258頁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第259頁、第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24頁 │ │ │ │201頁、第181頁│ │ │ │ │ ) │ │ │ │ │ │ │ │ │ ⑴材料:1萬8593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274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8867元 │ │ │ │ │ ├──┼─────┼──────────┼────────────┼────────────────┼──────────┼────┼───────┤ │121.│簡瑞璋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1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6號房屋損壞(玻璃、 │ ㈧第58頁) │ │萬5700元 │簡瑞璋(│57頁以下;訴卷│ │ │◎編號168 │屋頂鐵皮浪板、天花板│ ⑴所有權人:簡瑞璋 │ │【計算式:6萬4977- │序號:00│㈥第167頁~第 │ │ │昕映實業有│破損等) │ ⑵完成日:73.1 │ │(6萬4977×30.58×0.│1- 154卷│168頁;訴卷 │ │ │限公司坐落│15萬9544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4萬1133;4萬│) │第207頁 │ │ │於此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 │ 1133+9萬4567=13萬│ │2.訴卷㈥第259 │ │ │ │ │ 60頁~第61頁) │ │ 5700】 │ │頁、第201頁背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面~第202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㈧第59│ │ │ │第121頁、第181│ │ │ │ │ 頁) │ │ │ │頁 │ │ │ │ │ ⑴材料:6萬4977元 │ │ │ │ │ │ │ │ │ ⑵其他:9萬4567元 │ │ │ │ │ │ │ │ │ ⑶總額:15萬9544元 │ │ │ │ │ │ │ │ │◎項次1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122.│簡漢璋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1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華運公司、午○○、酉○○、洪│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4號房屋損壞(屋頂、 │ ㈧第63頁) │光林雖質疑修復預算書項次3「柳安 │萬413元 │簡漢璋(│62頁以下;訴卷│ │ │ │天花板毀損) │ ⑴所有權人:簡漢璋 │木製品」無法看出究為系爭房屋何處│【計算式:2萬4485- │序號:00│㈥第168頁~第 │ │ │ │7萬9398元 │ ⑵完成日:73.1 │之損害,乃否認損壞與氣爆事件之因│ (2萬4485×30.58×0│1- 154卷│169頁;卷第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果關係云云,惟查,柳安木製品為裝│ .012)=1萬5500;1│) │207頁~第208頁│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潢用板材,與項次4「安裝工資」均 │ 萬5500+5萬4913= │ │2.訴卷㈥第259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㈧第64│係針對該屋天花板裝潢損壞所進行之│ 7萬413】 │ │頁~第260頁、 │ │ │ │ │ 頁) │修復,是被告前揭所辯,亦不足採。│ │ │第202頁、第181│ │ │ │ │ ⑴材料:2萬4485元 │ │ │ │頁背面 │ │ │ │ │ ⑵其他:5萬4913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9398元 │ │ │ │ │ │ │ │ │ │ │ │ │ │ ├──┼─────┼──────────┼────────────┼────────────────┼──────────┼────┼───────┤ │123.│簡岳璋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1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行估│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2號房屋損壞(4樓頂鐵│ ㈧第71頁) │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萬8793元 │簡岳璋(│70頁以下;訴卷│ │ │ │厝、梁柱、屋頂毀損)│ ⑴所有權人:簡岳璋 │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之估價單│【計算式:1萬6406- │序號:00│㈥第169頁~第1│ │ │ │11萬4580元 │ ⑵完成日:68.10 │所列修復費用11萬4580元請求,本院│(1萬6406×34.83×0.│1- 154卷│71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房屋│ 01)=1萬692;1萬69│) │208頁、第230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所致│ 2+2萬8101=3萬8793│ │2.訴卷㈥第260 │ │ │ │ │ 73頁~第74頁) │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係專│ 】 │ │頁、第202背面 │ │ │ │ │3.興成德工程行估價單:修│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鑑│ │ │、第121頁~第1│ │ │ │ │ 復費用為11萬4580元(試│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業│ │ │22頁、第181頁 │ │ │ │ │ 算表卷㈧第72頁) │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背面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30頁 │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市土│ │ │ │ │ │ │ │ ) │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 │ │ │ │ │ │ │ ⑴材料:1萬6406元 │4萬4507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 │ │ │ │ │ │ │ │ ⑵其他:2萬8101元 │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 │ │ │ │ │ │ │ ⑶總額:4萬4507元 │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124.│胡艷秋 │高雄市苓雅區英祥街1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榮化公司、庚○○、乙○○、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號房屋損壞(廚房磁磚│ ㈧第76頁) │永堅、己○○、戌○○、辛○○、華│萬5299元 │胡艷秋(│75頁以下;訴卷│ │ │◎編號391 │、牆壁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胡豔秋 │運公司、午○○、酉○○、子○○辯│【計算式:3萬-(3萬│序號:00│㈥第171頁~第 │ │ │明祥車業行│6萬元 │ ⑵完成日:87.12 │稱:依原告提出之屋損照片,並無磁│ ×15.67×0.01)= │1- 154卷│172頁;訴卷 │ │ │設址於此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磚及牆面爆裂之情形,至照片所示磁│ 2萬5299;2萬5299+│) │第208頁~第209│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磚小範圍裂縫應係房屋自然老化所致│ 3萬=5萬5299】 │ │頁 │ │ │ │ │ 78頁~第81頁) │云云。惟查,系爭房屋即位在氣爆主│ │ │2.訴卷㈥第260 │ │ │ │ │3.凱勝工程行估價單(試算│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沿線,原告主│ │ │頁~第261頁、 │ │ │ │ │ 表卷㈧第77頁) │張系爭房屋因氣爆受有損害,自所處│ │ │第202頁背面~ │ │ │ │ │ ⑴材料:3萬元 │地理位置而言,應屬合理。參以該屋│ │ │第203頁、第122│ │ │ │ │ ⑵其他:3萬元 │屋損情形為磁磚裂縫、水泥牆面裂縫│ │ │頁~第123頁、 │ │ │ │ │ ⑶總額:6萬元 │,核與氣爆發生時因地殼震盪連帶引│ │ │第181頁背面~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起房屋結構晃動,並進而導致牆面斷│ │ │第182頁 │ │ │ │ │ 計算 │裂之受災情形相符,堪認原告所述應│ │ │ │ │ │ │ │ │可採信。被告未提出足以認定本件屋│ │ │ │ │ │ │ │ │損非因氣爆所致之具體事證,徒以房│ │ │ │ │ │ │ │ │屋自然老化亦會形成裂縫云云逕否認│ │ │ │ │ │ │ │ │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 │ │ │ │ │ │ │ │採。 │ │ │ │ ├──┼─────┼──────────┼────────────┼────────────────┼──────────┼────┼───────┤ │125.│陳清裕即陳│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5│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清裕小兒科│327號房屋損壞(磁磚 │ ㈧第83頁) │ │萬219元 │陳清裕(│82頁以下;訴卷│ │ │診所 │破損、油漆剝落等) │ ⑴所有權人:陳清裕 │ │【計算式:《34萬1144│序號:00│㈥第172頁~第1│ │ │ │71萬5966元 │ ⑵完成日:63.8 │ │ +4163》-(《34萬│1- 154卷│74頁;訴卷第│ │ │ │【計算式:69萬4840+│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144+4163》×40×│) │209頁~第210頁│ │ │ │ 2萬1126=71萬5966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0.012)=17萬9560 │ │2.訴卷㈥第261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㈧第84│ │ ;13萬372+44萬828│ │頁~第262頁、 │ │ │ │ │ 頁) │ │ 6+1萬6963=55萬21│ │第203頁~第204│ │ │ │ │ ⑴材料:34萬1144元 │ │ 9】 │ │頁、第123頁、 │ │ │ │ │ ⑵其他:35萬3696元 │ │ │ │第182頁 │ │ │ │ │ ⑶總額:69萬4840元 │ │ │ │ │ │ │ │ │◎項次3、4、6、9、10為更│ │ │ │ │ │ │ │ │ 換新品之費用,爰均列入│ │ │ │ │ │ │ │ │ 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㈧第95│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4163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6963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1126元 │ │ │ │ │ │ │ ├──────────┼────────────┼────────────────┼──────────┤ │ │ │ │ │陳清裕小兒科診所營業│1.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試算│原告主張陳清裕小兒科診所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 │ │ │ │ │損失 │ 卷㈧第96頁) │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5704元 │ │ │ │ │ │13萬743元 │ ⑴機構名稱:陳清裕小兒│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18萬5057×│ │ │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科診所 │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0.9213-0.78)×3.│ │ │ │ │ │ 月平均點數差值18萬│ ⑵負責人:陳清裕 │請求之營業損失為9萬5704元,逾此 │ 66=9萬5704】 │ │ │ │ │ │ 5057×(0.9213-0.│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三│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78)×5個月=13萬 │ 多一路327號 │ │ │ │ │ │ │ │ 743】 │2.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 │ │ │ │ │ │ │ │ 申報各類所得必要費用及│ │ │ │ │ │ │ │ │ 所得標準:「西醫師:依│ │ │ │ │ │ │ │ │ 中央健保署核定之點數,│ │ │ │ │ │ │ │ │ 每點0.78元」(試算表卷│ │ │ │ │ │ │ │ │ ㈧第100頁) │ │ │ │ │ │ │ │ │3.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 │ │ │ │ │ │ │ │ 整表:「高屏區點值:0.│ │ │ │ │ │ │ │ │ 9213」(試算表卷㈧第10│ │ │ │ │ │ │ │ │ 1頁) │ │ │ │ │ │ │ │ │4.101年1月~103年12月 │ │ │ │ │ │ │ │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 │ │ │ │ │ │ │ │ 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試│ │ │ │ │ │ │ ├──────────┤ 算表卷㈧第102頁~105頁│ ├──────────┤ │ │ │ │ │合計:84萬6709元 │ ) │ │合計:64萬5923元 │ │ │ │ │ │ │5.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計算式:55萬219+ │ │ │ │ │ │ │ 卷㈧第106頁) │ │9萬5704=64萬5923】 │ │ │ ├──┼─────┼──────────┼────────────┼────────────────┼──────────┼────┼───────┤ │126.│王勝財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2│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260號房屋損壞(地坪 │ ㈧第108頁) │估價單與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為憑│萬1006元 │王勝財(│107頁以下;訴 │ │ │ │、牆面、平頂裂縫滲水│ ⑴所有權人:王勝財 │,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業者估價單│【計算式:6萬1167- │序號:00│卷㈦第70頁~第│ │ │ │等) │ ⑵完成日:62.8 │所列修復費用42萬2680元請求,本院│ (6萬1167×41×0.01│1- 154卷│71頁;訴卷㈧第│ │ │ │42萬268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房屋│ 2)=3萬1073;3萬 │) │182頁、第190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所致│ 1073+28萬9933=32│ │;訴卷第38頁│ │ │ │ │ 110頁~第116頁) │之損壞,惟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係專就│ 萬1006】 │ │2.訴卷㈥第124 │ │ │ │ │3.鼎崑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鑑估│ │ │頁;訴卷㈦第15│ │ │ │ │ :修復費用42萬2680元(│,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業者│ │ │1頁、第110頁、│ │ │ │ │ 試算表卷㈧第109頁) │估價單逾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 │ │第182頁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暨有│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㈧第│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市建築師│ │ │ │ │ │ │ │ 190頁) │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35萬11│ │ │ │ │ │ │ │ ⑴材料:6萬1167元 │00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⑵其他:28萬9933元 │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算折舊│ │ │ │ │ │ │ │ ⑶總額:35萬1100元 │後准許之 │ │ │ │ │ │ │ │ │ │ │ │ │ ├──┼─────┼──────────┼────────────┼────────────────┼──────────┼────┼───────┤ │127.│衛振華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25巷10號房屋損壞(牆│ ㈧第118頁) │,惟查,系爭房屋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萬530元 │衛振華(│117頁以下;訴 │ │ │ │面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衛振華 │路段之三多一路,又依原告提出屋損│【計算式:6萬8250- │序號:00│卷㈦第71頁~第│ │ │ │13萬6500元 │ ⑵完成日:59.9 │照片所示,系爭屋損型態為牆面龜裂│(6萬8250×43.92×0.│1- 154卷│73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核與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強烈爆炸│ 012)=3萬2280;3萬│) │9頁~第10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引起房屋屋體結構晃動可能所致之災│ 2280+6萬8250=10萬│ │2.訴卷㈥第124 │ │ │ │ │ 121頁~第125頁) │害情節相符,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 530】 │ │頁;訴卷㈦第15│ │ │ │ │3.森柏工程行估價單、發票│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1~第152頁、第│ │ │ │ │ 暨回函(試算表卷㈧第11│ │ │ │110頁~第110頁│ │ │ │ │ 9頁~第120頁;訴卷第│ │ │ │背面、第182頁 │ │ │ │ │ 9頁) │ │ │ │ │ │ │ │ │ ⑴材料:6萬8250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8250元 │ │ │ │ │ │ │ │ │ ⑶總額:13萬6500元 │ │ │ │ │ ├──┼─────┼──────────┼────────────┼────────────────┼──────────┼────┼───────┤ │128.│陳碧珠即侏│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侏羅紀機車店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羅紀機車店│17號侏羅紀機車店營業│ 證(試算表卷㈧第127頁 │,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萬1863元 │侏羅紀機│126頁以下;訴 │ │ │ │損失 │ ) │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計算式:8萬8960× │車店(序│卷㈦第73頁~第│ │ │ │8萬4512元 │ ⑴事業名稱:侏儸紀機 │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 0.19×3.66=6萬186│號:001-│74頁;訴卷㈧第│ │ │ │【計算式:月銷售額8 │ 車店 │之營業損失為6萬1863元,逾此範圍 │ 3】 │154卷) │182頁背面、第 │ │ │ │ 萬8960元×5月×同 │ ⑵負責人:陳碧珠 │之請求,不應准許。 │ │ │199頁 │ │ │ │ 業淨利率19%=8萬45│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 │ │ │2.訴卷㈥第124 │ │ │ │ 12元】 │ 竹東里二聖一路17號 │ │ │ │頁~第125頁; │ │ │ │ │2.查定課徵銷售額資料:查│ │ │ │訴卷㈦第152頁 │ │ │ │ │ 定銷售額月平均值8萬896│ │ │ │、第110頁背面 │ │ │ │ │ 0元(試算表卷㈧第130頁│ │ │ │、第182頁 │ │ │ │ │ ~第132頁) │ │ │ │ │ │ │ │ │3.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㈧第133頁) │ │ │ │ │ │ │ │ │4.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19%(本院卷㈧第199頁│ │ │ │ │ │ │ │ │ ) │ │ │ │ │ ├──┼─────┼──────────┼────────────┼────────────────┼──────────┼────┼───────┤ │129.│郭美貞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6│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6巷35號3樓房屋損壞(│ ㈧第135頁) │ │萬6334元 │郭美貞(│134頁以下;訴 │ │ │ │牆壁裂隙、油漆剝落等│ ⑴所有權人:郭美貞 │ │【計算式:2萬-(2萬│序號:00│卷㈦第74頁~第│ │ │ │) │ ⑵完成日:70.4. │ │ ×33.33×0.01)= │1- 154卷│75頁;訴卷㈧第│ │ │ │4萬3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萬3334;1萬3334+│) │182頁背面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 │ 2萬3000=3萬6334】│ │2.訴卷㈥第125 │ │ │ │ │ 137頁~第142頁) │ │ │ │頁;訴卷㈦第15│ │ │ │ │3.宏大工程行發票(試算表│ │ │ │2頁、第110頁背│ │ │ │ │ ㈧第136頁;訴卷㈧第182│ │ │ │面~第111頁、 │ │ │ │ │ 頁) │ │ │ │第129頁 │ │ │ │ │ ⑴材料:2萬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3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3000元 │ │ │ │ │ ├──┼─────┼──────────┼────────────┼────────────────┼──────────┼────┼───────┤ │130.│吳屏東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202巷37弄1號房屋損壞│ ㈧第144頁) │ │萬2063元 │吳屏東(│143頁以下;訴 │ │ │ │(牆面裂隙滲水、門框│ ⑴所有權人:吳屏東 │ │【計算式:1萬2440- │序號:00│卷㈦第75頁~第│ │ │ │變形等) │ ⑵完成日:65.9 │ │ (1萬2440×37.92×0│1 -154卷│76頁;訴卷㈧第│ │ │ │4萬678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1)=7723;7723 │) │182頁背面 │ │ │ │ │ 造 │ │ +3萬4340=4萬2063│ │2.訴卷㈥第125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頁~第126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㈧第14│ │ │ │訴卷㈦第152頁 │ │ │ │ │ 5頁) │ │ │ │~第153頁、第 │ │ │ │ │ ⑴材料:1萬2440元 │ │ │ │111頁、第129頁│ │ │ │ │ ⑵其他:3萬4340元 │ │ │ │背面 │ │ │ │ │ ⑶總額:4萬6780元 │ │ │ │ │ │ │ │ │◎項次4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131.│施進松即諾│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101年1月~103年6月營業│原告主張諾亞廣告企業社受有營業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亞廣告企業│258號1樓諾亞廣告社營│ 人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萬4900元 │施進松(│156頁以下;訴 │ │ │社 │業損失 │ 證明(試算表卷㈧第160 │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計算式:10萬7143×│序號:00│卷㈦第76頁~第│ │ │ │7萬5000元 │ 頁~第163頁) │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 0.14×3.66=5萬490│1 -154卷│77頁;訴卷㈧第│ │ │◎營業地點│【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⑴營業人:諾亞廣告企業│求之營業損失為5萬4900元,逾此範 │ 0】 │) │183頁 │ │ │即位在編號│ 額10萬7143元×同業│ 社 │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2.訴卷㈥第126 │ │ │132施永信 │ 淨利率14%×5月=7 │ ⑵負責人:施進松 │ │ │ │頁;訴卷㈦第15│ │ │所有建物 │ 萬5000】 │ 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一│ │ │ │3頁、第111頁背│ │ │ │ │ 心一路258號1樓 │ │ │ │面~第112頁、 │ │ │ │ │ ⑷查定月銷售額:10萬71│ │ │ │第182頁背面~ │ │ │ │ │ 43元 │ │ │ │第183頁 │ │ │ │ │2.102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14%(試算表㈧第159頁│ │ │ │ │ │ │ │ │ ) │ │ │ │ │ │ │ │ │3.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㈧第165頁) │ │ │ │ │ │ │ │ │4.營業場所照片(試算表卷│ │ │ │ │ │ │ │ │ ㈧第164頁) │ │ │ │ │ ├──┼─────┼──────────┼────────────┼────────────────┼──────────┼────┼───────┤ │132.│施永信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258號房屋損壞(磁磚 │ ㈧第169頁) │ │萬9484元 │施永信(│166頁以下;訴 │ │ │ │裂痕、脫落等) │ ⑴所有權人:施永信 │ │【計算式:《9259+1 │序號:00│卷㈦第77頁~第│ │ │ │9萬197元 │ ⑵完成日:62.8 │ │ 萬2516》-(《(92│1- 154卷│79頁;訴卷㈧第│ │ │ │【計算式:4萬1736+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59+1萬2516》×41 │) │183頁 │ │ │ │ 4萬8461=9萬197】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0.012》=1萬1062│ │2.訴卷㈥第126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1萬1062+3萬2477│ │頁~第127頁; │ │ │ │ │ ㈧第168頁) │ │ +3萬5945=7萬9484│ │訴卷㈦第153頁 │ │ │ │ │ ⑴材料:9259元 │ │ 】 │ │~第154頁、第1│ │ │ │ │ ⑵其他:3萬2477元 │ │ │ │12頁~第112頁 │ │ │ │ │ ⑶總額:4萬1736元 │ │ │ │背面、第183頁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㈧第179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2516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5945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8461元 │ │ │ │ │ ├──┼─────┼──────────┼────────────┼────────────────┼──────────┼────┼───────┤ │133.│薛陳美玲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榮化公司、庚○○辯稱:所有房│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25巷15號房屋損壞(屋│ ㈧第188頁) │屋之滲漏水、污漬、壁癌都是長時間│萬7822元 │薛陳美玲│187頁以下;訴 │ │ │ │頂漏水、牆面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薛陳美玲 │累積所形成,故系爭房屋屋頂漏水應│【計算式:7萬3500- │(序號:│卷㈦第79頁~第│ │ │ │14萬7000元 │ ⑵完成日:59.3 │與系爭氣爆事件無關云云。惟查,系│ (7萬3500×44.42×0│001- 154│80頁;訴卷㈧第│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爭房屋坐落於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沿│ .012)=3萬4322;3│卷) │183頁背面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㈧第│線,且屋損型態為屋體結構出現裂縫│ 萬4322+7萬3500=1│ │2.訴卷㈥第127 │ │ │ │ │ 190頁~第195頁) │,核與氣爆事件發生時地殼震盪,連│ 0萬7822】 │ │頁~第128頁; │ │ │ │ │3.峻瑋企業社報價單(試算│帶影響房屋搖晃致屋體結構受損之災│ │ │訴卷㈦第154頁 │ │ │ │ │ 表卷㈧第189頁、訴卷㈧ │害情節相符,堪認為系爭房屋所受屋│ │ │、第112頁背面 │ │ │ │ │ 第183頁) │頂漏水、1~4樓牆面樓梯間裂縫均為│ │ │、第183頁~第1│ │ │ │ │ ⑴材料:7萬3500元 │系爭氣爆事件所致,準此,系爭房屋│ │ │84頁 │ │ │ │ │ ⑵其他:7萬3500元 │因屋頂裂縫導致滲漏水亦堪認為氣爆│ │ │ │ │ │ │ │ ⑶總額:14萬7000元 │事件所致。至被告所指房屋滲漏水、│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壁癌為長時間累積所形成,係在無外│ │ │ │ │ │ │ │ 計算 │力介入、直接侵害房屋結構之情形下│ │ │ │ │ │ │ │ │,與本件情形要屬不同,其所辯自不│ │ │ │ │ │ │ │ │足採。 │ │ │ │ ├──┼─────┼──────────┼────────────┼────────────────┼──────────┼────┼───────┤ │134.│黃蜂月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3 │1.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試算│(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讓與人:│1.試算表卷㈧第│ │ │ │號房屋損壞(地坪崩壞│ 表卷㈧第197頁~第198頁│ │萬2869元 │黃蜂月(│196頁以下;訴 │ │ │ │、牆壁拱脫等) │ ) │ │【計算式:《3萬1387 │序號:00│卷㈦第80頁~第│ │ │ │15萬9102元 │ ⑴所有權人:黃蜂月 │ │ +1萬689》-(《3 │1- 154卷│81頁;訴卷㈧第│ │ │ │【計算式:12萬4326+│ ⑵完成日:65.1 │ │ 萬1387+1萬689》×│) │183頁背面 │ │ │ │ 3萬4776=15萬9102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8.58×0.01)=2萬│ │2.訴卷㈥第128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5843;2萬5843+9萬│ │頁;訴卷㈦第15│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㈧第19│ │ 2939+2萬4087=14 │ │4頁~第155頁、│ │ │ │ │ 9頁) │ │ 萬2869】 │ │第112頁背面~ │ │ │ │ │ ⑴材料:3萬1387元 │ │ │ │第113頁、第183│ │ │ │ │ ⑵其他:9萬2939元 │ │ │ │頁背面 │ │ │ │ │ ⑶總額:12萬4326元 │ │ │ │ │ │ │ │ │◎項次9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㈧第21│ │ │ │ │ │ │ │ │ 2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689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4087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4776元 │ │ │ │ │ ├──┼─────┼──────────┼────────────┼────────────────┼──────────┼────┼───────┤ │135.│徐政緯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285之4號房屋損壞(屋│ ㈨第2頁) │ │萬4358元 │徐政緯(│1頁以下;訴卷 │ │ │ │頂女兒牆遭墜落物壓損│ ⑴所有權人:徐政緯 │ │【計算式:《448+252│序號:00│㈦第81頁~第83│ │ │ │等) │ ⑵完成日:68.5 │ │ 2》-(《448+2522│1- 154卷│頁;訴卷第23│ │ │ │3萬5405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5.25×0.01) │) │1頁 │ │ │ │【計算式:2萬2108+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1923;1923+2萬 │ │2.訴卷㈥第128 │ │ │ │ 1萬3297=3萬5405】│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1660+1萬775=3萬 │ │頁~第129頁; │ │ │ │ │ ㈨第3頁) │ │ 4358】 │ │訴卷㈦第155頁 │ │ │ │ │ ⑴材料:448元 │ │ │ │~第156頁、第 │ │ │ │ │ ⑵其他:2萬1660元 │ │ │ │113頁~第113頁│ │ │ │ │ ⑶總額:2萬2108元 │ │ │ │背面、第183頁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背面~第184頁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㈨第16頁) │ │ │ │ │ │ │ │ │ ⑴材料:2522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775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3297元 │ │ │ │ │ │ │ ├──────────┼────────────┼────────────────┼──────────┤ │ │ │ │ │美術吊燈損壞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0│ │ │ │ │ │5000元 │修復預算書:美術吊燈更換│ │0元 │ │ │ │ │ │ │新品費用5000元(試算表卷│ │【計算試:5000×1/10│ │ │ │ │ │ │㈨第16頁) │ │ =500】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支出(103.│瑞宮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9│ │ │ │ │ │8.1住宿費) │票(試算表卷㈨第23頁) │ │0元 │ │ │ │ │ │890元 │⑴日期:103.8.1 │ │ │ │ │ │ │ ├──────────┤⑵金額:890元 │ ├──────────┤ │ │ │ │ │合計:4萬1295元 │ │ │合計:3萬5748元 │ │ │ │ │ │ │ │ │【計算式:3萬4358+5│ │ │ │ │ │ │ │ │ 00+890=3萬5748】│ │ │ ├──┼─────┼──────────┼────────────┼────────────────┼──────────┼────┼───────┤ │136.│郭貴珠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301之3號房屋損壞(玻│ ㈨第25頁) │ │萬4191元 │郭貴珠(│24頁以下;訴卷│ │ │ │璃破碎、磁磚裂隙等)│ ⑴所有權人:郭貴珠 │ │【計算式:《7萬6000 │序號:00│㈦第83頁~第86│ │ │ │18萬7700元 │ ⑵完成日:70.1 │ │ +3萬5700》-(《7│1- 154卷│頁;訴卷第 │ │ │ │【計算式:15萬2000+│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6000+3萬5700》 │) │232頁 │ │ │ │ 3萬5700=18萬7700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㈨第│ │ ×33.58×0.01)= │ │2.訴卷㈥第129 │ │ │ │ 】 │ 28頁~第39頁) │ │ 7萬4191】 │ │頁~第130頁; │ │ │ │ │3.振勇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 │ │ │訴卷㈦第156頁 │ │ │ │ │ (試算表卷㈨第26頁) │ │ │ │、第114頁、第 │ │ │ │ │ ⑴材料:7萬6000元 │ │ │ │184頁 │ │ │ │ │ ⑵其他:7萬6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5萬2000元 │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 │ │4.松堅企業社估價單:落地│ │ │ │ │ │ │ │ │ 門更換新品費用3萬5700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㈨第27頁)│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1.求償救助金估算表(試算│被告中油公司、壬○○、甲○○、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0│ │ │ │ │ │(103.8.1~103.8.15 │ 表卷㈨第40頁~第41頁)│嘉祿、未○○辯稱:依原告提出「求│00元 │ │ │ │ │ │住宿費) │2.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償救助金估算表」已記載:「系爭建│ │ │ │ │ │ │9000元 │ 卷㈨第42頁~第44頁) │物似僅有牆壁裂隙之損壞,是否已達│ │ │ │ │ │ │【計算式:(1萬8000 │ ⑴承租人:郭貴珠 │不堪居住之程度,容非無疑,讓與人│ │ │ │ │ │ │ ÷30)×15=9000】│ ⑵租賃期間:103.8.1~ │自行另覓其他住所,恐係出於個人意│ │ │ │ │ │ │ │ 104.1.31 │願,核非必要之支出,建議不予估算│ │ │ │ │ │ │ │ ⑶租金:1萬8000/月 │」(試算表卷㈨第40頁),可見郭貴│ │ │ │ │ │ │ │ │珠房租之支出與氣爆事件無關云云。│ │ │ │ │ │ │ │ │惟查,郭貴珠原住處位在凱旋三路之│ │ │ │ │ │ │ │ │氣爆災區,道路崩坍致交通往來不易│ │ │ │ │ │ │ │ │,又水、電、天然氣直至103年8月15│ │ │ │ │ │ │ │ │日始完全恢復供應,已如前述,生活│ │ │ │ │ │ │ │ │居住條件不佳,是原告主張郭貴珠於│ │ │ │ │ │ │ │ │103年8月15日前有另行租屋之必要,│ │ │ │ │ │ ├──────────┤ │應屬合理,是被告僅以郭貴珠所有房├──────────┤ │ │ │ │ │合計:19萬6700元 │ │屋損壞尚未達不能居住之程度,逕謂│合計:8萬3191元 │ │ │ │ │ │ │ │郭貴珠房租支出係出於個人意願,與│【計算式:7萬4191+ │ │ │ │ │ │ │ │氣爆無關云云,要非可採。 │9000=8萬3191】 │ │ │ ├──┼─────┼──────────┼────────────┼────────────────┼──────────┼────┼───────┤ │137.│王美惠 │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7之1號(磁磚牆壁裂隙│ ㈨第46頁) │ │萬7536元 │王美惠(│45頁以下;訴卷│ │ │ │等) │ ⑴所有權人:王美惠 │ │【計算式:7230-(72│序號:00│㈦第86頁~第87│ │ │ │3萬9976元 │ ⑵完成日:69.11 │ │ 30×33.75×0.01) │1-154卷 │頁;訴卷第23│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790;4790+3萬 │) │2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2746=3萬7536】 │ │2.訴卷㈥第130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㈨第47│ │ │ │頁;訴卷㈦第15│ │ │ │ │ 頁) │ │ │ │6頁~第157頁、│ │ │ │ │ ⑴材料:7230元 │ │ │ │第114頁~第114│ │ │ │ │ ⑵其他:3萬2746元 │ │ │ │頁背面、第184 │ │ │ │ │ ⑶總額:3萬9976元 │ │ │ │頁~第184頁背 │ │ │ │ │ │ │ │ │面 │ ├──┼─────┼──────────┼────────────┼────────────────┼──────────┼────┼───────┤ │138.│丁良欣 │高雄市苓雅區福海街5 │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號4樓房屋損壞(天花 │ ㈨第49頁) │ │萬2749元 │丁良欣(│48頁以下;訴卷│ │ │ │板及玻璃破損等) │ ⑴所有權人:丁良欣 │ │【計算式:《1萬2271 │序號:00│㈦第87頁~第89│ │ │ │10萬1235元 │ ⑵完成日:72.9 │ │ +1萬5175》-(《1│1- 154卷│頁;訴卷第 │ │ │ │【計算式:2萬2179+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2271+1萬5175》 │) │232頁~第233頁│ │ │ │ 7萬9056=10萬1235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0.92×0.01)= │ │;訴卷第162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㈨第53│ │ 1萬8960;1萬8960+│ │頁 │ │ │ │ │ 頁;訴卷第162頁) │ │ 9908+6萬3881=9萬│ │2.訴卷㈥第130 │ │ │ │ │ ⑴材料:1萬2271元 │ │ 2749】 │ │頁;訴卷㈦第15│ │ │ │ │ ⑵其他:9908元 │ │ │ │7頁、第114頁背│ │ │ │ │ ⑶總額:2萬2179元 │ │ │ │面~第115頁、 │ │ │ │ │◎項次1~3為更換新品之費│ │ │ │第184頁背面 │ │ │ │ │ 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㈨第64│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5175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3881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9056元 │ │ │ │ │ ├──┼─────┼──────────┼────────────┼────────────────┼──────────┼────┼───────┤ │139.│郭世儒 │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15│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8巷12號房屋損壞(門 │ ㈨第67頁) │ │萬3076元 │郭世儒(│66頁以下;訴卷│ │ │ │框壁裂、牆壁龜裂等)│ ⑴所有權人:郭世儒 │ │【計算式:1萬4000- │序號:00│㈦第89頁~第91│ │ │ │2萬8000元 │ ⑵完成日:68.6 │ │ (1萬4000×35.17×0│1- 154卷│頁;訴卷第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9076;9076 │) │233頁 │ │ │ │ │2.毀損照片(試算表卷㈨第│ │ +1萬4000=2萬3076│ │2.訴卷㈥第130 │ │ │ │ │ 69頁~第70頁) │ │ 】 │ │頁~第131頁; │ │ │ │ │3.家通宅修工程行估價單(│ │ │ │訴卷㈦第157頁 │ │ │ │ │ 試算表卷㈨第68頁;訴卷│ │ │ │~第158頁、第 │ │ │ │ │ 第233頁) │ │ │ │115頁~第115頁│ │ │ │ │ ⑴材料:1萬4000元 │ │ │ │背面、第185頁 │ │ │ │ │ ⑵其他:1萬4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8000元 │ │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140.│黃林英 │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榮化公司、庚○○辯稱:依原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42巷13號房屋損壞(牆│ ㈨第72頁) │所提屋損照片,滲漏水為陳年污漬、│萬321元 │黃林英(│71頁以下;訴卷│ │ │ │壁、地磚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黃林英 │樓梯牆壁裂開則為房屋老舊之損壞,│【計算式:8萬4900- │序號:00│㈦第91頁~第92│ │ │ │16萬9800元 │ ⑵完成日:64.11 │均與系爭氣爆事件無關云云。惟查,│(8萬4900×38.75×0.│1- 154卷│頁;訴卷第 │ │ │ │【計算式:6萬1700+1│ ⑶建材:加強磚造 │系爭房屋坐落於氣爆主要受損道路即│ 012)=4萬5421;4萬│) │233頁~第234頁│ │ │ │ 0萬8100=16萬9800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㈨第│二聖一路上,原告主張該屋因氣爆事│ 5421+8萬4900=13萬│ │2.訴卷㈥第131 │ │ │ │ 】 │ 75頁~第80頁) │件受有損害,自地理位置而言應屬合│ 321】 │ │頁;訴卷㈦第15│ │ │ │ │3.正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估│理。參以該屋屋損型態為牆壁、地磚│ │ │8頁、第115頁背│ │ │ │ │ 價單、大眾企業行估價單│龜裂等,核與氣爆事件發生時地殼震│ │ │面、第185頁 │ │ │ │ │ (試算表卷㈨第73頁~第│盪,連帶影響房屋搖晃致屋體結構受│ │ │ │ │ │ │ │ 74頁;訴卷第234頁) │損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屋損為系爭│ │ │ │ │ │ │ │ ⑴材料:8萬4900元 │氣爆事件所致,被告復未提出牆壁裂│ │ │ │ │ │ │ │ ⑵其他:8萬4900元 │縫、滲漏水為屋齡老舊,而非新生損│ │ │ │ │ │ │ │ ⑶總額:16萬9800元 │害之具體理由,所辯要不足採。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141.│王和平即合│高雄市○○○路000號 │1.100-103年7-12月營業人 │原告主張合順數位家電館受有營業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5│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順數位家電│1樓合順數位家電營業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試│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97元 │合順數位│81頁以下;訴卷│ │ │館 │損失 │ 算表卷㈨第85頁~第96頁│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計算式:2萬9136×0│家電館(│㈦第92頁~第93│ │ │ │3萬593元 │ ) │、淨利率9%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 .09×3.66=9597】 │序號:00│頁;訴卷第 │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⑴營業人:合順數位家電│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9597元,│ │1- 154卷│234頁 │ │ │ │ 月平均值差值2萬913│ 館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2.訴卷㈦第158 │ │ │ │ 6元×同業毛利率21%│ ⑵負責人:王和平 │ │ │ │頁、第115頁背 │ │ │ │ ×5個月=3萬593】 │ 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 │ │ │面~第116頁、 │ │ │ │ │ 旋三路179號1樓 │ │ │ │第23頁、第185 │ │ │ │ │ ⑷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差│ │ │ │頁~第186頁 │ │ │ │ │ 值為2萬9136元 │ │ │ │ │ │ │ │ │2.102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 │ │ │ │ │ │ │ │ 率21%、淨利率9%(試算 │ │ │ │ │ │ │ │ │ 表卷㈨第84頁) │ │ │ │ │ │ │ │ │3.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㈨第97頁) │ │ │ │ │ ├──┼─────┼──────────┼────────────┼────────────────┼──────────┼────┼───────┤ │142.│陳顧分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191號房屋損壞(窗台 │ ㈨第99頁) │ │萬7260元 │陳顧分(│98頁以下;訴卷│ │ │ │與牆分離裂縫、牆壁不│ ⑴所有權人:陳顧分 │ │【計算式:2656-(26│序號:00│㈦第93頁~第94│ │ │ │規則網狀裂縫等) │ ⑵完成日:68.8 │ │ 56×35×0.01)=17│1- 154卷│頁;訴卷第23│ │ │ │6萬819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6;1726+5500+6 │) │4頁 │ │ │ │【計算式:5500+6萬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萬34=6萬7260】 │ │2.訴卷㈦第158 │ │ │ │ 2690=6萬8190】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㈨第10│ │ │ │頁~第159頁、 │ │ │ │ │ 0頁) │ │ │ │第116頁~第116│ │ │ │ │ ⑴材料:0元 │ │ │ │頁背面、第23頁│ │ │ │ │ ⑵其他:5500元 │ │ │ │~第24頁、第1 │ │ │ │ │ ⑶總額:5500元 │ │ │ │85頁背面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㈨第10│ │ │ │ │ │ │ │ │ 1頁) │ │ │ │ │ │ │ │ │ ⑴材料:2656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34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2690元 │ │ │ │ │ ├──┼─────┼──────────┼────────────┼────────────────┼──────────┼────┼───────┤ │143.│蔡明勳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1 │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號房屋損壞(牆壁裂隙│ (試算表卷㈨114頁~第 │ │萬7734元 │蔡明勳(│113頁以下;訴 │ │ │ │、地坪破損等) │ 115頁) │ │【計算式:《8153+44│序號:00│卷㈦第94頁~第│ │ │ │9萬2835元 │ ⑴所有權人:蔡明勳 │ │ 99》-(《8153+44│1- 154卷│95頁;訴卷第│ │ │ │【計算式:5萬585+4 │ ⑵完成日:65.1 │ │ 99》×38.58×0.01 │) │234頁~第235頁│ │ │ │ 萬2250=9萬2835】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7771;7771+4 │ │、第240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2432+3萬7531= │ │2.訴卷㈦第159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㈨第11│ │ 8萬7734】 │ │頁、第116頁~ │ │ │ │ │ 9頁、訴卷第240頁) │ │ │ │第117頁、第24 │ │ │ │ │ ⑴材料:8153元 │ │ │ │頁~第25頁、第│ │ │ │ │ ⑵其他:4萬2432元 │ │ │ │185頁背面~第 │ │ │ │ │ ⑶總額:5萬585元 │ │ │ │186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㈨第12│ │ │ │ │ │ │ │ │ 3頁) │ │ │ │ │ │ │ │ │ ⑴材料:4499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7531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2250元 │ │ │ │ │ ├──┼─────┼──────────┼────────────┼────────────────┼──────────┼────┼───────┤ │144.│楊志中即和│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營業稅稅籍證明、營業稅│原告主張和發機車行英明分店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發機車行英│161號和發機車行英明 │ 繳稅證明(試算表㈨第 │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5632元 │和發機車│128頁以下;訴 │ │ │明分店 │分店營業損失 │ 129頁;訴卷第241頁~│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8萬×0.19 │行英明分│卷㈦第95頁~第│ │ │ │7萬6000元 │ 第244頁)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 ×3.66=5萬5632】 │店負責人│96頁、訴卷第│ │ │ │【計算式:月銷售額8 │ ⑴名稱:和發機車行英明│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5萬5632元,逾 │ │楊志中(│235頁、第241頁│ │ │ │ 萬元×5個月×同業淨│ 分店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序號:00│~第244頁 │ │ │ │ 利率19%=7萬6000】 │ ⑵負責人:楊志中 │ │ │1- 154卷│2.訴卷㈦第159 │ │ │ │ │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三│ │ │) │頁~第160頁、 │ │ │ │ │ 多二路161號 │ │ │ │第117頁、第25 │ │ │ │ │ ⑷查定月銷售額8萬元 │ │ │ │頁、第186頁 │ │ │ │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為19%(試算表㈨第132│ │ │ │ │ │ │ │ │ 頁) │ │ │ │ │ │ │ │ │3.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㈨第133頁) │ │ │ │ │ ├──┼─────┼──────────┼────────────┼────────────────┼──────────┼────┼───────┤ │145.│傅攻清即徐│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營業稅稅籍證明(試算表│一、被告援引原告提出求償救助金估│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師傅麵餅店│161號旁空地徐師傅麵 │ 卷㈨第135頁) │算表記載:「本案讓與人未請求賠償│萬6352元 │徐師傅麵│134頁以下;訴 │ │ │ │餅店營業損失 │ ⑴事業名稱:徐師傅麵餅│金額」、「本案營業場所地址為高雄│【計算式:8萬×0.09 │餅店(序│卷㈦第96頁~第│ │ │ │3萬6000元 │ 店 │市○○○路000號,經查其區位屬於 │ ×3.66=2萬6352】 │號:001-│98頁;訴卷第│ │ │ │【計算式:月銷售額8 │ ⑵負責人:傅攻清 │本市81氣爆交通管制區外」、「並未│ │154卷) │235頁~第236頁│ │ │ │ 萬×同業淨利率9%×│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三│因氣爆事件直接導致其正常營業行為│ │ │;訴卷第181 │ │ │ │ 5個月=3萬6000】 │ 多二路161號旁空地 │受阻並損及營業利益」、「建議不給│ │ │頁背面 │ │ │ │◎原誤依小規模營業人│2.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付營業利益損失之救助金。說明如下│ │ │2.訴卷㈦第160 │ │ │ │ 營業稅起徵點第2條 │ 點:「一般飲食業起徵點│:本案營業場所地址為高雄市三多二│ │ │頁、第117頁~ │ │ │ │ 規定主張月銷售額為│ (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 │路161號,位於本市氣爆交通管制區 │ │ │第117頁背面、 │ │ │ │ 4萬元,嗣改依第1條│ 」(試算表卷㈨第139頁 │周屆鄰接區域,依讓與人所提供之照│ │ │第25頁~第26頁│ │ │ │ 「一般飲食業」之規│ ) │片顯示其營業地點屬交通管制區外」│ │ │、第186頁 │ │ │ │ 定主張月銷售額為8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見試算表卷㈨第136頁),辯稱徐 │ │ │ │ │ │ │ 萬元並於本院105.11│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師傅麵餅店恰好位在管制點,惟管制│ │ │ │ │ │ │ .7言詞辯論期日更正│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範圍係英明路口往東方向,故位於英│ │ │ │ │ │ │ 請求金額為3萬6000 │ 率9%(試算表卷㈨第138 │明路之徐師傅麵餅店實際上屬交通管│ │ │ │ │ │ │ 元(見訴卷㈦第97頁│ 頁) │制區外云云,經查: │ │ │ │ │ │ │ 、訴卷第235頁) │4.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1.徐師傅麵餅店即位在三多與英明路│ │ │ │ │ │ │ │ 卷㈨第140頁) │ 口,惟三多與英明路口為管制範圍│ │ │ │ │ │ │ │ │ ,其管制地點為三多與英明東側路│ │ │ │ │ │ │ │ │ 口,禁止人車進入三多路;爰民眾│ │ │ │ │ │ │ │ │ 可行駛(走)南北向之英明路,此│ │ │ │ │ │ │ │ │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5 │ │ │ │ │ │ │ │ │ 年12月9日高市警苓分交字第10574│ │ │ │ │ │ │ │ │ 000000號函、高雄市0801氣爆災害│ │ │ │ │ │ │ │ │ 交通管制圖等件附卷可考(見訴卷│ │ │ │ │ │ │ │ │ 五第196頁、訴卷㈧第248頁),據│ │ │ │ │ │ │ │ │ 此,徐師傅麵餅店所臨東西向之三│ │ │ │ │ │ │ │ │ 多二路屬管制範圍,至南北向之英│ │ │ │ │ │ │ │ │ 明路則非屬管制範圍,應可認定。│ │ │ │ │ │ │ │ │2.惟查,三多路為高雄市區主要道路│ │ │ │ │ │ │ │ │ ,並與周邊英明路形成商業、交通│ │ │ │ │ │ │ │ │ 網絡,徐師傅麵餅店前三多二路遭│ │ │ │ │ │ │ │ │ 交通管制,形同截斷人潮往來的商│ │ │ │ │ │ │ │ │ 業網絡。參以徐師傅麵餅店恰在交│ │ │ │ │ │ │ │ │ 通管制之邊陲,亦為高雄市政府公│ │ │ │ │ │ │ │ │ 告建議人車改道之範圍內,商業人│ │ │ │ │ │ │ │ │ 潮因交通不便、或因對氣爆災區之│ │ │ │ │ │ │ │ │ 危險性仍有疑慮,因而影響前往意│ │ │ │ │ │ │ │ │ 願,亦符合民眾消費之常情,是被│ │ │ │ │ │ │ │ │ 告僅以徐師傅麵餅店所臨南北向英│ │ │ │ │ │ │ │ │ 明路仍可通行,逕否認其有不能營│ │ │ │ │ │ │ │ │ 業之事實,尚難遽採。 │ │ │ │ │ │ │ │ │二、另原告主張徐師傅麵餅店受有營│ │ │ │ │ │ │ │ │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 │ │ │ │ │ │ │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 │ │ │ │ │ │ │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 │ │ │ │ │ │ │ │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萬6352元,逾 │ │ │ │ │ │ │ │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 │ │ │ │ │ ├──┼─────┼──────────┼────────────┼────────────────┼──────────┼────┼───────┤ │146.│邱金助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8│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843號房屋損壞(平頂 │ ㈨第142頁) │ │萬6342元 │邱金助(│141頁以下;訴 │ │ │ │粉刷層破損、磨石子地│ ⑴所有權人:邱金助 │ │【計算式:3萬2701- │序號:00│卷㈦第98頁~第│ │ │ │坪裂隙等) │ ⑵完成日:67.7 │ │ (3萬2701×36.08× │1- 154卷│99頁;訴卷第│ │ │ │19萬814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01)=2萬902;2 │) │236頁 │ │ │ │ │ 造 │ │ 萬902+16萬5440= │ │2.訴卷㈦第160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8萬6342】 │ │頁~第161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㈨第14│ │ │ │第117頁背面~ │ │ │ │ │ 4頁) │ │ │ │第118頁、第26 │ │ │ │ │ ⑴材料:3萬2701元 │ │ │ │頁、第186頁~ │ │ │ │ │ ⑵其他:16萬5440元 │ │ │ │第186頁背面 │ │ │ │ │ ⑶總額:19萬8141元 │ │ │ │ │ │ │ │ │◎其中項次8、9、10為更換│ │ │ │ │ │ │ │ │ 新品之費用,爰均列入材│ │ │ │ │ │ │ │ │ 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電視機、洗衣機蓋板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0│ │ │ │ │ │9000元 │算書(關於電視機、洗衣機│ │00元 │ │ │ │ │ │【計算式:5000+4000│蓋板;試算表卷㈨第145頁 │ │ │ │ │ │ │ │ =9000】 │) │ │ │ │ │ │ │ ├──────────┤⑴材料:0元 │ ├──────────┤ │ │ │ │ │合計:20萬7141元 │⑵其他:9000元 │ │合計:19萬5342元 │ │ │ │ │ │ │⑶總額:9000元 │ │【計算式:18萬6342+│ │ │ │ │ │ │ │ │ 9000=19萬5342】 │ │ │ ├──┼─────┼──────────┼────────────┼────────────────┼──────────┼────┼───────┤ │147.│梁蕙鈺 │高雄市前鎮區鄭和南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422號15樓之1房屋損壞│ ㈨第162頁) │ │萬8151元 │梁蕙鈺(│161頁以下;訴 │ │ │ │(樑及平頂、木櫃與牆│ ⑴所有權人:梁蕙鈺 │ │【計算式:《1440+1 │序號:00│卷㈦第99頁~第│ │ │ │接合處裂痕) │ ⑵完成日:95.3 │ │ 萬4》-(《1440+1│1- 154卷│100頁;訴卷 │ │ │ │4萬9278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4》×8.42×0.011│) │第236頁 │ │ │ │【計算式:6250+4萬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7)=1萬317;1萬31│ │2.訴卷㈦第161 │ │ │ │ 3028=4萬9278】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7+4810+3萬3024=│ │頁、第118頁~ │ │ │ │ │ ㈨第167頁;訴卷第163│ │ 4萬8151】 │ │第118頁背面、 │ │ │ │ │ 頁) │ │ │ │第26頁、第186 │ │ │ │ │ ⑴材料:1440元 │ │ │ │頁背面 │ │ │ │ │ ⑵其他:4810元 │ │ │ │ │ │ │ │ │ ⑶總額:6250元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㈨第175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4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3024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3028元 │ │ │ │ │ │ │ │ │◎其中項次5為更換新品之 │ │ │ │ │ │ │ │ │ 費用,爰列入材料費用計│ │ │ │ │ │ │ │ │ 算折舊 │ │ │ │ │ │ │ │ │ │ │ │ │ │ ├──┼─────┼──────────┼────────────┼────────────────┼──────────┼────┼───────┤ │148.│楊秀珠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283巷1弄7號房屋損壞 │ ㈨第187頁;訴卷第164│ │萬7909元 │楊秀珠(│186頁以下;訴 │ │ │ │(4樓屋頂鋼浪板外牆 │ 頁~第166頁) │ │【計算式:5229-(52│序號:00│卷㈦第100頁~ │ │ │ │、4樓前雨棚、屋頂鋼 │ ⑴所有權人:楊秀珠等 │ │ 29×46.67×0.01) │1- 154卷│第102頁;訴卷 │ │ │ │浪板C型鋼破損) │ ⑵完成日:56.12 │ │ =2789;2789+1萬 │) │第236頁~第2│ │ │ │2萬349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5120=1萬7909】 │ │37頁;訴卷第│ │ │ │ │2.賠償請求權讓與書(訴卷│ │ │ │164頁~第169頁│ │ │ │ │ 第167頁~第169頁) │ │ │ │2.訴卷㈦第161 │ │ │ │ │ ⑴讓與人:陳重銘等 │ │ │ │頁~第162頁、 │ │ │ │ │ ⑵受讓人:楊秀珠 │ │ │ │第118頁背面~ │ │ │ │ │ ⑶讓與範圍:系爭房屋因│ │ │ │第119頁背面、 │ │ │ │ │ 氣爆事件所生一切損害賠│ │ │ │第26頁~第27頁│ │ │ │ │ 償請求權 │ │ │ │、第187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㈨第18│ │ │ │ │ │ │ │ │ 8頁) │ │ │ │ │ │ │ │ │ ⑴材料:5229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512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349元 │ │ │ │ │ │ │ ├──────────┼────────────┼────────────────┼──────────┤ │ │ │ │ │分離式冷氣、太陽能集│1.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3│ │ │ │ │ │熱板、伸縮帆布損壞 │ 預算書:分離式冷氣、太│ │80元 │ │ │ │ │ │7萬3800元 │ 陽能集熱板更換新品費用│ │【計算式:(3萬5000 │ │ │ │ │ │【計算式:7萬1000+ │ 為7萬1000元(試算表卷 │ │ +3萬6000+2800) │ │ │ │ │ │ 2800=7萬3800】 │ ㈨第188頁) │ │ 1/10=7380】 │ │ │ │ │ │ │2.戊○○○○○○發票:伸│ │ │ │ │ │ │ │ │ 縮帆布更換新品費用為28│ │ │ │ │ │ │ ├──────────┤ 00元(試算表卷㈨第198 │ ├──────────┤ │ │ │ │ │合計:9萬4149元 │ 頁) │ │合計:2萬5289元 │ │ │ │ │ │ │ │ │【計算式:1萬7909+ │ │ │ │ │ │ │ │ │ 7380=2萬5289】 │ │ │ │ │ │ │ │ │ │ │ │ ├──┼─────┼──────────┼────────────┼────────────────┼──────────┼────┼───────┤ │149.│蔡雅姿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車輛異動登記(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機車氣爆前車價 │ ㈨第202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萬5000元 │蔡雅姿(│199頁以下;訴 │ │ │ │1萬5000元 │ ⑴所有權人:蔡雅姿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 │序號:00│卷㈦第102頁~ │ │ │ │ │ ⑵出廠日:95.3 │一路,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 │1- 154卷│第104頁;訴卷 │ │ │ │◎原請求1萬8400元, │ ⑶報廢日:103.8.7 │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 │) │第237頁~第 │ │ │ │ 嗣於105.11.17言詞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㈨第│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機│ │ │238頁、第246頁│ │ │ │ 辯論期日將請求金額│ 207頁~第208頁) │車一側之後視鏡已逸失,車體嚴重扭│ │ │;訴卷第274 │ │ │ │ 減縮為1萬5000元( │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曲變形,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 │頁 │ │ │ │ 見訴卷㈦第102頁)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因劇烈震動致車輛傾倒或重物擊落可│ │ │2.訴卷㈦第162 │ │ │ │ │ 為1萬5000元(訴卷第2│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 │ │頁~第163頁、 │ │ │ │ │ 46頁) │張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 │ │第119頁背面~ │ │ │ │ │4.網路二手車價資料(試算│信。 │ │ │第120頁、第27 │ │ │ │ │ 表卷㈨第201頁) │ │ │ │頁~第28頁、 │ │ │ │ │5.行政院環保署機動車輛回│ │ │ │第187頁~第187│ │ │ │ │ 收管制聯單(試算表卷㈨│ │ │ │頁背面 │ │ │ │ │ 第203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㈨第 │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1│ │ │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204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00元 │ │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蔡雅姿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5450元 │ ⑵出廠日:95.6 │一路,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 後為1100元 │ │ │ │ │ │【計算式:3000+245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㈨第│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計算式:1800÷(3 │ │ │ │ │ │ =5450】 │ 207頁~第208頁) │屬合理。參以修復費用發票所示,系│ +1)=450;450+ │ │ │ │ │ │ │3.璟鋒機車行發票、本院公│爭機車車損為置物箱、右側蓋、右側│ 650=1100】 │ │ │ │ │ │ │ 務電話紀錄(試算表卷㈨│條,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劇│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第205頁;訴卷第274頁│烈震動致車輛右側傾倒可能所致之災│ 損後為4100元 │ │ │ │ │ │ │ ) │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車損為氣│【計算式:1100+3000│ │ │ │ │ │ │ ⑴材料:1800元 │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4100】 │ │ │ │ │ │ │ ⑵其他:650元 │ │ │ │ │ │ │ ├──────────┤ ⑶總額:2450元 │ ├──────────┤ │ │ │ │ │合計:2萬3850元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合計:1萬9100元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計算式:1萬5000+ │ │ │ │ │ │ │ 3000元(試算表卷㈨第20│ │ 4100=1萬9100】 │ │ │ │ │ │ │ 6頁) │ │ │ │ │ ├──┼─────┼──────────┼────────────┼────────────────┼──────────┼────┼───────┤ │150.│李旻欣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㈨第│被告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㈨第│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210頁) │關係,並辯稱:縱認車損為氣爆事件│萬8186元 │李旻欣(│209頁以下;訴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李旻欣 │所致,車損修復費用仍應以發票所載│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00│卷㈦第104頁~ │ │ │ │2萬6800元 │ ⑵出廠日:100.9 │之5550元為準云云,惟查: │ 為3186元 │1- 154卷│第106頁;訴卷 │ │ │ │【計算式:1萬5000+1│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㈨第│1.系爭機車係103年8月5日送修,有 │【計算式:1萬1800÷ │) │第238頁~第2│ │ │ │ 萬1800=2萬6800】 │ 210頁) │ 銘昌機車有限公司估價單在卷可憑│(3+1)=2950;(1 │ │39頁;訴卷第│ │ │ │ │3.銘昌機車有限公司估價單│ ,為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又依原│ 萬1800-2950)×1/3│ │276頁 │ │ │ │ │ 、發票、本院公務電話紀│ 告提出車損照片所示,系爭機車停│ ×2.92=8614;1萬18│ │2.訴卷㈦第163 │ │ │ │ │ 錄(試算表卷㈨第210頁 │ 放民宅旁,因民宅上方的帆布支架│ 00-8614=3186】 │ │頁、第120頁~ │ │ │ │ │ ~第211頁;訴卷第276│ 塌陷及墜落物擊中,該車因而傾倒│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120頁背面、 │ │ │ │ │ 頁) │ 於碎石、雜物散落之路面,堪認銘│ 損為1萬8186元 │ │第28頁、第187 │ │ │ │ │ ⑴材料:1萬1800元 │ 昌估價單所列、該車車體零件因傾│【計算試:3186+1萬 │ │頁背面 │ │ │ │ │ ⑵其他:0元 │ 倒、重物擊損所受各項損壞為氣爆│ 5000=1萬8196】 │ │ │ │ │ │ │ ⑶總額:1萬1800元 │ 事件所致。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2.又估價單所列修復項目既經認定為│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氣爆事件所致,則原告依估價單請│ │ │ │ │ │ │ │ 1萬5000元(試算表卷㈨ │ 求修復費用1萬1800元即屬有據, │ │ │ │ │ │ │ │ 第212頁) │ 不因車主僅擇要修繕其中傳動外蓋│ │ │ │ │ │ │ │ │ 、風扇外蓋等而花費5550元而有異│ │ │ │ │ │ │ │ │ (見本院訴卷第276頁),是被 │ │ │ │ │ │ │ │ │ 告辯稱車損應以發票所載5550元為│ │ │ │ │ │ │ │ │ 準云云,亦不可採。 │ │ │ │ ├──┼─────┼──────────┼────────────┼────────────────┼──────────┼────┼───────┤ │151.│林修儀即騰│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商業登記抄本(試算表卷│原告主張騰鴻企業社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鴻企業社 │63號1樓騰鴻企業社營 │ ㈩第2頁) │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1955元 │騰鴻企業│1頁以下;訴卷 │ │ │ │業損失 │ ⑴事業名稱:騰鴻企業社│、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計算式:11萬4630×│社負責人│㈧第9頁~第10 │ │ │◎該址房屋│5萬7315元 │ ⑵負責人:林修儀 │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 0.1×3.66=4萬1955│林修儀(│頁、第183頁背 │ │ │於氣爆事件│【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三│營業損失為4萬1955元,逾此範圍之 │】 │序號:00│面、第200頁 │ │ │中受損,屋│ 額11萬4630元×同業│ 多二路63號1樓 │請求,不應准許。 │ │1- 154卷│2.訴卷㈦第28頁│ │ │損請求繫屬│ 淨利率10 %×5個月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第29頁、第27│ │ │於本院105 │ =5萬7315】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6頁;訴卷㈧第7│ │ │年度重訴字│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6頁、第50頁 │ │ │第45號編號│ │ 率10%(試算表卷㈩第5頁│ │ │ │ │ │ │406 │ │ ) │ │ │ │ │ │ │ │ │3.營業稅繳納證明、營業稅│ │ │ │ │ │ │ │ │ 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 │ │ │ │ │ │ │ │ :查定月平均銷售額為11│ │ │ │ │ │ │ │ │ 萬4630元(試算表卷㈩第│ │ │ │ │ │ │ │ │ 6頁~第7頁) │ │ │ │ │ │ │ │ │4.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㈩第9頁) │ │ │ │ │ │ │ │ │5.租賃契約書(訴卷㈧第20│ │ │ │ │ │ │ │ │ 0頁) │ │ │ │ │ │ │ │ │ ⑴出租人:鍾光榮 │ │ │ │ │ │ │ │ │ ⑵承租人:陳豔騰 │ │ │ │ │ │ │ │ │ ⑶標的物:高雄市苓雅區│ │ │ │ │ │ │ │ │ 三多二路63號1樓店面 │ │ │ │ │ ├──┼─────┼──────────┼────────────┼────────────────┼──────────┼────┼───────┤ │152.│吳孟炘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1.車輛報廢異動登記書(試│被告榮化公司、庚○○、乙○○、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 │氣爆前車價 │ 算表卷㈩第11頁) │永堅、己○○、戌○○、辛○○辯稱│萬8000元 │吳孟炘(│10頁以下;訴卷│ │ │ │1萬8000元 │ ⑴所有權人:吳孟炘 │:原告未舉證前開車輛之車損已達須│ │序號:00│㈧第10頁~第11│ │ │ │ │ ⑵出廠日:82.10 │報廢之程度;被告華運公司、午○○│ │1- 154卷│頁 │ │ │ │ │ ⑶報廢日:103.9 │、酉○○、子○○則辯稱:從原告提│ │) │2.訴卷㈦第29頁│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㈩第│出之車損照片無法看出該車於系爭氣│ │ │、第276頁~第2│ │ │ │ │ 13頁) │爆當時停放之位置,無法證明車損與│ │ │76頁背面;訴卷│ │ │ │ │3.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系爭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云云,惟查│ │ │㈧第76頁、第50│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 │ │頁 │ │ │ │ │ 為1萬8000元(試算表卷 │1.經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地址即│ │ │ │ │ │ │ │ ㈩第12頁) │ 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 │ │ │ │ │ │ │ │ ,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氣│ │ │ │ │ │ │ │ │ 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 │ │ │ │ │ │ │ │ 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 │ │ │ │ │ │ │ │ 車輛車窗玻璃破裂、車體凹陷,核│ │ │ │ │ │ │ │ │ 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強烈爆炸│ │ │ │ │ │ │ │ │ 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 │ │ │ │ │ │ │ │ 相符,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 │ │ │ │ │ │ │ │ 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被告僅以│ │ │ │ │ │ │ │ │ 車損照片無從看出氣爆時該車停放│ │ │ │ │ │ │ │ │ 位置為由,否認車損與氣爆之因果│ │ │ │ │ │ │ │ │ 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 │2.系爭車輛為82年間出廠,車齡老舊│ │ │ │ │ │ │ │ │ ,氣爆前車價僅餘1萬8000元,斟 │ │ │ │ │ │ │ │ │ 酌該車車損為車體凹陷、玻璃破裂│ │ │ │ │ │ │ │ │ ,損害已及於車體結構,修復費用│ │ │ │ │ │ │ │ │ 及該車修復後之車價減損應已逾氣│ │ │ │ │ │ │ │ │ 爆前車價,是原告主張該車回復原│ │ │ │ │ │ │ │ │ 狀顯有重大困難,而依民法第215 │ │ │ │ │ │ │ │ │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氣爆前車價,│ │ │ │ │ │ │ │ │ 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 │ │ │ ├──┼─────┼──────────┼────────────┼────────────────┼──────────┼────┼───────┤ │153.│孔令建 │高雄市苓雅區河南路3 │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本件屋損之修復費用經│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 │巷24號房屋損壞(門窗│ ㈩第15頁) │ │計算折舊後為4萬744元│孔令建(│14頁以下;訴卷│ │ │ │損壞等) │ ⑴所有權人:孔令建 │ │【計算式:1萬8060- │序號:00│㈧第11頁~第12│ │ │ │4萬4537元 │ ⑵完成日:82.8 │ │ (1萬8060×21×0.01│1- 154卷│頁 │ │ │ │【計算式:2萬7033+1│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萬4267;1萬42│) │2.訴卷㈦第29頁│ │ │ │ 萬7504=4萬4537】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67+8973+1萬7504 │ │~第30頁、第27│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㈩第16│ │ =4萬744】 │ │6頁背面~第277│ │ │ │ │ 頁) │ │ │ │頁;訴卷㈧第76│ │ │ │ │ ⑴材料:1萬8060元 │ │ │ │頁、第50頁 │ │ │ │ │ ⑵其他:8973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7033元 │ │ │ │ │ │ │ │ │◎其中編號1、2為更換新品│ │ │ │ │ │ │ │ │ 之費用,爰列入材料費計│ │ │ │ │ │ │ │ │ 算折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㈩第17│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0 │ │ │ │ │ │ │ │ │ ⑵其他:1萬7504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7504元 │ │ │ │ │ ├──┼─────┼──────────┼────────────┼────────────────┼──────────┼────┼───────┤ │154.│楊子陵 │高雄市苓雅區福海街5 │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 │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 │號5樓房屋損壞(鐵皮 │ ㈩第24頁) │估價單、收據及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萬6392元 │楊子陵(│頁23以下;訴卷│ │ │ │、天花滲水毀損) │ ⑴所有權人:楊子陵 │修復預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計算式:《3萬6434 │序號:00│㈧第12頁~第13│ │ │ │24萬5500元 │ ⑵完成日:72.9 │之工程業者估價單、收據列估修復費│ +2萬1300》-(《3│1- 154卷│頁、第184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用25萬5500元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 萬6434+2萬1300》 │) │第185頁、第208│ │ │ │ │ 造 │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 ×30.92×0.01)= │ │頁背面、第210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㈩第│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 3萬9883;3萬9883+│ │頁背面 │ │ │ │ │ 32頁~第34頁)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 5萬5501+10萬1008 │ │2.訴卷㈦第30頁│ │ │ │ │3.龍國工程行估價單、日威│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鑑估,此外,│ =19萬6392】 │ │、第277頁;訴 │ │ │ │ │ 玻璃有限公司、華山鐵工│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 │ │卷㈧第77頁、第│ │ │ │ │ 廠估價單、國統鋁門窗企│收據逾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 │ │50頁背面 │ │ │ │ │ 業行發票、益利玻璃行收│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暨有│ │ │ │ │ │ │ │ 據、陽光油漆行收據、華│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市土木技│ │ │ │ │ │ │ │ 山鐵工廠收據:修復費用│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9萬 │ │ │ │ │ │ │ │ 共計24萬5500元(試算表│1935元、12萬2308元,認定系爭房屋│ │ │ │ │ │ │ │ 卷㈩第25頁~第31頁) │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㈧第208頁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⑴材料:3萬6434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5501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1935元 │ │ │ │ │ │ │ │ │5.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㈧第210頁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⑴材料:2萬13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0萬1008元 │ │ │ │ │ │ │ │ │ ⑶總額:12萬2308元 │ │ │ │ │ │ │ │ │◎其中編號3為更換新品之 │ │ │ │ │ │ │ │ │ 費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155.│黃麗香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 │283巷4弄18號房屋損壞│ ㈩第36頁) │ │萬0666元 │黃麗香(│35頁以下;訴卷│ │ │ │(鋼架屋頂破損滲水等│ ⑴所有權人:黃麗香 │ │【計算式:3萬4290- │序號:15│㈧第13頁~第14│ │ │ │) │ ⑵完成日:57.2 │ │ (3萬4290×46.5×0.│5-224卷 │頁、第184頁背 │ │ │ │8萬98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1萬5156;1 │) │面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5156+5萬5510=7│ │2.訴卷㈦第30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㈩第37│ │ 萬0666】 │ │、第277頁~第2│ │ │ │ │ 頁) │ │ │ │77頁背面;訴卷│ │ │ │ │ ⑴材料:3萬4290元 │ │ │ │㈧第77頁~第78│ │ │ │ │ ⑵其他:5萬5510元 │ │ │ │頁、第50頁背面│ │ │ │ │ ⑶總額:8萬9800元 │ │ │ │ │ ├──┼─────┼──────────┼────────────┼────────────────┼──────────┼────┼───────┤ │156.│許玉蘭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以本件屋損未經第三方鑑估,且│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 │69號3樓之3房屋損壞(│ ㈩第45頁~第46頁) │所附屋損照片看不出有磁磚裂痕,故│萬3350元 │許玉蘭(│44頁以下;訴卷│ │ │ │浴室磁磚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許玉蘭 │否認系爭房屋受有浴室磁磚毀損之損│【計算式:7500-(75│序號:15│㈧第14頁~第15│ │ │ │1萬5000元 │ ⑵完成日:81.8 │害,暨損害與系爭氣爆事件之因果關│ 00×22×0.01)=58│5-224卷 │頁、第184頁背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係云云,惟查: │ 50;5850+7500=1 │) │面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㈩第│1.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受有浴室磁磚毀│ 萬3350】 │ │2.訴卷㈦第30頁│ │ │ │ │ 48頁) │ 損之損壞,核與穩詳信工程企業有│ │ │~第31頁、第27│ │ │ │ │3.穩祥信工程行企業有限公│ 限公司開立之估價單記載「浴室磁│ │ │7頁背面~第278│ │ │ │ │ 司發票(試算表卷㈩第47│ 磚龜裂、重打底補修」(見試算表│ │ │頁;訴卷㈧第78│ │ │ │ │ 頁;訴卷㈧第184頁背面 │ 卷㈩第47頁)一情相符,所述已非│ │ │頁、第51頁 │ │ │ │ │ ) │ 無憑。再參以原告提出屋損照片所│ │ │ │ │ │ │ │ ⑴材料:7500元 │ 示,浴室磁磚間隙龜裂,影響磁磚│ │ │ │ │ │ │ │ ⑵工資:7500元 │ 與浴室牆面之附著度,原告主張受│ │ │ │ │ │ │ │ ⑶總額:1萬5000元 │ 有損害,堪可採信。 │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2.系爭房屋坐落地點緊鄰氣爆主要受│ │ │ │ │ │ │ │ 計算 │ 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原告主張系爭│ │ │ │ │ │ │ │ │ 房屋因氣爆受有損害,自所處地理│ │ │ │ │ │ │ │ │ 位置而言,應屬合理。參以該屋屋│ │ │ │ │ │ │ │ │ 損情形為磁磚裂縫,核與氣爆發生│ │ │ │ │ │ │ │ │ 時因地表震盪連帶引起房屋結構晃│ │ │ │ │ │ │ │ │ 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 │ │ │ │ │ │ │ │ 系爭房屋之屋損應為系爭氣爆事件│ │ │ │ │ │ │ │ │ 所致。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之│ │ │ │ │ │ │ │ │ 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 │ │ │ │ │ ├──┼─────┼──────────┼────────────┼────────────────┼──────────┼────┼───────┤ │157.│戴村育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㈩第│被告辯稱依原告提出之車損照片,系│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7│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通訊地址│型機車「車價減損」及│ 50頁) │爭機車之右後視鏡完好,故爭執新仁│75元 │戴村育(│49頁以下;訴卷│ │ │為編號156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戴村育 │機車行估價單關於該部分修復費用之│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15│㈧第15頁、第18│ │ │許玉蘭所有│5800元 │ ⑵出廠日:84.7 │估列,並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 1775元 │5-224卷 │5頁 │ │ │建物坐落位│【計算式:2000+380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㈩第│關係,經查: │【計算式:2700÷(3 │) │2.訴卷㈦第31頁│ │ │置 │ =5800】 │ 52頁~第53頁) │1.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地址即位在氣│ +1)=675;675+ │ │、第278頁~第2│ │ │ │ │3.新仁機車行估價單、高雄│ 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該車│ 1100=1775】 │ │78頁背面;訴卷│ │ │ │ │ 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 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㈧第78頁、第51│ │ │ │ │ 報告書(試算表卷㈩第51│ 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合理│ 損為3775元 │ │頁 │ │ │ │ │ 頁、第54頁) │ 。參以該車牽往新仁機車行估價之│【計算式:1775+2000│ │ │ │ │ │ │ ⑴材料:2700元 │ 日期為103年9月,為氣爆事件發生│ =3775】 │ │ │ │ │ │ │ ⑵其他:1100元 │ 後未久,自車損照片觀之,該車左│ │ │ │ │ │ │ │ ⑶總額:3800元 │ 後視鏡斷裂、車殼則有多處破裂,│ │ │ │ │ │ │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強烈│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爆炸地殼震盪、車輛傾倒及土石飛│ │ │ │ │ │ │ │ 2000元(試算表卷㈩第54│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原告│ │ │ │ │ │ │ │ 頁) │ 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 │ │ │ │ │ │ │ ,應可採信。 │ │ │ │ │ │ │ │ │2.又依車損照片所示(見試算表卷㈩│ │ │ │ │ │ │ │ │ 第53頁),該車右後照鏡有磨損且│ │ │ │ │ │ │ │ │ 角度偏移之受損情形,自有更換之│ │ │ │ │ │ │ │ │ 必要,機車行因而估列更換右後視│ │ │ │ │ │ │ │ │ 鏡之費用,亦屬合理,併予敘明。│ │ │ │ ├──┼─────┼──────────┼────────────┼────────────────┼──────────┼────┼───────┤ │158.│趙世銓即弘│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試│原告主張弘多小吃店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多小吃店 │115號1樓弘多小吃店(│ 算表卷㈩第56頁~第57頁│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3176元 │弘多小吃│55頁以下;訴卷│ │ │ │弘爺漢堡)營業損失 │ )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計算式:4萬×0.09 │店(序號│㈧第16頁~第18│ │ │◎營業地址│1萬8000元 │ ⑴營業人:弘多小吃店 │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3.66=1萬3176】 │:155-22│頁、第185頁、 │ │ │即為編號17│【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⑵地址:高雄市苓雅 │營業損失為1萬3176元,逾此範圍之 │ │4卷) │第213頁 │ │ │4李文景所 │ 額4萬元×同業淨利 │ 區三多一路115號1樓 │請求,不應准許。 │ │ │2.訴卷㈦第278 │ │ │有建物 │ 率9%×5個月=1萬80│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頁背面~第279 │ │ │ │ 00】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頁、第31頁~第│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32頁;訴卷㈧第│ │ │ │ │ 率9%(試算表卷㈩第60頁│ │ │ │79頁、第51頁 │ │ │ │ │ ) │ │ │ │ │ │ │ │ │3.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㈩第61頁) │ │ │ │ │ │ │ ├──────────┼────────────┼────────────────┼──────────┤ │ │ │ │ │招牌毀損 │1.弘爺漢堡工程報價單(試│被告榮化公司、庚○○辯稱:弘爺漢│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 │ │ │ │ │11萬7200元 │ 算表卷㈩第62頁、訴卷㈧│堡店招牌僅係部分凹陷,並無整個換│萬6449元 │ │ │ │ │ │ │ 第185頁背面) │新的必要,況依原告自行製作求償救│【計算式:10萬3200÷│ │ │ │ │ │ │ ⑴材料:10萬3200元 │助金估算表所載,弘多小吃店並未位│ (10+1)=9382;(│ │ │ │ │ │ │ ⑵其他:1萬4000元 │於系爭氣爆破損路面兩側,招牌凹陷│ 10萬3200-9382)×│ │ │ │ │ │ │ ⑶總額:11萬7200元 │如照片所示之程度並不合理,否認招│ 1/10×0.08=751; │ │ │ │ │ │ │2.李文景切結書(試算表卷│牌損壞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云云,│ 10萬3200-751=10 │ │ │ │ │ │ │ ㈩第63頁) │經查: │ 萬2449;10萬2449+│ │ │ │ │ │ │3.房屋租賃契約(試算表卷│1.弘多小吃店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 1萬4000=11萬6449 │ │ │ │ │ │ │ ㈩第64頁~第67頁) │ 段之三多一路沿線,又依照片所示│ 】 │ │ │ │ │ │ │4.招牌毀損照片(試算表卷│ 招牌凹陷情形應係遭他物撞擊所致│ │ │ │ │ │ │ │ ㈩第68頁~第70頁) │ ,核與氣爆發生時因地表震盪引起│◎原告依趙世銓簽訂之│ │ │ │ │ │ │ │ 房屋晃動,房屋附著物鬆脫、自高│ 房屋租賃契約,主張│ │ │ │ │ │ │ │ 處墜落可能所致之受災情形相符,│ 趙世銓於103.7.1起 │ │ │ │ │ │ │ │ 原告主張招牌受損為系爭氣爆事件│ 承租高雄市苓雅區三│ │ │ │ │ │ │ │ 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多一路115號房屋經 │ │ │ │ │ │ │ │2.又弘多小吃店「弘爺漢堡」之招牌│ 營弘爺漢堡,故弘爺│ │ │ │ │ │ │ │ 係沿店面外牆一體成形裝置於牆面│ 漢堡之招牌使用迄系│ │ │ │ │ │ │ │ 上,招牌部分位置既因重物擊落而│ 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僅│ │ │ │ │ │ │ │ 下陷折損,嚴重影響外觀,且與招│ 1個月,被告對此亦 │ │ │ │ │ │ │ │ 牌其他部分密不可分,自有全部拆│ 未爭執(訴卷㈧第16│ │ │ │ │ │ │ │ 除換新之必要,是被告前揭所辯,│ 頁),爰以1個月之 │ │ │ │ │ │ │ │ 要不可採。 │ 使用期間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159.│李宜仲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辯稱:系爭房屋之屋損未經技│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 │283巷1弄2號房屋損壞 │ ㈩第72頁) │師公會現場勘查認定,爭執損害數額│萬1131元 │李宜仲(│71頁以下;訴卷│ │ │ │(牆壁、屋頂、輕鋼架│ ⑴所有權人:李宜仲 │及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云云,│【計算式:《5500+50│序號:15│㈧第18頁~第19│ │ │ │毀損) │ ⑵完成日:56.8 │惟查: │ 60+6000+5000+8 │5-224卷 │頁;訴卷第28│ │ │ │29萬57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1.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所受損害,業據│ 萬7390+2萬2500+3│) │1頁、第301頁、│ │ │ │【計算試:7500+9800│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㈩第7│ 其提出戊○○○○○○「伸縮帆布│ 萬6225》-(《5500│ │第326頁;訴卷 │ │ │ │ +9600+1萬5000+1│ 8頁~第83頁) │ 一式」、威凱實業有限公司「窗簾│ +5060+6000+5000│ │第255頁;訴 │ │ │ │ 6萬8000+3萬7500+│3.戊○○○○○○收據、本│ 布一式」、天○○「輕鋼架拆舊換│ +8萬7390+2萬2500│ │卷第276頁、 │ │ │ │ 4萬8300=29萬5700 │ 院公務電話紀錄(試算表│ 新」、丁○○○○○○「防水材料│ +3萬6225》×47×0│ │第300頁 │ │ │ │ 】 │ 卷㈩第73頁;訴卷第28│ 」、善成工程有限公司「屋頂、牆│ .012)=7萬3106;7│ │2.訴卷㈦第32頁│ │ │ │ │ 1頁) │ 壁修繕」、吉全工程行「不鏽鋼門│ 萬3106+2000+4740│ │~第33頁、第27│ │ │ │ │ ⑴材料:5500元 │ 窗一式」等發票為憑,此外,並有│ +3600+8萬610+1 │ │9頁;訴卷㈧第 │ │ │ │ │ ⑵其他:2000元 │ 原告提出之屋損照片為證,是原告│ 萬5000+1萬2075= │ │79頁、第51頁背│ │ │ │ │ ⑶總額:7500元 │ 主張系爭房屋受有損壞,應可認定│ 19萬1131】 │ │面 │ │ │ │ │4.威凱實業有限公司發票、│ 。 │ │ │ │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試算│2.又系爭房屋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 │ │ │ │ │ │ │ 表卷㈩第73頁;訴卷第│ 之三多一路,又依屋損照片所示,│ │ │ │ │ │ │ │ 276頁) │ 屋頂帆布架砸落、鐵皮輕鋼架破裂│ │ │ │ │ │ │ │ ⑴材料:5060元 │ 、門窗碎裂,屋內甚至遍佈土石,│ │ │ │ │ │ │ │ ⑵其他:4740元 │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強烈爆│ │ │ │ │ │ │ │ ⑶總額:9800元 │ 炸伴隨土石飛濺、重物墜落可能所│ │ │ │ │ │ │ │5.天○○收據、本院公務電│ 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原告主張系爭│ │ │ │ │ │ │ │ 話紀錄(試算表卷㈩第74 │ 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認定。│ │ │ │ │ │ │ │ 頁;訴卷第300頁) │ 被告空言否認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⑴材料:6000元 │ ,要不足採。 │ │ │ │ │ │ │ │ ⑵其他:3600元 │ │ │ │ │ │ │ │ │ ⑶總額:9600元 │ │ │ │ │ │ │ │ │6.丁○○○○○○發票、回│ │ │ │ │ │ │ │ │ 函:購買防水材料一批1 │ │ │ │ │ │ │ │ │ 萬5000元(試表卷㈩第75│ │ │ │ │ │ │ │ │ 頁;訴卷第326頁) │ │ │ │ │ │ │ │ │7.善成工程有限公司發票、│ │ │ │ │ │ │ │ │ 回函(試算表卷㈩第76頁│ │ │ │ │ │ │ │ │ ;訴卷第301頁) │ │ │ │ │ │ │ │ │ ⑴材料:8萬7390元 │ │ │ │ │ │ │ │ │ ⑵其他:8萬610元 │ │ │ │ │ │ │ │ │ ⑶總額:16萬8000元 │ │ │ │ │ │ │ │ │8.吉全工程行發票、本院公│ │ │ │ │ │ │ │ │ 務電話紀錄(試算表卷㈩│ │ │ │ │ │ │ │ │ 第76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25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5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7500元 │ │ │ │ │ │ │ │ │9.景發鋁業有限公司發票、│ │ │ │ │ │ │ │ │ 回函(試算表卷㈩第77頁│ │ │ │ │ │ │ │ │ ;訴卷第255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6225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2075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8300元 │ │ │ │ │ ├──┼─────┼──────────┼────────────┼────────────────┼──────────┼────┼───────┤ │160.│黃福來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 │25巷6號房屋損壞(地 │ ㈩第85頁) │ │萬1875元 │黃福來(│84頁以下;訴卷│ │ │ │坪拱起、牆壁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黃福來 │ │【計算式:2萬9579- │序號:15│㈧第19頁~第20│ │ │ │9萬7464元 │ ⑵完成日:59.9 │ │ (2萬9579×43.92× │5-224卷 │頁;訴卷第24│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012)=1萬3990;│) │7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萬3990+6萬7885=│ │2.訴卷㈦第33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㈩第87│ │ 8萬1875】 │ │~第34頁、第27│ │ │ │ │ 頁) │ │ │ │9頁~第279頁背│ │ │ │ │ ⑴材料:2萬9579元 │ │ │ │面;訴卷㈧第79│ │ │ │ │ ⑵其他:6萬7885元 │ │ │ │頁~第80頁、第│ │ │ │ │ ⑶總額:9萬7464元 │ │ │ │51頁背面~第52│ │ │ │ │ │ │ │ │頁 │ ├──┼─────┼──────────┼────────────┼────────────────┼──────────┼────┼───────┤ │161.│林朱金花即│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明珍銀樓受有營業損失,本│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8│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明珍銀樓 │102號明珍銀樓營業損 │ (試算表卷㈩第111頁) │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79元 │明珍銀樓│94頁以下;訴卷│ │ │ │失 │ ⑴事業名稱:明珍銀樓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及淨利│【計算式:2萬2945×0│(序號:│㈧第20頁~第21│ │ │ │2萬2945元 │ ⑵負責人:林朱金花 │率7%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 .07×3.66=5879】 │155-224 │頁;訴卷第24│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福│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5879元,逾此範│ │卷) │7頁 │ │ │ │ 月平均值差值2萬294│ 西里三多一路102號 │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2.訴卷㈦第35頁│ │ │ │ 5元×毛利率20%×5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第279頁背面 │ │ │ │ 個月=2萬2945】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第280頁;訴 │ │ │ │ │ 大書審純益表:毛利率20│ │ │ │卷㈧第80頁、第│ │ │ │ │ %、淨利率7%(試算表卷 │ │ │ │52頁 │ │ │ │ │ ㈩第97頁) │ │ │ │ │ │ │ │ │3.100~103年7~12月營業 │ │ │ │ │ │ │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 │ │ │ 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差值│ │ │ │ │ │ │ │ │ 2萬2945元(試算表卷㈩ │ │ │ │ │ │ │ │ │ 第98頁~第109頁) │ │ │ │ │ │ │ │ │4.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㈩第110頁) │ │ │ │ │ ├──┼─────┼──────────┼────────────┼────────────────┼──────────┼────┼───────┤ │162.│林鍾玉春 │高雄市前鎮區瑞西街21│1.房屋稅籍證明(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 │5之1號房屋損壞(屋頂│ ㈩第113頁) │ │萬5025元 │林鍾玉春│112頁以下;訴 │ │ │ │牆角滲水、花崗石牆裂│ ⑴義務人:林鍾玉春 │ │【計算式:(1萬512×│(序號:│卷㈧第21頁~第│ │ │ │損等) │ ⑵建材:鋼鐵造 │ │ 0.376)=3953;395│155-224 │22頁;訴卷第│ │ │ │6萬1584元 │ ⑶起課年月:104.3 │ │ 3+5萬1072元=5萬 │卷) │247頁~第248頁│ │ │ │ │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5025】 │ │2.訴卷㈦第280 │ │ │ │ │ 第七區管理處高雄服務所│ │ │ │頁~第280頁背 │ │ │ │ │ 106.8.23台水七高服服字│ │◎原告同意以逾耐用年│ │面;訴卷㈧第80│ │ │ │ │ 第0000000000號函:經查│ │ 限計算(訴卷第24│ │頁~第81頁、第│ │ │ │ │ 該戶無用水資料(訴卷│ │ 8頁) │ │52頁 │ │ │ │ │ 第313頁) │ │ │ │ │ │ │ │ │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 │ │ │ │ │ │ │ │ 山區營業處106.8.29鳳山│ │ │ │ │ │ │ │ │ 字第1061623946號函:無│ │ │ │ │ │ │ │ │ 供電紀錄(訴卷第316 │ │ │ │ │ │ │ │ │ 頁) │ │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㈩第114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512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1072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1584元 │ │ │ │ │ ├──┼─────┼──────────┼────────────┼────────────────┼──────────┼────┼───────┤ │163.│格林交通有│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㈩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限公司(法│車「車價減損」及「修│ 126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7萬1270元 │格林交通│125頁以下;訴 │ │ │定代理人:│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格林交通有│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⑴修復費用試算折舊後│有限公司│卷㈧第22頁~第│ │ │鄭瑞菊) │27萬1500元 │ 限公司 │三路,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而遭氣爆│ 為3196元 │(序號:│25頁 │ │ │ │【計算式:8萬+19萬 │ ⑵出廠日:97.7 │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合│【計算式:12萬5350÷│155-224 │2.訴卷㈦第35頁│ │ │ │ 1500=27萬15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㈩第│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後│ (4+1)=2萬5070;│卷) │~第37頁、第28│ │ │ │ │ 132頁~第137頁) │車廂扭曲變形、車體上仍卡有大型混│ 2萬5070+6萬6200=│ │0頁背面~第281│ │ │ │ │3.高信汽車企業行估價單(│凝土、車窗玻璃破裂,核與系爭氣爆│ 9萬1270】 │ │頁背面;訴卷㈧│ │ │ │ │ 試算表卷㈩第127頁~第 │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土石飛濺│⑵得請求之金額為17萬│ │第81頁、第52頁│ │ │ │ │ 131頁;訴卷第248頁)│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 1270元 │ │ │ │ │ │ │ ⑴材料:12萬5350元 │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計算試:9萬1270+8│ │ │ │ │ │ │ ⑵其他:6萬6200元 │應可採信。 │ 萬=17萬1270】 │ │ │ │ │ │ │ ⑶總額:19萬15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8萬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㈩第13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原告主張格林交通有限公司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8│ │ │ │ │ │847號格林交通有限公 │ 明、營業稅籍登記資料(│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75 │ │ │ │ │ │司營業損失 │ 試算表卷㈩第142頁~第 │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 │ │ │ │ │ │1萬3748元 │ 145頁、第147頁) │月、淨利率8%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 │ │ │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⑴營業人:格林交通有限│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875元│ │ │ │ │ │ │ 月平均值差值9820元│ 公司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毛利率28%×5月=│ ⑵負責人:鄭瑞菊 │ │ │ │ │ │ │ │ 1萬3748元】 │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 │ │ │ │ │ │ │ │ 旋三路847號 │ │ │ │ │ │ │ │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 ├──────────┤ │ │ │ │ │合計28萬5248元 │ 率28%、淨利率8%(試算 │ │合計:17萬4145元 │ │ │ │ │ │ │ 表卷㈩第141頁) │ │【計算式:17萬1270+2│ │ │ │ │ │ │3.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875=17萬4145】 │ │ │ │ │ │ │ 卷㈩第146頁) │ │ │ │ │ ├──┼─────┼──────────┼────────────┼────────────────┼──────────┼────┼───────┤ │164.│黃鵬羽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6│讓與人:│1.試算表卷㈩第│ │ │ │217號房屋損壞(地坪 │ ㈩第149頁) │ │萬7661元 │黃鵬羽(│148頁以下;訴 │ │ │ │、牆面、屋頂部分受震│ ⑴所有權人:黃鵬羽 │ │【計算式:《3萬4108 │序號:15│卷㈧第25頁~第│ │ │ │損壞等) │ ⑵完成日:62.4 │ │ +3萬7697》-(《3│5-224卷 │29頁;訴卷第│ │ │ │30萬3273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萬4108+3萬7697》 │) │248頁~第249頁│ │ │ │【計算式:10萬3235+│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41.33×0.012)=│ │、第257頁~第2│ │ │ │ 20萬38=30萬3273】│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3萬6193;3萬6193+│ │60頁 │ │ │ │ │ ㈩第150頁) │ │ 6萬9127+16萬2341 │ │2.訴卷㈦第37頁│ │ │ │ │ ⑴材料:3萬4108元 │ │ =26萬7661】 │ │、第281頁背面 │ │ │ │ │ ⑵其他:6萬9127元 │ │ │ │;訴卷㈧第81頁│ │ │ │ │ ⑶總額:10萬3235元 │ │ │ │~第82頁、第52│ │ │ │ │◎其中項次2「膠合玻璃」 │ │ │ │頁背面 │ │ │ │ │ 為更換新品之費用,爰列│ │ │ │ │ │ │ │ │ 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㈩第159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7697元 │ │ │ │ │ │ │ │ │ ⑵其他:16萬2341元 │ │ │ │ │ │ │ │ │ ⑶總額:20萬38元 │ │ │ │ │ │ │ ├──────────┼────────────┼────────────────┼──────────┤ │ │ │ │ │房屋租金損失 │1.租賃契約書2份(試算表 │原告主張黃鵬羽受有租金損失,本院│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 │ │ │ │ │10萬4000元 │ 卷㈩第168頁~第171頁;│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全│萬5160元 │ │ │ │ │ │【計算式:2萬6000元 │ 訴卷第257頁~第260頁│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圍內│【計算式:2萬6000× │ │ │ │ │ │ ×4月=10萬4000】 │ ) │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租金│ 3.66=9萬5160元】 │ │ │ │ │ │ │ ⑴出租人:黃鵬羽 │損失為9萬516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 │ │ │ │ │ │ │◎原誤載為10萬6000元│ ⑵承租人:歐威廷 │,不應准許。 │ │ │ │ │ │ │ ,嗣於本院105.11.2│ ⑶標的:高雄市苓雅區三│ │ │ │ │ │ │ │ 1言詞辯論期日更正 │ 多一路217號1樓~3樓 │ │ │ │ │ │ │ │ 請求金額為10萬4000│ ⑷租金:共2萬6000元/月│ │ │ │ │ │ │ │ 元(訴卷㈧第27頁)│2.切結書:81石化氣爆致使│ │ │ │ │ │ │ │ │ 三多一路217號,道路無 │ │ │ │ │ │ │ │ │ 法通行,房屋受損嚴重,│ │ │ │ │ │ │ │ │ 承租戶(103年8月至11月│ │ │ │ │ │ │ │ │ )合計4個月無法營業, │ │ │ │ │ │ │ ├──────────┤ 亦無法付出租金,每個月│ ├──────────┤ │ │ │ │ │合計:40萬7273元 │ 1-3樓2萬6000元,合計4 │ │合計36萬2821元 │ │ │ │ │ │ │ 個月10萬4000元(試算表│ │【計算式:26萬7661+│ │ │ │ │ │ │ 卷㈩第172頁) │ │ 9萬5160=36萬2821 │ │ │ │ │ │ │ │ │ 】 │ │ │ ├──┼─────┼──────────┼────────────┼────────────────┼──────────┼────┼───────┤ │165.