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明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4040元」,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萬60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