│蔡淑惠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71巷1弄15號房屋損壞│ 第2頁) │ │萬5304元 │蔡淑惠(│1頁以下;訴卷 │ │ │ │(牆壁磁磚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蔡淑惠 │ │【計算式:1萬2939- │序號:15│㈧第29頁~第30│ │ │ │5萬9972元 │ ⑵完成日:67.7 │ │ (1萬2939×36.08×0│5-224卷 │頁;訴卷第24│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1)=8271;8271 │) │9頁、第261頁~│ │ │ │ │ 造 │ │ +4萬7033=5萬5304│ │第264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2.訴卷㈦第282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 │ │ │ │頁~第282頁背 │ │ │ │ │ 頁) │ │ │ │面;訴卷㈧第82│ │ │ │ │ ⑴材料:1萬2939元 │ │ │ │頁~第83頁、第│ │ │ │ │ ⑵其他:4萬7033元 │ │ │ │53頁 │ │ │ │ │ ⑶總額:5萬9972元 │ │ │ │ │ ├──┼─────┼──────────┼────────────┼────────────────┼──────────┼────┼───────┤ │166.│王伯仁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乙○○、地○○、己○○、黃進│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1頁) │銘、辛○○、華運公司、午○○、黃│萬5382元 │王伯仁(│166頁以下;訴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王伯仁 │建發、子○○雖辯稱:車損照片與高│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15│卷㈧第30頁;訴│ │ │ │6萬9690元 │ ⑵出廠日:86.4 │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所列「作│ 為6萬382元 │5-224卷 │卷第249頁~ │ │ │ │【計算式:5000+6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業內容與更換零件」有所出入,爭執│ 【計算式:5170÷(5│) │第250頁 │ │ │ │ 4690=6萬9690】 │ 15頁~第16頁) │系爭車損之存在暨損害與氣爆之因果│ +1)=862;862+5│ │2.訴卷㈦第37頁│ │ │ │ │3.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關係;被告中油公司、壬○○、王文│ 萬9520=6萬382】 │ │~第38頁、第28│ │ │ │ │ 高服務廠估價單(試算表│良、宇○○、未○○、榮化公司、李│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2頁背面~第283│ │ │ │ │ 卷第12頁~第14頁) │謀偉亦爭執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 損為6萬5382元 │ │頁;訴卷㈧第83│ │ │ │ │ ⑴材料:5170元 │係,惟查: │ 【計算式:6萬382+ │ │頁、第53頁 │ │ │ │ │ ⑵其他:5萬9520元 │1.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車損,有高都│ 5000=6萬5382】 │ │ │ │ │ │ │ ⑶總額:6萬4690元 │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服務廠估價│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單附卷可憑(見試算表卷第12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頁),其中,引擎蓋、車門外板噴│ │ │ │ │ │ │ │ 5000元(試算表卷第17│ 塗之修復項目,與車損照片顯示引│ │ │ │ │ │ │ │ 頁) │ 擎蓋、車門多處擦損一情相符,堪│ │ │ │ │ │ │ │ │ 認原告主張為真。被告僅因車主未│ │ │ │ │ │ │ │ │ 將估價單所列各車損逐一、個別拍│ │ │ │ │ │ │ │ │ 照存證,逕以車損照片與估價單內│ │ │ │ │ │ │ │ │ 容不符為由,否認車損之存在,要│ │ │ │ │ │ │ │ │ 不足採。 │ │ │ │ │ │ │ │ │2.又查,系爭車輛車體有多處遭物體│ │ │ │ │ │ │ │ │ 摩擦、撞擊之痕跡,修復項目亦以│ │ │ │ │ │ │ │ │ 鈑金、烤漆為主,有車損照片、估│ │ │ │ │ │ │ │ │ 價單等件為憑,與系爭氣爆事件發│ │ │ │ │ │ │ │ │ 生時,因劇烈爆炸導致砂石飛濺之│ │ │ │ │ │ │ │ │ 災害情節鮮有關連,參以該車車損│ │ │ │ │ │ │ │ │ 修復費用之估價時間在103年8月,│ │ │ │ │ │ │ │ │ 為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堪認│ │ │ │ │ │ │ │ │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氣爆事件發生│ │ │ │ │ │ │ │ │ 時,因停放於高雄市消防局苓雅分│ │ │ │ │ │ │ │ │ 隊前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應可│ │ │ │ │ │ │ │ │ 採信。 │ │ │ │ ├──┼─────┼──────────┼────────────┼────────────────┼──────────┼────┼───────┤ │167.│施淑美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9頁) │果關係,惟查,依原告提出車損照片│萬3483元 │施淑美(│18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施淑美 │、順大發汽車工作單所示,系爭車輛│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15│㈧第31頁;訴卷│ │ │ │2萬5900元 │ ⑵出廠日:83.10 │車體、車窗玻璃多處擦損,修復項目│ 為1萬8483元 │5-224卷 │第250頁 │ │ │ │【計算式:5000+2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亦為車體鈑烤(鈑金烤漆)、前擋玻│【計算式:2900÷(5 │) │2.訴卷㈦第38頁│ │ │ │ 900=2萬5900】 │ 21頁~第23頁) │璃更換,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1)=483;483+1│ │~第39頁、第28│ │ │ │ │3.順大發汽車工作單(試算│強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 萬8000萬=1萬8483 │ │3頁~第283頁背│ │ │ │ │ 表卷第20頁) │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 】 │ │面;訴卷㈧第83│ │ │ │ │ ⑴材料:2900元 │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頁、第53頁~第│ │ │ │ │ ⑵其他:1萬8000元 │ │ 損為2萬3483元 │ │54頁 │ │ │ │ │ ⑶總額:2萬900元 │ │【計算式:1萬8483+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5000=2萬3483】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5000│ │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24頁)│ │ │ │ │ │ │ │ │5.停車位置照片(試算表卷│ │ │ │ │ │ │ │ │ 第25頁~第28頁) │ │ │ │ │ │ │ │ │ │ │ │ │ │ ├──┼─────┼──────────┼────────────┼────────────────┼──────────┼────┼───────┤ │168.│昕映實業有│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12│1.有限公司登記表(試算表│原告主張昕映實業有限公司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限公司(法│6號昕映實業有限公司 │ 卷第40頁) │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5703元 │昕映實業│29頁以下;訴卷│ │ │定代理人:│營業損失 │ ⑴事業名稱:昕映實業有│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5萬3631×0│有限公司│㈧第31頁~第35│ │ │陳秀桂) │4萬5586元 │ 限公司 │月、淨利率8%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 .08×3.66=1萬5703│(序號:│頁;訴卷第25│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⑵負責人:陳秀桂 │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1萬570│ 】 │155-224 │0頁~第252頁 │ │ │◎設址於編│ 月平均值差值5萬363│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3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卷) │2.訴卷㈦第39頁│ │ │號121之建 │ 1元×同業毛利率17%│ 漢昌街126號 │ │ │ │~第40頁、第28│ │ │物 │ ×5月=4萬5586】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3頁背面;訴卷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㈧第83頁~第84│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 │ │ │頁、第53頁背面│ │ │ │ │ 率17%、淨利率8%(試算 │ │ │ │~第54頁 │ │ │ │ │ 表卷第32頁) │ │ │ │ │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 │ │ │ │ 書: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 │ │ │ │ │ │ │ │ 差值為5萬3631元(試算 │ │ │ │ │ │ │ │ │ 表卷第33頁~第38頁)│ │ │ │ │ │ │ │ │4.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第39頁) │ │ │ │ │ │ │ ├──────────┼────────────┼────────────────┼──────────┤ │ │ │ │ │電腦、影印機、辦公桌│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被告雖以原告未提出前開各項傢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7│ │ │ │ │ │、強化玻璃、辦公椅、│ 58頁~第77頁) │辦公用品之損壞照片,否認原告受有│萬8285元 │ │ │ │ │ │會議桌、會議椅毀損 │2.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前開損壞云云,惟查,針對前開電腦│⑴電腦更換新品費用經│ │ │ │ │ │①電腦4萬9800元 │ 公司訂貨單(試算表卷│、影印機、辦公桌、強化玻璃、辦公│ 計算折舊後為3萬984│ │ │ │ │ │②影印機25萬7250元 │ 第42頁) │椅所受損壞,業據原告提出損壞照片│ 0元 │ │ │ │ │ │③辦公桌、強化玻璃2 │ ⑴訂購物品:桌上型電腦│為證(見試算表卷第58頁、第63頁│【計算式:4萬9800÷ │ │ │ │ │ │ 萬元 │ ⑵訂貨日期:102.8.10 │~第64頁、第70頁、第75頁),並有│(4+1)=9960;(4 │ │ │ │ │ │④辦公椅1萬2000元 │ ⑵金額:4萬9800元 │訂貨單、出貨單等件在卷可憑堪可採│ 萬9800-9960)×1/4│ │ │ │ │ │⑤會議桌8000元 │3.日兆企業有限公司出貨單│信。至卷內雖未有會議桌、會議椅之│ ×1=9960;4萬9800 │ │ │ │ │ │⑥會議椅3600元 │ (試算表卷第43頁) │損壞照片,惟昕映實業有限公司曾於│ -9960=3萬9840】 │ │ │ │ │ │ │ ⑴訂購物品:影印機 │102年8月30日採購會議桌、會議椅,│◎個人電腦依行政院主│ │ │ │ │ │35萬650元 │ ⑵訂貨日期:102.7.5 │又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前往現場│ 計處什項設備分類明│ │ │ │ │ │【計算式:4萬9800+ │ ⑶金額:25萬7250元 │勘查屋損時,亦註記現場有會議桌損│ 細表耐用年限為4年 │ │ │ │ │ │ 25萬7250+2萬+1萬│4.集福木器部估價單(試算│壞,有屆美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報│ (見訴卷第67頁)│ │ │ │ │ │ 2000+8000+3600=│ 表卷第45頁) │價單、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報告存卷│⑵影印機更換新品費用│ │ │ │ │ │ 35萬650】 │ ⑴訂購物品:辦公桌、強│可考(試算表卷第47頁、第49頁)│ 經計算折舊後為21萬│ │ │ │ │ │ │ 化玻璃1組 │,本院參酌該公司辦公之建物天花板│ 945元 │ │ │ │ │ │ │ ⑵訂貨日期:102.5.25 │已嚴重破損坍陷、室內並散落大塊混│【計算式:25萬7250÷│ │ │ │ │ │ │ ⑶金額:2萬元 │凝磚,原告主張該公司會議桌、椅亦│(5+1)=4萬2875; │ │ │ │ │ │ │5.大眾企業行估價單(試算│於系爭氣爆事件中毀損等語,亦應可│(25萬7250-4萬2875 │ │ │ │ │ │ │ 表卷第46頁) │採。 │ )×1/5×1.08=4萬 │ │ │ │ │ │ │ ⑴訂購物品:辦公椅 │ │ 6305;25萬7250-4萬│ │ │ │ │ │ │ ⑵訂貨日期:103.9.20 │ │ 6305=21萬945】 │ │ │ │ │ │ │ ⑶金額:1萬2000元 │ │◎影印機依行政院主計│ │ │ │ │ │ │6.屆美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 │ 處什項設備分類明細│ │ │ │ │ │ │ 司報價單(試算表卷第│ │ 表耐用年限為5年( │ │ │ │ │ │ │ 47頁) │ │ 見訴卷第68頁) │ │ │ │ │ │ │ ⑴訂購物品:會議桌、會│ │⑶辦公桌、強化玻璃更│ │ │ │ │ │ │ 議椅 │ │ 換新品費用經計算折│ │ │ │ │ │ │ ⑵訂貨日期:102.8.30 │ │ 舊後為1萬5833元 │ │ │ │ │ │ │ ⑶金額:8000元、3600元│ │【計算式:2萬÷(5+│ │ │ │ │ │ │ │ │ 1)=3333;(2萬-│ │ │ │ │ │ │ │ │ 3333)×1/5×1.25 │ │ │ │ │ │ │ │ │ =4167;2萬-4167 │ │ │ │ │ │ │ │ │ =1萬5833】 │ │ │ │ │ │ │ │ │◎辦公桌依行政院主計│ │ │ │ │ │ │ │ │ 處什項設備分類明細│ │ │ │ │ │ │ │ │ 表耐用年限為5年( │ │ │ │ │ │ │ │ │ 見訴卷第69頁) │ │ │ │ │ │ │ │ │⑷辦公椅更換新品費用│ │ │ │ │ │ │ │ │ 經計算折舊後為2000│ │ │ │ │ │ │ │ │ 元 │ │ │ │ │ │ │ │ │【計算式:1萬2000÷ │ │ │ │ │ │ │ │ │ (5+1)=2000】 │ │ │ │ │ │ │ │ │◎辦公椅依行政院主計│ │ │ │ │ │ │ │ │ 處什項設備分類明細│ │ │ │ │ │ │ │ │ 表耐用年限為5年( │ │ │ │ │ │ │ │ │ 見訴卷第70頁) │ │ │ │ │ │ │ │ │⑸會議桌、椅更換新品│ │ │ │ │ │ │ │ │ 費用經計算折舊後為│ │ │ │ │ │ │ │ │【計算式:1萬1600÷ │ │ │ │ │ │ │ │ │(5+1)=1933;(1 │ │ │ │ │ │ │ │ │ 萬1600-1933)×1/5│ │ │ │ │ │ │ │ │ ×1=1933;1萬1600 │ │ │ │ │ │ │ │ │ -1933=9667】 │ │ │ │ │ │ │ │ │◎會議桌、椅亦以5年 │ │ │ │ │ │ │ │ │ 計算耐用年限 │ │ │ │ │ │ │ │ │⑹合計:27萬8285元 │ │ │ │ │ │ │ │ │【計算式:3萬9840+2│ │ │ │ │ │ │ │ │ 1萬945+1萬5833+20│ │ │ │ │ │ │ │ │ 00+9667=27萬82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39萬6236元 │ │ │合計:29萬3988元 │ │ │ │ │ │ │ │ │【計算式:1萬5703+ │ │ │ │ │ │ │ │ │27萬8285=29萬3988】│ │ │ ├──┼─────┼──────────┼────────────┼────────────────┼──────────┼────┼───────┤ │169.│陳寶湧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辯稱依原告提出之屋損照片所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5巷2弄6號5樓之2房屋│ 第79頁) │,該屋牆面存在之污漬、壁癌顯非1 │萬6146元 │陳寶湧(│78頁以下;訴卷│ │ │ │損壞(牆壁裂縫、漏水│ ⑴所有權人:陳寶湧 │、2天形成,遑論該屋為屋齡36年之 │【計算式:9850-(98│序號:15│㈧第35頁~第36│ │ │ │) │ ⑵完成日:67.7 │老舊房屋,上開受損情形應係房屋自│ 50×36.08×0.01) │5-224卷 │頁;訴卷第25│ │ │ │1萬97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然老化之現象,與系爭氣爆事件無因│ =6296;6296+9850│) │2頁~第253頁 │ │ │ │【計算式:1700+1萬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果關係云云。惟查: │ =1萬6146】 │ │2.訴卷㈦第40頁│ │ │ │ 8000=1萬9700】 │ 81頁~第82頁) │1.系爭房屋鄰近氣爆箱涵所位處之凱│ │ │、第284頁;訴 │ │ │ │ │3.耀德油漆工程行發票(試│ 旋三路、二聖路口附近,原告主張│ │ │卷㈧第84頁、第│ │ │ │ │ 算表卷第80頁) │ 該屋因系爭氣爆事件損壞,自地理│ │ │54頁~第54頁背│ │ │ │ │ ⑴材料:9850元 │ 位置而言,尚非無據。 │ │ │面 │ │ │ │ │ ⑵其他:9850元 │2.又該屋屋損型態為牆壁裂縫、漏水│ │ │ │ │ │ │ │ ⑶總額:1萬9700元 │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自地下箱涵爆│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炸引起地殼劇烈震動,連帶影響屋│ │ │ │ │ │ │ │ 計算 │ 體晃動,導致房屋結構受損、牆面│ │ │ │ │ │ │ │ │ 形成裂縫而漏水之災害情節相符。│ │ │ │ │ │ │ │ │ 至所謂壁癌,則指水氣因裂縫而滲│ │ │ │ │ │ │ │ │ 入牆內,致混在混凝土、磚塊材質│ │ │ │ │ │ │ │ │ 中、可溶解之成分隨水溶解,在水│ │ │ │ │ │ │ │ │ 分蒸發後即析出白色鹽類附著物質│ │ │ │ │ │ │ │ │ ,據此,系爭房屋在水氣自牆面裂│ │ │ │ │ │ │ │ │ 縫滲出並乾涸後,即會形成壁癌,│ │ │ │ │ │ │ │ │ 該項當亦可認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 。被告僅以該屋屋齡老舊,即在未│ │ │ │ │ │ │ │ │ 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之情形下,逕否│ │ │ │ │ │ │ │ │ 認上開損壞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 要不足採。 │ │ │ │ ├──┼─────┼──────────┼────────────┼────────────────┼──────────┼────┼───────┤ │170.│池愛琴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行估│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5巷2弄6號5樓之1房屋│ 第84頁) │價單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萬8886元 │池愛琴(│83頁以下;訴卷│ │ │ │損害(牆壁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池愛琴 │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行│【計算式:1458-(14│序號:15│㈧第36頁~第37│ │ │ │2萬5650元 │ ⑵完成日:67.7 │估價單所列修復費用2萬5650元請求 │ 58×36.08×0.01) │5 -224卷│頁;訴卷第25│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 =932;932+1萬795│) │3頁、第266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 4=1萬8886】 │ │2.訴卷㈦第40頁│ │ │ │ │ 86頁~第87頁) │件所致之損壞,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 │~第41頁、第28│ │ │ │ │3.喬捷工程行估價單:修復│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 │ │4頁~第284頁背│ │ │ │ │ 費用2萬5650元(試算表 │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 │ │面;訴卷㈧第84│ │ │ │ │ 卷第85頁) │工程業者估價單逾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 │頁~第85頁、第│ │ │ │ │4.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會工程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 │ │54頁背面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66頁 │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台│ │ │ │ │ │ │ │ )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載修│ │ │ │ │ │ │ │ ⑴材料:1458元 │復費用1萬9412元,認定系爭房屋因 │ │ │ │ │ │ │ │ ⑵其他:1萬7954元 │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 │ │ │ │ │ │ │ ⑶總額:1萬9412元 │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1.│高淑華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9號房屋損壞(樑、柱│ 第89頁) │ │萬9122元 │高淑華(│88頁以下;訴卷│ │ │ │、樓梯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高淑華 │ │【計算式:7019-(70│序號:15│㈧第37頁~第40│ │ │ │8萬2758元 │ ⑵完成日:60.6 │ │ 19×43.17×0.012)│5 -224卷│頁;訴卷第25│ │ │ │【計算式:1萬1760+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3383;3383+1萬 │) │3頁~第254頁 │ │ │ │ 7萬998=8萬2758】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760+6萬3979=7萬│ │2.訴卷㈦第41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3│ │ 9122】 │ │、第284頁背面 │ │ │ │ │ 頁) │ │ │ │~第285頁;訴 │ │ │ │ │ ⑴材料:0元 │ │ │ │卷㈧第85頁、第│ │ │ │ │ ⑵其他:1萬1760元 │ │ │ │54頁背面~第55│ │ │ │ │ ⑶總額:1萬1760元 │ │ │ │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6│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7019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3979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99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支出(103.│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8│ │ │ │ │ │8.1住宿費用) │(試算表卷第107頁) │ │00元 │ │ │ │ │ │2800元 │ ⑴住宿日期:103.8.1 │ │ │ │ │ │ │ ├──────────┤ ⑵金額:2800元 │ ├──────────┤ │ │ │ │ │合計8萬5558元 │ │ │合計:8萬1922元 │ │ │ │ │ │ │ │ │【計算式:7萬9122+ │ │ │ │ │ │ │ │ │ 2800=8萬1922】 │ │ │ ├──┼─────┼──────────┼────────────┼────────────────┼──────────┼────┼───────┤ │172.│陳秀梅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15巷3弄4號房屋損壞 │ 第109頁) │ │萬3439元 │陳秀梅(│108頁以下;訴 │ │ │ │(鋁窗變形脫落、地面│ ⑴所有權人:陳秀梅 │ │【計算式:4630-(46│序號:15│卷㈧第40頁~第│ │ │ │拱起、牆面裂縫、不鏽│ ⑵完成日:73.1 │ │ 30×30.58×0.01) │5-224卷 │41頁;訴卷第│ │ │ │鋼鐵捲門毀損)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3214;3214+5萬 │) │254頁 │ │ │ │4萬7507元 │ 造 │ │ 225=5萬3439】 │ │2.訴卷㈦第41頁│ │ │ │【計算式:2萬5607+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預│ │ │ │~第42頁、第28│ │ │ │ 2萬1900=4萬7507】│ 算書(試算表卷第110 │ │ │ │5頁~第285頁背│ │ │ │ │ 頁) │ │ │ │面;訴卷㈧第85│ │ │ │ │ ⑴材料:4630元 │ │ │ │頁~第86頁、第│ │ │ │ │ ⑵其他:5萬225元 │ │ │ │55頁 │ │ │ │ │ ⑶總額:5萬4585元 │ │ │ │ │ │ │ │ │◎兩造均同意將原列為傢俱│ │ │ │ │ │ │ │ │ 及家電項內「電動不鏽鋼│ │ │ │ │ │ │ │ │ 捲門」改列入建築主體項│ │ │ │ │ │ │ │ │ 內(見訴卷㈧第40頁) │ │ │ │ │ ├──┼─────┼──────────┼────────────┼────────────────┼──────────┼────┼───────┤ │173.│朱啟升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車主朱啟升固因系爭車損,於103年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8│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客車「車價減損」及「│ 119頁) │12月3日獲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萬7493元 │朱啟升(│118頁以下;訴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朱啟升 │司(下略稱第一產險)理賠43萬元(│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15│卷㈧第41頁~第│ │ │ │18萬8920元 │ ⑵出廠日:102.6 │現繫屬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1號案 │ 後為7493元 │5-224卷 │42頁;訴卷第│ │ │ │【計算式:18萬+892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件審理中)。第一產險所為保險給付│【計算式:(6000+13│) │254頁~第255頁│ │ │ │ =18萬8920】 │ 122頁) │係依據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 20)÷(5+1)=122│ │;訴卷第313 │ │ │ │ │3.榮興汽車百貨行發票(試│估價單(見訴卷第314頁),惟比 │ 0;(《6000+1320 │ │頁~第316頁 │ │ │ │ │ 算表卷第120頁) │對前開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 》-1220)×1/5×1│ │2.訴卷㈦第42頁│ │ │ │ │ ⑴材料:6000元 │與本件原告提出之結帳試算表,兩者│ .17=1427;《6000 │ │~第43頁、第28│ │ │ │ │ ⑵其他:0元 │修復項目、更換零件均有不同,足見│ +1320》-1427= │ │5頁背面~第286│ │ │ │ │ ⑶總額:6000元 │本件原告請求修復項目、車價減損均│ 5893;5893+1600=│ │頁;訴卷㈧第86│ │ │ │ │4.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不在前已獲保險理賠之範圍,並無重│ 7493】 │ │頁、第55頁 │ │ │ │ │ 票(試算表卷第120頁 │複請求之情形,附此敘明。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 │ │ 損為18萬7493元 │ │ │ │ │ │ │ ⑴材料:1320元 │ │【計算式:7493+18萬│ │ │ │ │ │ │ ⑵其他:1600元 │ │ =18萬7493】 │ │ │ │ │ │ │ ⑶總額:2920元 │ │ │ │ │ │ │ │ │5.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18萬│ │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123頁 │ │ │ │ │ │ │ │ │ ) │ │ │ │ │ │ │ │ │6.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保險單、保險理賠計算│ │ │ │ │ │ │ │ │ 書、付款通知書、右達汽│ │ │ │ │ │ │ │ │ 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 │ │ │ │ │ │ │ │ 訴卷第313頁~第316頁│ │ │ │ │ │ │ │ │ ) │ │ │ │ │ ├──┼─────┼──────────┼────────────┼────────────────┼──────────┼────┼───────┤ │174.│李文景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5│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15號房屋損壞(牆壁 │ 第125頁) │ │萬6565元 │李文景(│124頁以下;訴 │ │ │ │滲水、鐵捲門損壞等)│ ⑴所有權人:李文景 │ │【計算式:9萬500-(│序號:15│卷㈧第42頁~第│ │ │ │18萬1000元 │ ⑵完成日:76.8 │ │ 9萬500×27×0.01)│5-224卷 │44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6萬6065;6萬6065│) │255頁;訴卷 │ │ │ │ │ 造 │ │ +9萬500=15萬6565│ │第39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2.訴卷㈦第43頁│ │ │ │ │ 127頁~第133頁) │ │ │ │、第286頁~第 │ │ │ │ │3.紘運營造有限公司估價單│ │ │ │286頁背面;訴 │ │ │ │ │ (試算表卷第126頁) │ │ │ │卷㈧第86頁~第│ │ │ │ │ ⑴材料:9萬500元 │ │ │ │87頁、第55頁背│ │ │ │ │ ⑵其他:9萬500元 │ │ │ │面 │ │ │ │ │ ⑶總額:18萬1000元 │ │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1.房屋租賃契約(試算表卷│原告雖請求李文景因系爭氣爆事件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103.8.1~103.10.30)│ 第134頁~第143頁) │另支出3個月之租金共6萬元,惟查,│萬元 │ │ │ │ │ │6萬元 │ ⑴租期:103.8.1~103. │高雄市苓雅、前鎮等行政區因氣爆事│【計算式:(2萬÷30 │ │ │ │ │ │【計算式:2萬/月×3 │ 10.30 │件停止供水、電、天然氣之時間係截│ )×15=1萬】 │ │ │ │ │ │ 個月=6萬】 │ ⑵租金:2萬元/月 │至103年8月15日為止,李文景所有系│ │ │ │ │ │ │ │2.租金收據:103年8-10月 │爭房屋雖臨氣爆主要受損道路三多一│ │ │ │ │ │ │ │ 租金繳付證明(試算表卷│路,對外交通往來不便,惟尚難認已│ │ │ │ │ │ │ │ 第144頁) │達不能居住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此│ │ │ │ │ │ │ │ │參以原告針對災區民眾臨時住宿費之│ │ │ │ │ │ │ │ │請求均僅請求至103年8月15日一情益│ │ │ │ │ │ │ │ │明。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李文景│ │ │ │ │ │ │ │ │所有房屋損壞已達不能居住,且修復│ │ │ │ │ │ │ │ │需耗時3個月之相關證據,僅以李文 │ │ │ │ │ │ │ │ │景已實際支出3個月租金為由,乃請 │ │ │ │ │ │ ├──────────┤ │求103年8月至10月之住宿費(見訴卷├──────────┤ │ │ │ │ │合計24萬1000元 │ │第39頁),據此,應認原告請求之│合計:16萬6565元 │ │ │ │ │ │ │ │臨時住宿費逾103年8月15日部分欠缺│【計算式:15萬6565+│ │ │ │ │ │ │ │必要性,不應准許。 │ 1萬=16萬6565】 │ │ │ ├──┼─────┼──────────┼────────────┼────────────────┼──────────┼────┼───────┤ │175.│曹永裕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玻璃行估│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09巷1號5樓之1房屋損│ 第146頁) │價單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萬6580元 │曹永裕(│145頁以下;訴 │ │ │ │壞(平板玻璃毀損) │ ⑴所有權人:曹永裕 │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估價單│【計算式:1584-(15│序號:15│卷㈧第44頁~第│ │ │ │1萬7000元 │ ⑵完成日:78.5 │修復費用1萬7000元請求,本院斟酌 │ 84×25.25×0.01) │5-224卷 │45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房屋,修│ =1184;1184+1萬 │) │255頁~第256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所致之損│ 5396=1萬6580】 │ │;訴卷第40頁│ │ │ │ │ 148頁~第149頁) │壞,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係專就氣│ │ │2.訴卷㈦第43頁│ │ │ │ │3.長濱玻璃行估價單:修復│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鑑估,│ │ │~第44頁、第28│ │ │ │ │ 費用為1萬7000元(試算 │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業者估│ │ │6背面;訴卷㈧ │ │ │ │ │ 表卷第147頁) │價單逾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 │ │第87頁~第88頁│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訴│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暨有│ │ │、第56頁 │ │ │ │ │ 卷第271頁) │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台灣省土木技│ │ │ │ │ │ │ │ ⑴材料:1584元 │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1萬 │ │ │ │ │ │ │ │ ⑵其他:1萬5396元 │6980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件所│ │ │ │ │ │ │ │ ⑶總額:1萬6980元 │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算折│ │ │ │ │ │ │ │◎項次1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舊後准許之。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 ├──┼─────┼──────────┼────────────┼────────────────┼──────────┼────┼───────┤ │176.│財團法人基│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督教浸禮聖│333號房屋損壞(平頂 │ 第151頁) │ │7萬98元 │財團法人│150頁以下;訴 │ │ │經會高雄會│及玻璃破損等) │ ⑴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基│ │【計算式:《83萬9031│基督教浸│卷㈧第142頁~ │ │ │幕堂(法定│177萬1370元 │ 督教浸禮聖經會高雄會│ │ +7715》-(《83萬│禮聖經會│第144頁;訴卷 │ │ │代理人:林│【計算式:173萬6662 │ 幕堂 │ │ 9031+7715》×35.5│高雄會幕│㈨第241頁、第 │ │ │發恩) │ +3萬4708=177萬13│ ⑵完成日:68.1 │ │ 8×0.01)=54萬547│堂(序號│247頁 │ │ │ │ 70】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 4;54萬5474+89萬 │:001-15│2.訴卷㈦第44頁│ │ │ │◎原針對修復費用173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7631+2萬6993=147│4卷) │~第45頁;訴卷│ │ │ │ 萬6662元部分誤請求│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5│ │ 萬98】 │ │㈧第121頁、第 │ │ │ │ 182萬4225元,已於 │ 2頁;訴卷㈨第246頁) │ │ │ │225頁、第216頁│ │ │ │ 本院105.12.5言詞辯│ ⑴材料:83萬9031元 │ │ │ │ │ │ │ │ 論期日依修正後高雄│ ⑵其他:89萬7631元 │ │ │ │ │ │ │ │ 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⑶總額:173萬6662元 │ │ │ │ │ │ │ │ 預算書更正之(見訴│◎項次2、3、5、19、20為 │ │ │ │ │ │ │ │ 卷㈧第143頁) │ 更換新品之費用,爰列入│ │ │ │ │ │ │ │ │ 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6│ │ │ │ │ │ │ │ │ 7頁) │ │ │ │ │ │ │ │ │ ⑴材料:7715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6993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4708元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1.行車執照、車輛異動登記│(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客貨車氣爆前車價 │ 書(試算表卷第174頁 │ │萬元 │ │ │ │ │ │4萬元 │ ~第175頁) │ │ │ │ │ │ │ │◎原告原請求5萬2800 │ ⑴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基│ │ │ │ │ │ │ │ 元,嗣於本院105.12│ 督教禮聖會高雄會幕堂│ │ │ │ │ │ │ │ .5言詞辯論期日依高│ ⑵出廠日:86.2 │ │ │ │ │ │ │ │ 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 ⑶報廢日:103.12 │ │ │ │ │ │ │ │ 會鑑定報告書將請求│2.二手車價資料(試算表卷│ │ │ │ │ │ │ │ 金額減縮為4萬元( │ 第176頁~第177頁) │ │ │ │ │ │ │ │ 見訴卷㈧第143頁) │3.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 │ │ │ │ │ ├──────────┤ 為4萬元(訴卷㈨第247頁│ ├──────────┤ │ │ │ │ │合計:191萬1733元 │ ) │ │合計:151萬98元 │ │ │ │ │ │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計算式:147萬98+ │ │ │ │ │ │ │ 178頁) │ │ 4萬=151萬98】 │ │ │ ├──┼─────┼──────────┼────────────┼────────────────┼──────────┼────┼───────┤ │177.│吳承家、吳│高雄市苓雅區宜昌街16│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坤興 │號房屋損壞(牆壁、平│ 第180頁~第182頁) │ │萬2506元 │吳坤興、│179頁以下;訴 │ │ │ │頂裂縫及玻璃損壞) │ ⑴所有權人:吳坤興、吳│ │【計算式:3274-(32│吳承家(│卷㈧第144頁; │ │ │ │2萬4009元 │ 承家 │ │ 74×38.25×0.012)│序號:15│訴卷㈨第241頁 │ │ │ │ │ ⑵完成日:65.5 │ │ =1771;1771+2萬 │5-224卷 │背面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735=2萬2506】 │) │2.訴卷㈦第45頁│ │ │ │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訴卷㈧第121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8│ │ │ │頁~第122頁、 │ │ │ │ │ 3頁) │ │ │ │第225頁背面~ │ │ │ │ │ ⑴材料:3274元 │ │ │ │第226頁、第216│ │ │ │ │ ⑵其他:2萬735元 │ │ │ │頁 │ │ │ │ │ ⑶總額:2萬4009元 │ │ │ │ │ ├──┼─────┼──────────┼────────────┼────────────────┼──────────┼────┼───────┤ │178.│張亞會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97巷3號4樓房屋損壞 │ 第189頁) │ │萬3130元 │張亞會(│188頁以下;訴 │ │ │ │(鐵窗及大門變形、鋁│ ⑴所有權人:張亞會 │ │【計算式:《4萬7878 │序號:15│卷㈧第144頁~ │ │ │ │窗破損等) │ ⑵完成日:73.4 │ │ +2495》-(《4萬 │5-224卷 │第145頁;訴卷 │ │ │ │7萬8408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7878+2495》×30. │) │㈨第241頁背面 │ │ │ │【計算式:6萬316+1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3×0.01)=3萬509│ │2.訴卷㈦第45頁│ │ │ │ 萬8092=7萬8408】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9│ │ 5;3萬5095+1萬243│ │;訴卷㈧第122 │ │ │ │ │ 0頁) │ │ 8+1萬5597=6萬313│ │頁、第226頁、 │ │ │ │ │ ⑴材料:4萬7878元 │ │ 0】 │ │第216頁背面 │ │ │ │ │ ⑵其他:1萬2438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316元 │ │ │ │ │ │ │ │ │◎項次1、2、3為更換新品 │ │ │ │ │ │ │ │ │ 之費用,爰均列入材料費│ │ │ │ │ │ │ │ │ 用計算折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9│ │ │ │ │ │ │ │ │ 8頁) │ │ │ │ │ │ │ │ │ ⑴材料:2495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5597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8092元 │ │ │ │ │ ├──┼─────┼──────────┼────────────┼────────────────┼──────────┼────┼───────┤ │179.│耿健輝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客貨車「車價減損」及│ 205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萬4342元 │耿健輝(│204頁以下;訴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耿健輝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15│卷㈧第145頁~ │ │ │ │16萬2953元 │ ⑵出廠日:100.6 │路,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氣│ 後為5萬4342元 │5-224卷 │第146頁;訴卷 │ │ │ │【計算式:8萬+8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合│【計算式:5萬4153÷ │) │第241頁背面 │ │ │ │ 2953=16萬2953】 │ 208頁~第209頁) │理。參以車損照片、車損估價單所示│ (5+1)=9026;(5│ │~第242頁 │ │ │ │ │3.高祥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系爭車輛車身覆蓋砂石,左右兩側│ 萬4153-9026)×1/│ │2.訴卷㈦第46頁│ │ │ │ │ (試算表卷第206頁~ │後燈及倒車燈均損壞,核與系爭氣爆│ 5×3.17=2萬8611;│ │;訴卷㈧第122 │ │ │ │ │ 第207頁) │事件發生時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 5萬4153-2萬8611=│ │頁~第123頁、 │ │ │ │ │ ⑴材料:5萬4153元 │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 2萬5542;2萬5542+│ │第226頁~第226│ │ │ │ │ ⑵其他:2萬8800元 │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 2萬8800=5萬4342】│ │頁背面、第216 │ │ │ │ │ ⑶總額:8萬2953元 │可採信。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頁背面~第217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損為13萬4342元 │ │頁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8萬 │ │ 【計算式:5萬4342+│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210頁 │ │ 8萬=13萬4342】 │ │ │ │ │ │ │ ) │ │ │ │ │ │ │ │ │5.停車位置地圖及照片(試│ │ │ │ │ │ │ │ │ 算表卷第211頁) │ │ │ │ │ ├──┼─────┼──────────┼────────────┼────────────────┼──────────┼────┼───────┤ │180.│陳明達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23樓之7房屋損壞( │ 第214頁) │ │萬2781元 │陳明達(│213頁以下;訴 │ │ │ │牆壁裂縫滲水、地坪磁│ ⑴所有權人:陳明達 │ │【計算式:4971-(49│序號:15│卷㈧第146頁~ │ │ │ │磚脹裂等) │ ⑵完成日:87.11 │ │ 71×15.75×0.01) │5-224卷 │第147頁;訴卷 │ │ │ │6萬3564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188;4188+5萬 │) │㈨第242頁 │ │ │ │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8593=6萬2781】 │ │2.訴卷㈦第46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1│ │ │ │~第47頁;訴卷│ │ │ │ │ 5頁) │ │ │ │㈧第123頁、第2│ │ │ │ │ ⑴材料:4971元 │ │ │ │26頁背面~第22│ │ │ │ │ ⑵其他:5萬8593元 │ │ │ │7頁、第217頁 │ │ │ │ │ ⑶總額:6萬3564元 │ │ │ │ │ ├──┼─────┼──────────┼────────────┼────────────────┼──────────┼────┼───────┤ │181.│陳姿蓉 │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6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5巷2號房屋損壞(外牆│ 第7頁~9頁) │ │萬7397元 │陳姿蓉(│1頁以下;訴卷 │ │ │ │水泥磁磚剝落、牆壁油│ ⑴所有權人:林暐峯、林│ │【計算式:2萬132-(│序號:15│㈧第147頁~第1│ │ │ │漆剝落及鼓起等) │ 均翰、林暐紘 │ │ 2萬132×46×0.012 │5-224卷 │48頁;訴卷㈨第│ │ │ │20萬8510元 │ ⑵完成日:57.8 │ │ )=9019;9019+18│) │242頁背面、第2│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萬8378=19萬7397】│ │48頁 │ │ │ │ │2.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 │ │ │2.訴卷㈦第48頁│ │ │ │ │ 訴卷㈨第248頁) │ │ │ │;訴卷㈧第123 │ │ │ │ │ ⑴讓與人:林暐峯、林均│ │ │ │頁~第124頁、 │ │ │ │ │ 翰、林暐紘 │ │ │ │第227頁~第227│ │ │ │ │ ⑵受讓人:陳姿蓉 │ │ │ │頁背面、第217 │ │ │ │ │ ⑶讓與範圍:系爭房屋因│ │ │ │頁 │ │ │ │ │ 氣爆事件所生一切損害│ │ │ │ │ │ │ │ │ 賠償請求權 │ │ │ │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0│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132元 │ │ │ │ │ │ │ │ │ ⑵其他:18萬8378元 │ │ │ │ │ │ │ │ │ ⑶總額:20萬8510元 │ │ │ │ │ ├──┼─────┼──────────┼────────────┼────────────────┼──────────┼────┼───────┤ │182.│葉啟偉即櫻│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櫻井壽司料理店受有營業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井壽司料理│114號櫻井壽司料理店 │ 證(試算表卷第20頁 │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萬6155元 │葉啟偉(│19頁以下;訴卷│ │ │店 │營業損失 │ ) │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計算式:6萬1740×0│序號:15│㈧第148頁~第1│ │ │ │4萬9392元 │ ⑴事業名稱:櫻井壽司料│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 .16×3.66=3萬6155│5-224卷 │50頁;訴卷㈨第│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理店 │求3萬6155元之營業損失為,逾此範 │ 】 │) │242頁背面、第 │ │ │ │ 額6萬1740元×淨利 │ ⑵負責人:葉啟偉 │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249頁 │ │ │ │ 率16%×5月=4萬939│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 │ │ │2.訴卷㈦第48頁│ │ │ │ 2】 │ 英明一路114號 │ │ │ │~第49頁;訴卷│ │ │ │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㈧第124頁、第2│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27頁背面~第22│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8頁、第217頁背│ │ │ │ │ 率16%(試算表卷第23 │ │ │ │面 │ │ │ │ │ 頁) │ │ │ │ │ │ │ │ │3.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 │ │ │ │ │ │ │ │ 明:查定月平均銷售額為│ │ │ │ │ │ │ │ │ 6萬1740元(試算表卷 │ │ │ │ │ │ │ │ │ 第24頁~第27頁) │ │ │ │ │ │ │ │ │4.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第28頁) │ │ │ │ │ │ │ │ │5.氣爆後店面照片(訴卷㈨│ │ │ │ │ │ │ │ │ 第249頁) │ │ │ │ │ ├──┼─────┼──────────┼────────────┼────────────────┼──────────┼────┼───────┤ │183.│李秀枝 │高雄市前鎮區崗山西街│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本件屋損之修復費用計│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42號房屋損壞(地坪 │ 第30頁~第31頁) │ │算折舊後為6908元 │李秀枝(│29頁以下;訴卷│ │ │ │破損開裂) │ ⑴所有權人:李秀枝 │ │【計算式:368-(368│序號:15│㈧第150頁;訴 │ │ │ │7098元 │ ⑵完成日:60.8 │ │ ×43×0.012)=178│5- 224卷│卷㈨第242頁背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78+6730=6908 │) │面;訴卷第15│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9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32│ │ │ │2.訴卷㈦第49頁│ │ │ │ │ 頁) │ │ │ │;訴卷㈧第124 │ │ │ │ │ ⑴材料:368元 │ │ │ │頁~第125頁、 │ │ │ │ │ ⑵其他:6730元 │ │ │ │第228頁~第228│ │ │ │ │ ⑶總額:7098元 │ │ │ │頁背面、第217 │ │ │ ├──────────┼────────────┼────────────────┼──────────┤ │頁背面 │ │ │ │遮陽帆布、木櫃損壞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5│ │ │ │ │ │1萬3588元 │算書(關於遮陽帆布、木櫃│ │97元 │ │ │ │ │ │ │;試算表卷第32頁) │ │【計算式:(4435×1/│ │ │ │ │ │ │ ⑴材料:4435元 │ │ 10)+9153=9597】│ │ │ │ │ ├──────────┤ ⑵其他:9153元 │ ├──────────┤ │ │ │ │ │合計:2萬686元 │ ⑶總額:1萬3588元 │ │合計1萬6517元 │ │ │ │ │ │ │ │ │【計算式:6908+9597│ │ │ │ │ │ │ │ │ =1萬6505】 │ │ │ ├──┼─────┼──────────┼────────────┼────────────────┼──────────┼────┼───────┤ │184.│戴世紀 │高雄市前鎮區瑞西街2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號房屋損壞(天花板 │ 第39頁) │ │萬1675元 │戴世紀(│38頁以下;訴卷│ │ │ │滲水、浴廁漏水等) │ ⑴所有權人:戴世紀 │ │【計算式:《504+105│序號:15│㈧第150頁~第 │ │ │ │4萬2206元 │ ⑵完成日:69.7 │ │ 3》-(《504+1053│5-224卷 │151頁;訴卷㈨ │ │ │ │【計算式:2萬6753+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4.08×0.01) │) │第243頁 │ │ │ │ 1萬5453=4萬2206】│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1026;1026+2萬 │ │2.訴卷㈦第49頁│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6249+1萬4400=4萬│ │~第50頁;訴卷│ │ │ │ │ 第40頁) │ │ 1675】 │ │㈧第125頁、第 │ │ │ │ │ ⑴材料:504元 │ │ │ │228頁背面、第 │ │ │ │ │ ⑵其他:2萬6249元 │ │ │ │217頁背面~第 │ │ │ │ │ ⑶總額:2萬6753元 │ │ │ │218頁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55頁) │ │ │ │ │ │ │ │ │ ⑴材料:1053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44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5453元 │ │ │ │ │ ├──┼─────┼──────────┼────────────┼────────────────┼──────────┼────┼───────┤ │185.│薛懷慈、薛│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三巷│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筠臻 │122號4樓房屋損壞(廁│ 第60頁~第61頁) │ │萬167元 │薛筠臻、│59頁以下;訴卷│ │ │ │所漏水、牆壁磁磚脫落│ ⑴所有權人:薛懷慈、薛│ │【計算式:3668-(36│薛懷慈(│㈧第151頁;訴 │ │ │ │毀損) │ 筠臻 │ │ 68×28.83×0.01) │序號:15│卷㈨第243頁 │ │ │ │2萬1224元 │ ⑵完成日:74.10 │ │ =2611;2611+1萬 │5 -224卷│2.訴卷㈦第50頁│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7556=2萬167】 │) │;訴卷㈧第125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頁~第126頁、 │ │ │ │ │ 63頁) │ │ │ │第228頁背面~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第229頁、第218│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2│ │ │ │頁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3668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7556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1224元 │ │ │ │ │ │ │ │ │ │ │ │ │ │ ├──┼─────┼──────────┼────────────┼────────────────┼──────────┼────┼───────┤ │186.│詹鄭荷妹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一、被告均以本件屋損未經第三方鑑│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90巷57號房屋損壞( │ 第65頁) │估,且屋損照片拍攝日期為100年9月│萬1869元 │詹鄭荷妹│64頁以下;訴卷│ │ │ │天花板、屋頂龜裂、外│ ⑴所有權人:詹鄭荷妹 │24日,在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前,故否│【計算式:7868-(78│(序號:│㈧第152頁~第 │ │ │ │牆二丁掛磁磚脫落等)│ ⑵完成日:59.11 │認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云云,│ 68×43.75×0.012)│155 -224│153頁;訴卷 │ │ │ │16萬65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惟查: │ =3737;3737+10萬│卷) │第18頁、第29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1.詹鄭荷妹所有系爭房屋鄰近氣爆主│ 8132=11萬1869】 │ │2.訴卷㈦第50頁│ │ │ │ │ 68頁~第74頁) │ 要受損路段之一心一路,又系爭屋│ │ │~第51頁;訴卷│ │ │ │ │3.估價單:修復費用16萬65│ 損修復費用鑑估時間為103年10月 │ │ │㈧第126頁、第 │ │ │ │ │ 00元(試算表卷第67頁│ 22日,為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由│ │ │229頁~第229頁│ │ │ │ │ ) │ 此,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氣爆受有│ │ │背面、第218頁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損害,自地理上、時間上觀之,應│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9頁)│ 屬合理,此參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 │ │ │ │ │ │ ⑴材料:7868元 │ 會現場會勘技師亦認系爭屋損為氣│ │ │ │ │ │ │ │ ⑵其他:10萬8132元 │ 爆事件所致一情益明。 │ │ │ │ │ │ │ │ ⑶總額:11萬6000元 │2.至屋損照片拍攝日固顯示為氣爆前│ │ │ │ │ │ │ │ │ 之100年9月24日,惟參酌相機之一│ │ │ │ │ │ │ │ │ 般使用習慣,使用前未必均有維護│ │ │ │ │ │ │ │ │ 相機之顯示時間,是照片顯示之拍│ │ │ │ │ │ │ │ │ 攝日期亦非無可能與實際日期有所│ │ │ │ │ │ │ │ │ 出入,被告以屋損照片拍攝日期為│ │ │ │ │ │ │ │ │ 100年9月24日逕否認屋損與氣爆之│ │ │ │ │ │ │ │ │ 因果關係,亦非可採。 │ │ │ │ │ │ │ │ │二、至原告針對前開屋損,提出工程│ │ │ │ │ │ │ │ │行估價單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預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 │ │ │ │ │ │ │ │程行估價單所列修復費用16萬6500元│ │ │ │ │ │ │ │ │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 │ │ │ │ │ │ │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 │ │ │ │ │ │ │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台灣省土木技│ │ │ │ │ │ │ │ │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 │ │ │ │ │ │ │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 │ │ │ │ │ │ │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台灣省土木技│ │ │ │ │ │ │ │ │師公會工程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 │ │ │ │ │ │ │ │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 │ │ │ │ │ │ │ │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 │ │ │ │ │ │ │ │載修復費用11萬6000元,認定系爭房│ │ │ │ │ │ │ │ │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 │ │ │ │ │ │ │ │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187.│富新機車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限公司(法│客車「車價減損」及「│ 76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營業│萬1077元 │富新機車│75頁以下;訴卷│ │ │定代理人:│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富新機車有│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有限公司│㈧第153頁~第 │ │ │蔡錦上) │5萬7460元 │ 限公司 │三路,系爭車輛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 為3萬1077元 │(序號:│154頁;訴卷 │ │ │ │【計算式:1萬+4萬 │ ⑵出廠日:83.12 │而遭氣爆事件波及,尚屬合理。參以│ 【計算式:1萬9660÷│155 -224│第18頁~第19頁│ │ │◎蔡錦上所│ 7460=5萬746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車體有多處│ (5+1)=3277;32│卷) │2.訴卷㈦第51頁│ │ │有、前鎮區│ │ 78頁~第79頁) │凹損、刮痕,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 77+2萬7800=3萬 │ │;訴卷㈧第126 │ │ │凱旋三路10│ │3.高苑汽車電機冷氣行估價│時,強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 1077】 │ │頁~第127頁、 │ │ │1號房屋屋 │ │ 單(試算表卷第77頁;│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229頁背面~ │ │ │損部分,繫│ │ 訴卷㈧第153頁) │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損為4萬1077元 │ │第230頁、第218│ │ │屬本院105 │ │ ⑴材料:1萬9660元 │。 │ 【計算式:3萬1077+│ │頁~第218頁背 │ │ │年度重訴10│ │ ⑵其他:2萬7800元 │ │ 1萬=4萬1077】 │ │面 │ │ │9號案件( │ │ ⑶總額:4萬7460元 │ │ │ │ │ │ │編號104)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8 │ │ │ │ │ │ │ │ │ 0頁) │ │ │ │ │ ├──┼─────┼──────────┼────────────┼────────────────┼──────────┼────┼───────┤ │188.│邱水琴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榮化公司、庚○○、乙○○、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客車「車價減損」及「│ 82頁) │永堅、己○○、戌○○、辛○○辯稱│萬8525元 │邱水琴(│81頁以下;訴卷│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邱水琴 │:依車損照片可看出,該車停放位置│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15│㈧第154頁~第 │ │ │ │11萬5232元 │ ⑵出廠日:97.1 │係左側臨路,則氣爆所致之損壞亦應│ 為4萬8525元 │5 -224卷│156頁;訴卷 │ │ │ │【計算式:3萬+4萬82│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集中在車子的左側,然依高都汽車服│【計算式:(3萬7000 │) │第19頁~第20頁│ │ │ │ 32+3萬7000=11萬 │ 85頁~第86頁) │務明細表所示鈑金、噴漆之範圍尚及│ +7048)÷(5+1)│ │2.訴卷㈦第51頁│ │ │ │ 5232】 │3.百泰汽車電機行收據(試│於系爭車輛左右兩側,顯不合理云云│ =7341;7341+4萬 │ │~第52頁;訴卷│ │ │ │ │ 算表卷第82頁;訴卷㈧│;被告華運公司、午○○、酉○○、│ 1184=4萬8525】 │ │㈧第127頁、第 │ │ │ │ │ 第154頁) │子○○則辯稱:車主就車損已送由高│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230頁~第230頁│ │ │ │ │ ⑴材料:3萬7000元 │都汽車維修廠修繕,應無另向百泰汽│ 損為7萬8525元 │ │背面、第218頁 │ │ │ │ │ ⑵其他:0元 │車電機行購置零件之必要,該部分之│【計算式:4萬8525+ │ │背面 │ │ │ │ │ ⑶總額:3萬7000元 │請求應不准許云云。經查: │ 3萬=7萬8525】 │ │ │ │ │ │ │4.高都汽車發票及服務明細│1.依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停放於│ │ │ │ │ │ │ │ 表(試算表卷第82頁 │ 路邊,又其所臨道路已坍陷毀壞(│ │ │ │ │ │ │ │ ~第84頁;訴卷㈧第154 │ 見試算表卷第86頁),則系爭 │ │ │ │ │ │ │ │ 頁) │ 車輛因停放該處遭氣爆事件波及一│ │ │ │ │ │ │ │ ⑴材料:7048元 │ 情,應可認定。 │ │ │ │ │ │ │ │ ⑵其他:4萬1184元 │2.至被告雖質疑該車因氣爆事件受損│ │ │ │ │ │ │ │ ⑶總額:4萬8232元 │ 之範圍,惟斟酌氣爆事件發生時,│ │ │ │ │ │ │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因劇烈、大範圍的爆炸導致火光之│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高溫灼燒、砂石漫天飛濺,對系爭│ │ │ │ │ │ │ │ 3萬元(試算表卷第87 │ 車輛之車體、車燈、玻璃紙等係造│ │ │ │ │ │ │ │ 頁) │ 成全面之損壞,絕非僅限於臨路該│ │ │ │ │ │ │ │ │ 側,尤以該車未臨路一側亦無任何│ │ │ │ │ │ │ │ │ 遮蔽物可為庇護,是車主針對車體│ │ │ │ │ │ │ │ │ (含左、右兩側)遭高溫灼燒、碎│ │ │ │ │ │ │ │ │ 石擊損部位送由高都汽車服務廠進│ │ │ │ │ │ │ │ │ 行鈑金、噴漆,另向百泰汽車電機│ │ │ │ │ │ │ │ │ 行購置大燈、玻璃紙等物更換,難│ │ │ │ │ │ │ │ │ 認有何不合理之處。被告前揭所辯│ │ │ │ │ │ │ │ │ ,要不足採。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號普通輕 │1.車輛異動登記書(試算表│被告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0│ │ │ │ │ │型機車氣爆前車價 │ 卷第88頁~第89頁)⑴│果關係暨車損已達致令不堪用而需報│00元 │ │ │ │ │ │6000元 │ 所有權人:邱水琴 │廢之程度云云,惟查: │ │ │ │ │ │ │ │ ⑵出廠日:83.1 │1.系爭機車報廢日係103年9月,為氣│ │ │ │ │ │ │ │ ⑶報廢日:103.9.3 │ 爆事件發生後未久,車主通訊地址│ │ │ │ │ │ │ │2.高雄市政府731石化氣爆 │ 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 │ │ │ │ │ │ │ 事件汽(機)車毀損證明│ 路,故自時間及地理位置而言,原│ │ │ │ │ │ │ │ 書:證明系爭機車車主為│ 告主張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尚屬│ │ │ │ │ │ │ │ 氣爆事件車損受災人(試│ 合理。參以停放於車主通訊地址之│ │ │ │ │ │ │ │ 算表卷第88頁) │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均因氣爆事 │ │ │ │ │ │ │ │3.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件毀損,足見停放該處附近之車輛│ │ │ │ │ │ │ │ 報告書:氣爆前車價為60│ 均在氣爆事件之爆炸損壞範圍內,│ │ │ │ │ │ │ │ 00元(試算表卷第90頁│ 堪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 ) │2.又系爭機車為83年1月出廠,氣爆 │ │ │ │ │ │ ├──────────┤ │ 前車價僅餘6000元,殘值不高,原├──────────┤ │ │ │ │ │合計:12萬1232元 │ │ 告主張系爭機車因氣爆事件受損後│合計:8萬4525元 │ │ │ │ │ │ │ │ 修復費用及車價減損應逾該車氣爆│【計算式:7萬8525+ │ │ │ │ │ │ │ │ 前車價,應可採信。 │ 6000=8萬4525】 │ │ │ ├──┼─────┼──────────┼────────────┼────────────────┼──────────┼────┼───────┤ │189.│王千昀即玫│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14│1.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原告主張玫瑰書坊受有營業損失,本│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瑰書坊 │6號玫瑰書坊營業損失 │ 卷第101頁) │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9528元 │王千昀(│91頁以下;訴卷│ │ │ │5萬4000元 │2.商家照片(試算表卷第│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圍│【計算式:4萬×0.27 │序號:15│㈧第157頁~第 │ │ │ │【計算式:月銷售額4 │ 96頁~第100頁) │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 ×3.66=3萬9528】 │5 -224卷│158頁;訴卷 │ │ │ │ 萬元×同業淨利率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業損失為3萬9528元,逾此範圍之請 │ │) │第20頁 │ │ │ │ 27%×5月=5萬4000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求,不應准許。 │ │ │2.訴卷㈦第52頁│ │ │ │ 】 │ 大書審純益表:淨利率為│ │ │ │;訴卷㈧第127 │ │ │ │ │ 27%(試算表卷第95頁 │ │ │ │頁~第128頁、 │ │ │ │ │ ) │ │ │ │第230頁背面~ │ ├──┼─────┼──────────┼────────────┼────────────────┼──────────┼────┼───────┤ │190.│吳昆池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31巷16之2號房屋損壞│ 第103頁) │ │萬7215元 │吳昆池(│102頁以下;訴 │ │ │ │(地面磁磚龜裂、管線│ ⑴所有權人:吳昆池 │ │【計算式:《1504+10│序號:15│卷㈧第159頁; │ │ │ │漏水等) │ ⑵完成日:68.5 │ │ 23》-(《1504+10│5 -224卷│訴卷第20頁~│ │ │ │4萬7906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3》×35.25×0.01 │) │第21頁 │ │ │ │【計算式:8184+3萬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1636;1636+66│ │2.訴卷㈦第52頁│ │ │ │ 9722=4萬7906】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80+3萬8699=4萬70│ │~第53頁;訴卷│ │ │ │ │ 第112頁) │ │ 15】 │ │㈧第128頁、第2│ │ │ │ │ ⑴材料:1504元 │ │ │ │31頁、第218頁 │ │ │ │ │ ⑵其他:6680元 │ │ │ │背面~第219頁 │ │ │ │ │ ⑶總額:8184元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17頁) │ │ │ │ │ │ │ │ │ ⑴材料:1023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8699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9722元 │ │ │ │ │ ├──┼─────┼──────────┼────────────┼────────────────┼──────────┼────┼───────┤ │191.│凃成旭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價減損」及「修復│ 125頁) │ │萬282元 │凃成旭 │124頁以下;訴 │ │ │ │費用」 │ ⑴所有權人:凃成旭 │ │⑴修復費用試算折舊後│(序號15│卷㈧第159頁~ │ │ │ │6萬6929元 │ ⑵出廠日:100.9 │ │ 為3萬3309元 │5-224卷 │第160頁;訴卷 │ │ │ │【計算式:2萬+4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計算式:《5919+ │) │第21頁~第22│ │ │ │ 6929=6萬6929】 │ 129頁~第131頁) │ │ 7740》÷(5+1)=│ │頁 │ │ │ │ │3.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 │ 2277;(《5919+77│ │2.訴卷㈦第53頁│ │ │ │ │ 價單(試算表卷第126 │ │ 40》-2277)×1/5 │ │~第54頁;訴卷│ │ │ │ │ 頁) │ │ ×2.92=6647;1萬 │ │㈧第128頁、第2│ │ │ │ │ ⑴材料:5919元 │ │ 3659-6647=7012;│ │31頁~第231頁 │ │ │ │ │ ⑵其他:3萬3270元 │ │ 7012+3萬3270=4萬│ │背面、第219頁 │ │ │ │ │ ⑶總額:3萬9189元 │ │ 282】 │ │ │ │ │ │ │4.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服│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務明細表及發票(試算表│ │ 損為6萬282元 │ │ │ │ │ │ │ 卷第127頁~第128頁)│ │【計算式:4萬282+2 │ │ │ │ │ │ │ ⑴材料:7740元 │ │ 萬=6萬282】 │ │ │ │ │ │ │ ⑵其他:0元 │ │ │ │ │ │ │ │ │ ⑶總額:7740元 │ │ │ │ │ │ │ │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第132│ │ │ │ │ │ │ │ │ 頁) │ │ │ │ │ ├──┼─────┼──────────┼────────────┼────────────────┼──────────┼────┼───────┤ │192.│邱水隆即廣│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廣巨企業行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6│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巨企業行 │527號1樓廣巨企業行營│ 證(試算表卷第134頁 │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10元 │廣巨企業│133頁以下;訴 │ │ │ │業損失 │ )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淨│【計算式:7923×0.09│行(序號│卷㈧第160頁~ │ │ │ │7527元 │ ⑴事業名稱:廣巨企業行│利率9%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 ×3.66=2610】 │155-224 │第161頁;訴卷 │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⑵負責人:邱水隆 │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610元,逾此│ │卷) │第22頁 │ │ │ │ 月平均值差值7923元│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2.訴卷㈦第54頁│ │ │ │ ×同業毛利率19%×5│ 凱旋三路527號1樓 │ │ │ │;訴卷㈧第128 │ │ │ │ 月=7527】 │2.102年度營利業各業所得 │ │ │ │頁~第129頁、 │ │ │ │ │ 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 │ │ │第231頁背面~ │ │ │ │ │ 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率│ │ │ │第232頁、第219│ │ │ │ │ 19%、淨利率9%(試算表 │ │ │ │頁~第219頁背 │ │ │ │ │ 卷第137頁) │ │ │ │面 │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 │ │ │ │ 書: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 │ │ │ │ │ │ │ │ 差值為7923元(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38頁~第149頁) │ │ │ │ │ │ │ │ │4.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卷│ │ │ │ │ │ │ │ │ 第150頁) │ │ │ │ │ ├──┼─────┼──────────┼────────────┼────────────────┼──────────┼────┼───────┤ │193.│歐金林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一、被告雖均質疑屋損與系爭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73號房屋損壞(鐵捲門│ 第152頁) │件之因果關係,惟查,針對系爭房屋│萬419元 │歐金林(│151頁以下;訴 │ │ │ │門柱扭曲、地坪剝落及│ ⑴所有權人:歐金林 │屋損中地坪、柱牆裂隙所需修復費用│【計算式:《5000+2 │序號155-│卷㈧第161頁~ │ │ │ │裂隙等) │ ⑵完成日:55.1 │10萬9808元部分及「鐵捲門柱扭曲」│ 萬2428》-(《5000│224卷) │第162頁;訴卷 │ │ │ │12萬9808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之修復費用6600元,均據高雄市土木│ +2萬2428》×48.58│ │;訴卷第22頁│ │ │ │【計算式:2萬+10萬 │2.源忠義企業有限公司估價│技師公會技師現場勘查明確,該公會│ ×0.012)=1萬1439│ │2.訴卷㈦第54頁│ │ │ │ 9808=12萬9808】 │ 單及發票:修復費用2萬 │既係受原告委託針對氣爆所致之屋損│ ;1萬1491+1600+ │ │~第55頁;訴卷│ │ │ │ │ 元(關於鐵捲門;試算表│進行修復費用鑑估,則堪認其所列載│ 8萬7380=10萬419】│ │㈧第129頁、第2│ │ │ │ │ 卷第153頁~第154頁)│之修復費用均係氣爆事件所致之損壞│ │ │32頁~第232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背面、第219頁 │ │ │ │ │ 預算書(關於鐵捲門;試│二、至屋損中鐵捲門柱損壞部分,同│ │ │背面 │ │ │ │ │ 算表卷第155頁) │時據原告提出發票及高雄市土木技師│ │ │ │ │ │ │ │ ⑴材料:5000元 │公會修復預算書為憑,原告並以其中│ │ │ │ │ │ │ │ ⑵其他:1600元 │所列修復費用較高之發票作為請求依│ │ │ │ │ │ │ │ ⑶總額:6600元 │據,本院斟酌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技│ │ │ │ │ │ │ │◎項次1為更換新品費用, │師係受託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估│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價,且修復費用係以同等功能新品之│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一般市場價格估算,所估算之價格自│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6│較為客觀公允,不受一般商家價格波│ │ │ │ │ │ │ │ 4頁) │動、或屋主議價能力之影響,是針對│ │ │ │ │ │ │ │ ⑴材料:2萬2428元 │鐵捲門柱損壞部分,自應以高雄市土│ │ │ │ │ │ │ │ ⑵其他:8萬7380元 │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列估之價格認│ │ │ │ │ │ │ │ ⑶總額:10萬9808元 │定屋主所受損害,並針對其中以新品│ │ │ │ │ │ │ │5.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訴卷│換舊品部分計算折舊,併予指明。 │ │ │ │ │ │ │ │ 第303頁) │ │ │ │ │ │ │ │ │ │ │ │ │ │ ├──┼─────┼──────────┼────────────┼────────────────┼──────────┼────┼───────┤ │194.│蘇羿卉 │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3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0號房屋損壞(牆面磁 │ 第167頁) │ │萬7311元 │蘇羿卉(│166頁以下;訴 │ │ │ │磚剝落、地坪龜裂等)│ ⑴所有權人:蘇羿卉 │ │【計算式:1萬9825- │序號155-│卷㈧第162頁~ │ │ │ │9萬4184元 │ ⑵完成日:68.12 │ │ (1萬9825×34.67×0│224卷) │第163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2952;1 │ │第22頁~第23│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萬2952+7萬4359=8│ │頁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萬7311】 │ │2.訴卷㈦第55頁│ │ │ │ │ 第173頁) │ │ │ │;訴卷㈧第129 │ │ │ │ │ ⑴材料:1萬9825元 │ │ │ │頁~第130頁、 │ │ │ │ │ ⑵其他:7萬4359元 │ │ │ │第232頁背面~ │ │ │ │ │ ⑶總額:9萬4184元 │ │ │ │第233頁、第219│ │ │ ├──────────┼────────────┼────────────────┼──────────┤ │頁背面~第220 │ │ │ │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3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 │頁 │ │ │ │0之4號房屋損壞(外牆│ 第168頁) │ │萬9981元 │ │ │ │ │ │磁磚剝落、天花板龜裂│ ⑴所有權人:蘇羿卉 │ │【計算式:1萬4968- │ │ │ │ │ │等) │ ⑵完成日:68.12 │ │ (1萬4968×34.67×0│ │ │ │ │ │6萬517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9779;9779 │ │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5萬202=5萬9981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 第183頁) │ │ │ │ │ │ │ ├──────────┤ ⑴材料:1萬4968元 │ ├──────────┤ │ │ │ │ │合計:15萬9354元 │ ⑵其他:5萬202元 │ │合計:14萬7292元 │ │ │ │ │ │ │ ⑶總額:6萬5170元 │ │【計算式:8萬7311+5│ │ │ │ │ │ │ │ │ 萬9981=14萬7292】│ │ │ ├──┼─────┼──────────┼────────────┼────────────────┼──────────┼────┼───────┤ │195.│孫銘鴻、張│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恆月、宋朝│97號、97之1號、97之2│ 第192頁~第197頁) │ │萬7946元 │孫銘鴻、│191頁以下;訴 │ │ │炫、劉仲杰│號、97之3號、99號房 │ ⑴所有權人:張恆月等 │ │ │張恆月、│卷㈧第163頁; │ │ │、劉鶴雄 │屋公設部分損壞(屋頂│ ⑵完成日:68.10 │ │ │宋朝炫、│訴卷第23頁、│ │ │ │露台防水層龜裂漏水等│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劉仲杰、│第31頁 │ │ │ │) │ 造 │ │ │劉鶴雄(│2.訴卷㈦第55頁│ │ │ │9萬7946元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序號155 │~第56頁;訴卷│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224卷)│㈧第130頁、第 │ │ │ │ │ 第202頁;訴卷第31 │ │ │ │233頁、第220頁│ │ │ │ │ 頁) │ │ │ │~第220頁背面 │ │ │ │ │ ⑴材料:0元 │ │ │ │ │ │ │ │ │ ⑵其他:9萬7946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7946元 │ │ │ │ │ ├──┼─────┼──────────┼────────────┼────────────────┼──────────┼────┼───────┤ │196.│孫銘鴻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又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7之3號房屋損壞(平 │ 第208頁) │發票與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為憑,│萬5143元 │孫銘鴻(│207頁以下;訴 │ │ │ │頂滲水龜裂、牆面裂紋│ ⑴所有權人:孫銘鴻 │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行發票所列│【計算式:《1066+95│序號155-│卷㈧第163頁~ │ │ │ │等) │ ⑵完成日:68.10 │修復費用2萬6250元請求,本院斟酌 │ 9》-(《1066+959│224卷) │第165頁;訴卷 │ │ │ │2萬625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房屋,修│ 》×34.83×0.01) │ │第23頁~第24│ │ │ │ │2.尚興工程企業行發票: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所致之損│ =1320;1320+1萬 │ │頁、第41頁、第│ │ │ │ │ 復費用為2萬6250元(試 │壞,惟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係專就氣爆│ 5782+8041=2萬514│ │46頁 │ │ │ │ │ 算表卷第209頁) │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鑑估,此│ 3】 │ │2.訴卷㈦第56頁│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業者估價│ │ │;訴卷㈧第130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單逾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 │ │頁~第131頁、 │ │ │ │ │ 41頁) │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暨有何必│ │ │第233頁~第233│ │ │ │ │ ⑴材料:1066元 │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 │頁背面、第220 │ │ │ │ │ ⑵其他:1萬5782元 │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2萬5848元 │ │ │頁背面 │ │ │ │ │ ⑶總額:1萬6848元 │,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許之。 │ │ │ │ │ │ │ │ 46頁) │ │ │ │ │ │ │ │ │ ⑴材料:959元 │ │ │ │ │ │ │ │ │ ⑵其他:8041元 │ │ │ │ │ │ │ │ │ ⑶總額:9000元 │ │ │ │ │ │ │ │ │5.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210頁~第212頁) │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1.高閣旅館有限公司發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 │ │ │ │ │ │103.8.1住宿費) │ (試算表卷第213頁) │ │3180元 │ │ │ │ │ │3180元 │ ⑴日期:103.8.1 │ │ │ │ │ │ │ ├──────────┤ ⑵金額:3180元 │ ├──────────┤ │ │ │ │ │合計:2萬9430元 │ │ │合計:2萬8323元 │ │ │ │ │ │ │ │ │【計算式:2萬5143+ │ │ │ │ │ │ │ │ │ 3180=2萬8323】 │ │ │ ├──┼─────┼──────────┼────────────┼────────────────┼──────────┼────┼───────┤ │197.│陳國寶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謄本(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房屋損壞之發生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399號房屋損壞(外牆 │ 215頁) │損害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萬3119元 │陳國寶(│214頁以下;訴 │ │ │ │、地下室裂縫漏水等)│ ⑴所有權人:陳國寶 │1.系爭房屋所受損害,有屋損照片及│【計算式:《7萬5000 │序號155-│卷㈧第165頁~ │ │ │ │16萬455元 │ ⑵完成日:70.2 │ 樂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報價單、發│ +3000+3600》-(│224卷) │第167頁;訴卷 │ │ │ │【計算式:15萬+7455│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票、璟昇工程行估價單、發票、高│ 《7萬5000+3000+36│ │第24頁 │ │ │ │ +3000=16萬455】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大玻璃行收據附卷可憑,其所受損│ 00》×33.5×0.01)│ │2.訴卷㈦第56頁│ │ │ │ │ 219頁~第222頁) │ 害應可認定。 │ =5萬4264;5萬4264│ │~第57頁;訴卷│ │ │ │ │3.樂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2.又系爭房屋即位處於氣爆主要受損│ +7萬5000+3855= │ │㈧第131頁、第 │ │ │ │ │ 票、報價單;本院公務電│ 路段之二聖路與凱旋三路路口,原│ 13萬3119】 │ │233頁背面~第 │ │ │ │ │ 話紀錄(試算表卷第21│ 告主張系爭房屋因氣爆受有損害,│ │ │234頁、第220頁│ │ │ │ │ 8頁、第216頁) │ 自所屬地理位置而言,應屬合理。│ │ │背面~第221頁 │ │ │ │ │ ⑴材料:7萬5000元 │ 參以該屋屋損情形為外牆龜裂滲水│ │ │ │ │ │ │ │ ⑵其他:7萬5000元 │ 、鋁窗破裂等,核與氣爆發生時因│ │ │ │ │ │ │ │ ⑶總額:15萬元 │ 地殼震盪連帶引起房屋結構晃動、│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門窗受力擠壓之受災情形相符,堪│ │ │ │ │ │ │ │ 計算 │ 認系爭房屋之屋損應為系爭氣爆事│ │ │ │ │ │ │ │4.高大玻璃行發票(試算表│ 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 │ │ │ │ │ │ │ 卷第218頁;訴卷㈧第1│ 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 66頁) │ │ │ │ │ │ │ │ │ ⑴材料:3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0元 │ │ │ │ │ │ │ │ │ ⑶總額:3000元 │ │ │ │ │ │ │ │ │5.璟昇工程行發票(試算表│ │ │ │ │ │ │ │ │ 卷第218頁) │ │ │ │ │ │ │ │ │ ⑴材料:3600元 │ │ │ │ │ │ │ │ │ ⑵其他:3855元 │ │ │ │ │ │ │ │ │ ⑶總額:7455元 │ │ │ │ │ ├──┼─────┼──────────┼────────────┼────────────────┼──────────┼────┼───────┤ │198.│陳立中 │高雄市前鎮區賢明路1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9│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磚牆毀損等) │ 第224頁) │ │65元 │陳立中(│223頁以下;訴 │ │ │ │8000元 │ ⑴所有權人:陳立中 │ │【計算式:1968-(19│序號155-│卷㈧第167頁; │ │ │ │ │ ⑵完成日:59.10 │ │ 68×43.83×0.012)│224卷) │訴卷第24頁~│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933;933+6032 │ │第25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6965】 │ │2.訴卷㈦第57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2│ │ │ │;訴卷㈧第131 │ │ │ │ │ 5頁) │ │ │ │頁~第132頁、 │ │ │ │ │ ⑴材料:1968元 │ │ │ │第234頁~第234│ │ │ │ │ ⑵其他:6032元 │ │ │ │頁背面、第221 │ │ │ │ │ ⑶總額:8000元 │ │ │ │頁 │ ├──┼─────┼──────────┼────────────┼────────────────┼──────────┼────┼───────┤ │199.│胡清源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車輛異動登記書(試算表│系爭車輛氣爆前車價為9萬元,此業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氣爆前車價 │ 卷第232頁) │經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明確│萬4000元 │胡清源(│231頁以下;訴 │ │ │ │9萬元 │ ⑴所有權人:胡清源 │,是堪認車主因氣爆事件所受損害為│ │序號155-│卷㈧第167頁~ │ │ │ │◎原告原依二手車價資│ ⑵出廠日:89.7 │9萬元。原告受讓系爭車損債權後雖 │ │224卷) │第168頁;訴卷 │ │ │ │ 料請求8萬4000元, │ ⑶報廢日:103.9.11 │請求9萬元,惟其中6000元係107年4 │ │ │第25頁;訴卷│ │ │ │ 嗣於107.4.10民事準│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月10日始擴張請求(起訴時僅請求8 │ │ │第24頁、第62│ │ │ │ 備狀依高雄市汽車│ 232頁) │萬4000元),該部分已罹於侵權行為│ │ │頁 │ │ │ │ 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將│3.二手車價資料(試算表卷│2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復均為時效 │ │ │2.訴卷㈦第57頁│ │ │ │ 請求金額擴張為9萬 │ 第234頁) │抗辯拒絕給付,是該部分請求即不應│ │ │;訴卷㈧第132 │ │ │ │ 元(見訴卷第62頁│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准許,從而,應認原告請求逾8萬 │ │ │頁、第234頁背 │ │ │ │ 背面) │ :氣爆前車價為9萬元( │4000元部分,應予駁回。 │ │ │面、第221頁 │ │ │ │ │ 訴卷第24頁) │ │ │ │ │ ├──┼─────┼──────────┼────────────┼────────────────┼──────────┼────┼───────┤ │200.│第一英郡大│高雄市前鎮區英德橫巷│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廈管理委員│73、75、87號第一英郡│ 明(試算表卷第236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氣爆事件因炸損│萬2205元 │第一英郡│235頁以下;訴 │ │ │會(法定代│大廈公設部分損壞(電│ ;訴卷第51頁) │排水箱涵,致高雄市區103年8月8日 │⑴屋損部分:1萬5194 │大廈管理│卷㈧第168頁~ │ │ │理人郭淑慎│梯、樓梯間毀損) │ ⑴完成日:82.5 │至同年月14日連續性降雨無法疏浚導│ 元 │委員會(│第169頁;訴卷 │ │ │) │15萬7020元 │ ⑵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致淹水,該淹水之結果與系爭氣爆事│【計算式:8500-(85│序號155-│第25頁~第26│ │ │ │【計算式:14萬20+1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件有相當因果關係,業經認定如前,│ 00×21.25×0.01) │224卷) │頁 │ │ │ │ 萬7000=15萬7020】│ 241頁~第243頁) │又系爭房屋坐落位置在上開排水系統│ =6694;6694+8500│ │2.訴卷㈦第57頁│ │ │ │ │3.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損壞之集水區域範圍內(即凱旋三路│ =1萬5194】 │ │~第58頁;訴卷│ │ │ │ │ 司估價單(試算表卷第│至光華二路間),是堪認電梯間淹水│⑵電梯損壞部分:7萬 │ │㈧第132頁、第 │ │ │ │ │ 238頁~第240頁;訴卷│所生之損壞亦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 7011元 │ │234頁背面~第 │ │ │ │ │ 第25頁) │ │【計算式:7萬10×1/1│ │235頁、第221頁│ │ │ │ │ ⑴材料:7萬10元 │ │ 0=7001;7001+7萬│ │ │ │ │ │ │ ⑵其他:7萬10元 │ │ 10=7萬7011】 │ │ │ │ │ │ │ ⑶總額:14萬20元 │ │⑶合計:9萬2205元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計算式:1萬5194+ │ │ │ │ │ │ │ 計算 │ │ 7萬7011=9萬2205】│ │ │ │ │ │ │4.吳瑞榮估價單(試算表卷│ │ │ │ │ │ │ │ │ 第237頁;訴卷第25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8500元 │ │ │ │ │ │ │ │ │ ⑵其他:85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7000元 │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201.│鎰欣有限公│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登記謄本(訴卷第│此部分請求與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0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司(法定代│18號鎰欣有限公司房屋│ 56頁) │109號編號137之請求重複,並經原告│元 │鎰欣有限│1頁以下;訴卷 │ │ │理人黃于庭│損壞(天花板、牆壁毀│ ⑴所有權人:左劉剛毅 │撤回(被告均表示無意見,見訴卷│ │公司、黃│㈧第169頁~第1│ │ │) │損) │ ⑵完成日:85.1 │第61頁、第167頁)。 │ │于庭(序│72頁;訴卷第│ │ │ │32萬250元 │ ⑶建材:鋼鐵架造 │ │ │號155-22│第26頁、第52頁│ │ │ │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4卷) │~第56頁;訴卷│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 │ │ │ │第61頁 │ │ │ │ │ 頁) │ │ │ │2.訴卷㈦第205 │ │ │ │ │ ⑴材料:15萬60元 │ │ │ │頁~第206頁; │ │ │ │ │ ⑵其他:17萬190元 │ │ │ │訴卷㈧第132頁 │ │ │ │ │ ⑶總額:32萬250元 │ │ │ │~第133頁、第2│ │ │ │ │ │ │ │ │36頁~第237頁 │ │ │ │ │ │ │ │ │、第221頁~第2│ │ │ │ │ │ │ │ │21頁背面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公司設立登記表(試算表│原告主張鎰欣有限公司受有營業損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3│ │ │ │ │ │18號鎰欣有限公司營業│ 卷第3頁~第5頁) │,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萬5238元 │ │ │ │ │ │損失 │ ⑴事業名稱:鎰欣有限公│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計算式:45萬9090×│ │ │ │ │ │110萬1816元 │ 司 │淨利率14%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 │ 0.14×3.66=23萬 │ │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⑵負責人:黃于庭 │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3萬5238│ 5238】 │ │ │ │ │ │ 額差值45萬9090元×│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同業毛利率48%×5月│ 一心一路18號 │ │ │ │ │ │ │ │ =110萬1816】 │2.氣爆交通管制圖(試算表│ │ │ │ │ │ │ │ │ 卷第6頁) │ │ │ │ │ │ │ │ │3.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10│ │ │ │ │ │ │ │ │ 3年8月21日、103年12月 │ │ │ │ │ │ │ │ │ 12日函(試算表卷第 │ │ │ │ │ │ │ │ │ 7頁~第8頁) │ │ │ │ │ │ │ │ │4.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 │ │ │ │ 書:月平均銷售額差值為│ │ │ │ │ │ │ │ │ 45萬9090元(試算表卷│ │ │ │ │ │ │ │ │ 第9頁~第12頁) │ │ │ │ │ │ │ │ │5.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 │ │ │ │ │ │ │ │ 率48%、淨利率14%(試算│ │ │ │ │ │ │ │ │ 表卷第13頁) │ │ │ │ │ │ │ ├──────────┼────────────┼────────────────┼──────────┤ │ │ │ │ │沙發及冷氣損壞 │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22萬8441元 │ 14頁~第16頁) │ │萬2844元 │ │ │ │ │ │【計算式:20萬8491+│2.清豐實業有限公司(試算│ │【計算式:(20萬8491│ │ │ │ │ │ 1萬9950=22萬8441 │ 表卷第17頁) │ │ +1萬9950)×1/10 │ │ │ │ │ │ 】 │3.羽峰電器有限公司(試算│ │ =2萬2844】 │ │ │ │ │ ├──────────┤ 表卷第18頁) │ ├──────────┤ │ │ │ │ │合計:133萬257元 │ │ │合計:25萬8082 │ │ │ │ │ │ │ │ │【計算式:23萬5238+│ │ │ │ │ │ │ │ │ 2萬2844=25萬8082 │ │ │ │ │ │ │ │ │ 】 │ │ │ ├──┼─────┼──────────┼────────────┼────────────────┼──────────┼────┼───────┤ │202.│吳正晃 │車號000-000之普通重 │1.車輛異動登記書(訴卷│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型機車氣爆前車價 │ 第57頁) │果關係,並否認搬運費支出之必要性│萬元 │吳正晃(│19頁以下;訴卷│ │ │ │1萬元 │ ⑴車主:吳正晃 │,惟查: │ │序號155-│㈧第172頁~第 │ │ │ │【計算式:6000+4000│ ⑵出廠日:82.7 │1.系爭氣爆事件炸損排水箱涵,致高│ │224卷) │173頁;訴卷 │ │ │ │ =1萬】 │ ⑶報廢日:103.9 │ 雄市區103年8月8日至同年月14日 │ │ │第26頁~第27頁│ │ │ │ │2.車損照片(訴卷第58頁│ 連續性降雨無法即時疏浚導致淹水│ │ │、第58頁 │ │ │ │ │ ~第65頁) │ ,該淹水之結果與系爭氣爆事件有│ │ │2.訴卷㈦第206 │ │ │ │ │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相當因果關係,業經認定如前。又│ │ │頁;訴卷㈧第13│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地址即位在上│ │ │3頁~第134頁、│ │ │ │ │ 為6000元(試算表卷 │ 開排水系統之集水區域範圍內(即│ │ │第237頁~第237│ │ │ │ │ 第20頁) │ 凱旋三路至福德三路間),是堪認│ │ │頁背面、第221 │ │ │ │ │4.永祥起重工程行發票:搬│ 系爭機車泡水所生之損壞為系爭氣│ │ │頁背面~第222 │ │ │ │ │ 運費4000元(試算表卷│ 爆事件所致。 │ │ │頁 │ │ │ │ │ 第21頁) │2.又系爭機車停放之地下室有淹水情│ │ │ │ │ │ │ │ │ 形,有照片附卷可憑(見訴卷第│ │ │ │ │ │ │ │ │ 59頁~第60頁),原告主張為修復│ │ │ │ │ │ │ │ │ 漏水而有將含機車在內之物品遷出│ │ │ │ │ │ │ │ │ ,因而支付搬運費4000元之必要性│ │ │ │ │ │ │ │ │ ,尚屬有據,被告空言否認搬運費│ │ │ │ │ │ │ │ │ 支出之必要性,要不可採。 │ │ │ │ │ │ │ │ │ │ │ │ │ ├──┼─────┼──────────┼────────────┼────────────────┼──────────┼────┼───────┤ │203.│陳怡伶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9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牆面及壁│ 第23頁) │ │萬801元 │陳怡伶(│22頁以下;訴卷│ │ │ │磚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陳怡伶 │ │【計算式:2萬1263- │序號155-│㈧第173頁~第1│ │ │ │10萬1899元 │ ⑵完成日:60.2 │ │ (2萬1263×43.5×0.│224卷) │74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1萬164;1萬│ │27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64+8萬637=9萬80│ │2.訴卷㈦第206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31│ │ 1】 │ │頁~第207頁; │ │ │ │ │ 頁) │ │ │ │訴卷㈧第134頁 │ │ │ │ │ ⑴材料:2萬1263元 │ │ │ │、第237頁背面 │ │ │ │ │ ⑵其他:8萬637元 │ │ │ │~第238頁、第2│ │ │ │ │ ⑶總額:10萬1899元 │ │ │ │22頁 │ │ │ │ │ │ │ │ │ │ ├──┼─────┼──────────┼────────────┼────────────────┼──────────┼────┼───────┤ │204.│永全汽車輪│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永全汽車輪胎行受有營業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胎行即曾國│233號永全汽車輪胎行 │ 證(試算表卷第33頁 │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萬2516元 │永全汽車│32頁以下;訴卷│ │ │銓 │營業損失 │ ) │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計算式:7萬6900×0│輪胎行(│㈧第173頁~第1│ │ │ │3萬760元 │ ⑴事業名稱:永全汽車輪│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 .08×3.66=2萬2516│序號155-│74頁;訴卷第│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胎行 │求之營業損失為2萬2516元,逾此範 │ 】 │224卷) │27頁~第28頁 │ │ │ │ 額7萬6900元×同業 │ ⑵負責人:曾國銓 │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2.訴卷㈦第207 │ │ │ │ 淨利率8%×5月=3萬│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 │ │ │頁~第208頁; │ │ │ │ 760元】 │ 凱旋三路233號 │ │ │ │訴卷㈧第134頁 │ │ │ │ │2.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 │ │ │~第135頁、第2│ │ │ │ │ 明:查定月平均銷售額7 │ │ │ │38頁、第222頁 │ │ │ │ │ 萬6900元(試算表卷第│ │ │ │ │ │ │ │ │ 34頁~第35頁)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8%(試算表卷第3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偏滑機損壞 │1.禾勝企業行報價單(試算│(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3萬8325元 │ 表卷第39頁;訴卷第│ │萬2675元 │ │ │ │ │ │ │ 28頁) │ │【計算式:(2萬8500 │ │ │ │ │ │ │ ⑴材料:2萬8500元 │ │ ×1/10)+9825=1 │ │ │ │ │ │ │ ⑵其他:9825元 │ │ 萬2675】 │ │ │ │ │ ├──────────┤ ⑶總額:3萬8325元 │ ├──────────┤ │ │ │ │ │合計:6萬9085元 │2.毀損照片(試算表卷 │ │合計:3萬5191元 │ │ │ │ │ │ │ 第37頁~第38頁) │ │【計算式:2萬2516+1│ │ │ │ │ │ │ │ │ 萬2675=3萬5191】 │ │ │ ├──┼─────┼──────────┼────────────┼────────────────┼──────────┼────┼───────┤ │205.│滿福汽車百│高雄市剛鎮區班超路1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貨行即廖英│0號房屋損壞(1樓地面│ 第41頁) │ │萬7744元 │廖英勇(│40頁以下;訴卷│ │ │勇 │地板毀損) │ ⑴所有權人:吳國仲 │ │【計算式:2萬7745- │序號155-│㈧第177頁~第 │ │ │ │5萬5490元 │ ⑵完成日:75.9 │ │(2萬7745×27.92×0.│224卷) │178頁;訴卷 │ │ │ │【計算式:3萬1500+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9999;2萬7│ │第28頁;訴卷│ │ │ │ 9990+1萬4000=5萬│2.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卷│ │ 745+1萬9999=4萬77│ │第70頁 │ │ │ │ 5490】 │ 第42頁~第43頁) │ │ 44】 │ │2.訴卷㈦ │ │ │ │ │ ⑴出租人:吳國仲 │ │ │ │第208頁;訴卷 │ │ │ │ │ ⑵承租人:廖英勇 │ │ │ │㈧第135頁、第2│ │ │ │ │ ⑶租賃期限:99.12.25- │ │ │ │38頁背面~第23│ │ │ │ │ 104.12.25 │ │ │ │9頁、第222頁 │ │ │ │ │ ⑷租金:3萬3000元/月 │ │ │ │ │ │ │ │ │3.賠償請求權讓與書(訴卷│ │ │ │ │ │ │ │ │ 第70頁) │ │ │ │ │ │ │ │ │ ⑴讓與人:吳國仲 │ │ │ │ │ │ │ │ │ ⑵受讓人:滿福汽車百貨│ │ │ │ │ │ │ │ │ 行即廖英勇 │ │ │ │ │ │ │ │ │ ⑶讓與範圍:系爭建物因│ │ │ │ │ │ │ │ │ 氣爆事件所生一切損害│ │ │ │ │ │ │ │ │ 賠償請求權 │ │ │ │ │ │ │ │ │4.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45頁~第47頁) │ │ │ │ │ │ │ │ │5.龍陸營造有限公司、新宏│ │ │ │ │ │ │ │ │ 岩建材有限公司、一達發│ │ │ │ │ │ │ │ │ 玻璃行發票(試算表卷│ │ │ │ │ │ │ │ │ 第48頁~第50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7745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7745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5490元 │ │ │ │ │ ├──┼─────┼──────────┼────────────┼────────────────┼──────────┼────┼───────┤ │206.│周照瓊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就此部分屋損之修復費用26萬71│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0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23號房屋損壞(電動 │ 第52頁) │55元,係於106年10月12日始追加請 │元 │周照瓊(│51頁以下;訴卷│ │ │◎原告受讓│鐵捲門變形、輕鋼架天│ ⑴所有權人:周照瓊 │求,已罹侵權行為2年之消滅時效, │ │序號155-│㈨第243頁背面 │ │ │承租人羅御│花板損壞等) │ ⑵完成日:62.4 │被告復均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此│ │224卷) │;訴卷㈨第243 │ │ │郎營業損失│26萬7155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部分請求即不應准許。 │ │ │頁背面;訴卷│ │ │之部分繫屬│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第11頁、第107 │ │ │本院105年 │◎原未請求此部分金額│ 預算書(訴卷第107頁 │ │ │ │頁~第108頁 │ │ │度重訴字第│ ,於106.10.12民事 │ ;訴卷第11頁) │ │ │ │2.訴卷㈦第208 │ │ │45號案件審│ 準備狀提出高雄市│ ⑴材料:7萬9061元 │ │ │ │頁;訴卷㈧第23│ │ │理中 │ 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 ⑵其他:18萬8092元 │ │ │ │7頁;訴卷㈨第 │ │ │ │ 算書,並依之追加屋│ ⑶總額:26萬7155元 │ │ │ │3頁、第62頁 │ │ │ │ 損修復費用26萬7155│◎僅請求其中項次1~11、1│ │ │ │ │ │ │ │ 元(訴卷第11頁)│ 4、23、25、27 │ │ │ │ │ │ │ │ │◎前開金額係按原告106.10│ │ │ │ │ │ │ │ │ .12民事準備狀記載 │ │ │ │ │ │ │ │ │3.切結書:屋主周照瓊切結│ │ │ │ │ │ │ │ │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項次12、13、15、│ │ │ │ │ │ │ │ │ 16、17、18、19、20、21│ │ │ │ │ │ │ │ │ 、22、24、26非其所有(│ │ │ │ │ │ │ │ │ 訴卷第10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租金損失 │1.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卷│原告主張周照瓊受有租金損失,本院│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6萬元 │ 第53頁) │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全│萬3920元 │ │ │ │ │ │【計算式:1萬2000/月│ ⑴出租人:周照瓊 │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圍內│【計算式:1萬2000× │ │ │ │ │ │ ×5月=6萬】 │ ⑵承租人:羅御郎 │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租金│ 3.66=4萬3920】 │ │ │ │ │ │ │ ⑶租賃期限:102.11.25 │損失為4萬392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 │ │ │ │ │ │ │ │ ~104.11.24 │,不應准許。 │ │ │ │ │ │ │ │ ⑷租金:2萬2000元/月 │ │ │ │ │ │ │ │ │2.同意書:「高雄市苓雅區│ │ │ │ │ │ │ │ │ 三多一路223號因81氣爆8│ │ │ │ │ │ │ │ │ -12月份租金支付改為1萬│ │ │ │ │ │ │ │ │ 元整」(試算表卷第57│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207.│張維仁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2│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29號房屋損壞(磨石 │ 第59頁) │ │萬3189元 │張維仁(│58頁以下;訴卷│ │ │ │子地坪網狀裂縫、外牆│ ⑴所有權人:張維仁 │ │【計算式:《1萬894+│序號155-│㈨第25頁~第27│ │ │ │裂縫等) │ ⑵完成日:66.7 │ │ 3萬2197》-(《1萬│224卷) │頁、第243頁背 │ │ │ │23萬9167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894+3萬2197》×37│ │面~第244頁 │ │ │ │【計算式:3萬+20萬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08×0.01)=2萬71│ │2.訴卷㈦第208 │ │ │ │ 9167=23萬9167】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0│ │ 13;2萬7113+1萬91│ │頁~第210頁; │ │ │ │ │ 頁) │ │ 06+17萬6970=22萬│ │訴卷㈧第239頁 │ │ │ │◎原請求金額為36萬21│ ⑴材料:1萬894元 │ │ 3189】 │ │~第240頁;訴 │ │ │ │ 67元,嗣於105.12. │ ⑵其他:1萬9106元 │ │ │ │卷㈨第3頁、第 │ │ │ │ 19言詞辯論期日依高│ ⑶總額:3萬元 │ │ │ │62頁~第62頁背│ │ │ │ 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項次1~3為更換新品之費│ │ │ │面 │ │ │ │ 復預算書更正為23萬│ 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9167元(見訴卷㈨第│ 折舊 │ │ │ │ │ │ │ │ 27頁)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73│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2197元 │ │ │ │ │ │ │ │ │ ⑵其他:17萬6970元 │ │ │ │ │ │ │ │ │ ⑶總額:20萬9167元 │ │ │ │ │ │ │ │ │4.損壞照片(試算表卷 │ │ │ │ │ │ │ │ │ 第74頁、第76頁) │ │ │ │ │ │ │ │ │ │ │ │ │ │ ├──┼─────┼──────────┼────────────┼────────────────┼──────────┼────┼───────┤ │208.│張進芳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 │1.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試算│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行估│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08號房屋損壞(屋頂 │ 表卷第79頁~第80頁)│價單與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萬428元 │張進芳(│78頁以下;訴卷│ │ │ │牆壁滲水、露台防水層│ ⑴所有權人:張進芳 │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行估│【計算式:《115+762│序號155-│㈨第27頁~第28│ │ │ │裂損) │ ⑵完成日:62.8 │價單所列修復費用12萬1000元請求,│ 7》-(《115+7627│224卷) │頁、第244頁、 │ │ │ │12萬1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 》×41×0.01)=45│ │第253頁、第256│ │ │ │ │2.嘉文實業社估價單: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 68;4568+3萬8266 │ │頁 │ │ │ │ │ 費用12萬1000元(試算表│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係│ +2萬7594=7萬428 │ │2.訴卷㈦第210 │ │ │ │ │ 卷第81頁) │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 】 │ │頁;訴卷㈧第24│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 │ │0頁背面;訴卷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㈨第│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修復│ │ │㈨第3頁~第4頁│ │ │ │ │ 253頁) │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 │ │、第62頁背面 │ │ │ │ │ ⑴材料:115元 │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市建│ │ │ │ │ │ │ │ ⑵其他:3萬8266元 │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認│ │ │ │ │ │ │ │ ⑶總額:3萬8381元 │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㈨第│。 │ │ │ │ │ │ │ │ 256頁) │ │ │ │ │ │ │ │ │ ⑴材料:7627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7594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5221元 │ │ │ │ │ ├──┼─────┼──────────┼────────────┼────────────────┼──────────┼────┼───────┤ │209.│林進發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10號房屋損壞(騎樓 │ 第83頁) │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萬5459元 │林進發(│82頁以下;訴卷│ │ │ │地板及牆面龜裂、鋁門│ ⑴所有權人:林進發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計算式:《1378+2 │序號155-│㈨第28頁~第30│ │ │ │毀損等) │ ⑵完成日:63.3 │業者估價單所列修復費用16萬220元 │ 萬9972》-(《1378│224卷) │頁、第244頁、 │ │ │ │16萬22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2萬9972》×40.42│ │第260頁背面、 │ │ │ │【計算式:12萬5220+│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 │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0.012)=1萬6144│ │第264頁背面; │ │ │ │ 3萬5000=16萬220】│ 第84頁~第92頁、第94頁│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 ;1萬6144+2萬7190│ │訴卷第159頁 │ │ │ │ │ ~第95頁) │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3萬2125=7萬5459│ │2.訴卷㈦第210 │ │ │ │ │3.舜政營造有限公司估價單│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 │ │頁~第211頁; │ │ │ │ │ :修復費用為12萬5220元│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 │ │訴卷㈧第240頁 │ │ │ │ │ (試算表卷第93頁) │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金額概與系爭氣│ │ │背面~第241頁 │ │ │ │ │4.承閎金屬有限公司估價單│爆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 │ │背面;訴卷㈨第│ │ │ │ │ :修復費用為3萬5000元 │應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 │ │4頁、第62頁背 │ │ │ │ │ (試算表卷第96頁) │所載修復費用,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 │ │面~第63頁 │ │ │ │ │5.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㈨第260頁 │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⑴材料:1378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719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8568元 │ │ │ │ │ │ │ │ │◎項次3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6.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㈨第264頁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⑴材料:2萬9972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2125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2097元 │ │ │ │ │ │ │ │ │◎項次1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210.│林清榮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71巷2弄3號房屋損壞 │ 第98頁) │ │萬2874元 │林清榮(│97頁以下;訴卷│ │ │ │(牆面磁磚面性裂隙等│ ⑴所有權人:林清榮 │ │【計算式:1萬2836- │序號155-│㈨第30頁、第24│ │ │ │) │ ⑵完成日:65.1 │ │ (1萬2836×38.58×0│224卷) │4頁背面 │ │ │ │6萬7826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1)=7884;7884 │ │2.訴卷㈦第211 │ │ │ │ │ 造 │ │ +5萬4990=6萬2874│ │頁;訴卷㈧第24│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1背面;訴卷㈨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0│ │ │ │第4頁~第5頁、│ │ │ │ │ 1頁) │ │ │ │第63頁 │ │ │ │ │ ⑴材料:1萬2836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4990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7826元 │ │ │ │ │ ├──┼─────┼──────────┼────────────┼────────────────┼──────────┼────┼───────┤ │211.│黃登科 │高雄市前鎮區福祥街36│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4樓房屋損壞(牆壁 │ 第110頁) │估價單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萬5134元 │黃登科(│109頁以下;訴 │ │ │ │磁磚脫落等) │ ⑴所有權人:黃登科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業者│【計算式:1萬1284- │序號155-│卷㈨第30頁~第│ │ │ │5萬7750元 │ ⑵完成日:83.7 │估價單所列修復費用5萬7750元請求 │ (1萬1284×20.08×0│224卷) │31頁、第244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 .01)=9018;9018 │ │背面~第245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 +4萬6116=5萬5134│ │、第266頁;訴 │ │ │ │ │ 112頁~第113頁) │件所致之損壞,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 │ │卷第159頁 │ │ │ │ │3.明正土木包工業估價單:│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 │ │2.訴卷㈦第211 │ │ │ │ │ 修復費用為5萬7750元( │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 │ │頁~第212頁; │ │ │ │ │ 試算表卷第114頁) │工程業者估價單逾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 │訴卷㈧第241頁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會工程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 │ │背面~第242頁 │ │ │ │ │ 預算書(訴卷㈨第266頁 │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台│ │ │;訴卷㈨第5頁 │ │ │ │ │ )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載修│ │ │、第63頁~第63│ │ │ │ │ ⑴材料:1萬1284元 │復費用5萬7400元,認定系爭房屋因 │ │ │頁背面 │ │ │ │ │ ⑵其他:4萬6116元 │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 │ │ │ │ │ │ │ ⑶總額:5萬7400元 │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2.│謝秀鳳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36│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2樓鋁窗 │ 第116頁) │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萬8594元 │謝秀鳳(│115頁以下;訴 │ │ │ │變形拱起、3樓平頂脫 │ ⑴所有權人:謝秀鳳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計算式:1萬4235- │序號155-│卷㈨第245頁、 │ │ │ │落等) │ ⑵完成日:57.2 │業者估價單所列修復費用8萬6000元 │ (1萬4235×46.5×0.│224卷) │第270頁;訴卷 │ │ │ │8萬6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012)=6292;6292 │ │第159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3萬2302=3萬8594│ │2.訴卷㈦第212 │ │ │ │ │ 117頁) │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 】 │ │頁;訴卷㈧第24│ │ │ │ │3.良泰水電外牆防水土木承│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 │2頁~第242頁背│ │ │ │ │ 包:修復費用8萬6000元 │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 │面;訴卷㈨第5 │ │ │ │ │ (試算表卷第118頁) │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 │ │頁~第6頁、第6│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 │ │3頁背面 │ │ │ │ │ 預算書(訴卷㈨第270頁 │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 │ │ │ │ │ │ │ ) │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 │ │ │ │ │ │ │ ⑴材料:1萬4235元 │載修復費用4萬6537元,認定系爭房 │ │ │ │ │ │ │ │ ⑵其他:3萬2302元 │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 │ │ │ │ │ │ │ ⑶總額:4萬6537元 │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3.│林月華 │高雄市前鎮區瑞北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一、被告以系爭房屋之屋損未經技師│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號房屋損壞(室內牆 │ 第120頁) │公會認定,乃否認屋損與氣爆事件之│萬7428元 │林月華(│119頁以下;訴 │ │ │ │壁、外牆磁磚裂隙及玻│ ⑴所有權人:林月華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鄰近氣爆│【計算式:7萬5000- │序號155-│卷㈨第33頁~第│ │ │ │璃破損等) │ ⑵完成日:74.7 │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二聖路,│(7萬5000×29.08×0.│224卷) │34頁、第245頁 │ │ │ │15萬26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又參酌屋損照片所示系爭房屋所受玻│ 012)=4萬9828;4萬│ │~第245頁背面 │ │ │ │【計算式:5萬+9萬54│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璃破裂、牆壁龜裂等損壞,核與氣爆│ 9828+7萬7600=12萬│ │;訴卷第159 │ │ │ │ 00+7200=15萬2600│ 122頁~第123頁) │發生時因地殼震盪引起房屋晃動,連│ 7428】 │ │頁 │ │ │ │ 】 │3.福聖工程行請款單、估價│帶使房屋窗框短暫受壓之災害情節相│ │ │2.訴卷㈦第212 │ │ │ │ │ 單、建隆玻璃行發票(試│符,堪認原告主張屋損為系爭氣爆事│ │ │頁~第213頁; │ │ │ │ │ 算表卷第124頁~第126│件所致,應屬有據,被告僅以原告未│ │ │訴卷㈧第242頁 │ │ │ │ │ 頁;訴卷㈨第245頁;訴 │出具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遽否認損│ │ │背面~第243頁 │ │ │ │ │ 卷第159頁) │壞與氣爆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訴卷㈨第6頁 │ │ │ │ │ ⑴材料:7萬5000元 │二、至被告華運公司、午○○、黃建│ │ │、第63頁背面 │ │ │ │ │ ⑵其他:7萬7600元 │發、子○○雖辯稱:原告提出福聖工│ │ │ │ │ │ │ │ ⑶總額:15萬2600元 │程行請款單上記載之工程業主為日月│ │ │ │ │ │ │ │ │星茶葉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屋主林月│ │ │ │ │ │ │ │ │華,因而質疑福聖工程行所載修復費│ │ │ │ │ │ │ │ │用5萬元與系爭房屋屋損有關云云, │ │ │ │ │ │ │ │ │惟查,系爭房屋係供訴外人葉力維經│ │ │ │ │ │ │ │ │營日月星茶葉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 │ │ │ │ │ │ │ │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憑(見訴卷㈨第 │ │ │ │ │ │ │ │ │271頁),堪認原告主張福聖工程行 │ │ │ │ │ │ │ │ │請款單所列牆壁修補費用5萬元亦為 │ │ │ │ │ │ │ │ │系爭屋損之修復費用,應屬可採,被│ │ │ │ │ │ │ │ │告前開所辯,要屬無據。 │ │ │ │ │ │ ├──────────┼────────────┼────────────────┼──────────┤ │ │ │ │ │冷凍組合庫、冷煤機組│1.毀損照片(訴卷第170 │原告請求前開費用已逾2年請求權時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0 │ │ │ │ │ │系統損壞 │ 頁~第172頁) │效,被告均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 │ │ │ │ │ │15萬4770元 │2.世新冷凍電機工程行買賣│是原告前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計算式:7萬9170+7│ 契約書:金額7萬9170元 │ │ │ │ │ │ │ │ 萬5600=15萬4770】│ (訴卷第173頁) │ │ │ │ │ │ │ │◎於107.1.25民事準備│3.世新冷凍電機工程行修護│ │ │ │ │ │ │ │ 狀追加請求上開費│ 單:修復費用7萬5600元 │ │ │ │ │ │ │ │ 用(訴卷第159頁 │ (訴卷第174頁)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 │ │ │合計:30萬7370元 │ │ │合計:12萬7428元 │ │ │ │ │ │ │ │ │ │ │ │ ├──┼─────┼──────────┼────────────┼────────────────┼──────────┼────┼───────┤ │214.│邱信昌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51巷6號房屋損壞(地│ 第128頁) │ │萬7151元 │邱信昌(│127頁以下;訴 │ │ │ │下室牆壁滲漏水等) │ ⑴所有權人:邱信昌 │ │【計算式:9515-(95│序號155-│卷㈨第34頁~第│ │ │ │6萬2987元 │ ⑵完成日:64.12 │ │ 15×38.67×0.01) │224卷) │35頁、第245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5836;5836+5萬 │ │背面 │ │ │ │ │ 造 │ │ 3472=5萬9308】 │ │2.訴卷㈦第213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頁;訴卷㈧第24│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 │3頁;訴卷㈨第6│ │ │ │ │ 0頁) │ │ │ │頁、第63頁背面│ │ │ │ │ ⑴材料:9515元 │ │ │ │~第64頁 │ │ │ │ │ ⑵其他:5萬3472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2987元 │ │ │ │ │ ├──┼─────┼──────────┼────────────┼────────────────┼──────────┼────┼───────┤ │215.│王盛惠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32│1.建物所有權狀(訴卷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地板龜裂│ 28頁) │ │萬8361元 │王盛惠(│138頁以下;訴 │ │ │ │滲水:牆面、房樑等處│ ⑴所有權人:王盛惠 │ │【計算式:2萬5311- │序號155-│卷㈨第35頁、第│ │ │ │龜裂等) │ ⑵完成日:57.2 │ │ (2萬5311×46.5×0.│224卷) │245頁背面;訴 │ │ │ │11萬9549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1萬4124;1 │ │卷第28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萬4124+9萬4238= │ │2.訴卷㈦第213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5│ │ 10萬8361】 │ │頁~第214頁; │ │ │ │ │ 5頁) │ │ │ │訴卷㈧第243頁 │ │ │ │ │ ⑴材料:2萬5311元 │ │ │ │~第243頁背面 │ │ │ │ │ ⑵其他:9萬4238元 │ │ │ │;訴卷㈨第6頁 │ │ │ │ │ ⑶總額:11萬9549元 │ │ │ │~第7頁、第64 │ │ │ │ │ │ │ │ │頁 │ ├──┼─────┼──────────┼────────────┼────────────────┼──────────┼────┼───────┤ │216.│鄭勝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試算│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60號房屋損壞(牆壁 │ 表卷第157頁~第159頁│估價單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萬2150元 │鄭勝(序│156頁以下;訴 │ │ │ │龜裂等) │ )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計算式:2萬7276- │號155-22│卷㈨第35頁~第│ │ │ │41萬元 │ ⑴所有權人:鄭勝 │業者估價單所列修復費用41萬元請求│(2萬7276×37.58×0.│4卷) │36頁;訴卷第│ │ │ │【計算式:23萬+18萬│ ⑵完成日:66.1 │,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 01)=1萬7026;1萬 │ │66頁、第78頁 │ │ │ │ =41萬】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 7026+29萬5124=31 │ │2.訴卷㈦第214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件所致之損壞,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萬2150】 │ │頁;訴卷㈧第24│ │ │ │ │ 160頁~第164頁) │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 │ │3頁背面~第244│ │ │ │ │3.台基土木包工業估價單2 │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 │ │頁;訴卷㈨第7 │ │ │ │ │ 紙:修復費用41萬(試算│工程業者估價單逾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 │頁、第64頁 │ │ │ │ │ 表卷第165頁~第166頁│會工程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 │ │ │ │ │ │ │ ) │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台│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載修│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78頁)│復費用32萬2400元,認定系爭房屋因│ │ │ │ │ │ │ │ ⑴材料:2萬7276元 │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 │ │ │ │ │ │ │ ⑵其他:29萬5124元 │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⑶總額:32萬2400元 │ │ │ │ │ │ │ │ │ │ │ │ │ │ ├──┼─────┼──────────┼────────────┼────────────────┼──────────┼────┼───────┤ │217.│黃思淵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71巷10號(牆壁磁磚 │ 第168頁) │ │萬1660元 │黃思淵(│167頁以下;訴 │ │ │ │面性裂痕等) │ ⑴所有權人:黃思淵 │ │【計算式:1萬3174- │序號155-│卷㈨第36頁~第│ │ │ │6萬6063元 │ ⑵完成日:70.3 │ │ (1萬3174×33.42×0│224卷) │37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1)=8771;8771 │ │66頁~第67頁 │ │ │ │ │ 造 │ │ +5萬2889=6萬1660│ │2.訴卷㈦第214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頁;訴卷㈧第24│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6│ │ │ │4頁~第244頁背│ │ │ │ │ 9頁) │ │ │ │面;訴卷㈨第7 │ │ │ │ │ ⑴材料:1萬3174元 │ │ │ │頁~第8頁、第6│ │ │ │ │ ⑵其他:5萬2889元 │ │ │ │4頁~第64頁背 │ │ │ │ │ ⑶總額:6萬6063元 │ │ │ │面 │ ├──┼─────┼──────────┼────────────┼────────────────┼──────────┼────┼───────┤ │218.│王清鋒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被告對原告本項請求均不爭執(見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氣爆前價格 │ 登記書(試算表卷第17│卷㈨第37頁~第38頁) │萬元 │王清鋒(│175頁以下;訴 │ │ │ │8萬元 │ 6頁~第177頁) │ │ │序號155-│卷㈨第37頁~第│ │ │ │ │ ⑴所有權人:王清鋒 │ │ │224卷) │38頁;訴卷第│ │ │ │ │ ⑵出廠日:93.9 │ │ │ │67頁 │ │ │ │ │ ⑶報廢 │ │ │ │2.訴卷㈦第214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 │ │ │ │~第215頁;訴 │ │ │ │ │ 第178頁) │ │ │ │卷㈧第243頁背 │ │ │ │ │3.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面~第245頁; │ │ │ │ │ 報告書:氣爆前車價為8 │ │ │ │訴卷㈨第8頁、 │ │ │ │ │ 萬元(試算表卷第179 │ │ │ │第64頁背面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9.│騰啟實業有│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試│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限公司(法│車「車價減損」及「修│ 算表卷第183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營業│萬6834元 │騰啟實業│180頁以下;訴 │ │ │定代理人:│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騰啟實業有│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有限公司│卷㈨第38頁~第│ │ │林麗英) │」 │ 限公司 │三路,又依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為3萬6834元 │(序號15│39頁;訴卷第│ │ │ │10萬7310元 │ ⑵出廠日:97.6 │停放位置旁之道路已嚴重坍陷,並有│ 【計算式:3萬6571÷│5- 224卷│67頁~第68頁 │ │ │ │【計算式:4萬+6萬 │2.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其他車輛翻覆在該車後車廂旁,致該│ (5+1)=6095;609│) │2.訴卷㈦第215 │ │ │ │ 4260+3050=10萬 │ 卷第181頁) │車後車廂呈現大片凹損,是原告主張│ 5+2萬7689+3050=│ │頁~第216頁; │ │ │ │ 7310】 │ ⑴出租人:黃錦霞 │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氣爆事│ 3萬6834】 │ │訴卷㈧第245頁 │ │ │ │ │ ⑵承租人:騰啟實業有限│件波及等語,自屬有據。系爭車損為│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245頁背面 │ │ │ │ │ 公司 │氣爆事件所致一情,應可認定。 │ 損為7萬6834元 │ │;訴卷㈨第8頁 │ │ │ │ │ ⑶租賃期限:103.3.25~│ │ 【計算式:3萬6834+│ │、第64頁背面~│ │ │ │ │ 105.3.24 │ │ 4萬=7萬6834】 │ │第65頁 │ │ │ │ │ ⑷租金:4000元/月 │ │ │ │ │ │ │ │ │ ⑸房屋地址:高雄市○○○ ○ ○ ○ ○ ○ ○ ○ ○ 區○○○路000號全部 │ │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86頁~第187頁)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4萬元(試算表卷第188│ │ │ │ │ │ │ │ │ 頁) │ │ │ │ │ │ │ │ │5.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 │ │ │ │ │ │ │ │ 票2張(試算表卷第 │ │ │ │ │ │ │ │ │ 184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6571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7689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4260元 │ │ │ │ │ │ │ │ │6.瑋輪汽車有限公司發票:│ │ │ │ │ │ │ │ │ 拖車費用為3050元(試算│ │ │ │ │ │ │ │ │ 表卷第185頁) │ │ │ │ │ ├──┼─────┼──────────┼────────────┼────────────────┼──────────┼────┼───────┤ │220.│林俊宏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1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之6號房屋損壞(牆壁│ 第190頁) │估價單與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萬4944元 │林俊宏(│189頁以下;訴 │ │ │ │龜裂、磁磚破裂等) │ ⑴所有權人:林俊宏 │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業│【計算式:《3139+1 │序號155-│卷㈨第39頁~第│ │ │ │16萬2700元 │ ⑵完成日:64.3 │者估價單所列修復費用請求,本院斟│ 萬4154》-(《3139│224卷) │40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復房屋,│ +1萬4154》×39.42│ │68頁、第79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件所致之│ ×0.01)=1萬476;│ │2.訴卷㈦第216 │ │ │ │ │ 191頁~第209頁) │損壞,惟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係專就氣│ 1萬476+3萬1338+ │ │頁;訴卷㈧第24│ │ │ │ │3.嘉文實業社估價單(試算│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鑑估,│ 6萬3130=10萬4944 │ │5頁背面;訴卷 │ │ │ │ │ 表卷第210頁;訴卷㈨ │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業者估│ 】 │ │㈨第8頁~第9頁│ │ │ │ │ 第39頁) │價單逾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 │ │、第65頁 │ │ │ │ │ ⑴材料:1萬4500元 │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暨有何│ │ │ │ │ │ │ │ ⑵其他:14萬8200元 │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⑶總額:16萬2700元 │會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11│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萬1761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件│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算│ │ │ │ │ │ │ │ 79頁) │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⑴材料:3139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1338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4477元 │ │ │ │ │ │ │ │ │5.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 │ │ │ │ │ │ │ │ 84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4154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3130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7284元 │ │ │ │ │ ├──┼─────┼──────────┼────────────┼────────────────┼──────────┼────┼───────┤ │221.│林文政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榮化公司、庚○○、乙○○、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2頁) │永堅、己○○、戌○○、辛○○等人│萬4640元 │林文政(│1頁以下;訴卷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林文政 │固否認系爭機車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155-│㈨第40頁~第41│ │ │ │2萬5020元 │ ⑵出廠日:99.6 │果關係,惟查,依原告提出之車損照│ 後為1萬2640元 │224卷) │頁;訴卷第68│ │ │ │【計算式:2000+2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片所示,系爭機車與數台機車一同傾│【計算式:1萬3840÷ │ │頁~第69頁 │ │ │ │ 3020=2萬5020】 │ 3頁) │倒在坍陷的道路、車殼脫落,與系爭│(3+1)=3460;3460│ │2.訴卷㈦第216 │ │ │ │ │3.旭宏車業有限公司發票(│氣爆事件炸坍道路之災害情節相符,│ +9180=1萬2640】 │ │頁~第217頁; │ │ │ │ │ 試算表卷第4頁;訴卷 │原告主張車主將系爭機車停放於三多│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訴卷㈨第9頁、 │ │ │ │ │ 第68頁) │一路168號便利商店附近因而遭系爭 │ 損為1萬4640元 │ │第70頁~第70頁│ │ │ │ │ ⑴材料:1萬3840元 │氣爆事件波及等語,應可採信。被告│【計算式:1萬2640+ │ │背面、第65頁 │ │ │ │ │ ⑵其他:9180元 │空言否認車損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 2000=1萬4640】 │ │ │ │ │ │ │ ⑶總額:2萬3020元 │要不足採。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 │ │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2000│ │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2.│豐群企業行│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即蕭瑞得 │265號房屋損壞(日光 │ 第7頁) │ │萬9505元 │豐群企業│6頁以下;訴卷 │ │ │ │燈、監視器攝影機、招│ ⑴所有權人:曾年香 │ │【計算式:(3萬7635 │行即蕭瑞│㈨第41頁~第44│ │ │ │牌毀損) │ ⑵完成日:69.4 │ │ ×1/10)+8萬5741 │得(序號│頁;訴卷第69│ │ │ │12萬3376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8萬9505】 │155- 224│頁~第70頁 │ │ │ │ │2.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 │ │卷) │2.訴卷㈦第217 │ │ │ │ │ 卷第11頁~第13頁) │ │ │ │頁~第218頁; │ │ │ │ │ ⑴出租人:曾年香 │ │ │ │訴卷㈨第9頁~ │ │ │ │ │ ⑵承租人:蕭瑞得 │ │ │ │第10頁、第70頁│ │ │ │ │ ⑶租賃期限:102.3.20~│ │ │ │背面~第71頁背│ │ │ │ │ 104.3.19 │ │ │ │面、第65頁~第│ │ │ │ │ ⑷租金:1萬元/月 │ │ │ │66頁 │ │ │ │ │ ⑸標的物:高雄市前鎮區│ │ │ │ │ │ │ │ │ 凱旋三路265號1樓、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僅請求項次2、3│ │ │ │ │ │ │ │ │ 、6、7;試算表卷第19│ │ │ │ │ │ │ │ │ 頁;訴卷第95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7635元 │ │ │ │ │ │ │ │ │ ⑵其他:8萬5741元 │ │ │ │ │ │ │ │ │ ⑶總額:12萬3376元 │ │ │ │ │ │ │ │ │◎項次2、3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 │ │4.81石化氣爆代位求償承租│ │ │ │ │ │ │ │ │ 人原有財物燒毀項目及損│ │ │ │ │ │ │ │ │ 壞部分由承租人付款委外│ │ │ │ │ │ │ │ │ 廠商維修項目確認書:項│ │ │ │ │ │ │ │ │ 次2、3、6、7係由承租人│ │ │ │ │ │ │ │ │ 蕭瑞得付款(試算表卷│ │ │ │ │ │ │ │ │ 第20頁)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 │ │ │ │ │267號房屋損壞(廣告 │ 第7頁) │ │萬3609元 │ │ │ │ │ │招牌、鐵捲門、冷氣、│ ⑴所有權人:曾年香 │ │【計算式:(12萬6993│ │ │ │ │ │照明燈毀損) │ ⑵完成日:69.4 │ │ ×1/10)+5萬910=│ │ │ │ │ │17萬7903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6萬3609】 │ │ │ │ │ │ │2.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 │ │ │ │ │ │ │ │ 卷第15頁~第17頁) │ │ │ │ │ │ │ │ │ ⑴出租人:曾年香 │ │ │ │ │ │ │ │ │ ⑵承租人:蕭瑞得 │ │ │ │ │ │ │ │ │ ⑶租賃期限:102.3.20~│ │ │ │ │ │ │ │ │ 104.3.19 │ │ │ │ │ │ │ │ │ ⑷租金:1萬元/月 │ │ │ │ │ │ │ │ │ ⑸標的物:高雄市前鎮區│ │ │ │ │ │ │ │ │ 凱旋三路267號1樓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僅請求項次3、7│ │ │ │ │ │ │ │ │ 、8、9;試算表卷第24│ │ │ │ │ │ │ │ │ 頁;訴卷第96頁) │ │ │ │ │ │ │ │ │ ⑴材料:12萬6993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910元 │ │ │ │ │ │ │ │ │ ⑶總額:17萬7903元 │ │ │ │ │ │ │ │ │◎項次7、8、9為更換新品 │ │ │ │ │ │ │ │ │ 之費用,爰列入材料費計│ │ │ │ │ │ │ │ │ 算折舊 │ │ │ │ │ │ │ │ │4.81石化氣爆代位求償承租│ │ │ │ │ │ │ │ │ 人原有財物燒毀項目及損│ │ │ │ │ │ │ │ │ 壞部分由承租人付款委外│ │ │ │ │ │ │ │ │ 廠商維修項目確認書:項│ │ │ │ │ │ │ │ │ 次3、7、8、9係由承租人│ │ │ │ │ │ │ │ │ 蕭瑞得付款(試算表卷│ │ │ │ │ │ │ │ │ 第20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機車車損為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7│ │ │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25頁) │件所致,惟查,車主蕭瑞得之通訊地│63元 │ │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蕭瑞得 │址為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265、267│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1萬元 │ ⑵出廠日:93.8 │號,即位於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 後為4263元 │ │ │ │ │ │【計算式:4500+550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三路,是原告主張車主因將該車停放│【計算式:1650÷(3 │ │ │ │ │ │ =1萬】 │ 26頁) │於上開通訊地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 +1)=413;413+ │ │ │ │ │ │ │3.順昱車業行發票(試算表│尚屬合理。參以系爭機車之車損照片│ 3850=4263】 │ │ │ │ │ │ │ 卷第27頁) │,車身滿佈塵土,表面並有多處刮痕│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⑴材料:1650元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 損後為8763元 │ │ │ │ │ │ │ ⑵其他:3850元 │爆炸、砂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計算式:4263+4500│ │ │ │ │ │ │ ⑶總額:5500元 │相符,益徵原告主張可採。被告空言│ =8763】 │ │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否認車損與系爭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 │ │ │ │ ├──────────┤ 報告書:減損車價為4500│,要非可取。 ├──────────┤ │ │ │ │ │合計:31萬1279元 │ 元(試算表卷第28頁)│ │合計:16萬1881元 │ │ │ │ │ │ │ │ │【計算式:8萬9505+ │ │ │ │ │ │ │ │ │ 6萬3609+8763=16 │ │ │ │ │ │ │ │ │ 萬1881】 │ │ │ ├──┼─────┼──────────┼────────────┼────────────────┼──────────┼────┼───────┤ │223.│林勝義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又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本件屋損之修復費用經│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51巷18號4樓房屋損壞│ 第30頁) │者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計算折舊後為8萬2389 │林勝義(│29頁以下;訴卷│ │ │ │(窗台漏水、牆壁龜裂│ ⑴所有權人:林勝義 │預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元 │序號155-│㈨第44頁~第45│ │ │ │、遮雨棚破損等) │ ⑵完成日:74.9 │程業估價單所列修復費用12萬573元 │【計算式:《3萬7944 │224卷) │頁;訴卷第71│ │ │ │12萬573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1萬141》-(《3 │ │頁、第97頁、第│ │ │ │【計算式:3萬9000+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萬7944+1萬141》×│ │105頁 │ │ │ │ 1萬7000+6萬4573=│ 31頁~第37頁) │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 28.92×0.01)=3萬│ │2.訴卷㈦第219 │ │ │ │ 12萬573】 │3.家億工程行發票:漏水及│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4179;3萬4179+1萬│ │頁;訴卷㈨第10│ │ │ │ │ 龜裂修繕費用為3萬9000 │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2884+3萬5326=8萬│ │頁、第71頁背面│ │ │ │ │ 元(試算表卷第38頁)│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 2389】 │ │~第72頁、第66│ │ │ │ │4.鴻志玻璃行發票:鋁窗及│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 │ │頁 │ │ │ │ │ 玻璃修繕費用為1萬7000 │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39頁)│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 │ │ │ │ │ │ │5.統合企業有限公司發票:│載修復費用9萬6295元,認定系爭房 │ │ │ │ │ │ │ │ 6萬4573元(試算表卷 │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 │ │ │ │ │ │ │ 第40頁) │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6.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97頁)│ │ │ │ │ │ │ │ │ ⑴材料:3萬7944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2884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828元 │ │ │ │ │ │ │ │ │7.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05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1萬141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5326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5467元 │ │ │ │ │ ├──┼─────┼──────────┼────────────┼────────────────┼──────────┼────┼───────┤ │224.│鄭國庭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 │被告固均否認系爭車輛車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氣爆前車價 │ 第42頁) │件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報廢│萬元 │鄭國庭(│41頁以下;訴卷│ │ │ │2萬元 │ ⑴所有權人:鄭國庭 │後回收車體之時間為103年8月11日,│ │序號155-│㈨第45頁;訴卷│ │ │ │ │ ⑵出廠日:84.9 │有車輛回收管制聯單附卷可憑,為系│ │224卷) │第71頁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爭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參以原告提│ │ │2.訴卷㈦第219 │ │ │ │ │ 43頁) │出之車損照片,該車車頭遭重物撞擊│ │ │頁;訴卷㈨第10│ │ │ │ │3.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回收│導致嚴重凹損變形,核與系爭氣爆事│ │ │頁、第72頁~第│ │ │ │ │ 日期103.8.11(試算表卷│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地殼晃動導致│ │ │72頁背面、第66│ │ │ │ │ 第44頁) │高處重物擊落之災害情節相符,是原│ │ │頁 │ │ │ │ │4.高雄市汽車同業公會鑑定│告主張車損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應│ │ │ │ │ │ │ │ 報告書:氣爆前車價為2 │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系爭氣│ │ │ │ │ │ │ │ 萬元(試算表卷第45頁│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非可採。 │ │ │ │ │ │ │ │ ) │ │ │ │ │ ├──┼─────┼──────────┼────────────┼────────────────┼──────────┼────┼───────┤ │225.│陳珮雯 │高雄市苓雅區育樂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本件屋損之修復費用經│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13樓之8房屋損壞( │ 第47頁) │ │計算折舊後為1萬2669 │陳珮雯(│46頁以下;訴卷│ │ │ │天花板及牆壁龜裂等)│ ⑴所有權人:陳珮雯 │ │元 │序號225-│㈨第45頁~第46│ │ │ │1萬7587元 │ ⑵完成日:87.11 │ │【計算式:5838-(58│300卷) │頁;訴卷第72│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8×15.75×0.01) │ │頁、第106頁 │ │ │ │ │2.屋損照片(訴卷第106 │ │ =4919;4919+1萬 │ │2.訴卷㈦第219 │ │ │ │ │ 頁) │ │ 1749=1萬6668】 │ │頁~第220頁;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訴卷㈨第10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8│ │ │ │第11頁、第72頁│ │ │ │ │ 頁) │ │ │ │背面、第66頁~│ │ │ │ │ ⑴材料:5838元 │ │ │ │第66頁背面 │ │ │ │ │ ⑵其他:1萬1749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7587元 │ │ │ │ │ ├──┼─────┼──────────┼────────────┼────────────────┼──────────┼────┼───────┤ │226.│吳月桃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本件屋損之修復費用計│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51號房屋損壞(牆壁 │ 第50頁) │ │算折舊後為25萬2698元│吳月桃(│49頁以下;訴卷│ │ │ │、磨石子地坪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吳月桃 │ │【計算式:(3萬5125 │序號225-│㈨第46頁~第47│ │ │ │28萬2696元 │ ⑵完成日:65.9 │ │ +4萬3984)-(《 │300卷) │頁;訴卷第72│ │ │ │【計算式:12萬3000+│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3萬5125+4萬3984 │ │頁 │ │ │ │ 15萬9696=28萬2696│ 造 │ │ 》×37.92×0.01) │ │2.訴卷㈦第221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4萬9111;4萬9111│ │頁;訴卷㈨第11│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51│ │ +8萬7875+11萬571│ │頁、第73頁~第│ │ │ │ │ 頁) │ │ 2=25萬2698】 │ │73頁背面、第66│ │ │ │ │ ⑴材料:3萬5125元 │ │ │ │頁背面 │ │ │ │ │ ⑵其他:8萬7875元 │ │ │ │ │ │ │ │ │ ⑶總額:12萬3000元 │ │ │ │ │ │ │ │ │◎編號7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5│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4萬3984元 │ │ │ │ │ │ │ │ │ ⑵其他:11萬5712元 │ │ │ │ │ │ │ │ │ ⑶總額:15萬9696元 │ │ │ │ │ │ │ │ │◎編號4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捲揚機毀損 │1.長榮五金行估價單(試算│(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3│ │ │ │ │ │2萬500元 │ 表卷第66頁) │ │00元 │ │ │ │ │ │ │ ⑴材料:1萬8000元 │ │【計算式:(1萬8000 │ │ │ │ │ │ │ ⑵其他:2500元 │ │ ×1/10)+2500=43│ │ │ │ │ │ │ ⑶總額:2萬500元 │ │ 00】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合計:30萬3196元 │ 預算書(訴卷第51頁)│ │合計:25萬6998元 │ │ │ │ │ │ │ │ │【計算式:25萬2698+│ │ │ │ │ │ │ │ │ 4300=25萬6998】 │ │ │ ├──┼─────┼──────────┼────────────┼────────────────┼──────────┼────┼───────┤ │227.│曾介世 │高雄市前鎮區瑞和街3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號房屋損壞(牆面龜 │ 第68頁) │ │萬9088元 │曾介世(│67頁以下;訴卷│ │ │ │裂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曾介世 │ │【計算式:1萬5700- │序號225-│㈨第47頁~第48│ │ │ │5萬3000元 │ ⑵完成日:78.9 │ │ (1萬5700×24.92×0│300卷) │頁;訴卷第73│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 .01)=1萬1788;1 │ │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1788+3萬7300= │ │2.訴卷㈦第221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74│ │ 4萬9088】 │ │頁~第222頁; │ │ │ │ │ 頁) │ │ │ │訴卷㈨第11頁~│ │ │ │ │ ⑴材料:1萬5700元 │ │ │ │第12頁、第73頁│ │ │ │ │ ⑵其他:3萬7300元 │ │ │ │背面~第74頁、│ │ │ │ │ ⑶總額:5萬3000元 │ │ │ │第66頁背面~第│ │ │ │ │ │ │ │ │67頁 │ ├──┼─────┼──────────┼────────────┼────────────────┼──────────┼────┼───────┤ │228.│新頑皮族寵│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103年房屋稅繳款書、房 │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物用品社即│36之1號房屋損壞(招 │ 屋稅籍證明書(試算表卷│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萬4102元 │新頑皮族│75頁以下;訴卷│ │ │李泰芳 │牌、鋁框落地窗毀損)│ 第76頁、第79頁~第80│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一路,│【計算式:22萬1700-│寵物用品│㈨第48頁~第52│ │ │ │23萬4700元 │ 頁) │參以屋損型態為招牌、玻璃毀損,核│(22萬1700×13.08×0│社(序號│頁;訴卷第74│ │ │ │【計算式:11萬1700+│ ⑴納稅義務人:陳春在、│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強烈爆炸、│ .014)=18萬1102;1│225- 300│頁、第80頁;訴│ │ │ │ 2000+12萬1000=23│ 陳吳梅 │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 8萬1102+1萬3000= │卷) │卷第73頁 │ │ │ │ 萬4700】 │ ⑵起課年月:90.7 │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 19萬4102】 │ │2.訴卷㈦第222 │ │ │ │ │ ⑶構造別:木石磚造 │致等語,應可採信。 │ │ │頁~第223頁; │ │ │ │ │2.房屋租賃契約書(訴卷│ │ │ │訴卷㈨第12頁、│ │ │ │ │ 第77頁) │ │ │ │第74頁~第74頁│ │ │ │ │ ⑴出租人:陳春在、陳吳│ │ │ │背面、第67頁~│ │ │ │ │ 梅 │ │ │ │第67頁背面 │ │ │ │ │ ⑵承租人:李泰芳 │ │ │ │ │ │ │ │ │ ⑶租賃標的:高雄市前鎮│ │ │ │ │ │ │ │ │ 區一心一路36-1號 │ │ │ │ │ │ │ │ │ ⑷租賃期間:103.5.1~ │ │ │ │ │ │ │ │ │ 104.4.30 │ │ │ │ │ │ │ │ │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試│ │ │ │ │ │ │ │ │ 算表卷第78頁) │ │ │ │ │ │ │ │ │ ⑴營業人:新頑皮族寵物│ │ │ │ │ │ │ │ │ 用品社 │ │ │ │ │ │ │ │ │ ⑵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一│ │ │ │ │ │ │ │ │ 心一路36-1號 │ │ │ │ │ │ │ │ │4.陳春在、陳吳梅切結書:│ │ │ │ │ │ │ │ │ 李泰芳營業店面所受損壞│ │ │ │ │ │ │ │ │ 同意由李泰芳申請損害賠│ │ │ │ │ │ │ │ │ 償(試算表卷第81頁)│ │ │ │ │ │ │ │ │5.祥菖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 │ │ │ │ │ │ │ │ 及發票、海清廣告訂購單│ │ │ │ │ │ │ │ │ 、聯輝玻璃行請款單(試│ │ │ │ │ │ │ │ │ 算表卷第82頁~第96頁│ │ │ │ │ │ │ │ │ ;訴卷第73頁) │ │ │ │ │ │ │ │ │ ⑴材料:22萬17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3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23萬4700元 │ │ │ │ │ │ │ │ │6.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第七區管理處高雄服務所│ │ │ │ │ │ │ │ │ 106.9.21台水七高服服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該 │ │ │ │ │ │ │ │ │ 戶並無申請用水(訴卷│ │ │ │ │ │ │ │ │ 第74頁) │ │ │ │ │ │ │ │ │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 │ │ │ │ │ │ │ │ 雄區營業處106.9.19高雄│ │ │ │ │ │ │ │ │ 市第0000000000號函:該│ │ │ │ │ │ │ │ │ 戶並無申請用電紀錄(訴│ │ │ │ │ │ │ │ │ 卷第80頁) │ │ │ │ │ │ │ ├──────────┼────────────┼────────────────┼──────────┤ │ │ │ │ │高雄市鎮區一心一路36│1.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原告主張新頑皮族寵物用品社即李泰│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之1號新頑皮族寵物用 │ 稽徵所函、營業稅籍證明│芳受有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萬5384元 │ │ │ │ │ │品社營業損失 │ 書(試算表卷第102頁 │道路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計算式:11萬2727×│ │ │ │ │ │6萬2000元 │ ~第103頁) │制之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0.11×3.66=4萬5384 │ │ │ │ │ │【計算式:11萬2727元│ ⑴事業名稱:新頑皮族寵│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4萬538│】 │ │ │ │ │ │ ×淨利率11%×5月=│ 物用品社 │4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6萬2000】 │ ⑵負責人:李泰芳 │。 │ │ │ │ │ │ │ │ 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一│ │ │ │ │ │ │ │ │ 心一路36之1號 │ │ │ │ │ │ │ │ │2.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 │ │ │ │ │ │ │ │ 明:查定平均月銷售額為│ │ │ │ │ │ │ │ │ 11萬2727元(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04頁~第107頁)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合計:29萬6700元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合計:23萬9486元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淨利│ │【計算式:19萬4102+│ │ │ │ │ │ │ 率11%(試算表卷第108│ │4萬5384=23萬9486】 │ │ │ │ │ │ │ 頁) │ │ │ │ │ ├──┼─────┼──────────┼────────────┼────────────────┼──────────┼────┼───────┤ │229.│邱郭汝 │高雄市前鎮區廣東三街│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之6號房屋損壞(牆壁│ 第110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鄰│萬5202元 │邱郭汝(│109頁以下;訴 │ │ │ │及地板龜裂、玻璃門破│ ⑴所有權人:邱郭汝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一路,參│【計算式:4萬9475- │序號225-│卷㈨第52頁~第│ │ │ │裂等) │ ⑵完成日:63.8 │以屋損型態為牆壁及地板龜裂、玻璃│(4萬9475×40×0.012│300卷) │53頁;訴卷第│ │ │ │9萬895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門破裂,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2萬5727;2萬572│ │73頁~第74頁 │ │ │ │【計算式:9萬3650+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劇烈爆炸伴隨地殼晃動、土石飛濺,│ 7+4萬9475=7萬5202│ │2.訴卷㈦第223 │ │ │ │ 5300=9萬8950】 │ 111頁~第117頁、第119 │可能所致房屋結構震動、砂石擊碎玻│ 】 │ │頁~第224頁; │ │ │ │ │ 頁) │璃等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 │ │訴卷㈨第12頁~│ │ │ │ │3.源旭工程行估價單、發票│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 │ │第13頁、第74頁│ │ │ │ │ (試算表卷第118頁、第│信。 │ │ │背面~第75頁、│ │ │ │ │ 120頁;訴卷第74頁) │ │ │ │第67頁背面 │ │ │ │ │ ⑴材料:4萬9475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9475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8950元 │ │ │ │ │ │ │ │ │ │ │ │ │ │ ├──┼─────┼──────────┼────────────┼────────────────┼──────────┼────┼───────┤ │230.│張財有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8│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02巷54號房屋損壞( │ 第122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鄰│萬6956元 │張財有(│121頁以下;訴 │ │ │ │牆壁龜裂、屋外浪板毀│ ⑴所有權人:張財有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一路,參│【計算式:18萬9000-│序號225-│卷㈨第53頁~第│ │ │ │損等) │ ⑵完成日:59.12 │以屋損型態為牆壁龜裂、浪板毀損,│(18萬9000×43.67×0│300卷) │54頁;訴卷第│ │ │ │38萬6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劇烈爆炸│ .012)=8萬9956;8 │ │74頁 │ │ │ │【計算式:22萬+16萬│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伴隨地殼晃動,房屋結構震動及重物│ 萬9956+19萬7000= │ │2.訴卷㈦第224 │ │ │ │ 6000=38萬6000】 │ 123頁~第130頁) │墜落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 28萬6956】 │ │頁;訴卷㈨第13│ │ │ │ │3.勇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 │ │頁~第14頁、第│ │ │ │ │ 榮展企業行發票(試算表│語,應可採信。 │ │ │75頁~第75頁背│ │ │ │ │ 卷第131頁~第132頁;│ │ │ │面、第67頁背面│ │ │ │ │ 訴卷第74頁) │ │ │ │ │ │ │ │ │ ⑴材料:18萬9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9萬7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38萬6000元 │ │ │ │ │ ├──┼─────┼──────────┼────────────┼────────────────┼──────────┼────┼───────┤ │231.│楊家豪即鼎│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9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3│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3│ │ │豐麵館 │號房屋損壞(窗框變形│ 第134頁~第135頁) │ │46元 │楊家豪(│3頁以下;訴卷 │ │ │ │、玻璃破裂等) │ ⑴所有權人:許林秀月 │ │【計算式:858-(858│序號:22│㈨第54頁~第56│ │ │ │3645元 │ ⑵完成日:68.10 │ │ ×34.83×0.01)= │5-300卷 │頁;訴卷第74│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559;559+2787= │) │頁~第75頁、第│ │ │ │ │2.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卷│ │ 3346】 │ │107頁 │ │ │ │ │ 第136頁~第137頁 │ │ │ │ │ │ │ │ │ ⑴出租人:許林秀月 │ │ │ │ │ │ │ │ │ ⑵承租人:楊家豪 │ │ │ │ │ │ │ │ │ ⑶租賃期限:103.1.1-10│ │ │ │ │ │ │ │ │ 3.12.31 │ │ │ │ │ │ │ │ │ ⑷租金:2萬3000元/月 │ │ │ │ │ │ │ │ │3.許林秀月切結書:本人同│ │ │ │ │ │ │ │ │ 意屋損請求權讓與承租人│ │ │ │ │ │ │ │ │ (試算表卷第139頁) │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 │ │ │ │ │ │ │ │ 2頁;訴卷第107頁) │ │ │ │ │ │ │ │ │ ⑴材料:858元 │ │ │ │ │ │ │ │ │ ⑵其他:2787元 │ │ │ │ │ │ │ │ │ ⑶總額:3645元 │ │ │ │ │ │ │ │ │◎項次2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98│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楊家豪即鼎豐麵館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號鼎豐麵館營業損失 │ 證(試算表卷第138頁 │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4230元 │ │ │ │ │ │1萬9440元 │ ) │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4萬3200× │ │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⑴事業名稱:鼎豐麵館 │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0.09×3.66=1萬4230 │ │ │ │ │ │ 額4萬3200元×同業 │ ⑵負責人:楊家豪 │請求之營業損失為1萬4230元,逾此 │】 │ │ │ │ │ │ 淨利率9%×5月=1萬│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9440】 │ 漢昌街98號1樓 │ │ │ │ │ │ │ │ │2.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平│ │ │ │ │ │ │ │ │ 均月查定銷售額4萬3200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144頁 │ │ │ │ │ │ │ │ │ 頁~第147頁)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表:同業毛利│ │ │ │ │ │ │ │ │ 率25 %(試算表卷第 │ │ │ │ │ │ │ │ │ 148頁) │ │ │ │ │ │ │ ├──────────┼────────────┤ ├──────────┤ │ │ │ │ │冷氣毀損 │1.冷氣毀損照片(試算表卷│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9│ │ │ │ │ │4萬990元 │ 第149頁) │ │90元 │ │ │ │ │ │ │2.家福有限公司發票:4萬 │ │【計算式:4萬990×1/│ │ │ │ │ │ │ 990元(試算表卷第150│ │ 10=4990】 │ │ │ │ │ ├──────────┤ 頁) │ ├──────────┤ │ │ │ │ │合計:6萬4075元 │ │ │合計:2萬2566元 │ │ │ │ │ │ │ │ │【計算式:3346+4990│ │ │ │ │ │ │ │ │+1萬4230=2萬2566】│ │ │ │ │ │ │ │ │ │ │ │ ├──┼─────┼──────────┼────────────┼────────────────┼──────────┼────┼───────┤ │232.│林其鋒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5│ │ │ │535號房屋損壞(騎樓 │ 第152頁) │ │萬5137元 │林其鋒(│1頁以下;訴卷 │ │ │ │地板毀損) │ ⑴所有權人:林其鋒 │ │【計算式:1萬9110- │序號:22│㈨第56頁~第57│ │ │ │21萬1429元 │ ⑵完成日:64.11 │ │(1萬9110×38.75×0.│5-300卷 │頁;訴卷第75│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鋼筋混│ │ 01)=1萬1705;1萬 │) │頁 │ │ │ │◎原請求21萬1492元,│ 凝土 │ │ 9111-(1萬9111×38│ │ │ │ │ │ 嗣於本院105.12.19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75×0.012)=1萬02│ │ │ │ │ │ 言詞辯論期日依高雄│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5│ │ 24;1萬1705+1萬022│ │ │ │ │ │ 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6頁) │ │ 4+17萬3208=19萬51│ │ │ │ │ │ 預算書更正請求金額│ ⑴材料:3萬8221元 │ │ 37】 │ │ │ │ │ │ 為21萬1429元(訴卷│ ⑵其他:17萬3208元 │ │◎以加強磚造、鋼筋混│ │ │ │ │ │ ㈨第57頁) │ ⑶總額:21萬1429元 │ │ 凝土1:1之比例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233.│林寬森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6│ │ │ │533號房屋損壞(地坪 │ 第161頁) │ │萬8078元 │林寬森(│0頁以下;訴卷 │ │ │ │磨石子裂縫、牆壁磁磚│ ⑴所有權人:林寬森 │ │【計算式:1萬1358- │序號:22│㈨第57頁;訴卷│ │ │ │裂縫等) │ ⑵完成日:64.11 │ │(1萬1358×38.75×0.│5-300卷 │第75頁~第76│ │ │ │11萬822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鋼筋混│ │ 01)=6957;1萬1358│) │頁 │ │ │ │ │ 凝土結構造 │ │ -(1萬1358×38.75 │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0.012)=6077;69│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6│ │ 57+6077+9萬5504=│ │ │ │ │ │ │ 6頁) │ │ 10萬8078】 │ │ │ │ │ │ │ ⑴材料:2萬2716元 │ │ │ │ │ │ │ │ │ ⑵其他:9萬5504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8220元 │ │ │ │ │ ├──┼─────┼──────────┼────────────┼────────────────┼──────────┼────┼───────┤ │234.│陳座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試算│(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6│ │ │ │505巷1號3樓房屋損壞 │ 表卷第170頁~第171頁│ │萬2654元 │陳座(序│9頁以下;訴卷 │ │ │ │(陽台磁磚毀損) │ ) │ │【計算式:4469-(44│號:225-│㈨第57頁~第59│ │ │ │3萬元 │ ⑴所有權人:陳座 │ │ 69×35.5×0.01)=│300卷) │頁;訴卷第76│ │ │ │ │ ⑵完成日:68.2 │ │ 2883;2883+1萬977│ │頁、第109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2萬2654】 │ │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72頁~第173頁) │ │ │ │ │ │ │ │ │3.圓御室內裝修工行發票:│ │ │ │ │ │ │ │ │ 修復費用為3萬元(試算 │ │ │ │ │ │ │ │ │ 表卷第160頁) │ │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09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4469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9771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4240元 │ │ │ │ │ ├──┼─────┼──────────┼────────────┼────────────────┼──────────┼────┼───────┤ │235.│洪煜智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7│ │ │ │0號房屋損壞(牆壁、 │ 第176頁) │發票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萬5040元 │洪煜智(│5頁以下;訴卷 │ │ │ │瓷磚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洪煜智 │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業│【計算式:4萬342-(│序號:22│㈨第59頁~第60│ │ │ │12萬7000元 │ ⑵完成日:59.4 │者發票所載修復費用12萬7000元請求│ 4萬342×44.33×0.0│5-300卷 │頁;訴卷第76│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 12)=1萬8882;1萬│) │頁~第77頁、第│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 8882+8萬6158=10 │ │114頁 │ │ │ │ │ 177頁~第180頁) │件所致之損壞,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萬5040】 │ │ │ │ │ │ │3.新東旺建材行發票:修復│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 │ │ │ │ │ │ │ 費用為12萬7000元(試算│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 │ │ │ │ │ │ │ 表卷第181頁) │工程業者發票逾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工程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14頁 │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台灣│ │ │ │ │ │ │ │ ) │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所載修復│ │ │ │ │ │ │ │ ⑴材料:4萬342元 │費用12萬6500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 │ │ │ │ │ │ │ ⑵其他:8萬6158元 │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 │ │ │ │ │ │ │ ⑶總額:12萬6500元 │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236.│林世明 │高雄市前鎮區瑞西街2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 │ │ │ │9號房屋損壞(牆壁裂 │ 第2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萬4709元 │林世明(│頁以下;訴卷㈨│ │ │ │縫等) │ ⑴所有權人:林世明 │近二聖、凱旋路口之肇禍箱涵,參以│【計算式:3萬9000- │序號:22│第186頁~第188│ │ │ │7萬8000元 │ ⑵完成日:69.7 │系爭屋損型態為牆壁裂縫,核與系爭│(3萬9000×34.08×0.│5 -300卷│頁;訴卷第3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氣爆事件發生時,劇烈爆炸導致地殼│ 01)=2萬5709;2萬 │) │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震盪、房屋結構晃動可能所致之災害│ 5709+3萬9000=6萬 │ │ │ │ │ │ │ 3頁~第4頁) │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 4709】 │ │ │ │ │ │ │3.房總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 估價單(試算表卷第5 │ │ │ │ │ │ │ │ │ 頁;訴卷第3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9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9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8000元 │ │ │ │ │ ├──┼─────┼──────────┼────────────┼────────────────┼──────────┼────┼───────┤ │237.│謝王換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試算表卷第6 │ │ │ │203號房屋損壞(室內 │ 第7頁) │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萬217元 │謝王換(│頁以下;訴卷㈨│ │ │ │地板、牆壁、鋁門窗毀│ ⑴所有權人:謝王換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計算式:《420+1萬│序號:22│第188頁~第189│ │ │ │損) │ ⑵完成日:67.9 │業者估價單所載修復費用18萬9500元│ 4722》-(《420+1│5-300卷 │頁;訴卷第3 │ │ │ │18萬95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萬4722》×35.92×0│) │頁、第12頁、第│ │ │ │【計算式:13萬6500+│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01)=9703;9703 │ │14頁背面 │ │ │ │5萬3000=18萬9500】 │ 8頁~第10頁) │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 +4580+9萬5934= │ │ │ │ │ │ │3.估價單2紙:13萬6500元 │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11萬217】 │ │ │ │ │ │ │ 、5萬3000元(試算表卷 │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 │ │ │ │ │ │ 第11頁~第12頁) │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2頁)│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 │ │ │ │ │ │ │ ⑴材料:420元 │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 │ │ │ │ │ │ │ ⑵其他:4580元 │載修復費用11萬5656元,認定系爭房│ │ │ │ │ │ │ │ ⑶總額:5000元 │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 │ │ │ │ │ │ │5.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4頁背│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1萬4722元 │ │ │ │ │ │ │ │ │ ⑵其他:9萬5934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656元 │ │ │ │ │ ├──┼─────┼──────────┼────────────┼────────────────┼──────────┼────┼───────┤ │238.│董秀霞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8│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3│ │ │ │14巷8號房屋損壞(地 │ 第14頁) │估價單與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萬434元 │董秀霞(│頁以下;訴卷㈨│ │ │ │坪、牆面、平頂裂痕等│ ⑴所有權人:董秀霞 │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業│【計算式:《840+2萬│序號:22│第189頁~第190│ │ │ │) │ ⑵完成日:59.10 │者估價單所載修復費用16萬2740元請│ 5176》-(《840+2│5 -300卷│頁;訴卷第3 │ │ │ │16萬274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 萬5176》×43.83× │) │頁背面、第18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 0.012)=1萬2333;│ │、第21頁 │ │ │ │ │ 15頁~第28頁) │事件所致之損壞,惟建築師公會係專│ 1萬2333+8748+15 │ │ │ │ │ │ │3.大眾企業社估價單:16萬│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用之鑑│ 萬9353=18萬434】 │ │ │ │ │ │ │ 2740元(試算表卷第29│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工程業│ │ │ │ │ │ │ │ 頁) │者估價單逾建築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關、暨有何必│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 │ │ │ │ │ │ 18頁) │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費用19萬4117元│ │ │ │ │ │ │ │ ⑴材料:840元 │,認定系爭房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 │ │ │ │ │ │ │ ⑵其他:8748元 │損,並就其中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 │ │ │ │ │ │ │ ⑶總額:9588元 │許之。 │ │ │ │ │ │ │ │5.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 │ │ │ │ │ │ │ │ 21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5176元 │ │ │ │ │ │ │ │ │ ⑵其他:15萬9353元 │ │ │ │ │ │ │ │ │ ⑶總額:18萬4529元 │ │ │ │ │ │ │ ├──────────┼────────────┼────────────────┼──────────┤ │ │ │ │ │柚木傢俱損壞 │1.1樓客廳受損照片(試算 │(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5│ │ │ │ │ │3萬5000元 │ 表卷第30頁~第42頁)│ │00元 │ │ │ │ │ │ │2.瑞誠佛具行估價單:3萬 │ │【計算式:3萬5000× │ │ │ │ │ │ │ 5000元(試算表卷第38│ │1/10=3500】 │ │ │ │ │ ├──────────┤ 頁) │ ├──────────┤ │ │ │ │ │合計:19萬7740元 │ │ │合計:18萬3934元 │ │ │ │ │ │ │ │ │【計算式:18萬434+ │ │ │ │ │ │ │ │ │ 3500=18萬3934】 │ │ │ ├──┼─────┼──────────┼────────────┼────────────────┼──────────┼────┼───────┤ │239.│邱黃雪娥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後為│讓與人:│試算表卷第39│ │ │ │507之2房屋損壞(地坪│ 第40頁;訴卷第27頁│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1萬3132元 │邱黃雪娥│頁以下;訴卷㈨│ │ │ │拱起等) │ 背面)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計算式:2667-(26│(序號:│第190頁~第192│ │ │ │2萬6320元 │ ⑴所有權人:邱黃雪娥 │業者估價單所載修復費用2萬6300元 │ 67×35.5×0.01)=│225-300 │頁;訴卷第4 │ │ │ │ │ ⑵完成日:68.2 │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1720;1720+1萬141│卷) │頁、第27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2=1萬3132】 │ │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 │ │ │ │ │ │ │ 41頁~第42頁) │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 │ │ │ │ │ │3.大眾企業社估價單:修復│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 │ │ │ │ │ │ 費用為2萬6300元(試算 │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 │ │ │ │ │ │ │ 表卷第43頁) │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30頁)│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 │ │ │ │ │ │ │ ⑴材料:2667元 │載修復費用1萬4079元,認定系爭房 │ │ │ │ │ │ │ │ ⑵其他:1萬1412元 │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 │ │ │ │ │ │ │ ⑶總額:1萬4079元 │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240.│邱黃美珠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試算表卷㈤第44│ │ │◎編號192 │527號房屋損壞(平頂 │ 第45頁) │發票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萬6526元 │邱黃美珠│頁以下;訴卷㈨│ │ │邱水隆即廣│裂隙、牆壁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邱黃美珠 │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業│【計算式:《600+436│(序號:│第192頁~第193│ │ │巨企業行位│14萬4300元 │ ⑵完成日:64.11 │者發票所載修復費用14萬4300元請求│ 7》-(《600+4367│225-300 │頁;訴卷第4 │ │ │於此 │【計算式:3萬+1萬30│ ⑶建材:加強磚造 │,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 》×38.75×0.012)│卷) │頁、第33頁、第│ │ │ │ 0+1萬500+2萬4000│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 =2657;2657+5009│ │37頁背面 │ │ │ │ +4萬+2萬9500=14│ 46頁~第48頁) │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 +5萬8860=6萬6526│ │ │ │ │ │ 萬4300】 │3.統一發票共6張:14萬430│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 】 │ │ │ │ │ │ │ 0元(試算表卷第49頁 │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 │ │ │ │ │ │ │ ~第51頁) │工程業者發票逾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33頁)│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 │ │ │ │ │ │ │ ⑴材料:600元 │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 │ │ │ │ │ │ │ ⑵其他:5009元 │費用6萬8836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 │ │ │ │ │ │ │ │ ⑶總額:5609元 │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 │ │ │ │ │ │ │5.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37頁背│ │ │ │ │ │ │ │ │ 面) │ │ │ │ │ │ │ │ │ ⑴材料:4367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8860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3227元 │ │ │ │ │ ├──┼─────┼──────────┼────────────┼────────────────┼──────────┼────┼───────┤ │241.│賴黃玉燕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試算表卷第52│ │ │ │835號房屋損壞(平頂 │ 第53頁) │ │萬4474元 │賴黃玉燕│頁以下;訴卷㈨│ │ │ │粉刷層剝落、磨石子地│ ⑴所有權人:賴黃玉燕 │ │【計算式:1萬1682- │(序號:│第193頁~第195│ │ │ │坪裂隙等) │ ⑵完成日:67.7 │ │(1萬1682×36.08×0.│225-300 │頁;訴卷第4 │ │ │ │12萬8689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1)=7467;7467+1│卷) │頁背面、第43頁│ │ │ │ │ 造 │ │ 1萬7007=12萬4474】│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3│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1682元 │ │ │ │ │ │ │ │ │ ⑵其他:11萬7007元 │ │ │ │ │ │ │ │ │ ⑶總額:12萬8689元 │ │ │ │ │ │ │ ├──────────┼────────────┼────────────────┼──────────┤ │ │ │ │ │窗框玻璃損壞 │1.盛昌鋼鋁有限公司統一發│被告雖否認玻璃受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1│ │ │ │ │ │3萬1500元 │ 票:3萬1500元(試算表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氣爆主│50元 │ │ │ │ │ │ │ 卷第64頁) │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參以受損照│【計算式:3萬1500× │ │ │ │ │ │ │2.受損照片(訴卷第43頁│片所示,系爭窗框玻璃破損,核與系│ 1/10=3150】 │ │ │ │ │ ├──────────┤ ~第45頁) │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 │ │ │ │ │合計:16萬189元 │ │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合計:12萬7624元 │ │ │ │ │ │ │ │堪認原告主張系爭玻璃損壞為氣爆事│【計算式:12萬4474+│ │ │ │ │ │ │ │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3150=12萬7624】 │ │ │ ├──┼─────┼──────────┼────────────┼────────────────┼──────────┼────┼───────┤ │242.│周春雄即全│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6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65│ │ │誠蔘藥行 │號房屋損壞(牆壁裂隙│ 第66頁) │ │萬2525元 │周春雄即│頁以下;訴卷㈨│ │ │ │等) │ ⑴所有權人:周春雄 │ │【計算式:1037-(10│全誠蔘藥│第195頁~第196│ │ │ │3萬2922元 │ ⑵完成日:65.5 │ │ 37×38.25×0.01) │行(序號│頁;訴卷第4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640;640+3萬188│:225-30│頁背面~第5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5=3萬2525】 │0卷) │ │ │ │ │ │ 67頁~第68頁) │ │ │ │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9│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037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1885元 │ │ │ │ │ │ │ │ │ ⑵總額:3萬2922元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62│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周春雄即全誠蔘藥行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號全誠蔘藥行營業損失│ 證(試算表卷第70頁)│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4640元 │ │ │ │ │ │2萬元 │ ⑴事業名稱:全誠蔘藥行│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4萬×0.1×│ │ │ │ │ │【計算式:4萬元×同 │ ⑵負責人:周春雄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3.66=1萬4640】 │ │ │ │ │ │ 業淨利率10%×5月=│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武│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1萬4640元,逾 │ │ │ │ │ │ │ 2萬】 │ 漢街62號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合計:5萬2922元 │ 大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 │合計:4萬7165元 │ │ │ │ │ │ │ 率10%(試算表卷第71 │ │【計算式:3萬2525+1│ │ │ │ │ │ │ 頁) │ │萬4640=4萬7165】 │ │ │ ├──┼─────┼──────────┼────────────┼────────────────┼──────────┼────┼───────┤ │243.│范宣報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72│ │ │ │283巷1弄17號房屋損壞│ 第73頁) │估價單及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萬3052元 │范宣報(│頁以下;訴卷㈨│ │ │ │(鋁窗玻璃破損、水塔│ ⑴所有權人:范宣報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計算式:《5431+2 │序號:22│第196頁~第198│ │ │ │管線損壞等) │ ⑵完成日:56.12 │業者估價單等所載修復費用11萬9200│ 萬8561》-(《5431│5-300卷 │頁;訴卷第5 │ │ │ │11萬92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元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 +2萬8561》×46.67│) │頁、第46頁、第│ │ │ │【計算式:5萬5000+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受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 ×0.012)=1萬4955│ │48頁背面 │ │ │ │ 8200+5萬6000=11 │ 74頁~第79頁) │氣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 ;1萬4955+1萬785 │ │ │ │ │ │ 萬9200】 │3.昇展金屬企業行統一發票│技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 +2萬7312=5萬3052│ │ │ │ │ │ │ :5萬5000元(試算表卷 │修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 】 │ │ │ │ │ │ │ 第80頁) │證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 │ │ │ │ │ │ │4.鼎興玻璃工程行、大旺衛│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 │ │ │ │ │ │ │ 生工程行統一發票:8200│爆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81頁)│應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 │ │ │ │ │ │ │5.估價單:5萬6000元(試 │所載修復費用7萬2089元,認定系爭 │ │ │ │ │ │ │ │ 算表卷第82頁) │房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 │ │ │ │ │ │ │6.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中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46頁)│ │ │ │ │ │ │ │ │ ⑴材料:5431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785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6216元 │ │ │ │ │ │ │ │ │7.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48頁背│ │ │ │ │ │ │ │ │ 面) │ │ │ │ │ │ │ │ │ ⑴材料:2萬8561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7312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5873元 │ │ │ │ │ │ │ │ │◎項次5、6、7為更換新品 │ │ │ │ │ │ │ │ │ 之費用,爰列入材料費計│ │ │ │ │ │ │ │ │ 算折舊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車輛異動登記│兩造對於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一情均│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 │ │ │ │ │車氣爆前車價 │ 書(試算表卷第83頁、│不爭執(訴卷㈨第197頁~第198頁)│萬元 │ │ │ │ │ │12萬元 │ 第85頁) │ │ │ │ │ │ │ │ │ ⑴車主:范宣報 │ │ │ │ │ │ │ │ │ ⑵出廠日:92.10 │ │ │ │ │ │ │ │ │ ⑶報廢日:103.8 │ │ │ │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84頁) │ │ │ │ │ │ │ ├──────────┤3.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合計:23萬9200元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合計:17萬3052元 │ │ │ │ │ │ │ 為12萬元(試算表卷第│ │【計算式:5萬3052+ │ │ │ │ │ │ │ 86頁) │ │ 12萬=17萬3052】 │ │ │ ├──┼─────┼──────────┼────────────┼────────────────┼──────────┼────┼───────┤ │244.│陳榮增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讓與人:│試算表卷第87│ │ │ │107巷38號房屋損壞( │ 第88頁) │ │萬302元 │陳榮增(│頁以下;訴卷㈨│ │ │ │屋頂之地坪、牆面、平│ ⑴所有權人:陳榮增 │ │【計算式:《7990+4 │序號:22│第198頁~第199│ │ │ │頂部分受震裂縫、滲水│ ⑵完成日:54.4 │ │ 萬1017》-(《799 │5 -300卷│頁;訴卷第5 │ │ │ │等)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4萬1017》×49.3│) │頁~第6頁 │ │ │ │21萬9312元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3×0.012)=1萬999│ │ │ │ │ │【計算式:3萬3343+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7;1萬9997+2萬535│ │ │ │ │ │ 18萬5969=21萬9312│ 第89頁) │ │ 3+14萬4952=19萬3│ │ │ │ │ │ 】 │ ⑴材料:7990元 │ │ 02】 │ │ │ │ │ │ │ ⑵其他:2萬5353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3343元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94頁) │ │ │ │ │ │ │ │ │ ⑴材料:4萬1017元 │ │ │ │ │ │ │ │ │ ⑵其他:14萬4952元 │ │ │ │ │ │ │ │ │ ⑶總額:18萬5969元 │ │ │ │ │ │ │ ├──────────┼────────────┼────────────────┼──────────┤ │ │ │ │ │冷氣損壞 │1.冷氣機損壞照片(試算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5萬800元 │ 卷第100頁) │ │萬2180元【計算式:(│ │ │ │ │ │ │2.立益電器有限公司統一發│ │3萬1800 │ │ │ │ │ │ │ 票(試算表卷第101頁 │ │ ×1/10)=2萬2180】│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3萬1800元 │ ├──────────┤ │ │ │ │ │合計:27萬112元 │ ⑵其他:1萬9000元 │ │合計:21萬2482元 │ │ │ │ │ │ │ ⑶總額:5萬800元 │ │【計算式:19萬302+ │ │ │ │ │ │ │ │ │2萬2180=21萬2482】 │ │ │ ├──┼─────┼──────────┼────────────┼────────────────┼──────────┼────┼───────┤ │245.│何秋玥 │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0│ │ │ │7號房屋損壞(牆壁龜 │ 第103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鄰│萬9775元 │何秋玥(│2頁以下;訴卷 │ │ │ │裂等) │ ⑴所有權人:何秋玥 │近二聖、凱旋路口之肇禍箱涵,參以│【計算式:5萬4000- │序號:22│㈨第199頁~第2│ │ │ │10萬8000元 │ ⑵完成日:69.11 │屋損型態為牆壁龜裂,核與系爭氣爆│(5萬4000×33.75×0.│5-300卷 │00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導致地殼震│ 01)=3萬5775;3萬 │) │5頁背面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盪、房屋結構晃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 5775+5萬4000=8萬 │ │ │ │ │ │ │ 104頁~第107頁) │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 9775】 │ │ │ │ │ │ │3.松府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估│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 價單:10萬8000元(試算│ │ │ │ │ │ │ │ │ 表卷 第108頁;訴卷 │ │ │ │ │ │ │ │ │ 第5頁背面) │ │ │ │ │ │ │ │ │ ⑴材料:5萬4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4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0萬8000元 │ │ │ │ │ ├──┼─────┼──────────┼────────────┼────────────────┼──────────┼────┼───────┤ │246.│吳信良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0│ │ │ │車氣爆前車價 │ 110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氣爆事件導致一│萬5000元 │吳信良(│9頁以下;訴卷 │ │ │ │2萬5000元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心、凱旋、三多沿線排水箱涵毀損,│ │序號:22│㈨第200頁~第2│ │ │ │ │ 111頁~第112頁) │排水功能不佳無法疏浚高雄市103年8│ │5-300卷 │02頁;訴卷第│ │ │ │ │3.車輛委修單:修復費用為│月8日至同年月14日之連續性降雨, │ │) │6頁 │ │ │ │ │ 8萬8100元(試算表卷 │是高雄市區在排水系統損壞範圍內之│ │ │ │ │ │ │ │ 第113頁) │淹水為氣爆事件所致一情,業經認定│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如前,又系爭車主之通訊地址即位處│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一心一路至三多二路之凱旋三路排水│ │ │ │ │ │ │ │ 為2萬5000元(試算表卷 │系統損壞範圍內,又系爭車輛引擎蓋│ │ │ │ │ │ │ │ 第114頁) │內浸水、引擎潮濕,亦有車損照片附│ │ │ │ │ │ │ │ │卷可憑,是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 │ │ │ │ │ │ │ │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 │ │ │ │ │ ├──┼─────┼──────────┼────────────┼────────────────┼──────────┼────┼───────┤ │247.│陳李碧秋即│高雄苓雅區凱旋三路57│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1│ │ │竹記商行 │1號房屋損壞(牆面磁 │ 第116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即坐落氣爆│萬7104元 │陳李碧秋│5頁以下;訴卷 │ │ │ │磚龜裂、帆布破裂等)│ ⑴所有權人:陳李碧秋 │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參以屋損│【計算式:《7萬200+│(序號:│㈨第202頁~第 │ │ │ │14萬5118元 │ ⑵完成日:64.11 │型態為牆面磁磚龜裂、帆布破裂等,│ 2093》-(《7萬200│225-300 │204頁;訴卷 │ │ │ │【計算式:14萬4000+│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劇烈爆炸│ +2093》×38.75×0│卷) │第6頁~第7頁 │ │ │ │ 4718=14萬5118】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致屋體結構晃動、重物擊裂帆布可能│ .01)=4萬4279;4 │ │ │ │ │ │ │ 117頁~第118頁) │所致之屋損情形相符,原告主張系爭│ 萬4279+7萬200+ │ │ │ │ │ │ │3.估價單、記大工程有限公│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2625=11萬7104】 │ │ │ │ │ │ │ 司請款單(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19頁~第120頁;訴卷│ │ │ │ │ │ │ │ │ 第6頁) │ │ │ │ │ │ │ │ │ ⑴材料:7萬200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2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4萬400元 │ │ │ │ │ │ │ │ │4.峻瑋企業社報價單(試算│ │ │ │ │ │ │ │ │ 表卷第121頁;訴卷 │ │ │ │ │ │ │ │ │ 第6頁) │ │ │ │ │ │ │ │ │ ⑴材料:2093元 │ │ │ │ │ │ │ │ │ ⑵其他:2625元 │ │ │ │ │ │ │ │ │ ⑶總額:4718元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22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萬3867元 │ │ │ │ │ │復費用」 │ ⑴車主:陳李碧秋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5萬元 │ ⑵出廠日:101.3 │三路,該車因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 後為2萬3867元 │ │ │ │ │ │【計算式:1萬+4萬=│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計算式:4萬÷(5+│ │ │ │ │ │5萬】 │ 122頁) │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 1)=6667;(4萬-│ │ │ │ │ │ │3.欣宏企業行委修單(試算│輛所受損壞為前擋玻璃及後車燈破裂│ 6667)×1/5×2.42 │ │ │ │ │ │ │ 表卷第123頁) │、車體凹損,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 =1萬6133;4萬-1 │ │ │ │ │ │ │ ⑴材料:4萬元 │時,自地下箱涵劇烈爆炸導致土石飛│ 萬6133=2萬3867】 │ │ │ │ │ │ │ ⑵其他:0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⑶總額:4萬元 │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損後為3萬3867元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應可採信。 │【計算式:2萬3867+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1萬=3萬3867】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12 │ │ │ │ │ │ │ │ │ 4頁)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陳李碧秋即竹記商行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571號竹記商行營業損 │ 證(試算表卷第125頁 │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6104元 │ │ │ │ │ │失 │ )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4萬×0.11 │ │ │ │ │ │2萬2000元 │ ⑴事業名稱:竹記商行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3.66=1萬6104】 │ │ │ │ │ │【計算式:4萬元×同 │ ⑵負責人:陳李碧秋 │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1萬6104元,逾 │ │ │ │ │ │ │ 業淨利率11%×5月=│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2萬2000】 │ 凱旋三路571號 │ │ │ │ │ │ │ │ │2.商行外觀照片(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25頁)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合計:21萬7118元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合計:16萬7075元 │ │ │ │ │ │ │ 大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 │【計算式:11萬7104+│ │ │ │ │ │ │ 率11 %(試算表卷第12│ │3萬3867+1萬6104=16│ │ │ │ │ │ │ 6頁) │ │萬7075】 │ │ │ ├──┼─────┼──────────┼────────────┼────────────────┼──────────┼────┼───────┤ │248.│佶鼎科技股│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試│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8│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2│ │ │份有限公司│車「車價減損」及「修│ 算表卷第128頁) │因果關係,惟查,依原告提出車損照│萬6167元 │佶鼎科技│7頁以下;訴卷 │ │ │(法定代理│復費用」 │ ⑴公司名稱:佶鼎科技股│片所示,系爭車輛傾倒於破裂之柏油│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股份有限│㈨第204頁~第 │ │ │人:鄭博仁│28萬75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路面,右側並與其他路邊停放車輛車│ 後為8萬6167元 │公司高雄│206頁;訴卷 │ │ │) │【計算式:10萬+18萬│ 司 │身交疊,核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災後情│【計算式:12萬1600÷│分公司(│第7頁 │ │ │ │ 7500=28萬7500】 │ ⑵分公司經理:鄭博仁 │節相符,是該車玻璃破損、右側車體│(5+1)=2萬267;2 │序號:22│ │ │ │ │ │2.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凹損等車損情形為系爭氣爆事件所致│ 萬267+6萬5900=8萬│5-300卷 │ │ │ │ │ │ 129頁) │,應可採信。 │ 6167】 │) │ │ │ │ │ │ ⑴所有權人:佶鼎科技股│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損為18萬6167元 │ │ │ │ │ │ │ ⑵出廠日:96.10 │ │【計算式:8萬6167+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10萬=18萬6167】 │ │ │ │ │ │ │ 130頁~第133頁) │ │ │ │ │ │ │ │ │4.鴻通汽車保養廠維修單(│ │ │ │ │ │ │ │ │ 試算表卷第134頁~第 │ │ │ │ │ │ │ │ │ 136頁;訴卷第7頁) │ │ │ │ │ │ │ │ │ ⑴材料:12萬1600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59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8萬7500元 │ │ │ │ │ │ │ │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0萬元(試算表卷第13│ │ │ │ │ │ │ │ │ 7頁) │ │ │ │ │ ├──┼─────┼──────────┼────────────┼────────────────┼──────────┼────┼───────┤ │249.│陳瑞隆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5│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3│ │ │ │75號房屋損壞(牆壁滲│ 第139頁) │ │萬8555元 │陳瑞隆(│8頁以下;訴卷 │ │ │ │水、地坪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陳瑞隆 │ │【計算式:《1萬5629 │序號:22│㈨第206頁~第2│ │ │ │17萬2969元 │ ⑵完成日:75.9 │ │ +3萬5996》-(《1 │5-300卷 │07頁;訴卷第│ │ │ │【計算式:4萬4458+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萬5629+3萬5996》×│) │7頁背面、第51 │ │ │ │ 12萬8511=17萬2969│ 造 │ │ 27.92×0.01)=3萬 │ │頁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7211;3萬7211+2萬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 │ 8829+9萬2515=15萬│ │ │ │ │ │ │ 3頁) │ │ 8555】 │ │ │ │ │ │ │ ⑴材料:1萬5629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8829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4458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 │ │ │ │ │ │ │ │ 5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5996元 │ │ │ │ │ │ │ │ │ ⑵其他:9萬2515元 │ │ │ │ │ │ │ │ │ ⑶總額:12萬8511元 │ │ │ │ │ ├──┼─────┼──────────┼────────────┼────────────────┼──────────┼────┼───────┤ │250.│林陳春綢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5│ │ │ │113號房屋損壞(牆壁 │ 第152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於氣爆│萬1210元 │林陳春綢│1頁以下;訴卷 │ │ │ │裂隙、遮雨棚破損等)│ ⑴所有權人:林陳春綢 │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參以屋損│【計算式:7萬7000- │(序號:│㈨第207頁~第2│ │ │ │11萬2000元 │ ⑵完成日:76.8 │型態為牆壁裂隙、遮雨棚破損,核與│(7萬7000×27×0.01 │225-300 │08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劇烈爆炸、地│ )=5萬6210;5萬621│卷) │191頁 │ │ │ │ │ 造 │殼晃動,並導致房屋結構震動、土石│ 0+3萬5000=9萬1210│ │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形相符,堪認│ 】 │ │ │ │ │ │ │ 154頁~第157頁) │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 │ │ │ │ │ │ │3.統一發票共6張(試算表 │語,應可採信。 │ │ │ │ │ │ │ │ 卷第158頁~第159頁;│ │ │ │ │ │ │ │ │ 訴卷第191頁) │ │ │ │ │ │ │ │ │ ⑴材料:7萬7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5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2000元 │ │ │ │ │ ├──┼─────┼──────────┼────────────┼────────────────┼──────────┼────┼───────┤ │251.│徐櫻珍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 │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2頁) │之因果關係,惟查,依車損照片所示│萬8687元 │徐櫻珍(│頁以下;訴卷㈨│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徐櫻珍 │,系爭機車停放於破損之柏油路面,│【計算式:2萬7538÷ │序號:22│第208頁~第210│ │ │ │4萬4340元 │ ⑵出廠日:98.12 │旁有其他傾倒之機車,附近並散落大│(3+1)=6885;1萬 │5-300卷 │頁;訴卷第19│ │ │ │【計算式:5000+3萬9│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塊混凝土磚,該車則受有車殼破裂、│ 1802+6885=1萬8687│) │1頁、第205頁 │ │ │ │ 340=4萬4340】 │ 3頁) │後照鏡斷裂等車損,核與系爭氣爆事│ 】 │ │ │ │ │ │ │3.永泰車業估價單、高雄市│件之災後情形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 │ │ │ │ │ │◎原僅請求車損修復費│ 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 │ │ │ │ │ │ 用3萬3940元,嗣於 │ 告書(試算表卷第4頁 │信。 │ │ │ │ │ │ │ 106.1.9言詞辯論期 │ ;訴卷第205頁) │二、至原告遲至106年1月9日始追加 │ │ │ │ │ │ │ 日始依高雄市機車商│ ⑴材料:2萬7538元 │請求車價減損5000元,已罹於侵權行│ │ │ │ │ │ │ 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 ⑵其他:1萬1802元 │為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亦行使時效 │ │ │ │ │ │ │ 書追加請求車價減損│ ⑶總額:3萬9340元 │抗辯並拒絕給付,是原告僅得請求車│ │ │ │ │ │ │ 5000元,並將請求金│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損之修復費用,並就其中涉及以新品│ │ │ │ │ │ │ 額擴張為4萬4340元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換舊品之部分計算折舊。其餘請求應│ │ │ │ │ │ │ (訴卷㈨第208頁;至│ 5000元(訴卷第205頁 │予駁回。 │ │ │ │ │ │ │ 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 ) │ │ │ │ │ │ │ │ 公會鑑定報告書遲至│ │ │ │ │ │ │ │ │ 106.10.11民事準備 │ │ │ │ │ │ │ │ │ 狀始提出,見訴卷│ │ │ │ │ │ │ │ │ 第205頁) │ │ │ │ │ │ ├──┼─────┼──────────┼────────────┼────────────────┼──────────┼────┼───────┤ │252.│許忠益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讓與人:│試算表卷第5 │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6頁) │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之│為4463元 │許忠益(│頁以下;訴卷㈨│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許忠益 │通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計算式:6050÷(3 │序號:22│第210頁~第211│ │ │ │1萬元 │ ⑵出廠日:98.6 │三多一路,系爭機車因深夜停放上址│ +1)=1513;1513 │5-300卷 │頁;訴卷第19│ │ │ │【計算式:3000+900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附近而遭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 +2950=4463】 │) │2頁~第193頁;│ │ │ │ =1萬2000元】 │ 7頁~第12頁) │而言,尚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 │ │第207頁 │ │ │ │ │3.估價單及統一發票、高雄│,系爭車損型態為車殼多處破裂、坐│ │ │ │ │ │ │◎原僅請求車損修復費│ 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墊脫落,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 │ │ │ │ │ 用9000元,嗣於106.│ 報告書(試算表卷第13│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連帶引起地殼晃│ │ │ │ │ │ │ 1.9言詞辯論期日始 │ 頁;訴卷第207頁) │動、車輛傾倒擠壓可能所致之災害情│ │ │ │ │ │ │ 依高雄市機車商業同│ ⑴材料:6050元 │節相符,是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 │ │ │ │ │ │ 業公會鑑定報告書追│ ⑵其他:2950元 │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加請求車價減損3000│ ⑶總額:9000元 │二、至原告遲至106年1月9日始追加 │ │ │ │ │ │ │ 元,並將請求金額擴│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請求車價減損5000元,已罹於侵權行│ │ │ │ │ │ │ 張為1萬2000元(訴 │ 鑑定報告書:車價減損為│為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亦行使時效 │ │ │ │ │ │ │ 卷㈨第210頁;至高 │ 3000元(訴卷第207頁 │抗辯並拒絕給付,是原告僅得請求車│ │ │ │ │ │ │ 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 ) │損之修復費用,並就其中涉及以新品│ │ │ │ │ │ │ 會鑑定報告書遲至10│ │換舊品之部分計算折舊。其餘請求應│ │ │ │ │ │ │ 6.10.11民事準備 │ │予駁回。 │ │ │ │ │ │ │ 狀始提出,見訴卷│ │ │ │ │ │ │ │ │ 第207頁) │ │ │ │ │ │ ├──┼─────┼──────────┼────────────┼────────────────┼──────────┼────┼───────┤ │253.│張玉芸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車輛異動報廢登記書(試│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2│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4│ │ │ │車氣爆前車價 │ 算表卷第15頁) │,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地址鄰│萬元 │張玉芸(│頁以下;訴卷㈨│ │ │ │22萬元 │ ⑴車主:張玉芸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三多一路,是原│ │序號:22│第211頁~第212│ │ │ │ │ ⑵出廠日:95.3 │告主張系爭車輛深夜停放三多一路、│ │5-300卷 │頁;訴卷第19│ │ │ │ │ ⑶報廢日:103.10 │福德路口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自│ │) │3頁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地理位置而言,尚屬合理。參以車損│ │ │ │ │ │ │ │ 16頁~第18頁) │照片所示,系爭車輛車頂遭擠壓嚴重│ │ │ │ │ │ │ │3.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扭曲、前擋玻璃破裂、車身多處凹陷│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 │ │ │ │ │ │ │ 為22萬元(試算表卷第│箱涵劇烈爆炸伴隨鋼筋混凝土磚飛濺│ │ │ │ │ │ │ │ 19頁) │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 │ │ │ │ │ │ │ │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 │ │ │ │ │ ├──┼─────┼──────────┼────────────┼────────────────┼──────────┼────┼───────┤ │254.│陳保璋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 │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20│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第21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送修時間為│萬6250元 │陳保璋(│頁以下;訴卷㈨│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陳保璋 │103年8月4日,為氣爆事件發生後未 │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22│第212頁~第213│ │ │ │3萬2500元 │ ⑵出廠日:88.3 │久,有正大汽車保修中心委修單附卷│ 後為6250元 │5-300卷 │頁;訴卷第19│ │ │ │【計算式:1萬+2萬25│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可憑,參以車損照片所示,該車照後│【計算式:1萬9500÷ │) │3頁~第194頁 │ │ │ │ 00=3萬2500】 │ 22頁~第24頁) │鏡扭損、車體多處凹陷,核與系爭氣│ (5+1)=3250; │ │ │ │ │ │ │3.正大汽車保修中心委修單│爆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 3250+3000=6250 │ │ │ │ │ │ │ 及其統一發票(試算表卷│飛濺、撞擊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 】 │ │ │ │ │ │ │ 第25頁~第26頁) │,堪認原告主張氣爆事件發生時,車│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⑴材料:1萬9500元 │主正駕駛該車行經三多一路、武慶三│ 損為1萬6250元 │ │ │ │ │ │ │ ⑵其他:3000元 │路口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應可採│ 【計算式:6250+1萬│ │ │ │ │ │ │ ⑶總額:2萬2500元 │信。 │ =1萬6250】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27 │ │ │ │ │ │ │ │ │ 頁) │ │ │ │ │ ├──┼─────┼──────────┼────────────┼────────────────┼──────────┼────┼───────┤ │255.│康愛治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被告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9│讓與人:│試算表卷第28│ │ │ │15號房屋公設部分損壞│ 第29頁~第31)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即│萬4936元 │康愛治(│頁以下;訴卷㈨│ │ │ │(磁磚龜裂脫落等) │ ⑴所有權人:康愛治等人│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路,參│【計算式:25萬4150-│序號:22│第213頁~第215│ │ │ │58萬6430元 │ ⑵完成日:67.8 │以屋損型態為磁磚龜裂脫落,核與系│(25萬4150×36×0.01│5-300卷 │頁;訴卷第19│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爭氣爆事件因劇烈爆炸、屋體結構晃│ )=16萬2656;16萬 │) │4頁、第208頁 │ │ │ │ │2.賠償請求權讓與書(試算│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 2656+33萬2280=49 │ │ │ │ │ │ │ 表卷第36頁~第39頁)│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萬4936】 │ │ │ │ │ │ │ ⑴讓與人:陳尚德等 │,應可採信。 │ │ │ │ │ │ │ │ ⑵受讓人:康愛治 │ │ │ │ │ │ │ │ │ ⑶讓與範圍:系爭房屋公│ │ │ │ │ │ │ │ │ 設部分因氣爆事件所生│ │ │ │ │ │ │ │ │ 一切損害賠償請求權 │ │ │ │ │ │ │ │ │3.屋損照片(訴卷第208 │ │ │ │ │ │ │ │ │ 頁) │ │ │ │ │ │ │ │ │4.國發營造有限公司工程報│ │ │ │ │ │ │ │ │ 價單(試算表卷第40頁│ │ │ │ │ │ │ │ │ ;訴卷第40頁) │ │ │ │ │ │ │ │ │ ⑴材料:25萬4150元 │ │ │ │ │ │ │ │ │ ⑵其他:33萬2280元 │ │ │ │ │ │ │ │ │ ⑶總額:58萬6430元 │ │ │ │ │ ├──┼─────┼──────────┼────────────┼────────────────┼──────────┼────┼───────┤ │256.│黃春蘭 │高雄市苓雅區福海街1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41│ │ │ │號2樓房屋損壞(磁磚 │ 第42頁) │ │萬45元 │黃春蘭(│頁以下;訴卷㈨│ │ │ │凸起、冷氣窗口玻璃破│ ⑴所有權人:黃春蘭 │ │【計算式:《132+1萬│序號:22│第215頁;訴卷 │ │ │ │損等) │ ⑵完成日:72.9 │ │ 789》-(《132+1 │5-300卷 │第195頁、第2│ │ │ │4萬342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789》×30.92×0.│) │09頁 │ │ │ │【計算式:1415+4萬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01)=7544;7544+│ │ │ │ │ │ 2007=4萬3422】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7│ │ 1283+3萬1218=4萬│ │ │ │ │ │ │ 頁;訴卷第209頁) │ │ 45】 │ │ │ │ │ │ │ ⑴材料:132元 │ │ │ │ │ │ │ │ │ ⑵其他:1283元 │ │ │ │ │ │ │ │ │ ⑵總額:1415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51│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789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1218元 │ │ │ │ │ │ │ │ │ ⑵總額:4萬2007元 │ │ │ │ │ ├──┼─────┼──────────┼────────────┼────────────────┼──────────┼────┼───────┤ │257.│賈曉紅即丞│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訴卷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52│ │ │德茶飲店 │47號1樓房屋損壞(招 │ 211頁) │ │萬8330元 │賈曉紅即│頁以下;訴卷㈨│ │ │ │牌燈箱、包柱木板、遮│ ⑴所有權人:賴世賢 │ │【計算式:1萬1740- │丞德茶飲│第215頁~第218│ │ │ │雨棚毀損) │ ⑵完成日:56.10 │ │(1萬1740×46.83×0.│店(序號│頁;訴卷第21│ │ │ │2萬4927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5143;5143+│:225-30│0頁、第195頁 │ │ │ │ │2.房租租賃契約書(試算表│ │ 1萬3187=1萬8330】 │0卷) │ │ │ │ │ │ 卷第53頁~第54頁) │ │ │ │ │ │ │ │ │ ⑴出租人:賴世賢 │ │ │ │ │ │ │ │ │ ⑵承租人:賈曉紅 │ │ │ │ │ │ │ │ │ ⑶租賃期間:101.11.10 │ │ │ │ │ │ │ │ │ -107.11.10 │ │ │ │ │ │ │ │ │3.建物所有權人賴世賢所出│ │ │ │ │ │ │ │ │ 具之證明書:出租人同意│ │ │ │ │ │ │ │ │ 由承租人行使因氣爆事件│ │ │ │ │ │ │ │ │ 造成招牌、包柱木板、遮│ │ │ │ │ │ │ │ │ 雨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 │ │ │ │ │ │ 試算表卷第55頁) │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59│ │ │ │ │ │ │ │ │ 頁;訴卷第210頁、第 │ │ │ │ │ │ │ │ │ 195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174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3187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4927元 │ │ │ │ │ │ │ │ │◎僅計算項次1、2、6「招 │ │ │ │ │ │ │ │ │ 牌燈箱」、「包柱木板」│ │ │ │ │ │ │ │ │ 、「遮雨棚」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一、被告雖辯稱:依屋主賴世賢出具│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 │ │ │ │ │47號1樓丞德茶飲店營 │ 明(試算表卷第60頁~│之證明書提及「高雄氣爆事故發生後│萬5998元 │ │ │ │ │ │業損失 │ 第61頁) │至今,茶之魔手茶飲店仍繼續承租經│【計算式:9萬×0.17 │ │ │ │ │ │7萬6500元 │ ⑴營業人:丞德茶飲店 │營」等語,可推知丞德茶飲店於氣爆│×3.66=5萬5988】 │ │ │ │ │ │【計算式:9萬元×同 │ ⑵負責人:賈曉紅 │事件發生後仍有繼續營業之事實,原│ │ │ │ │ │ │ 業淨利率17%×5月=│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三│告主張其受有營業損失,應不可採云│ │ │ │ │ │ │ 7萬6500】 │ 多二路47號1樓 │云,惟查: │ │ │ │ │ │ │ │ ⑷月平均查定銷售額:9 │1.丞德茶飲店即坐落於氣爆主要受損│ │ │ │ │ │ │ │ 萬元 │ 路段,並為交通管制範圍,得進入│ │ │ │ │ │ │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管制區之人員以執行公務人員及當│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地住民為限,商業人潮不得、事實│ │ │ │ │ │ │ │ 大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 上亦無意願前往道路坍陷、屋損情│ │ │ │ │ │ │ │ 率17 %(試算表卷第62│ 形嚴重之災區進行消費行為。 │ │ │ │ │ │ │ │ 頁) │2.再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市府消│ │ │ │ │ │ │ │ │ 防局勘查劃定氣爆災區範圍,由所│ │ │ │ │ │ │ │ │ 轄苓雅及前鎮稽徵所核實查勘認定│ │ │ │ │ │ │ │ │ 其中分別屬「重災區」及「次災區│ │ │ │ │ │ │ │ │ 」之範圍,並考量丞德茶飲店營業│ │ │ │ │ │ │ │ │ 場所之清潔整理及修復至可營業狀│ │ │ │ │ │ │ │ │ 態耗時費日,將其核定為「重災區│ │ │ │ │ │ │ │ │ 」(即銷售額核減為0),益徵原 │ │ │ │ │ │ │ │ │ 告主張丞德茶飲店於氣爆事件發生│ │ │ │ │ │ │ │ │ 後受有不能營業之損失等語,應屬│ │ │ │ │ │ │ │ │ 可採。至丞德茶飲店因考量原址地│ │ │ │ │ │ │ │ │ 段良好、客群穩定,因而願續租待│ │ │ │ │ │ ├──────────┤ │ 災區重建,亦屬合理之商業考量,├──────────┤ │ │ │ │ │合計:10萬1427元 │ │ 被告未具體提出丞德茶飲店有繼續│合計:7萬4382元 │ │ │ │ │ │ │ │ 營業並獲利之事證,逕以續租之事│【計算式:1萬8330元 │ │ │ │ │ │ │ │ 實否認丞德茶飲店受有營業損失,│+5萬5998=7萬4382】│ │ │ │ │ │ │ │ 要不可採。 │ │ │ │ │ │ │ │ │二、至原告主張賈曉紅即丞德茶飲店│ │ │ │ │ │ │ │ │受有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 │ │ │ │ │ │ │ │路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 │ │ │ │ │ │ │ │之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 │ │ │ │ │ │ │ │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5萬5998 │ │ │ │ │ │ │ │ │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258.│吳宜霖即吉│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被告雖否認系爭房屋、冷氣損壞與氣│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63│ │ │利診所 │173號房屋損壞(大門 │ (訴卷第212頁) │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萬4427元 │吳宜霖(│頁以下;訴卷㈨│ │ │ │玻璃碎裂、招牌凹陷破│ ⑴所有權人:蘇家慶 │坐落於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三多一路,│【計算式:3萬6750- │序號:22│第218頁;訴卷 │ │ │ │損等) │ ⑵完成日:60.5 │參以屋損型態為大門玻璃破裂、招牌│(3萬6750×43.25×0.│5-300卷 │第196頁、第2│ │ │ │7萬35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凹陷破損、冷氣自窗框鬆脫墜落,核│ 012)=1萬7677;1萬│) │12頁;訴卷第│ │ │ │【計算式:5500+6萬 │2.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地下箱涵劇│ 7677+3萬6750=5萬 │ │61頁背面 │ │ │ │ 8000=7萬3500】 │ 卷第64頁~第65頁) │烈爆炸伴隨鋼筋混凝土磚飛濺可能所│ 4427】 │ │ │ │ │ │ │ ⑴出租人:蘇家慶 │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 │ │ │ │ │ │ │ ⑵承租人:吳宜霖 │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 │ │ │ │ │ │ │ ⑶租賃期間:102.1.1-10│信。 │ │ │ │ │ │ │ │ 3.12.31 │ │ │ │ │ │ │ │ │ ⑷租金:9000元/月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67頁~第68頁) │ │ │ │ │ │ │ │ │4.大漢玻璃企業行、明美廣│ │ │ │ │ │ │ │ │ 告社統一發票(試算表卷│ │ │ │ │ │ │ │ │ 第69頁~第70頁;訴卷│ │ │ │ │ │ │ │ │ 第196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6750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6750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3500元 │ │ │ │ │ │ │ ├──────────┼────────────┤ ├──────────┤ │ │ │ │ │2台冷氣損壞 │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0│ │ │ │ │ │6萬元 │ 67頁~第68頁) │ │00元 │ │ │ │ │ │ │2.啟順冷氣有限公司統一發│ │【計算式:6萬×1/10 │ │ │ │ │ │ │ 票:2台冷氣更換新品之 │ │ =6000】 │ │ │ │ │ │ │ 費用共6萬元(試算表卷 │ │ │ │ │ │ │ │ │ 第9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100年8月份至103年衛生 │原告主張吳宜霖即吉利診所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173號吉利診所營業損 │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8501元 │ │ │ │ │ │失 │ 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8萬7233× │ │ │ │ │ │7萬8570元 │ 服務點數申報總表(西醫│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0.9213-0.78)×3.│ │ │ │ │ │ │ )(試算表卷第71頁 │請求之營業損失為4萬8501元,逾此 │ 66=4萬5113;308× │ │ │ │ │ │⑴健保給付收入損失:│ ~第90頁) │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50×0.22×3.66=338│ │ │ │ │ │ 6萬1630元 │2.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 │ 8;4萬5113+3388= │ │ │ │ │ │【計算式:8萬7233點 │ 申報各類所得必要費用及│ │ 4萬8501】 │ │ │ │ │ │ ×(0.9213-0.78)│ 所得標準:全民健康保險│ │ │ │ │ │ │ │ ×5月=6萬1630】 │ 收入核定之點數每點為0.│ │ │ │ │ │ │ │⑵掛號費收入損失: │ 78元(試算表卷第91 │ │ │ │ │ │ │ │ 1萬6940元 │ 頁) │ │ │ │ │ │ │ │【計算式:308人×50 │3.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 │ │ │ │ │ │ │ 元×22%×5月=1萬 │ 整表:第二季浮動點值為│ │ │ │ │ │ │ │ 6940】 │ 0.9213元(試算表卷 │ │ │ │ │ │ │ │⑶合計:7萬8570元 │ 第92頁) │ │ │ │ │ │ │ │【計算式:6萬1630+ │ │ │ │ │ │ │ │ │ 1萬6940=7萬8570】│ │ │ │ │ │ │ │ ├──────────┤ │ ├──────────┤ │ │ │ │ │合計:21萬2070元 │ │ │合計:10萬8928元 │ │ │ │ │ │ │ │ │【計算式:5萬4427+ │ │ │ │ │ │ │ │ │6000+4萬8501=10萬 │ │ │ │ │ │ │ │ │8928】 │ │ │ ├──┼─────┼──────────┼────────────┼────────────────┼──────────┼────┼───────┤ │259.│周蕭玉瓦│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試算表卷六第│ │ │ │283巷2弄9號房屋損壞 │ 第95頁) │收據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萬999元 │周蕭玉瓦│94頁以下;訴卷│ │ │ │(外牆、鋁窗毀損) │ ⑴所有權人:周蕭玉瓦│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業│【計算式:1萬1400- │(序號:│㈨第220頁~第2│ │ │ │5萬4100元 │ ⑵完成日:57.2 │者收據所載修復費用5萬4100元請求 │(1萬1400×46.5×0. │225 -300│21頁;訴卷第│ │ │ │【計算式:1萬6100+3│ ⑶建材:加強磚造 │,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託修│ 012)=5039;5039+│卷) │196頁~第197頁│ │ │ │ 萬8000=5萬4100】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爆事│ 3萬5960=4萬999】 │ │、第214頁 │ │ │ │ │ 96頁~第98頁) │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 │ │ │ │ │ │ │3.金振山企業行收據:修復│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復費│ │ │ │ │ │ │ │ 費用5萬4100元(試算表 │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說明│ │ │ │ │ │ │ │ 卷第99頁) │工程業者收據逾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事件有│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14頁 │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以高雄│ │ │ │ │ │ │ │ ) │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載修復│ │ │ │ │ │ │ │ ⑴材料:1萬1400元 │費用4萬7360元,認定系爭房屋因氣 │ │ │ │ │ │ │ │ ⑵其他:3萬5960元 │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材料部│ │ │ │ │ │ │ │ ⑶總額:4萬7360元 │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260.│陳春香 │高雄市前鎮區隆興街2 │1.建物所有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4號公設部分房屋 │ 第101頁~第109頁) │ │萬3844元 │陳春香(│100頁以下;訴 │ │ │ │損壞(地下室地坪裂縫│ ⑴所有權人:劉勝杉等 │ │【計算式:3120-(31│序號:22│卷㈨第222頁~ │ │ │ │滲水等) │ ⑵完成日:73.3 │ │ 20×30.42×0.01) │5-300卷 │第223頁;訴卷 │ │ │ │3萬4793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171;2171+3萬 │) │第197頁;訴 │ │ │ │ │2.賠償請求權讓與書(試算│ │ 1673=3萬3844】 │ │卷第61頁背面│ │ │ │ │ 表卷第110頁~第117頁│ │ │ │ │ │ │ │ │ ) │ │ │ │ │ │ │ │ │ ⑴讓與人:劉勝杉等 │ │ │ │ │ │ │ │ │ ⑵受讓人:陳春香 │ │ │ │ │ │ │ │ │ ⑶讓與範圍:系爭房屋公│ │ │ │ │ │ │ │ │ 設部分因氣爆事件所生│ │ │ │ │ │ │ │ │ 一切損害賠償請求權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18頁~第125頁) │ │ │ │ │ │ │ │ │ ⑴材料:3120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1673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4793元 │ │ │ │ │ ├──┼─────┼──────────┼────────────┼────────────────┼──────────┼────┼───────┤ │261.│林丁助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10│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2│ │ │ │4號房屋損壞(木門損 │ (試算表卷第127頁~ │ │萬7163元 │林丁助(│6頁以下;訴卷 │ │ │ │壞、頂版混凝土剝落等│ 第128頁) │ │【計算式:2萬6269- │序號:22│㈨第223頁;訴 │ │ │ │) │ ⑴所有權人:林丁助 │ │(2萬6269×34.83×0.│5-300卷 │卷第197頁 │ │ │ │6萬6312元 │ ⑵完成日:68.10 │ │ 01)=1萬7120;1萬 │) │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7120+4萬43=5萬716│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 │ │ │ │ │ │ │ │ 0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6269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43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6312元 │ │ │ │ │ │ │ │ │◎項次7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262.│郭南雄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4│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4│ │ │ │283巷1弄11號房屋損壞│ 第142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萬5837元 │郭南雄(│1頁以下;訴卷 │ │ │ │(牆壁裂隙、木作天花│ ⑴所有權人:郭南雄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參│【計算式:17萬725- │序號:22│㈨第223頁~第2│ │ │ │板滲水、配水管毀損等│ ⑵完成日:56.12 │以屋損型態為牆壁裂隙、天花板滲水│(17萬725×46.67×0.│5-300卷 │24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地下箱│ 012)=7萬5112;7萬│) │198頁 │ │ │ │34萬1450元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涵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地殼晃動│ 5112+17萬725=24萬│ │ │ │ │ │【計算式:25萬3450+│ 143頁~第151頁) │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 5837】 │ │ │ │ │ │ 8萬+8000=34萬145│3.修復費用收據3紙(試算 │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 │ │ │ │ │ 0】 │ 表卷第152頁~第153頁│應可採信。 │ │ │ │ │ │ │ │ ;訴卷第198頁) │ │ │ │ │ │ │ │ │ ⑴材料:17萬725元 │ │ │ │ │ │ │ │ │ ⑵其他:17萬725元 │ │ │ │ │ │ │ │ │ ⑶總額:34萬1450元 │ │ │ │ │ ├──┼─────┼──────────┼────────────┼────────────────┼──────────┼────┼───────┤ │263.│林蔡阿萄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99│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5│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5│ │ │ │巷11號房屋損壞(塑膠│ 第155頁) │ │75元 │林蔡阿萄│4頁以下;訴卷 │ │ │ │浪板破損等) │ ⑴所有權人:林蔡阿萄 │ │【計算式:1455-(14│(序號:│㈨第224頁~第 │ │ │ │5142元 │ ⑵完成日:64.8 │ │ 55×39×0.01)=88│225-300 │225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8;888+3687=4575│卷) │第198頁、第215│ │ │ │ │ 造 │ │ 】 │ │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5│ │ │ │ │ │ │ │ │ 9頁;訴卷第215頁) │ │ │ │ │ │ │ │ │ ⑴材料:1455元 │ │ │ │ │ │ │ │ │ ⑵其他:3687元 │ │ │ │ │ │ │ │ │ ⑶總額:5142元 │ │ │ │ │ ├──┼─────┼──────────┼────────────┼────────────────┼──────────┼────┼───────┤ │264.│張冠雄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6│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6│ │ │ │144號房屋損壞(鐵捲 │ 第162頁) │ │萬6726元 │張冠雄(│1頁以下;訴卷 │ │ │◎編號284 │門變形、鋁門玻璃破損│ ⑴所有權人:張冠雄 │ │【計算式:《6萬5355 │序號:22│㈨第225頁~第 │ │ │坐落於此 │等) │ ⑵完成日:58.8 │ │ +9718》-(《6萬 │5-300卷 │226頁;訴卷 │ │ │ │20萬509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 5355+9718》×45×│) │第198頁~第199│ │ │ │【計算式:12萬3136+│ 造 │ │ 0.01)=4萬1290;4│ │頁 │ │ │ │ 7萬7373=20萬509】│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1290+5萬7781+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7│ │ 6萬7655=16萬6726 │ │ │ │ │ │ │ 2頁) │ │ 】 │ │ │ │ │ │ │ ⑴材料:6萬5355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7781元 │ │ │ │ │ │ │ │ │ ⑶總額:12萬3136元 │ │ │ │ │ │ │ │ │◎項次1~6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8│ │ │ │ │ │ │ │ │ 2頁) │ │ │ │ │ │ │ │ │ ⑴材料:9718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7655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7373元 │ │ │ │ │ │ │ ├──────────┼────────────┼────────────────┼──────────┤ │ │ │ │ │監視器主機、攝影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點矩陣印表機損壞 │算書:監視器主機、攝影機│ │8650元 │ │ │ │ │ │1萬8650元 │、印表機更換新品之費用合│ │【計算式:1萬8650×1│ │ │ │ │ │【計算式:1萬+2000 │計1萬8650元(試算表卷 │ │ /10=1865】 │ │ │ │ │ │ +6650=1萬8650】 │第172頁、第18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1萬9339元 │ │ │合計:16萬8591元 │ │ │ │ │ │ │ │ │【計算式:16萬6726+│ │ │ │ │ │ │ │ │ 1865=16萬8591】 │ │ │ ├──┼─────┼──────────┼────────────┼────────────────┼──────────┼────┼───────┤ │265.│正新通信有│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公司變更登記表(試算 │原告主張正新通信有限公司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試算表卷六第│ │ │限公司(法│64號正新通信有限公司│ 卷第184頁) │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6811元 │正新通信│183頁以下;訴 │ │ │定代理人:│營業損失 │ ⑴公司名稱:正新通信有│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31萬9155×│有限公司│卷㈨第226頁~ │ │ │曾聖智) │15萬9578元 │ 限公司 │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0.1×3.66=11萬6811 │(序號:│第227頁;訴卷 │ │ │ │【計算式:31萬9155元│ ⑵負責人:曾聖智 │請求之營業損失為11萬6811元,逾此│】 │225-300 │第199頁 │ │ │ │ ×淨利率10%×5月=│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卷) │ │ │ │ │ 15萬9578】 │ 三多二路64號 │ │ │ │ │ │ │ │ │2.100年-103年12月之營業 │ │ │ │ │ │ │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 │ │ │ 月平均銷售額差額為31萬│ │ │ │ │ │ │ │ │ 9155元(試算表卷第18│ │ │ │ │ │ │ │ │ 5頁~第196頁)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率:毛利率19│ │ │ │ │ │ │ │ │ %、淨利率10%(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97頁) │ │ │ │ │ ├──┼─────┼──────────┼────────────┼────────────────┼──────────┼────┼───────┤ │266.│曾聖智即正│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營業登記資料(試算表卷│原告主張曾聖智即正新通訊行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 │ │ │新通訊行 │62號1樓正新通訊行營 │ 第3頁) │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8014元 │正新通訊│頁以下;訴卷㈨│ │ │ │業損失 │ ⑴營業人:正新通訊行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23萬2288×│行(序號│第227頁~第228│ │ │ │19萬7445元 │ ⑵負責人:曾聖智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0.08×3.66=6萬8014 │:225-30│頁;訴卷第19│ │ │ │【計算式:平均月銷售│ ⑶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三│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6萬8014元,逾 │】 │0 卷) │9頁 │ │ │ │ 差額23萬2288元×同│ 多二路62號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業毛利率17%×5月=│2.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 │ │ │ │ │ │ │ 19萬7445】 │ 卷第2頁) │ │ │ │ │ │ │ │ │ ⑴出租人:包本雄 │ │ │ │ │ │ │ │ │ ⑵承租人:曾聖智 │ │ │ │ │ │ │ │ │ ⑶租賃期限:102.8.15- │ │ │ │ │ │ │ │ │ 104.8.14 │ │ │ │ │ │ │ │ │ ⑷租賃標的:高雄市三多│ │ │ │ │ │ │ │ │ 二路62號1樓 │ │ │ │ │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 │ │ │ │ 書(401表):月平均銷 │ │ │ │ │ │ │ │ │ 售額差值23萬2288元(試│ │ │ │ │ │ │ │ │ 算表卷第4頁~第15頁 │ │ │ │ │ │ │ │ │ ) │ │ │ │ │ │ │ │ │4.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率:同業毛利│ │ │ │ │ │ │ │ │ 率17%、同業淨利率8%( │ │ │ │ │ │ │ │ │ 試算表卷第16頁) │ │ │ │ │ ├──┼─────┼──────────┼────────────┼────────────────┼──────────┼────┼───────┤ │267.│葉育郎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7│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7│ │ │ │25巷14號房屋損壞(磁│ 第18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萬9298元 │葉育郎(│頁以下;訴卷㈨│ │ │ │磚裂隙、天花板龜裂滲│ ⑴所有權人:葉育郎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參│【計算式:39萬3000-│序號:22│第228頁~第229│ │ │ │水等) │ ⑵完成日:59.10 │以屋損型態為磁磚裂隙、天花板龜裂│(39萬3000×43.83×0│5-300卷 │頁;訴卷第19│ │ │ │78萬6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滲水,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地│ .012)=18萬6298;1│) │9頁~第200頁 │ │ │ │【計算式:39萬8000+│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下箱涵劇烈爆炸連帶房屋屋體結構震│ 8萬6298+39萬3000=│ │ │ │ │ │ 38萬8000=78萬6000│ 19頁~第41頁) │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 57萬9298】 │ │ │ │ │ │ 】 │3.允利工程行估價單、嘉雄│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 │ │ │ │ │ │ 工業社統一發票(試算表│,應可採信。 │ │ │ │ │ │ │ │ 卷第42頁~第43頁;訴│ │ │ │ │ │ │ │ │ 卷第199頁) │ │ │ │ │ │ │ │ │ ⑴材料:39萬3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39萬3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78萬6000元 │ │ │ │ │ ├──┼─────┼──────────┼────────────┼────────────────┼──────────┼────┼───────┤ │268.│游承洲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系統│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暨屋內音響喇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讓與人:│試算表卷第44│ │ │ │301之1號房屋損壞(鋁│ (試算表卷第45頁~第│損壞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萬2612元 │游承洲(│頁以下;訴卷㈨│ │ │ │窗玻璃破裂、紗窗框架│ 46頁) │1.系爭房屋即坐落於氣爆主要受損路│【計算式:8萬5694- │序號:22│第229頁~第232│ │ │ │斷裂、磁磚隆起、天花│ ⑴所有權人:游翠英 │ 段之凱旋三路,參以屋損型態為窗│(8萬5694×33.58×0.│5-300卷 │頁;訴卷第20│ │ │ │板龜裂等) │ ⑵完成日:70.1 │ 戶玻璃破裂、磁磚隆起、天花板龜│ 01)=5萬6918;5萬 │) │0頁~第201頁 │ │ │ │17萬1388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裂等,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6918+8萬5694=14萬│ │ │ │ │ │【計算式:16萬2000+│2.游翠英所出具之切結書:│ 因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屋體震│ 2612】 │ │ │ │ │ │ 2000+6980+270+ │ 系爭房屋因氣爆所致屋損│ 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 │ │ │ │ │ │ 138=17萬1388】 │ 修繕費用之代位求償權責│ 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均由游承洲處理請領(試│ 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原誤算為17萬1280元│ 算表卷第47頁) │2.又承租人係將音響喇叭放置於電視│ │ │ │ │ │ │ ,嗣於106.10.11民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櫃靠窗之位置,惟氣爆後窗簾已被│ │ │ │ │ │ │ 事準備狀更正為17│ 48頁~第58頁) │ 高溫燒灼至焦黑,此有現場照片附│ │ │ │ │ │ │ 萬1388元(訴卷第│4.振勇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 卷可憑,則原告主張音響喇叭亦遭│ │ │ │ │ │ │ 200頁) │ 等(試算表卷第59頁~│ 高溫燒毀,亦屬有據,應可採信。│ │ │ │ │ │ │ │ 第60頁;訴卷第200頁 │ 被告空言否認屋損、音響喇叭損壞│ │ │ │ │ │ │ │ ) │ 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可採│ │ │ │ │ │ │ │ ⑴材料:8萬5694元 │ 。 │ │ │ │ │ │ │ │ ⑵其他:8萬5694元 │ │ │ │ │ │ │ │ │ ⑶總額:17萬1388元 │ │ │ │ │ │ │ ├──────────┼────────────┤ ├──────────┤ │ │ │ │ │音響喇叭損壞 │1.音響喇叭受損照片(試算│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6│ │ │ │ │ │1萬6500元 │ 表卷第66頁~第67頁)│ │50元 │ │ │ │ │ │ │2.收據1張:修復工資1萬65│ │【計算式:1萬6500× │ │ │ │ │ │ │ 00元(試算表卷第68頁│ │1/10=16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車輛異動證明書(試算表│被告對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一情均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 │ │ │ │ │車氣爆前車價 │ 卷第61頁) │爭執(訴卷㈨第231頁) │萬元 │ │ │ │ │ │10萬元 │ ⑴所有權人:游承洲 │ │ │ │ │ │ │ │ │ ⑵出廠日:83.8 │ │ │ │ │ │ │ │ │ ⑶報廢日:103.9 │ │ │ │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62頁~第64頁) │ │ │ │ │ │ │ │ │3.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 │ │ │ │ │ │ │ 為10萬元(試算表卷第│ │ │ │ │ │ │ │ │ 65頁) │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1.世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收│本院認以租金支出請求增加生活上支│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0│ │ │ │ │ │7400元 │ 據1張:住宿費3000元( │出費用部分,月租金逾2萬元之部分 │00元 │ │ │ │ │ │【計算式:(2萬2000 │ 試算表卷第69頁) │則不具必要性,爰以月租金2萬元計 │【計算式:(2萬÷30 │ │ │ │ │ │ ÷30×6)+3000= │2.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算之。 │)×6+3000=7000】 │ │ │ │ │ │ 7400】 │ 卷第70頁~第73頁;訴│ │ │ │ │ │ │ │ ◎原請求2萬5000元,│ 卷第200頁) │ │ │ │ │ │ │ │ 嗣於107.4.10民事準 │ ⑴出租人:羅景仁 │ │ │ │ │ │ │ │ 備狀將租賃部分之 │ ⑵承租人:游承洲 │ │ │ │ │ │ │ │ 請求期間更正自103. │ ⑶租賃期間:103.8.10 │ │ │ │ │ │ │ │ 8.10至103.815,故請│ -103.12.9 │ │ │ │ │ │ │ │ 求之金額因之減縮為 │ ⑷租金:2萬2000元/月 │ │ │ │ │ │ │ │ 7400元(見訴卷第 │ │ │ │ │ │ │ │ │ 61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合計:29萬5288元 │ │ │合計:25萬1262元 │ │ │ │ │ │ │ │ │【計算式:14萬2612+│ │ │ │ │ │ │ │ │1650+10萬+7000= │ │ │ │ │ │ │ │ │25萬1662】 │ │ │ ├──┼─────┼──────────┼────────────┼────────────────┼──────────┼────┼───────┤ │269.│吳明聰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74│ │ │ │95巷7號房屋損壞(牆 │ 第75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萬6935元 │吳明聰(│頁以下;訴卷㈨│ │ │ │壁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吳明聰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參│【計算式:1萬4800- │序號:22│第232頁~第233│ │ │ │7萬1190元 │ ⑵完成日:74.11 │以屋損型態為牆壁龜裂,核與系爭氣│(1萬4800×28.75×0.│5-300卷 │頁;訴卷第21│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 01)=1萬545;1萬 │) │0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連帶引起屋體結構震動可能所致之│ 545+5萬6390=6萬 │ │ │ │ │ │ │ 76頁) │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 6935】 │ │ │ │ │ │ │3.估價單(試算表卷第77│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4800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6390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1190元 │ │ │ │ │ ├──┼─────┼──────────┼────────────┼────────────────┼──────────┼────┼───────┤ │270.│和川股份有│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試│(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讓與人:│試算表卷第78│ │ │限公司(法│58號房屋損壞(不鏽鋼│ 算表卷第79頁~第81頁│ │萬288元 │和川股份│頁以下;訴卷㈨│ │ │定代理人陳│門損壞等) │ ) │ │【計算式:3萬7174- │有限公司│第233頁~第234│ │ │田植) │14萬7288元 │ ⑴公司名稱:和川股份有│ │(3萬7174×18.83×0.│(序號:│頁;訴卷第20│ │ │ │ │ 限公司 │ │ 01)=3萬174;3萬17│225-300 │1頁 │ │ │ │ │ ⑵負責人:陳田植 │ │ 4+11萬114=14萬288│卷) │ │ │ │ │ │2.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 │ 】 │ │ │ │ │ │ │ 第82頁) │ │ │ │ │ │ │ │ │ ⑴所有權人:和川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⑵完成日:84.10 │ │ │ │ │ │ │ │ │ ⑶建材:鋼骨混凝土造 │ │ │ │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4│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7174元 │ │ │ │ │ │ │ │ │ ⑵其他:11萬114元 │ │ │ │ │ │ │ │ │ ⑶總額:14萬7288元 │ │ │ │ │ │ │ │ │◎項次1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 │ │ │ │ │1號房屋損壞(平頂滲 │ 第83頁) │ │6萬2284元 │ │ │ │ │ │水、鋼架屋頂毀損等)│ ⑴所有權人:和川股份有│ │【計算式:72萬5331-│ │ │ │ │ │190萬2788元 │ 限公司 │ │(72萬5331×19.25× │ │ │ │ │ │ │ ⑵完成日:84.5 │ │ 0.01)=58萬5705; │ │ │ │ │ │◎原請求190萬2788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 58萬5705+67萬6579 │ │ │ │ │ │ ,嗣於106.10.11民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26萬2284】 │ │ │ │ │ │ 事準備狀將請求金│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5│ │ │ │ │ │ │ │ 額更正為140萬1910 │ 頁~第96頁;訴卷第21│ │ │ │ │ │ │ │ 元(訴卷第201頁 │ 7頁) │ │ │ │ │ │ │ │ ) │ ⑴材料:72萬5331元 │ │ │ │ │ │ │ │ │ ⑵其他:67萬6579元 │ ├──────────┤ │ │ │ │ │ │ ⑶總額:140萬1910元 │ │合計:140萬2572元 │ │ │ │ │ │ │◎項次1、5、7為更換新品 │ │【計算式:14萬288+ │ │ │ │ │ │ │ 之費用,爰列入材料費計│ │126萬2284=140萬2572│ │ │ │ │ │ │ 算折舊 │ │】 │ │ │ ├──┼─────┼──────────┼────────────┼────────────────┼──────────┼────┼───────┤ │271.│張振能 │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1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97│ │ │ │7之3號房屋損壞(磁磚│ 第98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距│萬5477元 │張振能(│頁以下;訴卷㈨│ │ │ │龜裂、牆壁漏水等) │ ⑴所有權人:張振能 │二聖、凱旋路口肇禍箱涵不遠,參以│【計算式:3萬6225- │序號:22│第234頁~第235│ │ │ │7萬2450元 │ ⑵完成日:84.5 │系爭屋損型態為磁磚龜裂、牆壁漏水│(3萬6225×19.25×0.│5-300卷 │頁;訴卷第20│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等,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 01)=2萬9252;2萬 │) │1頁~第202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下箱涵劇烈爆炸伴隨地殼震動可能所│ 9252+3萬6225=6萬 │ │ │ │ │ │ │ 99頁) │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 5477】 │ │ │ │ │ │ │3.震益防漏修繕工程行估價│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 │ │ │ │ │ │ │ 單(試算表卷第100頁 │信。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3萬6225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6225元 │ │ │ │ │ │ │ │ │ ⑵總額:7萬2450元 │ │ │ │ │ ├──┼─────┼──────────┼────────────┼────────────────┼──────────┼────┼───────┤ │272.│李信一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針對前開屋損,固提出工程業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8│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0│ │ │ │377號房屋損壞(牆壁 │ 第102頁) │估價單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萬1461元 │李信一(│1頁以下;訴卷 │ │ │ │毀損) │ ⑴所有權人:李信一 │算書為憑,並主張依金額較高、工程│【計算式:《389+2萬│序號:22│㈨第235頁~第2│ │ │ │23萬7600元 │ ⑵完成日:67.4 │業者估價單所載修復費用23萬7600元│ 1022》-(《389+2│5-300卷 │36頁;訴卷第│ │ │ │【計算式:6萬1300+6│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請求,本院斟酌前開工程業者純係受│ 萬1022》×36.33×0│) │202頁、第218頁│ │ │ │ 萬6000+11萬300= │ 造 │託修復房屋,修復項目並未限於因氣│ .01)=1萬3632;1 │ │~第219頁 │ │ │ │ 23萬7600】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爆事件所致之損壞,惟高雄市土木技│ 萬3632+1萬3368+ │ │ │ │ │ │ │ 103頁~第108頁) │師公會係專就氣爆所致之屋損進行修│ 15萬4461=18萬1461│ │ │ │ │ │ │3.旺衡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復費用之鑑估,此外,原告復未舉證│ 】 │ │ │ │ │ │ │ :修復費用為6萬1300元 │說明工程業者估價單逾高雄市土木技│ │ │ │ │ │ │ │ (試算表卷第109頁) │師公會修復預算書之金額與系爭氣爆│ │ │ │ │ │ │ │4.德發工程行報價單:修復│事件有關、暨有何必要性,本院自應│ │ │ │ │ │ │ │ 費用為6萬6000元(試算 │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算書所│ │ │ │ │ │ │ │ 表卷第110頁) │載修復費用18萬9240元,認定系爭房│ │ │ │ │ │ │ │5.廣鑫工程行估價單:修復│屋因氣爆事件所致之屋損,並就其中│ │ │ │ │ │ │ │ 費用為11萬300元(試算 │材料部分計算折舊後准許之。 │ │ │ │ │ │ │ │ 表卷第111頁) │ │ │ │ │ │ │ │ │6.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18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389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3368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3757元 │ │ │ │ │ │ │ │ │7.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19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2萬1022元 │ │ │ │ │ │ │ │ │ ⑵其他:15萬4461元 │ │ │ │ │ │ │ │ │ ⑶總額:17萬5483元 │ │ │ │ │ ├──┼─────┼──────────┼────────────┼────────────────┼──────────┼────┼───────┤ │273.│周芳英 │高雄市前鎮區瑞興街2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1│ │ │ │4巷5號房屋損壞(牆面│ 第113頁) │ │萬9961元 │周芳英(│2頁以下;訴卷 │ │ │ │及天花板損壞等) │ ⑴所有權人:周芳英 │ │【計算式:1萬6040- │序號:22│㈨第236頁~第2│ │ │ │5萬7000元 │ ⑵完成日:68.3 │ │(1萬6040×35.42×0.│5 -300卷│37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1)=1萬359;1萬35│) │202頁 │ │ │ │ │ 造 │ │ 9+4萬9602=5萬9961│ │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18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6040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9602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7000元 │ │ │ │ │ ├──┼─────┼──────────┼────────────┼────────────────┼──────────┼────┼───────┤ │274.│黃世章 │高雄市前鎮區瑞西街6 │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2│ │ │ │號房屋損壞(牆面性裂│ 第124頁) │ │7203元 │黃世章(│3頁以下;訴卷 │ │ │ │隙、磨石子地坪裂隙等│ ⑴所有權人:黃世章 │ │【計算式:1萬3502- │序號:22│㈨第237頁~第2│ │ │ │) │ ⑵完成日:64.7 │ │ (1萬3502×39.08× │5-300卷 │38頁;訴卷第│ │ │ │2萬896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01)=8225;8225│) │203頁;訴卷 │ │ │ │【計算式:8萬6887×1│ ⑷權利範圍:3分之1 │ │ +7萬3385=8萬1610│ │第61頁背面 │ │ │ │ /3=2萬8962】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8萬1610÷3=2萬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7203】 │ │ │ │ │ │◎原請求8萬6887元, │ 2頁) │ │ │ │ │ │ │ │ 嗣於107.4.10民事準│ ⑴材料:1萬3502元 │ │ │ │ │ │ │ │ 備狀依所有權比例│ ⑵其他:7萬3385元 │ │ │ │ │ │ │ │ 減縮請求金額為2萬 │ ⑶總額:8萬6887元 │ │ │ │ │ │ │ │ 8962元(見訴卷第│ │ │ │ │ │ │ │ │ 61頁背面) │ │ │ │ │ │ ├──┼─────┼──────────┼────────────┼────────────────┼──────────┼────┼───────┤ │275.│黃辨南 │高雄市前鎮區瑞興街1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就本件屋損之請求,遲至106年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3│ │ │ │8號房屋損壞(內牆網 │ 第134頁) │10月11日始提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萬9296元 │黃辨南(│3頁以下;訴卷 │ │ │ │狀裂縫、木天花板破損│ ⑴所有權人:黃辨南 │工程預算書,並依預算書所載修復費│【計算式:1萬238-(│序號:22│㈨第237頁~第2│ │ │ │等) │ ⑵完成日:84.5 │用追加請求4萬2274元,已逾侵權行 │ 1萬238×19.25×0.0│5 -300卷│38頁;訴卷第│ │ │ │10萬354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為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復為時效抗 │ 1)=8267;8267+5│) │203頁 │ │ │ │【計算式:6萬1267+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辯並拒絕給付,該部分請求不應准許│ 萬1029=5萬9296】 │ │ │ │ │ │ 4萬2274=10萬3541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本件爰僅依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 │ │ │ │ │ │ 】 │ 0頁) │復預算書所載6萬1267元認定本件屋 │ │ │ │ │ │ │ │ ⑴材料:1萬238元 │損,並就其中涉及以新品換舊品之部│ │ │ │ │ │ │◎原僅依高雄市土木技│ ⑵其他:5萬1029元 │分計算折舊。 │ │ │ │ │ │ │ 師公會修復預算書請│ ⑶總額:6萬1267元 │ │ │ │ │ │ │ │ 求6萬1267元,嗣於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106.10.11民事準備 │ 預算書(訴卷第220頁 │ │ │ │ │ │ │ │ 狀另提出台灣省土│ ) │ │ │ │ │ │ │ │ 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 ⑴材料:8765元 │ │ │ │ │ │ │ │ 書追加請求4萬2274 │ ⑵其他:3萬3509元 │ │ │ │ │ │ │ │ 元,並將請求總金額│ ⑶總額:4萬2274元 │ │ │ │ │ │ │ │ 擴張為10萬3541元(│ │ │ │ │ │ │ │ │ 訴卷第203頁、第 │ │ │ │ │ │ │ │ │ 220頁) │ │ │ │ │ │ ├──┼─────┼──────────┼────────────┼────────────────┼──────────┼────┼───────┤ │276.│千葉大樓管│高雄市前鎮區瑞興街13│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4│ │ │理委員會(│6號房屋公設部分損壞 │ (訴卷第52頁) │ │萬1831元 │千葉大樓│2頁以下;訴卷 │ │ │代表人:林│(牆面二丁掛磁磚氣爆│ ⑴完成日:84.5 │ │【計算式:《4304+17│管理委員│㈩第85頁~第86│ │ │世勳) │震損) │ ⑵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91》-(《4304+17│會(序號│頁:訴卷第7 │ │ │ │11萬3004元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91》×19.25×0.01 │:225-30│頁背面、第52頁│ │ │ │【計算式:7萬3527+3│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4922;4922+6 │0卷) │ │ │ │ │ 萬9477=11萬3004】│ 第147頁) │ │ 萬9223+3萬7686= │ │ │ │ │ │ │ ⑴材料:4304元 │ │ 11萬1831】 │ │ │ │ │ │ │ ⑵其他:6萬9223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3527元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57頁) │ │ │ │ │ │ │ │ │ ⑴材料:1791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7686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9477元 │ │ │ │ │ ├──┼─────┼──────────┼────────────┼────────────────┼──────────┼────┼───────┤ │277.│陳信裕 │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85│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6│ │ │ │號房屋損壞(鋁板雨蓬│ 第163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距│萬4965元 │陳信裕(│2頁以下;訴卷 │ │ │ │損壞) │ ⑴所有權人:陳信裕 │二聖、凱旋路口肇禍箱涵未遠,參以│【計算式:3萬7800- │序號:22│㈩第86頁~第87│ │ │ │4萬2525元 │ ⑵完成日:83.8 │屋損型態為鋁板雨蓬損壞,核與系爭│(3萬7800×20×0.01 │5-300卷 │頁;訴卷第8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 )=3萬240;3萬240 │) │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 +4725=3萬4965】 │ │ │ │ │ │ │ 164頁~第165頁) │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 │ │ │ │ │ │ │3.翌盛不鏽鋼企業行估價單│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 (試算表卷第166頁; │ │ │ │ │ │ │ │ │ 訴卷第8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7800元 │ │ │ │ │ │ │ │ │ ⑵其他:4725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2525元 │ │ │ │ │ │ │ │ │ │ │ │ │ │ ├──┼─────┼──────────┼────────────┼────────────────┼──────────┼────┼───────┤ │278.│蔡忠和 │高雄市前鎮區廣東三街│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6│ │ │ │19號房屋損壞(牆壁龜│ 第168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萬2821元 │蔡忠和(│7頁以下;訴卷 │ │ │ │裂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蔡忠和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一心路,參以屋│【計算式:7萬4550- │序號:22│㈩第87頁~第88│ │ │ │14萬9100元 │ ⑵完成日:68.5 │損型態為牆壁龜裂滲水等,核與系爭│(7萬4550×35.25×0.│5-300卷 │頁;訴卷第8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 01)=4萬8271;4萬 │) │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炸連帶引起房屋震動可能所致之災害│ 8271+7萬4550=12萬│ │ │ │ │ │ │ 169頁~第170頁) │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 2821】 │ │ │ │ │ │ │3.騷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 司估價單(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71頁;訴卷第8頁) │ │ │ │ │ │ │ │ │ ⑴材料:7萬4550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4550元 │ │ │ │ │ │ │ │ │ ⑶總額:14萬9100元 │ │ │ │ │ ├──┼─────┼──────────┼────────────┼────────────────┼──────────┼────┼───────┤ │279.│楊淑瓊 │高雄市前鎮區武慶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7│ │ │ │314號房屋損壞(地下 │ 第173頁) │ │萬703元 │楊淑瓊(│2頁以下;訴卷 │ │ │ │室地坪與牆版交接處裂│ ⑴所有權人:楊淑瓊 │ │【計算式:4151-(41│序號:22│㈩第88頁~第90│ │ │ │縫滲水、牆面油漆鼓起│ ⑵完成日:68.3 │ │ 51×35.42×0.01) │5-300卷 │頁;訴卷第8 │ │ │ │剝落等)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681;2681+3萬 │) │頁、第53頁~第│ │ │ │9萬元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8022=4萬703】 │ │70頁 │ │ │ │ │ 174頁) │ │ │ │ │ │ │ │ │3.百發室內設計估價單:修│ │ │ │ │ │ │ │ │ 復費用為9萬元(試算表 │ │ │ │ │ │ │ │ │ 卷第175頁) │ │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 │ │ │ │ │ │ │ │ 57頁) │ │ │ │ │ │ │ │ │ ⑴材料:4151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8022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2173元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武慶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316號房屋損壞(地下 │ 第176頁) │ │萬6345元 │ │ │ │ │ │室地坪與牆版交接處裂│ ⑴所有權人:楊淑瓊 │ │【計算式:400-(400│ │ │ │ │ │縫滲水、牆面油漆鼓起│ ⑵完成日:68.3 │ │ ×35.42×0.01)= │ │ │ │ │ │剝落等)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58;258+2萬6087 │ │ │ │ │ │9萬元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2萬6345】 │ │ │ │ │ │ │ 177頁) │ │ │ │ │ │ │ │ │3.百發室內設計估價單:修│ │ │ │ │ │ │ │ │ 復費用為9萬元(試算表 │ │ │ │ │ │ │ │ │ 卷第178頁) │ │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 │ │ │ │ │ │ ├──────────┤ 66頁) │ ├──────────┤ │ │ │ │ │合計:18萬元 │ ⑴材料:400元 │ │合計:6萬7048元 │ │ │ │ │ │ │ ⑵其他:2萬6087元 │ │【計算式:4萬703+2 │ │ │ │ │ │ │ ⑶總額:2萬6487元 │ │萬6345=6萬7048】 │ │ │ ├──┼─────┼──────────┼────────────┼────────────────┼──────────┼────┼───────┤ │280.│鄭秋霞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1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8│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 │ │ │ │1號房屋損壞(磨石子 │ 第2頁) │ │萬7253元 │鄭秋霞(│頁以下;訴卷㈩│ │ │ │地坪裂縫) │ ⑴所有權人:鄭秋霞 │ │【計算式:1萬7949- │序號:22│第90頁;訴卷│ │ │ │19萬3745元 │ ⑵完成日:67.6 │ │ (1萬7949×36.17×0│5-300卷 │第8頁背面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1)=1萬1457;1 │) │ │ │ │ │ │ 造 │ │ 萬1457+17萬5796=│ │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18萬7253】 │ │ │ │ │ │ │ 7頁~第14頁)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3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7949元 │ │ │ │ │ │ │ │ │ ⑵其他:17萬5796元 │ │ │ │ │ │ │ │ │ ⑶總額:19萬3745元 │ │ │ │ │ ├──┼─────┼──────────┼────────────┼────────────────┼──────────┼────┼───────┤ │281.│孫佩詩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汽車各項異動│被告對於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5│ │ │ │貨氣爆前車價 │ 登記書(報廢)(試算表│關係均不爭執(訴卷㈩第91頁) │萬元 │孫佩詩(│頁以下;訴卷㈩│ │ │ │12萬元 │ 卷第16頁) │ │ │序號:22│第90頁~第91頁│ │ │ │ │ ⑴車主:孫佩詩 │ │ │5 -300卷│;訴卷第9頁 │ │ │ │ │ ⑵出廠日:92.3 │ │ │) │ │ │ │ │ │ ⑶報廢日:103.8 │ │ │ │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7頁~第18頁) │ │ │ │ │ │ │ │ │3.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 │ │ │ │ │ │ │ │ 價單:修復費用25萬3074│ │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19頁~│ │ │ │ │ │ │ │ │ 第21頁) │ │ │ │ │ │ │ │ │4.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 │ │ │ │ │ │ │ 12萬元(試算表卷第22│ │ │ │ │ │ │ │ │ 頁) │ │ │ │ │ ├──┼─────┼──────────┼────────────┼────────────────┼──────────┼────┼───────┤ │282.│余婉菁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5│讓與人:│試算表卷第23│ │ │ │305號房屋損壞(牆面 │ 第24頁) │ │萬9683元 │余婉菁(│頁以下;訴卷㈩│ │ │ │交界處開裂、地坪磁磚│ ⑴所有權人:余婉菁 │ │【計算式:《1萬5861 │序號:22│第91頁~第92頁│ │ │ │裂隙、天花板燻黑等)│ ⑵完成日:70.1 │ │ +3萬171》-(《1 │5 -300卷│;訴卷第8頁 │ │ │ │22萬6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萬5861+3萬171》×│) │背面~第9頁、 │ │ │ │ │ 造 │ │ 33.58×0.01)=3 │ │第77頁背面、第│ │ │ │ │2.振勇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 │ 萬574;3萬574+7萬│ │83頁、第84頁、│ │ │ │ │ :修復費用為22萬6000元│ │ 3692+5萬5417=15 │ │第88頁~第89頁│ │ │ │ │ (試算表卷第25頁) │ │ 萬9683】 │ │、第98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77頁背│ │ │ │ │ │ │ │ │ 面) │ │ │ │ │ │ │ │ │ ⑴材料:1萬5861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3692元 │ │ │ │ │ │ │ │ │ ⑶總額:8萬9553元 │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83頁)│ │ │ │ │ │ │ │ │ ⑴材料:3萬171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5417元 │ │ │ │ │ │ │ │ │ ⑶總額:8萬558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305之1號房屋損壞(牆│ 第26頁) │ │萬7389元 │ │ │ │ │ │壁裂隙、鐵門框變形等│ ⑴所有權人:余婉菁 │ │【計算式:《7500+21│ │ │ │ │ │) │ ⑵完成日:70.1 │ │ 99》-(《7500+21│ │ │ │ │ │10萬5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99》×33.58×0.01 │ │ │ │ │ │ │2.振勇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 │ )=6442;6442+67│ │ │ │ │ │ │ :修復費用為10萬5000元│ │ 00+3萬4247=4萬73│ │ │ │ │ │ │ (試算表卷第27頁) │ │ 89】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84頁)│ │ │ │ │ │ │ │ │ ⑴材料:7500元 │ │ │ │ │ │ │ │ │ ⑵其他:67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4200元 │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88頁)│ │ │ │ │ │ │ │ │ ⑴材料:2199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4247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6446元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 │ │ │ │ │307號房屋損壞(地坪 │ 第28頁) │ │萬5167元 │ │ │ │ │ │磁磚裂隙、牆面交接處│ ⑴所有權人:余婉菁 │ │【計算式:《2萬7324 │ │ │ │ │ │開裂等) │ ⑵完成日:70.1 │ │ +1萬6755》-(《2│ │ │ │ │ │21萬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7324+1萬6755》 │ │ │ │ │ │ │2.振勇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 │ ×33.42×0.01)= │ │ │ │ │ │ │ :修復費用為21萬元(試│ │ 2萬9277;2萬9277+│ │ │ │ │ │ │ 算表卷第29頁) │ │ 6萬6868+4萬9022=│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4萬5167】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89頁)│ │ │ │ │ │ │ │ │ ⑴材料:2萬7324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6868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4192元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合計:54萬1000元 │ 預算書(訴卷第98頁)│ │合計:35萬2239元 │ │ │ │ │ │ │ ⑴材料:1萬6755元 │ │【計算式:15萬9683+│ │ │ │ │ │ │ ⑵其他:4萬9022元 │ │ 4萬7389+14萬5167 │ │ │ │ │ │ │ ⑶總額:6萬5777元 │ │ =35萬2239】 │ │ │ │ │ │ │ │ │ │ │ │ ├──┼─────┼──────────┼────────────┼────────────────┼──────────┼────┼───────┤ │283.│成長生物科│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試│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30│ │ │技有限公司│車「車價減損」及「修│ 算表卷第31頁~第32頁│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成長生物科│萬6333元 │成長生物│頁以下;訴卷㈩│ │ │(法定代理│復費用」 │ ) │技有限公司法代之通訊地址即位在氣│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科技有限│第92頁~第93頁│ │ │人張冠雄)│7萬200元 │ ⑴公司名稱:成長生物科│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見賠償│ 後為3萬1333元 │公司(序│;訴卷第9頁 │ │ │ │【計算式:1萬5000+5│ 技有限公司 │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即編號284址) │【計算式:2萬4800÷ │號:225-│背面 │ │ │ │ 萬5200=7萬200】 │ ⑵負責人:張冠雄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深夜停放上址│(5+1)=4133;4133│300卷) │ │ │ │ │ │2.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附近而遭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 +2萬7200=3萬1333 │ │ │ │ │ │ │ 33頁) │而言,尚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 】 │ │ │ │ │ │ │ ⑴所有權人:成長生物科│,系爭車輛車身佈滿砂石,並有多處│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技有限公司 │擦損,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土石│ 損為4萬6333元 │ │ │ │ │ │ │ ⑵出廠日:88.3 │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計算式:3萬1333+1│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萬5000=4萬6333】 │ │ │ │ │ │ │ 34頁) │ │ │ │ │ │ │ │ │4.昇鋒汽車保養行估價單(│ │ │ │ │ │ │ │ │ 試算表卷第35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4800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7200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2000元 │ │ │ │ │ │ │ │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1 │ │ │ │ │ │ │ │ │ 萬5000元(試算表卷第│ │ │ │ │ │ │ │ │ 36頁) │ │ │ │ │ │ │ │ │6.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成長│ │ │ │ │ │ │ │ │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代張│ │ │ │ │ │ │ │ │ 冠雄與編號284張美蕙為 │ │ │ │ │ │ │ │ │ 兄妹關係 │ │ │ │ │ ├──┼─────┼──────────┼────────────┼────────────────┼──────────┼────┼───────┤ │284.│張美蕙即寶│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高雄市營利事業登記證、│原告主張張美蕙即寶麒藥局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試算表卷第37│ │ │麒藥局 │144號寶麒藥局營業損 │ 藥局執照(試算表卷第│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86元 │寶麒藥局│頁以下;訴卷㈩│ │ │ │失17萬7714元 │ 38頁~第39頁) │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8萬5400× │(序號:│第94頁~第95頁│ │ │ │ │ ⑴名稱:寶麒藥局 │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 0.1×3.66=3萬1256│225 -300│;訴卷第9頁 │ │ │ │⑴銷售額部分:4萬270│ ⑵負責人:張美蕙 │請求之營業損失為13萬86元,逾此範│ ;33萬7534×0.08×│卷) │背面~第10頁 │ │ │ │ 0元 │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3.66=9萬8830;3萬│ │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三多一路144號 │ │ 1256+9萬8830=13 │ │ │ │ │ │ 額8萬5400元×淨利 │2.100年4月至103年6月營業│ │ 萬86】 │ │ │ │ │ │ 率10%×5月=4萬270│ 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 │ │ │ │ │ │ │ 0元】 │ 書共6張:月平均查定銷 │ │ │ │ │ │ │ │⑵健保給付部分:13萬│ 售額8萬5400元(試算表 │ │ │ │ │ │ │ │ 5014元 │ 卷第40頁~第45頁) │ │ │ │ │ │ │ │【計算式:平均每月給│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付33萬7534元×藥師│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所得標準8%×5月= │ 大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 │ │ │ │ │ │ │ 13萬5014】 │ 率10%(試算表卷第46 │ │ │ │ │ │ │ │⑶合計: │ 頁) │ │ │ │ │ │ │ │【計算式:4萬2700+ │4.100-102年度健保局給付 │ │ │ │ │ │ │ │ 13萬5014=17萬7714│ 扣繳憑單共3張:月平均 │ │ │ │ │ │ │ │ 】 │ 健保給付額為33萬7534元│ │ │ │ │ │ │ │ │ (試算表卷第47頁~第│ │ │ │ │ │ │ │◎原就請求健保給付部│ 49頁) │ │ │ │ │ │ │ │ 分誤算為6萬7507元 │5.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 │ │ │ │ │ │ │ ,嗣於本院106.2.13│ 申報各類所得必要費用及│ │ │ │ │ │ │ │ 言詞辯論期日更正為│ 所得標準:藥師所得標準│ │ │ │ │ │ │ │ 13萬5014元,請求總│ 8%(試算表卷第50頁)│ │ │ │ │ │ │ │ 金額亦因之更正為17│ │ │ │ │ │ │ │ │ 萬7714元(訴卷㈩第│ │ │ │ │ │ │ │ │ 94頁) │ │ │ │ │ │ ├──┼─────┼──────────┼────────────┼────────────────┼──────────┼────┼───────┤ │285.│吳美琴 │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51│ │ │ │4巷11號3樓房屋損壞(│ 第52頁) │ │萬8854元 │吳美琴(│頁以下;訴卷㈩│ │ │ │牆壁磁磚裂縫滲水、門│ ⑴所有權人:吳美琴 │ │【計算式:2572-(25│序號:22│第95頁~第96頁│ │ │ │框油漆剝落等) │ ⑵完成日:75.4 │ │ 72×28.33×0.01) │5 -300卷│;訴卷第100 │ │ │ │3萬9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843;1843+1萬 │) │-1頁 │ │ │ │【計算式:2萬4000+1│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7011=1萬8854】 │ │ │ │ │ │ 萬5000=3萬9000】 │ 53頁~第55頁) │ │ │ │ │ │ │ │ │3.家通宅修工程行估價單影│ │ │ │ │ │ │ │ │ 本2紙:修復費用為3萬90│ │ │ │ │ │ │ │ │ 00元(試算表卷第56頁│ │ │ │ │ │ │ │ │ ~第57頁) │ │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00-1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2572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7011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9583元 │ │ │ │ │ ├──┼─────┼──────────┼────────────┼────────────────┼──────────┼────┼───────┤ │286.│許馨文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58│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59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萬3400元 │許馨文(│頁以下;訴卷㈩│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許馨文 │地址(即編號285址)鄰近氣爆主要 │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22│第96頁~第97頁│ │ │ │8萬1400元 │ ⑵出廠日:91.1 │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原告主張系爭│ 後為2萬3400元 │5 -300卷│;訴卷第10頁│ │ │ │【計算式:2萬+6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車輛深夜停放上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計算式:4萬5600÷ │) │ │ │ │ │ 1400=8萬1400】 │ 60頁~第64頁) │波及等語,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合│(5+1)=7600;7600│ │ │ │ │ │ │3.立穎汽車服務廠估價單(│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引│ +1萬5800=2萬3400│ │ │ │ │ │ │ 試算表卷第65頁) │擎蓋嚴重凹陷扭曲、車體多處擦損,│ 】 │ │ │ │ │ │ │ ⑴材料:4萬5600元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地下箱涵│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⑵其他:1萬5800元 │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鋼筋混凝土磚飛│ 損為4萬3400元 │ │ │ │ │ │ │ ⑶總額:6萬140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是系爭│【計算式:2萬3400+2│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認定。 │ 萬=4萬3400】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2 │ │ │ │ │ │ │ │ │ 萬元(試算表卷第66頁│ │ │ │ │ │ │ │ │ ) │ │ │ │ │ ├──┼─────┼──────────┼────────────┼────────────────┼──────────┼────┼───────┤ │287.│劉秀珍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67│ │ │ │151巷4號房屋損壞(地│ 第68頁) │ │萬3465元 │劉秀珍(│頁以下;訴卷㈩│ │ │ │下室牆壁滲漏水、採光│ ⑴所有權人:劉秀珍 │ │【計算式:3萬5000- │序號:22│第97頁~第98頁│ │ │ │罩爆裂等) │ ⑵完成日:64.12 │ │(3萬5000×38.67×0.│5 -300卷│;訴卷第10頁│ │ │ │5萬7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2萬1465;2萬 │) │背面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465+2萬2000=4萬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9│ │ 3465】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5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2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7000元 │ │ │ │ │ │ │ │ │◎項次3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 ├──┼─────┼──────────┼────────────┼────────────────┼──────────┼────┼───────┤ │288.│周蕙玲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1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76│ │ │ │號房屋損壞(天花板裂│ 第77頁) │ │萬5709元 │周蕙玲(│頁以下;訴卷㈩│ │ │ │縫等) │ ⑴所有權人:周蕙玲 │ │【計算式:《2926+99│序號:22│第98頁;訴卷│ │ │ │2萬44元 │ ⑵完成日:82.4 │ │ 6》-(《2926+996│5 -300卷│第11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1.33×0.01) │)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085;3085+1萬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1│ │ 7118+5506=2萬570│ │ │ │ │ │ │ 頁) │ │ 9】 │ │ │ │ │ │ │ ⑴材料:2926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7118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44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6│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996元 │ │ │ │ │ │ │ │ │ ⑵其他:5506元 │ │ │ │ │ │ │ │ │ ⑶總額:6502元 │ │ │ │ │ │ │ ├──────────┼────────────┼────────────────┼──────────┤ │ │ │ │ │不鏽鋼水塔損壞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0│ │ │ │ │ │5000元 │算書:不鏽鋼水塔更換新品│ │0元 │ │ │ │ │ │ │費用為5000元(試算表卷│ │【計算式:5000×1/10│ │ │ │ │ │ │第81頁) │ │ =5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3萬1546元 │ │ │合計:2萬6209元 │ │ │ │ │ │ │ │ │【計算式:2萬5709+5│ │ │ │ │ │ │ │ │ 00=2萬6209】 │ │ │ ├──┼─────┼──────────┼────────────┼────────────────┼──────────┼────┼───────┤ │289.│黃敏雄 │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88│ │ │ │42巷10弄9號房屋損壞 │ 第89頁) │ │萬7118元 │黃敏雄(│頁以下;訴卷㈩│ │ │ │(天花板及牆面龜裂滲│ ⑴所有權人:黃敏雄 │ │【計算式:3189-(31│序號:22│第98頁~第100 │ │ │ │水等) │ ⑵完成日:64.11 │ │ 89×38.75×0.012)│5 -300卷│頁;訴卷第11│ │ │ │2萬9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706;1706+2萬 │) │頁、第102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5412=2萬7118】 │ │ │ │ │ │ │ 90頁) │ │ │ │ │ │ │ │ │3.福聖工程行估價單:修復│ │ │ │ │ │ │ │ │ 費用為2萬9000元(試算 │ │ │ │ │ │ │ │ │ 表卷第91頁) │ │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02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3189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5412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8601元 │ │ │ │ │ │ │ │ │ │ │ │ │ │ ├──┼─────┼──────────┼────────────┼────────────────┼──────────┼────┼───────┤ │290.│潘莫利子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92│ │ │ │367巷1弄19號房屋損壞│ 第93頁) │ │萬3685元 │潘莫利子│頁以下;訴卷㈩│ │ │ │(牆面磁磚龜裂剝離等│ ⑴所有權人:潘莫利子 │ │【計算式:1萬2290- │(序號:│第100頁;訴卷 │ │ │ │) │ ⑵完成日:64.11 │ │ (1萬2290×38.75×0│225 -300│第222頁 │ │ │ │9萬94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6575;6575│卷) │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8萬7110=9萬3685│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4│ │ 】 │ │ │ │ │ │ │ 頁~第97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2290元 │ │ │ │ │ │ │ │ │ ⑵其他:8萬7110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9400元 │ │ │ │ │ ├──┼─────┼──────────┼────────────┼────────────────┼──────────┼────┼───────┤ │291.│吳陳葉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98│ │ │ │45巷19號房屋損壞(磨│ 第99頁) │ │萬5468元 │吳陳葉(│頁以下;訴卷㈩│ │ │ │石子地板、牆壁磁磚裂│ ⑴所有權人:吳陳葉 │ │【計算式:2萬114-(│序號:22│第100頁~第101│ │ │ │縫等) │ ⑵完成日:65.1 │ │ 2萬114×38.42×0.0│5 -300卷│頁;訴卷第22│ │ │ │13萬1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2)=1萬841;1萬 │) │2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841+8萬4627=9萬 │ │ │ │ │ │ │ 100頁~第106頁) │ │ 5468】 │ │ │ │ │ │ │3.宏颺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 │ │ │ │ │ │ │ │ :修復費用為13萬1000元│ │ │ │ │ │ │ │ │ (試算表卷第107頁) │ │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39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2萬114元 │ │ │ │ │ │ │ │ │ ⑵其他:8萬4627元 │ │ │ │ │ │ │ │ │ ⑶總額:10萬4741元 │ │ │ │ │ ├──┼─────┼──────────┼────────────┼────────────────┼──────────┼────┼───────┤ │292.│黃綉娥 │高雄市前鎮區沱江街16│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5│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0│ │ │ │6巷29號房屋損壞(門 │ (訴卷第249頁) │ │55元 │黃綉娥(│8頁以下;訴卷 │ │ │ │檻震裂、牆壁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黃綉娥 │ │【計算式:917-(917│序號:22│㈩第102頁;訴 │ │ │ │5800元 │ ⑵完成日:76.11 │ │ ×26.75×0.01)= │5 -300卷│卷第223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672;672+4883=55│) │第249頁~第250│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55】 │ │頁 │ │ │ │ │ 110頁) │ │ │ │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1│ │ │ │ │ │ │ │ │ 1頁) │ │ │ │ │ │ │ │ │ ⑴材料:917元 │ │ │ │ │ │ │ │ │ ⑵其他:4883元 │ │ │ │ │ │ │ │ │ ⑶總額:5800元 │ │ │ │ │ ├──┼─────┼──────────┼────────────┼────────────────┼──────────┼────┼───────┤ │293.│王許玉貌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1│ │ │ │202巷17號房屋損壞( │ 第113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萬9920元 │王許玉貌│2頁以下;訴卷 │ │ │ │地板磁磚開裂拱起等)│ ⑴所有權人:王許玉貌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一路,參│【計算式:4萬4000- │(序號:│㈩第102頁~第1│ │ │ │11萬4000元 │ ⑵完成日:71.8 │以屋損型態為地板磁磚開裂拱起等,│ (4萬4000×32×0.01│225-300 │03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 )=2萬9920;2萬99│卷) │223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涵劇烈爆炸、房屋結構震動可能所致│ 20+7萬=9萬9920】│ │ │ │ │ │ │ 114頁~第115頁) │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 │ │ │ │ │ │ │3.茂豐企業行估價單(試算│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表卷第116頁) │。 │ │ │ │ │ │ │ │ ⑴材料:4萬4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4000元 │ │ │ │ │ ├──┼─────┼──────────┼────────────┼────────────────┼──────────┼────┼───────┤ │294.│蘇秋霞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1│ │ │ │23號7樓之1房屋損壞(│ 第118頁) │ │萬1830元 │蘇秋霞(│7頁以下;訴卷 │ │ │ │牆壁裂縫漏水等) │ ⑴所有權人:蘇秋霞 │ │【計算式:5909-(59│序號:22│㈩第103頁~第1│ │ │ │4萬3056元 │ ⑵完成日:82.11 │ │ 09×20.75×0.01) │5 -300卷│04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683;4683+3萬7│) │223頁~第224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47=4萬1830】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 │ │ │ │ │ 0頁) │ │ │ │ │ │ │ │ │ ⑴材料:5909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7147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3056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19頁) │ │ │ │ │ ├──┼─────┼──────────┼────────────┼────────────────┼──────────┼────┼───────┤ │295.│陳𤆬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高雄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2│ │ │ │83號3樓房屋損壞(牆 │ 試算表卷第122頁~第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即│萬2562元 │陳𤆬(序│1頁以下;訴卷 │ │ │ │壁裂縫、玻璃破損等)│ 123頁) │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計算式:3萬7700- │號:225-│㈩第104頁~第1│ │ │ │11萬3936元 │ ⑴所有權人:陳𤆬 │參以屋損型態為牆壁裂縫、玻璃破損│ (3萬7700×30.17×0│300卷) │05頁;訴卷第│ │ │ │ │ ⑵完成日:73.6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地下箱│ .01)=2萬6326;2 │ │224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涵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屋體震動│ 萬6326+7萬6236= │ │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 10萬2562】 │ │ │ │ │ │ │ 124頁~第126頁) │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 │ │ │ │ │ │3.振鈞金屬工程報價單(試│應可採信。 │ │ │ │ │ │ │ │ 算表卷第127頁;訴卷 │ │ │ │ │ │ │ │ │ 第224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7700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6236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3936元 │ │ │ │ │ ├──┼─────┼──────────┼────────────┼────────────────┼──────────┼────┼───────┤ │296.│卓秀琴 │車號000-000普通輕型 │1.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一、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1│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2│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卷第129頁~第132頁)│之因果關係,惟查: │3元 │卓秀琴(│8頁以下;訴卷 │ │ │ │修復費用」 │ ⑴出租人:林李愛 │1.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地址位於前鎮│【計算式:1010÷(3 │序號:22│㈩第105頁~第1│ │ │ │3670元 │ ⑵承租人:卓秀琴 │ 區瑞隆路,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 +1)=253;253+ │5- 300卷│06頁;訴卷第│ │ │ │【計算式:2000+1670│ ⑶租賃期間:101.8.20起│ 之一心一路,此參以前開房屋租賃│ 660=913】 │) │224頁~第225頁│ │ │ │ =3670】 │ ⑷租賃標的:高雄市前鎮│ 契約書及車主簽具之賠償請求權讓│ │ │、第251頁~第 │ │ │ │ │ 區瑞隆路607巷11弄4號│ 與契約書即明,原告主張系爭機車│ │ │252頁 │ │ │ │◎原僅請求車損修復費│2.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 深夜停放於上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 │ │ │ │ │ │ 用1670元,嗣於106.│ 133頁) │ 波及等語,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 │ │ │ │ │ │ 10.11民事準備狀 │ ⑴所有權人:卓秀琴 │ 合理。被告僅以系爭機車行車執照│ │ │ │ │ │ │ 提出高雄市機車商業│ ⑵出廠日:86.9 │ 所載地址為屏東縣,逕謂系爭車損│ │ │ │ │ │ │ 同業公會鑑定報告,│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與氣爆事件無關云云,要不可採。│ │ │ │ │ │ │ 並依之追加請求車價│ 134頁) │2.再參以甲駿機車材料行收據所示,│ │ │ │ │ │ │ 減損2000元(訴卷│4.甲駿機車材料行收據、高│ 系爭車損為火星塞、火星塞蓋、線│ │ │ │ │ │ │ 第224頁) │ 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 圈等引擎發動設備,核與系爭氣爆│ │ │ │ │ │ │ │ 定報告書(試算表卷第│ 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 │ │ │ │ │ │ │ 135頁;訴卷第251頁)│ 、地殼震動、車輛傾倒可能所致引│ │ │ │ │ │ │ │ ⑴材料:1010元 │ 擎發動設備損壞之災害情節相符,│ │ │ │ │ │ │ │ ⑵其他:660元 │ 堪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 ⑶總額:1670元 │二、惟原告原僅請求系爭車損之修復│ │ │ │ │ │ │ │5.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費用1670元,嗣於106年10月11日始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追加請求車價減損2000元,已逾侵權│ │ │ │ │ │ │ │ 2000元(訴卷第251頁 │行為請求權之2年消滅時效,被告復 │ │ │ │ │ │ │ │ ) │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本院爰僅得│ │ │ │ │ │ │ │ │以修復費用1670元認定本件車損,並│ │ │ │ │ │ │ │ │就其中涉及新品換舊品部分計算折舊│ │ │ │ │ │ │ │ │。原告其餘請求,即不應准許,併予│ │ │ │ │ │ │ │ │敘明。 │ │ │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6│ │ │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136頁) │之因果關係,惟查: │0元 │ │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卓秀琴 │1.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地址位於前鎮│【計算式:1320÷(3 │ │ │ │ │ │3950元 │ ⑵出廠日:84.6 │ 區瑞隆路,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 +1)=330;330+ │ │ │ │ │ │【計算式:2000+195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之一心一路,此參以前開房屋租賃│ 630=960】 │ │ │ │ │ │ =3950】 │ 137頁~第138頁) │ 契約書及車主簽具之賠償請求權讓│ │ │ │ │ │ │ │3.甲駿機車材料行收據、高│ 與契約書即明,原告主張系爭機車│ │ │ │ │ │ │◎原僅請求車損修復費│ 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鑑│ 深夜停放於上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 │ │ │ │ │ │ 用1950元,嗣於106.│ 定報告書(試算表卷第│ 波及等語,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 │ │ │ │ │ │ 10.11民事準備狀 │ 139頁;訴卷第252頁)│ 合理。被告僅以系爭機車行車執照│ │ │ │ │ │ │ 提出高雄市機車商業│ ⑴材料:1320元 │ 所載地址為屏東縣,逕謂系爭車損│ │ │ │ │ │ │ 同業公會鑑定報告,│ ⑵其他:630元 │ 與氣爆事件無關云云,要不可採。│ │ │ │ │ │ │ 並依之追加請求車價│ ⑶總額:1950元 │2.再參以甲駿機車材料行收據所示,│ │ │ │ │ │ │ 減損2000元(訴卷│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系爭車損為火星塞、起動器等引擎│ │ │ │ │ │ │ 第224頁) │ 鑑定報告書:車價減損為│ 發動設備,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 │ │ │ │ │ │ │ 2000元(訴卷第252頁 │ 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地殼震│ │ │ │ │ │ │ │ ) │ 動、車輛傾倒可能所致引擎發動設│ │ │ │ │ │ │ │ │ 備損壞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 │ │ │ │ │ │ │ │ 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 │二、惟原告原僅請求系爭車損之修復│ │ │ │ │ │ │ │ │費用1950元,嗣於106年10月11日始 │ │ │ │ │ │ │ │ │追加請求車價減損2000元,已逾侵權│ │ │ │ │ │ │ │ │行為請求權之2年消滅時效,被告復 │ │ │ │ │ │ │ │ │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本院爰僅得│ │ │ │ │ │ ├──────────┤ │以修復費用1950元認定本件車損,並├──────────┤ │ │ │ │ │合計:7620元 │ │就其中涉及新品換舊品部分計算折舊│合計:1873元 │ │ │ │ │ │ │ │。原告其餘請求,即不應准許,併予│【計算式:913+960=│ │ │ │ │ │ │ │敘明。 │ 1873】 │ │ │ ├──┼─────┼──────────┼────────────┼────────────────┼──────────┼────┼───────┤ │297.│潘怡樺、潘│高雄市前鎮區廣東三街│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4│ │ │志榮 │142號房屋損壞(天花 │ 第141頁~第142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距│萬2344元 │潘怡樺、│0頁以下;訴卷 │ │ │ │板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潘怡樺、潘│離二聖、凱旋路口肇禍箱涵,或氣爆│【計算式:1萬8769- │潘志榮(│㈩第106頁~第 │ │ │ │3萬7537元 │ 志榮 │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路均未遠,參以│(1萬8769×27.67×0.│序號:22│107頁;訴卷 │ │ │ │ │ ⑵完成日:75.12 │屋損型態為天花板裂縫,核與系爭氣│ 01)=1萬3576;1萬 │5- 300卷│第225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爆事件發生時,地下箱涵劇烈爆炸導│ 3576+1萬8768=3萬 │) │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致房屋震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 2344】 │ │ │ │ │ │ │ 143頁) │,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3.柏旭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 (試算表卷第144頁; │ │ │ │ │ │ │ │ │ 訴卷第225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8769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8768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7537元 │ │ │ │ │ ├──┼─────┼──────────┼────────────┼────────────────┼──────────┼────┼───────┤ │298.│宣虹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4│ │ │ │174號房屋損壞(不鏽 │ 第146頁) │ │萬7658元 │宣虹(序│5頁以下;訴卷 │ │ │ │鋼門凹損、地坪花崗岩│ ⑴所有權人:宣虹 │ │【計算式:《2萬4201 │號:225-│㈩第107頁~第1│ │ │ │裂損等) │ ⑵完成日:56.4 │ │ +9293》-(《2萬4│300卷) │09頁;訴卷第│ │ │ │15萬6681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01+9293》×47.33│ │225頁~第226頁│ │ │ │【計算式:4萬2313+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0.012)=1萬4471│ │ │ │ │ │ 11萬4368=15萬6681│ 會修復費預算書(試算表│ │ ;1萬4471+1萬8112│ │ │ │ │ │ 】 │ 卷第147頁) │ │ +10萬5075=13萬76│ │ │ │ │ │ │ ⑴材料:2萬4201元 │ │ 58】 │ │ │ │ │ │ │ ⑵其他:1萬8112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2313元 │ │ │ │ │ │ │ │ │◎項次3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52頁) │ │ │ │ │ │ │ │ │ ⑴材料:9293元 │ │ │ │ │ │ │ │ │ ⑵其他:10萬5075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4368元 │ │ │ │ │ │ │ ├──────────┼────────────┼────────────────┼──────────┤ │ │ │ │ │加壓機毀損 │1.毀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2│ │ │ │ │ │3800元 │ 162頁) │ │0元 │ │ │ │ │ │ │2.亥○○○○收據(試算表│ │【計算式:(3200×1/│ │ │ │ │ │ │ 卷第162頁;訴卷第 │ │ 10)+600=920】 │ │ │ │ │ │ │ 226頁) │ │ │ │ │ │ │ │ │ ⑴材料:3200元 │ │ │ │ │ │ │ │ │ ⑵其他:600元 │ │ │ │ │ │ │ │ │ ⑶總額:3800元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9│ │ │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158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通訊地│25元 │ │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宣虹 │址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⑴修復費用試算折舊後│ │ │ │ │ │1萬100元 │ ⑵出廠日:97.9 │,原告主張該車因停放上址附近而遭│ 為2425元 │ │ │ │ │ │【計算式:5500+460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氣爆事件波及等語,應可採信。參以│【計算式:2900÷(3 │ │ │ │ │ │ =1萬100】 │ 159頁) │車行估價單、收據所示,系爭車損為│ +1)=725;725+1│ │ │ │ │ │ │3.統一發票收據、高雄市機│後視鏡、拉桿等,核與系爭氣爆事件│ 700=2425】 │ │ │ │ │ │ │ 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連帶引│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書(試算表卷第160頁 │起地殼震動、車輛傾倒可能所致之災│ 損為7925元 │ │ │ │ │ │ │ ~第161頁) │害情節相符,是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計算式:2425+5500│ │ │ │ │ │ │ ⑴材料:2900元 │所致,應可認定。 │ =7925】 │ │ │ │ │ │ │ ⑵其他:1700元 │ │ │ │ │ │ │ ├──────────┤ ⑶總額:4600元 │ ├──────────┤ │ │ │ │ │合計:17萬581元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合計:14萬6503元 │ │ │ │ │ │ │ 鑑定報告書:車價減損55│ │【計算式:13萬7658+│ │ │ │ │ │ │ 00元(試算表卷第161 │ │ 920+7925=14萬650│ │ │ │ │ │ │ 頁) │ │ 3】 │ │ │ ├──┼─────┼──────────┼────────────┼────────────────┼──────────┼────┼───────┤ │299.│有順交通有│車號000-00營業小客車│1.公司變更登記表(試算表│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試算表卷第16│ │ │限公司(法│「車價減損」及「修復│ 卷第164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營業│萬5000元 │有順交通│3頁以下;訴卷 │ │ │定代理人黃│費用」 │ ⑴公司名稱:有順交通有│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計算式:5000+1萬 │有限公司│㈩第109頁~第1│ │ │特良) │1萬5000元 │ 限公司 │一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停放上址│=1萬5000元】 │(法定代│11頁;訴卷第│ │ │ │【計算式:1萬+5000 │ ⑵代表人:黃特良 │附近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自地理│ │理人黃特│226頁~第227頁│ │ │ │ =1萬5000】 │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位置而言尚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 │良)(序│ │ │ │ │ │ 一心一路238號 │示,系爭車輛車體多處擦損、修復項│ │號:225-│ │ │ │ │ │2.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目則均為烤漆,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 │300卷) │ │ │ │ │ │ 165頁) │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土石飛│ │ │ │ │ │ │ │ ⑴所有權人:有順交通有│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 │ │ │ │ │ │ │ 限公司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 ⑵出廠日:103.5 │ │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66頁) │ │ │ │ │ │ │ │ │4.高都汽車服務明細表、統│ │ │ │ │ │ │ │ │ 一發票(試算表卷第16│ │ │ │ │ │ │ │ │ 7頁~第168頁;訴卷第│ │ │ │ │ │ │ │ │ 226頁~第227頁) │ │ │ │ │ │ │ │ │ ⑴材料:0元 │ │ │ │ │ │ │ │ │ ⑵其他:5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5000元 │ │ │ │ │ │ │ │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1 │ │ │ │ │ │ │ │ │ 萬元(試算表卷第169 │ │ │ │ │ │ │ │ │ 頁) │ │ │ │ │ ├──┼─────┼──────────┼────────────┼────────────────┼──────────┼────┼───────┤ │300.│江宗城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輛車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71頁) │件之因果關係,惟查,依原告提出車│萬9095元 │江宗城(│170頁以下;訴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江宗城 │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停放於路邊停│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22│卷㈩第111頁~ │ │ │ │7萬189元 │ ⑵出廠日:100.9 │車格,而該車左側之路面整條俱已嚴│ 為3萬9095元 │5- 300卷│第112頁;訴卷 │ │ │ │【計算式:3萬+4萬18│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重坍陷,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停放凱│【計算式:2249÷(5 │) │第227頁~第2│ │ │ │ 9=7萬189】 │ 172頁~第173頁) │旋三路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應可│ +1)=375;(2249 │ │28頁 │ │ │ │ │3.匯盛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報│採信。參以車損照片、修復費用明細│ -375)×1/5×2.92 │ │2.訴卷㈩第300 │ │ │ │ │ 價單(試算表卷第174 │所示,系爭車損主要為車體刮損,核│ =1094;2249-1094 │ │頁、第138頁背 │ │ │ │ │ 頁) │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 =1155;1155+3萬79│ │面、第155頁背 │ │ │ │ │ ⑴材料:2249元 │劇烈爆炸導致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 40=3萬9095】 │ │面;訴卷㈦第27│ │ │ │ │ ⑵其他:3萬7940元 │害情節相符,是益證系爭車損為氣爆│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1頁~第272頁 │ │ │ │ │ ⑶總額:4萬189元 │事件所致。 │ 損為6萬9095元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3萬9095+3萬=6萬│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9095】 │ │ │ │ │ │ │ 3萬元(試算表卷第175│ │ │ │ │ │ │ │ │ 頁) │ │ │ │ │ ├──┼─────┼──────────┼────────────┼────────────────┼──────────┼────┼───────┤ │301.│丁煌展 │高雄市前鎮區鄭和南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28號13樓之1房屋損壞│ 第2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萬8963元 │丁煌展(│1頁以下;訴卷 │ │ │ │(牆面裂縫、磁磚龜裂│ ⑴所有權人:丁煌展 │與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一路相距│【計算式:2萬5750- │序號:30│㈩第112頁~第1│ │ │ │等) │ ⑵完成日:95.3 │不遠,再參酌系爭房屋受損情形為牆│(2萬5750×8.42×0. │1- 379卷│13頁;訴卷第│ │ │ │5萬15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面裂縫、磁磚龜裂,核與系爭氣爆事│ 0117)=2萬3213;2 │) │228頁 │ │ │ │【計算式:1萬+1萬+│2.名宏建材行、宏基油漆企│件發生時,因地殼劇烈晃動導致房屋│ 萬3213+2萬5750=4 │ │2.訴卷㈩第15頁│ │ │ │ 3萬1500=5萬1500】│ 業行統一發票(試算表卷│屋體裂痕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 萬8963】 │ │、第138頁背面 │ │ │ │ │ 第3頁~第4頁) │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 │ │~第139頁、第1│ │ │ │ │ ⑴材料:2萬5750元 │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系爭氣爆│ │ │57頁;訴卷㈨第│ │ │ │ │ ⑵其他:2萬5750元 │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82頁 │ │ │ │ │ ⑶總額:5萬1500元 │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302.│正揚汽車商│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102年房屋稅繳款書、房 │(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行即宋春桃│85之1號房屋損壞(地 │ 屋稅籍證明書(試算表卷│ │萬6989元 │正揚汽車│5頁以下;訴卷 │ │ │ │坪、輕鋼架毀損) │ 第7頁;訴卷第305頁│ │【計算式:3萬3150- │商行即宋│㈩第113頁~第1│ │ │ │6萬3620元 │ ) │ │(3萬3150×16.67×0.│春桃(序│17頁;訴卷第│ │ │ │ │ ⑴納稅義務人:宋春桃 │ │ 012)=2萬6519;2萬│號:301-│228頁~第230頁│ │ │ │ │ ⑵起課年月:98.7 │ │ 6519+3萬470=5萬69│379卷) │;訴卷第305 │ │ │ │ │ ⑶構造別:鋼鐵造 │ │ 89】 │ │頁、第309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訴卷第62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 │ │ │ │2.訴卷㈩第16頁│ │ │ │ │ 頁) │ │ │ │、第139頁~第 │ │ │ │ │ ⑴材料:3萬3150元 │ │ │ │140頁、第157頁│ │ │ │ │ ⑵其他:3萬470元 │ │ │ │~第158頁;訴 │ │ │ │ │ ⑶總額:6萬3620元 │ │ │ │卷㈨第82頁~第│ │ │ │ │3.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 │ │ │84頁 │ │ │ │ │ 107年3月6日函:系爭建 │ │ │ │ │ │ │ │ │ 物係於86年12月3日門牌 │ │ │ │ │ │ │ │ │ 初編(訴卷第309頁) │ │ │ │ │ │ │ ├──────────┼────────────┼────────────────┼──────────┤ │ │ │ │ │沙發損壞 │王真志室內設計工程估價單│(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6│ │ │ │ │ │1000元 │(試算表卷第34頁) │ │0元 │ │ │ │ │ │ │⑴材料:600元 │ │【計算式:(600×1/1│ │ │ │ │ │ │⑵其他:400元 │ │ 0)+400=460】 │ │ │ │ │ │ │⑶總額:1000元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訴│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第257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營業│萬9500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宋春桃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計算式:2萬9500+ │ │ │ │ │ │4萬9500元 │ ⑵出廠日:86.6 │一路,系爭車輛因深夜停放上址而遭│ 2萬=4萬9500】 │ │ │ │ │ │【計算式:2萬+2萬95│2.車損照片(訴卷第258 │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 │ │ │ │ │ │ 00=4萬9500】 │ 頁~第259頁) │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 │ │ │ │ │ │3.冠鈜汽車全方位修護廠汽│車體、車窗多處刮損,核與系爭氣爆│ │ │ │ │ │ │ │ 車維修估價單(試算表卷│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伴│ │ │ │ │ │ │ │ 第22頁) │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 │ │ │ │ │ │ │ ⑴材料:0元 │,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 │ │ │ │ │ │ │ ⑵其他:2萬9500元 │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 │ │ │ │ │ │ │ ⑶總額:2萬95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第14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訴│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卷第260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營業│萬4567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宋春桃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7萬4900元 │ ⑵出廠日:92.9 │一路,系爭車輛因深夜停放上址而遭│ 後為4萬4567元 │ │ │ │ │ │【計算式:2萬+5萬 │2.車損照片(訴卷第261 │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計算式:1萬2400÷ │ │ │ │ │ │ 4900=7萬4900】 │ 頁~第262頁) │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5+1)=2067;206│ │ │ │ │ │ │3.冠鈜汽車全方位修護廠汽│滿佈泥沙、車身並有多處凹損,核與│ 7+4萬2500=4萬456│ │ │ │ │ │ │ 車維修估價單、尚傑汽車│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 7】 │ │ │ │ │ │ │ 玻璃行收據、高偉汽車百│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貨有限公司發票(試算表│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 損後為6萬4567元 │ │ │ │ │ │ │ 卷第21頁、第24頁、第│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計算式:4萬4567+ │ │ │ │ │ │ │ 27頁;訴卷㈩第114頁) │ │ 2萬=6萬4567】 │ │ │ │ │ │ │ ⑴材料:1萬2400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2500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49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第15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汽車過戶登記書、汽車新│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領牌照登記書(訴卷第│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營業│萬6800元 │ │ │ │ │ │復費用」 │ 253頁~第254頁)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8萬4300元 │ ⑴所有權人:宋春桃 │一路,系爭車輛因深夜停放上址而遭│ 後為4萬6800元 │ │ │ │ │ │【計算式:2萬+6萬43│ ⑵出廠日:98.4 │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計算式:2萬1000÷ │ │ │ │ │ │ 00=8萬4300】 │2.車損照片(訴卷第255 │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5+1)=3500;3500│ │ │ │ │ │ │ 頁~第256頁) │滿佈砂土、車身則有多處刮損,核與│ +4萬3300=4萬6800 │ │ │ │ │ │ │3.冠鈜汽車全方位修護廠汽│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 】 │ │ │ │ │ │ │ 車維修估價單、尚傑汽車│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玻璃行收據、福六汽車材│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 損後為6萬6800元 │ │ │ │ │ │ │ 料有限公司發票(試算表│氣爆事件所致等語,應可採信。 │【計算式:4萬6800+ │ │ │ │ │ │ │ 卷第19頁、第26頁、第│ │ 2萬=6萬6800】 │ │ │ │ │ │ │ 28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1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3300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43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第16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汽車過戶登記書、汽車新│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領牌照登記書(訴卷第│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營業│萬7867元 │ │ │ │ │ │復費用」 │ 263頁~第264頁)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4萬8700元 │ ⑴所有權人:宋春桃 │一路,系爭車輛因深夜停放上址而遭│ 後為3萬7867元 │ │ │ │ │ │【計算式:1萬+3萬87│ ⑵出廠日:81.7 │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計算式:1000÷(5 │ │ │ │ │ │ 00=4萬8700】 │2.車損照片(訴卷第265 │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1)=167;167+3│ │ │ │ │ │ │ 頁~第267頁) │車體縫隙卡有砂石、車身及車窗並有│ 萬7700=3萬7867】 │ │ │ │ │ │ │3.冠軍汽車修配廠修護單、│多處擦損,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尚傑汽車玻璃行收據(試│,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 損後為4萬7867元 │ │ │ │ │ │ │ 算表卷第20頁、第25頁│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計算式:3萬7867+ │ │ │ │ │ │ │ ) │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1萬=4萬7867】 │ │ │ │ │ │ │ ⑴材料:1000元 │應可採信。 │ │ │ │ │ │ │ │ ⑵其他:3萬7700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87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17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汽車過戶登記書、汽車新│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領牌照登記書(訴卷第│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營業│萬8200元 │ │ │ │ │ │復費用」 │ 268頁~第269頁)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計算式:1萬8200+ │ │ │ │ │ │2萬8200元 │ ⑴所有權人:正揚汽車商│一路,系爭車輛因深夜停放上址而遭│ 1萬=2萬8200】 │ │ │ │ │ │【計算式:1萬+1萬82│ 行 │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言尚屬│ │ │ │ │ │ │ 00=2萬8200】 │ ⑵出廠日:91.4 │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 │ │ │ │ │ │2.車損照片(訴卷第270 │車體縫隙卡有砂石、車身及車窗則有│ │ │ │ │ │ │ │ 頁~第271頁) │多處擦損,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 │ │ │ │ │ │3.冠軍汽車修配廠修護單(│,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 │ │ │ │ │ │ │ 試算表卷第23頁) │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 │ │ │ │ │ │ │ ⑴材料:0元 │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等語,│ │ │ │ │ │ │ │ ⑵其他:1萬8200元 │應可採信。 │ │ │ │ │ │ │ │ ⑶總額:1萬82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17 │ │ │ │ │ │ │ │ │ 頁;訴卷第272頁)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宋春桃即正揚汽車商行受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 │ │ │ │ │85之1號正揚汽車商行 │ 證(試算表卷第29頁)│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萬6600元 │ │ │ │ │ │營業損失 │ ⑴名稱:正揚汽車商行 │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計算式:9萬909×0.│ │ │ │ │ │5萬元 │ ⑵負責人:宋春桃 │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 11×3.66=3萬6600 │ │ │ │ │ │【計算式:平均月銷售│2.營業照片(訴卷第270 │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3萬6600元, │ 】 │ │ │ │ │ │ 額9萬909元×同業淨│ 頁)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利率11%×5月=5萬 │3.100-103年營業稅繳納證 │ │ │ │ │ │ │ │ 】 │ 明:平均月查定銷售額為│ │ │ │ │ │ │ ├──────────┤ 9萬909元(試算表卷第│ ├──────────┤ │ │ │ │ │合計:40萬1920元 │ 32頁) │ │合計:35萬983元 │ │ │ │ │ │ │4.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計算式:5萬6989+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濟擴│ │460+4萬9500+6萬 │ │ │ │ │ │ │ 大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 │4567+6萬6800+4萬 │ │ │ │ │ │ │ 率11%(試算表卷第33 │ │7867+2萬8200+3萬 │ │ │ │ │ │ │ 頁) │ │6600=35萬983】 │ │ │ ├──┼─────┼──────────┼────────────┼────────────────┼──────────┼────┼───────┤ │303.│黃毓玲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36頁) │果關係,惟查: │萬2400元 │黃毓玲(│35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黃毓玲 │1.系爭車輛車主之夫於氣爆事件發生│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30│㈩第117頁~第 │ │ │ │5萬6900元 │ ⑵出廠:85.1 │ 時任職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 後為4萬2400元 │1- 379卷│118頁;訴卷 │ │ │ │【計算式:1萬+4萬69│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救護大隊苓雅分隊,有全戶基本資│【計算式:5400÷(5 │) │第230頁~第231│ │ │ │ 00=5萬6900】 │ 39頁~第40頁) │ 料查詢、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06.10│ +1)=900;900+ │ │頁 │ │ │ │ │3.震偉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 .18高市消防人字第00000000900號│ 4萬1500=4萬2400】│ │2.訴卷㈩第17頁│ │ │ │ │ (試算表卷第37頁~ │ 函等件在卷可考,原告主張系爭車│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140頁、第1│ │ │ │ │ 第38頁) │ 輛於103年7月31日晚經車主之夫停│ 損後為5萬2400元 │ │58頁背面;訴卷│ │ │ │ │ ⑴材料:5400元 │ 放於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苓雅分隊旁│【計算式:4萬2400+1│ │㈨第84頁~第85│ │ │ │ │ ⑵其他:4萬1500元 │ 停車場,應可採信。則該車停放位│ 萬=5萬2400】 │ │頁 │ │ │ │ │ ⑶總額:4萬6900元 │ 置緊鄰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路,因而遭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位置而言,尚屬合理。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41 │2.又參以車損照片、震偉汽車有限公│ │ │ │ │ │ │ │ 頁) │ 司估價單所示,系爭車損為車身擦│ │ │ │ │ │ │ │5.全戶基本資料查詢、高雄│ 損、車門飾條損壞,核與系爭氣爆│ │ │ │ │ │ │ │ 市政府消防局106.10.18 │ 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 │ │ │ │ │ │ │ 高市消防人字第00000000│ 伴隨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 │ │ │ │ │ │ │ 900號函:黃毓玲之夫陳 │ 相符,是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建木於氣爆事件發生時任│ ,應可認定。 │ │ │ │ │ │ │ │ 職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 │ │ │ │ │ │ │ │ 救災救護大隊苓雅分隊(│ │ │ │ │ │ │ │ │ 訴卷第183頁;訴卷 │ │ │ │ │ │ │ │ │ 第256頁) │ │ │ │ │ ├──┼─────┼──────────┼────────────┼────────────────┼──────────┼────┼───────┤ │304.│黃俊傑即好│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營業登記資料查詢(試算│原告主張黃俊傑即好吃燒肉店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吃燒肉店 │118號好吃燒肉店營業 │ 表卷第43頁) │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6042元 │黃俊傑即│42頁以下;訴卷│ │ │ │損失 │ ⑴名稱:好吃燒肉店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13萬9776×│好吃燒肉│㈩第118頁~第 │ │ │ │6萬2899元 │ ⑵負責人:黃俊傑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0.09×3.66=4萬6042 │店(序號│119頁;訴卷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⑶登記地:高雄市苓雅區│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4萬6042元,逾 │】 │:301-37│第231頁 │ │ │ │ 額13萬9776元×同業│ 三多一路118號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9卷) │2.訴卷㈩第17頁│ │ │ │ 淨利率9%×5月=6萬│2.100年-103年營業稅查定 │ │ │ │、第140頁、第1│ │ │ │ 2899】 │ 課徵銷售額證明:月平均│ │ │ │59頁;訴卷㈨第│ │ │ │ │ 查定銷售額為13萬9776元│ │ │ │85頁 │ │ │ │ │ (試算表卷第44頁~第│ │ │ │ │ │ │ │ │ 47頁)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 │ │ │ │ │ │ │ │ 書審純益率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9%(試算表卷㈩第48頁│ │ │ │ │ │ │ │ │ ) │ │ │ │ │ ├──┼─────┼──────────┼────────────┼────────────────┼──────────┼────┼───────┤ │305.│曾妙容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5號房屋損壞(牆壁、│ 第50頁) │ │萬8086元 │曾妙容(│49頁以下;訴卷│ │ │ │平頂裂隙) │ ⑴所有權人:曾妙容 │ │【計算式:1萬2750- │序號:30│㈩第119頁;訴 │ │ │ │9萬4371元 │ ⑵完成日:62.7 │ │ (1萬2750×41.08×0│1- 379卷│卷第231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6465;8萬1│) │2.訴卷㈩第18頁│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621+6465=8萬8086│ │、第140頁背面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1│ │ 】 │ │、第159頁背面 │ │ │ │ │ 頁) │ │ │ │;訴卷㈨第85頁│ │ │ │ │ ⑴材料:1萬2750元 │ │ │ │ ~第86頁 │ │ │ │ │ ⑵其他:8萬1621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4371元 │ │ │ │ │ ├──┼─────┼──────────┼────────────┼────────────────┼──────────┼────┼───────┤ │306.│張碧珠即高│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張碧珠即高暉機車行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暉機車行 │134號高暉機車行營業 │ 證(試算表卷第63頁)│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7816元 │張碧珠即│62頁以下;訴卷│ │ │ │損失 │ ⑴名稱:高暉機車行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4萬×0.19 │高暉機車│㈩第120頁;訴 │ │ │ │3萬8000元 │ ⑵負責人:張碧珠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3.66=2萬7816】 │行(序號│卷第231頁~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2.GOOGLE街景圖、營業照片│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萬7816元,逾 │ │:301-37│第232頁、第273│ │ │ │ 額4萬元×同業淨利 │ (訴卷第273頁)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9卷) │頁 │ │ │ │ 率19%×5月=3萬800│3.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 │ │ │2.訴卷㈩第18頁│ │ │ │ 0】 │ 點(試算表卷第65頁)│ │ │ │、第140頁背面 │ │ │ │ │4.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第160頁;訴 │ │ │ │ │ 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 │ │ │卷㈨第86頁 │ │ │ │ │ 書審純益率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19%(試算表卷㈨第66 │ │ │ │ │ │ │ │ │ 頁) │ │ │ │ │ ├──┼─────┼──────────┼────────────┼────────────────┼──────────┼────┼───────┤ │307.│柯秀蓉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俱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68頁) │因果關係,惟查,車主通訊地址鄰近│萬3385元 │柯秀蓉(│67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柯秀蓉 │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又系│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0│㈩第121頁;訴 │ │ │ │2萬7027元 │ ⑵出廠日:99.11 │爭車輛進廠維修時間為103年8月1日 │ 為3385元 │1- 379卷│卷第232頁~ │ │ │ │【計算式:2萬+7027 │2.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此有結帳工單附卷可憑,為氣爆事│【計算式:5827÷(5 │) │第233頁 │ │ │ │ =2萬7027】 │ 票、結帳工單、統一發票│件發生後未久,故原告主張車損為氣│ +1)=971;(5827│ │2.訴卷㈩第18頁│ │ │ │ │ (試算表卷第68頁~第│爆事件所致,尚非無憑。參以系爭車│ -971)×1/5×3.75│ │、第140頁背面 │ │ │ │ │ 69頁) │損為前擋風玻璃破損,斟酌上開受損│ =3642;5827-3642│ │~第141頁、第 │ │ │ │ │ ⑴材料:5827元 │型態顯為遭他物擊落所致,核與系爭│ =2185;2185+1200│ │160頁;訴卷㈨ │ │ │ │ │ ⑵其他:1200元 │氣爆事件發生時土石飛濺之災害情節│ =3385】 │ │第86頁~第87頁│ │ │ │ │ ⑶總額:7027元 │相符,綜上各節,可認車損與氣爆事│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件應具因果關係,被告前揭所辯,應│ 損為2萬3385元 │ │ │ │ │ │ │ 70頁) │不足採。 │【計算式:3385+2萬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鑑│ │ =2萬3385】 │ │ │ │ │ │ │ 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2 │ │ │ │ │ │ │ │ │ 萬元(試算表卷第71頁│ │ │ │ │ │ │ │ │ ) │ │ │ │ │ ├──┼─────┼──────────┼────────────┼────────────────┼──────────┼────┼───────┤ │308.│葉懿凡 │車號0000-00自用小貨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73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通訊地│萬2167元 │葉懿凡(│72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葉懿凡 │址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0│㈩第121頁~第 │ │ │ │3萬3000元 │ ⑵出廠:95.3 │,又車主因系爭車輛帆布破損重新購│ 為2167元 │1- 379卷│123頁;訴卷 │ │ │ │【計算式:2萬+1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置之時間為103年8月11日,此有估價│【計算式:1萬3000÷ │) │第233頁 │ │ │ │ 3000=3萬3000】 │ 74頁) │單附卷可憑,為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 (5+1)=2167】 │ │2.訴卷㈩第19頁│ │ │ │ │3.福德帆布有限公司估價單│。參以原告提出之車損照片,位於系│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141頁、第1│ │ │ │ │ 2張(試算表卷第75頁 │爭車輛停放位置旁之商家帆布亦嚴重│ 損為2萬2167元 │ │61頁;訴卷㈨第│ │ │ │ │ ~76頁;訴卷㈩第122頁 │破裂,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計算式:2167+2萬 │ │87頁~第88頁 │ │ │ │ │ ) │地下箱涵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 =2萬2167】 │ │ │ │ │ │ │ ⑴材料:1萬3000元 │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綜上各節,可│ │ │ │ │ │ │ │ ⑵其他:0元 │認車損應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 │ │ │ │ │ │ │ ⑶總額:1萬3000元 │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鑑│不足採。 │ │ │ │ │ │ │ │ 定報告書:減損車價2萬 │ │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77頁)│ │ │ │ │ ├──┼─────┼──────────┼────────────┼────────────────┼──────────┼────┼───────┤ │309.│陳雪華 │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23│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0號房屋損壞(牆面裂 │ (試算表卷第79頁~第│ │萬7615元 │陳雪華(│78頁以下;訴卷│ │ │◎編號312 │隙、地磚破損等) │ 80頁) │ │【計算式:2萬4782- │序號:30│㈩第123頁~第1│ │ │佳大美容美│11萬6888元 │ ⑴所有權人:陳雪華 │ │ (2萬4782×37.42×0│1- 379卷│24頁;訴卷第│ │ │髮精品量販│ │ ⑵完成日:66.3 │ │ .01)=1萬5509;1 │) │234頁 │ │ │部即在此營│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5509+9萬2106= │ │2.訴卷㈩第19頁│ │ │業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0萬7615】 │ │、第141頁、第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0│ │ │ │161頁背面;訴 │ │ │ │ │ 頁) │ │ │ │卷㈨第88頁 │ │ │ │ │ ⑴材料:2萬4782元 │ │ │ │ │ │ │ │ │ ⑵其他:9萬2106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6888元 │ │ │ │ │ │ │ ├──────────┼────────────┼────────────────┼──────────┤ │ │ │ │ │馬桶毀損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0│ │ │ │ │ │6000元 │算書:馬桶更換新品費用60│ │0元 │ │ │ │ │ │ │00元(試算表卷第90頁)│ │【計算式:6000×1/10│ │ │ │ │ │ │ │ │ =600】 │ │ │ │ │ ├──────────┤ │ ├──────────┤ │ │ │ │ │合計:12萬2888元 │ │ │合計:10萬8215元 │ │ │ │ │ │ │ │ │【計算式:10萬7615+│ │ │ │ │ │ │ │ │ 600=10萬8215】 │ │ │ ├──┼─────┼──────────┼────────────┼────────────────┼──────────┼────┼───────┤ │310.│吳景良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36號房屋損壞(牆面 │ 第93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鄰近氣爆│萬9641元 │吳景良(│92頁以下;訴卷│ │ │ │磁磚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吳景良 │主要受損路段之二聖路、凱旋三路口│【計算式:3萬6000- │序號:30│㈩第124頁~第1│ │ │ │7萬2000元 │ ⑵完成日:69.4 │,原告主張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自│(3萬6000×34.33×0.│1- 379卷│25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地理位置而言尚屬合理。參以系爭屋│ 01)=2萬3641;2萬 │) │234頁 │ │ │ │ │2.振勇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損型態為牆面磁磚裂縫,核與系爭氣│ 3641+3萬6000=5萬 │ │2.訴卷㈩第20頁│ │ │ │ │ (試算表卷第94頁;訴│爆事件發生時因地殼震盪連帶引起房│ 9641】 │ │、第141頁背面 │ │ │ │ │ 卷第234頁) │屋結構晃動可能造成之災害情節相符│ │ │、第162頁;訴 │ │ │ │ │ ⑴材料:3萬6000元 │,堪認原告所述,應可採信。 │ │ │卷㈨第89頁 │ │ │ │ │ ⑵其他:3萬6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2000元 │ │ │ │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95頁) │ │ │ │ │ │ │ │ │ │ │ │ │ │ ├──┼─────┼──────────┼────────────┼────────────────┼──────────┼────┼───────┤ │311.│三馬體育用│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品社即顏寶│貨車修復費用 │ 97頁) │件之因果關係,惟查,三馬體育用品│萬6652元 │三馬體育│96頁以下;訴卷│ │ │美 │7萬2423元 │ ⑴所有權人:三馬體育用│社負責人顏寶美之通訊地址即位在氣│【計算式:1萬8925÷ │用品社即│㈩第125頁~第1│ │ │ │【計算式:5萬2423+ │ 品社顏寶美 │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原告主│ (5+1)=3154;315│顏寶美(│26頁;訴卷第│ │ │ │2萬=7萬2423】 │ ⑵出廠日:93.8 │張系爭車輛於氣爆發生時因停放於顏│ 4+3萬3498=3萬665│序號:30│235頁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寶美住處騎樓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 2】 │1- 379卷│2.訴卷㈩第20頁│ │ │ │◎原僅請求修復費用5 │ 101頁) │,尚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 │ │、第142頁、第1│ │ │ │ 萬2423元,嗣於106.│3.高都汽車公司北高服務廠│爭車輛停放於騎樓,車身佈滿砂石,│ │ │62頁;訴卷㈨第│ │ │ │ 10.11民事準備狀 │ (第98頁~第100頁) │緊鄰之道路柏油路面破碎、土石裸露│ │ │89頁 │ │ │ │ 提出高雄市汽車商業│ ⑴材料:1萬8925元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土石飛濺│ │ │ │ │ │ │ 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 ⑵其他:3萬3498元 │、道路龜裂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 │ │ │ │ │ │ ,並依之追加車價減│ ⑶總額:5萬2423元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要屬無疑。│ │ │ │ │ │ │ 損2萬元,請求金額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二、至原告本件車損之請求中,關於│ │ │ │ │ │ │ 因而擴張為7萬2423 │ 鑑定報告書:車價減損為│車價減損2萬元係106年10月11日始追│ │ │ │ │ │ │ 元(訴卷第235頁 │ 2萬元(訴卷第275頁)│加請求,已逾侵權行為請求權2年之 │ │ │ │ │ │ │ ) │ │消滅時效,被告復為時效抗辯並拒絕│ │ │ │ │ │ │ │ │給付,此部分請求即不應准許。從而│ │ │ │ │ │ │ │ │,本件車損僅以5萬2423元認定,並 │ │ │ │ │ │ │ │ │就其中涉及新品換舊品部分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 │312.│佳大美容美│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 │1.營利事業登記證(試算表│原告主張佳大美容美髮精品量販店即│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髮精品量販│230號佳大美容美髮精 │ 卷第103頁) │謝義源受有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萬8263元 │佳大美容│102頁以下;訴 │ │ │店即謝義源│品量販店營業損失 │ ⑴名稱:佳大美髮美容精│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計算式:8萬5800× │美髮精品│卷㈩第126頁~ │ │ │ │3萬8610元 │ 品量販店 │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0.09×3.66=2萬8263 │量界店即│第127頁;訴卷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⑵負責人:謝義源 │,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 │】 │謝義源(│第235頁~第2│ │ │ │ 額8萬5800元×同業 │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萬8263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 │序號:30│36頁 │ │ │ │ 淨利率9%×5月=3萬│ 英義街230號1樓 │許。 │ │1- 379卷│2.訴卷㈩第20頁│ │ │ │ 8610】 │2.100-103年營業稅查定課 │ │ │) │、第142頁、第1│ │ │ │ │ 核定稅額繳款書:月平均│ │ │ │62頁背面;訴卷│ │ │ │ │ 查定銷售額為8萬5800元 │ │ │ │㈨第90頁 │ │ │ │ │ (試算表卷第104頁~ │ │ │ │ │ │ │ │ │ 第108頁)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額、同業利潤標準既擴大│ │ │ │ │ │ │ │ │ 書純益率表:同業淨利率│ │ │ │ │ │ │ │ │ 9%(試算表卷第10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3.│王伯晉、王│高雄市前鎮區管仲南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俐婷 │388號10樓房屋損壞( │ 第112頁~第113頁) │ │54元 │王伯晉、│111頁以下;訴 │ │ │ │牆面龜裂) │ ⑴所有權人:王伯晉、王│ │【計算式:168-(168│王俐婷(│卷㈩第127頁~ │ │ │ │4171元 │ 俐婷 │ │ ×8.67×0.0117)=│序號:30│第128頁;訴卷 │ │ │ │ │ ⑵完成日:94.12 │ │ 151;151+4003=41│1- 379卷│第236頁;訴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54】 │) │卷第317頁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2.訴卷㈩第21頁│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第142頁、第1│ │ │ │ │ 第118頁;訴卷第317│ │ │ │63頁;訴卷㈨第│ │ │ │ │ 頁) │ │ │ │90頁 │ │ │ │ │ ⑴材料:168元 │ │ │ │ │ │ │ │ │ ⑵其他:4003元 │ │ │ │ │ │ │ │ │ ⑶總額:4171元 │ │ │ │ │ ├──┼─────┼──────────┼────────────┼────────────────┼──────────┼────┼───────┤ │314.│陳復興 │高雄市前鎮區賢明路4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榮化公司、庚○○、乙○○、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玻璃破損│ 第 124頁) │永堅、己○○、戌○○、辛○○雖辯│萬3317元 │陳復興(│123頁以下;訴 │ │ │ │、屋頂樓板磁磚及樓梯│ ⑴所有權人:陳復興 │稱: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兩次│【計算式:(136+444│序號:30│卷㈩第128頁~ │ │ │ │牆面裂紋等) │ ⑵完成日:75.3 │認定屋損之修復費用相差約十倍,可│ 7)-(《136+4447│1- 379卷│第129頁;訴卷 │ │ │ │3萬4619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見第三方製作之修復預算書並不可採│ 》×28.42×0.01)│) │第236頁 │ │ │ │【計算式:2030+3萬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云云,惟查,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 =3281;3281+1894│ │2.訴卷㈩第21頁│ │ │ │ 2589=3萬4619】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公會之建築師雖兩度前往系爭房屋勘│ +2萬8142=3萬3317│ │、第142頁背面 │ │ │ │ │ 第129頁) │查,惟第一次係針對「玻璃破損」,│ 】 │ │、第163頁;訴 │ │ │ │ │ ⑴材料:136元 │嗣屋主另發現牆面、磁磚裂縫,乃再│ │ │卷㈨第91頁 │ │ │ │ │ ⑵其他:1894元 │次聲請建築師公會之建築師前往現場│ │ │ │ │ │ │ │ ⑶總額:2030元 │勘查,由此可知,建築師公會針對系│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爭屋損雖製有兩份修復預算書,然係│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針對該屋不同損壞估列修復費用,金│ │ │ │ │ │ │ │ 第137頁) │額當亦有所差異,被告僅憑兩份修復│ │ │ │ │ │ │ │ ⑴材料:4447元 │預算書修復金額之差異,逕謂建築師│ │ │ │ │ │ │ │ ⑵其他:2萬8142元 │公會出具之修復預算書不可採,要屬│ │ │ │ │ │ │ │ ⑶總額:3萬2589元 │無據。 │ │ │ │ ├──┼─────┼──────────┼────────────┼────────────────┼──────────┼────┼───────┤ │315 │林叁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0號房屋損壞(屋頂鍍│ 第144 頁) │ │萬9530元 │林叁(序│143頁以下;訴 │ │ │ │鋅鋼板毀損) │ ⑴所有權人:林叁 │ │【計算式:2萬4090- │號:301-│卷㈩第129頁~ │ │ │ │6萬6076元 │ ⑵完成日:67.5 │ │(2萬4090×36.25×0.│379卷) │第130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5357;1萬 │ │第236頁~第2│ │ │ │ │2.泉鴻鋼有限公司工程估價│ │ 5357+3萬4173=4萬 │ │37頁 │ │ │ │ │ 單、統一發票(試算表卷│ │ 9530】 │ │2.訴卷㈩第21頁│ │ │ │ │ 第145頁~第146頁; │ │ │ │~第22頁、第14│ │ │ │ │ 訴卷㈩第129頁) │ │ │ │2頁背面、第163│ │ │ │ │ ⑴材料:4萬6576元 │ │ │ │頁背面;訴卷㈨│ │ │ │ │ ⑵其他:1萬9500元 │ │ │ │第91頁 │ │ │ │ │ ⑶總額:6萬6076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76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2萬4090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4173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8263元 │ │ │ │ │ │ │ │ │4.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47頁~第148頁) │ │ │ │ │ ├──┼─────┼──────────┼────────────┼────────────────┼──────────┼────┼───────┤ │316.│黃慶銘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榮化公司、庚○○、乙○○│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50頁) │、地○○、己○○、戌○○、辛○○│萬3250元 │黃慶銘(│149頁以下;訴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黃慶銘 │均否認系爭車輛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0│卷第6頁~第8│ │ │ │9萬9500元 │ ⑵出廠:97.6 │果關係,並否認系爭車輛有全車烤漆│ 為6萬3250元 │1- 379卷│頁、第86頁、第│ │ │ │【計算式:1萬+8萬95│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鈑金之必要云云,經查: │【計算式:3萬1500÷ │) │90頁 │ │ │ │ 00+3150=10萬2650│ 151頁~第152頁) │1.系爭車輛車主黃慶銘之通訊地址即│(5+1)=5250;5250│ │2.訴卷㈩第45頁│ │ │ │ 】 │3.銘發汽車修復廠車輛委修│ 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一路│ +5萬8000=6萬3250 │ │、第164頁;訴 │ │ │ │ │ 單(試算表卷第153頁 │ 上,原告主張車主將該車停放住處│ 】 │ │卷㈨第92頁;訴│ │ │ │◎原請求修復費用9萬 │ ) │ 附近而遭氣爆波及,尚與常情相符│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卷第75頁 │ │ │ │ 9500元,嗣於106.3.│ ⑴材料:3萬1500元 │ ,參以原告提出之車損照片,系爭│ 損為7萬3250元 │ │ │ │ │ │ 6言詞辯論期日暨民 │ ⑵其他:5萬8000元 │ 車輛車身佈滿砂石,核與系爭氣爆│【計算式:6萬3250+ │ │ │ │ │ │ 事準備㈨狀追加請求│ ⑶總額:8萬9500元 │ 事件發生時因劇烈爆炸土石飛濺之│ 1萬=7萬3250】 │ │ │ │ │ │ 3150元,並將本件車│4.上捷汽車玻璃有限公司統│ 災害情節相符,益證系爭車損為氣│ │ │ │ │ │ │ 損之請求金額擴張為│ 一發票:修復費用3150元│ 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 │ │ │ │ │ │ 10萬2650元(見訴卷│ (訴卷第90頁) │ 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第6頁、第86頁)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2.至被告雖質疑該車全車進行鈑金、│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烤漆之必要性,惟系爭車輛於氣爆│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154│ 事件發生時遭飛濺之土石撞擊並佈│ │ │ │ │ │ │ │ 頁) │ 滿車體,車體勢必有多處刮痕及凹│ │ │ │ │ │ │ │ │ 陷,堪認應有全車鈑金、烤漆之必│ │ │ │ │ │ │ │ │ 要。 │ │ │ │ │ │ │ │ │二、又原告本件車損請求中,修復費│ │ │ │ │ │ │ │ │用3150元係106年3月6日始追加請求 │ │ │ │ │ │ │ │ │,已逾侵權行為請求權2年之請求權 │ │ │ │ │ │ │ │ │時效,被告復均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 │ │ │ │ │ │ │ │付,此部分請求即不應准許。從而,│ │ │ │ │ │ │ │ │本件車損之請求僅得以9萬9500元認 │ │ │ │ │ │ │ │ │定,並就其中涉及新品換舊品之部分│ │ │ │ │ │ │ │ │計算折舊。 │ │ │ │ ├──┼─────┼──────────┼────────────┼────────────────┼──────────┼────┼───────┤ │317.│李柏諭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機車車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156頁) │件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萬930元 │李柏諭(│155頁以下;訴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李柏諭 │之通訊地址即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30│卷第8頁~第1│ │ │ │1萬7900元 │ ⑵出廠:102.9 │之三多一路,原告主張車主將該車停│ 後為6930元 │1- 379卷│0頁、第86頁背 │ │ │ │【計算式:4000+1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放住處附近而遭氣爆波及,尚與常情│【計算式:9000÷(3 │) │面 │ │ │ │ 3900=萬7900】 │ 156頁) │相符。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機車│ +1)=2250;(90 │ │2.訴卷㈩第45頁│ │ │ │ │3.信銓機車行估價單(試算│車身覆蓋土石,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 00-2250)×1/3×0│ │、第164頁背面 │ │ │ │ │ 表卷第157頁;訴卷 │生時因劇烈爆炸土石飛濺之災害情節│ .92=2070;9000- │ │;訴卷㈨第92頁│ │ │ │ │ 第9頁) │相符,益證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2070=6930】 │ │;訴卷第75頁│ │ │ │ │ ⑴材料:9000元 │,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⑵其他:4900元 │果關係,要不足採。 │ 損為1萬930元 │ │ │ │ │ │ │ ⑶總額:1萬3900元 │ │【計算式:6930+4000│ │ │ │ │ │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 =1萬930】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4000元(試算表卷第15│ │ │ │ │ │ │ │ │ 8頁) │ │ │ │ │ ├──┼─────┼──────────┼────────────┼────────────────┼──────────┼────┼───────┤ │318.│慈賢車業行│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100~103年間7-12月營稅│原告主張慈賢車業行即吳三賢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即吳三賢 │222號慈賢車業行營業 │ 核定稅額繳款書(試算表│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4506元 │慈賢車業│159頁以下;訴 │ │ │ │損失6萬800元 │ 卷第160頁~第161頁)│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6萬4000×0│行即吳三│卷第10頁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⑴名稱:慈賢車業行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19×3.66=4萬4506】│賢(序號│2.訴卷㈩第45頁│ │ │ │ 額6萬4000元×同業 │ ⑵負責人:吳三賢 │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4萬4506元,逾 │ │:301-37│、第165頁;訴 │ │ │ │ 淨利率19%×5月=6 │ ⑶營業地址:高雄市前鎮│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9卷) │卷㈨第93頁;訴│ │ │ │ 萬800】 │ 區一心一路222號 │ │ │ │卷第75頁 │ │ │ │ │ ⑷平均月查定銷售額為6 │ │ │ │ │ │ │ │ │ 萬4000元 │ │ │ │ │ │ │ │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 │ │ │ │ │ │ │ │ 書審純益率表:同業淨利│ │ │ │ │ │ │ │ │ 率19%(試算表卷第162│ │ │ │ │ │ │ │ │ 頁) │ │ │ │ │ │ │ │ │3.營業處所照片(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64頁) │ │ │ │ │ ├──┼─────┼──────────┼────────────┼────────────────┼──────────┼────┼───────┤ │319.│林怡廷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以車主林怡廷住居地為鳳│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貨車「車價減損」及「│ 166頁) │山,否認系爭車輛車損與氣爆事件之│萬6000元 │林怡廷(│165頁以下;訴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林怡廷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計算式:4萬3800÷ │序號:30│卷第10頁~第│ │ │ │7萬2000元 │ ⑵出廠:91.9 │發票之開立時間為103年10月3日,為│ (5+1)=7300;730│1- 379卷│12頁、第87頁 │ │ │ │【計算式:5萬2000+ │2.九如汽車企業社統一發票│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又依原告提出│ 0+8200=1萬5500】│) │2.訴卷㈩第45頁│ │ │ │ 2萬=7萬2000】 │ (試算表卷第168頁; │之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引擎蓋上│ │ │~第46頁、第16│ │ │ │ │ 訴卷第87頁) │佈滿砂石,路旁擺放「請勿進入」之│ │ │5頁背面;訴卷 │ │ │ │◎原僅請求修復費用5 │ ⑴材料:4萬3800元 │告示亦已傾倒,核與系爭氣爆事件之│ │ │㈨第94頁;訴卷│ │ │ │ 萬2000元,嗣於106.│ ⑵其他:8200元 │災後情形相符,堪認原告主張車主林│ │ │第75頁背面 │ │ │ │ 3.6民事準備㈨狀另 │ ⑶總額:5萬2000元 │怡廷當日因探訪友人,將該車停放於│ │ │ │ │ │ │ 提出高雄市汽車商業│3.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和平二路、一心一路路口而遭氣爆波│ │ │ │ │ │ │ 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 鑑定報告書:車價減損為│及等語,應可採信。系爭車損為氣爆│ │ │ │ │ │ │ ,依之追加請求車價│ 2萬元(訴卷第92頁) │事件所致一情,同堪認定。 │ │ │ │ │ │ │ 減損2萬元,並將請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二、又原告本件車損請求中,車價減│ │ │ │ │ │ │ 求金額擴張為7萬200│ 167頁) │損2萬元係106年3月6日始追加請求,│ │ │ │ │ │ │ 0元(訴卷第87頁 │ │已逾侵權行為請求權2年之請求權時 │ │ │ │ │ │ │ ) │ │效,被告復均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 │ │ │ │ │ │ │ │,此部分請求即不應准許。從而,本│ │ │ │ │ │ │ │ │件車損之請求僅得以5萬2000元認定 │ │ │ │ │ │ │ │ │之,並就其中涉及新品換舊品之部分│ │ │ │ │ │ │ │ │計算折舊。 │ │ │ │ ├──┼─────┼──────────┼────────────┼────────────────┼──────────┼────┼───────┤ │320.│朱寶香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被告華運公司、午○○、酉○○、洪│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02巷50號房屋損壞( │ 第172頁) │光林雖辯稱:原告提出之屋損照片可│萬5121元 │朱寶香(│169頁以下;訴 │ │ │ │天花板破損漏水) │ ⑴所有權人:朱寶香 │見系爭房屋僅有天花板塌陷、漏水之│【計算式:1萬5113- │序號:30│卷第12頁~第│ │ │ │4萬2648元 │ ⑵完成日:59.12 │損壞情形,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 (1萬5113×43.67×0│1- 379卷│13頁、第87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程預算書所載工程項目「蓋彩色鋼鈑│ .012)=7193;7193│) │2.訴卷㈩第46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完全不符云云,惟查,依屋損照片│ +1萬7928=2萬5121│ │、第166頁;訴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7│所示,系爭房屋天花板之木板因塌陷│ 】 │ │卷㈨第94頁~第│ │ │ │ │ 3頁) │導致屋內漏水,鋪設彩色鋼鈑為一般│ │ │95頁;訴卷第│ │ │ │ │ ⑴材料:1萬5113元 │民間解決天花板漏水常採用之處理方│ │ │75頁背面 │ │ │ │ │ ⑵其他:2萬7535元 │式,是被告前揭所辯,顯不足採。 │ │ │ │ │ │ │ │ ⑶總額:4萬2648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74頁~第175頁) │ │ │ │ │ ├──┼─────┼──────────┼────────────┼────────────────┼──────────┼────┼───────┤ │321.│楊萬春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試│(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30號房屋損壞(牆面 │ 算表卷第177頁;訴卷 │ │萬64元 │楊萬春(│176頁以下;訴 │ │ │ │及平頂裂縫等) │ 第258頁) │ │【計算式:1萬6537- │序號:30│卷第13頁、第│ │ │ │13萬8200元 │ ⑴所有權人:楊萬春 │ │(1萬6537×41×0.01 │1- 379卷│87頁背面 │ │ │ │ │ ⑵完成日:62.8 │ │ 2)=8401;8401+12│) │2.訴卷㈩第46頁│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萬1663=13萬64】 │ │~第47頁、第16│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6頁背面;訴卷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㈨第95頁;訴卷│ │ │ │ │ 第182頁) │ │ │ │第75頁背面 │ │ │ │ │ ⑴材料:1萬6537元 │ │ │ │ │ │ │ │ │ ⑵其他:12萬1663元 │ │ │ │ │ │ │ │ │ ⑶總額:13萬8200元 │ │ │ │ │ │ │ │ │ │ │ │ │ │ ├──┼─────┼──────────┼────────────┼────────────────┼──────────┼────┼───────┤ │322.│郭淵平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74號房屋損壞(牆面 │ (訴卷第93頁) │ │萬5196元 │郭淵平(│192頁以下;訴 │ │ │ │及平頂裂縫、頂版滲水│ ⑴所有權人:郭淵平 │ │【計算式:《5721+20│序號:30│卷第13頁~第│ │ │ │等) │ ⑵完成日:66.1 │ │ 90》-(《5721+20│1 - 379 │16頁、第87頁背│ │ │ │17萬515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90》×37.58×0.01 │卷) │面、第88頁、第│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4876;4876+1 │ │94頁、第102頁 │ │ │ │ │ 預算書(訴卷第94頁)│ │ 萬6807+4萬3513= │ │2.訴卷㈩第47頁│ │ │ │ │ ⑴材料:5721元 │ │ 6萬5196】 │ │、第166頁背面 │ │ │ │ │ ⑵其他:1萬6807元 │ │ │ │;訴卷㈨第95頁│ │ │ │ │ ⑶總額:2萬2528元 │ │ │ │;訴卷第76頁│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背面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02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2090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3513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5603元 │ │ │ │ │ │ │ │ │4.工程行估價單:修復費用│ │ │ │ │ │ │ │ │ 為17萬5150元(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93頁) │ │ │ │ │ │ │ │ │5.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94頁~第19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來水管、鐵盒毀損 │收據:自來水管、鐵盒更換│(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5│ │ │ │ │ │6500元 │新品費用6500元(試算表卷│ │【計算式:6500×1/10│ │ │ │ │ │ │第197頁;訴卷第14頁 │ │ =650】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18萬1650元 │ │ │合計:6萬5846元 │ │ │ │ │ │ │ │ │【計算式:6萬5196+ │ │ │ │ │ │ │ │ │650=6萬5846】 │ │ │ │ │ │ │ │ │ │ │ │ ├──┼─────┼──────────┼────────────┼────────────────┼──────────┼────┼───────┤ │323.│李素枝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6│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 │(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巷35號4樓房屋損壞(│ 第199頁) │ │萬8843元 │李素枝(│198頁以下;訴 │ │ │ │牆面裂縫、磁磚龜裂、│ ⑴所有權人:李素枝 │ │【計算式:7889-(78│序號:30│卷第16頁、第│ │ │ │地坪磁磚裂縫等) │ ⑵完成日:70.4 │ │ 89×33.33×0.01) │1- 379卷│88頁 │ │ │ │3萬147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5260;5260+2萬 │) │2.訴卷㈩第48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3583=2萬8843】 │ │、第167頁;訴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0│ │ │ │卷㈨第96頁;訴│ │ │ │ │ 1頁) │ │ │ │卷第76頁 │ │ │ │ │ ⑴材料:7889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3583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1472元 │ │ │ │ │ ├──┼─────┼──────────┼────────────┼────────────────┼──────────┼────┼───────┤ │324.│王敏傑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 │(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11巷5之2號房屋損壞 │ 第212頁) │ │萬8384元 │王敏傑(│211頁以下;訴 │ │ │ │(磁磚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王敏傑 │ │【計算式:7140-(71│序號:30│卷第16頁~第│ │ │ │3萬901元 │ ⑵完成日:68.5 │ │ 40×35.25×0.01) │1 - 379 │17頁、第88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4623;4623+2萬 │卷) │2.訴卷㈩第48頁│ │ │ │ │ 造 │ │ 3761+4623=2萬838│ │、第167頁背面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4】 │ │;訴卷㈨第96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1│ │ │ │;訴卷第76頁│ │ │ │ │ 3頁) │ │ │ │背面 │ │ │ │ │ ⑴材料:7140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3761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901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 │ │ │ │ │ │ │ │ │ 第214頁~第216頁) │ │ │ │ │ ├──┼─────┼──────────┼────────────┼────────────────┼──────────┼────┼───────┤ │325.│蔡松霖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2│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375號房屋損壞(平頂 │ 第219頁) │ │萬5681元 │蔡松霖(│217頁以下;訴 │ │ │ │、牆壁燒黑、牆壁裂損│ ⑴所有權人:蔡松霖 │ │【計算式:《1萬4224 │序號:30│卷第17頁~第│ │ │ │等) │ ⑵完成日:67.4 │ │ +4萬7024》-(《 │1- 379卷│18頁、第88頁、│ │ │ │24萬793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萬4224+4萬7024》│) │第103頁 │ │ │ │【計算式:15萬1556+│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6.33×0.01)= │ │2.訴卷㈩第49頁│ │ │ │ 9萬6376=24萬7932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2│ │ 3萬8997;3萬8997+│ │、第168頁;訴 │ │ │ │ 】 │ 4頁;訴卷第103頁) │ │ 10萬4532+8萬2152 │ │卷㈨第97頁;訴│ │ │ │ │ ⑴材料:4萬7024元 │ │ =22萬5681】 │ │卷第76頁背面│ │ │ │ │ ⑵其他:10萬4532元 │ │ │ │ │ │ │ │ │ ⑶總額:15萬1556元 │ │ │ │ │ │ │ │ │◎項次8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3│ │ │ │ │ │ │ │ │ 6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4224元 │ │ │ │ │ │ │ │ │ ⑵其他:8萬2152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6376元 │ │ │ │ │ │ │ ├──────────┼────────────┼────────────────┼──────────┤ │ │ │ │ │太陽能熱水器集熱器、│1.久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9│ │ │ │ │ │監視攝影機、分離式冷│ 據:集熱器更換新品費用│ │00元 │ │ │ │ │ │氣機主機毀損 │ 1萬2000元(試算表卷 │ │【計算式:(1萬2000 │ │ │ │ │ │4萬9000元 │ 第237頁;訴卷第88頁 │ │ +3萬7000)×1/10 │ │ │ │ │ │【計算式:1萬2000+ │ 背面) │ │ =4900】 │ │ │ │ │ │ 3萬7000=4萬9000】│ ⑴材料:1萬2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0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2000元 │ │ │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監視攝影機、分│ │ │ │ │ │ │ ├──────────┤ 離式冷氣機更換新品費用│ ├──────────┤ │ │ │ │ │合計:29萬6932元 │ 3萬7000元(試算表卷 │ │合計:23萬581元 │ │ │ │ │ │ │ 第224頁) │ │【計算式:22萬5681+│ │ │ │ │ │ │3.毀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4900=23萬581】 │ │ │ │ │ │ │ 238頁~第241頁) │ │ │ │ │ ├──┼─────┼──────────┼────────────┼────────────────┼──────────┼────┼───────┤ │326.│蔡勝發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土地所有權狀3份(試算 │(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4萬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01號房屋損壞(地坪 │ 表卷第2頁~第4頁) │ │4779元 │蔡勝發(│1頁以下;訴卷 │ │ │ │拱起、樑柱變形、牆壁│2.房屋稅籍證明書(訴卷│ │【計算式:(1萬9265 │序號:30│第18頁;訴卷│ │ │ │裂隙等) │ 第15頁) │ │ ×0.376)+3萬7535│1- 379卷│第15頁、第62│ │ │ │5萬6800元 │ ⑴納稅義務人:蔡勝發 │ │ =4萬4779】 │) │頁 │ │ │ │ │ ⑵起課年月:103.2 │ │ │ │2.訴卷㈩第49頁│ │ │ │ │ ⑶構造別:鋼鐵造 │ │ │ │;訴卷第47頁│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原告同意以鋼鐵造殘│ │;訴卷㈨第98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5 │ │ 值計算(訴卷第62│ │;訴卷第77頁│ │ │ │ │ 頁) │ │ 頁) │ │ │ │ │ │ │ ⑴材料:1萬9265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7535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6800元 │ │ │ │ │ ├──┼─────┼──────────┼────────────┼────────────────┼──────────┼────┼───────┤ │327.│沈美節 │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2巷8弄39號房屋損壞 │ 第13頁) │ │萬9407元 │沈美節(│12頁以下;訴卷│ │ │ │(鐵皮屋頂破損、地坪│ ⑴所有權人:沈美節 │ │【計算式:1萬9736- │序號:30│第19頁、第88│ │ │ │及牆面龜裂等) │ ⑵完成日:66.11 │ │ (1萬9736×36.75×0│1- 379卷│頁背面 │ │ │ │5萬666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 01)=1萬2483;1│) │2.訴卷㈩第50頁│ │ │ │ │ 造 │ │ 萬2483+3萬6924 =4│ │;訴卷第47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萬9407】 │ │;訴卷㈨第98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 │ │ │;訴卷第77頁│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9736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6924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6660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5頁~第16頁) │ │ │ │ │ ├──┼─────┼──────────┼────────────┼────────────────┼──────────┼────┼───────┤ │328.│陳昆禧 │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15│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巷5號3樓房屋損壞( │ 第18頁) │ │萬9318元 │陳昆禧(│17頁以下;訴卷│ │ │ │牆面、坪頂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陳昆禧 │ │【計算式:582-(582│序號:30│第19頁~第20│ │ │ │1萬9467元 │ ⑵完成日:77.12 │ │ ×25.67×0.01)= │1- 379卷│頁、第89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33;433+1萬8885 │) │2.訴卷㈩第50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萬9318】 │ │;訴卷第47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9│ │ │ │背面~第48頁;│ │ │ │ │ 頁) │ │ │ │訴卷㈨第98頁~│ │ │ │ │ ⑴材料:582元 │ │ │ │第99頁;訴卷│ │ │ │ │ ⑵其他:1萬8885元 │ │ │ │第77頁 │ │ │ │ │ ⑶總額:1萬9467元 │ │ │ │ │ │ │ │ │ │ │ │ │ │ ├──┼─────┼──────────┼────────────┼────────────────┼──────────┼────┼───────┤ │329.│邱玉瓊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15號房屋損壞(牆面 │ 第21頁) │ │萬3913元 │邱玉瓊(│20頁以下;訴卷│ │ │ │裂縫及門框、紗窗、冷│ ⑴所有權人:邱玉瓊 │ │【計算式:《4225+51│序號:30│第20頁、第89│ │ │ │氣管毀損等) │ ⑵完成日:66.2 │ │ 59》-(《4225+51│1- 379卷│頁、第104頁~ │ │ │ │4萬743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59》×37.5×0.01)│) │第105頁 │ │ │ │【計算式:4萬1301+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5865;5865+3萬 │ │2.訴卷㈩第51頁│ │ │ │ 6131=4萬7432】 │ 預算書(訴卷第104頁 │ │ 6142+1906=4萬391│ │;訴卷第48頁│ │ │ │ │ ) │ │ 3】 │ │;訴卷㈨第99頁│ │ │ │ │ ⑴材料:5159元 │ │ │ │~第100頁;訴 │ │ │ │ │ ⑵其他:3萬6142元 │ │ │ │卷第77頁 │ │ │ │ │ ⑶總額:4萬1301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05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4225元 │ │ │ │ │ │ │ │ │ ⑵其他:1906元 │ │ │ │ │ │ │ │ │ ⑶總額:6131元 │ │ │ │ │ │ │ │ │◎項次2、3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330.│甘李秀華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路8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待原告補正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3樓房屋損壞(浴廁 │ 第28頁) │107.3.5發補正通知 │萬7970元 │甘李秀華│27頁以下;訴卷│ │ │ │地坪裂損) │ ⑴所有權人:甘李秀華 │ │【計算式:2725-(27│(序號:│第20頁~第21│ │ │ │1萬9024元 │ ⑵完成日:64.12 │ │ 25×38.67×0.01) │301- 379│頁;訴卷第28│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1671;1671+1萬 │卷) │4頁 │ │ │ │ │ 造 │ │ 6299=1萬7970】 │ │2.訴卷㈩第51頁│ │ │ │ │ ⑷權利範圍:1/2 │ │ │ │;訴卷第48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背面;訴卷㈨第│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 │ │ │ │99頁~第100頁 │ │ │ │ │ 30頁) │ │ │ │;訴卷第77頁│ │ │ │ │ ⑴材料:2725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6299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9024元 │ │ │ │ │ ├──┼─────┼──────────┼────────────┼────────────────┼──────────┼────┼───────┤ │331.│吳能吉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16之3號房屋損壞(牆│ 第36頁) │ │萬7646元 │吳能吉(│35頁以下;訴卷│ │ │ │面龜裂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吳能吉 │ │【計算式:391-(391│序號:30│第21頁~第22│ │ │ │1萬7782元 │ ⑵完成日:68.10 │ │ ×34.83×0.01)=2│1-379卷 │頁;訴卷第28│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55;255+1萬7391=│) │4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萬7646】 │ │2.訴卷㈩第51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37│ │ │ │~第52頁;訴卷│ │ │ │ │ 頁) │ │ │ │第49頁;訴卷│ │ │ │ │ ⑴材料:391元 │ │ │ │㈨第100頁;訴 │ │ │ │ │ ⑵其他:1萬7391元 │ │ │ │卷第78頁 │ │ │ │ │ ⑶總額:1萬7782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38頁~第39頁) │ │ │ │ │ ├──┼─────┼──────────┼────────────┼────────────────┼──────────┼────┼───────┤ │332.│陳美婷 │車號0000-00自用小貨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41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6983元 │陳美婷(│40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陳美婷 │訊地址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30│第22頁~第23│ │ │ │11萬4400元 │ ⑵出廠:97.3 │三路、一心路,又依車損照片所示,│ 後為5萬6983元 │1 -379卷│頁;訴卷第28│ │ │ │【計算式:2萬+9萬44│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該車停放位置之柏油路面已龜裂、土│【計算式:4萬4900÷ │) │5頁 │ │ │ │ 00=11萬4400】 │ 42頁) │石裸露,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災後情形│(5+1)=7483;7483│ │2.訴卷㈩第52頁│ │ │ │ │3.金山發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相符,車主深夜將該車停放上址附近│ +4萬9500=5萬6983 │ │;訴卷第49頁│ │ │ │ │ 、南高雄企業社估價單(│因而遭氣爆波及,應可認定。再者,│ 】 │ │背面;訴卷㈨第│ │ │ │ │ 試算表卷第43頁~第44│該車車損型態為鐵架帆布破損、車體│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100頁~第101頁│ │ │ │ │ 頁;訴卷第22頁) │多處擦損,亦與氣爆事件發生時,因│ 損為7萬6983元 │ │;訴卷第78頁│ │ │ │ │ ⑴材料:4萬4900元 │地下箱涵劇烈爆炸伴隨土石飛濺可能│【計算式:5萬6983+2│ │ │ │ │ │ │ ⑵其他:4萬9500元 │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原告主張系爭│ 萬=7萬6983】 │ │ │ │ │ │ │ ⑶總額:9萬4400元 │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第45 │ │ │ │ │ │ │ │ │ 頁) │ │ │ │ │ ├──┼─────┼──────────┼────────────┼────────────────┼──────────┼────┼───────┤ │333.│林文男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25樓之5房屋損壞( │ 第47頁) │ │萬536元 │林文男(│46頁以下;訴卷│ │ │ │牆壁裂縫、磁磚脫落等│ ⑴所有權人:林文男 │ │【計算式:1928-(19│序號:30│第23頁~第24│ │ │ │) │ ⑵完成日:87.11 │ │ 28×15.75×0.01) │1 -379)│頁;訴卷第28│ │ │ │4萬84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624;1624+3萬 │ │5頁~第286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8912=4萬536】 │ │2.訴卷㈩第52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8│ │ │ │~第53頁;訴卷│ │ │ │ │ 頁) │ │ │ │第50頁;訴卷│ │ │ │ │ ⑴材料:1928元 │ │ │ │㈨第101頁;訴 │ │ │ │ │ ⑵其他:3萬8912元 │ │ │ │卷第78頁 │ │ │ │ │ ⑶總額:4萬840元 │ │ │ │ │ ├──┼─────┼──────────┼────────────┼────────────────┼──────────┼────┼───────┤ │334.│鄭美珠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5│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25號房屋損壞(磁磚 │ (試算表卷第50頁~第│ │萬7665元 │鄭美珠(│49頁以下;訴卷│ │ │ │裂損、鼓凸等) │ 51頁) │ │【計算式:5萬503-(│序號:30│第24頁;訴卷│ │ │ │17萬6604元 │ ⑴所有權人:鄭美珠 │ │ 5萬503×37.5×0.01│1 -379卷│第286頁 │ │ │ │ │ ⑵完成日:66.2 │ │ )=3萬1564;3萬15│) │2.訴卷㈩第53頁│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64+12萬6101=15萬│ │;訴卷第50頁│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7665】 │ │;訴卷㈨第102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頁;訴卷第78│ │ │ │ │ 第56頁) │ │ │ │頁 │ │ │ │ │ ⑴材料:5萬503元 │ │ │ │ │ │ │ │ │ ⑵其他:12萬6101元 │ │ │ │ │ │ │ │ │ ⑶總額:17萬6604元 │ │ │ │ │ ├──┼─────┼──────────┼────────────┼────────────────┼──────────┼────┼───────┤ │335.│胡素蘭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路1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9│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號5樓房屋損壞(天花│ 第63頁) │ │65元 │胡素蘭(│62頁以下;訴卷│ │ │ │板、牆壁油漆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胡素蘭 │ │【計算式:832-(832│序號:30│第24頁~第25│ │ │ │7202元 │ ⑵完成日:75.2 │ │ ×28.5×0.01)=59│1 -379)│頁;訴卷第28│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5;595+6370=6965│ │6頁 │ │ │ │ │ 造 │ │ 】 │ │2.訴卷㈩第53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第54頁;訴卷│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5│ │ │ │第51頁;訴卷│ │ │ │ │ 頁) │ │ │ │㈨第102頁;訴 │ │ │ │ │ ⑴材料:832元 │ │ │ │卷第79頁 │ │ │ │ │ ⑵其他:6370元 │ │ │ │ │ │ │ │ │ ⑶總額:7202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66頁) │ │ │ │ │ ├──┼─────┼──────────┼────────────┼────────────────┼──────────┼────┼───────┤ │336.│郭林素春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7號房屋損壞(天花板│ 第68頁) │ │萬3422元 │郭林素春│67頁以下;訴卷│ │ │ │輕鋼架礦纖板損壞、水│ ⑴所有權人:郭林素春 │ │【計算式:1萬9148- │(序號:│第25頁~第27│ │ │ │泥粉光裂損等) │ ⑵完成日:58.8 │ │ (1萬9148×45×0.01│301 -379│頁;訴卷第28│ │ │ │12萬3762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8808;8808+1│卷) │6頁~第287頁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0萬4614=11萬3422 │ │2.訴卷㈩第54頁│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訴卷第51頁│ │ │ │ │ 第73頁) │ │ │ │背面;訴卷㈨第│ │ │ │ │ ⑴材料:1萬9148元 │ │ │ │103頁;訴卷 │ │ │ │ │ ⑵其他:10萬4614元 │ │ │ │第79頁 │ │ │ │ │ ⑶總額:12萬3762元 │ │ │ │ │ │ │ ├──────────┼────────────┼────────────────┼──────────┤ │ │ │ │ │租金收入損失 │1.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原告主張郭林素春受有租金損失,本│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 │ │ │ │ │10萬元 │ 卷第77頁~第80頁) │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3200元 │ │ │ │ │ │【計算式:2萬/月×5 │ ⑴出租人:郭林素春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圍│【計算式:2萬×3.66 │ │ │ │ │ │ 月=10萬】 │ ⑵承租人:莊小雯 │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租│=7萬3200】 │ │ │ │ │ │ │ ⑶租賃期限:103.2.15~│金損失為7萬3200元,逾此範圍之請 │ │ │ │ │ │ │ │ 104.2.15 │求,不應准許。 │ │ │ │ │ │ ├──────────┤ ⑷租金:2萬元/月 │ ├──────────┤ │ │ │ │ │合計:22萬3762元 │2.房屋租賃契約終止書:租│ │合計:18萬6622元 │ │ │ │ │ │ │ 約終止日為103.8.1(試 │ │【計算式:11萬3422+│ │ │ │ │ │ │ 算表卷第81頁) │ │ 7萬3200=18萬6622 │ │ │ │ │ │ │ │ │ 】 │ │ │ ├──┼─────┼──────────┼────────────┼────────────────┼──────────┼────┼───────┤ │337.│蘇招治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9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7│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電梯故障│ 第83頁) │ │73元 │蘇招治(│82頁以下;訴卷│ │ │ │毀損) │ ⑴所有權人:蘇招治 │ │【計算式:1000÷(15│序號:30│第27頁~第28│ │ │ │6710元 │ ⑵完成日:100.4 │ │ +1)=63;63+571│1 -379卷│頁;訴卷第28│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 0=5773】 │) │7頁~第288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預│ │ │ │2.訴卷㈩第54頁│ │ │ │ │ 算書(試算表卷第84頁│ │ │ │~第55頁;訴卷│ │ │ │ │ ) │ │ │ │第52頁;訴卷│ │ │ │ │ ⑴材料:1000元 │ │ │ │㈨第103頁;訴 │ │ │ │ │ ⑵其他:5710元 │ │ │ │卷第79頁 │ │ │ │ │ ⑶總額:6710元 │ │ │ │ │ │ │ │ │3.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 │ │ │ │ │ │ │ │ 一發票:修復費用6500元│ │ │ │ │ │ │ │ │ (試算表卷第88頁背 │ │ │ │ │ │ │ │ │ 面) │ │ │ │ │ │ │ │ │4.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升│ │ │ │ │ │ │ │ │ 降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5年│ │ │ │ │ │ │ │ │ (訴卷第297頁) │ │ │ │ │ ├──┼─────┼──────────┼────────────┼────────────────┼──────────┼────┼───────┤ │338.│陳正宛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榮化公司、庚○○、乙○○、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91頁) │永堅、己○○、戌○○、辛○○雖均│萬2004元 │陳正宛(│90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陳正宛 │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30│第28頁~第29│ │ │ │17萬元 │ ⑵出廠:87.6 │云云,惟查,依原告提出車損照片所│ 後為8萬2004元 │1 -379卷│頁;訴卷第28│ │ │ │【計算式:2萬+15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示,系爭車輛翻覆在柏油被覆破損、│【計算式:8萬1595÷ │) │8頁~第289頁 │ │ │ │ =17萬】 │ 92頁) │土石裸露之道路上,車輛底盤朝天並│(5+1)=1萬3599;1│ │2.訴卷㈩第55頁│ │ │ │ │3.欣旺汽車企業行之車輛委│覆蓋土石、車體扭曲,前方亦有其他│ 萬3599+6萬8405=8 │ │;訴卷第52頁│ │ │ │ │ 修單(試算表卷第94頁│車輛陷入破裂之路面,核與系爭氣爆│ 萬2004】 │ │;訴卷㈨第103 │ │ │ │ │ ;訴卷第288頁) │事件災後情節相符,堪認系爭車損為│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頁~第104頁; │ │ │ │ │ ⑴材料:8萬1595元 │氣爆事件所致,要屬無疑。被告空言│ 損為10萬2004元 │ │訴卷第79頁背│ │ │ │ │ ⑵其他:6萬8405元 │否認車損與系爭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計算式:8萬2004+ │ │面 │ │ │ │ │ ⑶總額:15萬元 │,要不足採。 │ 2萬=10萬2004】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2 │ │ │ │ │ │ │ │ │ 萬元(試算表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 │339.│大鳴實業有│車號00-0000自用小貨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限公司(法│車「車價減損」及「修│ 98頁) │關係云云,惟查,車主大鳴實業有限│萬6006元 │大鳴實業│96頁以下;訴卷│ │ │定代理人:│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大鳴實業有│公司之營業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有限公司│第29頁~第31│ │ │黃炳隆) │4萬3700元 │ 限公司 │路段之凱旋三路,參以車損照片所示│ 後為1萬5270元 │(序號:│頁;訴卷第28│ │ │ │【計算式:1萬+3萬37│ ⑵出廠:89.9 │,該車停放位置之路面出現地磚鼓起│ 【計算式:2萬1233÷│301 -379│9頁~第290頁 │ │ │ │ 00=4萬37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破裂等情形,與系爭氣爆事件之災│ (5+1)=3539;35│卷) │2.訴卷㈩第55頁│ │ │ │ │ 99頁) │後情形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輛│ 39+1萬2467=1萬 │ │~第56頁;訴卷│ │ │ │ │3.日伸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因停放氣爆受損路段旁而遭氣爆事件│ 6006】 │ │第52頁背面~│ │ │ │ │ 試算表卷第100頁) │波及等語,應可採信。再者,系爭車│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53頁;訴卷㈨│ │ │ │ │ ⑴材料:2萬1233元 │損型態為車體毀損,亦為系爭氣爆事│ 損為2萬6006元 │ │第104頁~第105│ │ │ │ │ ⑵其他:1萬2467元 │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導致│ 【計算式:1萬6006+│ │頁;訴卷第79│ │ │ │ │ ⑶總額:3萬3700元 │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是系│ 1萬=2萬6006】 │ │頁背面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一情,應可認│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定。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101│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大鳴實業有限公司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2│ │ │ │ │ │293號1樓大鳴實業有限│ 證(試算表卷第102 │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8375元 │ │ │ │ │ │公司營業損失 │ 頁) │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69萬3306×│ │ │ │ │ │69萬3306元 │ ⑴名稱:大鳴實業有限公│月、淨利率9%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0.09×3.66=22萬8375│ │ │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司 │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2萬 │】 │ │ │ │ │ │ 月平均值差值69萬33│ ⑵負責人:黃炳隆 │8375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06元×同業毛利率20│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 │ │ │ │ │ │ │ %×5月=69萬3306】│ 凱旋三路293號1樓 │ │ │ │ │ │ │ │ │2.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 │ │ │ │ │ │ 申報書:同期銷售額月平│ │ │ │ │ │ │ │ │ 均值差值為69萬3306元(│ │ │ │ │ │ │ │ │ 試算表卷第103頁~第 │ │ │ │ │ │ │ │ │ 114頁)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得 │ │ │ │ │ │ │ │ │ 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 │ │ │ │ │ │ ├──────────┤ 書審純益率表:同業毛利│ ├──────────┤ │ │ │ │ │合計:73萬7006元 │ 率為20%、淨利率9%(試 │ │合計:25萬4381元 │ │ │ │ │ │ │ 算表卷第115頁) │ │【計算式:2萬5270+ │ │ │ │ │ │ │4.照片(試算表卷第116 │ │22萬8375=25萬4381】│ │ │ │ │ │ │ 頁~第117頁) │ │ │ │ │ ├──┼─────┼──────────┼────────────┼────────────────┼──────────┼────┼───────┤ │340.│徐楊秀琴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3號房屋損壞(大門 │ 第119頁) │ │萬8063元 │徐楊秀琴│118頁以下;訴 │ │ │◎編號339 │頂紗窗毀損及廣告招牌│ ⑴所有權人:徐楊秀琴 │ │【計算式:《1000+1 │(序號:│卷第31頁;訴│ │ │大鳴實業有│、鐵捲門燻黑變形等)│ ⑵完成日:68.5 │ │ 萬3405》-(《1000│301 -379│卷第290頁、 │ │ │限公司即在│7萬314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1萬3405》×35.25│卷) │第298頁 │ │ │此營業 │【計算式:1萬3220+5│ 造 │ │ ×0.01)=9327;93│ │2.訴卷㈩第56頁│ │ │ │ 萬9921=7萬3141】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27+1萬2220+4萬 │ │;訴卷第53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6516=6萬8063】 │ │背面;訴卷㈨第│ │ │ │ │ 2頁;訴卷第298頁) │ │ │ │105頁~第106頁│ │ │ │ │ ⑴材料:1000元 │ │ │ │;訴卷第80頁│ │ │ │ │ ⑵其他:1萬2220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3220元 │ │ │ │ │ │ │ │ │◎項次1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 │ │ │ │ │ 8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3405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6516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9921元 │ │ │ │ │ │ │ │ │4.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29頁~第132頁) │ │ │ │ │ ├──┼─────┼──────────┼────────────┼────────────────┼──────────┼────┼───────┤ │341.│何進修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89號房屋損壞(鋁門 │ 第134 頁) │ │萬5793元 │何進修(│133頁以下;訴 │ │ │ │變形、紗窗燒損、鐵捲│ ⑴所有權人:何進修 │ │【計算式:(5萬9929 │序號:30│卷第32頁;訴│ │ │ │門燻黑、牆面磁磚拱凸│ ⑵完成日:68.5 │ │ +8692)-(《5萬9│1 -379卷│卷第290頁 │ │ │ │等)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929+8692》×35.2 │) │2.訴卷㈩第56頁│ │ │ │13萬9982元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5×0.01)=4萬4432│ │~第57頁;訴卷│ │ │ │【計算式:10萬2829+│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4萬4432+4萬2900│ │第54頁;訴卷│ │ │ │ 3萬7153=13萬9982 │ 8頁) │ │ +2萬8461=11萬579│ │㈨第106頁;訴 │ │ │ │ 】 │ ⑴材料:5萬9929元 │ │ 3】 │ │卷第80頁 │ │ │ │ │ ⑵其他:4萬29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0萬2829元 │ │ │ │ │ │ │ │ │◎項次1、2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 │ │ │ │ │ │ │ │ 3頁) │ │ │ │ │ │ │ │ │ ⑴材料:8692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8461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7153元 │ │ │ │ │ ├──┼─────┼──────────┼────────────┼────────────────┼──────────┼────┼───────┤ │342.│陳育才 │為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09巷2之3號4樓房屋損│ 第148頁) │ │萬6497元 │陳育才(│147頁以下;訴 │ │ │ │壞(牆及坪頂龜裂滲水│ ⑴所有權人:陳育才 │ │【計算式:1萬6784- │序號:30│卷第32頁~第│ │ │ │等) │ ⑵完成日:68.6 │ │(1萬6784×35.17×0.│1 -379卷│33頁;訴卷第│ │ │ │4萬24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881;1萬88│) │291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2萬5616=3萬6497│ │2.訴卷㈩第57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5│ │ 】 │ │;訴卷第54頁│ │ │ │ │ 1頁) │ │ │ │背面;訴卷㈨第│ │ │ │ │ ⑴材料:1萬6784元 │ │ │ │107頁 │ │ │ │ │ ⑵其他:2萬5616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2400元 │ │ │ │ │ │ │ │ │◎編號9、10為更換新品之 │ │ │ │ │ │ │ │ │ 費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3.│張嫦娥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號房屋損壞(1樓廚房│ 第156頁~第157頁) │ │03元 │張嫦娥(│155頁以下;訴 │ │ │ │流理台毀損) │ ⑴所有權人:張嫦娥 │ │【計算式:100-(100│序號:30│卷第33頁;訴│ │ │ │7156元 │ ⑵完成日:59.4 │ │ ×44.33×0.012)=│1 -379卷│卷第291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47;47+7056=7103│) │2.訴卷㈩第57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第58頁;訴卷│ │ │ │ │ 158頁) │ │ │ │第55頁;訴卷│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㈨第107頁;訴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5│ │ │ │卷第80頁 │ │ │ │ │ 9頁) │ │ │ │ │ │ │ │ │ ⑴材料:100元 │ │ │ │ │ │ │ │ │ ⑵其他:7056元 │ │ │ │ │ │ │ │ │ ⑶總額:7156元 │ │ │ │ │ ├──┼─────┼──────────┼────────────┼────────────────┼──────────┼────┼───────┤ │344.│徐孝英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5巷17號房屋損壞(地│ 第161頁) │ │萬4497元 │徐孝英(│160頁以下;訴 │ │ │ │板磁磚龜裂、室內牆面│ ⑴所有權人:徐孝英 │ │【計算式:4614-(46│序號:30│卷第33頁~第│ │ │ │龜裂滲水等) │ ⑵完成日:59.3 │ │ 14×44.42×0.012)│1 -379卷│35頁;訴卷第│ │ │ │6萬7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155;2155+5萬 │) │291頁~第292頁│ │ │ │ │ ⑷權利範圍:2/5 │ │ 9088=6萬1243;6萬│ │2.訴卷㈩第58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1243×2/5=2萬4497│ │;訴卷第55頁│ │ │ │ │ 162頁~第164頁) │ │ 】 │ │背面;訴卷㈨第│ │ │ │ │3.工程請款收據單:修復費│ │ │ │108頁;訴卷 │ │ │ │ │ 用為6萬7000元(試算表 │ │ │ │第81頁 │ │ │ │ │ 卷第165頁) │ │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99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4614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9088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3702元 │ │ │ │ │ ├──┼─────┼──────────┼────────────┼────────────────┼──────────┼────┼───────┤ │345.│葉秋蘭 │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系統│(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2巷8弄13號房屋損壞 │ (試算表卷第167頁~ │ │萬4453元 │葉秋蘭(│166頁以下;訴 │ │ │ │(外牆磁磚龜裂、地坪│ 第168頁) │ │【計算式:4萬6369- │序號:30│卷第35頁;訴│ │ │ │磁磚拱凸、牆面裂隙等│ ⑴所有權人:葉秋蘭 │ │(4萬6369×38.67×0.│1 -379卷│卷第292頁 │ │ │ │) │ ⑵完成日:64.12 │ │ 012)=2萬4852;2萬│) │2.訴卷㈩第58頁│ │ │ │11萬597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4852+6萬9601=9萬4│ │~第59頁;訴卷│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453】 │ │第56頁、第81│ │ │ │ │ 169頁~第170頁) │ │ │ │頁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7│ │ │ │ │ │ │ │ │ 1頁) │ │ │ │ │ │ │ │ │ ⑴材料:4萬6369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9601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5970元 │ │ │ │ │ ├──┼─────┼──────────┼────────────┼────────────────┼──────────┼────┼───────┤ │346.│黃秀梅 │高雄市前鎮區和平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34巷18弄7號房屋損壞│ 第173頁) │ │萬9700元 │黃秀梅(│172頁以下;訴 │ │ │ │(屋頂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黃秀梅 │ │【計算式:6524-(65│序號:30│卷第35頁~第│ │ │ │9萬3701元 │ ⑵完成日:65.4 │ │ 24×38.33×0.012)│1 -379卷│36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3523;2523+8萬 │) │292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7177=8萬9700】 │ │2.訴卷㈩第59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7│ │ │ │~第60頁;訴卷│ │ │ │ │ 4頁) │ │ │ │第56頁背面;│ │ │ │ │ ⑴材料:6524元 │ │ │ │訴卷㈨第109頁 │ │ │ │ │ ⑵其他:8萬7177元 │ │ │ │;訴卷第81頁│ │ │ │ │ ⑶總額:9萬3701元 │ │ │ │ │ │ │ │ │3.施工中暨完工後照片(試│ │ │ │ │ │ │ │ │ 算表卷第175頁~第 │ │ │ │ │ │ │ │ │ 176頁) │ │ │ │ │ ├──┼─────┼──────────┼────────────┼────────────────┼──────────┼────┼───────┤ │347.│侯月聰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9號5樓之4房屋損壞(│ 第178頁) │ │萬5362元 │侯月聰(│177頁以下;訴 │ │ │ │天花板滲水、牆面磁磚│ ⑴所有權人:侯月聰 │ │【計算式:1650-(16│序號:30│卷第36頁;訴│ │ │ │裂損等) │ ⑵完成日:81.8 │ │ 50×22×0.01)=12│1 -379卷│卷第293頁 │ │ │ │1萬5725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87;1287+1萬4075 │) │2.訴卷㈩第60頁│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1萬5362】 │ │;訴卷第57頁│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訴卷㈨第109 │ │ │ │ │ 第182頁) │ │ │ │頁;訴卷第81│ │ │ │ │ ⑴材料:1650元 │ │ │ │頁 │ │ │ │ │ ⑵其他:1萬4075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5725元 │ │ │ │ │ ├──┼─────┼──────────┼────────────┼────────────────┼──────────┼────┼───────┤ │348.│劉錦池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92號房屋損壞(雨遮 │ 第186頁) │ │萬8110元 │劉錦池(│185頁以下;訴 │ │ │ │破損、地坪及牆面裂隙│ ⑴所有權人:劉錦池 │ │【計算式:《3192+12│序號:30│卷第36頁~第│ │ │ │等) │ ⑵完成日:68.2 │ │ 99》-(《3192+12│1 -379卷│37頁;訴卷第│ │ │ │9萬9704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99》×35.5×0.01)│) │293頁 │ │ │ │【計算式:2萬1736+7│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2897;2897+1萬 │ │2.訴卷㈩第60頁│ │ │ │ 萬7968=9萬9704】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8│ │ 8544+7萬6669=9萬│ │;訴卷第57頁│ │ │ │ │ 7頁) │ │ 8110】 │ │背面;訴卷㈨第│ │ │ │ │ ⑴材料:3192元 │ │ │ │110頁;訴卷 │ │ │ │ │ ⑵其他:1萬8544元 │ │ │ │第81頁 │ │ │ │ │ ⑶總額:2萬1736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 │ │ │ │ │ │ │ │ │ 192頁) │ │ │ │ │ │ │ │ │ ⑴材料:1299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6669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7968元 │ │ │ │ │ ├──┼─────┼──────────┼────────────┼────────────────┼──────────┼────┼───────┤ │349.│曾郁欽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35│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地坪破損│ 第200頁) │ │萬295元 │曾郁欽(│199頁以下;訴 │ │ │ │、鐵捲門變形等) │ ⑴所有權人:曾郁欽 │ │【計算式:《120+155│序號:30│卷第37頁~第│ │ │ │3萬620元 │ ⑵完成日:57.5 │ │ 0.4》-(《120+15│1 -379卷│38頁;訴卷第│ │ │ │【計算式:1萬7518+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50.4》×46.25×0. │) │293頁 │ │ │ │ 1萬1102=3萬620】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012)=743;743+ │ │2.訴卷㈩第60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0│ │ 9552=1萬295】 │ │~第61頁;訴卷│ │ │ │ │ 4頁) │ │ │ │第58頁;訴卷│ │ │ │ │ ⑴材料:120元 │ │ │ │㈨第110頁;訴 │ │ │ │ │ ⑵其他:1萬7398元 │ │ │ │卷第81頁 │ │ │ │ │ ⑶總額:1萬7518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1│ │ │ │ │ │ │ │ │ 0頁) │ │ │ │ │ │ │ │ │ ⑴材料:1550.4元 │ │ │ │ │ │ │ │ │ ⑵其他:9551.6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110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0.│賴冠伶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86巷1號房屋損壞(屋│ 第212頁) │ │萬3545元 │賴冠伶(│211頁以下;訴 │ │ │ │頂石棉瓦、衍樑損壞、│ ⑴所有權人:賴冠伶 │ │【計算式:3萬5019- │序號:30│卷第38頁~第│ │ │ │玻璃窗框變形等) │ ⑵完成日:61.5 │ │ (3萬5019×42.25×0│1 -379卷│39頁;訴卷第│ │ │ │9萬13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1萬7264;1│) │294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7264+5萬6281=7│ │2.訴卷㈩第61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1│ │ 萬3545】 │ │;訴卷第58頁│ │ │ │ │ 3頁) │ │ │ │背面;訴卷㈨第│ │ │ │ │ ⑴材料:3萬5019元 │ │ │ │111頁;訴卷 │ │ │ │ │ ⑵其他:5萬6281元 │ │ │ │第82頁 │ │ │ │ │ ⑶總額:9萬1300元 │ │ │ │ │ │ │ │ │◎其中編號5、6為更換新品│ │ │ │ │ │ │ │ │ 之費用,爰均列入材料費│ │ │ │ │ │ │ │ │ 計算折舊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214頁~第215頁) │ │ │ │ │ │ │ ├──────────┼────────────┼────────────────┼──────────┤ │ │ │ │ │整理箱損壞 │1.南街五金行收據:整理箱│(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2│ │ │ │ │ │220元 │ 更換新品之費用為220元 │ │元 │ │ │ │ │ │ │ (試算表卷第216頁) │ │【計算式:220×1/10 │ │ │ │ │ │ │2.整理箱受損照片(試算表│ │ =22】 │ │ │ │ │ ├──────────┤ 卷第217頁) │ ├──────────┤ │ │ │ │ │合計:9萬1520元 │ │ │合計:7萬3567元 │ │ │ │ │ │ │ │ │【計算式:7萬3545+ │ │ │ │ │ │ │ │ │ 22=7萬3567】 │ │ │ ├──┼─────┼──────────┼────────────┼────────────────┼──────────┼────┼───────┤ │351.│陳美宏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築物所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83巷3弄7號房屋損壞 │ 第2頁) │ │萬4763元 │陳美宏(│1頁以下;訴卷 │ │ │ │(木天花板拱起滲水、│ ⑴所有權人:陳美宏 │ │【計算式:3萬5687- │序號:30│第39頁;訴卷│ │ │ │鋼浪板破損等) │ ⑵完成日:56.8 │ │ (3萬5687×47×0.01│1-379卷 │第294頁 │ │ │ │13萬489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1萬5560;1萬 │) │2.訴卷㈨第149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5560+9萬9203=11 │ │頁;訴卷㈩第62│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 │ │ 萬4763】 │ │頁~第63頁;訴│ │ │ │ │ 頁) │ │ │ │卷第60頁、第│ │ │ │ │ ⑴材料:3萬5687元 │ │ │ │82頁 │ │ │ │ │ ⑵其他:9萬9203元 │ │ │ │ │ │ │ │ │ ⑶總額:13萬4890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2頁~第13頁) │ │ │ │ │ ├──┼─────┼──────────┼────────────┼────────────────┼──────────┼────┼───────┤ │352.│二聖醫院(│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法定代理人│71號、71之1號、71之 │ 第16頁~第19頁、第22│ │萬3549元 │二聖醫院│14頁以下;訴卷│ │ │:王清吉)│2號、71之3號、73號、│ 頁~第23頁、第25頁~第│ │【計算式:10萬3139-│(法定代│第39頁~第41│ │ │ │75號、75之1號、75之 │ 29頁、第32頁) │ │ (10萬3139×34.33×│理人王清│頁;訴卷第29│ │ │ │2號、75之3號;高雄市│ ⑴所有權人:王黃毓秀 │ │ 0.01)=6萬7731;6│吉)(序│4頁 │ │ │ │前鎮區英明一路140號 │ ⑵完成日:69.4 │ │ 萬7731+7萬5818=1│號:301 │2.訴卷㈨第149 │ │ │ │、140之1號、140之2號│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萬3549】 │-379卷)│頁~第151頁; │ │ │ │、140之3號、142號、 │2.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 │ │ │訴卷㈩第63頁;│ │ │ │144號、144之1號、144│ 第20頁~第21頁、第24│ │ │ │訴卷第60頁背│ │ │ │之2號、144之3號及144│ 頁、第30頁~第31頁、第│ │ │ │面~第61頁背面│ │ │ │之4號19筆建物損壞( │ 34頁、第36頁) │ │ │ │、第82頁~第83│ │ │ │牆面、平頂裂縫滲水等│ ⑴所有權人:王清吉 │ │ │ │頁 │ │ │ │) │ ⑵完成日:69.4 │ │ │ │ │ │ │ │17萬8957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 │ │3.賠償請求權讓與書(試算│ │ │ │ │ │ │ │ │ 表卷第38頁) │ │ │ │ │ │ │ │ │ ⑴讓與人:王黃毓秀 │ │ │ │ │ │ │ │ │ ⑵受讓人:王清吉 │ │ │ │ │ │ │ │ │ ⑶讓與範圍:王黃毓秀所│ │ │ │ │ │ │ │ │ 有前開房屋因氣爆事件│ │ │ │ │ │ │ │ │ 所生一切損害賠償請求│ │ │ │ │ │ │ │ │ 權 │ │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 ⑴材料:10萬3139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5818元 │ │ │ │ │ │ │ │ │ ⑶總額:17萬8957元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一路│1.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試算│原告主張二聖醫院受有營業損失,本│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4│ │ │ │ │ │71號、英明一路144號 │ 表卷第56頁) │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萬9539元 │ │ │ │ │ │二聖醫院營業損失 │ ⑴名稱:二聖醫院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圍│【計算式:2萬7240× │ │ │ │ │ │34萬901元 │ ⑵負責人:王清吉 │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0.9261-0.78)×3.│ │ │ │ │ │1.健保收入: │ 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二│業損失為24萬9539元,逾此範圍之請│ 66=1萬4566;26萬03│ │ │ │ │ │ ⑴門診:月平均點數│ 聖一路71號、英明一路│求,不應准許。 │ 56×(0.9261-0.78 │ │ │ │ │ │ 差額2萬7240元× │ 144號 │ │ )×3.66=13萬9219 │ │ │ │ │ │ (0.9261-0.78)│2.西醫醫院總額各季點值彙│ │ ;(979+12)×120 │ │ │ │ │ │ ×5月=1萬9899元│ 整表:門住診浮動點值為│ │ ×0.22×3.66=9萬 │ │ │ │ │ │ ⑵住院:26萬356元 │ 0.9261(試算表卷第65│ │ 5754;1萬4566+13 │ │ │ │ │ │ ×(0.9261-0.78│ 頁) │ │ 萬9291+9萬5754= │ │ │ │ │ │ )×5月=19萬190│3.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 │ 24萬9539】 │ │ │ │ │ │ 元 │ 申報各類所得必要費用及│ │ │ │ │ │ │ │ ⑶小結:1萬9899+ │ 所得標準表:掛號費收入│ │ │ │ │ │ │ │ 19萬190=21萬89 │ 所得標準22%(試算表卷 │ │ │ │ │ │ │ │ 元 │ 第66頁) │ │ │ │ │ │ │ │2.掛號收入: │4.100至103年健保局特約醫│ │ │ │ │ │ │ │ ⑴門診:月平均人數│ 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 │ │ │ │ │ │ │ 差額979人×掛號 │ 點數申報總表(試算表卷│ │ │ │ │ │ │ │ 費120元×掛號費 │ 第67頁~第119頁) │ │ │ │ │ │ │ │ 收入所得標準22% │ │ │ │ │ │ │ │ │ ×5月=12萬9228 │ │ │ │ │ │ │ │ │ 元 │ │ │ │ │ │ │ │ │ ⑵住院:12人×120 │ │ │ │ │ │ │ │ │ 元×22%×5月= │ │ │ │ │ │ │ │ │ 1584元 │ │ │ │ │ │ │ │ │ ⑶小結:12萬9228+│ │ │ │ │ │ │ │ │ 1584=13萬812元 │ │ │ │ │ │ │ │ │3.合計:34萬901元 │ │ │ │ │ │ │ │ │【計算式:21萬89+13│ │ │ │ │ │ │ │ │ 萬812=34萬901】 │ │ │ │ │ │ │ │ ├──────────┼────────────┼────────────────┼──────────┤ │ │ │ │ │冰箱、電腦機房主控螢│1.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5│ │ │ │ │ │幕、音響2組 │ 會修復預算書:冰箱、電│ │49元 │ │ │ │ │ │5萬5493元 │ 腦機房主控螢幕、音響2 │ │【計算式:5萬5493×1│ │ │ │ │ │【計算式:1萬5750+ │ 組更換新品費用共5萬549│ │ /10=5549】 │ │ │ │ │ │ 5618+3萬4125=5萬│ 3元(試算表卷第43頁 │ │ │ │ │ │ │ │ 5493】 │ ) │ │ │ │ │ │ │ │ │2.宇宏科技冷凍有限公司、│ │ │ │ │ │ │ ├──────────┤ 、伸展科技工程行、儀電│ ├──────────┤ │ │ │ │ │合計:57萬5351元 │ 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發票:│ │合計:39萬8637元 │ │ │ │ │ │ │ 1萬5750元、5618元、3萬│ │【計算式:14萬3549+│ │ │ │ │ │ │ 4125元(試算表卷第53│ │ 24萬9539+5549=39│ │ │ │ │ │ │ 頁~第54頁、第121頁) │ │ 萬8637】 │ │ │ ├──┼─────┼──────────┼────────────┼────────────────┼──────────┼────┼───────┤ │353.│吳婉玲 │高雄市前鎮區瑞北路1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0號房屋損壞(平頂RC │ 第123頁) │ │萬6938元 │吳婉玲(│122頁以下;訴 │ │ │ │破裂、地坪裂縫、牆壁│ ⑴所有權人:吳婉玲 │ │【計算式:8-(8×32│序號:30│卷第41頁~第│ │ │ │滲水等) │ ⑵完成日:70.12 │ │ .67×0.01)=5;5 │1-379卷 │42頁;訴卷第│ │ │ │3萬694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萬6933=3萬6938│) │295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2.訴卷㈨第151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頁;訴卷㈩第63│ │ │ │ │ 4頁) │ │ │ │頁~第64頁;訴│ │ │ │ │ ⑴材料:8元 │ │ │ │卷第61頁背面│ │ │ │ │ ⑵其他:3萬6933元 │ │ │ │~第62頁、第83│ │ │ │ │ ⑶總額:3萬6941元 │ │ │ │頁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29頁~第130頁) │ │ │ │ │ ├──┼─────┼──────────┼────────────┼────────────────┼──────────┼────┼───────┤ │354.│胡銘宏 │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23│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號房屋損壞(牆面、 │ (訴卷第301頁) │ │萬3028元 │胡銘宏(│131頁以下;訴 │ │ │ │柱面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胡銘宏 │ │【計算式:7544-(75│序號:30│卷第42頁~第│ │ │ │2萬9845元 │ ⑵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4×3.08×0.0117)│1-379卷 │43頁;訴卷第│ │ │ │ │ ⑶完成日:100.7 │ │ =7272;7272+2萬 │) │295頁~第296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2301=2萬3028】 │ │、第301頁~第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 │302頁 │ │ │ │ │ 4頁) │ │ │ │2.訴卷㈨第152 │ │ │ │ │ ⑴材料:7544元 │ │ │ │頁;訴卷㈩第64│ │ │ │ │ ⑵其他:2萬2301元 │ │ │ │頁;訴卷第62│ │ │ │ │ ⑶總額:2萬9845元 │ │ │ │頁~第62頁背面│ │ │ │ │ │ │ │ │、第83頁 │ ├──┼─────┼──────────┼────────────┼────────────────┼──────────┼────┼───────┤ │355.│周煜盛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3號5樓之4房屋損壞(│ 第142頁) │ │萬4939元 │周昱盛(│141頁以下;訴 │ │ │ │天花板、牆面龜裂滲水│ ⑴所有權人:周煜盛 │ │【計算式:2944-(29│序號:30│卷第43頁;訴│ │ │ │等) │ ⑵完成日:82.11 │ │ 44×20.75×0.01) │1-379卷 │卷第296頁 │ │ │ │3萬555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333;2333+3萬 │) │2.訴卷㈨第152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2606=3萬4939】 │ │頁;訴卷㈩第64│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 │ │ │頁~第65頁;訴│ │ │ │ │ 3頁) │ │ │ │卷第62頁背面│ │ │ │ │ ⑴材料:2944元 │ │ │ │、第83頁~第83│ │ │ │ │ ⑵其他:3萬2606元 │ │ │ │頁背面 │ │ │ │ │ ⑶總額:3萬5550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44頁~第145頁) │ │ │ │ │ ├──┼─────┼──────────┼────────────┼────────────────┼──────────┼────┼───────┤ │356.│張龍山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5巷33弄6號房屋損壞 │ 第147頁;訴卷第258│ │萬9503 │張龍山(│146頁以下;訴 │ │ │ │(牆面龜裂等) │ 頁) │ │【計算式:2萬4888- │序號:30│卷第202頁~ │ │ │ │11萬1100元 │ ⑴所有權人:張龍山 │ │(2萬4888×38.83×0.│1-379卷 │第203頁、第247│ │ │ │ │ ⑵完成日:64.10 │ │ 012)=1萬3291;1萬│) │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3291+8萬6212=9萬 │ │2.訴卷㈨第153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9503】 │ │頁;訴卷㈩第21│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 │ │ │9頁;訴卷第 │ │ │ │ │ 8頁) │ │ │ │63頁、第288頁 │ │ │ │ │ ⑴材料:2萬4888元 │ │ │ │ │ │ │ │ │ ⑵其他:8萬6212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1100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49頁) │ │ │ │ │ ├──┼─────┼──────────┼────────────┼────────────────┼──────────┼────┼───────┤ │357.│古建凱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本件屋損之請求金額中,1萬364│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35號房屋損壞(牆面、│ 第151頁) │7元係106年4月24日始追加請求,已 │萬3962元 │古建凱(│150頁以下;訴 │ │ │ │頂板滲漏水、磁磚裂縫│ ⑴所有權人:古建凱 │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之消 │【計算式:1萬1028- │序號:30│卷第203頁~ │ │ │ │) │ ⑵完成日:62.12 │滅時效,被告復均為時效抗辯並拒絕│ (1萬1028×40.67×0│1-379卷 │第204頁、第247│ │ │ │8萬2991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給付,從而,原告該部分之請求即不│ . 012)=5646;564│) │頁、第251頁; │ │ │ │【計算式:6萬9344+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應准許。本院爰以修復費用6萬9344 │ 6+5萬8316=6萬396│ │訴卷第165頁 │ │ │ │1萬3647=8萬2991】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元認定本件屋損,並就其中涉及以新│ 2】 │ │背面 │ │ │ │ │ 第156頁) │品換舊品部分計算折舊。 │ │ │2.訴卷㈨第153 │ │ │ │◎原請求6萬9344元, │ ⑴材料:1萬1028元 │ │ │ │頁~第154頁; │ │ │ │ 嗣於106.4.24言詞辯│ ⑵其他:5萬8316元 │ │ │ │訴卷㈩第219頁 │ │ │ │ 論程序另提出列估修│ ⑶總額:6萬9344元 │ │ │ │~第219頁背面 │ │ │ │ 復費用1萬3647元之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訴卷第63頁│ │ │ │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 │ │ │~第64頁、第28│ │ │ │ 師公會修復預算書,│ 251頁) │ │ │ │8頁 │ │ │ │ 依此追加請求該部分│ ⑴材料:3311元 │ │ │ │ │ │ │ │ 費用,並將請求金額│ ⑵其他:1萬336元 │ │ │ │ │ │ │ │ 擴張為8萬2991元 │ ⑶總額:1萬3647元 │ │ │ │ │ │ │ │ (見訴卷第203頁、│ │ │ │ │ │ │ │ │ 第251頁) │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貨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61頁) │件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萬3592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古建凱 │之通訊地址即位於氣爆主要受損路段│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 │ │ │ │ │3萬6550元 │ ⑵出廠日:85.4 │之凱旋三路上,車主因將該車停放上│ 為2萬3592元 │ │ │ │ │ │【計算式:1萬+2萬65│2.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自地理位置而│【計算式:3550÷(5 │ │ │ │ │ │ 50=3萬6550】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1 │言,尚屬合理。參以車損照片所示,│ +1)=592;592+2 │ │ │ │ │ │ │ 萬元(試算表卷第162 │系爭車輛車損型態包括車體烤漆脫落│ 萬3000=2萬3592】 │ │ │ │ │ │ │ 頁) │、玻璃刮痕等,核與氣爆事件發生時│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3.冠軍汽車修配廠修護單(│,土石飛濺、高溫灼燒可能所致之災│ 損為3萬3592元 │ │ │ │ │ │ │ 試算表卷第163頁;訴 │害情節相符,綜上各節,原告主張系│【計算式:2萬3592+ │ │ │ │ │ │ │ 卷第247頁背面)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屬可採,│ 1萬=3萬3592】 │ │ │ │ │ │ │ ⑴材料:3550元 │被告前揭所辯,要屬無據。 │ │ │ │ │ │ │ │ ⑵其他:2萬3000元 │二、至被告乙○○、地○○、己○○│ │ │ │ │ │ │ │ ⑶總額:2萬6550元 │、戌○○、辛○○雖以原告提出之車│ │ │ │ │ │ │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損照片無法看出該車車牌號碼,因而│ │ │ │ │ │ │ │ 164頁) │否認照片得以證明系爭車損云云,經│ │ │ │ │ │ │ │ │查,上開照片固然係以呈現車損為主│ │ │ │ │ │ │ │ │,而未針對車牌號碼拍攝,惟照片所│ │ │ │ │ │ │ │ │示車損型態(烤漆脫落、玻璃刮痕等│ │ │ │ │ │ │ │ │),與載明車號00-0000修護單所列 │ │ │ │ │ │ │ │ │修護項目(前擋玻璃、車頭烤漆等)│ │ │ │ │ │ │ │ │互核相符。再者,依車損照片可見受│ │ │ │ │ │ │ │ │損車輛為藍色小貨車,亦與系爭車輛│ │ │ │ │ │ │ │ │行車執照所載「自用小貨車」、「(│ │ │ │ │ │ ├──────────┤ │顏色)藍」等車籍資料吻合,是被告├──────────┤ │ │ │ │ │合計:10萬5894元 │ │僅以照片未拍攝車號,逕否認照片所│合計:9萬7554元 │ │ │ │ │ │ │ │示車輛與系爭車輛之同一性,要不足│【計算式:6萬3962+ │ │ │ │ │ │ │ │採。 │3萬3592=9萬7554】 │ │ │ ├──┼─────┼──────────┼────────────┼────────────────┼──────────┼────┼───────┤ │358.│柯榮雄 │高雄市前鎮區珠江街5 │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牆面、磁│ 第166頁~第167頁) │ │萬8675元 │柯榮雄(│165頁以下;訴 │ │ │ │磚裂隙) │ ⑴所有權人:柯榮雄 │ │【計算式:4萬942-(│序號:30│卷第205頁~ │ │ │ │12萬4200元 │ ⑵完成日:65.9 │ │ 4萬942×37.92×0.0│1-379卷 │第206頁、第248│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1)=2萬5417;2萬5│) │頁 │ │ │ │ │ 造 │ │ 417+8萬3258=10萬│ │2.訴卷㈨第154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8675】 │ │頁~第155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6│ │ │ │訴卷㈩第219頁 │ │ │ │ │ 8頁) │ │ │ │背面~第220頁 │ │ │ │ │ ⑴材料:4萬942元 │ │ │ │;訴卷第64頁│ │ │ │ │ ⑵其他:8萬3258元 │ │ │ │~第64頁背面、│ │ │ │ │ ⑶總額:12萬4200元 │ │ │ │第288頁背面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69頁~第170頁) │ │ │ │ │ ├──┼─────┼──────────┼────────────┼────────────────┼──────────┼────┼───────┤ │359.│華崇德、張│高雄市前鎮區鄭和南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之存在及損害│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慧君 │450號4樓之2房屋損壞 │ 第172頁~第173頁) │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 │萬8390元 │華崇德、│171頁以下;訴 │ │ │ │(牆面磁磚隆起龜裂等│ ⑴所有權人:華崇德、張│1.系爭屋損業據原告提出記載修復項│【計算式:3萬1000- │張慧君(│卷第206頁~ │ │ │ │) │ 慧君 │ 目為:廚房與工作陽台壁磚裂、澎│(3萬1000×8.42×0.0│序號:30│第207頁、第248│ │ │ │5萬1000元 │ ⑵完成日:95.3 │ 腔,室內牆壁裂補土油漆之凱程工│ 117)=2萬8390;2萬│1-379卷 │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程行統一發票為憑(見試算表卷│ 83 90+2萬=4萬8390│) │2.訴卷㈨第155 │ │ │ │ │2.凱程工程行統一發票(試│ 第174頁),已可證明屋損之存在 │ 】 │ │頁;訴卷㈩第22│ │ │ │ │ 算表卷第174頁;訴卷 │ 。被告以原告僅提出施工中照片,│ │ │0頁;訴卷第 │ │ │ │ │ 第206頁) │ 未提出屋損照片為由,逕否認屋損│ │ │64頁背面~第65│ │ │ │ │ ⑴材料:3萬1000元 │ 之存在,要不足採。 │ │ │頁、第288頁背 │ │ │ │ │ ⑵其他:2萬元 │2.又系爭房屋坐落位置鄰近氣爆主要│ │ │面 │ │ │ │ │ ⑶總額:5萬1000元 │ 受損路段之一心一路,另斟酌系爭│ │ │ │ │ │ │ │3.施工中照片(試算表卷│ 屋損型態為牆壁磁磚龜裂,核與氣│ │ │ │ │ │ │ │ 第175頁~第177頁) │ 爆事件發生時,因地殼震盪連帶引│ │ │ │ │ │ │ │ │ 起房屋晃動,導致房屋結構龜裂之│ │ │ │ │ │ │ │ │ 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 │ │ │ │ │ │ │ │ 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 │ │ │ │ │ │ │ │ │ │ │ │ ├──┼─────┼──────────┼────────────┼────────────────┼──────────┼────┼───────┤ │360.│蔡文發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7│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5巷29號房屋損壞(牆│ 第179頁) │ │萬8861元 │蔡文發(│178頁以下;訴 │ │ │ │面龜裂及鋼板、不銹鋼│ ⑴所有權人:蔡文發 │ │【計算式:6萬2812- │序號:30│卷第207頁~ │ │ │ │門、鋁窗毀損) │ ⑵完成日:65.1 │ │(6萬2812×38.58×0.│1-379卷 │第208頁、第248│ │ │ │20萬794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3萬3733;3萬│) │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3733+14萬5128=17 │ │2.訴卷㈨第155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8│ │ 萬8861】 │ │頁~第156頁; │ │ │ │ │ 0頁) │ │ │ │訴卷㈩第220頁 │ │ │ │ │ ⑴材料:6萬2812元 │ │ │ │~第220頁背面 │ │ │ │ │ ⑵其他:14萬5128元 │ │ │ │;訴卷第65頁│ │ │ │ │ ⑶總額:20萬7940元 │ │ │ │、第288頁背面 │ │ │ │ │◎編號6、7、10、11為更換│ │ │ │~第289頁 │ │ │ │ │ 新品之費用,爰均列入材│ │ │ │ │ │ │ │ │ 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81頁) │ │ │ │ │ ├──┼─────┼──────────┼────────────┼────────────────┼──────────┼────┼───────┤ │361.│黃秀梅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5之1號房屋損壞(牆│ 第2頁) │ │萬7351元 │黃秀梅(│1頁以下;訴卷 │ │ │ │面表層及磁磚裂痕、鋁│ ⑴所有權人:黃秀梅 │ │【計算式:2萬8880- │序號:30│第208頁、第2│ │ │ │門毀損等) │ ⑵完成日:68.5 │ │ (2萬8880×35.25× │1 -379卷│48頁背面 │ │ │ │9萬735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01)=1萬8700;6│) │2.訴卷㈨第156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萬8651+1萬8700= │ │頁;訴卷㈩第22│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3 │ │ 8萬7351】 │ │0頁背面;訴卷 │ │ │ │ │ 頁) │ │ │ │第65頁背面、│ │ │ │ │ ⑴材料:2萬8880元 │ │ │ │第289頁 │ │ │ │ │ ⑵其他:6萬8651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7531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4頁) │ │ │ │ │ ├──┼─────┼──────────┼────────────┼────────────────┼──────────┼────┼───────┤ │362.│黃林美齡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6│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25巷6號房屋損壞(採│ 第6頁) │ │萬2256元 │黃林美齡│5頁以下;訴卷 │ │ │ │光罩、雨遮破損、牆壁│ ⑴所有權人:黃林美齡 │ │【計算式:《1萬3327 │(序號:│第208頁~第2│ │ │ │面性裂隙等) │ ⑵完成日:62.3 │ │ +5萬7483》-(《 │301 -379│10頁、第248頁 │ │ │ │19萬7451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萬3327+5萬7483》│卷) │背面 │ │ │ │【計算式:3萬149+16│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41.42×0.012)=│ │2.訴卷㈨第156 │ │ │ │ 萬7302=19萬7451】│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3│ │ 3萬5615;3萬5615+│ │頁~第158頁; │ │ │ │ │ 頁) │ │ 1萬6822+10萬9819 │ │訴卷㈩第220頁 │ │ │ │ │ ⑴材料:1萬3327元 │ │ =16萬2256】 │ │背面~第221頁 │ │ │ │ │ ⑵其他:1萬6822元 │ │ │ │;訴卷第65頁│ │ │ │ │ ⑶總額:3萬149元 │ │ │ │背面~第67頁、│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第289頁~第289│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5│ │ │ │頁背面 │ │ │ │ │ 頁~第26頁) │ │ │ │ │ │ │ │ │ ⑴材料:5萬7483元 │ │ │ │ │ │ │ │ │ ⑵其他:10萬9819元 │ │ │ │ │ │ │ │ │ ⑶總額:16萬7302元 │ │ │ │ │ │ │ │ │◎項次5、9、10為更換新品│ │ │ │ │ │ │ │ │ 之費用,爰均列入材料費│ │ │ │ │ │ │ │ │ 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輕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機車損害的存在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1│ │ │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20頁) │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38元 │ │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黃林美齡 │1.系爭機車下導流板、左後側蓋、坐│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6150元 │ ⑵出廠日:83.8 │ 墊受有損壞一節,業據原告提出緣│ 後為1138元 │ │ │ │ │ │【計算式:4000+215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福機車行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計算式:1350÷(3 │ │ │ │ │ │ =6150】 │ 20頁;訴卷第252頁) │ 附卷可憑,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受有│ +1)=338;338+ │ │ │ │ │ │ │3.緣福機車行修復估價單、│ 損害,應可採信。 │ 800=1138】 │ │ │ │ │ │ │ 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2.又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地址鄰近氣│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鑑定報告書(試算表卷│ 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復參│ 損為5138元 │ │ │ │ │ │ │ 第21頁~第22頁) │ 酌該車受損位置在車體表面,核與│【計算式:1138+4000│ │ │ │ │ │ │ ⑴材料:1350元 │ 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土石飛濺刮損│ =5138】 │ │ │ │ │ │ │ ⑵其他:800元 │ 車體、坐墊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 │ │ │ │ │ │ │ ⑶總額:2150元 │ 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停放│ │ │ │ │ │ │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於車主通訊地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 │ 一情,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車│ │ │ │ │ │ │ │ 為4000元(試算表卷第│ 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 │ │ │ │ │ │ │ 22頁) │ 採。 │ │ │ │ │ │ │ │ │ │ │ │ │ │ │ ├──────────┼────────────┼────────────────┼──────────┤ │ │ │ │ │桌上型電腦、電腦桌、│1.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 │ │ │ │ │ │置物木矮櫃、單人床損│ 預算書:置物木矮櫃、單│ │3200元 │ │ │ │ │ │壞 │ 人床更換新品之費用為 │ │【計算式:3萬2000× │ │ │ │ │ │3萬2000元 │ 9000元(試算表卷第23│ │ 1/10=3200】 │ │ │ │ │ │【計算式:9000+2萬 │ 頁) │ │ │ │ │ │ │ │ 3000=3萬2000】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桌上型電腦、電│ │ │ │ │ │ │ ├──────────┤ 腦桌更換新品之費用為2 │ ├──────────┤ │ │ │ │ │合計:23萬5601元 │ 萬3000元(試算表卷第│ │合計:17萬594元 │ │ │ │ │ │ │ 24頁) │ │【計算式:16萬2256+│ │ │ │ │ │ │ │ │ 5138+3200=17萬 │ │ │ │ │ │ │ │ │ 594】 │ │ │ ├──┼─────┼──────────┼────────────┼────────────────┼──────────┼────┼───────┤ │363.│來昇理髮廳│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店面毀損之照片(試算表│一、被告華運公司、午○○、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即張朝來 │151巷10弄21號來昇理 │ 卷第30頁~第31頁) │、子○○等人雖否認張朝來為來昇理│萬3672元 │來昇理髮│27頁以下;訴卷│ │ │ │髮廳營業損失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髮廳之負責人云云,惟查,來昇理髮│【計算式:4萬×0.23 │廳即張朝│第210頁、第 │ │ │ │4萬6000元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廳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固無相關營│×3.66=3萬3672】 │來(序號│249頁;訴卷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大書審純益率表:同業淨│業登記資料可查,惟來昇理髮廳及張│ │:301-37│第185頁 │ │ │ │ 額4萬元×同業淨利 │ 利率為23%(試算表卷 │朝來戶籍均設址於門牌號碼「高雄市○ ○0○○ ○00○○○○000 ○ ○ ○ ○ ○000○0○○0○000○ ○00○○ ○○○區○○○路000巷00弄00號」建 │ │ │頁;訴卷㈩第22│ │ │ │ 0元】 │3.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訴卷│物,此有營業照片、張朝來個人基本│ │ │1頁;訴卷第6│ │ │ │ │ 第185頁) │資料查詢附卷可憑(見試算表卷第│ │ │7頁、第289頁背│ │ │ │ │ │30頁~第31頁)。參以張朝來復以來│ │ │面 │ │ │ │ │ │昇理髮廳負責人之身分與原告簽署賠│ │ │ │ │ │ │ │ │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原告因之主張│ │ │ │ │ │ │ │ │張朝來為來昇理髮廳負責人,尚屬有│ │ │ │ │ │ │ │ │據,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張朝來│ │ │ │ │ │ │ │ │為來昇理髮廳之負責人,要不足採。│ │ │ │ │ │ │ │ │二、至原告主張張朝來即來昇理髮廳│ │ │ │ │ │ │ │ │受有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 │ │ │ │ │ │ │ │路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 │ │ │ │ │ │ │ │之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 │ │ │ │ │ │ │ │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3萬3672 │ │ │ │ │ │ │ │ │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364.│蔡志陽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83巷2弄6號房屋損壞 │ 第33頁) │ │萬410元 │蔡志陽(│32頁以下;訴卷│ │ │ │(屋頂天花板破損、大│ ⑴所有權人:蔡志陽 │ │【計算式:2萬9826- │序號:30│第249頁背面 │ │ │ │門變形等) │ ⑵完成日:56.12 │ │(2萬9826×46.67×0.│1 -379卷│、第253頁 │ │ │ │10萬7114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1萬3122;1萬│) │2.訴卷㈨第158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122+7萬7288=9萬 │ │頁~第159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37│ │ 410】 │ │訴卷㈩第221頁 │ │ │ │ │ 頁;訴卷第253頁) │ │ │ │~第221頁背面 │ │ │ │ │ ⑴材料:2萬9826元 │ │ │ │;訴卷第67頁│ │ │ │ │ ⑵其他:7萬7288元 │ │ │ │~第68頁、第28│ │ │ │ │ ⑶總額:10萬7114元 │ │ │ │9頁背面~第290│ │ │ ├──────────┼────────────┼────────────────┼──────────┤ │頁 │ │ │ │筆記型電腦損壞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 │ │ │ │ │ │3萬元 │算書:筆記型電腦更換新品│ │3000元 │ │ │ │ │ │ │費用3萬元(試算表卷第 │ │【計算式:3萬×1/10 │ │ │ │ │ │ │38頁) │ │ =3000】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費用(103.│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卷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8.1~103.8.15住宿費 │41頁) │ │萬元 │ │ │ │ │ │) │ ⑴出租人:鍾素貞 │ │ │ │ │ │ │ │1萬元 │ ⑵承租人:蔡志陽 │ │ │ │ │ │ │ │【計算式:2萬/月×15│ ⑶租賃期限:103.8.1~ │ │ │ │ │ │ │ │ 日=1萬】 │ 103.9.30 │ │ │ │ │ │ │ │◎原告原請求1個月之 │ ⑷租金:2萬元/月 │ │ │ │ │ │ │ │ 租金2萬元,嗣於106│ │ │ │ │ │ │ │ │ .4.24言詞辯論期日 │ │ │ │ │ │ │ │ │ 改以15日計算,並將│ │ │ │ │ │ │ │ │ 請求之金額減縮為1 │ │ │ │ │ │ │ │ │ 萬元(見訴卷第21│ │ │ │ │ │ │ │ │ 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14萬7114元 │ │ │合計:10萬3410元 │ │ │ │ │ │ │ │ │【計算式:9萬410+30│ │ │ │ │ │ │ │ │ 00+1萬=10萬3410 │ │ │ │ │ │ │ │ │ 】 │ │ │ ├──┼─────┼──────────┼────────────┼────────────────┼──────────┼────┼───────┤ │365.│劉晉霖 │高雄市苓雅區武智街54│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牆壁龜裂│ 第44頁) │ │萬5962元 │劉晉霖(│43頁以下;訴卷│ │ │ │、天花板漏水等) │ ⑴所有權人:劉晉霖 │ │【計算式:2萬80-(2│序號:30│第212頁、第 │ │ │ │9萬9109元 │ ⑵完成日:87.12 │ │ 萬80×15.67×0.01 │1 -379卷│250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萬6933;1萬69│) │2.訴卷㈨第159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3+7萬9029=9萬59│ │頁~第160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54│ │ 62】 │ │訴卷㈩第221頁 │ │ │ │ │ 頁) │ │ │ │背面~第222頁 │ │ │ │ │ ⑴材料:2萬80元 │ │ │ │;訴卷第68頁│ │ │ │ │ ⑵其他:7萬9029元 │ │ │ │、第290頁 │ │ │ │ │ ⑶總額:9萬9109元 │ │ │ │ │ ├──┼─────┼──────────┼────────────┼────────────────┼──────────┼────┼───────┤ │366.│薛寶珠 │高雄市苓雅區武智街3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巷6號8樓之6房屋損壞 │ 第56頁) │ │萬2088元 │薛寶珠(│55頁以下;訴卷│ │ │ │(牆壁樑柱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薛寶珠 │ │【計算式:3110-(31│序號:30│第212頁~第 │ │ │ │6萬2586元 │ ⑵完成日:87.8 │ │ 10×16×0.01)=26│1 -379卷│213頁、第250頁│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2;5萬9476+2612 │) │2.訴卷㈨第160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6萬2088】 │ │頁;訴卷㈩第22│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4│ │ │ │2頁;訴卷第 │ │ │ │ │ 頁) │ │ │ │68頁~第68頁背│ │ │ │ │ ⑴材料:3110元 │ │ │ │面、第290頁背 │ │ │ │ │ ⑵其他:5萬9476元 │ │ │ │面 │ │ │ │ │ ⑶總額:6萬2586元 │ │ │ │ │ ├──┼─────┼──────────┼────────────┼────────────────┼──────────┼────┼───────┤ │367.│王薛照珠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9之1號房屋損壞(牆│ 第66頁) │ │萬4968元 │王薛照珠│65頁以下;訴卷│ │ │ │面平頂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王薛照珠 │ │【計算式:1萬9256- │(序號:│第213頁~第 │ │ │ │10萬1756元 │ ⑵完成日:68.5 │ │ (1萬9256×35.25× │301 -379│214頁、第250頁│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01)=1萬2468;1│卷) │背面 │ │ │ │ │ 造 │ │ 萬2468+8萬2500=9│ │2.訴卷㈨第160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萬4968】 │ │頁~第161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7│ │ │ │訴卷㈩第222頁 │ │ │ │ │ 頁) │ │ │ │~第222頁背面 │ │ │ │ │ ⑴材料:1萬9256元 │ │ │ │;訴卷第68頁│ │ │ │ │ ⑵其他:8萬2500元 │ │ │ │背面~第69頁、│ │ │ │ │ ⑶總額:10萬1756元 │ │ │ │第290頁背面~ │ │ │ │ │◎編號12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第291頁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68頁;訴卷第254頁~ │ │ │ │ │ │ │ │ │ 第259頁) │ │ │ │ │ ├──┼─────┼──────────┼────────────┼────────────────┼──────────┼────┼───────┤ │368.│許春華、許│高雄市苓雅區河南路三│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春美 │巷22號房屋損壞(鋁門│ 第72頁) │ │萬6223元 │許春華、│71頁以下;訴卷│ │ │ │窗變形、玻璃破損等)│ ⑴所有權人:許春華、許│ │【計算式:1萬8656- │許春美(│第214頁、第 │ │ │ │3萬141元 │ 春美 │ │(1萬8656×21×0.01 │序號:30│250頁背面、第 │ │ │ │ │ ⑵完成日:82.8 │ │ )=1萬4738;1萬473│1 -379卷│260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8+1萬1485=2萬6223│) │2.訴卷㈨第161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頁~第162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76│ │ │ │訴卷㈩第222頁 │ │ │ │ │ 頁;訴卷第260頁) │ │ │ │背面;訴卷第│ │ │ │ │ ⑴材料:1萬8656元 │ │ │ │69頁~第69頁背│ │ │ │ │ ⑵其他:1萬1485元 │ │ │ │面、第291頁 │ │ │ │ │ ⑶總額:3萬141元 │ │ │ │ │ │ │ │ │◎編號1、2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369.│林政憲 │高雄市苓雅區武智街3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巷6號10樓之2房屋損壞│ 第82頁) │ │萬1326元 │林政憲(│81頁以下;訴卷│ │ │ │(牆面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林政憲 │ │【計算式:5308-(53│序號:30│第214頁~第 │ │ │ │6萬2175元 │ ⑵完成日:87.8 │ │ 08×16×0.01)=44│1-379卷 │215頁、第250頁│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59;5萬6867+4459 │) │背面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6萬1326】 │ │2.訴卷㈨第162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頁;訴卷㈩第22│ │ │ │ │ 第83頁) │ │ │ │2頁背面~第223│ │ │ │ │ ⑴材料:5308元 │ │ │ │頁;訴卷第69│ │ │ │ │ ⑵其他:5萬6867元 │ │ │ │頁背面~第70頁│ │ │ │ │ ⑶總額:6萬2175元 │ │ │ │、第291頁~第2│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91頁背面 │ │ │ │ │ 84頁) │ │ │ │ │ ├──┼─────┼──────────┼────────────┼────────────────┼──────────┼────┼───────┤ │370.│吳文雄 │高雄市前鎮區廉江街14│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牆面油漆│ 第86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萬7637元 │吳文雄(│85頁以下;訴卷│ │ │ │脫落等) │ ⑴所有權人:吳文雄 │距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一心一路不遠,│【計算式:8萬4000- │序號:30│第215頁~第 │ │ │ │13萬5000元 │ ⑵完成日:82.12 │參以屋損型態為牆面油漆脫落等,核│(8萬4000×20.67×0.│1-379卷 │216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 01)=6萬6637;6萬 │) │第153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劇烈爆炸連帶引起房屋結構震動可能│ 6637+5萬1000=11萬│ │2.訴卷㈨第162 │ │ │ │ │ 87頁~第89頁) │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 7637】 │ │頁~第163頁; │ │ │ │ │3.估價單(試算表卷第90│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 │ │ │訴卷㈩第223頁 │ │ │ │ │ 頁;訴卷第215頁) │ │ │ │;訴卷第70頁│ │ │ │ │ ⑴材料:8萬4000元 │ │ │ │、第291頁背面 │ │ │ │ │ ⑵其他:5萬1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3萬5000元 │ │ │ │ │ ├──┼─────┼──────────┼────────────┼────────────────┼──────────┼────┼───────┤ │371.│謝玉香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71巷2弄6號房屋損壞 │ 第92頁) │ │萬4217元 │謝玉香(│91頁以下;訴卷│ │ │ │(牆面裂隙、磁磚損壞│ ⑴所有權人:謝玉香 │ │【計算式:1萬784-(│序號:30│第216頁~第 │ │ │ │等) │ ⑵完成日:65.1 │ │ 1萬784×38.58×0. │1-379卷 │217頁;訴卷 │ │ │ │3萬8377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6624;2萬759│) │第153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6624=3萬4217】│ │2.訴卷㈨第163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6│ │ │ │頁;訴卷㈩第22│ │ │ │ │ 頁) │ │ │ │3頁~第223頁背│ │ │ │ │ ⑴材料:1萬784元 │ │ │ │面;訴卷第70│ │ │ │ │ ⑵其他:2萬7593元 │ │ │ │頁背面、第291 │ │ │ │ │ ⑶總額:3萬8377元 │ │ │ │頁背面~第292 │ │ │ │ │ │ │ │ │頁 │ ├──┼─────┼──────────┼────────────┼────────────────┼──────────┼────┼───────┤ │372.│陳慶宇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3之3號房屋損壞(浴│ 第99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即位於氣│萬6791元 │陳慶宇(│98頁以下;訴卷│ │ │ │室磁磚及牆面裂痕等)│ ⑴所有權人:陳慶宇 │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參以系│【計算式:5萬8750- │序號:30│第217頁;訴 │ │ │ │11萬7500元 │ ⑵完成日:68.5 │爭屋損之損壞型態為牆面龜裂、磁磚│(5萬8750×35.25×0.│1-379卷 │卷第153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裂痕暨脫落等,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 01)=3萬8041;3萬 │) │第154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生時,因地殼震盪連帶引起房屋結構│ 8041+5萬8750=9萬 │ │2.訴卷㈨第163 │ │ │ │ │ 100頁~第101頁) │晃動可能造成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 6791】 │ │頁~第164頁; │ │ │ │ │3.洺鋒工程行報價單(試算│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訴卷㈩第223頁 │ │ │ │ │ 表卷第102頁;訴卷 │應可採信。 │ │ │背面;訴卷第│ │ │ │ │ 第154頁) │ │ │ │70頁背面~第71│ │ │ │ │ ⑴材料:5萬8750元 │ │ │ │頁、第292頁 │ │ │ │ │ ⑵其他:5萬8750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7500元 │ │ │ │ │ ├──┼─────┼──────────┼────────────┼────────────────┼──────────┼────┼───────┤ │373.│黃寶慧 │高雄市苓雅區武智街3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巷6號5樓之6房屋損壞 │ 第104頁) │ │萬8387元 │黃寶慧(│103頁以下;訴 │ │ │ │(牆面不規則裂紋、磁│ ⑴所有權人:黃寶慧 │ │【計算式:2578-(25│序號:30│卷第217頁~ │ │ │ │磚裂縫等) │ ⑵完成日:87.8 │ │ 78×16×0.01)=21│1 -379卷│第218頁;訴卷 │ │ │ │1萬8799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66;1萬6221+2166 │) │第154頁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1萬8387】 │ │2.訴卷㈨第164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頁;訴卷㈩第22│ │ │ │ │ 第109頁) │ │ │ │3頁背面;訴卷 │ │ │ │ │ ⑴材料:2578元 │ │ │ │第71頁~第71│ │ │ │ │ ⑵其他:1萬6221元 │ │ │ │頁背面、第292 │ │ │ │ │ ⑶總額:1萬8799元 │ │ │ │頁~第292頁背 │ ├──┼─────┼──────────┼────────────┼────────────────┼──────────┼────┼───────┤ │374.│蔡銘偉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車輛異動登記書(試算表│被告雖均否認系爭機車車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機車氣爆前車價 │ 卷第116頁) │件之因果關係,暨否認車損已達回復│萬2000元 │蔡銘偉(│115頁以下;訴 │ │ │ │4萬2000元 │ ⑴所有權人:蔡銘偉 │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程度云云,惟查│ │序號:30│卷第218頁~ │ │ │ │ │ ⑵出廠日:101.5 │: │ │1-379卷 │第219頁;訴卷 │ │ │ │ │ ⑶報廢日:103.9 │1.系爭機車於103年9月辦理報廢,為│ │) │第154頁、第1│ │ │ │ │2.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參以車損照│ │ │65頁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片所示,系爭機車車頭毀損、前車│ │ │2.訴卷㈨第164 │ │ │ │ │ 為4萬2000元(試算表卷 │ 體斷裂,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 │頁~第165頁; │ │ │ │ │ 第117頁) │ 地殼震盪、土石飛濺可能造成車體│ │ │訴卷㈩第224頁 │ │ │ │ │3.車損照片(訴卷第165 │ 傾倒或重物擊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 │ │;訴卷第71頁│ │ │ │ │ 頁~第166頁) │ 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 │ │背面、第292頁 │ │ │ │ │ │ 事件所致,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 │ │背面 │ │ │ │ │ │ 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 │ │ │ │ │ │ │ │ 不足採。 │ │ │ │ │ │ │ │ │2.又參酌系爭機車受損均為車體主要│ │ │ │ │ │ │ │ │ 結構,且受損情形嚴重,修復費用│ │ │ │ │ │ │ │ │ 及修復後之車價減損應已逾氣爆前│ │ │ │ │ │ │ │ │ 車價,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已達│ │ │ │ │ │ │ │ │ 回覆原狀顯有重大困難的程度,亦│ │ │ │ │ │ │ │ │ 屬有據,應可採信。 │ │ │ │ ├──┼─────┼──────────┼────────────┼────────────────┼──────────┼────┼───────┤ │375.│陳腕穗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7之4號房屋損壞(牆│ 第119頁) │ │萬8414元 │陳腕穗(│118頁以下;訴 │ │ │ │面裂隙、磁磚損壞等損│ ⑴所有權人:陳腕穗 │ │【計算式:1萬6565- │序號:30│卷第219頁; │ │ │ │) │ ⑵完成日:68.5 │ │(1萬6565×35.25×0.│1-379卷 │訴卷第154頁 │ │ │ │11萬4253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726;1萬72│) │~第155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6+9萬7688=10萬841│ │2.訴卷㈨第165 │ │ │ │ │ 121頁~第123頁) │ │ 4】 │ │頁;訴卷㈩第22│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4頁;訴卷第7│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1頁背面~第72 │ │ │ │ │ 0頁) │ │ │ │頁、第292頁背 │ │ │ │ │ ⑴材料:1萬6565元 │ │ │ │面 │ │ │ │ │ ⑵其他:9萬7688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4253元 │ │ │ │ │ │ │ │ │◎編號5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376.│張群翊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4巷20號房屋損壞(牆│ 第125頁) │ │萬3496元 │張群翊(│124頁以下;訴 │ │ │ │面、磁磚毀損等) │ ⑴所有權人:張群翊 │ │【計算式:6908-(69│序號:30│卷第219頁~ │ │ │ │2萬7129元 │ ⑵完成日:59.10 │ │ 08×43.83×0.012)│1-379卷 │第220頁;訴卷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3275;2萬221+32│) │第155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75=2萬3496】 │ │2.訴卷㈨第165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頁~第166頁; │ │ │ │ │ 6頁) │ │ │ │訴卷㈩第224頁 │ │ │ │ │ ⑴材料:6908元 │ │ │ │~第224頁背面 │ │ │ │ │ ⑵其他:2萬221元 │ │ │ │;訴卷第262 │ │ │ │ │ ⑶總額:2萬7129元 │ │ │ │頁、第292頁背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面~第293頁 │ │ │ │ │ 127頁~第129頁) │ │ │ │ │ ├──┼─────┼──────────┼────────────┼────────────────┼──────────┼────┼───────┤ │377.│陳春景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9之3號房屋損壞(牆│ 第131頁) │ │萬2841元 │陳春景(│130頁以下;訴 │ │ │ │面、地坪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陳春景 │ │【計算式:3萬7417- │序號:30│卷第220頁~ │ │ │ │10萬6030元 │ ⑵完成日:68.5 │ │ (3萬7417×35.25× │1-379卷 │第221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01)=2萬4228;2│) │第155頁 │ │ │ │ │ 造 │ │ 萬4228+6萬8613= │ │2.訴卷㈨第166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9萬2841】 │ │頁;訴卷㈩第22│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 │4頁背面;訴卷 │ │ │ │ │ 2頁) │ │ │ │第262頁~第2│ │ │ │ │ ⑴材料:3萬7417元 │ │ │ │62頁背面、第29│ │ │ │ │ ⑵其他:6萬8613元 │ │ │ │3頁 │ │ │ │ │ ⑶總額:10萬6030元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33頁~第134頁) │ │ │ │ │ ├──┼─────┼──────────┼────────────┼────────────────┼──────────┼────┼───────┤ │378.│黃世花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36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損送由立仁│萬433元 │黃世花(│135頁以下;訴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黃世花 │汽車保養廠估價之日期為103年8月7 │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0│卷第221頁; │ │ │ │12萬3600元 │ ⑵出廠日:90.4 │日,為系爭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又│ 為5萬433元 │1 -379卷│訴卷第155頁 │ │ │ │【計算式:4萬+8萬36│2.立仁汽車保養廠估價單、│依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車身佈滿│ 【計算式:3萬9800÷│) │~第156頁 │ │ │ │ 00=12萬3600】 │ 統一發票(試算表卷第│塵土、污泥,並有多處擦損,核與系│ (5+1)=6633; │ │2.訴卷㈨第166 │ │ │ │ │ 137頁~第138頁) │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殼劇烈震盪導│ 6633+4萬3800= │ │頁~第167頁; │ │ │ │ │ ⑴材料:3萬9800元 │致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 5萬433】 │ │訴卷㈩第224頁 │ │ │ │ │ ⑵其他:4萬3800元 │,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背面~第225頁 │ │ │ │ │ ⑶總額:8萬3600元 │所致,應可採信。 │ 損為9萬433元 │ │;訴卷第262 │ │ │ │ │3.汽車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 │ 【計算式:5萬433+4│ │頁背面~第263 │ │ │ │ │ :減損車價為4萬元(試 │ │ 萬=9萬433】 │ │頁背面、第293 │ │ │ │ │ 算表卷第140頁) │ │ │ │頁 │ │ │ │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38頁~第139頁) │ │ │ │ │ ├──┼─────┼──────────┼────────────┼────────────────┼──────────┼────┼───────┤ │379.│呂瑞祥 │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20│1.店面照片(試算表卷第│(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巷14號黑輪、魚丸店 │ 142頁) │ │萬6352元 │呂瑞祥(│141頁以下;訴 │ │ │ │營業損失 │2.營業損失估算表(試算表│ │【計算式:8萬×0.09 │序號:30│卷第221頁~ │ │ │ │3萬6000元 │ 卷第143頁) │ │×3.66=2萬6352】 │1 -379卷│第222頁;訴卷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 │ │) │第156頁 │ │ │ │ 額8萬元×同業淨利 │ │ │ │ │2.訴卷㈨第167 │ │ │ │ 率9%×5月=3萬600 │ │ │ │ │頁~第168頁; │ │ │ │ 0元】 │ │ │ │ │訴卷㈩第225頁 │ │ │ │ │ │ │ │ │;訴卷第263 │ │ │ │ │ │ │ │ │頁背面、第293 │ │ │ │ │ │ │ │ │頁~第293頁背 │ │ │ │ │ │ │ │ │面 │ │ │ │ │ │ │ │ │ │ ├──┼─────┼──────────┼────────────┼────────────────┼──────────┼────┼───────┤ │380.│劉瑞玲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3│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145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損送由慶良│38元 │劉瑞玲(│144頁以下;訴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劉瑞玲 │機車行維修之日期為103年8月7日, │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8│卷第222頁; │ │ │ │5650元 │ ⑵出廠日:93.6 │為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參以車損照│ 為1338元 │0-500卷 │訴卷第157頁 │ │ │ │【計算式:3000+265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片所示,系爭機車車損型態為側支架│【計算式:1750÷(3 │) │2.訴卷㈨第168 │ │ │ │ =5650】 │ 146頁) │鬆脫、右把手開關彈出,核與系爭氣│ +1)=438;438+9│ │頁;訴卷㈩第22│ │ │ │ │3.慶良機車行維修記錄單、│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 00=1338】 │ │5頁;訴卷第2│ │ │ │ │ 統一發票、高雄市機車商│、車輛傾倒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63頁背面~第26│ │ │ │ │ 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 損為4338元 │ │4頁、第293頁背│ │ │ │ │ 試算表卷第147頁~第 │所致等語,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計算式:1338+3000│ │面 │ │ │ │ │ 148頁) │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 =4338】 │ │ │ │ │ │ │ ⑴材料:1750元 │採。 │ │ │ │ │ │ │ │ ⑵其他:900元 │ │ │ │ │ │ │ │ │ ⑶總額:2650元 │ │ │ │ │ │ │ │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3000元(試算表卷第14│ │ │ │ │ │ │ │ │ 8頁) │ │ │ │ │ ├──┼─────┼──────────┼────────────┼────────────────┼──────────┼────┼───────┤ │381.│陳秋榕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5之3號4樓房屋損壞 │ 第150頁) │ │萬8137元 │陳秋榕(│149頁以下;訴 │ │ │ │(牆面及平頂龜裂、磁│ ⑴所有權人:陳秋榕 │ │【計算式:1萬8685- │序號:38│卷第222頁~ │ │ │ │磚毀損等) │ ⑵完成日:68.5 │ │ (1萬8685×35.25×0│0-500卷 │第223頁;訴卷 │ │ │ │5萬473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2099;3 │) │第158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萬6038+1萬2099=4│ │2.訴卷㈨第168 │ │ │ │ │ 151頁) │ │ 萬8137】 │ │頁~第169頁;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訴卷㈩第225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5│ │ │ │~第225頁背面 │ │ │ │ │ 2頁) │ │ │ │;訴卷第264 │ │ │ │ │ ⑴材料:1萬8685元 │ │ │ │頁~第264頁背 │ │ │ │ │ ⑵其他:3萬6038元 │ │ │ │面、第293頁背 │ │ │ │ │ ⑶總額:5萬4723元 │ │ │ │面 │ │ │ │ │◎項次7、10為更換新品之 │ │ │ │ │ │ │ │ │ 費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 │ │ │ │ │ │ │ │ 算折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2.│洪幸男 │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2巷8弄25號房屋損壞 │ 第154頁) │ │萬7720元 │洪幸男(│153頁以下;訴 │ │ │ │(牆面、磁磚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洪幸男 │ │【計算式:7268-(72│序號:38│卷第223頁~ │ │ │ │4萬1165元 │ ⑵完成日:64.2 │ │ 68×39.5×0.012) │0-500卷 │第224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加強│ │ =3823;3823+3萬 │) │第158頁 │ │ │ │ │ 磚造 │ │ 3897=3萬7720】 │ │2.訴卷㈨第169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頁;訴卷㈩第22│ │ │ │ │ 155頁~第156頁) │ │◎原告同意以加強磚造│ │5頁背面;訴卷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之折舊率計算折舊(│ │第264頁背面 │ │ │ │ │ 預算書1張(試算表卷 │ │ 見訴卷第158頁) │ │~第265頁、第 │ │ │ │ │ 第157頁) │ │ │ │293頁背面~第 │ │ │ │ │ ⑴材料:7268元 │ │ │ │294頁 │ │ │ │ │ ⑵其他:3萬3897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1165元 │ │ │ │ │ ├──┼─────┼──────────┼────────────┼────────────────┼──────────┼────┼───────┤ │383.│陳韓雪梅 │高雄市前鎮區瑞興街14│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號房屋損壞(牆面龜 │ 第159頁) │ │萬6590元 │陳韓雪梅│158頁以下;訴 │ │ │ │裂滲水、地板花崗石裂│ ⑴所有權人:陳韓雪梅 │ │【計算式:908-(908│(序號:│卷第224頁; │ │ │ │縫等) │ ⑵完成日:75.11 │ │ ×27.75×0.01)= │380-500 │訴卷第158頁 │ │ │ │2萬684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656;656+2萬5934 │卷) │2.訴卷㈨第169 │ │ │ │ │ 造 │ │ =2萬6590】 │ │頁~第170頁;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訴卷㈩第225頁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背面~第226頁 │ │ │ │ │ 第164頁) │ │ │ │;訴卷第265 │ │ │ │ │ ⑴材料:908元 │ │ │ │頁~第265頁背 │ │ │ │ │ ⑵其他:2萬5934元 │ │ │ │面、第294頁 │ │ │ │ │ ⑶總額:2萬6842元 │ │ │ │ │ ├──┼─────┼──────────┼────────────┼────────────────┼──────────┼────┼───────┤ │384.│黃英山即黃│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試算│原告主張黃英山即黃英山婦產科受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英山婦產科│207號黃英山婦產科診 │ 表卷第170頁) │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萬333元 │黃英山即│169頁以下;訴 │ │ │診所 │所營業損失 │ ⑴名稱:黃英山婦產科診│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 │【計算式:21萬1537×│黃英山婦│卷第224頁~ │ │ │ │17萬8051元 │ 所 │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0.9213-0.78)×3.│產科診所│第225頁;訴卷 │ │ │◎屋損部分│ │ ⑵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13萬333元 │ 66=10萬9398;520×│(序號:│第159頁 │ │ │由黃英山之│⑴健保收入為14萬9451│ 旋三路205、207號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50×0.22×3.66=2萬│380-500 │2.訴卷㈨第170 │ │ │妻劉梅桂讓│ 元 │ ⑶負責人:黃英山 │ │ 935;10萬9398+2萬 │卷) │頁~第171頁; │ │ │與賠償請求│【計算式:月申報平均│2.醫療機構停業申請書:申│ │ 935=13萬333】 │ │訴卷㈩第226頁 │ │ │權予高雄市│ 點值差值21萬1537元│ 請自103.8.1起至104.7. │ │ │ │;訴卷第265 │ │ │政府,繫屬│ ×(0.9213-0.78)│ 31止停止營業(試算表卷│ │ │ │頁背面、第294 │ │ │本院105年 │ ×5月=14萬9451】 │ 第171頁) │ │ │ │頁~第294頁背 │ │ │度重訴字第│⑵掛號收入為2萬8600 │3.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 │ │ │面 │ │ │159號案件 │ 元 │ 整表:高屏地區西醫基層│ │ │ │ │ │ │ │【計算式:月平均就診│ 點值為0.9213(試算表卷│ │ │ │ │ │ │ │ 人數差額520人×50 │ 第174頁) │ │ │ │ │ │ │ │ 元×收入所得標準22│4.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 │ │ │ │ │ │ │ %×5月=2萬8600】 │ 申報各類所得必要費用及│ │ │ │ │ │ │ │⑶合計:17萬8051元 │ 所得標準(試算表卷第│ │ │ │ │ │ │ │【計算式:14萬9451+│ 175頁) │ │ │ │ │ │ │ │ 2萬8600=17萬8051 │ ⑴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 │ │ │ │ │ │ │ 】 │ 點數,每點0.78元 │ │ │ │ │ │ │ │ │ ⑵掛號費收入之所得標準│ │ │ │ │ │ │ │ │ 為22% │ │ │ │ │ │ │ │ │5.黃英山婦產科100、101、│ │ │ │ │ │ │ │ │ 102及103年8-12月人數統│ │ │ │ │ │ │ │ │ 計表:月平均就診人數差│ │ │ │ │ │ │ │ │ 額為520人(試算表卷 │ │ │ │ │ │ │ │ │ 第176頁~第190頁) │ │ │ │ │ │ │ │ │6.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 │ │ │ │ │ │ │ │ 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 │ │ │ │ │ │ │ │ 項目表(試算表卷第19│ │ │ │ │ │ │ │ │ 1頁~第194頁) │ │ │ │ │ ├──┼─────┼──────────┼────────────┼────────────────┼──────────┼────┼───────┤ │385.│鍾快鳴、鍾│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振鳴 │61號房屋損壞(地坪及│ 第2頁~第3頁) │ │萬467元 │鍾振鳴、│1頁以下;訴卷 │ │ │ │天花板裂紋、屋頂防水│ ⑴所有權人:鍾振鳴、鍾│ │【計算式:1萬8592- │鍾快鳴(│第225頁~第2│ │ │ │層損壞等) │ 快鳴 │ │(1萬8592×41.08×0.│序號: │27頁;訴卷第│ │ │ │4萬9632元 │ ⑵完成日:62.7 │ │ 012)=9427;3萬104│380 -500│159頁~第160頁│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9427=4萬467】 │卷) │2.訴卷㈨第171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頁;訴卷㈩第22│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6頁~第226頁背│ │ │ │ │ 第8頁) │ │ │ │面;訴卷第26│ │ │ │ │ ⑴材料:1萬8592元 │ │ │ │6頁~第266頁背│ │ │ │ │ ⑵其他:3萬1040元 │ │ │ │面、第294頁背 │ │ │ │ │ ⑶總額:4萬9632元 │ │ │ │面 │ │ │ │ │◎項次4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租金損失 │1.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原告主張鍾快鳴、鍾振鳴受有租金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 │ │ │ │ │9萬元 │ 卷第15頁~第19頁) │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萬5880元 │ │ │ │ │ │【計算式:1萬8000元 │ ⑴出租人:鍾快嗚、鍾振│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計算式:1萬8000× │ │ │ │ │ │ ×5月=9萬】 │ 嗚 │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3.66=6萬5880】 │ │ │ │ │ │ │ ⑵承租人:龔美卿 │求之租金損失為6萬5880元,逾此範 │ │ │ │ │ │ │ │ ⑶租賃期限:103.5.1~ │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 │ 104.4.30 │ │ │ │ │ │ │ │ │ ⑷租金:1萬8000元/月 │ │ │ │ │ │ │ │ │2.證明書:103.7.31高雄氣│ │ │ │ │ │ │ │ │ 爆,造成慧茗美食坊無法│ │ │ │ │ │ │ ├──────────┤ 營業,故房東於103.8起 │ ├──────────┤ │ │ │ │ │合計:13萬9632元 │ 至103.12止共5個月均未 │ │合計:10萬6347元 │ │ │ │ │ │ │ 收任何租金(試算表卷│ │【計算式:4萬467+6 │ │ │ │ │ │ │ 第20頁) │ │萬5880=10萬6374】 │ │ │ ├──┼─────┼──────────┼────────────┼────────────────┼──────────┼────┼───────┤ │386.│劉靜美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1號房屋損壞(地坪及│ 第22頁) │ │萬6971元 │劉靜美(│21頁以下;訴卷│ │ │ │牆壁拱起、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劉靜美 │ │【計算式:1萬6563- │序號:38│第227頁;訴 │ │ │ │17萬5960元 │ ⑵完成日:57.6 │ │(1萬6563×46.17×0.│0-500卷 │卷第160頁、 │ │ │ │【計算式:12萬3960+│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7386;7386+│) │第171頁 │ │ │ │ 3萬8000+1萬4000=│2.房總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8萬9585=9萬6971】 │ │2.訴卷㈨第171 │ │ │ │ 17萬5960】 │ 、有菘企業有限公司、小│ │ │ │頁~第178頁; │ │ │ │ │ 丸子廣告社估價單:修復│ │ │ │訴卷㈩第226頁 │ │ │ │ │ 費用12萬3960元、3萬800│ │ │ │背面;訴卷第│ │ │ │ │ 0元、1萬4000元(試算表│ │ │ │266頁背面、第 │ │ │ │ │ 卷第23頁~第25頁) │ │ │ │294頁背面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7│ │ │ │ │ │ │ │ │ 1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6563元 │ │ │ │ │ │ │ │ │ ⑵其他:8萬9585元 │ │ │ │ │ │ │ │ │ ⑶總額:10萬6148元 │ │ │ │ │ │ │ │ │4.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26頁~第29頁) │ │ │ │ │ ├──┼─────┼──────────┼────────────┼────────────────┼──────────┼────┼───────┤ │387.│張宏仁即寰│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營業地點照片(試算表卷│原告主張張宏仁即寰宇電腦個人工作│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宇電腦個人│184號寰宇電腦個人工 │ 第31頁) │室受有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萬2208元 │張宏仁即│30頁以下;訴卷│ │ │工作室 │作室營業損失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道路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 │寰宇電腦│第228頁;訴 │ │ │ │4萬4000元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制之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 │個人工作│卷第160頁~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大書審純益率表:同業淨│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3萬220│ │室(序號│第161頁 │ │ │ │ 額4萬元×同業淨利 │ 利率為22%(試算表卷 │8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380-50│2.訴卷㈨第172 │ │ │ │ 率22%×5月=4萬400│ 第33頁) │ │ │0卷) │頁;訴卷㈩第22│ │ │ │ 0】 │ │ │ │ │6頁背面~第227│ │ │ │ │ │ │ │ │頁;訴卷第26│ │ │ │ │ │ │ │ │6頁背面~第267│ │ │ │ │ │ │ │ │頁、第295頁 │ │ │ │ │ │ │ │ │ │ ├──┼─────┼──────────┼────────────┼────────────────┼──────────┼────┼───────┤ │388.│蔡豐隆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565號房屋損壞(地坪 │ (試算表卷第35頁~第│ │萬7064元 │蔡豐隆(│34頁以下;訴卷│ │ │ │裂縫、牆壁拱起、磁磚│ 36頁) │ │【計算式:4萬6986- │序號:38│第228頁~第2│ │ │ │破損等) │ ⑴所有權人:蔡豐隆 │ │ (4萬6986×38.75×0│0-500卷 │30頁;訴卷第│ │ │ │21萬5271元 │ ⑵完成日:64.11 │ │ .01)=2萬8779;16│) │161頁、第178頁│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8285+2萬8779= │ │2.訴卷㈨第172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9萬7064】 │ │頁~第173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2│ │ │ │訴卷㈩第227頁 │ │ │ │ │ 頁) │ │ │ │;訴卷第267 │ │ │ │ │ ⑴材料:4萬6986元 │ │ │ │頁~第267頁背 │ │ │ │ │ ⑵其他:16萬8285元 │ │ │ │面、第295頁 │ │ │ │ │ ⑶總額:21萬5271元 │ │ │ │ │ │ │ │ │◎編號5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3.屋損照片(訴卷第178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租金損失(103.9.1~ │1.房屋租賃契約(試算表卷│一、被告雖均以系爭房屋之承租人卓│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 │ │ │ │ │103.12.31) │ 第48頁~第49頁) │奕全於氣爆事件發生後,於103年8月│萬8560元 │ │ │ │ │ │6萬4000元 │ ⑴出租人:蔡豐隆 │間猶願繼續承租該屋,足認縱其於10│【計算式:1萬6000× │ │ │ │ │ │【計算式:1萬6000元 │ ⑵承租人:卓奕全 │3年9月後另有不願續租之情事,亦與│3.66=5萬8560】 │ │ │ │ │ │ ×4月=6萬4000】 │ ⑶租賃期限:103.8.1~ │系爭氣爆事件無關云云,惟查,依蔡│ │ │ │ │ │ │ │ 103.12.31 │豐隆、卓奕全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 │ │ │ │ │ │ ⑷租金:1萬6000元/月 │末段載明「因高雄市凱旋三路氣爆,│ │ │ │ │ │ │ │ │甲乙雙方房屋租賃契約書於103年8月│ │ │ │ │ │ │ │ │31日終止合約」,已堪認定上開租約│ │ │ │ │ │ │ │ │終止之原因即為本件氣爆事件之發生│ │ │ │ │ │ │ │ │。又卓奕全縱在氣爆事件發生後仍願│ │ │ │ │ │ │ │ │給付一個月之租金,惟其非無可能因│ │ │ │ │ │ │ │ │不願繼續忍受氣爆後災區居住條件欠│ │ │ │ │ │ │ │ │佳、交通不便而與蔡豐隆合意終止租│ │ │ │ │ │ │ │ │約,是被告前揭所辯要不足採。 │ │ │ │ │ │ │ │ │二、原告主張蔡豐隆受有租金損失,│ │ │ │ │ │ ├──────────┤ │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 │ │ │ │ │合計:27萬9271元 │ │、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合計:25萬5624元 │ │ │ │ │ │ │ │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計算式:19萬7064+│ │ │ │ │ │ │ │租金損失為5萬8560元,逾此範圍之 │ 5萬8560=25萬5624 │ │ │ │ │ │ │ │請求,不應准許。 │ 】 │ │ │ ├──┼─────┼──────────┼────────────┼────────────────┼──────────┼────┼───────┤ │389.│羅景慧 │987-QBJ普通輕型機車 │1.車輛異動登記書(試算表│一、被告雖均否認系爭機車車損與氣│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氣爆前車價 │ 卷第51頁) │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暨車損已達回復│00元 │羅景慧(│50頁以下;訴卷│ │ │ │5000元 │ ⑴所有權人:羅景慧 │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程度云云,惟查│ │序號:38│第230頁~第2│ │ │ │ │ ⑵出廠日:92.2 │: │ │0-500卷 │31頁;訴卷第│ │ │ │ │ ⑶報廢日:103.9 │1.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地址即位於氣│ │) │161頁~第162頁│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原告│ │ │;訴卷第287 │ │ │ │ │ 52頁~第53頁) │ 主張系爭機車因停放於上址而遭氣│ │ │頁 │ │ │ │ │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爆事件波及,尚非無憑。參以車損│ │ │2.訴卷㈨第173 │ │ │ │ │ 106.12.1高市商旺字第01│ 照片所示,系爭機車引擎龜裂、外│ │ │頁;訴卷㈩第22│ │ │ │ │ 000000號函:氣爆前車價│ 殼破損,核與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 │ │7頁;訴卷第 │ │ │ │ │ 為9000元(訴卷第287 │ 殼震盪、機車倒地可能所致之災害│ │ │267頁背面、第 │ │ │ │ │ 頁) │ 情節相符,堪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 │ │295頁背面 │ │ │ │ │ │ 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 │ │ │ │ │ │ │ │ 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 │2.又系爭機車為92年出廠,迄系爭氣│ │ │ │ │ │ │ │ │ 爆事件發生時車齡已逾十年,殘值│ │ │ │ │ │ │ │ │ 不高,惟系爭氣爆事件導致該車引│ │ │ │ │ │ │ │ │ 擎龜裂、外殼破損,則零件更換及│ │ │ │ │ │ │ │ │ 車體修繕顯應逾該車所餘之殘值,│ │ │ │ │ │ │ │ │ 是原告主張系爭車損已達回覆原狀│ │ │ │ │ │ │ │ │ 顯有重大困難的程度,亦屬有據,│ │ │ │ │ │ │ │ │ 應可採信。 │ │ │ │ │ │ │ │ │二、又系爭機車經高雄市機車商業同│ │ │ │ │ │ │ │ │業公會鑑定氣爆前車價為9000元,原│ │ │ │ │ │ │ │ │告請求之金額5000元既未逾9000元,│ │ │ │ │ │ │ │ │即應予准許。 │ │ │ │ ├──┼─────┼──────────┼────────────┼────────────────┼──────────┼────┼───────┤ │390.│劉興德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21巷1弄2號1樓房屋損│ 第57頁) │ │萬3896元 │劉興德(│56頁以下;訴卷│ │ │ │壞(地坪磁磚龜裂、鐵│ ⑴所有權人:劉興德 │ │【計算式:《4萬1643 │序號:38│第231頁~第 │ │ │ │板門損壞等) │ ⑵完成日:67.12 │ │ +8300》-(《4萬16│0-500卷 │232頁;訴卷 │ │ │ │13萬171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3+8300》×35.67×│) │第162頁 │ │ │ │【計算式:12萬3411+│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0.01)=3萬2128;3 │ │2.訴卷㈨第173 │ │ │ │ 8300=13萬1711】 │ 會鑑定報告書(試算表卷│ │ 萬2128+8萬1768=11│ │頁~第174頁; │ │ │ │ │ 第62頁) │ │ 萬3896】 │ │訴卷㈩第227頁 │ │ │ │ │ ⑴材料:4萬1643元 │ │ │ │~第227頁背面 │ │ │ │ │ ⑵其他:8萬1768元 │ │ │ │;訴卷第267 │ │ │ │ │ ⑶總額:12萬3411元 │ │ │ │頁背面~第268 │ │ │ │ │◎項次4、5為更換新品之費│ │ │ │頁、第295頁背 │ │ │ │ │ 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 │ │ │面 │ │ │ │ │ 折舊 │ │ │ │ │ │ │ │ │3.馬桶修復之統一發票:馬│ │ │ │ │ │ │ │ │ 桶更換新品之費用為8300│ │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73頁)│ │ │ │ │ │ │ │ │4.馬桶毀損照片(試算表卷│ │ │ │ │ │ │ │ │ 第74頁~第76頁) │ │ │ │ │ ├──┼─────┼──────────┼────────────┼────────────────┼──────────┼────┼───────┤ │391.│明祥車業行│高雄市苓雅區英祥街11│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明祥車業行即黃明祥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即黃明祥 │號明祥車業行營業損失│ 證(試算表卷第78頁)│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3218元 │明祥車業│77頁以下;訴卷│ │ │ │8萬6364元 │ ⑴名稱:明祥車業行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 │行即黃明│第232頁;訴 │ │ │◎營業地址│【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⑵負責人:黃明祥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 │祥(序號│卷第162頁 │ │ │即為編號12│ 額9萬909元×同業淨│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6萬3218元,逾 │ │:380-50│2.訴卷㈨第174 │ │ │4胡豔秋所 │ 利率19%×5月=8萬 │ 英祥街11號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 │頁~第175頁; │ │ │有之建物 │ 6364】 │2.營業稅查定課徵(405) │ │ │ │訴卷㈩第227頁 │ │ │ │ │ 核定稅額繳款書:月平均│ │ │ │背面;訴卷第│ │ │ │ │ 查定銷售額為9萬909元(│ │ │ │268頁~第268頁│ │ │ │ │ 試算表卷第80頁~第81│ │ │ │背面、第295頁 │ │ │ │ │ 頁) │ │ │ │背面~第296頁 │ │ │ │ │3.102年營利事業各業所得 │ │ │ │ │ │ │ │ │ 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書│ │ │ │ │ │ │ │ │ 審純益率:同業淨利率19│ │ │ │ │ │ │ │ │ %(試算表卷第82頁) │ │ │ │ │ ├──┼─────┼──────────┼────────────┼────────────────┼──────────┼────┼───────┤ │392.│陸富吉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537號房屋損壞(牆面 │ 第84頁) │ │萬9707元 │陸富吉(│83頁以下;訴卷│ │ │ │、地坪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陸富吉 │ │【計算式:《4510+1 │序號:38│第232頁~第2│ │ │ │11萬38元 │ ⑵完成日:64.11 │ │ 萬7708》-(《4510│0-500卷 │33頁;訴卷第│ │ │ │【計算式:8萬1210+2│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萬7708》×38.75│) │162頁~第163頁│ │ │ │ 萬8828=11萬38】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0.012)=1萬1887│ │2.訴卷㈨第175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5│ │ ;1萬1887+2萬4318│ │頁;訴卷㈩第22│ │ │ │ │ 頁) │ │ +6萬3502=9萬9707│ │7頁背面~第228│ │ │ │ │ ⑴材料:4510元 │ │ 】 │ │頁;訴卷第26│ │ │ │ │ ⑵其他:2萬4318元 │ │ │ │8頁背面~第269│ │ │ │ │ ⑶總額:2萬8828元 │ │ │ │頁、第296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9│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7708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3502元 │ │ │ │ │ │ │ │ │ ⑶總額:8萬1210元 │ │ │ │ │ ├──┼─────┼──────────┼────────────┼────────────────┼──────────┼────┼───────┤ │393.│江文範 │高雄市前鎮凱旋三路1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7│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號房屋損壞(平頂拱 │ 第93頁) │ │萬2511元 │江文範(│92頁以下;訴卷│ │ │ │起、地坪裂隙、牆壁滲│ ⑴所有權人:江文範 │ │【計算式:《1萬6666 │序號:38│第233頁;訴 │ │ │ │水等) │ ⑵完成日:66.7 │ │ +4976》-(《1萬 │0-500卷 │卷第163頁 │ │ │ │18萬536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6666+4976)×37.0│) │2.訴卷㈨第175 │ │ │ │【計算式:10萬5536+│ 造 │ │ 8×0.01)=1萬3617│ │頁~第176頁; │ │ │ │ 7萬5000=18萬536】│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1萬3617+8萬8870│ │訴卷㈩第228頁 │ │ │ │ │ 107頁~第112頁) │ │ +7萬24=17萬2511 │ │;訴卷第269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頁~第270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9│ │ │ │第296頁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6666元 │ │ │ │ │ │ │ │ │ ⑵其他:8萬8870元 │ │ │ │ │ │ │ │ │ ⑶總額:10萬5536元 │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1│ │ │ │ │ │ │ │ │ 3頁) │ │ │ │ │ │ │ │ │ ⑴材料:4976元 │ │ │ │ │ │ │ │ │ ⑵其他:7萬24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5000元 │ │ │ │ │ ├──┼─────┼──────────┼────────────┼────────────────┼──────────┼────┼───────┤ │394.│張雅菱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6│1 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巷33號房屋損壞(牆 │ 第115頁) │ │萬3589元 │張雅菱(│114頁以下;訴 │ │ │ │壁磁磚龜裂、門框毀損│ ⑴所有權人:張雅菱 │ │【計算式:1萬1114- │序號:38│卷第233頁~ │ │ │ │) │ ⑵完成日:70.4 │ │(1萬1114×33.33×0.│0-500卷 │第234頁;訴卷 │ │ │ │4萬7293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7410;7410+ │) │第163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3萬6179=4萬3589】 │ │2.訴卷㈨第176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1│ │ │ │頁~第177頁; │ │ │ │ │ 6頁) │ │ │ │訴卷㈩第228頁 │ │ │ │ │ ⑴材料:1萬1114元 │ │ │ │~第228頁背面 │ │ │ │ │ ⑵其他:3萬6179元 │ │ │ │;訴卷第270 │ │ │ │ │ ⑶總額:4萬7293元 │ │ │ │頁~第270頁背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面、第296頁背 │ │ │ │ │ 117頁) │ │ │ │面 │ ├──┼─────┼──────────┼────────────┼────────────────┼──────────┼────┼───────┤ │395.│楊德法 │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2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0巷2號房屋損壞(磁磚│ 第119頁) │ │萬4600元 │楊德法(│118頁以下;訴 │ │ │ │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楊德法 │ │【計算式:1萬3822- │序號:38│卷第234頁~ │ │ │ │6萬8494元 │ ⑵完成日:75.6 │ │ (1萬3822×28.17× │0-500卷 │第235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01)=9928;5萬 │) │第164頁 │ │ │ │ │ 造 │ │ 4672+9928=6萬460│ │2.訴卷㈨第177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0】 │ │頁;訴卷㈩第22│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8頁背面;訴卷 │ │ │ │ │ 1頁) │ │ │ │第270頁背面 │ │ │ │ │ ⑴材料:1萬3822元 │ │ │ │、第296頁背面 │ │ │ │ │ ⑵其他:5萬4672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8494元 │ │ │ │ │ ├──┼─────┼──────────┼────────────┼────────────────┼──────────┼────┼───────┤ │396.│魏秀枝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359號房屋損壞(牆壁 │ 第128頁) │ │萬166元 │魏秀枝(│127頁以下;訴 │ │ │ │裂隙、鋁門燒損、平頂│ ⑴所有權人:魏秀枝 │ │【計算式:1萬2646- │序號:38│卷第117頁~ │ │ │ │脫落等) │ ⑵完成日:67.6 │ │ (1萬2646×36.17×│0-500卷 │第119頁、第167│ │ │ │3萬474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01)=8072;8072│) │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2萬2094=3萬166 │ │2.訴卷㈨第177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 │頁~第179頁; │ │ │ │ │ 9頁) │ │ │ │訴卷第109頁 │ │ │ │ │ ⑴材料:1萬2646元 │ │ │ │、第270頁背面 │ │ │ │ │ ⑵其他:2萬2094元 │ │ │ │~第272頁;訴 │ │ │ │ │ ⑶總額:3萬4740元 │ │ │ │卷第194頁~ │ │ │ │ │◎項次2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第194頁背面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35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萬5267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魏秀枝 │地址即位於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⑴修復費用試算折舊後│ │ │ │ │ │2萬1600元 │ ⑵出廠日:94.4 │三路,又依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為1萬267元 │ │ │ │ │ │【計算式:1萬66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車身有多處撞擊痕跡,核與系爭氣爆│【計算式:7600÷(5 │ │ │ │ │ │ 5000=2萬1600】 │ 136頁~第137頁) │事件發生時土石飛濺可能擊中車身之│+1)=1267;1267 │ │ │ │ │ │ │3.振祿興業有限公司、永強│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9000=1萬267】 │ │ │ │ │ │ │ 企業行估價單(試算表卷│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被告│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第138頁~第139頁) │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損為1萬5267元 │ │ │ │ │ │ │ ⑴材料:7600元 │,要非可採。 │【計算式:1萬267+ │ │ │ │ │ │ │ ⑵其他:9000元 │ │ 5000=1萬5267】 │ │ │ │ │ │ │ ⑶總額:1萬66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5000元(試算表卷第14│ │ │ │ │ │ │ │ │ 0頁) │ │ │ │ │ │ │ ├──────────┼────────────┼────────────────┼──────────┤ │ │ │ │ │熱水器毀損 │1.熱水器照片(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 │ │ │ │ │1萬4000元 │ 第141頁) │ │00元 │ │ │ │ │ │ │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熱水│ │【計算式:1萬4000×1│ │ │ │ │ │ │ 器更換新品費用1萬4000 │ │ /10=1400】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141頁 │ ├──────────┤ │ │ │ │ │合計:7萬340元 │ ) │ │合計:4萬6833元 │ │ │ │ │ │ │ │ │【計算式:3萬166+1 │ │ │ │ │ │ │ │ │ 萬5267+1400=4萬 │ │ │ │ │ │ │ │ │ 6833】 │ │ │ ├──┼─────┼──────────┼────────────┼────────────────┼──────────┼────┼───────┤ │397.│邱芳雲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2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之存在暨屋損與│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21樓之8房屋損壞( │ 第146頁) │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屋│萬267元 │邱芳雲(│142頁以下;訴 │ │ │ │陽台天花板破損) │ ⑴所有權人:邱芳雲 │損業據原告提出屋損照片為憑,並有│【計算式:1萬1000- │序號:38│卷第119頁~ │ │ │ │2萬2000元 │ ⑵完成日:87.11 │修復費用收據附卷可考,應可認定。│(1萬1000×15.75×0.│0- 500卷│第120頁、第167│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又系爭房屋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 01)=9267;9267+ │) │頁背面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凱旋三路,參以屋損型態為陽台天花│ 1萬1000元=2萬267】│ │2.訴卷㈨第179 │ │ │ │ │ 144頁~第145頁) │板裂痕,核與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殼│ │ │頁;訴卷第10│ │ │ │ │3.置亞股份有限公司收據(│震盪連帶引起房屋晃動進而導致房屋│ │ │9頁~第110頁、│ │ │ │ │ 試算表卷第143頁;訴 │結構體出現裂痕之災害情節相符,堪│ │ │第272頁;訴卷 │ │ │ │ │ 卷第167頁背面) │認原告主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第194頁背面 │ │ │ │ │ ⑴材料:1萬1000元 │,應可採信。 │ │ │ │ │ │ │ │ ⑵其他:1萬1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2000元 │ │ │ │ │ ├──┼─────┼──────────┼────────────┼────────────────┼──────────┼────┼───────┤ │398.│蘇陳麗滿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6│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巷29號3樓房屋損壞(│ 第148頁) │ │萬2893元 │蘇陳麗滿│147頁以下;訴 │ │ │ │磁磚破損) │ ⑴所有權人:蘇陳麗滿 │ │【計算式:2408-(24│(序號:│卷第120頁、 │ │ │ │2萬3696元 │ ⑵完成日:70.4 │ │ 08×33.33×0.01) │380-500 │第168頁 │ │ │ │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605;1605+2萬 │卷) │2.訴卷㈨第179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288=2萬2893】 │ │頁~第180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4│ │ │ │訴卷第110頁 │ │ │ │ │ 9頁) │ │ │ │、第272頁~第2│ │ │ │ │ ⑴材料:2408元 │ │ │ │72頁背面;訴卷│ │ │ │ │ ⑵其他:2萬1288元 │ │ │ │第194頁背面 │ │ │ │ │ ⑶總額:2萬3696元 │ │ │ │ │ ├──┼─────┼──────────┼────────────┼────────────────┼──────────┼────┼───────┤ │399.│李榮當 │高雄市苓雅區武嶺銜9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3樓房屋損壞(平頂 │ 第151頁) │ │萬2469元 │李榮當(│150頁以下;訴 │ │ │ │、牆面裂隙) │ ⑴所有權人:李榮當 │ │【計算式:5486-(54│序號:38│卷第120頁~ │ │ │ │8萬3900元 │ ⑵完成日:77.7 │ │ 86×26.08×0.01) │0-500卷 │第121頁、第168│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055;4055+7萬 │) │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8414=8萬2469】 │ │2.訴卷㈨第180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5│ │ │ │頁;訴卷第11│ │ │ │ │ 2頁) │ │ │ │0頁~第111頁、│ │ │ │ │ ⑴材料:5486元 │ │ │ │第272頁背面~ │ │ │ │ │ ⑵其他:7萬8414元 │ │ │ │第273頁;訴卷 │ │ │ │ │ ⑶總額:8萬3900元 │ │ │ │第194頁背面 │ │ │ │ │ │ │ │ │~第195頁 │ │ │ │ │ │ │ │ │ │ ├──┼─────┼──────────┼────────────┼────────────────┼──────────┼────┼───────┤ │400.│林政裕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96│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4│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鐵皮屋頂│ 第163頁) │ │34元 │林政裕(│162頁以下;訴 │ │ │ │裂縫漏水) │ ⑴所有權人:林政裕 │ │【計算式:650-(650 │序號:38│卷第121頁、 │ │ │ │5660元 │ ⑵完成日:68.10 │ │ ×34.83×0.01)= │0-500卷 │第168頁背面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24;424+5010= │) │2.訴卷㈨第180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5434】 │ │頁~第181頁;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訴卷第111頁 │ │ │ │ │ 第166頁) │ │ │ │、第273頁;訴 │ │ │ │ │ ⑴材料:650元 │ │ │ │卷第195頁 │ │ │ │ │ ⑵其他:5010元 │ │ │ │ │ │ │ │ │ ⑶總額:5660元 │ │ │ │ │ ├──┼─────┼──────────┼────────────┼────────────────┼──────────┼────┼───────┤ │401.│誠品生活大│高雄市前鎮區瑞孝街55│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樓誠信區管│號房屋損壞(牆面滲水│ (訴卷第171頁) │ │萬452元 │誠品生活│1頁以下;訴卷 │ │ │理委員會(│、樑柱裂隙、磁磚破損│ ⑴完成日:88.10 │ │【計算式:《5280+1 │大樓誠信│第121頁~第 │ │ │法定代理人│等) │ ⑵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5000》-(《5280│區管理委│122頁、第168頁│ │ │:王甫成)│9萬3460元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萬5000》×14.83│員會(法│背面 │ │ │ │【計算式:3萬+6萬34│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7 │ │ ×0.01)=1萬7272 │定代理人│2.訴卷㈩第24頁│ │ │ │ 60=9萬3460】 │ 頁) │ │ ;1萬7272+5萬8180│王甫成)│;訴卷第111 │ │ │ │ │ ⑴材料:5280元 │ │ +1萬5000=9萬452 │(序號:│頁~第112頁、 │ │ │ │ │ ⑵其他:5萬8180元 │ │ 】 │380-500 │第274頁;訴卷 │ │ │ │ │ ⑶總額:6萬3460元 │ │ │卷) │第195頁背面 │ │ │ │ │3.丞封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 │ │ │ │ │ │ │ │ 票(磁磚修補工程,試算│ │ │ │ │ │ │ │ │ 表卷第3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5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5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元 │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 │ │4.修復前、後照片(試算表│ │ │ │ │ │ │ │ │ 卷第2頁) │ │ │ │ │ ├──┼─────┼──────────┼────────────┼────────────────┼──────────┼────┼───────┤ │402 │鄭方燕珍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398巷15號4樓房屋損壞│ 第15頁) │ │萬5194元 │鄭方燕珍│14頁以下;訴卷│ │ │ │(牆壁、地坪磁磚龜裂│ ⑴所有權人:鄭方燕珍 │ │【計算式:6705-( │(序號:│第122頁~第 │ │ │ │等) │ ⑵完成日:73.1 │ │ 6705×30.58×0.01 │380- 500│123頁、第169頁│ │ │ │3萬7244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4655;4655+3 │卷) │2.訴卷㈩第24頁│ │ │ │ │ 造 │ │ 萬539=3萬5194】 │ │;訴卷第112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頁、第274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9│ │ │ │第274頁背面; │ │ │ │ │ 頁) │ │ │ │訴卷第195頁 │ │ │ │ │ ⑴材料:6705元 │ │ │ │背面 │ │ │ │ │ ⑵其他:3萬539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7244元 │ │ │ │ │ ├──┼─────┼──────────┼────────────┼────────────────┼──────────┼────┼───────┤ │403.│吳效惠 │高雄市苓雅區武智街3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巷6號9樓之6房屋損壞 │ 第24頁) │ │萬5543元 │吳效惠(│23頁以下;訴卷│ │ │ │(牆面窗戶角隅處裂縫│ ⑴所有權人:吳效惠 │ │【計算式:1604-(16│序號:38│第123頁、第 │ │ │ │、樑側裂縫等) │ ⑵完成日:87.8 │ │ 04×16×0.01)= │0-500卷 │169頁 │ │ │ │1萬58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347;1347+1萬419│) │2.訴卷㈩第24頁│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6=1萬5543】 │ │~第24頁背面;│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5│ │ │ │訴卷第112頁 │ │ │ │ │ 頁) │ │ │ │~第113頁、第2│ │ │ │ │ ⑴材料:1604元 │ │ │ │74頁背面~第27│ │ │ │ │ ⑵其他:1萬4196元 │ │ │ │5頁;訴卷第1│ │ │ │ │ ⑶總額:1萬5800元 │ │ │ │95頁背面~第19│ ├──┼─────┼──────────┼────────────┼────────────────┼──────────┼────┼───────┤ │404.│施玲玲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車輛異動登記書(試算表│原告固提出中古車網站之相關車價資│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氣爆前車價 │ 卷第35頁) │料,主張系爭車輛氣爆前車價為6萬 │萬元 │施玲玲(│32頁以下;訴卷│ │ │ │6萬8000元 │ ⑴所有權人:施玲玲 │8000元,惟斟酌原告僅提出1台相同 │ │序號:38│第123頁~第 │ │ │ │ │ ⑵出廠日:87.1 │條件中古車之開價資料,尚無法逕認│ │0-500卷 │124頁、第169頁│ │ │ │ │ ⑶報廢日:103.8 │與行情相符,爰依高雄市汽車商業同│ │) │、第298頁 │ │ │ │ │2.8891網站之網頁資料:中│業公會依據該年度之市場收購價格,│ │ │2.訴卷㈩第24頁│ │ │ │ │ 古車價6萬8000元(試算 │認定系爭車輛氣爆前之車價。 │ │ │背面;訴卷第│ │ │ │ │ 表卷第36頁) │ │ │ │113頁、第275頁│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訴卷第196 │ │ │ │ │ 33頁~第34頁) │ │ │ │頁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106年6月20日函文:氣爆│ │ │ │ │ │ │ │ │ 前市價為5萬元(訴卷 │ │ │ │ │ │ │ │ │ 第298頁) │ │ │ │ │ ├──┼─────┼──────────┼────────────┼────────────────┼──────────┼────┼───────┤ │405.│黃瑞興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5│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11號房屋損壞(大理 │ 第38頁) │ │萬1385元 │黃瑞興(│37頁以下;訴卷│ │ │ │石地坪勾縫裂縫、牆面│ ⑴所有權人:黃瑞興 │ │【計算式:《985+1萬│序號:38│第124頁~第 │ │ │ │及樑柱裂縫等) │ ⑵完成日:67.9 │ │ 1035》-(《985+1│0-500卷 │125頁、第169頁│ │ │ │15萬5703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萬1035》×35.92× │) │2.訴卷㈩第24頁│ │ │ │【計算式:8萬1703+7│ 造 │ │ 0.01)=7702;7702│ │背面~第25頁;│ │ │ │ 萬4000=15萬5703】│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8萬718+6萬2965 │ │訴卷第113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1│ │ =15萬1385】 │ │、第275頁~第2│ │ │ │ │ 頁) │ │ │ │75頁背面;訴卷│ │ │ │ │ ⑴材料:985元 │ │ │ │第196頁~第 │ │ │ │ │ ⑵其他:8萬718元 │ │ │ │196頁背面 │ │ │ │ │ ⑶總額:8萬1703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0│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1035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2965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4000元 │ │ │ │ │ │ │ │ │◎項次2、3、4之為更換新 │ │ │ │ │ │ │ │ │ 品之費用,爰均列入材料│ │ │ │ │ │ │ │ │ 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冷氣室外機毀損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2│ │ │ │ │ │4萬2000元 │算書:冷氣室外機更換新品│ │00元 │ │ │ │ │ │ │費用4萬2000元(試算表卷 │ │【計算式:4萬2000×1│ │ │ │ │ │ │第40頁;訴卷第124頁 │ │ /10=4200】 │ │ │ │ │ ├──────────┤) │ ├──────────┤ │ │ │ │ │合計:19萬7703元 │ │ │合計:15萬5585元 │ │ │ │ │ │ │ │ │【計算式:15萬1385+│ │ │ │ │ │ │ │ │ 4200=15萬5585】 │ │ │ ├──┼─────┼──────────┼────────────┼────────────────┼──────────┼────┼───────┤ │406.│湯青松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5巷4號房屋損壞(外 │ 第48頁) │ │萬752元 │湯青松(│47頁以下;訴卷│ │ │ │牆磁磚裂縫、浴室磁磚│ ⑴所有權人:湯青松 │ │【計算式:2萬1245- │序號:38│第125頁、第1│ │ │ │龜裂等) │ ⑵完成日:74.11 │ │(2萬1245×28.75×0.│0- 500卷│69頁、第172頁 │ │ │ │11萬686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5137;1萬 │) │2.訴卷㈩第25頁│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5137+9萬5615=11萬│ │;訴卷第113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752】 │ │頁~第114頁、 │ │ │ │ │ 第53頁;訴卷第172 │ │ │ │第275頁背面~ │ │ │ │ │ 頁) │ │ │ │第276頁;訴卷 │ │ │ │ │ ⑴材料:2萬1245元 │ │ │ │第196頁背面 │ │ │ │ │ ⑵其他:9萬5615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6860元 │ │ │ │ │ ├──┼─────┼──────────┼────────────┼────────────────┼──────────┼────┼───────┤ │407.│王陽生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3之1號房屋損壞(牆│ 第59頁) │ │萬2625元 │王陽生(│58頁以下;訴卷│ │ │ │面、磁磚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王陽生 │ │【計算式:1萬2248- │序號:38│第126頁、第 │ │ │ │8萬6942元 │ ⑵完成日:68.5 │ │(1萬2248×35.25×0.│0-500卷 │170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7931;7931+7│) │2.訴卷㈩第25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4694=8萬2625】 │ │~第25頁背面;│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0│ │ │ │訴卷第114頁 │ │ │ │ │ 頁) │ │ │ │、第276頁~第2│ │ │ │ │ ⑴材料:1萬2248元 │ │ │ │76頁背面;訴卷│ │ │ │ │ ⑵其他:7萬4694元 │ │ │ │第196頁背面 │ │ │ │ │ ⑶總額:8萬6942元 │ │ │ │~第197頁 │ │ │ │ │◎編號7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408.│莊碧娥 │高雄市苓雅區漢泰街8 │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6│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柱磁磚剝│ 第64頁) │ │萬8402元 │莊碧娥(│63頁以下;訴卷│ │ │ │落、鐵捲門損壞等) │ ⑴所有權人:莊碧娥 │ │【計算式:7萬3105- │序號:38│第126頁~第1│ │ │ │20萬6124 │ ⑵完成日:60.8 │ │(7萬3105×43×0.012│0- 500卷│27頁、第170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3萬5383;3萬538│) │2.訴卷㈩第25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工會工程│ │ 3+13萬3019=16萬84│ │背面~第26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7│ │ 02】 │ │訴卷第114頁 │ │ │ │ │ 頁) │ │ │ │~第115頁、第2│ │ │ │ │ ⑴材料:7萬3105元 │ │ │ │76頁背面~第27│ │ │ │ │ ⑵其他:13萬3019元 │ │ │ │7頁背面;訴卷 │ │ │ │ │ ⑶總額:20萬6124元 │ │ │ │第197頁~第1│ │ │ ├──────────┼────────────┼────────────────┼──────────┤ │97頁背面 │ │ │ │高雄市苓雅區漢泰街4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 │ │ │ │ │之1號房屋損壞(地坪 │ 第65頁~第66頁) │ │萬9196元 │ │ │ │ │ │洗石子面裂縫、外牆及│ ⑴所有權人:莊碧娥 │ │【計算式:2萬8726- │ │ │ │ │ │柱磁磚剝落、外牆磚塊│ ⑵完成日:60.12 │ │(2萬8726×42.67×0.│ │ │ │ │ │裂縫、2樓玻璃破裂)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6469;1萬 │ │ │ │ │ │15萬1453元 │2.台灣省土木技師工會工程│ │ 6469+12萬2727=13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9│ │ 萬9196】 │ │ │ │ │ │ │ 頁) │ │ │ │ │ │ │ ├──────────┤ ⑴材料:2萬8726元 │ ├──────────┤ │ │ │ │ │合計:35萬7577元 │ ⑵其他:12萬2727元 │ │合計:30萬7598元 │ │ │ │ │ │ │ ⑶總額:15萬1453元 │ │【計算式:16萬8402+│ │ │ │ │ │ │ │ │ 13萬9196=30萬7598│ │ │ │ │ │ │ │ │ 】 │ │ │ ├──┼─────┼──────────┼────────────┼────────────────┼──────────┼────┼───────┤ │409.│陳寶蓮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24號房屋損壞(騎樓 │ 第78頁) │ │萬8826元 │陳寶蓮(│77頁以下;訴卷│ │ │ │大理石地坪接縫裂開、│ ⑴所有權人:陳寶蓮 │ │【計算式:2萬7995- │序號:38│第127頁、第 │ │ │ │磁磚裂損及牆面裂縫等│ ⑵完成日:62.8 │ │ (2萬7995×41×0.01│0- 500卷│170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1萬4221;1萬 │) │2.訴卷㈩第26頁│ │ │ │14萬2600元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4221+11萬4605= │ │;訴卷第115 │ │ │ │ │ 79頁~第83頁) │ │ 12萬8826】 │ │頁~第116頁、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第277頁背面;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訴卷第197頁 │ │ │ │ │ 第84頁) │ │ │ │背面 │ │ │ │ │ ⑴材料:2萬7995元 │ │ │ │ │ │ │ │ │ ⑵其他:11萬4605元 │ │ │ │ │ │ │ │ │ ⑶總額:14萬2600元 │ │ │ │ │ ├──┼─────┼──────────┼────────────┼────────────────┼──────────┼────┼───────┤ │410.│陳韻竹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係因驟雨車主未能│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價減損」及「修復│ 87頁) │及時移車而泡水受損,惟為被告所否│萬8883元 │陳韻竹(│86頁以下;訴卷│ │ │ │費用」 │ ⑴所有權人:陳韻竹 │認,並辯稱:由照片所示該車係行經│⑴修復費用試算折舊後│序號:38│第128頁~第 │ │ │ │4萬8300元 │ ⑵出廠日:93.3 │淹水路段熄火無法行駛,此既為車主│ 為8883元 │0- 500卷│129頁、第184頁│ │ │ │【計算式:3萬+1萬83│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自行選擇前往淹水路段所致,與氣爆│【計算式:1萬1300÷ │) │2.訴卷㈩第26頁│ │ │ │ 00=4萬8300】 │ 88頁~第89頁) │無關云云,惟查,依車損照片所示,│(5+1)=1883;1883│ │~第26頁背面;│ │ │ │ │3.修復費用估價單(試算表│該車係緊停在行道樹旁,且參酌該車│ +7000=8883】 │ │訴卷第116頁 │ │ │ │ │ 卷第90頁~第92頁;訴│後方不遠處亦有其他車輛停放,堪認│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278頁~第2│ │ │ │ │ 卷第128頁) │該車停駐位置應非車道,而係路旁停│ 損為3萬8883元 │ │78頁背面;訴卷│ │ │ │ │ ⑴材料:1萬1300元 │車格,是被告前揭所辯應不可採。 │【計算式:8883+3萬 │ │第197頁背面 │ │ │ │ │ ⑵其他:7000元 │ │ =3萬8883】 │ │~第198頁 │ │ │ │ │ ⑶總額:1萬83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3萬元(試算表卷第93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拖吊費用 │全鋒道路救援組織服務五聯│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 │ │ │ │ │1000元 │單:1000元(試算表卷第│ │00元 │ │ │ │ │ ├──────────┤94頁) │ ├──────────┤ │ │ │ │ │合計:4萬9300元 │ │ │合計:3萬9883元 │ │ │ │ │ │ │ │ │【計算式:3萬8883+ │ │ │ │ │ │ │ │ │ 1000=3萬9883】 │ │ │ ├──┼─────┼──────────┼────────────┼────────────────┼──────────┼────┼───────┤ │411.│李綜榮、李│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宗育 │246號房屋損壞(落地 │ 第96頁~第97頁) │ │萬2913元 │李綜榮、│95頁以下;訴卷│ │ │ │門變形、騎樓石材裂縫│ ⑴所有權人:李綜榮、李│ │【計算式:《8萬8425 │李宗育(│第129頁~第 │ │ │ │、房間地坪磁磚裂縫等│ 宗育 │ │ +9752》-(《8萬 │序號:38│130頁、第184頁│ │ │ │) │ ⑵完成日:62.8 │ │ 8425+9752》×41×│0- 500卷│2.訴卷㈩第26頁│ │ │ │19萬1216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012)=4萬9874;│) │背面~第27頁;│ │ │ │【計算式:15萬3616+│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4萬9874+6萬5191+│ │訴卷第116頁 │ │ │ │ 3萬7600=19萬1216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2萬7848=14萬2913 │ │~第117頁、第2│ │ │ │ 】 │ 第105頁) │ │ 】 │ │78頁背面;訴卷│ │ │ │ │ ⑴材料:8萬8425元 │ │ │ │第198頁 │ │ │ │ │ ⑵其他:6萬5191元 │ │ │ │ │ │ │ │ │ ⑶總額:15萬3616元 │ │ │ │ │ │ │ │ │◎編號6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 │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13頁) │ │ │ │ │ │ │ │ │ ⑴材料:9752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7848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7600元 │ │ │ │ │ │ │ │ │◎編號5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412.│黃育仁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9│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57巷20號房屋損壞(2│ 第121頁) │ │81元 │黃育仁(│119頁以下;訴 │ │ │ │樓耐力板破損、屋頂鐵│ ⑴所有權人:黃育仁 │ │【計算式:940-(940│序號:38│卷第130頁~ │ │ │ │皮破損、礦纖天花板破│ ⑵完成日:60.8 │ │ ×43×0.012)=455│0- 500卷│第131頁、第185│ │ │ │損、木門擦傷、水管破│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455+4526=4981 │) │頁 │ │ │ │損等毀損)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2.訴卷㈩第27頁│ │ │ │5466元 │ 120頁) │ │ │ │;訴卷第117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頁、第278頁背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面~第279頁; │ │ │ │ │ 第122頁) │ │ │ │訴卷第198頁 │ │ │ │ │ ⑴材料:940元 │ │ │ │ │ │ │ │ │ ⑵其他:4526元 │ │ │ │ │ │ │ │ │ ⑶總額:5466元 │ │ │ │ │ ├──┼─────┼──────────┼────────────┼────────────────┼──────────┼────┼───────┤ │413.│龔庭慧 │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8│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氣爆前車價損失 │ 124頁) │之因果關係云云,惟查,系爭車輛因│萬元 │龔庭慧(│123頁以下;訴 │ │ │ │48萬元 │ ⑴所有權人:龔庭慧 │受損移置新光停車場進行鑑價的時間│ │序號:38│卷第131頁~ │ │ │ │【計算式:氣爆前車價│ ⑵出廠日:98.9 │為103年8月5日前(可參陳炫佐鑑價 │ │0- 500卷│第132頁、第307│ │ │ │ 51萬元-氣爆後轉售│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師之鑑定時間),為本件氣爆事件發│ │) │頁;訴卷第28│ │ │ │ 價格3萬元=48萬】 │ 125頁~第128頁) │生後未久;而新光停車場復為氣爆後│ │ │9頁 │ │ │ │ │3.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放置氣爆受損車輛之集中地,由此,│ │ │2.訴卷㈩第27頁│ │ │ │ │ 價師陳炫佐鑑價報告書、│原告主張該車受損與氣爆事件有關,│ │ │~第27頁背面;│ │ │ │ │ 陳炫佐說明書:氣爆前車│尚非無憑。參以車損照片所示,該車│ │ │訴卷第117頁 │ │ │ │ │ 價為51萬元(試算表卷│車窗玻璃破碎、車體凹陷,核與系爭│ │ │、第279頁~第2│ │ │ │ │ 第129頁~第131頁;訴卷│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強力爆炸導致該│ │ │79頁背面;訴卷│ │ │ │ │ 第289頁) │車震離地面後再行墜落可能導致車殼│ │ │第198頁~第1│ │ │ │ │4.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變形、玻璃破裂等受災情形相符,堪│ │ │98頁背面 │ │ │ │ │ :讓售價格為3萬元(試 │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算表卷第132頁) │,應可採信。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 │ │ │ │ │ │ │ │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 │二、至被告另依鑑價報告勾選「底盤│ │ │ │ │ │ │ │ │前後連接並裝車,損及安全結構違反│ │ │ │ │ │ │ │ │交通部規定不能使用、不得買賣(違│ │ │ │ │ │ │ │ │法),可鑑定不宜鑑價」,辯稱:系│ │ │ │ │ │ │ │ │爭車輛為改裝車,鑑價師陳炫佐依該│ │ │ │ │ │ │ │ │車廠牌、型號認定價值,顯然與實際│ │ │ │ │ │ │ │ │車價不符,亦違反「不宜鑑價」之規│ │ │ │ │ │ │ │ │定云云。惟查: │ │ │ │ │ │ │ │ │1.陳炫佐鑑價師進行鑑價時為上開項│ │ │ │ │ │ │ │ │ 目之勾選,係因系爭車輛車體結構│ │ │ │ │ │ │ │ │ 受損情形嚴重,符合政府重大事故│ │ │ │ │ │ │ │ │ 車之定義,而非指該車為改裝車,│ │ │ │ │ │ │ │ │ 此有陳炫佐出具之說明書附卷可憑│ │ │ │ │ │ │ │ │ (見訴卷第289頁)被告據此逕 │ │ │ │ │ │ │ │ │ 指系爭車輛為改裝車,顯有誤會。│ │ │ │ │ │ │ │ │2.又上開項目所謂「不能使用、不得│ │ │ │ │ │ │ │ │ 買賣,可鑑定不宜鑑價」,係慮及│ │ │ │ │ │ │ │ │ 車體結構受損之車輛再予行駛恐危│ │ │ │ │ │ │ │ │ 及交通安全,因而不建議行駛、買│ │ │ │ │ │ │ │ │ 賣,無交易之需求自亦不宜就事故│ │ │ │ │ │ │ │ │ 後的殘體進行鑑價,然本件陳炫佐│ │ │ │ │ │ │ │ │ 鑑價師係對該車「氣爆前」之車價│ │ │ │ │ │ │ │ │ 進行鑑價,而非對氣爆後之殘體鑑│ │ │ │ │ │ │ │ │ 價,顯未違反上開規定且亦與上開│ │ │ │ │ │ │ │ │ 規定無涉,是被告前揭所辯,要不│ │ │ │ │ │ │ │ │ 足採。 │ │ │ │ ├──┼─────┼──────────┼────────────┼────────────────┼──────────┼────┼───────┤ │414.│林文進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0號房屋損壞(地磚爆│ 第134頁~第135頁) │ │萬61元 │林文進(│133頁以下;訴 │ │ │ │裂隆起、牆壁裂隙、坪│ ⑴所有權人:林文進 │ │【計算式:2萬7548- │序號:38│卷第132頁、 │ │ │ │頂龜裂滲水等) │ ⑵完成日:66.5 │ │ (27548×37.25×0.0│0- 500卷│第185頁~第186│ │ │ │12萬2375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2)=1萬5234;9萬│) │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4827+1萬5234=11 │ │2.訴卷㈩第27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萬61】 │ │背面;訴卷第│ │ │ │ │ 7頁) │ │ │ │117頁~第118頁│ │ │ │ │ ⑴材料:2萬7548元 │ │ │ │、第279頁背面 │ │ │ │ │ ⑵其他:9萬4827元 │ │ │ │;訴卷第198 │ │ │ │ │ ⑶總額:12萬2375元 │ │ │ │頁背面 │ ├──┼─────┼──────────┼────────────┼────────────────┼──────────┼────┼───────┤ │415.│黃義雄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23之4號房屋損壞(天│ 第147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萬125元 │黃義雄(│146頁以下;訴 │ │ │ │花板、牆面龜裂滲水等│ ⑴所有權人:黃義雄 │鄰近凱旋三路與二聖路口之氣爆位置│【計算式:7萬9000- │序號:38│卷第133頁、 │ │ │ │) │ ⑵完成日:68.5 │,參以系爭房屋之受損型態為牆面龜│(7萬9000×35.25×0.│0- 500卷│第186頁 │ │ │ │15萬80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裂、滲水,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01)=5萬1125;5萬 │) │2.訴卷㈩第27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因地殼震盪連帶引起房屋結構晃動可│ 1125+7萬9000=13萬│ │背面~第28頁;│ │ │ │ │ 148頁~第151頁) │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 125】 │ │訴卷第118頁 │ │ │ │ │3.威揚室內裝修設計工程工│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屬可│ │ │、第279頁背面 │ │ │ │ │ 程報價單(試算表卷第│採。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事件之│ │ │~第280頁;訴 │ │ │ │ │ 152頁) │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卷第198頁背 │ │ │ │ │ ⑴材料:7萬9000元 │ │ │ │面~第199頁 │ │ │ │ │ ⑵其他:7萬9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15萬8000元 │ │ │ │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 │ │ │ │ │ │ │ │ 計算 │ │ │ │ │ ├──┼─────┼──────────┼────────────┼────────────────┼──────────┼────┼───────┤ │416.│陳秋典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5之2房屋損壞(天花│ 第2頁~第3頁) │ │萬8898元 │陳秋典(│1頁以下;訴卷 │ │ │ │板、牆面裂隙等) │ ⑴所有權人:陳秋典 │ │【計算式:3萬1988- │序號:38│第133頁~第1│ │ │ │6萬174元 │ ⑵完成日:68.5 │ │(3萬1988×35.25×0.│0-500卷 │34頁、第816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2萬712;2萬71│) │2.訴卷㈩第28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2+2萬8186=4萬8898│ │;訴卷第119 │ │ │ │ │ 4頁~第10頁) │ │ 】 │ │頁、第280頁~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第280頁背面;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1│ │ │ │訴卷第199頁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1988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8186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174元 │ │ │ │ │ │ │ │ │◎項次6、8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 │ │ │ │ │ 舊 │ │ │ │ │ ├──┼─────┼──────────┼────────────┼────────────────┼──────────┼────┼───────┤ │417.│郭靜容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氣爆前車價 │ (試算表卷第13頁) │因果關係,暨否認車損情形已達回覆│萬元 │郭靜容(│12頁以下;訴卷│ │ │ │3萬元 │ ⑴所有權人:郭靜容 │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程度云云,惟查│ │序號:38│第134頁~第 │ │ │ │ │ ⑵出廠日:85.10 │: │ │0-500卷 │135頁、第186頁│ │ │ │ │ ⑶報廢日:103.8 │1.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訊地址鄰近氣爆│ │) │2.訴卷㈩第28頁│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參以車│ │ │~第28頁背面;│ │ │ │ │ 14頁) │ 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停放位置旁│ │ │訴卷第119頁 │ │ │ │ │3.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之道路土石裸露,與氣爆後道路損│ │ │、第280頁背面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壞之情節一致,由此,原告主張該│ │ │;訴卷第199 │ │ │ │ │ 為3萬元(試算表卷第 │ 車因深夜停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 │ │頁 │ │ │ │ │ 15頁) │ 及,尚合於常情。又系爭車損型態│ │ │ │ │ │ │ │4.鴻仁汽車修護廠估價單:│ 為車殼凹陷、車窗玻璃破碎,核與│ │ │ │ │ │ │ │ 修復費用為23萬600元( │ 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強力爆炸│ │ │ │ │ │ │ │ 訴卷第189頁~第191頁│ 導致該車震離地面後再行墜落可能│ │ │ │ │ │ │ │ ) │ 導致車殼變形、玻璃破裂等受災情│ │ │ │ │ │ │ │ │ 形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 │ │ │ │ │ │ │ │ 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被告空│ │ │ │ │ │ │ │ │ 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 │ │ │ │ │ │ │ ,要不足採。 │ │ │ │ │ │ │ │ │2.再者,系爭車損之修復費用為23萬│ │ │ │ │ │ │ │ │ 600元,此有鴻仁汽車修護廠估價 │ │ │ │ │ │ │ │ │ 單附卷可憑,遠高於該車氣爆前車│ │ │ │ │ │ │ │ │ 價3萬元,是該車損壞程度已達回 │ │ │ │ │ │ │ │ │ 覆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程度,亦堪│ │ │ │ │ │ │ │ │ 認定。 │ │ │ │ ├──┼─────┼──────────┼────────────┼────────────────┼──────────┼────┼───────┤ │418.│錢欣怡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俱否認車損與系爭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17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車損修復時間為│萬1000元 │錢欣怡(│16頁以下;訴卷│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錢欣怡 │103年8月30日,有展鴻車業收據在卷│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8│第135頁、第 │ │ │ │4萬2000元 │ ⑵出廠日: 100.3 │可憑,為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參以│ 為1萬9000元 │0 -500卷│187頁 │ │ │ │【計算式:2000+4萬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車損照片所示,該車車體多處刮痕、│【計算式:2萬8000÷ │) │2.訴卷㈩第28頁│ │ │ │ =4萬2000】 │ 18頁~第22頁) │車殼破裂、車身佈滿土石,核與系爭│ (3+1)=7000;700│ │背面;訴卷第│ │ │ │ │3.展鴻車業收據、高雄市機│氣爆事件發生時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 0+1萬2000=1萬900│ │119頁、第280背│ │ │ │ │ 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災害情節相符,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 0】 │ │面~第281頁; │ │ │ │ │ 書(試算表卷第23頁~│氣爆事件所致,堪可採信。被告空言│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訴卷第199頁 │ │ │ │ │ 第24頁) │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 損為2萬1000元 │ │~第199頁背面 │ │ │ │ │ ⑴材料:2萬8000元 │不足採。 │【計算式:1萬9000+ │ │ │ │ │ │ │ ⑵其他:1萬2000元 │ │ 2000=2萬1000】 │ │ │ │ │ │ │ ⑶總額:4萬元 │ │ │ │ │ │ │ │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000元(試算表卷第24│ │ │ │ │ │ │ │ │ 頁) │ │ │ │ │ ├──┼─────┼──────────┼────────────┼────────────────┼──────────┼────┼───────┤ │419.│李自偉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26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通訊│萬3300元 │李自偉(│25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李自偉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凱旋三│【計算式:1萬3300+ │序號:38│第136頁、第1│ │ │ │2萬3300元 │ ⑵出廠日:84.1 │路,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車│1萬=2萬3300】 │0 -500卷│87頁 │ │ │ │【計算式:1萬+1萬33│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身有多處刮痕,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 │) │2.訴卷㈩第28頁│ │ │ │ 00=2萬3300】 │ 27頁) │生時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 │ │背面~第29頁;│ │ │ │ │3.展旭汽車保養廠估價單(│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 │ │訴卷第119頁 │ │ │ │ │ 試算表卷第28頁;訴卷│件所致,應屬有據。被告空言否認車│ │ │~第120頁、第2│ │ │ │ │ 第136頁) │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81頁~第281頁 │ │ │ │ │ ⑴材料:0元 │。 │ │ │背面;訴卷第│ │ │ │ │ ⑵其他:1萬3300元 │ │ │ │199頁背面 │ │ │ │ │ ⑶總額:1萬3300元 │ │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車價減損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29 │ │ │ │ │ │ │ │ │ 頁) │ │ │ │ │ ├──┼─────┼──────────┼────────────┼────────────────┼──────────┼────┼───────┤ │420.│楊雯淑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31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通訊│萬6186元 │楊雯淑(│30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楊雯淑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凱旋三│⑴修費用計算折舊後為│序號:38│第136頁~第 │ │ │ │5萬5800元 │ ⑵出廠日:99.3 │路上,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2萬6194元 │0 -500卷│137頁、第188頁│ │ │ │【計算式:2萬+3萬58│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車身有多處污泥及刮痕,核與系爭氣│【計算式:1萬3050÷ │) │2.訴卷㈩第29頁│ │ │ │ 00=5萬5800】 │ 32頁~第37頁) │爆事件發生時土石飛濺可能所致之災│ (5+1)=2175;(1│ │~第29頁背面;│ │ │ │ │3.人人汽車輪胎有限公司發│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損│ 萬3050-2175)×1/│ │訴卷第120頁 │ │ │ │ │ 票、高都汽車服務明細表│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屬有據。被告空│ 5×4.42=9614;1萬│ │、第282頁;訴 │ │ │ │ │ 暨發票(試算表卷第38│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3050-9614=3436;│ │卷第199頁背 │ │ │ │ │ 頁~第39頁;訴卷第18│要不足採。 │ 3436+2萬2750=2萬│ │面 │ │ │ │ │ 7頁~第188頁) │ │ 6186】 │ │ │ │ │ │ │ ⑴材料:1萬3050元 │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⑵其他:2萬2750元 │ │ 損為4萬6186元 │ │ │ │ │ │ │ ⑶總額:3萬5800元 │ │【計算式:2萬6186+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2萬=4萬6186】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第40 │ │ │ │ │ │ │ │ │ 頁) │ │ │ │ │ ├──┼─────┼──────────┼────────────┼────────────────┼──────────┼────┼───────┤ │421.│李欣容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6│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42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通訊│00元 │李欣容(│41頁以下;訴卷│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李欣容 │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凱旋三│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8│第137頁~第 │ │ │ │5200元 │ ⑵出廠日:99.1 │路,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深夜停放上│ 為600元 │0 -500卷│138頁、第188頁│ │ │ │【計算式:4000+120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尚非│【計算式:800÷(3 │) │2.訴卷㈩第29頁│ │ │ │ =5200】 │ 43頁) │無憑。又系爭車損送往車行進行修復│ +1)=200;200+ │ │背面;訴卷第│ │ │ │ │3.上琳機車行估價單(試算│費用估價之時間為103年9月5日,為 │ 400=600】 │ │120頁~第121頁│ │ │ │ │ 表卷第44頁) │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參以車損照片│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282頁~第2│ │ │ │ │ ⑴材料:800元 │所示,系爭機車車身有多處污泥及刮│ 損為4600元 │ │83頁;訴卷第│ │ │ │ │ ⑵其他:400元 │痕,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土石飛│【計算式:600+4000 │ │199頁背面~第2│ │ │ │ │ ⑶總額:1200元 │濺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 =4600】 │ │00頁 │ │ │ │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爭車損應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 │ │ │ │ │ │ │ 4000元(試算表卷第45│不足採。 │ │ │ │ │ │ │ │ 頁) │ │ │ │ │ ├──┼─────┼──────────┼────────────┼────────────────┼──────────┼────┼───────┤ │422.│王俊二 │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2巷15號房屋損壞(外│ 第47頁) │ │萬7525元 │王俊二(│46頁以下;訴卷│ │ │ │牆滲漏、地板大理石裂│ ⑴所有權人:王俊二 │ │【計算式:3萬8295- │序號:38│第138頁、第1│ │ │ │縫等) │ ⑵完成日:64.11 │ │(3萬8295×38.75×0.│0 -500卷│88頁 │ │ │ │11萬5332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2萬488;2萬4│) │2.訴卷㈩第29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88+7萬7037=9萬752│ │背面~第30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8│ │ 5】 │ │訴卷第121頁 │ │ │ │ │ 頁) │ │ │ │、第422頁;訴 │ │ │ │ │ ⑴材料:3萬8295元 │ │ │ │卷第200頁 │ │ │ │ │ ⑵其他:7萬7037元 │ │ │ │ │ │ │ │ │ ⑶總額:11萬5332元 │ │ │ │ │ ├──┼─────┼──────────┼────────────┼────────────────┼──────────┼────┼───────┤ │423.│林小鳳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95之4號房屋損壞(鐵│ 第53頁) │ │萬9894元 │林小鳳(│52頁以下;訴卷│ │ │ │門框變形、石棉瓦破損│ ⑴所有權人:林小鳳 │ │【計算式:《1200+1 │序號:38│第138頁~第1│ │ │ │、樑面磁磚拱凸、牆面│ ⑵完成日:68.5 │ │ 萬6354》-(《1200 │0 -500卷│40頁;訴卷第│ │ │ │磁磚裂隙等)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萬6354》×35.25 │) │5頁 │ │ │ │6萬6082元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0.01)=1萬1366;│ │2.訴卷㈩第30頁│ │ │ │【計算式:1萬6514+4│ 54頁) │ │ 1萬1366+1萬5314+3│ │~第30頁背面;│ │ │ │ 萬9568=6萬6082】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3214=5萬9894】 │ │訴卷第121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55│ │ │ │~第122頁、第2│ │ │ │ │ 頁) │ │ │ │83頁~第284頁 │ │ │ │ │ ⑴材料:1200元 │ │ │ │背面;訴卷第│ │ │ │ │ ⑵其他:1萬5314元 │ │ │ │200頁~第200頁│ │ │ │ │ ⑶總額:1萬6514元 │ │ │ │背面 │ │ │ │ │◎項次1、2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3│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6354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3214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9568元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是因果關│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7│ │ │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64頁) │係,此外,並辯稱依車損照片所示,│00元 │ │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林小鳳 │系爭機車僅外觀受損,然電動馬達位│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5800元 │ ⑵出廠日:100.3 │於機車引擎內部,難認亦有受損及有│ 後為700元 │ │ │ │ │ │【計算式:3000+2800│2.上琳機車行估價單、瑞裕│更換之必要性云云,惟查: │【計算式:2800÷(3 │ │ │ │ │ │ =5800】 │ 機車行收據(試算表卷│1.系爭機車車主通訊地址即位於氣爆│ +1)=700】 │ │ │ │ │ │ │ 第64頁~第65頁;訴卷│ 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又系爭│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第139頁) │ 機車坐墊、電動馬達修復時間為10│ 損後為3700元 │ │ │ │ │ │ │ ⑴材料:2800元 │ 3年8月5日,為氣爆發生後未久, │【計算式:700+3000 │ │ │ │ │ │ │ ⑵其他:0元 │ 是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坐墊、電動馬│ =3700】 │ │ │ │ │ │ │ ⑶總額:2800元 │ 達因停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尚非無憑。再查,系爭車損型態為│ │ │ │ │ │ │ │ 66頁) │ 坐墊燒破、馬達故障,核與系爭氣│ │ │ │ │ │ │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爆事件發生時火光四濺可能引燃機│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車坐墊,及地殼劇烈震盪可能導致│ │ │ │ │ │ │ │ 3000元(試算表卷第67│ 電動馬達故障之受災情節相符,堪│ │ │ │ │ │ │ │ 頁) │ 認系爭車損應為氣爆事件所致。被│ │ │ │ │ │ │ │ │ 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 │ │ │ │ │ │ │ │ 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 │2.再者,電動馬達較一般馬達精密,│ │ │ │ │ │ │ │ │ 如經劇烈晃動、撞擊即可能產生故│ │ │ │ │ │ │ │ │ 障,是被告辯稱電動馬達位於車體│ │ │ │ │ │ │ │ │ 內部,難認受有損害云云,亦不足│ │ │ │ │ │ │ │ │ 採。 │ │ │ │ │ │ ├──────────┼────────────┼────────────────┼──────────┤ │ │ │ │ │安全帽 │1.安全帽照片(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安全帽損壞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0│ │ │ │ │ │800元 │ 第66頁) │因果關係,惟查,依車損照片所示,│元 │ │ │ │ │ │ │2.上琳機車行估價單:800 │系爭安全帽於該車受損時係扣在機車│【計算式:800×1/10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64頁)│坐墊旁,參酌機車坐墊均遭氣爆事件│ =80】 │ │ │ │ │ │ │ │所生之烈焰燒破,則原告主張安全帽│ │ │ │ │ │ │ │ │一併因燒灼毀損,應可採信。 │ │ │ │ │ │ ├──────────┼────────────┼────────────────┼──────────┤ │ │ │ │ │住宿費用 │瑞谷大飯店統一發票(試算│(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 │ │ │ │ │1980元 │表卷第68頁) │ │80元 │ │ │ │ │ │ │⑴住宿時間:103.8.1 │ │ │ │ │ │ │ ├──────────┤⑵住宿金額:1980元 │ ├──────────┤ │ │ │ │ │合計:7萬4662元 │ │ │合計:6萬5654元 │ │ │ │ │ │ │ │ │【計算式:5萬9894+3│ │ │ │ │ │ │ │ │ 700+80+1980=6萬│ │ │ │ │ │ │ │ │ 5654】 │ │ │ ├──┼─────┼──────────┼────────────┼────────────────┼──────────┼────┼───────┤ │424.│富來鑫企業│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氣爆前地圖、高雄市81氣│原告主張富來鑫企業有限公司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有限公司 │317號1樓富來鑫企業有│ 爆災害交通管制圖(試算│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553元 │富來鑫企│69頁以下;試算│ │ │(法定代理│限公司營業損失 │ 表卷第70頁~第71)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12萬3112×│有限公司│表卷第35頁;│ │ │人張雯婷)│12萬3112元 │2.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0.09×3.66=4萬553】│(法定代│訴卷第141頁 │ │ │ │【計算式:同期月平均│ 書(試算表卷第72頁~│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4萬553元,逾此│ │理人:張│~第142頁;訴 │ │ │◎坐落地點│ 銷售額差值12萬3112│ 第83頁) │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雯婷)(│卷第288頁 │ │ │為編號437 │ 元×同業毛利率20% │ ⑴名稱:富來鑫企業有限│ │ │序號:38│2.訴卷㈩第31頁│ │ │、高木忠所│ ×5月=12萬3112】 │ 公司 │ │ │0 -500卷│;訴卷第122 │ │ │有建物 │ │ ⑵負責人:張雯婷 │ │ │) │頁、第284頁背 │ │ │ │ │ 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 │ │ │面~第285頁; │ │ │ │ │ 旋三路317號1樓 │ │ │ │訴卷第200頁 │ │ │ │ │ ⑷同期月平均銷售額差值│ │ │ │背面~第201頁 │ │ │ │ │ 為12萬3112元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率表:同業毛│ │ │ │ │ │ │ │ │ 利率20%、淨利率9%(試 │ │ │ │ │ │ │ │ │ 算表卷第84頁) │ │ │ │ │ │ │ ├──────────┼────────────┼────────────────┼──────────┤ │ │ │ │ │監視器2支損壞 │1.凱特盛科技有限公司統一│原告主張監視器損壞之回覆原狀費用│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0│ │ │ │ │ │7000元 │ 發票:監視器材2支7000 │為7000元,並提出凱特盛科技有限公│0元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85頁)│司統一發票為憑,惟查,監視器損壞│【計算式:4000×1/10│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回覆原狀之費用業經高雄市土木技師│ =400】 │ │ │ │ │ │ │ 預算書:監視器更換新品│公會列估為4000元,斟酌技師公會係│ │ │ │ │ │ │ │ 之費用為4000元(試算表│依賣場通路關於監視器一般型品牌銷│ │ │ │ │ │ │ │ 卷第35頁) │售價格為據估列之費用,較為公允,│ │ │ │ │ │ │ │3.監視器損壞照片(試算表│應認監視器損壞回覆原狀費用逾4000│ │ │ │ │ │ │ │ 卷第86頁) │元之部分無必要性,不應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13萬112元 │ │ │合計:4萬953元 │ │ │ │ │ │ │ │ │【計算式:4萬553+ │ │ │ │ │ │ │ │ │ 400=4萬953】 │ │ │ ├──┼─────┼──────────┼────────────┼────────────────┼──────────┼────┼───────┤ │425.│許惠強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登記謄本(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09巷6號房屋損壞(玻│ 第88頁) │ │萬2684元 │許惠強(│87頁以下;訴卷│ │ │ │璃、地磚破損等) │ ⑴所有權人:許惠強 │ │【計算式:5010-(50│序號:38│第142頁~第1│ │ │ │1萬4467元 │ ⑵完成日:68.1 │ │ 10×35.58×0.01) │0 -500卷│43頁;訴卷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227;3227+9457│) │288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萬2684】 │ │2.訴卷㈩第31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9│ │ │ │~第31頁背面;│ │ │ │ │ 頁) │ │ │ │訴卷第122頁 │ │ │ │ │ ⑴材料:5010元 │ │ │ │~第123頁、第4│ │ │ │ │ ⑵其他:9457元 │ │ │ │25頁~第285頁 │ │ │ │ │ ⑶總額:1萬4467元 │ │ │ │背面;訴卷第│ │ │ │ │◎編號3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201頁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90頁) │ │ │ │ │ ├──┼─────┼──────────┼────────────┼────────────────┼──────────┼────┼───────┤ │426.│李麗珠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92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實│萬3167 │李麗珠(│91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李麗珠 │際使用人謝滄浪之通訊地址均位在氣│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8│第143頁;訴 │ │ │ │1萬6500元 │ ⑵出廠日:87.9 │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又系爭│ 為3167元 │0 -500卷│卷第288頁~ │ │ │ │【計算式:1萬+65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車損送修時間為103年8月14日,為氣│ 【計算式:4000÷(5│) │第289頁 │ │ │ │ =1萬6500】 │ 94頁) │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原告主張系爭車│ +1)=667;667+2│ │2.訴卷㈩第31頁│ │ │ │ │3.鼎泰汽車企業行收據(試│輛於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停放上址而遭│ 500=3167】 │ │背面;訴卷第│ │ │ │ │ 算表卷第95頁) │氣爆事件波及,尚屬有據。參以車損│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123頁;訴卷 │ │ │ │ │ ⑴材料:4000元 │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停放位置旁之道│ 損為1萬3167元 │ │第167頁~第167│ │ │ │ │ ⑵其他:2500元 │路坍陷、車體並有多處擦痕、凹損,│ 【計算式:3167+1萬│ │頁背面;訴卷│ │ │ │ │ ⑶總額:6500元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爆炸導致│ =1萬3167】 │ │第201頁 │ │ │ │ │4.高雄市苓雅區林榮里辦公│土石飛濺、爆炸後道路坍陷之災害情│ │ │ │ │ │ │ │ 處證明書:謝滄浪確為氣│節相符,是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 │ │ │ │ │ │ 爆事件受害者(試算表卷│,應可認定。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 │ │ │ │ │ │ │ 第96頁) │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97 │ │ │ │ │ │ │ │ │ 頁) │ │ │ │ │ ├──┼─────┼──────────┼────────────┼────────────────┼──────────┼────┼───────┤ │427.│馬國清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6│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巷52弄7號房屋損壞(│ 第99頁;訴卷第184 │ │萬1851元 │馬國清(│98頁以下;訴卷│ │ │ │鐵捲門、地板龜裂等)│ 頁) │ │【計算式:7萬9975- │序號:38│第143頁~第1│ │ │ │17萬719元 │ ⑴所有權人:馬國清、馬│ │(7萬9975×40.5×0.0│0 -500卷│44頁;訴卷第│ │ │ │ │ 水蔭 │ │ 12)=4萬1107;4萬1│) │289頁~第290頁│ │ │ │ │ ⑵完成日:63.2 │ │ 107+9萬744=13萬18│ │;訴卷第184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51】 │ │頁~第185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2.訴卷㈩第31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0│ │ │ │背面~第32頁;│ │ │ │ │ 0頁~第101頁) │ │ │ │訴卷第123頁 │ │ │ │ │ ⑴材料:7萬9975元 │ │ │ │~第124頁;訴 │ │ │ │ │ ⑵其他:9萬744元 │ │ │ │卷第201頁~ │ │ │ │ │ ⑶總額:17萬719元 │ │ │ │第201頁背面; │ │ │ │ │◎項次6、12為更換新品之 │ │ │ │訴卷第167頁 │ │ │ │ │ 費用,爰均列入材料計算│ │ │ │背面 │ │ │ │ │ 折舊 │ │ │ │ │ │ │ │ │3.賠償請求權讓與書(訴卷│ │ │ │ │ │ │ │ │ 第185頁) │ │ │ │ │ │ │ │ │ ⑴讓與人:馬水蔭 │ │ │ │ │ │ │ │ │ ⑵受讓人:馬國清 │ │ │ │ │ │ │ │ │ ⑶讓與範圍:系爭房屋因│ │ │ │ │ │ │ │ │ 氣爆事件所生損害賠償│ │ │ │ │ │ │ │ │ 請求權 │ │ │ │ │ ├──┼─────┼──────────┼────────────┼────────────────┼──────────┼────┼───────┤ │428.│汪美玉 │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1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巷15號2樓房屋損壞(│ 第103頁) │ │萬2529元 │汪美玉(│102頁以下;訴 │ │ │ │牆壁磁磚剝落、天花板│ ⑴所有權人:江美玉 │ │【計算式:2萬5206- │序號:38│卷第144頁~ │ │ │ │壁油漆裂縫等) │ ⑵完成日:83.7 │ │(2萬5206×20.08×0.│0 -500卷│第145頁;訴卷 │ │ │ │7萬759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2萬145;2萬14│) │第290頁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5+5萬2384=7萬2529│ │2.訴卷㈩第32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0│ │ 】 │ │;訴卷第124 │ │ │ │ │ 4頁) │ │ │ │頁;訴卷第20│ │ │ │ │ ⑴材料:2萬5206元 │ │ │ │1頁背面;訴卷 │ │ │ │ │ ⑵其他:5萬2384元 │ │ │ │第167頁背面 │ │ │ │ │ ⑶總額:7萬7590元 │ │ │ │~第168頁 │ ├──┼─────┼──────────┼────────────┼────────────────┼──────────┼────┼───────┤ │429.│李欣芳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新領│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牌照登記書(試算表卷│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損送由良和│萬9417元 │李欣芳(│116頁以下;訴 │ │ │ │復費用」 │ 第117頁;訴卷第296頁│汽車企業行進行修復費用估價的時間│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序號:38│卷第145頁~ │ │ │ │2萬1500元 │ ) │係103年9月12日,為氣爆事件發生後│ 後為9417元 │0 -500卷│第146頁;訴卷 │ │ │ │【計算式:1萬+1萬15│ ⑴所有權人:李欣芳 │未久。參以車損照片所示,該車車體│【計算式:2500÷(5 │) │第291頁、第 │ │ │ │ 00=2萬1500】 │ ⑵出廠日:90.7 │有多處磨損,核與氣爆事件發生時土│ +1)=417;417+ │ │296頁 │ │ │ │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石飛濺可能導致之災害情節相符,且│ 9000=9417】 │ │2.訴卷㈩第32頁│ │ │ │ │ 118頁) │依該車停放位置旁之道路已嚴重坍陷│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32頁背面;│ │ │ │ │3.良和汽車企業行估價單(│一情,可見氣爆事件發生時,該車之│ 損為1萬9417元 │ │訴卷第124頁 │ │ │ │ │ 試算表卷第119頁) │停靠位置確實緊鄰氣爆受損路段,原│【計算式:9417+1萬 │ │~第125;訴卷 │ │ │ │ │ ⑴材料:2500元 │告主張該車因停放籬仔內路與一心路│ =1萬9417】 │ │第201頁背面 │ │ │ │ │ ⑵其他:9000元 │交叉口,因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 │ │;訴卷第168 │ │ │ │ │ ⑶總額:1萬1500元 │應可採信。 │ │ │頁~第168頁背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面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1萬元(試算表卷第120│ │ │ │ │ │ │ │ │ 頁) │ │ │ │ │ ├──┼─────┼──────────┼────────────┼────────────────┼──────────┼────┼───────┤ │430.│郭鶴錦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5巷3號3樓房屋損壞(│ 第122頁) │ │萬2118元 │郭鶴錦(│121頁以下;訴 │ │ │ │磁磚拱起、牆面及天花│ ⑴所有權人:郭鶴錦 │ │【計算式:1萬401-(│序號:38│卷第146頁; │ │ │ │板裂縫等) │ ⑵完成日:74.11 │ │ 1萬401×28.75×0.01│0 -500卷│訴卷第291頁 │ │ │ │7萬5108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7411;7411+6萬│) │~第292頁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4707=7萬2118】 │ │2.訴卷㈩第32頁│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背面~第33頁;│ │ │ │ │ 第140頁) │ │ │ │訴卷第125頁 │ │ │ │ │ ⑴材料:1萬401元 │ │ │ │;訴卷第201 │ │ │ │ │ ⑵其他:6萬4707元 │ │ │ │頁背面~第202 │ │ │ │ │ ⑶總額:7萬5108元 │ │ │ │頁;訴卷第16│ │ │ │ │ │ │ │ │8頁背面~第169│ │ │ │ │ │ │ │ │頁 │ ├──┼─────┼──────────┼────────────┼────────────────┼──────────┼────┼───────┤ │431.│洪淑美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2│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83巷3弄17號房屋損壞│ (試算表卷第142頁) │ │萬5662元 │洪淑美(│141頁以下;訴 │ │ │ │(牆壁裂隙剝落、平頂│ ⑴所有權人:洪淑美 │ │【計算式:1萬6704- │序號:38│卷第146頁~ │ │ │ │裂隙等) │ ⑵完成日:56.8 │ │(1萬6704×47×0.012│0 -500卷│第147頁;訴卷 │ │ │ │32萬75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7283;7283+11 │) │第292頁、第3│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萬8379=12萬5662】 │ │08頁 │ │ │ │ │ 146頁~第152頁) │ │ │ │2.訴卷㈩第32頁│ │ │ │ │3.惠成工程行估價單:修復│ │ │ │背面~第33頁;│ │ │ │ │ 費用為32萬7500元(試算│ │ │ │訴卷第125頁 │ │ │ │ │ 表卷第153頁) │ │ │ │~第126頁;訴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卷第202頁; │ │ │ │ │ 預算書(訴卷第308頁 │ │ │ │訴卷第169頁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1萬6704元 │ │ │ │ │ │ │ │ │ ⑵其他:11萬8379元 │ │ │ │ │ │ │ │ │ ⑶總額:13萬5083元 │ │ │ │ │ ├──┼─────┼──────────┼────────────┼────────────────┼──────────┼────┼───────┤ │432.│林進家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6│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6巷31號3樓房屋損壞(│ 第155頁) │ │萬6537元 │林進家(│154頁以下;訴 │ │ │ │牆面磁磚裂紋) │ ⑴所有權人:林進家 │ │【計算式:3076-(30│序號:38│卷第147頁~ │ │ │ │1萬7562元 │ ⑵完成日:70.4 │ │ 76×33.33×0.01)=│0 -500卷│第148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051;2051+1萬4486│) │第292頁~第2│ │ │ │ │2.社團法人建築師公會鑑定│ │ =1萬6537】 │ │93頁 │ │ │ │ │ 報告書(試算表卷第16│ │ │ │2.訴卷㈩第33頁│ │ │ │ │ 0頁) │ │ │ │;訴卷第126 │ │ │ │ │ ⑴材料:3076元 │ │ │ │頁;訴卷第20│ │ │ │ │ ⑵其他:1萬4486元 │ │ │ │2頁~第202頁背│ │ │ │ │ ⑶總額:1萬7562元 │ │ │ │面;訴卷第16│ │ │ │ │ │ │ │ │9頁~第169頁背│ │ │ │ │ │ │ │ │面 │ ├──┼─────┼──────────┼────────────┼────────────────┼──────────┼────┼───────┤ │433.│曾敬弘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01號房屋損壞(輕鋼 │ 第165頁~第166頁) │ │萬6231元 │曾敬弘(│164頁以下;訴 │ │ │ │架天花板毀損、牆面裂│ ⑴所有權人:曾敬弘 │ │【計算式:《2萬3848 │序號:38│卷第148頁; │ │ │ │痕、平頂裂隙等) │ ⑵完成日:67.9 │ │ +1967》-(《2萬38│0 -500卷│訴卷第293頁 │ │ │ │10萬5504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48+1967》×35.92×│) │2.訴卷㈩第33頁│ │ │ │【計算式:6萬3500+4│ 造 │ │ 0.01)=1萬6542;1 │ │~第33頁背面;│ │ │ │ 萬2004=10萬5504】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6542+3萬9652+4 │ │訴卷第126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6│ │ 萬37=9萬6231】 │ │~第127頁;訴 │ │ │ │ │ 7頁) │ │ │ │卷第202頁背 │ │ │ │ │ ⑴材料:2萬3848元 │ │ │ │面;訴卷第16│ │ │ │ │ ⑵其他:3萬9652元 │ │ │ │9頁背面~第170│ │ │ │ │ ⑶總額:6萬3500元 │ │ │ │頁背面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7│ │ │ │ │ │ │ │ │ 8頁) │ │ │ │ │ │ │ │ │ ⑴材料:1967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37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2004元 │ │ │ │ │ ├──┼─────┼──────────┼────────────┼────────────────┼──────────┼────┼───────┤ │434.│鄭淑云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兩台車輛之車損與│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3│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80頁) │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兩│83元 │鄭淑云(│179頁以下;訴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鄭淑云 │台車輛車主之通訊地址即位在氣爆主│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8│卷第148頁~ │ │ │ │1萬3300元 │ ⑵出廠日:91.10 │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參以車輛送│ 為1383元 │0 -500卷│第149頁;訴卷 │ │ │ │【計算式:5000+830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廠維修或估價之時間分別為103年8月│【計算式:8300÷(5 │) │第293頁~第2│ │ │ │ =1萬3300】 │ 181頁) │28日、103年8月30日,均為氣爆發生│ +1)=1383】 │ │94頁 │ │ │ │ │3.永鴻汽車電機行估價單(│後未久,受損型態則為車體刮痕,核│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2.訴卷㈩第33頁│ │ │ │ │ 試算表卷第180頁;訴 │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土石飛濺可能│ 損為6383元 │ │背面~第34頁背│ │ │ │ │ 卷第293頁) │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計算式:1383+5000│ │面;訴卷第12│ │ │ │ │ ⑴材料:8300元 │系爭兩台車輛因停放於上址而遭氣爆│ =6383】 │ │7頁;訴卷第2│ │ │ │ │ ⑵其他:0元 │事件波及等語,應可採信。被告空言│ │ │02頁背面~第20│ │ │ │ │ ⑶總額:8300元 │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 │ │3頁;訴卷第1│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不足採。 │ │ │69頁背面~第17│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1頁背面 │ │ │ │ │ 5000元(試算表卷第18│ │ │ │ │ │ │ │ │ 2頁) │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83頁) │ │萬483元 │ │ │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鄭淑云 │ │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 │ │ │ │ │5萬6000元 │ ⑵出廠日:97.1 │ │ 為3萬483元 │ │ │ │ │ │【計算式:2萬+3萬60│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計算式:6621÷(5 │ │ │ │ │ │ 00=5萬6000】 │ 184頁) │ │ +1)=1104;1104 │ │ │ │ │ │ │3.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 │ +2萬9379=3萬483 │ │ │ │ │ │ │ 作傳票(試算表卷第18│ │ 】 │ │ │ │ │ │ │ 5頁~第186頁) │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⑴材料:6621元 │ │ 損為5萬483元 │ │ │ │ │ │ │ ⑵其他:2萬9379元 │ │ 【計算式:3萬483+2│ │ │ │ │ │ │ ⑶總額:3萬6000元 │ │ 萬=5萬483】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合計:6萬9300元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合計:5萬6866元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第188│ │【計算式:6383+5萬 │ │ │ │ │ │ │ 頁) │ │ 483=5萬6866】 │ │ │ ├──┼─────┼──────────┼────────────┼────────────────┼──────────┼────┼───────┤ │435.│王蘇金泍 │高雄市苓雅區英義街3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號房屋損壞(牆面、 │ 第190頁) │ │萬3404元 │王蘇金泍│189頁以下;訴 │ │ │ │地面、平頂裂開等) │ ⑴所有權人:王蘇金泍 │ │【計算式:1萬8843- │(序號:│卷第149頁~ │ │ │ │10萬470元 │ ⑵完成日:66.2 │ │(1萬8843×37.5×0.0│380 -500│第150頁;訴卷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1萬1777;1萬17│卷) │第294頁~第2│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77+8萬1627=9萬340│ │95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9│ │ 4】 │ │2.訴卷㈩第34頁│ │ │ │ │ 1頁) │ │ │ │背面;訴卷第│ │ │ │ │ ⑴材料:1萬8843元 │ │ │ │127頁~第128頁│ │ │ │ │ ⑵其他:8萬1627元 │ │ │ │;訴卷第203 │ │ │ │ │ ⑶總額:10萬470元 │ │ │ │頁~第203頁背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面;訴卷第17│ │ │ │ │ 192頁) │ │ │ │1頁背面 │ ├──┼─────┼──────────┼────────────┼────────────────┼──────────┼────┼───────┤ │436.│何曾水香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2巷28弄6號房屋損壞 │ 第2頁) │ │萬6790元 │何曾水香│1頁以下;訴卷 │ │ │ │(磁磚破裂、牆面龜裂│ ⑴所有權人:何曾水香 │ │【計算式:《992+509│(序號:│第102頁~第1│ │ │ │等) │ ⑵完成日:58.8 │ │ 5》-(《992+5095 │380 -500│03頁、第5頁 │ │ │ │8萬77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45×0.012)=28│卷) │2.訴卷㈩第34頁│ │ │ │【計算式:6422+7萬3│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00;2800+5430+6萬│ │背面~第35頁;│ │ │ │ 655=8萬77】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8560=7萬6790】 │ │訴卷第131頁 │ │ │ │ │ 第12頁) │ │ │ │;訴卷第171 │ │ │ │ │ ⑴材料:992元 │ │ │ │頁背面~第172 │ │ │ │ │ ⑵其他:5430元 │ │ │ │頁背面、第201 │ │ │ │ │ ⑶總額:6422元 │ │ │ │頁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7頁) │ │ │ │ │ │ │ │ │ ⑴材料:5095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8560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3655元 │ │ │ │ │ ├──┼─────┼──────────┼────────────┼────────────────┼──────────┼────┼───────┤ │437.│高木忠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1│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317號房屋損壞(鐵捲 │ 第28頁) │ │萬9242元 │高木忠(│27頁以下;訴卷│ │ │◎編號424 │門燻黑受損、牆壁及樑│ ⑴所有權人:高木忠 │ │【計算式:《9萬979+│序號:38│第103頁~第1│ │ │富來鑫企業│柱裂隙等) │ ⑵完成日:69.11 │ │ 2428》-(《9萬979│0 -500卷│04頁、第5頁 │ │ │有限公司坐│15萬205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428》×33.75×0│) │2.訴卷㈩第35頁│ │ │落於此 │【計算式:10萬9751+│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01)=6萬1882;6 │ │;訴卷第131 │ │ │ │ 4萬2300=15萬2051】│ 29頁) │ │ 萬1882+1萬7488+3│ │頁~第132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9872=11萬9242】│ │訴卷第172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35│ │ │ │背面~第173頁 │ │ │ │◎原主張高雄市土木技│ 頁) │ │ │ │、第201頁 │ │ │ │ 師公會修復預算書(│ ⑴材料:9萬979元 │ │ │ │ │ │ │ │ 高市土技鑑字第103 │ ⑵其他:1萬7488元 │ │ │ │ │ │ │ │ -227號)列估之修復│ ⑶總額:10萬8467元 │ │ │ │ │ │ │ │ 金額,扣除項次5監 │◎項次5「監視器」已由編 │ │ │ │ │ │ │ │ 視器後為10萬9751元│ 號424富來鑫企業有限公 │ │ │ │ │ │ │ │ ,嗣以106.7.13民事│ 司請求,已予扣除;至項│ │ │ │ │ │ │ │ 準備狀更正為10萬│ 次2、4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8567元,惟請求之金│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額並未因之減縮(訴│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卷第5頁背面)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0│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2428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9872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2300元 │ │ │ │ │ ├──┼─────┼──────────┼────────────┼────────────────┼──────────┼────┼───────┤ │438.│張美月 │高雄市前鎮區和平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58之4號8樓房屋損壞(│ 第42頁~第43頁) │ │萬5924元 │張美月(│41頁以下;訴卷│ │ │ │牆面油漆裂縫、前陽台│ ⑴所有權人:張美月 │ │【計算式:3988-(39│序號:38│第104頁~第 │ │ │ │油漆龜裂) │ ⑵完成日:83.2 │ │ 88×20.5×0.01=317│0 -500卷│105頁、第5頁背│ │ │ │2萬6742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3170+2萬2754=2│) │面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萬5924】 │ │2.訴卷㈩第35頁│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4│ │ │ │背面;訴卷第│ │ │ │ │ 頁) │ │ │ │132頁;訴卷 │ │ │ │ │ ⑴材料:3988元 │ │ │ │第173頁~第173│ │ │ │ │ ⑵其他:2萬2754元 │ │ │ │頁背面、第201 │ │ │ │ │ ⑶總額:2萬6742元 │ │ │ │頁 │ ├──┼─────┼──────────┼────────────┼────────────────┼──────────┼────┼───────┤ │439 │陳政昌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均以系爭車損既為大雨淹水所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55頁) │,即難認車損與氣爆事件有相當因果│萬7358元 │陳政昌(│54頁以下;訴卷│ │ │ │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陳政昌 │關係云云置辯,惟查,系爭氣爆事件│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8│第105頁~第1│ │ │ │8萬4150元 │ ⑵出廠日:88.2 │炸損排水箱涵導致淹水一情,業經認│ 為1萬7358元 │0 -500卷│06頁、第6頁 │ │ │ │【計算式:3萬+5萬41│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定如前,又系爭車輛停放路段即二聖│ 【計算式:4萬4150÷│) │2.訴卷㈩第35頁│ │ │ │ 50=8萬4150】 │ 56頁) │與英明路口,為因氣爆受損排水箱涵│ (5+1)=7358;735│ │背面~第36頁;│ │ │ │ │3.冠軍汽車修配廠修護單(│之集水區域範圍內,則該車泡水所致│ 8+1萬=1萬7358】 │ │訴卷第132頁 │ │ │ │ │ 試算表卷第57頁) │之車損自亦與系爭氣爆事件有相當因│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訴卷第173 │ │ │ │ │ ⑴材料:4萬4150元 │果關係,堪可認定。 │ 損後為4萬7358元 │ │頁背面~第174 │ │ │ │ │ ⑵其他:1萬元 │ │ 【計算式:1萬7358+│ │頁、第201頁背 │ │ │ │ │ ⑶總額:5萬4150元 │ │ 3萬=4萬7358】 │ │面 │ │ │ │ │4.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3萬元(試算表卷第58 │ │ │ │ │ │ │ │ │ 頁) │ │ │ │ │ ├──┼─────┼──────────┼────────────┼────────────────┼──────────┼────┼───────┤ │440.│林斌一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12號房屋損壞(牆面 │ 第60頁) │ │萬4899元 │林斌一(│59頁以下;訴卷│ │ │ │龜裂滲水、磁磚破損等│ ⑴所有權人:林斌一 │ │【計算式:1萬4631- │序號:38│第106頁~第 │ │ │ │) │ ⑵完成日:63.4 │ │(1萬4631×40.33×0.│0 -500卷│107頁、第6頁 │ │ │ │8萬198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7550;7550+│) │2.訴卷㈩第36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6萬7349=7萬4899】 │ │;訴卷第132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2│ │ │ │頁~第133頁; │ │ │ │ │ 頁) │ │ │ │訴卷第174頁 │ │ │ │ │ ⑴材料:1萬4631元 │ │ │ │~第175頁、第2│ │ │ │ │ ⑵其他:6萬7349元 │ │ │ │01頁背面~第20│ │ │ │ │ ⑶總額:8萬1980元 │ │ │ │2頁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 │ │ │ │ │114號房屋損壞(牆面 │ (試算表卷第79頁~第│ │萬8320元 │ │ │ │ │ │裂縫滲水、天花板滲水│ 82頁) │ │【計算式:4306-(43│ │ │ │ │ │等) │ ⑴所有權人:林斌一 │ │ 06×40.33×0.012)│ │ │ │ │ │8萬404元 │ ⑵完成日:63.4 │ │ =2222;2222+7萬 │ │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6098=7萬8320】 │ │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4│ │ │ │ │ │ │ ├──────────┤ 頁) │ ├──────────┤ │ │ │ │ │合計:16萬2384元 │ ⑴材料:4306元 │ │合計:15萬3219元 │ │ │ │ │ │ │ ⑵其他:7萬6098元 │ │【7萬4899+7萬8320=│ │ │ │ │ │ │ ⑶總額:8萬404元 │ │ 15萬3219】 │ │ │ ├──┼─────┼──────────┼────────────┼────────────────┼──────────┼────┼───────┤ │441.│張簡美珍 │高雄市前鎮區汕頭街8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11樓之2房屋損壞( │ 第98頁) │ │萬2756元 │張簡美珍│97頁以下;訴卷│ │ │ │牆面龜裂、樑面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張簡美珍 │ │【計算式:8725-(87│(序號:│第107頁、第 │ │ │ │) │ ⑵完成日:85.3 │ │ 25×18.42×0.01)=│380 -500│6頁 │ │ │ │3萬4363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7118;7118+2萬5638│卷) │2.訴卷㈩第36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3萬2756】 │ │背面;訴卷第│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9│ │ │ │133頁~第134頁│ │ │ │ │ 頁) │ │ │ │;訴卷第175 │ │ │ │ │ ⑴材料:8725元 │ │ │ │頁、第202頁 │ │ │ │ │ ⑵其他:2萬5638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4363元 │ │ │ │ │ ├──┼─────┼──────────┼────────────┼────────────────┼──────────┼────┼───────┤ │442.│陳王彩茶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02巷37弄6號房屋損壞│ 第107頁) │ │萬940元 │陳王彩茶│106頁以下;訴 │ │ │ │(牆面裂痕、鋁窗鋁門│ ⑴所有權人:陳王彩茶 │ │【計算式:2萬7847- │(序號:│卷第108頁、 │ │ │ │破損等) │ ⑵完成日:65.9 │ │(2萬7847×37.92×0.│380 -500│第7頁 │ │ │ │10萬15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1萬7287;1萬 │卷) │2.訴卷㈩第36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7287+7萬3653=9萬 │ │背面;訴卷第│ │ │ │ │ 108頁~第109頁) │ │ 940】 │ │134頁;訴卷 │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第175頁~第175│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1│ │ │ │頁背面、第202 │ │ │ │ │ 0頁) │ │ │ │頁~第202頁背 │ │ │ │ │ ⑴材料:2萬7847元 │ │ │ │面 │ │ │ │ │ ⑵其他:7萬3653元 │ │ │ │ │ │ │ │ │ ⑶總額:10萬1500元 │ │ │ │ │ │ │ │ │◎項次2、3、4為更換新品 │ │ │ │ │ │ │ │ │ 之費用,爰列入材料費計│ │ │ │ │ │ │ │ │ 算折舊 │ │ │ │ │ ├──┼─────┼──────────┼────────────┼────────────────┼──────────┼────┼───────┤ │443.│蕭文娟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車輛保險證(試算表卷│被告對於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一│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交易價值減損19萬50│ 第112頁) │情均不爭執,惟辯稱:高雄縣汽車商│萬5000元 │蕭文娟(│111頁以下;訴 │ │ │ │00元 │ ⑴車主:蕭文娟 │業同業公會未就該車氣爆後車價進行│ │序號:38│卷第108頁~ │ │ │ │【計算式:氣爆前車價│ ⑵出廠日:96年 │鑑價,否認氣爆後車價為7萬5000元 │ │0 -500卷│第110頁、第7頁│ │ │ │ 27萬元-轉售價格7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云云,惟查,系爭車輛氣爆後以7萬 │ │) │2.訴卷㈩第37頁│ │ │ │ 萬5000元=19萬5000│ 113頁) │5000元之價格轉售,已足認定該車仍│ │ │;訴卷第134 │ │ │ │ 】 │3.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有7萬5000元之交易價值,在被告未 │ │ │頁;訴卷第17│ │ │ │ │ 約書(試算表卷第114 │提出其他事證足認氣爆後車價高於7 │ │ │5頁背面~第176│ │ │ │ │ 頁) │萬5000元之情形下,尚不得僅以氣爆│ │ │頁、第202頁背 │ │ │ │ │ ⑴賣方:蕭文娟 │後車價未經鑑定,質疑該車氣爆後之│ │ │面 │ │ │ │ │ ⑵買方:潘文龍 │殘值。 │ │ │ │ │ │ │ │ ⑶售價:7萬5000元 │ │ │ │ │ │ │ │ │4.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 │ │ │ │ │ │ │ 27萬元(試算表卷第11│ │ │ │ │ │ │ │ │ 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4.│陳美香 │高雄市前鎮區賢明路62│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3樓陽台 │ 第117頁) │ │萬3064元 │陳美香(│116頁以下;訴 │ │ │ │地面、4樓陽台外牆毀 │ ⑴所有權人:陳美香 │ │【計算式:1萬903-(│序號:38│卷第110頁、 │ │ │ │損) │ ⑵完成日:75.3 │ │ 1萬903×28.42×0.01│0 -500卷│第7頁 │ │ │ │4萬6163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7804;7804+3萬│) │2.訴卷㈩第37頁│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5260=4萬3064】 │ │~第37頁背面;│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1│ │ │ │訴卷第134頁 │ │ │ │ │ 8頁) │ │ │ │~第135頁;訴 │ │ │ │ │ ⑴材料:1萬903元 │ │ │ │卷第176頁~ │ │ │ │ │ ⑵其他:3萬5260元 │ │ │ │第176頁背面、 │ │ │ │ │ ⑶總額:4萬6163元 │ │ │ │第202頁背面~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第203頁 │ │ │ │ │ 119頁)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18│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5│ │ │ │ │ │巷34弄3號4樓房屋內冰│ (試算表卷120頁~第 │ │00元 │ │ │ │ │ │箱啟動器及定時器毀損│ 121頁) │ │ │ │ │ │ │ │1500元 │ ⑴所有權人:陳美香 │ │ │ │ │ │ │ │ │ ⑵完成日:68.1 │ │ │ │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冰箱啟動器及定│ │ │ │ │ │ │ │ │ 時器修復工資1500元(試│ │ │ │ │ │ │ │ │ 算表卷第123頁) │ │ │ │ │ │ │ │ │3.明興電器行收據:修冰箱│ │ │ │ │ │ │ │ │ 啟動器定時器1500元(試│ │ │ │ │ │ │ ├──────────┤ 算表卷第128頁) │ ├──────────┤ │ │ │ │ │合計:4萬7663元 │ │ │合計:4萬4564元 │ │ │ │ │ │ │ │ │【計算式:4萬3064+ │ │ │ │ │ │ │ │ │1500=4萬4564】 │ │ │ ├──┼─────┼──────────┼────────────┼────────────────┼──────────┼────┼───────┤ │445.│郭月梅 │高雄市前鎮區瑞興街14│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0號房屋損壞(地下室 │ (試算表卷第130頁~ │ │萬3321元 │郭月梅(│129頁以下;訴 │ │ │ │滲水) │ 第132頁) │ │ │序號:38│卷第110頁~ │ │ │ │1萬3321元 │ ⑴所有權人:郭月梅 │ │ │0 -500卷│第111頁、第7頁│ │ │ │ │ ⑵完成日:75.11 │ │ │) │背面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 │2.訴卷㈩第37頁│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背面;訴卷第│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135頁;訴卷 │ │ │ │ │ 第137頁) │ │ │ │第176頁背面~ │ │ │ │ │ ⑴材料:0元 │ │ │ │第177頁、第203│ │ │ │ │ ⑵其他:1萬3321元 │ │ │ │頁 │ │ │ │ │ ⑶總額:1萬3321元 │ │ │ │ │ ├──┼─────┼──────────┼────────────┼────────────────┼──────────┼────┼───────┤ │446.│葉許玉鳳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試│(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1號5樓房屋損壞(平 │ 算表卷第142頁) │ │萬元 │葉許玉鳳│141頁以下;訴 │ │ │ │頂裂縫漏水、天花板漏│ ⑴所有權人:葉許玉鳳 │ │【計算式:《4049+11│(序號:│卷第111頁~ │ │ │ │水) │ ⑵完成日:73.6 │ │ 66》-(《4049+116│380 -500│第112頁、第23 │ │ │ │5萬1573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6》×30.17×0.01) │卷) │頁 │ │ │ │【計算式:3萬795+2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3642;3642+2萬67│ │2.訴卷㈩第37頁│ │ │ │ 萬778=5萬1573】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46+1萬9612=5萬】 │ │背面~第38頁;│ │ │ │ │ 第151頁) │ │ │ │訴卷第135頁 │ │ │ │◎原誤提修復費用列估│ ⑴材料:4049元 │ │ │ │~第136頁;訴 │ │ │ │ 為10萬5130元之台灣│ ⑵其他:2萬6746元 │ │ │ │卷第177頁~ │ │ │ │ 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⑶總額:3萬795元 │ │ │ │第178頁、第203│ │ │ │ 預算書(會勘標的為│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頁~第203頁背 │ │ │ │ 89號5樓),嗣提出 │ 會修復預算書(訴卷第│ │ │ │面 │ │ │ │ 正確建築師公會修復│ 23頁) │ │ │ │ │ │ │ │ 預算書,並依之更正│ ⑴材料:1166元 │ │ │ │ │ │ │ │ 請求金額為2萬778元│ ⑵其他:1萬9612元 │ │ │ │ │ │ │ │ ,本件屋損之請求金│ ⑶總額:2萬778元 │ │ │ │ │ │ │ │ 額則減縮為5萬1573 │ │ │ │ │ │ │ │ │ 元(見訴卷第7頁 │ │ │ │ │ │ │ │ │ 背面) │ │ │ │ │ │ ├──┼─────┼──────────┼────────────┼────────────────┼──────────┼────┼───────┤ │447.│王麗花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7│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5巷33弄8號房屋損壞 │ 第159頁) │ │萬1818元 │王麗花(│159頁以下;訴 │ │ │ │(外牆磁磚脫落、牆面│ ⑴所有權人:王麗花 │ │【計算式:4萬1311- │序號:38│卷第8頁、第 │ │ │ │裂隙等) │ ⑵完成日:64.10 │ │(4萬1311×38.83×0.│0 -500卷│112頁~第113頁│ │ │ │19萬1067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2萬2062;2萬│) │2.訴卷㈩第38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2062+14萬9756=17 │ │~第38頁;訴卷│ │ │ │ │ 160頁~第161頁) │ │ 萬1818】 │ │第136頁;訴 │ │ │ │ │3.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卷第178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6│ │ │ │第203頁背面 │ │ │ │ │ 2頁) │ │ │ │ │ │ │ │ │ ⑴材料:4萬1311元 │ │ │ │ │ │ │ │ │ ⑵其他:14萬9756元 │ │ │ │ │ │ │ │ │ ⑶總額:19萬1067元 │ │ │ │ │ ├──┼─────┼──────────┼────────────┼────────────────┼──────────┼────┼───────┤ │448.│龐道明 │高雄市前鎮區廣東三街│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78號房屋損壞(地下室│ 第164頁) │ │萬9450元 │龐道明(│163頁以下;訴 │ │ │ │滲水、牆壁龜裂、浴室│ ⑴所有權人:龐道明 │ │【計算式:3950-(39│序號:38│卷第113頁、 │ │ │ │磁磚破裂等) │ ⑵完成日:72.9 │ │ 50×30.92×0.01)=│0 -500卷│第8頁 │ │ │ │9萬671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2729;2729+8萬6721│) │2.訴卷㈩第38頁│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8萬9450】 │ │背面;訴卷第│ │ │ │ │ 165頁~第167頁) │ │ │ │136頁~第137頁│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訴卷第178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6│ │ │ │頁~第178頁背 │ │ │ │ │ 8頁) │ │ │ │面、第203頁背 │ │ │ │ │ ⑴材料:3950元 │ │ │ │面~第204頁 │ │ │ │ │ ⑵其他:8萬6721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671元 │ │ │ │ │ ├──┼─────┼──────────┼────────────┼────────────────┼──────────┼────┼───────┤ │449.│陳惠雲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試│(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3巷31號房屋損壞(天│ 算表卷第170頁) │ │萬7708元 │陳惠雲(│169頁以下;訴 │ │ │ │花板脫落、牆面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陳惠雲 │ │【計算式:《690+213│序號:38│卷第113頁~ │ │ │ │) │ ⑵完成日:57.6 │ │ 5》-(《690+2135 │0 -500卷│第114頁、第8頁│ │ │ │2萬9273元 │ ⑶建材: 加強磚造 │ │ 》×46.17×0.012) │) │、第24頁 │ │ │ │【計算式:9000+2萬2│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1260;1260+8310 │ │2.訴卷㈩第38頁│ │ │ │ 73=2萬9273】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1萬8138=2萬7708 │ │背面~第39頁;│ │ │ │ │ 第176頁;訴卷第24 │ │ 】 │ │訴卷第137頁 │ │ │ │ │ 頁) │ │ │ │~第137-1頁; │ │ │ │ │ ⑴材料:690元 │ │ │ │訴卷第178頁 │ │ │ │ │ ⑵其他:8310元 │ │ │ │背面~第179頁 │ │ │ │ │ ⑶總額:9000元 │ │ │ │背面、第204頁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86頁) │ │ │ │ │ │ │ │ │ ⑴材料:2135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8138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273元 │ │ │ │ │ ├──┼─────┼──────────┼────────────┼────────────────┼──────────┼────┼───────┤ │450.│林武平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5巷6號5樓房屋損壞(│ 第192頁) │ │萬6607元 │林武平(│191頁以下;訴 │ │ │ │磁磚脫落、天花板滲水│ ⑴所有權人:林武平 │ │【計算式:《1000+2 │序號:38│卷第114頁~ │ │ │ │等) │ ⑵完成日:74.11 │ │ 萬2125》-(《1000 │0 -500卷│第115頁、第9頁│ │ │ │9萬4055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2萬2125》×28.75 │) │2.訴卷㈩第39頁│ │ │ │【計算式:6173+8萬7│ 造 │ │ ×0.01)=1萬6477 │ │~第39頁背面;│ │ │ │ 082=9萬3255】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萬6477+5173+6 │ │訴卷第137-1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9│ │ 萬4957=8萬6607】 │ │頁;訴卷第17│ │ │ │ │ 3頁) │ │ │ │9頁背面~第180│ │ │ │ │ ⑴材料:1000元 │ │ │ │頁、第204頁~ │ │ │ │ │ ⑵其他:5173元 │ │ │ │第204頁背面 │ │ │ │ │ ⑶總額:6173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9│ │ │ │ │ │ │ │ │ 7頁) │ │ │ │ │ │ │ │ │ ⑴材料:2萬2125元 │ │ │ │ │ │ │ │ │ ⑵其他:6萬4957元 │ │ │ │ │ │ │ │ │ ⑶總額:8萬7082元 │ │ │ │ │ │ │ ├──────────┼────────────┼────────────────┼──────────┤ │ │ │ │ │無熔絲開關損壞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0│ │ │ │ │ │800元 │算書:無熔絲開關更換新 │ │0元 │ │ │ │ │ │ │品之費用800元(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97頁) │ │ │ │ │ │ │ ├──────────┤ │ ├──────────┤ │ │ │ │ │合計:9萬4055元 │ │ │合計:8萬7407元 │ │ │ │ │ │ │ │ │【計算式:8萬6607+8│ │ │ │ │ │ │ │ │ 00=8萬7407】 │ │ │ ├──┼─────┼──────────┼────────────┼────────────────┼──────────┼────┼───────┤ │451.│黃渂櫻即翔│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11│1.102年營業稅查定課徵銷 │原告主張黃渂櫻即翔美早餐店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美早餐店 │2號翔美早餐店營業損 │ 售額證明:月平均查定課│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2136元 │黃渂櫻即│1頁以下;訴卷 │ │ │ │失 │ 徵銷售額6萬7200元(試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6萬7200×0│翔美早餐│第115頁、第9│ │ │ │3萬240元 │ 算表卷第2頁)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09×3.66=2萬2136】│店(序號│頁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萬2136元,逾 │ │:380-50│2.訴卷㈩第178 │ │ │ │ 額6萬7200元×同業淨│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0卷) │頁;訴卷第13│ │ │ │ 利率9%×5月=3萬240│ 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率│ │ │ │7-1頁;訴卷 │ │ │ │ 】 │ 9%(試算表卷第3頁) │ │ │ │第320頁;訴卷 │ │ │ │ │3.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試│ │ │ │第204頁背面 │ │ │ │ │ 算表卷第4頁) │ │ │ │ │ │ │ │ │ │ │ │ │ │ ├──┼─────┼──────────┼────────────┼────────────────┼──────────┼────┼───────┤ │452.│美儒國際生│租金損失 │1.高雄市政府93年7月28日 │原告主張美儒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8│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物科技有限│39萬3750元 │ 函(試算表卷第6頁) │受有租金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萬8225元 │美儒國際│5頁以下;訴卷 │ │ │公司(法定│【計算式:7萬8750元 │ ⑴名稱:美儒國際生物科│路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 │生物科技│第9頁、第115│ │ │代理人:簡│ ×5月=39萬3750】 │ 技有限公司 │之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 │有限公司│頁~第116頁 │ │ │楊蘭) │ │ ⑵負責人:簡楊蘭 │此計算得請求之租金損失為28萬8225│ │(法定代│2.訴卷㈩第178 │ │ │ │ │2.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理人簡楊│頁;訴卷第13│ │ │ │ │ 卷第7頁~第8頁) │ │ │蘭)(序│7-1頁~第138頁│ │ │ │ │ ⑴出租人:美儒國際生物│ │ │號:380-│;訴卷第320 │ │ │ │ │ 科技有限公司 │ │ │500卷) │頁~第320頁背 │ │ │ │ │ ⑵承租人:懷恩婦產科診│ │ │ │面;訴卷第20│ │ │ │ │ 所 │ │ │ │4頁背面 │ │ │ │ │ ⑶標的:高雄市苓雅區三│ │ │ │ │ │ │ │ │ 多一路203號及205號 │ │ │ │ │ │ │ │ │ ⑷租賃期限:98.1.1~10│ │ │ │ │ │ │ │ │ 3.12.31 │ │ │ │ │ │ │ │ │ ⑷租金:15萬7500元/月 │ │ │ │ │ │ │ │ │ ⑸附加條款:「因發生氣│ │ │ │ │ │ │ │ │ 爆造成損失,經雙方同│ │ │ │ │ │ │ │ │ 意於103年8月份起租金│ │ │ │ │ │ │ │ │ 減半,租金調整為7萬 │ │ │ │ │ │ │ │ │ 8750元」 │ │ │ │ │ │ │ │ │3.103年8月-12月房租統一 │ │ │ │ │ │ │ │ │ 發票(試算表卷第9頁 │ │ │ │ │ │ │ │ │ ~第11頁) │ │ │ │ │ │ │ │ │4.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試│ │ │ │ │ │ │ │ │ 算表卷第12頁) │ │ │ │ │ ├──┼─────┼──────────┼────────────┼────────────────┼──────────┼────┼───────┤ │453.│張曾月霞即│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1.高雄市政府94年4月22日 │原告主張張曾月霞即張媽媽小吃店受│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張媽媽小吃│82號1樓張媽媽小吃店 │ 函(試算表卷第14頁)│有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萬6352元 │張曾月霞│13頁以下;訴卷│ │ │店 │營業損失 │ ⑴名稱:張媽媽小吃店 │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計算式:8萬×0.09 │即張媽媽│第116頁~第 │ │ │ │3萬6000元 │ ⑵負責人:張曾月霞 │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3.66=2萬6352】 │小吃店(│117頁、第9頁背│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萬6352元 │ │序號:38│面 │ │ │ │ 額8萬元×同業淨利率│ 英明一路82號1樓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0-500卷 │2.訴卷㈩第178 │ │ │ │ 9%×5月=3萬6000】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頁~第178頁背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 │ │ │面;訴卷第13│ │ │ │ │ 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率│ │ │ │8頁;訴卷第3│ │ │ │ │ 9%(試算表卷第15頁)│ │ │ │20頁背面;訴卷│ │ │ │ │3.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試│ │ │ │第204頁背面 │ │ │ │ │ 算表卷第16頁) │ │ │ │ │ ├──┼─────┼──────────┼────────────┼────────────────┼──────────┼────┼───────┤ │454.│黃錠傑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22號房屋損壞(天花 │ 第18頁) │ │萬1594元 │黃錠傑(│17頁以下;訴卷│ │ │ │板龜裂、牆面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黃錠傑 │ │【計算式:2萬2660- │序號:38│第117頁~第1│ │ │ │7萬2743元 │ ⑵完成日:62.8 │ │(2萬2660×41×0.012│0 -500卷│18頁、第10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1萬1511;1萬151│) │2.訴卷㈩第178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1+5萬83=6萬1594】│ │頁背面;訴卷│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第138頁~第139│ │ │ │ │ 第23頁;訴卷第25頁│ │ │ │頁;訴卷第32│ │ │ │ │ ) │ │ │ │0頁背面~第321│ │ │ │ │ ⑴材料:2萬2660元 │ │ │ │頁;訴卷第20│ │ │ │ │ ⑵其他:5萬83元 │ │ │ │4頁背面~第205│ │ │ │ │ ⑶總額:7萬2743元 │ │ │ │頁 │ │ │ ├──────────┼────────────┼────────────────┼──────────┤ │ │ │ │ │租金損失 │1.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原告主張黃錠傑受有租金損失,本院│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2萬6000元 │ 卷第28頁~第31頁) │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完工、全│萬3790元 │ │ │ │ │ │【計算式:6500元×4 │ ⑴出租人:黃錠傑 │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之範圍內│【計算式:6500×3.66│ │ │ │ │ │ 月=2萬6000】 │ ⑵承租人:吳三賢 │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租金│=2萬3790】 │ │ │ │ │ │ │ ⑶標的:高雄市前鎮區一│損失為2萬379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 │ │ │ │ │ │ │ │ 心一路222號 │,不應准許。 │ │ │ │ │ │ │ │ ⑷租賃期限:103.7.1~ │ │ │ │ │ │ │ │ │ 104.6.30 │ │ │ │ │ │ │ │ │ ⑸租金:1萬3000元/月 │ │ │ │ │ │ │ ├──────────┤2.承租人聲明:103.8-103.│ ├──────────┤ │ │ │ │ │合計:9萬8743元 │ 11每月減付為6500元(試│ │合計:8萬5384元 │ │ │ │ │ │ │ 算表卷第32頁) │ │【計算式:6萬1594+ │ │ │ │ │ │ │ │ │2萬3790=8萬5384】 │ │ │ ├──┼─────┼──────────┼────────────┼────────────────┼──────────┼────┼───────┤ │455.│周法第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按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72號房屋損壞(地坪 │ 第34頁~第35頁) │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債權讓與優│萬1527元 │周法第(│33頁以下;訴卷│ │ │ │裂隙、窗戶破損等) │ ⑴所有權人:周法第 │先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計算式:2萬5014- │序號:38│第118頁~第1│ │ │ │8萬9234元 │ ⑵完成日:56.4 │二受讓人之讓與契約,並非受讓不存│(2萬5014×47.33×0 │0 -500卷│19頁、第10頁背│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在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分現存在│ .012)=1萬807;1萬│) │面;訴卷第31│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之他人(第一受讓人)債權,性質上│ 807+1萬720=2萬152│ │9頁~第324頁;│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乃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規定, │ 7】 │ │訴卷第62頁背│ │ │ │ │ 第36頁) │應屬效力未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 │ │面 │ │ │ │ │ ⑴材料:6萬3187元 │上字第1834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 │2.訴卷㈩第178 │ │ │ │ │ ⑵其他:2萬6047元 │: │ │ │頁背面~第179 │ │ │ │ │ ⑶總額:8萬9234元 │1.系爭屋損修復費用中5萬3500元, │ │ │頁;訴卷第13│ │ │ │ │◎項次4、5為更換新品之費│ 業經承保系爭房屋火災險之第一產│ │ │9頁;訴卷第3│ │ │ │ │ 用,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略稱第一│ │ │21頁~第321頁 │ │ │ │ │ 舊 │ 產險)於103年10月16日理賠予周 │ │ │背面;訴卷第│ │ │ │ │3.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法第,此有第一產險保險單、付款│ │ │205頁 │ │ │ │ │ 司保險單、付款通知書、│ 通知書、周法第出具代位求償同意│ │ │ │ │ │ │ │ 代位求償同意書(訴卷│ 書等件附卷可憑(第一產險於給付│ │ │ │ │ │ │ │ 第319頁~第324頁背面)│ 後並代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繫屬│ │ │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1號),是 │ │ │ │ │ │ │ │ │ 周法第系爭屋損修復費用中5萬350│ │ │ │ │ │ │ │ │ 0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保險法 │ │ │ │ │ │ │ │ │ 第53條第1項規定即移轉予第一產 │ │ │ │ │ │ │ │ │ 險,據此,周法第於104年2月13日│ │ │ │ │ │ │ │ │ 再將系爭屋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 │ │ │ │ │ │ │ │ 與原告,就修復費用5萬3500元部 │ │ │ │ │ │ │ │ │ 分,揆之首揭裁判意旨,即屬無權│ │ │ │ │ │ │ │ │ 處分,原告經本院命補正,迄今未│ │ │ │ │ │ │ │ │ 提出第一產險承認之相關證據(訴│ │ │ │ │ │ │ │ │ 卷第62頁背面),難認原告有取│ │ │ │ │ │ │ │ │ 得上開請求權利。 │ │ │ │ │ │ │ │ │2.惟系爭屋損修復費用扣除5萬3500 │ │ │ │ │ │ │ │ │ 元部分(即3萬5734元),既未經 │ │ │ │ │ │ │ │ │ 第一產險理賠,故原告受周法第讓│ │ │ │ │ │ │ │ │ 與前開權利後代位求償,自應准許│ │ │ │ │ │ │ │ │ (又修復費用3萬5734元以原比例 │ │ │ │ │ │ │ │ │ 換算後,材料及其他費用分別為2 │ │ │ │ │ │ │ │ │ 萬5014元、1萬720元,並依此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 │ │ │ │ │增加生活上費用(103.│三多旅店統一發票(試算表│(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 │ │ │ │ │ │8.1住宿費) │卷第37頁) │ │1150元 │ │ │ │ │ │1150元 │⑴住宿日期:103.8.1 │ │ │ │ │ │ │ ├──────────┤⑵金額:1150元 │ ├──────────┤ │ │ │ │ │合計:9萬384元 │ │ │合計:2萬2677元 │ │ │ │ │ │ │ │ │【計算式:2萬1527+ │ │ │ │ │ │ │ │ │ 1150=2萬2677】 │ │ │ ├──┼─────┼──────────┼────────────┼────────────────┼──────────┼────┼───────┤ │456.│邱淡輝 │車號00-0000自用小貨 │1.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氣爆前車價 │ (試算表卷第39頁) │因果關係云云,惟查,依車損照片所│萬元 │邱淡輝(│38頁以下;訴卷│ │ │ │5萬元 │ ⑴所有權人:邱淡輝 │示,系爭車輛除油箱破裂外,車體並│ │序號:38│第119頁~第1│ │ │ │ │ ⑵出廠日:84.5 │有多處磨損、凹痕,核與系爭氣爆事│ │0 -500卷│20頁、第10頁背│ │ │ │ │ ⑶報廢日:103.9 │件發生時土石飛濺可能撞擊、摩擦車│ │) │面、第30頁~第│ │ │ │ │2.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體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參以該車停│ │ │31頁;訴卷第│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放位置旁之道路已嚴重龜裂,亦與氣│ │ │319頁 │ │ │ │ │ 為5萬元(試算表卷第 │爆後凱旋三路破損坍陷一情相符,是│ │ │2.訴卷㈩第179 │ │ │ │ │ 40頁)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停放於凱旋三路│ │ │頁;訴卷第13│ │ │ │ │3.高雄市凱旋三路停車繳費│而遭氣爆事件波及等語,應可採信。│ │ │9頁~第140頁;│ │ │ │ │ 通知(試算表卷第41頁│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之因果關係│ │ │訴卷第321頁 │ │ │ │ │ ) │,要不足採。 │ │ │背面~第322頁 │ │ │ │ │ ⑴車號:00-0000 │ │ │ │;訴卷第205 │ │ │ │ │ ⑵停車地點:凱旋三路 │ │ │ │頁~第205頁背 │ │ │ │ │ ⑶開單日期:103.7.12、│ │ │ │面 │ │ │ │ │ 103.7.13 │ │ │ │ │ │ │ │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42頁~第44頁;訴卷第│ │ │ │ │ │ │ │ │ 26頁~第28頁) │ │ │ │ │ │ │ ├──────────┼────────────┼────────────────┼──────────┤ │ │ │ │ │營業損失 │1.氣爆前VP-1611自用小貨 │(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6│ │ │ │ │ │9600元 │ 車作為廣告車使用之照片│ │00元 │ │ │ │ │ │【計算式:月平均營業│ (試算表卷第44頁) │ │ │ │ │ │ │ │ 額4萬元×同業淨利 │2.D4-2738自用小貨車行車 │ │ │ │ │ │ │ │ 率16%×1.5月=9600│ 執照(試算表卷第48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所有權人:邱淡輝 │ │ │ │ │ │ │ │ │ ⑵換補照日期:103.9.16│ │ │ │ │ │ │ │ │3.邱淡輝名片:從事業務包│ │ │ │ │ │ │ │ │ 含「廣告車出租」(試算│ │ │ │ │ │ │ │ │ 表卷第45頁) │ │ │ │ │ │ │ │ │4.氣爆後D4-2738自用小貨 │ │ │ │ │ │ │ │ │ 車作為廣告車使用之照片│ │ │ │ │ │ │ │ │ (試算表卷第46頁) │ │ │ │ │ │ │ │ │5.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 │ │ │ │ │ │ │ │ 率16%(訴卷第30頁~ │ │ │ │ │ │ │ │ │ 第31頁) │ │ │ │ │ │ │ │ │6.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 │ │ │ │ │ │ │ │ 點:廣告業營業稅起徵點│ │ │ │ │ │ │ ├──────────┤ 為4萬元(訴卷第29頁 │ ├──────────┤ │ │ │ │ │合計:5萬9600元 │ ) │ │合計:5萬9600元 │ │ │ │ │ │ │7.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訴卷│ │【計算式:5萬+9600 │ │ │ │ │ │ │ 第319頁) │ │ =5萬9600】 │ │ │ ├──┼─────┼──────────┼────────────┼────────────────┼──────────┼────┼───────┤ │457.│陳坤煌即廣│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商業登記抄本(試算表卷│原告主張陳坤煌即廣賢玻璃行受有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賢玻璃行 │30號1樓廣賢玻璃行營 │ 第48頁) │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萬7523元 │陳坤煌即│47頁以下;訴卷│ │ │ │業損失 │ ⑴名稱:廣賢玻璃行 │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計算式:7萬5200× │廣賢玻璃│第121頁~第1│ │ │ │3萬7600元 │ ⑵負責人:陳坤煌 │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算│0.1×3.66=2萬7523】│行(序號│22頁、第11頁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⑶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2萬7523元,逾 │ │:380-50│2.訴卷㈩第179 │ │ │ │ 額7萬5200元×同業 │ 一心一路30號1樓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0卷) │頁~第179頁背 │ │ │ │ 淨利率10%×5月=3 │2.103年營業稅查定課徵銷 │ │ │ │面;訴卷第14│ │ │ │ 萬7600】 │ 售額證明:月平均查定課│ │ │ │0頁;訴卷第3│ │ │ │ │ 徵銷售額為7萬5200元( │ │ │ │22頁~第322頁 │ │ │ │ │ 試算表卷第50頁) │ │ │ │背面;訴卷第│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205頁背面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 │ │ │ │ │ │ │ │ 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率│ │ │ │ │ │ │ │ │ 10%(試算表卷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 │ │4.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試│ │ │ │ │ │ │ │ │ 算表卷第52頁) │ │ │ │ │ ├──┼─────┼──────────┼────────────┼────────────────┼──────────┼────┼───────┤ │458.│夏美玉 │高雄市苓雅區建華街25│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巷15號房屋損壞(牆 │ 第54頁) │ │萬6198元 │夏美玉(│53頁以下;訴卷│ │ │ │壁龜裂漏水、大門鐵捲│ ⑴所有權人:夏美玉 │ │【計算式:《3萬5750 │序號:38│第122頁~第1│ │ │ │門門片變形等) │ ⑵完成日:64.11 │ │ +1萬500》-(《3萬│0 -500卷│23頁、第11頁 │ │ │ │9萬3704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5750+1萬500》×38.│) │2.訴卷㈩第179 │ │ │ │【計算式:7萬1500+2│2.收據(試算表卷第55頁│ │ 75×0.012)=2萬474│ │頁背面~第180 │ │ │ │ 萬2204=9萬3704】 │ ) │ │ 4;2萬4744+3萬5750│ │頁;訴卷第14│ │ │ │ │ ⑴材料:3萬5750元 │ │ +1萬5704=7萬6198 │ │0頁~第141頁;│ │ │ │ │ ⑵其他:3萬5750元 │ │ 】 │ │訴卷第322頁 │ │ │ │ │ ⑶總額:7萬1500元 │ │ │ │背面~第323頁 │ │ │ │ │◎材料、工資以1:1之比例│ │ │ │;訴卷第205 │ │ │ │ │ 計算 │ │ │ │頁背面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56頁~第59頁) │ │ │ │ │ │ │ │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 │ │ │ │ │ 第60頁、第64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5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5704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2204元 │ │ │ │ │ │ │ ├──────────┼────────────┼────────────────┼──────────┤ │ │ │ │ │冰箱壓縮機毀損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0│ │ │ │ │ │4000元 │修復預算書:壓縮機修復工│ │00元 │ │ │ │ │ │ │資4000元(關於冰箱壓縮機│ │ │ │ │ │ │ ├──────────┤;試算表卷第64頁、第68│ ├──────────┤ │ │ │ │ │合計:9萬7704元 │頁) │ │合計:8萬198元 │ │ │ │ │ │ │ │ │【計算式:7萬6198+ │ │ │ │ │ │ │ │ │ 4000=8萬198】 │ │ │ ├──┼─────┼──────────┼────────────┼────────────────┼──────────┼────┼───────┤ │459.│劉英美 │高雄市苓雅區武智街22│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3│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3樓房屋損壞(牆面 │ (試算表卷第70頁~第│ │萬4573元 │劉英美(│69頁以下;訴卷│ │ │ │及地磚裂縫等) │ 71頁) │ │【計算式:3萬2547- │序號:38│第123頁~第 │ │ │ │14萬3199元 │ ⑴所有權人:劉英美 │ │(3萬2547×26.42×0.│0 -500卷│124頁、第11頁 │ │ │ │ │ ⑵完成日:77.3 │ │ 01)=2萬3948;2萬 │) │2.訴卷㈩第180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3948+11萬625=13萬│ │頁~第180頁背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4573】 │ │面;訴卷第14│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72│ │ │ │1頁~第142頁;│ │ │ │ │ 頁) │ │ │ │訴卷第323頁 │ │ │ │ │ ⑴材料:3萬2547元 │ │ │ │~第324頁;訴 │ │ │ │ │ ⑵其他:11萬652元 │ │ │ │卷第205頁背 │ │ │ │ │ ⑶總額:14萬3199元 │ │ │ │面~第206頁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之因果│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79頁) │關係,惟查,依車損照片及陽程機車│萬858元 │ │ │ │ │ │修復費用」 │ ⑴所有權人:劉英美 │行估價單所示,系爭機車車身滿佈砂│⑴修費用計算折舊後為│ │ │ │ │ │5萬750元 │ ⑵出廠日:100.11 │石,車損型態為車體多處磨損、車燈│ 3萬6859元 │ │ │ │ │ │【計算式:4000+4萬 │2.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破裂,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土石│【計算式:3萬1650÷ │ │ │ │ │ │ 6750=5萬750】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40│飛濺可能導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原告│ (3+1)=7913;(3│ │ │ │ │ │ │ 00元(試算表卷第80頁│主張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尚可│ 萬1650-7913)×1/│ │ │ │ │ │ │ ) │採信。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 3×2.75=2萬1758;│ │ │ │ │ │ │3.陽程機車行估價單(試算│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2萬1758+1萬5100=│ │ │ │ │ │ │ 表卷第81頁~第82頁)│ │ 3萬6858】 │ │ │ │ │ │ │ ⑴材料:3萬1650元 │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 ⑵其他:1萬5100元 │ │ 損為4萬858元 │ │ │ │ │ │ │ ⑶總額:4萬6750元 │ │【計算式:3萬6858+ │ │ │ │ │ │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4000=4萬858】 │ │ │ │ │ ├──────────┤ 83頁) │ ├──────────┤ │ │ │ │ │合計:19萬3949元 │ │ │合計:17萬5431元 │ │ │ │ │ │ │ │ │【計算式:13萬4573+│ │ │ │ │ │ │ │ │ 4萬858=17萬5431】│ │ │ ├──┼─────┼──────────┼────────────┼────────────────┼──────────┼────┼───────┤ │460.│陳妙瑕 │高雄市前鎮區英德街 │1.建築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784巷1之1號房屋損壞 │ 第85頁~第86頁) │ │萬7203元 │陳妙瑕(│84頁以下;訴卷│ │ │ │(牆面磁磚裂縫等) │ ⑴所有權人:陳妙瑕 │ │【計算式:1萬8540- │序號:38│第124頁、第1│ │ │ │9萬4078元 │ ⑵完成日:66.7 │ │(1萬8540×37.08×0 │0 -500卷│1頁背面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 .01)=1萬1665;1萬│) │2.訴卷㈩第180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1665+7萬5538=8萬7│ │頁背面~第181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7│ │ 203】 │ │頁;訴卷第14│ │ │ │ │ 頁) │ │ │ │2頁;訴卷第3│ │ │ │ │ ⑴材料:1萬8540元 │ │ │ │24頁~第324頁 │ │ │ │ │ ⑵其他:7萬5538元 │ │ │ │背面;訴卷第│ │ │ │ │ ⑶總額:9萬4078元 │ │ │ │206頁~第206頁│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背面 │ │ │ │ │ 88頁~第90頁) │ │ │ │ │ ├──┼─────┼──────────┼────────────┼────────────────┼──────────┼────┼───────┤ │461.│邱錦桃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5│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7巷32號房屋損壞(牆│ 第92頁) │ │萬5379元 │邱錦桃(│91頁以下;訴卷│ │ │ │面、磁磚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邱錦桃 │ │【計算式:4萬2271- │序號:38│第124頁~第1│ │ │ │19萬8000元 │ ⑵完成日:55.10 │ │(4萬2271×47.83×0.│0 -500卷│25頁、第12頁、│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012)=1萬8009;1萬│) │第32頁 │ │ │ │ │2.謙丞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 │ 8009+13萬7370=15 │ │2.訴卷㈩第181 │ │ │ │ │ :修復費用19萬8000元(│ │ 萬5379】 │ │頁;訴卷第14│ │ │ │ │ 試算表卷第93頁) │ │ │ │2頁~第143頁;│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訴卷第324頁 │ │ │ │ │ 預算書(訴卷第32頁)│ │ │ │背面;訴卷第│ │ │ │ │ ⑴材料:4萬2271元 │ │ │ │206頁背面 │ │ │ │ │ ⑵其他:13萬7370元 │ │ │ │ │ │ │ │ │ ⑶總額:17萬9641元 │ │ │ │ │ │ │ │ │◎項次3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4.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94頁~第98頁) │ │ │ │ │ ├──┼─────┼──────────┼────────────┼────────────────┼──────────┼────┼───────┤ │462.│田陳金桃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一、被告雖均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5巷33弄4號房屋損壞 │ 第100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萬1318元 │田陳金桃│99頁以下;訴卷│ │ │ │(牆壁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田陳金桃 │鄰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計算式:4萬-(4萬│(序號:│第125頁~第1│ │ │ │8萬元 │ ⑵完成日:64.9 │參以皓豐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及屋損│ ×38.92×0.012)=2│380 -500│26頁、第12頁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照片所示,系爭房屋主要屋損型態為│ 萬1318;2萬1318+4 │卷) │2.訴卷㈩第181 │ │ │ │ │2.皓豐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牆壁、磁磚裂縫,核與系爭氣爆事件│ 萬=6萬1318】 │ │頁~第181頁背 │ │ │ │ │ (試算表卷第101頁) │發生時,地下箱涵劇烈爆炸、地殼震│ │ │面;訴卷第14│ │ │ │ │ ⑴材料:4萬元 │動連帶引起房屋晃動,可能所致房屋│ │ │3頁;訴卷第3│ │ │ │ │ ⑵其他:4萬元 │結構裂痕之災害情節相符,是原告主│ │ │24頁背面~第32│ │ │ │ │ ⑶總額:8萬元 │張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 │ │5頁;訴卷第2│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信。 │ │ │06頁背面 │ │ │ │ │ 計算 │二、至原告主張系爭屋損之修復費用│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8萬元,依皓豐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 │ │ │ │ │ │ │ │ 102頁~第103頁) │所載為「裂縫修補」及「油漆」之費│ │ │ │ │ │ │ │ │用,故全數屬工資費用云云,惟參照│ │ │ │ │ │ │ │ │本件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出具之修│ │ │ │ │ │ │ │ │復預算書,「油漆」之工項則仍有列│ │ │ │ │ │ │ │ │計材料費用,是本件原告主張修復費│ │ │ │ │ │ │ │ │用8萬元均屬工資費用,應與事實不 │ │ │ │ │ │ │ │ │符,然因系爭屋損修復費用中工資、│ │ │ │ │ │ │ │ │材料之比例仍無法確知,爰依1:1之│ │ │ │ │ │ │ │ │比例計算。 │ │ │ │ ├──┼─────┼──────────┼────────────┼────────────────┼──────────┼────┼───────┤ │463.│吳寶鑾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51巷10弄12號房屋損 │ 第105頁) │ │萬5419元 │吳寶鑾(│104頁以下;訴 │ │ │ │壞(玻璃、鋁門破裂等│ ⑴所有權人:吳寶鑾 │ │【計算式:2萬3240- │序號:38│卷第126頁~ │ │ │ │) │ ⑵完成日:74.9 │ │(2萬3240×28.92×0.│0 -500卷│第127頁、第13 │ │ │ │5萬214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1)=1萬6519;1萬6│) │頁 │ │ │ │ │ 造 │ │ 519+2萬8900=4萬54│ │2.訴卷㈩第181 │ │ │ │ │2.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19】 │ │頁背面;訴卷│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第143頁~第144│ │ │ │ │ 第106頁) │ │ │ │頁;訴卷第32│ │ │ │ │ ⑴材料:2萬3240元 │ │ │ │5頁~第325頁背│ │ │ │ │ ⑵其他:2萬8900元 │ │ │ │面;訴卷第20│ │ │ │ │ ⑶總額:5萬2140元 │ │ │ │6頁背面~第207│ │ │ │ │◎項次1、2為更換新品之費│ │ │ │頁 │ │ │ │ │ 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07頁) │ │ │ │ │ ├──┼─────┼──────────┼────────────┼────────────────┼──────────┼────┼───────┤ │464.│盧陳秀琴 │高雄市前鎮區英德街7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原告固以前開2份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7│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巷2號房屋損壞(外牆│ 第109頁) │會工程預算書金額合併計算,並請求│萬1351元 │盧陳秀琴│108頁以下;訴 │ │ │ │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盧陳秀琴 │屋損修復費用42萬4538元,惟前揭金│【計算式:5507-(55│(序號:│卷第127頁~ │ │ │ │42萬4538元 │ ⑵完成日:65.2 │額為24萬9800元之工程預算書與本件│ 07×38.5×0.01)=│380-500 │第128頁、第13 │ │ │ │【計算式:17萬4738+│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屋損無關,此業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2120;2120+16萬92│卷) │頁、第45頁~第│ │ │ │ 24萬9800=42萬4538│ 造 │會107年3月22日(107)省土技字第 │ 31=17萬1351】 │ │46頁;訴卷第│ │ │ │ 】 │2.修復費用收據:修復費用│高0144號函覆明確(見訴卷第29頁│ │ │29頁~第40頁 │ │ │ │◎原請求金額為18萬,│ 18萬(試算表卷第110 │),爰僅以17萬4738元認定本件屋損│ │ │2.訴卷㈩第181 │ │ │ │ 嗣於本院106.7.17言│ 頁) │之修復費用,並就其中涉及新品換舊│ │ │頁背面;訴卷│ │ │ │ 詞辯論程序,依台灣│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品部分計算折舊。 │ │ │第144頁;訴卷 │ │ │ │ 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預算書(訴卷第45頁)│ │ │ │第325頁背面 │ │ │ │ 預算書將請求金額擴│ ⑴材料:5507元 │ │ │ │;訴卷第207 │ │ │ │ 張為42萬4538元(見│ ⑵其他:16萬9231元 │ │ │ │頁 │ │ │ │ 訴卷第127頁) │ ⑶總額:17萬4738元 │ │ │ │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46頁)│ │ │ │ │ │ │ │ │ ⑴材料:5507元 │ │ │ │ │ │ │ │ │ ⑵其他:24萬4293元 │ │ │ │ │ │ │ │ │ ⑶總額:24萬9800元 │ │ │ │ │ │ │ │ │5.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11頁) │ │ │ │ │ │ │ │ │6.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7 │ │ │ │ │ │ │ │ │ 年3月22日函文(訴卷 │ │ │ │ │ │ │ │ │ 第29頁) │ │ │ │ │ ├──┼─────┼──────────┼────────────┼────────────────┼──────────┼────┼───────┤ │465.│林柏瑋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一、(針對原告)引用網路資料不可│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氣爆前車價 │ (試算表卷第113頁) │ 信,應以鑑定為準的例稿 │萬元 │林柏瑋(│112頁以下;訴 │ │ │ │15萬9000元 │ ⑴所有權人:林柏瑋 │二、被告榮化公司、庚○○固否認系│ │序號:38│卷第128頁~ │ │ │ │ │ ⑵出廠日:93.8 │ 爭系爭車損已達致令不堪用而須│ │0 -500卷│第129頁、第13 │ │ │ │ │ ⑶報廢日:103.8 │ 報廢之程度,惟查,系爭車輛為│ │) │頁背面、第47頁│ │ │ │ │2.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93年出廠,又氣爆前車價僅餘10│ │ │2.訴卷㈩第182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萬元,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 │ │頁;訴卷第14│ │ │ │ │ 為10萬元(訴卷第47頁│ 車輛車體結構已嚴重變形,顯非│ │ │4頁;訴卷第3│ │ │ │ │ ) │ 僅表面擦損,是該車之修復費用│ │ │25頁背面;訴卷│ │ │ │ │3.網路中古車市場行情報價│ 應高於該車氣爆前車價,由此,│ │ │第207頁 │ │ │ │ │ 資料:平均價額15萬9000│ 原告主張該車損壞程度已達回覆│ │ │ │ │ │ │ │ 元(試算表卷第114頁 │ 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程度,應與│ │ │ │ │ │ │ │ ~第117頁) │ 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 │ │ │ ├──┼─────┼──────────┼────────────┼────────────────┼──────────┼────┼───────┤ │466.│謝志祥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房屋稅繳款書、高雄市西│(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4│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53號房屋損壞(天花 │ 區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 │萬1623元 │謝志祥(│118頁以下;訴 │ │ │ │板矽酸鈣板、地坪地磚│ 明書(試算表卷第119 │ │【計算式:《1萬2925 │序號:38│卷第129頁~ │ │ │ │破損等) │ 頁;訴卷第48頁) │ │ +4855》-(《1萬 │0 -500卷│第130頁、第13 │ │ │ │14萬3235元 │ ⑴納稅義務人:謝志祥 │ │ 2925+4855》×7.75 │) │頁背面~第14頁│ │ │ │【計算式:12萬2178+│ ⑵起課年月:95.11 │ │ ×0.0117)=1萬6168│ │、第48頁~第49│ │ │ │ 2萬1057=14萬3235】│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萬6168+10萬9253│ │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萬6202=14萬1623│ │2.訴卷㈩第182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 │頁~第182頁背 │ │ │ │ │ 1頁) │ │ │ │面;訴卷第14│ │ │ │ │ ⑴材料:1萬2925元 │ │ │ │4頁~第145頁;│ │ │ │ │ ⑵其他:10萬9253元 │ │ │ │訴卷第325頁 │ │ │ │ │ ⑶總額:12萬2178元 │ │ │ │背面~第326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背面;訴卷第│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207頁~第207頁│ │ │ │ │ 6頁) │ │ │ │背面 │ │ │ │ │ ⑴材料:4855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6202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1057元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房屋稅繳款書、高雄市西│(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0│ │ │ │ │ │253之1號房屋損壞(地│ 區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 │萬5285元 │ │ │ │ │ │坪地磚破損、內樑及牆│ 明書(試算表卷第119 │ │【計算式:《8萬8725 │ │ │ │ │ │面裂縫等) │ 頁~第120頁;訴卷第4│ │ +9710》-(《8萬87│ │ │ │ │ │25萬7353元 │ 9頁) │ │ 25+9710》×44.08×│ │ │ │ │ │【計算式:18萬7900+│ ⑴納稅義務人:謝志祥 │ │ 0.012)=4萬6367;4│ │ │ │ │ │ 6萬9453=25萬7353 │ ⑵建材:鋼鐵造 │ │ 萬6367+9萬9175+5 │ │ │ │ │ │ 】 │ ⑶折舊年數:45年 │ │ 萬9743=20萬5285】 │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 │ │ │ │ │ 8頁) │ │ │ │ │ │ │ │ │ ⑴材料:8萬8725元 │ │ │ │ │ │ │ │ │ ⑵其他:9萬9175元 │ │ │ │ │ │ │ │ │ ⑶總額:18萬7900元 │ │ │ │ │ │ │ │ │◎項次2、3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 │ │ │ │ │ │ 2頁) │ │ │ │ │ │ │ │ │ ⑴材料:9710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9743元 │ │ │ │ │ │ │ │ │ ⑶總額:6萬945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離式冷氣(安裝於高│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5│ │ │ │ │ │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25│算書:分離式冷氣更換新品│ │00元 │ │ │ │ │ │3之1號房屋內) │之費用為3萬5000元(試算 │ │【計算式:3萬5000×1│ │ │ │ │ │3萬5000元 │表卷第128頁;訴卷第 │ │ /10=3500】 │ │ │ │ │ │ │14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43萬5588元 │ │ │合計:35萬408元 │ │ │ │ │ │ │ │ │【合計:14萬1623+20│ │ │ │ │ │ │ │ │ 萬5285+3500=35萬│ │ │ │ │ │ │ │ │ 408】 │ │ │ ├──┼─────┼──────────┼────────────┼────────────────┼──────────┼────┼───────┤ │467.│林清木、林│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清蘭、林清│100號房屋損壞(磁磚 │ 第135頁~第138頁) │ │萬4964元 │林清木、│134頁以下;訴 │ │ │豐、林清萬│破損、牆面不規則裂縫│ ⑴所有權人:林清木、林│ │【計算式:5494-(54│林清蘭、│卷第130頁~ │ │ │ │、柱磁磚剝落等) │ 清蘭、林清豐、林清萬│ │ 94×40.33×0.012) │林清豐、│第131頁、第14 │ │ │ │3萬7623元 │ ⑵完成日:63.4 │ │ =2835;2835+3萬21│林清萬(│頁背面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9=3萬4964】 │序號:38│2.訴卷㈩第182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0 -500卷│頁背面;訴卷│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 │第145頁~第146│ │ │ │ │ 9頁) │ │ │ │頁;訴卷第32│ │ │ │ │ ⑴材料:5494元 │ │ │ │6頁背面;訴卷 │ │ │ │ │ ⑵其他:3萬2129元 │ │ │ │第207頁背面 │ │ │ │ │ ⑶總額:3萬7623元 │ │ │ │ │ ├──┼─────┼──────────┼────────────┼────────────────┼──────────┼────┼───────┤ │468.│林連美枝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氣爆前車價 │ 144頁) │件之因果關係,惟查,依車損照片所│萬元 │林連美枝│143頁以下;訴 │ │ │ │12萬元 │ ⑴所有權人:林連美枝 │示,系爭車輛車體嚴重扭曲變形,核│ │(序號:│卷第131頁~ │ │ │ │ │ ⑵出廠日:84.6 │與氣爆事件發生時,車輛因爆炸而彈│ │380 -500│第132頁、第14 │ │ │ │ │2.網路中古車市場行情報價│高後再行墜落地面可能所致之災害情│ │卷) │頁背面~第15頁│ │ │ │ │ 資料:氣爆前車價為12萬│節相符,參以系爭車輛停放位置之柏│ │ │2.訴卷㈩第182 │ │ │ │ │ 元(試算表卷第145頁 │油路面已破碎,核亦與系爭氣爆事件│ │ │頁背面;訴卷│ │ │ │ │ ) │發生後道路破損、坍陷之情形相符,│ │ │第146頁;訴卷 │ │ │ │ │3.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堪認系爭車輛係因停放於氣爆受損道│ │ │第327頁;訴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路而遭氣爆事件波及,是原告主張系│ │ │卷第207頁背 │ │ │ │ │ 為7萬元(訴卷第53頁 │爭車損與氣爆事件有因果關係,應可│ │ │面 │ │ │ │ │ ) │ 採信。 │ │ │ │ │ │ │ │4.震合興全方位汽車修護廠│二、又針對系爭車輛氣爆前車價,原│ │ │ │ │ │ │ │ 車輛委修估價單:修復費│告固提出網路中古車市場行情報價資│ │ │ │ │ │ │ │ 用72萬5250元(訴卷第│料及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為憑,並│ │ │ │ │ │ │ │ 50頁~第52頁) │主張依金額較高之網路車價認定之。│ │ │ │ │ │ │ │5.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惟本院認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認定之氣│ │ │ │ │ │ │ │ 146頁~第147頁) │爆前車價較為公允,可信性較高,已│ │ │ │ │ │ │ │ │如前述,爰依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認定│ │ │ │ │ │ │ │ │之價格7萬元作為原告所受損害之依 │ │ │ │ │ │ │ │ │據,至原告請求逾此範圍部分,則屬│ │ │ │ │ │ │ │ │無據,應予駁回。 │ │ │ │ ├──┼─────┼──────────┼────────────┼────────────────┼──────────┼────┼───────┤ │469.│翁妙如即綠│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96│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翁妙如即綠草香餐飲坊受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草香餐飲坊│號綠草香餐飲坊營業損│ 證(試算表卷第149頁 │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萬3042元 │翁妙如即│148頁以下;訴 │ │ │ │失 │ ) │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計算式:7萬3500×0│綠草香餐│卷第132頁、 │ │ │ │5萬8800元 │ ⑴名稱:綠草香餐飲坊 │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計│.16×3.66=4萬3042】│飲坊(序│第15頁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⑵負責人:翁妙如 │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4萬3042元, │ │號:380-│2.訴卷㈩第182 │ │ │ │ 額為7萬3500元×同業│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500卷) │頁背面~第183 │ │ │ │ 淨利率16%×5月=5萬│ 漢昌街96號 │ │ │ │頁;訴卷第14│ │ │ │ 8800】 │2.100-102 年營業稅查定課│ │ │ │6頁;訴卷第3│ │ │ │ │ 徵銷售額證明:月平均查│ │ │ │27頁~第327頁 │ │ │ │ │ 定銷售額為7萬3500元( │ │ │ │背面;訴卷第│ │ │ │ │ 試算表卷第150頁~第 │ │ │ │207頁背面 │ │ │ │ │ 152頁) │ │ │ │ │ │ │ │ │3.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 │ │ │ │ │ │ │ │ 書審純益率:同業淨利率│ │ │ │ │ │ │ │ │ 16%(試算表卷第153頁│ │ │ │ │ │ │ │ │ ) │ │ │ │ │ ├──┼─────┼──────────┼────────────┼────────────────┼──────────┼────┼───────┤ │470.│葉承義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59巷6號房屋損壞(牆 │ 第155頁) │ │萬6948元 │葉承義(│154頁以下;訴 │ │ │ │壁剝落及網狀裂縫等)│ ⑴所有權人:葉承義 │ │【計算式:4538-(45│序號: │卷第132頁~ │ │ │ │5萬2000元 │ ⑵完成日:62.4 │ │ 38×41.33×0.012) │380 -500│第133頁、第15 │ │ │ │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287;2287+4萬46│卷) │頁 │ │ │ │◎原依估價單金額請求│2.臥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工│ │ 61=4萬6948】 │ │2.訴卷㈩第183 │ │ │ │ 5萬2000元,嗣於本 │ 程估價單:修復費用為5 │ │ │ │頁;訴卷第14│ │ │ │ 院106.7.17言詞辯論│ 萬2000元(試算表卷第│ │ │ │6頁~第147頁;│ │ │ │ 期日依台灣省土木技│ 156頁) │ │ │ │訴卷第327頁 │ │ │ │ 師公會工程預算書減│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背面;訴卷第│ │ │ │ 縮為4萬9199元(訴 │ 預算書(訴卷第59頁)│ │ │ │207頁背面~第 │ │ │ │ 卷第133頁) │ ⑴材料:4538元 │ │ │ │208頁 │ │ │ │ │ ⑵其他:4萬4661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9199元 │ │ │ │ │ │ │ │ │4.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57頁~第158頁) │ │ │ │ │ ├──┼─────┼──────────┼────────────┼────────────────┼──────────┼────┼───────┤ │471.│鍾利珍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33號房屋損壞(天花 │ 第2頁) │ │萬6213元 │鍾利珍(│1頁以下;訴卷 │ │ │ │板變形、窗戶破損等)│ ⑴所有權人:鍾利珍 │ │【計算式:3萬3250- │序號:38│第133頁~第1│ │ │ │6萬8100元 │ ⑵完成日:67.11 │ │(3萬3250×35.75×0.│0- 500卷│35頁、第15頁背│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01)=2萬1363;2萬 │) │面~第16頁、第│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1363+3萬4850=5萬 │ │63頁~第64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 │ │ 6213】 │ │2.訴卷㈩第183 │ │ │ │ │ 頁) │ │ │ │頁~第184頁; │ │ │ │ │ ⑴材料:3萬3250元 │ │ │ │訴卷第147頁 │ │ │ │ │ ⑵其他:3萬4850元 │ │ │ │;訴卷第327 │ │ │ │ │ ⑶總額:6萬8100元 │ │ │ │頁背面~第328 │ │ │ │ │◎項次2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頁背面;訴卷│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第208頁~第209│ │ │ │ │ │ │ │ │頁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 │ │ │ │ │141號房屋損壞(窗戶 │ 第2頁~第4頁) │ │萬3992元 │ │ │ │ │ │破損、不鏽鋼水塔變形│ ⑴所有權人:鍾利珍 │ │【計算式:《4萬1800 │ │ │ │ │ │等) │ ⑵完成日:68.2 │ │ +7250》-(《4萬18│ │ │ │ │ │7萬136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00+7250》×35.5× │ │ │ │ │ │【計算式:5萬2000+ │ 造 │ │ 0.01)=3萬1637;3 │ │ │ │ │ │ 1萬9360=7萬1360】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1637+1萬200+1萬│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9│ │ 2155=5萬3992】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4萬18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200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2000元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26│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725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2155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9360元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145號房屋損壞(窗戶 │ 第4頁) │ │萬2402元 │ │ │ │ │ │破損) │ ⑴所有權人:鍾利珍 │ │【計算式:1萬500-(│ │ │ │ │ │2萬6620元 │ ⑵完成日:63.6 │ │ 1萬500×40.17×0.01│ │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6282;6282+1萬│ │ │ │ │ │ │ 造 │ │ 6120=2萬2402】 │ │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30│ │ │ │ │ │ │ │ │ 頁;訴卷第63頁) │ │ │ │ │ │ │ │ │ ⑴材料:1萬50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6120元 │ │ │ │ │ │ │ │ │ ⑶總額:2萬6620元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輕型 │1.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0│ │ │ │ │ │機車氣爆前車價 │ (試算表卷第33頁) │因果關係,被告中油公司、壬○○、│00元 │ │ │ │ │ │8000元 │ ⑴所有權人:鍾利珍 │甲○○、宇○○、未○○則另以:車│ │ │ │ │ │ │ │ ⑵出廠日:89.7 │損照片無法辨識車牌號碼,自無從證│ │ │ │ │ │ │ │ ⑶報廢日:103.9 │明系爭機車受有損害等語置辯。惟查│ │ │ │ │ │ │ │2.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地址即位於氣│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原告主│ │ │ │ │ │ │ │ 為8000元(試算表卷第│張系爭機車因停放上址而遭氣爆事件│ │ │ │ │ │ │ │ 34頁) │波及,尚屬有據。參以系爭機車辦理│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報廢係在103年9月,為氣爆事件發生│ │ │ │ │ │ │ │ 35頁) │後未久,綜上,原告所舉事證已足認│ │ │ │ │ │ │ │ │定系爭車損應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 │ │ │ │ │ │ │ │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 │ │ │ │ │ │ │,要不足採。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6│ │ │ │ │ │車氣爆前車價 │ 理所103年9月26日函文:│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之通│萬5000元 │ │ │ │ │ │20萬5000元 │ 系爭車輛原94年12月5日 │訊地址即位於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計算式:18萬-1萬 │ │ │ │ │ │【計算式:22萬-1萬 │ 於屏東監理站登記鍾利珍│多一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停放上│ 5000=16萬5000】 │ │ │ │ │ │5000=20萬5000】 │ 名下,復於103年8月7日 │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尚屬有據。參│ │ │ │ │ │ │ │ 辦理過戶登記予他人名下│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陷入坍陷│ │ │ │ │ │ │ │ (訴卷第64頁) │的道路,車體上佈滿砂土,核與系爭│ │ │ │ │ │ │ │2.汽車買賣合約書:售價為│氣爆事件發生時,道路坍陷、土石飛│ │ │ │ │ │ │ │ 1萬5000元(試算表卷 │濺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車損應│ │ │ │ │ │ │ │ 第36頁) │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車損│ │ │ │ │ │ │ │3.天書汽車雜誌所列中古車│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價格表:18萬~25萬元(│ │ │ │ │ │ │ │ │ 試算表卷第37頁) │ │ │ │ │ │ │ │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38頁) │ ├──────────┤ │ │ │ │ │合計:37萬9080元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合計:30萬5607元 │ │ │ │ │ │ │ 106.11.24(106)高市汽│ │【計算式:5萬6213+5│ │ │ │ │ │ │ 商雄字第685號:氣爆前 │ │ 萬3992+2萬2402+ │ │ │ │ │ │ │ 車價為18萬元(訴卷第│ │ 8000+16萬5000=30│ │ │ │ │ │ │ 276頁) │ │ 萬5607】 │ │ │ ├──┼─────┼──────────┼────────────┼────────────────┼──────────┼────┼───────┤ │472.│五塊厝診所│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法定代理│137號房屋損壞(鐵捲 │ 第40頁) │ │萬7580元 │五塊厝診│39頁以下;訴卷│ │ │人:江耀宗│門變形移位、天花板脫│ ⑴所有權人:財團法人高│ │【計算式:2萬940-(│所(法定│第135頁~第1│ │ │) │落、玻璃破裂等) │ 雄五塊厝關帝殿 │ │ 2萬940×35.75×0.01│代理人江│36頁、第16頁背│ │ │ │4萬5066元 │ ⑵完成日:67.11 │ │ )=1萬3454;1萬345│耀宗)(│面、第65頁~第│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4+2萬4126=3萬7580│序號:38│66頁 │ │ │ │ │2.切結書:關帝殿同意將系│ │ 】 │0-500卷 │2.訴卷㈩第184 │ │ │ │ │ 爭建物受損部分由承租人│ │ │) │頁~第184頁背 │ │ │ │ │ 五塊厝診所向高雄市政府│ │ │ │面;訴卷第14│ │ │ │ │ 申請代位求償(試算表卷│ │ │ │7頁~第148頁;│ │ │ │ │ 第43頁) │ │ │ │訴卷第328頁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背面~第329頁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47│ │ │ │背面;訴卷第│ │ │ │ │ 頁;訴卷第65頁) │ │ │ │209頁 │ │ │ │ │ ⑴材料:2萬940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4126元 │ │ │ │ │ │ │ │ │ ⑶總額:4萬5066元 │ │ │ │ │ │ │ │ │◎項次3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139號房屋損壞(窗戶 │ 第41頁) │ │萬2144元 │ │ │ │ │ │破損、鋁門變形、天花│ ⑴所有權人:財團法人高│ │【計算式:5750-(57│ │ │ │ │ │板脫落等) │ 雄市五塊厝關帝殿 │ │ 50×35.75×0.01)=│ │ │ │ │ │1萬4200元 │ ⑵完成日:67.11 │ │ 3694;3694+8450=1│ │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萬2144】 │ │ │ │ │ │ │2.切結書:關帝殿同意將系│ │ │ │ │ │ │ │ │ 爭建物受損部分由承租人│ │ │ │ │ │ │ │ │ 五塊厝診所向高雄市政府│ │ │ │ │ │ │ │ │ 申請代位求償(試算表卷│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55│ │ │ │ │ │ │ │ │ 頁;訴卷第66頁) │ │ │ │ │ │ │ │ │ ⑴材料:5750元 │ │ │ │ │ │ │ │ │ ⑵其他:8450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4200元 │ │ │ │ │ │ │ │ │◎項次2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冷氣毀損(設於三多一│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9│ │ │ │ │ │路143號建物內) │ 第42頁) │ │30元 │ │ │ │ │ │6萬9300元 │ ⑴所有權人:財團法人高│ │【計算式:6萬9300×1│ │ │ │ │ │ │ 雄市五塊厝關帝殿 │ │ /10=6930】 │ │ │ │ │ │ │ ⑵完成日:63.6 │ │ │ │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 │ │2.切結書:關帝殿同意將系│ │ │ │ │ │ │ │ │ 爭建物受損部分由承租人│ │ │ │ │ │ │ │ │ 五塊厝診所向高雄市政府│ │ │ │ │ │ │ │ │ 申請代位求償(試算表卷│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冷氣更換新品費│ │ │ │ │ │ │ ├──────────┤ 用為6萬9300元(試算表 │ ├──────────┤ │ │ │ │ │合計:12萬8566元 │ 卷第63頁;訴卷第13│ │合計:5萬6654元 │ │ │ │ │ │ │ 5頁) │ │【計算式:3萬7580+ │ │ │ │ │ │ │ │ │ 1萬2144+6930=5萬 │ │ │ │ │ │ │ │ │ 6654】 │ │ │ ├──┼─────┼──────────┼────────────┼────────────────┼──────────┼────┼───────┤ │473.│許瓊丹 │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一、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之存在,暨│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42巷8弄18號房屋損壞 │ 第67頁) │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惟查,│萬8383元 │許瓊丹(│ 66頁以下;訴│ │ │ │(牆面磁磚損壞、外牆│ ⑴所有權人:許瓊丹 │系爭屋損業據原告提出久保屋企業工│【計算式:3萬1500- │序號:38│ 卷第136頁 │ │ │ │裂隙等) │ ⑵完成日:64.12 │程行估價單為證,應可認定,先予敘│(3萬1500×38.67×0.│0- 500卷│ ~第137頁、 │ │ │ │6萬3000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明。又系爭房屋緊鄰氣爆主要受損路│ 012)=1萬6883;1萬│) │ 第17頁 │ │ │ │ │2.久保屋企業工程行估價單│段之凱旋三路、二聖路,參以屋損型│ 6883+3萬1500=4萬 │ │2.訴卷㈩第184 │ │ │ │ │ (試算表卷第68頁~第│態為磁磚破裂、外牆爆破,顯與系爭│ 8383】 │ │ 頁背面~第18│ │ │ │ │ 69頁) │氣爆事件強烈爆炸連帶引起房屋震動│ │ │ 5頁;訴卷 │ │ │ │ │ ⑴材料:3萬1500元 │震動有關,堪認系爭屋損應為氣爆事│ │ │ 第148頁~第1│ │ │ │ │ ⑵其他:3萬1500元 │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事│ │ │ 49頁;訴卷│ │ │ │ │ ⑶總額:6萬3000元 │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第329頁背面 │ │ │ │ │◎以材料、工資1:1之比例│二、至原告主張系爭屋損之修復工項│ │ │ ;訴卷第20│ │ │ │ │ 計算 │為牆面破損之修補,故修復費用應均│ │ │ 9頁~第209頁│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屬工資云云,惟依原告提出久保屋企│ │ │ 背面 │ │ │ │ │ 70頁~第71頁) │業工程行估價單所載,系爭屋損修復│ │ │ │ │ │ │ │ │之工項除牆面修補外,尚包括磁磚重│ │ │ │ │ │ │ │ │貼、油漆等,而針對上開工項業界仍│ │ │ │ │ │ │ │ │會做工料分離,此參以本件技師公會│ │ │ │ │ │ │ │ │、建築師公會出具之修復預算書即明│ │ │ │ │ │ │ │ │。是原告主張系爭屋損修復費用6萬 │ │ │ │ │ │ │ │ │3000元均屬工資費用,應與事實不符│ │ │ │ │ │ │ │ │。然修復費用中工資、材料之比例仍│ │ │ │ │ │ │ │ │無法確知,爰依1:1之比例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4.│郭李玉里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1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3樓房屋損壞(窗戶 │ 第73頁~第74頁) │ │萬4272元 │郭李玉里│72頁以下;訴卷│ │ │ │破損、牆壁裂縫滲水)│ ⑴所有權人:郭李玉里 │ │【計算式:3420-(34│(序號:│第137頁~第 │ │ │ │3萬元 │ ⑵完成日:68.1 │ │ 20×35.58×0.01)=│380- 500│138頁、第17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 2203;2203+2萬2069│卷) │、第67頁 │ │ │ │◎原依金昌鋁門窗收據│2.金昌鋁門窗收據:修復費│ │ =2萬4272】 │ │2.訴卷㈩第185 │ │ │ │ 請求3萬元,嗣於本 │ 用3萬元(試算表卷第 │ │ │ │頁;訴卷第14│ │ │ │ 院106.7.17言詞辯論│ 75頁) │ │ │ │9頁;訴卷第3│ │ │ │ 程序另提出台灣省土│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29頁背面~第33│ │ │ │ 木技師公會工程預算│ 預算書(訴卷第67頁)│ │ │ │0頁;訴卷第2│ │ │ │ 書,並依之將請求金│ ⑴材料:3420元 │ │ │ │09頁背面 │ │ │ │ 額減縮為2萬5489元 │ ⑵其他:2萬2069元 │ │ │ │ │ │ │ │ (訴卷第137頁~ │ ⑶總額:2萬5489元 │ │ │ │ │ │ │ │ 第138頁) │4.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76頁~第78頁) │ │ │ │ │ ├──┼─────┼──────────┼────────────┼────────────────┼──────────┼────┼───────┤ │475.│張春蘭 │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18│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巷71號房屋損壞(磁磚│ 第80頁~第81頁) │ │萬548元 │張春蘭(│79頁以下;訴卷│ │ │ │破損、牆面裂縫、鋁窗│ ⑴所有權人:張春蘭 │ │【計算式:1萬3430- │序號:38│第138頁、第1│ │ │ │玻璃破損等) │ ⑵完成日:71.4 │ │(1萬3430×32.33×0.│0- 500卷│7頁背面 │ │ │ │6萬489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 │ │ 01)=9088;9088+ │) │2.訴卷㈩第185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工程預算│ │ 5萬1460=6萬548】 │ │頁;訴卷第14│ │ │ │ │ 書(試算表卷第82頁)│ │ │ │9頁~第150頁;│ │ │ │ │ ⑴材料:1萬3430元 │ │ │ │訴卷第330頁 │ │ │ │ │ ⑵其他:5萬1460元 │ │ │ │;訴卷第209 │ │ │ │ │ ⑶總額:6萬4890元 │ │ │ │頁背面~第210 │ │ │ │ │◎項次3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頁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3.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83頁) │ │ │ │ │ ├──┼─────┼──────────┼────────────┼────────────────┼──────────┼────┼───────┤ │476.│李春來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35號房屋損壞(樓板 │ 第85頁) │ │萬1152元 │李春來(│84頁以下;訴卷│ │ │ │裂縫、磁磚脫落、外牆│ ⑴所有權人:李春來 │ │【計算式:5153-(51│序號:38│第80頁~第81│ │ │ │磁磚震裂等) │ ⑵完成日:62.7 │ │ 53×41.08×0.012) │0- 500卷│頁、第156頁、 │ │ │ │4萬3692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2613;2613+3萬85│) │第165頁 │ │ │ │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39=4萬1152】 │ │2.訴卷㈩第185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89│ │ │ │頁背面;訴卷│ │ │ │ │ 頁;訴卷第165頁) │ │ │ │第6頁;訴卷 │ │ │ │ │ ⑴材料:5153元 │ │ │ │第331頁;訴卷 │ │ │ │ │ ⑵其他:3萬8539元 │ │ │ │第245頁 │ │ │ │ │ ⑶總額:4萬3692元 │ │ │ │ │ ├──┼─────┼──────────┼────────────┼────────────────┼──────────┼────┼───────┤ │477.│林智仁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是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車氣爆前車價 │ 93頁) │果關係,並否認車損已達致令不堪用│萬元 │林智仁(│92頁以下;訴卷│ │ │ │3萬5000元 │ ⑴車主:林智仁 │之程度,惟查: │ │序號:38│第156頁、第 │ │ │ │ │ ⑵出廠日:88.7 │1.系爭車輛車主通訊地址鄰近氣爆主│ │0- 500卷│166頁~第167頁│ │ │ │ │2.車輛異動登記書(作廢)│ 要受損路段之三多一路,原告主張│ │) │2.訴卷㈩第185 │ │ │ │ │ (試算表卷第94頁) │ 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自地理│ │ │頁背面;訴卷│ │ │ │ │ ⑴所有權人:林智仁 │ 位置而言,尚屬有據。參以車損照│ │ │第6頁;訴卷 │ │ │ │ │ ⑵出廠日:88.7 │ 片所示,系爭車輛車體佈滿土石,│ │ │第331頁~第331│ │ │ │ │ ⑶報廢日:103.9 │ 車身並有多處磨損凹陷、車窗玻璃│ │ │頁背面;訴卷│ │ │ │ │3.網路中古車市場行情報價│ 碎裂,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 │第245頁 │ │ │ │ │ 資料:3萬5000元(試算 │ 因地下箱涵爆炸導致土石飛濺之災│ │ │ │ │ │ │ │ 表卷第95頁) │ 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車損應為氣│ │ │ │ │ │ │ │4.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 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為3萬元(訴卷第167頁│2.又系爭車輛氣爆前車價為3萬元, │ │ │ │ │ │ │ │ ) │ 而系爭車損之修復費用經估價為18│ │ │ │ │ │ │ │5.宗毅汽車保養廠估價單:│ 萬5000元,堪認車損已達回復原狀│ │ │ │ │ │ │ │ 修復費用為18萬5000元(│ 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原告主張車│ │ │ │ │ │ │ │ 訴卷第166頁) │ 損已達致令不堪用之程度,亦屬有│ │ │ │ │ │ │ │6.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據,應可採信。 │ │ │ │ │ │ │ │ 96頁~第97頁) │二、針對系爭車輛氣爆前車價,原告│ │ │ │ │ │ │ │ │固提出網路中古車市場行情報價資料│ │ │ │ │ │ │ │ │及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為憑,並主│ │ │ │ │ │ │ │ │張依金額較高之網路車價認定之。惟│ │ │ │ │ │ │ │ │本院認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認定之氣爆│ │ │ │ │ │ │ │ │前車價較為公允,可信性較高,已如│ │ │ │ │ │ │ │ │前述,爰依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認定之│ │ │ │ │ │ │ │ │價格3萬元作為原告所受損害之依據 │ │ │ │ │ │ │ │ │,至原告請求逾此範圍部分,則屬無│ │ │ │ │ │ │ │ │據,應予駁回。 │ │ │ │ ├──┼─────┼──────────┼────────────┼────────────────┼──────────┼────┼───────┤ │478.│于桂芳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1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5巷17號房屋損壞(頂 │ 第99頁) │ │萬3346元 │于桂芳(│98頁以下;訴卷│ │ │ │樓漏水、牆壁網狀裂縫│ ⑴所有權人:于桂芳 │ │【計算式:6150-(61│序號:38│第82頁~第83│ │ │ │等) │ ⑵完成日:63.10 │ │ 50×39.83×0.012) │0- 500卷│頁、第156頁背 │ │ │ │6萬6285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3211;3211+6萬13│) │面 │ │ │ │ │2.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5=6萬3346】 │ │2.訴卷㈩第185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0│ │ │ │頁背面~第186 │ │ │ │ │ 0頁) │ │ │ │頁;訴卷第6 │ │ │ │ │ ⑴材料:6150元 │ │ │ │頁~第6頁背面 │ │ │ │ │ ⑵其他:6萬135元 │ │ │ │;訴卷第331 │ │ │ │ │ ⑶總額:6萬6285元 │ │ │ │頁背面;訴卷│ │ │ │ │ │ │ │ │第245頁 │ │ │ │ │ │ │ │ │ │ ├──┼─────┼──────────┼────────────┼────────────────┼──────────┼────┼───────┤ │479.│鄭鴻智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509之3號房屋損壞(牆│ 第109頁) │ │萬2908元 │鄭鴻智(│106頁以下;訴 │ │ │ │面破損滲水、地坪磁磚│ ⑴所有權人:鄭鴻智 │ │【計算式:4萬2111- │序號:38│卷第83頁、第│ │ │ │破損、鋁門變形等) │ ⑵完成日:68.2 │ │(4萬2111×35.5×0.0│0- 500卷│156頁背面、第1│ │ │ │12萬4600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1)=2萬7162;2萬71│) │68頁 │ │ │ │ │2.估價單:12萬4600元(試│ │ 62+7萬5746=10萬29│ │2.訴卷㈩第186 │ │ │ │◎原依估價單請求12萬│ 算表卷第108頁) │ │ 08】 │ │頁;訴卷第6 │ │ │ │ 4600元,嗣於106.8.│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頁背面;訴卷│ │ │ │ 21言詞辯論期日另提│ 預算書(訴卷第177頁 │ │ │ │第332頁;訴卷 │ │ │ │ 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 ) │ │ │ │第245頁~第2│ │ │ │ 會修復預算書,並依│ ⑴材料:4萬2111元 │ │ │ │45頁背面 │ │ │ │ 之將請求金額減縮為│ ⑵其他:7萬5746元 │ │ │ │ │ │ │ │ 11萬7857元(訴卷│ ⑶總額:11萬7857元 │ │ │ │ │ │ │ │ 第83頁) │◎編號8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4.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0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0.│高童興娥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2│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123號房屋損壞(地坪 │ 第115頁) │ │萬6393元 │高童興娥│114頁以下;訴 │ │ │ │及牆壁裂隙、紗窗損壞│ ⑴所有權人:高童興娥 │ │【計算式:《4萬6271 │(序號:│卷第83頁~第│ │ │ │等) │ ⑵完成日:66.7 │ │ +7518》-(《4萬62│380- 500│84頁、第157頁 │ │ │ │44萬6338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71+7518》×37.08×│卷) │2.訴卷㈩第186 │ │ │ │【計算式:41萬6338+│ 造 │ │ 0.01)=3萬3844;3 │ │頁~第186頁背 │ │ │ │ 3萬=44萬6338】 │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萬3844+37萬67+2萬│ │面;訴卷第6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2482=42萬6393】 │ │頁背面~第7頁 │ │ │ │ │ 1頁) │ │ │ │;訴卷第332 │ │ │ │ │ ⑴材料:4萬6271元 │ │ │ │頁~第332頁背 │ │ │ │ │ ⑵其他:37萬67元 │ │ │ │面;訴卷第24│ │ │ │ │ ⑶總額:41萬6338元 │ │ │ │5頁背面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2│ │ │ │ │ │ │ │ │ 6頁) │ │ │ │ │ │ │ │ │ ⑴材料:7518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2482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元 │ │ │ │ │ │ │ │ │◎項次3、4為更換新品之費│ │ │ │ │ │ │ │ │ 用,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 │ │ │ │ │ │ │ │ 折舊 │ │ │ │ │ ├──┼─────┼──────────┼────────────┼────────────────┼──────────┼────┼───────┤ │481.│洪水龍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5│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25巷5號房屋損壞(壓│ 第128頁) │ │萬8498元 │洪水龍(│127頁以下;訴 │ │ │ │克力板破損、磁磚剝落│ ⑴所有權人:洪水龍 │ │【計算式:《11萬864 │序號:38│卷第84頁~第│ │ │ │等) │ ⑵完成日:62.3 │ │ +3萬1976》-(《11│0- 500卷│86頁、第178頁 │ │ │ │42萬9495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萬864+3萬1976》× │) │2.訴卷㈩第186 │ │ │ │【計算式:29萬6516+│2.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41.42×0.012)=7 │ │頁背面~第187 │ │ │ │ 13萬2979=42萬9495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萬1843;7萬1843+18│ │頁;訴卷第7 │ │ │ │ 】 │ 2頁;訴卷第178頁) │ │ 萬5652+10萬1003= │ │頁~第7頁背面 │ │ │ │ │ ⑴材料:11萬864元 │ │ 35萬8498】 │ │;訴卷第332 │ │ │ │ │ ⑵其他:18萬5652元 │ │ │ │頁背面~第333 │ │ │ │ │ ⑶總額:29萬6516元 │ │ │ │頁;訴卷第24│ │ │ │ │◎項次5為更換新品之費用 │ │ │ │5頁背面~第246│ │ │ │ │ ,爰均列入材料費計算折│ │ │ │頁 │ │ │ │ │ 舊 │ │ │ │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13│ │ │ │ │ │ │ │ │ 8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1976元 │ │ │ │ │ │ │ │ │ ⑵其他:10萬1003元 │ │ │ │ │ │ │ │ │ ⑶總額:13萬2979元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 │1.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 │ │ │ │ │車氣爆前車價 │ (試算表卷第143頁) │果關係,暨否認車損已達致令不堪用│萬元 │ │ │ │ │ │4萬元 │ ⑴所有權人:洪水龍 │之程度云云,惟查: │ │ │ │ │ │ │ │ ⑵出廠日:86.8 │1.依原告所提出之車損照片,系爭車│ │ │ │ │ │ │ │ ⑶報廢日:103.9 │ 輛即停靠於車主洪水龍上開三多一│ │ │ │ │ │ │ │2.高雄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路225巷5號房屋旁,而照片所示系│ │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之車│ 爭房屋鋼浪板因破損形成大面積窟│ │ │ │ │ │ │ │ 價為4萬元(試算表卷 │ 窿、系爭車輛車頂亦嚴重凹陷變形│ │ │ │ │ │ │ │ 第144頁) │ ,顯遭外力擊中所致。參以鋼浪板│ │ │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車頂、巷道路面均佈滿砂石,核│ │ │ │ │ │ │ │ 145頁~第146頁) │ 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 │ │ │ │ │ │ │ │ 涵爆炸導致土石飛濺、又重物因震│ │ │ │ │ │ │ │ │ 動而擊落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 │ │ │ │ │ │ │ │ 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 │ │ │ │ │ │ │ │ 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 │ │ │ │ │ │ │ 要不足採。 │ │ │ │ │ │ │ │ │2.再查,系爭車輛為86年8月出廠, │ │ │ │ │ │ │ │ │ 氣爆前車價僅餘4萬元。而依車損 │ │ │ │ │ │ │ │ │ 照片所示,系爭車輛車頂凹陷、後│ │ │ │ │ │ │ │ │ 側車體亦嚴重變形,回覆原狀及修│ │ │ │ │ │ ├──────────┤ │ 復後之車價減損金額應遠逾4萬元 ├──────────┤ │ │ │ │ │合計:46萬9495元 │ │ ,堪認車損已達回覆原狀顯有重大│合計:39萬8498元 │ │ │ │ │ │ │ │ 困難之情形,據此,原告主張系爭│【計算式:35萬8498+│ │ │ │ │ │ │ │ 車損已達致令不堪用之程度等語,│ 4萬=39萬8498】 │ │ │ │ │ │ │ │ 亦屬可採。 │ │ │ │ ├──┼─────┼──────────┼────────────┼────────────────┼──────────┼────┼───────┤ │482.│張芝萍 │車號000-000普通輕型 │1.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被告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均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0│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機車氣爆前之車價 │ (試算表卷第148頁) │爭執,惟否認車損已達致令不堪用之│00元 │張芝萍(│147頁以下;訴 │ │ │ │1萬元 │ ⑴所有權人:張芝萍 │程度云云,惟查:系爭機車係91年6 │ │序號:38│卷第86頁~第│ │ │ │ │ ⑵出廠日:91.6 │月出廠,氣爆前車價僅餘8000元,然│ │0- 500卷│87頁、第157頁 │ │ │ │◎原依網路報價資料請│ ⑶報廢日:103.9 │依原告提出之車損照片,系爭機車車│ │) │背面、第179頁 │ │ │ │ 求1萬元,嗣於本院 │2.網路中古車市場行情報價│體有多處燒灼致焦黑之痕跡,又機車│ │ │2.訴卷㈩第187 │ │ │ │ 106.8.21言詞辯論期│ 資料:1萬元(試算表卷 │坐墊及後照鏡亦已滅失,回覆原狀所│ │ │頁;訴卷第7 │ │ │ │ 日另提出高雄市機車│ 第149頁) │需費用應遠逾8000元,據此,原告主│ │ │頁背面;訴卷│ │ │ │ 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張系爭車損已達致令不堪用之程度,│ │ │第333頁;訴卷 │ │ │ │ 告書,並依之將請求│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應可採信。 │ │ │第246頁 │ │ │ │ 金額減縮為8000元(│ 為8000元(訴卷第179 │ │ │ │ │ │ │ │ 訴卷第86頁) │ 頁) │ │ │ │ │ │ │ │ │4.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50頁) │ │ │ │ │ ├──┼─────┼──────────┼────────────┼────────────────┼──────────┼────┼───────┤ │483.│泰源照明企│車號000-0000自用小貨│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均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2│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業有限公司│車「車價減損」及「修│ 152頁) │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營業│萬591元 │泰源照明│151頁以下;訴 │ │ │(法定代理│復費用」 │ ⑴車主:泰源照明企業有│地址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⑴修費用計算折舊後為│企業有限│卷第87頁~第│ │ │人謝志祥)│22萬5000元 │ 限公司 │三路,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12萬5591元 │公司(法│88頁、第157頁 │ │ │ │【計算式:13萬+9萬 │ ⑵出廠日:102.12 │因停靠位置鄰近之道路坍陷,車體下│【計算式:3萬9464÷ │定代理人│背面~第158頁 │ │ │ │ 5000=22萬5000】 │2.匯豐中華廠結帳清單(試│滑、後車廂陷入土石中,致車損集中│(5+1)=6577;(3 │:謝志祥│2.訴卷㈩第187 │ │ │ │ │ 算表卷第153頁~第156│在車尾、左後部位,核與系爭氣爆事│ 萬9464-6577)×1/ │)(序號│頁~第187頁背 │ │ │ │ │ 頁;訴卷第87頁) │件造成凱旋三路道路坍陷之災害情節│ 5×0.67=4409;3萬 │:380-50│面;訴卷第7 │ │ │ │ │ ⑴材料:3萬9464元 │相符,堪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 9464-4409=3萬5055│0卷) │頁背面;訴卷│ │ │ │ │ ⑵其他:9萬536元 │。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 ;3萬5055+9萬536=│ │第333頁背面~ │ │ │ │ │ ⑶總額:13萬 │果關係,要不足採。 │ 12萬5591】 │ │第334頁;訴卷 │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第246頁 │ │ │ │ │ 157頁~第159頁) │ │ 損為22萬591元 │ │ │ │ │ │ │4.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計算式:12萬5591+│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9 │ │ 9萬5000=22萬591】 │ │ │ │ │ │ │ 萬5000元(試算表卷第│ │ │ │ │ │ │ │ │ 160頁)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1.100-103年營業人銷售額 │原告主張泰源照明企業有限公司受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253之1號1樓泰源照明 │ 與稅額申報書(試算表卷│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萬8476元 │ │ │ │ │ │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損失│ 第161頁) │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 │【計算式:6萬3101× │ │ │ │ │ │4萬7326元 │ ⑴營業人:泰源照明企業│3.66個月、淨利率8%之範圍內為有理│0.08×3.66=1萬8476 │ │ │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有限公司 │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 │ │ │ │ │ │ 月平均值差值6萬3101│ ⑵營業地址:高雄市前鎮│1萬8476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 │ │ │ │ │ │ │ 元×同業毛利率15%×│ 區凱旋三路253之1號1 │准許。 │ │ │ │ │ │ │ 5月=4萬7326】 │ 樓 │ │ │ │ │ │ │ │ │ ⑶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差│ │ │ │ │ │ │ │ │ 值6萬3101元 │ │ │ │ │ │ │ │ │2.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 │ │ │ │ │ │ │ │ 書審純益率:同業毛利率│ │ │ │ │ │ │ ├──────────┤ 15%、淨利率8%(試算表 │ ├──────────┤ │ │ │ │ │合計:27萬2326元 │ 卷第173頁) │ │合計:23萬9067元 │ │ │ │ │ │ │3.81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 │【計算式:22萬591+ │ │ │ │ │ │ │ 試算表卷第174頁) │ │1萬8476=23萬9067】 │ │ │ ├──┼─────┼──────────┼────────────┼────────────────┼──────────┼────┼───────┤ │484.│隆韻國際聯│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原告主張隆韻國際聯合有限公司受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合有限公司│869號隆韻國際聯合有 │ (試算表卷第2頁) │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萬1051元 │隆韻國際│1頁以下;訴卷 │ │ │(法定代理│限公司營業損失 │ ⑴名稱:隆韻國際聯合有│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 │【計算式:2萬130×0.│聯合有限│第88頁~第93│ │ │人吳政桔)│4萬6299元 │ 限公司 │3.66個月、淨利率15%之範圍內為有 │15×3.66=1萬1051】 │公司(法│頁、第180頁~ │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⑵代表人:吳政桔 │理由,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 │定代理人│第183頁;訴卷 │ │ │◎屋主即本│ 月平均值差值2萬130 │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為1萬1051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 │ │吳政桔)│第295頁、第2│ │ │院105年度 │ 元×同業毛利率46%×│ 凱旋三路869號 │應准許。 │ │(序號:│97頁~第298頁 │ │ │重訴字第10│ 5月=4萬6299】 │2.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380- 500│2.訴卷㈩第187 │ │ │9號編號167│ │ 書: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 │ │卷) │頁背面~第188 │ │ │盧景彬 │ │ 差值為2萬130元(試算表│ │ │ │頁背面;訴卷│ │ │ │ │ 卷第5頁~第16頁) │ │ │ │第7頁背面~第8│ │ │ │ │3.81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 │ │ │頁;訴卷第33│ │ │ │ │ 試算表卷第3頁) │ │ │ │4頁~第335頁;│ │ │ │ │4.102年度營利事業同業利 │ │ │ │訴卷第246頁 │ │ │ │ │ 潤標準純益率表:同業毛│ │ │ │背面 │ │ │ │ │ 利率46%、淨利率15%(試│ │ │ │ │ │ │ │ │ 算表卷第17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0租賃小客│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一、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 │ │ │ │ │ │車「車價減損」及「修│ 18頁) │之因果關係,惟查,系爭車輛車主營│萬7758元 │ │ │ │ │ │復費用」 │ ⑴車主:隆韻國際聯合有│業地點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道路之凱│⑴修復費用經計算折舊│ │ │ │ │ │4萬5500元 │ 限公司 │旋三路上,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停放│ 後為7758元 │ │ │ │ │ │【計算式:2萬+9800 │ ⑵出廠日:102.5 │於上址附近而遭氣爆事件波及,尚屬│【計算式:9800÷(5 │ │ │ │ │ │ +1萬5700=4萬5500 │2.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有據。參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車輛│ +1)=1633;(980│ │ │ │ │ │ 】 │ 19頁) │車體有多處刮痕,引擎蓋及車頂並散│ 0-1633)×1/5×1.│ │ │ │ │ │◎原告於106.8.21言詞│3.共展企業行統一發票(試│佈石塊,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 25=2042;9800-20│ │ │ │ │ │ 辯論期日另提出良和│ 算表卷第20頁) │因地下箱涵劇烈爆炸土石飛濺可能所│ 42=7758】 │ │ │ │ │ │ 汽車修配廠估價單,│ ⑴材料:9800元 │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車損為│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 │ │ │ │ 並依之追加請求修復│ ⑵其他:0元 │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認車損與│ 損為2萬7758元 │ │ │ │ │ │ 費用1萬5700元,系 │ ⑶總額:9800元 │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計算式:7758+2萬 │ │ │ │ │ │ 爭車損之請求金額擴│4.良和汽車修配廠估價單(│二、至原告系爭車損修復費用1萬570│ =2萬7758】 │ │ │ │ │ │ 張為4萬5500元(見 │ 訴卷第180頁) │0元係106年8月21日始追加請求,已 │ │ │ │ │ │ │ 訴卷第88頁) │ ⑴材料:0元 │罹於侵權行為請求權2年之消滅時效 │ │ │ │ │ │ │ │ ⑵其他:1萬5700元 │,被告復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從│ │ │ │ │ │ │ │ ⑶總額:1萬5700元 │而,該部分之請求即不應准許。本院│ │ │ │ │ │ │ │5.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爰以2萬9800元認定本件車損回復原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狀之費用,並就其中涉及新品換舊品│ │ │ │ │ │ │ │ 2萬元(試算表卷第21 │部分計算折舊。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招牌、攝影機及窗戶玻│1.招牌毀損照片(試算表卷│原告就監視攝影機、窗戶玻璃損壞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 │ │ │ │ │璃毀損 │ 第22頁) │回復原狀費用1萬6000元、1萬8200元│萬500 │ │ │ │ │ │13萬9200元 │2.全方衛廣告工作室報價單│係106年8月21日始追加請求,已逾侵│【計算式:10萬5000×│ │ │ │ │ │【計算式:10萬5000+│ :招牌更換新品費用為10│權行為請求權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 │ 1/10=1萬500】 │ │ │ │ │ │ 1萬6000+1萬8200=│ 萬5000元(試算表卷第│復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此部分請│ │ │ │ │ │ │ 13萬9200】 │ 23頁) │求即不應准許。從而,原告僅得請求│ │ │ │ │ │ │◎原僅針對招牌毀損請│3.監視攝影機毀損照片(訴│招牌毀損修復費用10萬5000元,本院│ │ │ │ │ │ │ 求10萬5000元,嗣於│ 卷第181頁;訴卷第 │並就其中涉及新品換舊品部分計算折│ │ │ │ │ │ │ 106.8.21言詞辯論期│ 298頁) │舊。 │ │ │ │ │ │ │ 日追加攝影機損壞1 │4.皇昇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 │ │ │ │ │ │ │ 萬6000元、窗戶玻璃│ :攝影機更換新品費用1 │ │ │ │ │ │ │ │ 損壞1萬8200元(訴 │ 萬6000元(訴卷第182 │ │ │ │ │ │ │ │ 卷第88頁、第92頁│ 頁) │ │ │ │ │ │ │ │ ) │5.窗戶玻璃毀損照片(訴卷│ │ │ │ │ │ │ ├──────────┤ 第183頁) │ ├──────────┤ │ │ │ │ │合計:23萬999元 │6.新順鋁門窗工程行收據:│ │合計:4萬9309元 │ │ │ │ │ │ │ 鋁窗、玻璃更換新品費用│ │【計算式:1萬1051+2│ │ │ │ │ │ │ 1萬8200元(訴卷第184│ │萬7758+1萬500=4萬 │ │ │ │ │ │ │ 頁) │ │9309】 │ │ │ ├──┼─────┼──────────┼────────────┼────────────────┼──────────┼────┼───────┤ │485.│隆韻國際有│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原告主張隆韻國際有限公司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限公司(法│869號隆韻國際有限公 │ (試算表卷第25頁) │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7257元 │隆韻國際│24頁以下;訴卷│ │ │定代理人吳│司營業損失 │ ⑴名稱:隆韻國際有限公│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10萬4294×│有限公司│第93頁、第15│ │ │政桔) │23萬9876元 │ 司 │月、淨利率15%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0.15×3.66=5萬7257 │(法定代│9頁背面 │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⑵代表人:吳政桔 │並依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5萬 │】 │理人吳政│2.訴卷㈩第188 │ │ │ │ 月平均值差值10萬429│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7257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桔)(序│頁背面;訴卷│ │ │ │ 4元×同業毛利率46% │ 凱旋三路869號 │。 │ │號:380 │第8頁;訴卷 │ │ │ │ ×5月=23萬9876】 │2.81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 │ │-500卷)│第335頁~第335│ │ │ │ │ 試算表卷第26頁) │ │ │ │頁背面;訴卷│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第246頁背面~ │ │ │ │ │ 書: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 │ │ │第247頁 │ │ │ │ │ 差值10萬429元(試算表 │ │ │ │ │ │ │ │ │ 卷第28頁~第36頁) │ │ │ │ │ │ │ │ │4.102年度營利事業同業利 │ │ │ │ │ │ │ │ │ 潤標準純益率表:同業毛│ │ │ │ │ │ │ │ │ 利率為46%、淨利率15%(│ │ │ │ │ │ │ │ │ 試算表卷第37頁) │ │ │ │ │ ├──┼─────┼──────────┼────────────┼────────────────┼──────────┼────┼───────┤ │486.│王靖宇即福│高雄市苓雅區福西街18│1.營業稅稅籍證明(試算表│原告主張王靖宇即福西銀樓受有營業│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西銀樓 │號福西銀樓營業損失 │ 卷第39頁) │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萬4990元 │王靖宇即│38頁以下;訴卷│ │ │ │5萬8510元 │ ⑴名稱:福西銀樓 │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計算式:5萬8510× │福西銀樓│第93頁~第94│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⑵負責人:王靖宇 │月、淨利率7%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0.07×3.66=1萬4990 │(序號:│頁、第159頁背 │ │ │ │ 月平均值差值5萬8510│ ⑶營業人地址:高雄市○○○○○○○○○○○○○○○0○000○○ ○0000 000○○○○000○ ○ ○ ○ ○ ○○○○○○○000○○ ○區○○街00號 │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卷) │2.訴卷㈩第188 │ │ │ │ 5月=5萬8510】 │2.81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 │ │ │頁背面~第189 │ │ │ │ │ 試算表卷第40頁) │ │ │ │頁;訴卷第8 │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頁~第8頁背面 │ │ │ │ │ 書:同期銷售額月平均值│ │ │ │;訴卷第335 │ │ │ │ │ 差值5萬8510元(試算表 │ │ │ │頁背面~第336 │ │ │ │ │ 卷第42頁~第53頁) │ │ │ │頁;訴卷第24│ │ │ │ │4.102年度營利事業同業利 │ │ │ │7頁 │ │ │ │ │ 潤標準純益率表:同業毛│ │ │ │ │ │ │ │ │ 利率20%、淨利率7%(試 │ │ │ │ │ │ │ │ │ 算表卷第54頁) │ │ │ │ │ ├──┼─────┼──────────┼────────────┼────────────────┼──────────┼────┼───────┤ │487.│余美枝 │高雄市苓雅區漢陽街1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2號5樓房屋損壞(磁磚│ 第56頁) │ │萬8424元 │余美枝(│5頁以下;訴卷 │ │ │ │破損、牆面龜裂滲水等│ ⑴所有權人:余美枝 │ │【計算式:4864-(48│序號:38│第94頁~第95│ │ │ │) │ ⑵完成日:79.2 │ │ 64×24.5×0.01)= │0- 500卷│頁、第160頁 │ │ │ │5萬9616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3672;3672+5萬4752│) │2.訴卷㈩第189 │ │ │ │ │ 造 │ │ =5萬8424】 │ │頁;訴卷第8 │ │ │ │ │2.屋損暨修復後照片(試算│ │ │ │頁背面;訴卷│ │ │ │ │ 表卷第57頁~第59頁)│ │ │ │第336頁~第336│ │ │ │ │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頁背面;訴卷│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60│ │ │ │第247頁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4864元 │ │ │ │ │ │ │ │ │ ⑵其他:5萬4752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9616元 │ │ │ │ │ ├──┼─────┼──────────┼────────────┼────────────────┼──────────┼────┼───────┤ │488.│楊佳宜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機車氣爆前車價 │ 62頁~第63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報廢日期為│萬2000元 │楊佳宜(│61頁以下;訴卷│ │ │ │1萬3600元 │2.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氣爆事件發生後未久,參以車損照片│ │序號:38│第160頁、第1│ │ │ │【計算式:1萬7000× │ (試算表卷第64頁) │所示,系爭機車前車身車殼破裂、電│ │0- 500卷│85頁 │ │ │ │ 0.8=1萬3600】 │ ⑴所有權人:楊佳宜 │線外露,此外,車體並有多處殘缺,│ │) │2.訴卷㈩第189 │ │ │ │ │ ⑵出廠日:95.8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路旁停放│ │ │頁~第189頁背 │ │ │ │◎原請求1萬3600元, │ ⑶報廢日:103.8 │車輛因道路坍陷而相互下滑、擠壓可│ │ │面;訴卷第8 │ │ │ │ 嗣於本院106.8.21言│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 │ │頁背面;訴卷│ │ │ │ 詞辯論期日另提出高│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張系爭車輛因停放於三信家商旁遭氣│ │ │第336頁背面; │ │ │ │ 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 為1萬2000元(訴卷第1│爆事件波及等語,應可採信。被告空│ │ │訴卷第247頁 │ │ │ │ 會鑑定報告書,並依│ 85頁) │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 │ │ │ │ │ │ 之將請求金額減縮為│4.二手車網站價格查詢:1 │要不足採。 │ │ │ │ │ │ │ 1萬2000元(訴卷 │ 萬7000元(試算表卷第│ │ │ │ │ │ │ │ 第95頁) │ 65頁) │ │ │ │ │ ├──┼─────┼──────────┼────────────┼────────────────┼──────────┼────┼───────┤ │489.│張韋英福即│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原告主張張韋英福即鑫明德廚具行受│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鑫明德廚具│128號鑫明德廚具行營 │ 證(試算表卷第67頁)│有營業損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萬3250元 │張韋英福│66頁以下;訴卷│ │ │行 │業損失 │ ⑴名稱:鑫明德廚具行 │復舊工程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計算式:9萬900×0.│即鑫明德│第95頁~第96│ │ │ │5萬9085元 │ ⑵負責人:張韋英福 │3.66個月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此│13×3.66=4萬3250】 │廚具行(│頁、第160頁 │ │ │ │【計算式:月平均銷售│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4萬3250元 │ │序號:38│2.訴卷㈩第189 │ │ │ │ 額9萬900元×同業淨 │ 三多一路128號1樓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0- 500卷│頁背面;訴卷│ │ │ │ 利率13%×5月=5萬90│2.營業場所照片(試算表卷│ │ │) │第8頁背面~第9│ │ │ │ 85】 │ 第68頁~第69頁) │ │ │ │頁;訴卷第33│ │ │ │ │3.81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 │ │ │6頁背面~第337│ │ │ │ │ 試算表卷第70頁) │ │ │ │頁;訴卷第24│ │ │ │ │4.營業稅繳納證明:月平均│ │ │ │7頁~第247頁背│ │ │ │ │ 查定課徵銷售額為9萬900│ │ │ │面 │ │ │ │ │ 元(試算表卷第72頁)│ │ │ │ │ │ │ │ │5.102年度營利事業同業利 │ │ │ │ │ │ │ │ │ 潤標準純益率表:同淨利│ │ │ │ │ │ │ │ │ 率為13%(試算表卷第7│ │ │ │ │ │ │ │ │ 3頁) │ │ │ │ │ ├──┼─────┼──────────┼────────────┼────────────────┼──────────┼────┼───────┤ │490.│吳藺瀅 │高雄市前鎮區育群街27│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3巷46號4樓房屋損壞(│ 第75頁) │ │萬6558元 │吳藺瀅(│74頁以下;訴卷│ │ │ │牆面龜裂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吳藺瀅 │ │【計算式:908-(908│序號:38│第96頁、第16│ │ │ │2萬5000元 │ ⑵完成日:70.12 │ │ ×32.67×0.01)= │0- 500卷│0頁、第186頁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611;611+1萬5947 │) │2.訴卷㈩第189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1萬6558】 │ │頁背面~第190 │ │ │ │ │ 76頁) │ │ │ │頁;訴卷第9 │ │ │ │ │3.合堃企業工行估價單:修│ │ │ │頁;訴卷第33│ │ │ │ │ 復費用為2萬5000元(試 │ │ │ │7頁;訴卷第2│ │ │ │ │ 算表卷第77頁) │ │ │ │47頁背面 │ │ │ │ │4.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 │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186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⑴材料:908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5947元 │ │ │ │ │ │ │ │ │ ⑶總額:1萬6855元 │ │ │ │ │ ├──┼─────┼──────────┼────────────┼────────────────┼──────────┼────┼───────┤ │491.│黃信才、黃│高雄市前鎮區鄭和南路│1.高雄市地籍圖資查詢資料│被告雖爭執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4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正邦 │450號15樓之2房屋損壞│ (試算表卷第79頁~第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位置距│萬8743元 │黃信才、│78頁以下;訴卷│ │ │ │(牆面龜裂滲水等) │ 81頁) │離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一心路相距不│【計算式:2萬6250- │黃正邦(│第97頁~第98│ │ │ │5萬2500元 │ ⑴所有權人:黃正邦、黃│遠,又斟酌屋損型態為牆面龜裂滲水│(2萬6250×8.42×0.0│序號:38│頁、第160頁背 │ │ │ │ │ 信才 │,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殼│ 17)=2萬2493;2萬 │0- 500卷│面~第161頁 │ │ │ │ │ ⑵完成日:95.3 │震盪導致房屋晃動可能所致結構裂縫│ 2493+2萬6250=4萬 │) │2.訴卷㈩第190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 8743】 │ │頁;訴卷第9 │ │ │ │ │2.屋損暨修復後照片(試算│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被│ │ │頁;訴卷第33│ │ │ │ │ 表卷第82頁~第83頁)│告空言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 │ │7頁~第337頁背│ │ │ │ │3.宏基油漆企業行統一發票│果關係,要不足採。 │ │ │面;訴卷第27│ │ │ │ │ (試算表卷第84頁;訴│ │ │ │4頁背面~第248│ │ │ │ │ 卷第160頁背面) │ │ │ │頁 │ │ │ │ │ ⑴材料:2萬6250元 │ │ │ │ │ │ │ │ │ ⑵其他:2萬6250元 │ │ │ │ │ │ │ │ │ ⑶總額:5萬2500元 │ │ │ │ │ │ │ │ │ │ │ │ │ │ ├──┼─────┼──────────┼────────────┼────────────────┼──────────┼────┼───────┤ │492.│汪維舜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871巷1弄7號4樓房屋損│ 第86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屋損中外牆面封│萬2162元 │汪維舜(│85頁以下;訴卷│ │ │ │壞(外牆面封彩色鋼板│ ⑴所有權人:汪維舜 │彩色鋼板變形損壞部分,業經社團法│【計算式:《2萬4360 │序號:38│第98頁~第99│ │ │ │變形、天花板龜裂滲水│ ⑵完成日:70.3 │人建築師公會建築師現場勘查後列入│ +3萬5000》-(《2 │0- 500卷│頁、第161頁、 │ │ │ │等)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修復費用鑑估之項目,已堪認為系爭│ 萬4360+3萬5000》×│) │第188頁 │ │ │ │11萬2000元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氣爆事件所致,業如前述;至系爭屋│ 33.42×0.01)=3萬 │ │2.訴卷㈩第190 │ │ │ │【計算式:4萬2000+ │ 87頁~第88頁) │損中天花板龜裂滲水部分,本院斟酌│ 9522;3萬9522+1萬 │ │頁~第190頁背 │ │ │ │ 7萬=11萬2000】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系爭房屋坐落地點鄰近氣爆主要受損│ 7640+3萬5000=9萬 │ │面;訴卷第9 │ │ │ │ │ 會修復預算書、芳昌金屬│路段之凱旋三路,又屋損型態核與系│ 2162】 │ │頁~第9頁背面 │ │ │ │ │ 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試算│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劇烈│ │ │;訴卷第337 │ │ │ │ │ 表卷第89頁;訴卷第│爆炸導致房屋因晃動可能導致結構損│ │ │頁背面;訴卷│ │ │ │ │ 188頁) │壞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屋損中│ │ │第248頁 │ │ │ │ │ ⑴材料:2萬4360元 │天花板龜裂滲水部分亦為氣爆事件所│ │ │ │ │ │ │ │ ⑵其他:1萬7640元 │致。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事件之│ │ │ │ │ │ │ │ ⑶總額:4萬2000元 │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 │ │ │ │ │4.蔡崇文開立之收據(試算│ │ │ │ │ │ │ │ │ 表卷第89頁;訴卷第│ │ │ │ │ │ │ │ │ 98頁) │ │ │ │ │ │ │ │ │ ⑴材料:3萬5000元 │ │ │ │ │ │ │ │ │ ⑵其他:3萬5000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元 │ │ │ │ │ ├──┼─────┼──────────┼────────────┼────────────────┼──────────┼────┼───────┤ │493.│楊正元、楊│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5│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延芳、盧金│64號房屋損壞(牆面面│ 第91頁~第93頁) │ │萬264元 │楊正元、│90頁以下;訴卷│ │ │錠 │性裂縫、外牆磁磚砸損│ ⑴所有權人:楊正元、楊│ │【計算式:《3萬596+│楊延芳、│第99頁~第10│ │ │ │等) │ 延芳、盧金錠 │ │ 5萬4775》-(《3萬│盧金錠(│0頁、第161頁背│ │ │◎編號265 │31萬4097元 │ ⑵完成日:78.5 │ │ 596+5萬4775》×25│序號:38│面~第162頁背 │ │ │正新通信有│【計算式:24萬1007+│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 │ .25×0.01)=2萬15│0- 500卷│面、第192頁~ │ │ │限公司在此│ 7萬3072=31萬4079】│ 造 │ │ 56;2萬1556+21萬 │) │第194頁 │ │ │營業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411+1萬8297=25萬│ │2.訴卷㈩第190 │ │ │ │ │ 94頁~第97頁) │ │ 264】 │ │頁背面~第191 │ │ │ │ │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頁;訴卷第9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8│ │ │ │頁背面~第10頁│ │ │ │ │ 頁) │ │ │ │;訴卷第337 │ │ │ │ │ ⑴材料:3萬596元 │ │ │ │頁背面~第338 │ │ │ │ │ ⑵其他:21萬411元 │ │ │ │頁背面;訴卷│ │ │ │ │ ⑶總額:24萬1007元 │ │ │ │第248頁~第248│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頁背面 │ │ │ │ │ 預算書(試算表卷第99│ │ │ │ │ │ │ │ │ 頁) │ │ │ │ │ │ │ │ │ ⑴材料:5萬4775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8297元 │ │ │ │ │ │ │ │ │ ⑶總額:7萬3072元 │ │ │ │ │ │ │ │ │◎項次1、4為更換新品費用│ │ │ │ │ │ │ │ │ ,爰列入材料費計算折舊│ │ │ │ │ │ │ ├──────────┼────────────┼────────────────┼──────────┤ │ │ │ │ │窗型冷氣損壞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預│(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0│ │ │ │ │ │2萬元 │算書:窗型冷氣更換新品費│ │00元 │ │ │ │ │ │ │用2萬元(試算表卷第98 │ │【計算式:2萬×1/10 │ │ │ │ │ │ │頁) │ │=2000】 │ │ │ │ │ ├──────────┼────────────┼────────────────┼──────────┤ │ │ │ │ │租金損失(103.8.1~ │1.房屋租賃契約書(訴卷│原告租金損失1萬6000元係106年8月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0 │ │ │ │ │ │103.11.30) │ 第192頁~第193頁) │21日始追加請求,已逾侵權行為請求│元 │ │ │ │ │ │1萬6000元 │ ⑴出租人:盧金錠 │權2年消滅時效,被告復均為時效抗 │ │ │ │ │ │ │【計算式:4000×4=1│ ⑵承租人:曾聖智 │辯並拒絕給付,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不│ │ │ │ │ │ │ 萬6000】 │ ⑶租期:103.5.1~105. │應准許。 │ │ │ │ │ │ │◎106.8.21言詞辯論期│ 5.1 │ │ │ │ │ │ │ │ 日當庭追加(卷第│ ⑷租金:8000元/月 │ │ │ │ │ │ │ │ 100頁) │2.協議書:「茲因731高雄 │ │ │ │ │ │ │ │ │ 氣爆而造成交通不便生意│ │ │ │ │ │ │ │ │ 難做,承蒙房東盧金錠之│ │ │ │ │ │ │ │ │ 體諒,大家共體時艱,八│ │ │ │ │ │ │ │ │ 月份至十一月份之房屋只│ │ │ │ │ │ │ │ │ 酌收一半,每月四千元,│ │ │ │ │ │ │ │ │ 特此證明」(訴卷第19│ │ │ │ │ │ │ │ │ 4頁) │ │ │ │ │ │ │ ├──────────┼────────────┼────────────────┼──────────┤ │ │ │ │ │車號000-000普通輕型 │1.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0│ │ │ │ │ │機車氣爆前車價 │ 100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00元 │ │ │ │ │ │6000元 │2.車輛異動登記書(報廢)│地址即位於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三多│ │ │ │ │ │ │ │ (試算表卷第101頁) │二路,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停放於上│ │ │ │ │ │ │ │ ⑴所有權人:楊正元 │址而遭氣爆事件波及,尚屬有據。參│ │ │ │ │ │ │ │ ⑵出廠日:82.10 │以車損照片所示,系爭機車傾倒於道│ │ │ │ │ │ │ │ ⑶報廢日:103.9 │路,又車殼脫落,核與系爭氣爆事件│ │ │ │ │ │ │ │3.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發生時,因地下箱涵爆炸導致地殼劇│ │ │ │ │ │ ├──────────┤ 鑑定報告書:氣爆前車價│烈震動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 │ │ │ │ │合計:35萬6079元 │ 為6000元(試算表卷第│認系爭車損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合計:25萬8264元 │ │ │ │ │ │ │ 102頁) │言否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計算式:25萬264+ │ │ │ │ │ │ │ │要不足採。 │ 2000+6000=25萬82│ │ │ │ │ │ │ │ │ 64】 │ │ │ ├──┼─────┼──────────┼────────────┼────────────────┼──────────┼────┼───────┤ │494.│李振木 │高雄市前鎮區賢明路23│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7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地坪及牆│ 第104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鄰│萬9865元 │李振木(│103頁以下;訴 │ │ │ │面龜裂滲水等) │ ⑴所有權人:李振木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參│【計算式:4萬8500- │序號:38│卷第100頁~ │ │ │ │9萬7000元 │ ⑵完成日:68.4 │以屋損型態為地坪及牆面龜裂,核與│(4萬8500×35.33×0.│0- 500卷│第101頁、第162│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系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爆│ 01)=3萬1365;3萬 │) │頁背面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炸引起房屋晃動、影響屋體結構可能│ 1365+4萬8500=7萬 │ │2.訴卷㈩第191 │ │ │ │ │ 105頁~第106頁) │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 9865】 │ │頁;訴卷第10│ │ │ │ │3.臥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統│系爭屋損為氣爆事件所致,應可採信│ │ │頁;訴卷第33│ │ │ │ │ 一發票(試算表卷第10│。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 │ │8頁背面;訴卷 │ │ │ │ │ 7頁;訴卷第100頁) │果關係,要不可採。 │ │ │第248頁背面 │ │ │ │ │ ⑴材料:4萬8500元 │ │ │ │ │ │ │ │ │ ⑵其他:4萬8500元 │ │ │ │ │ │ │ │ │ ⑶總額:9萬7000元 │ │ │ │ │ ├──┼─────┼──────────┼────────────┼────────────────┼──────────┼────┼───────┤ │495.│吳政毅 │高雄市苓雅區武漢街10│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號房屋損壞(牆面裂 │ 第109頁) │ │萬5866元 │吳政毅(│108頁以下;訴 │ │ │ │紋、磁磚裂縫、馬桶周│ ⑴所有權人:吳政毅 │ │【計算式:9941-(99│序號:38│卷第101頁~ │ │ │ │圍滲漏等) │ ⑵完成日:57.6 │ │ 41×46.17×0.012) │0- 500卷│第102頁、第162│ │ │ │6萬1374元 │ ⑶建材:加強磚造 │ │ =4433;4433+5萬14│) │頁~第163頁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 │ 33=5萬5866】 │ │2.訴卷㈩第191 │ │ │ │ │ 110頁~第123頁) │ │ │ │頁~第191頁背 │ │ │ │ │3.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 │ │ │面;訴卷第10│ │ │ │ │ 會修復預算書(試算表卷│ │ │ │頁~第10頁背面│ │ │ │ │ 第124頁) │ │ │ │;訴卷第338 │ │ │ │ │ ⑴材料:9941元 │ │ │ │頁背面~第339 │ │ │ │ │ ⑵其他:5萬1433元 │ │ │ │頁;訴卷第24│ │ │ │ │ ⑶總額:6萬1374元 │ │ │ │8頁背面 │ ├──┼─────┼──────────┼────────────┼────────────────┼──────────┼────┼───────┤ │496.│諶鳳娥即你│分離式冷氣機損壞 │1.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略)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5│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好投幣視聽│3萬5000元 │ 結果(試算表卷第126 │ │00元 │諶鳳娥即│125頁以下;訴 │ │ │歌唱 │ │ 頁) │ │【計算式:3萬5000×1│你好投幣│卷第102頁~ │ │ │ │ │ ⑴名稱:你好投幣視聽歌│ │ /10=3500】 │視聽歌唱│第103頁、第163│ │ │ │ │ 唱 │ │ │(序號:│頁 │ │ │ │ │ ⑵負責人:諶鳳娥 │ │ │380- 500│2.訴卷㈩第191 │ │ │ │ │ ⑶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 │ │卷) │頁背面;訴卷│ │ │ │ │ 武慶三路182號 │ │ │ │第10頁背面;訴│ │ │ │ │2.房屋租賃契約書、建物所│ │ │ │卷第339頁~ │ │ │ │ │ 有權狀(試算表卷第12│ │ │ │第339頁背面; │ │ │ │ │ 7頁、第131頁) │ │ │ │訴卷第249頁 │ │ │ │ │ ⑴出租人:汪耀宗 │ │ │ │ │ │ │ │ │ ⑵承租人:諶鳳娥 │ │ │ │ │ │ │ │ │ ⑶租賃期限:103.6.10~│ │ │ │ │ │ │ │ │ 104.6.9 │ │ │ │ │ │ │ │ │ ⑷租賃標的:高雄市○○○ ○ ○ ○ ○ ○ ○ ○ ○ 區○○○路000號 │ │ │ │ │ │ │ │ │3.冷氣毀損照片(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32頁) │ │ │ │ │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 │ │ │ │ │ │ │ 預算書:冷氣機更換新品│ │ │ │ │ │ │ │ │ 費用3萬5000元(試算表 │ │ │ │ │ │ │ │ │ 卷第133頁;訴卷第 │ │ │ │ │ │ │ │ │ 102頁) │ │ │ │ │ ├──┼─────┼──────────┼────────────┼────────────────┼──────────┼────┼───────┤ │497.│映刷場有限│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原告主張映刷場有限公司受有營業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6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公司(法定│65-1號映刷場有限公司│ 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試│失,本院認僅於計算至道路復舊工程│萬2493元 │映刷場有│134頁以下;訴 │ │ │代理人陳至│營業損失 │ 算表卷第135頁) │完工、全面解除交通管制之3.66個月│【計算式:18萬9718×│限公司(│卷第103頁、 │ │ │璋) │24萬6633元 │ ⑴名稱:映刷場有限公司│、淨利率9%之範圍內為有理由,並依│0.09×3.66=6萬2493 │法定代理│第163頁、第195│ │ │ │【計算式:同期銷售額│ ⑵負責人:陳至璋 │此計算得請求之營業損失為6萬2493 │】 │人陳至璋│頁 │ │ │ │ 月平均值差值18萬971│2.房屋租賃契約書(試算表│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 │)(序號│2.訴卷㈩第191 │ │ │ │ 8元×同業毛利率26% │ 卷第136頁~第139頁;│ │ │:380- │頁背面~第192 │ │ │ │ ×5月=24萬6633】 │ 訴卷第195頁) │ │ │500卷) │頁;訴卷第10│ │ │ │ │ ⑴出租人:蔡邱淑貞 │ │ │ │頁背面;訴卷│ │ │ │ │ ⑵承租人:陳至璋 │ │ │ │第339頁背面~ │ │ │ │ │ ⑶租賃標的:高雄市苓雅│ │ │ │第340頁;訴卷 │ │ │ │ │ 區三多二路65之1號1樓│ │ │ │第249頁 │ │ │ │ │3.營業場所照片(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40頁) │ │ │ │ │ │ │ │ │4.81氣爆災害交通管制圖(│ │ │ │ │ │ │ │ │ 試算表卷第141頁) │ │ │ │ │ │ │ │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 │ │ │ │ 書(401):同期銷售額 │ │ │ │ │ │ │ │ │ 月平均值差值18萬9718元│ │ │ │ │ │ │ │ │ (試算表卷第142頁~ │ │ │ │ │ │ │ │ │ 第154頁) │ │ │ │ │ │ │ │ │6.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 │ │ │ │ │ │ │ │ │ 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 │ │ │ │ │ │ │ │ 大書審純益率表:同業毛│ │ │ │ │ │ │ │ │ 利率26%、淨利率9%(試 │ │ │ │ │ │ │ │ │ 算表卷第155頁) │ │ │ │ │ ├──┼─────┼──────────┼────────────┼────────────────┼──────────┼────┼───────┤ │498.│陳賴月華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辯稱:原告提出兩份修復預算書│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95巷4號4樓房屋損壞(│ 第158頁) │中,關於工程項目「木地板」、「舖│萬9524元 │陳賴月華│157頁以下;訴 │ │ │ │天花板滲水、企口木地│ ⑴所有權人:陳賴月華 │企口木地板」名稱、施工數量相近(│【計算式:1萬7356- │(序號:│卷第103頁~ │ │ │ │板濕滯等) │ ⑵完成日:74.11 │①高市土技鑑字第000-000號修復預 │(1萬7356×28.75×0.│380-500 │第105頁、第163│ │ │ │8萬2005元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算書:工程項目為木地板、數量10.8│ 01)=1萬2366;1萬 │卷) │頁背面;訴卷│ │ │ │ │ 造 │平方公尺;②高市土技鑑字第103-35│ 2366+2萬7158=3萬 │ │第237頁;訴卷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6號修復預算書:工程項目為舖企口 │ 9524】 │ │第62頁背面 │ │ │ │ │ 159頁~第161頁) │木地板、數量10.73平方公尺),因 │ │ │2.訴卷㈩第192 │ │ │ │ │3.大璽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而質疑該工項有重複估算之情形。經│ │ │頁~第192頁背 │ │ │ │ │ :修復費用為8萬2005元 │查: │ │ │面;訴卷第10│ │ │ │ │ (試算表卷第162頁) │1.前開兩份修復預算書「木地板濕滯│ │ │頁背面~第11頁│ │ │ │ │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位置相同,且施工數量相同( │ │ │;訴卷第340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04頁 │ 10.8平方公尺與10.73平方公尺之 │ │ │頁;訴卷第24│ │ │ │ │ ) │ 差異僅係採無條件進位的結果)。│ │ │9頁 │ │ │ │ │ ⑴材料:1萬4980元 │ 該工項的標準名稱為「舖企口木地│ │ │ │ │ │ │ │ ⑵其他:1萬2054元 │ 板」,至「木地板」僅係該工項之│ │ │ │ │ │ │ │ ⑶總額:2萬7034元 │ 簡寫。研判公會技師第一次去現場│ │ │ │ │ │ │ │5.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修復│ 時,木地板有因滲水濕滯之情形,│ │ │ │ │ │ │ │ 預算書(訴卷第208頁 │ 但木地板的位置卻不在頂樓,技師│ │ │ │ │ │ │ │ ) │ 因而無法判斷是否氣爆直接造成(│ │ │ │ │ │ │ │ ⑴材料:1萬7356元 │ 按:核與技師第一次前往現場會勘│ │ │ │ │ │ │ │ ⑵其他:2萬7158元 │ 時,於「修復費用鑑估-數量計算 │ │ │ │ │ │ │ │ ⑶總額:4萬4514元 │ 表」記載:「造成企口木地板濕滯│ │ │ │ │ │ │ │6.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訴卷│ 因其頂層尚有5F住戶區隔,無法判│ │ │ │ │ │ │ │ 第237頁) │ 釋係由氣爆直接造成,留存本鑑定│ │ │ │ │ │ │ │ │ 時照片,建議另案責任鑑定」等語│ │ │ │ │ │ │ │ │ 相符)。待公會技師第二次受通知│ │ │ │ │ │ │ │ │ 到現場,發現建物平頂、窗邊有裂│ │ │ │ │ │ │ │ │ 縫,在這個情形下,技師即得以判│ │ │ │ │ │ │ │ │ 斷木地板的濕滯應與氣爆事件有關│ │ │ │ │ │ │ │ │ ,因而造成同一項目重複估列,此│ │ │ │ │ │ │ │ │ 有本院與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 │ │ │ │ │ │ │ │ 陳宗賢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 │ │ │ │ │ │ │ │ 見訴卷第237頁;訴卷第201頁│ │ │ │ │ │ │ │ │ ) │ │ │ │ │ │ │ │ │2.是被告前揭所辯應屬可採,前開兩│ │ │ │ │ │ │ │ │ 份修復預算書關於工程項目「木地│ │ │ │ │ │ │ │ │ 板」(高市土技鑑字第000-000) │ │ │ │ │ │ │ │ │ 、「舖企口木地板」(高市土技鑑│ │ │ │ │ │ │ │ │ 字第000-000)既有重複估列之情 │ │ │ │ │ │ │ │ │ 事,本院爰僅依高市土技鑑字第 │ │ │ │ │ │ │ │ │ 103-356修復預算書所列修復費用 │ │ │ │ │ │ │ │ │ 4萬4514元認定系爭屋損,並就其 │ │ │ │ │ │ │ │ │ 中涉及新品換舊品部分計算折舊。│ │ │ │ ├──┼─────┼──────────┼────────────┼────────────────┼──────────┼────┼───────┤ │499.│郭許有女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路81│1.建物所有權狀(試算表卷│被告雖否認系爭屋損與氣爆事件之因│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號房屋損壞(地坪磁磚│ 第164頁~第165頁) │果關係,惟查,系爭房屋坐落地點鄰│萬3108元 │郭許有女│163頁以下;訴 │ │ │ │龜裂等) │ ⑴所有權人:郭許有女 │近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參│【計算式:1萬6250- │(序號:│卷第105頁、 │ │ │ │3萬2500元 │ ⑵完成日:64.12 │以屋損型態為地坪磁磚龜裂,核與系│(1萬6250×38.67×0.│380- 500│第163頁背面~ │ │ │ │ │ ⑶建材:鋼筋混凝土結構│爭氣爆事件發生時,因地下箱涵爆炸│ 01)=9966;9966+1│卷) │第164頁;訴卷 │ │ │ │ │ 造 │引起房屋劇烈震動可能導致之災害情│ 萬6250=2萬6216;2 │ │第295頁 │ │ │ │ │ ⑷權利範圍:1/2 │節相符,堪認系爭屋損應為氣爆事件│ 萬6216×1/2=1萬310│ │2.訴卷㈩第192 │ │ │ │ │2.屋損照片(試算表卷第│所致。被告空言否認屋損與氣爆事件│ 8】 │ │頁背面;訴卷│ │ │ │ │ 166頁) │之因果關係,要不足採。 │ │ │第11頁;訴卷│ │ │ │ │3.嵩山電機工程行估價單(│ │ │ │第340頁~第340│ │ │ │ │ 試算表卷第167頁;訴 │ │ │ │頁背面;訴卷│ │ │ │ │ 卷第163頁背面) │ │ │ │第249頁背面 │ │ │ │ │ ⑴材料:1萬6250元 │ │ │ │ │ │ │ │ │ ⑵其他:1萬6250元 │ │ │ │ │ │ │ │ │ ⑶總額:3萬2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0.│李俊賦 │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1.行車執照(試算表卷第│被告雖否認系爭車損與氣爆之因果關│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 │讓與人:│1.試算表卷第│ │ │ │機車「車價減損」及「│ 169頁) │係,惟查,系爭機車車主之通訊地址│萬3585元 │李俊賦(│168頁以下;訴 │ │ │ │修復費用」 │ ⑴車主:李俊賦 │即位在氣爆主要受損路段之凱旋三路│⑴修復費用計算折舊後│序號:38│卷第105頁~ │ │ │ │2萬200元 │ ⑵出廠日:99.2 │,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停放於上址而│ 為7585元 │0- 500卷│第106頁、第164│ │ │ │【計算式:6000+1萬 │2.福將車業估價單(試算表│遭氣爆事件波及,尚屬有據。參以車│ 【計算式:8820÷(3│) │頁 │ │ │ │ 4200=2萬200】 │ 卷第169頁) │損照片所示,系爭機車傾倒於地面,│ +1)=2205;2205 │ │2.訴卷㈩第192 │ │ │ │ │ ⑴材料:8820元 │多處零件脫落,核與系爭氣爆事件發│ +5380=7585】 │ │頁背面~第193 │ │ │ │ │ ⑵其他:5380元 │生時,因地下箱涵爆炸導致地殼晃動│⑵修復費用加計車價減│ │頁;訴卷第11│ │ │ │ │ ⑶總額:1萬4200元 │可能所致之災害情節相符,堪認系爭│ 損為1萬3585元 │ │頁;訴卷第34│ │ │ │ │3.車損照片(試算表卷第│車損應為氣爆事件所致。被告空言否│ 【計算式:7585+600│ │0頁背面~第341│ │ │ │ │ 170頁) │認車損與氣爆事件之因果關係,要不│ 0=1萬3585】 │ │頁;訴卷第24│ │ │ │ │4.車輛停放位置標示圖(試│足採。 │ │ │9頁背面 │ │ │ │ │ 算表卷第172頁) │ │ │ │ │ │ │ │ │5.氣爆新聞報導(試算表卷│ │ │ │ │ │ │ │ │ 第173頁) │ │ │ │ │ │ │ │ │6.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 鑑定報告書:減損車價為│ │ │ │ │ │ │ │ │ 6000元(試算表卷第17│ │ │ │ │ │ │ │ │ 4頁)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