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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金絲
被告
廣緯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凃曉琪
被告
凃健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理由

一、被告廣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廣緯公司)、凃曉琪、凃健鴻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14日,由被告兼連帶保證人凃曉琪、凃健鴻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限額內保證,並簽訂授信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約定如延遲履行債務時,應依「原訂外幣放款利率」、遲延日「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與遲延日「外幣放款牌告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並加計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於系爭契約第7條第1款、第8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廣緯公司於101年5月1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八筆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後,至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為止,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原告本金9,900,000元、美金31,844.68元、歐元20,929.8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又凃曉琪、凃健鴻為系爭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新台幣放款利率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外幣存放利率資料、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款影本共8紙、華南商業銀行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影本2紙(院卷第8-31 頁)等為證;經核相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或陳述就上開情事而為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原借款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              │
│                │                │民國年月日  │              │                    │
├────────┼────────┼──────┼───────┼──────────┤
│新臺幣1,275,000 │新臺幣1,275,000 │105年1月6日 │3.272%        │自105年2月7日起至   │
│元              │元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                │            │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            │              │10%;105年8月8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
│                │                │            │              │加付違約金。        │
│                │                │            │              │                    │
├────────┼────────┼──────┼───────┼──────────┤
│新臺幣5,525,000 │新臺幣5,525,000 │105年1月6日 │3.272%        │自105年2月7日起至清 │
│元              │元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105年8月8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加 │
│                │                │            │              │付違約金。          │
├────────┼────────┼──────┼───────┼──────────┤
│新臺幣225,000元 │新臺幣225,000元 │105年1月6日 │3.272%        │自105年2月7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105年8月8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加 │
│                │                │            │              │付違約金。          │
├────────┼────────┼──────┼───────┼──────────┤
│新臺幣975,000元 │新臺幣975,000元 │105年1月6日 │3.272%        │自105年2月7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105年8月8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加 │
│                │                │            │              │付違約金。          │
├────────┼────────┼──────┼───────┼──────────┤
│新臺幣1,615,000 │新臺幣1,615,000 │104年12月24 │3.3%          │自105年1月25日起至清│
│元              │元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105年7月26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加 │
│                │                │            │              │付違約金。          │
├────────┼────────┼──────┼───────┼──────────┤
│新臺幣285,000元 │新臺幣285,000元 │104年12月24 │3.3%          │自105年1月25日起至清│
│                │                │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止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105年7月26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加 │
│                │                │            │              │付違約金。          │
├────────┼────────┼──────┼───────┼──────────┤
│美金31,844.68元 │美金52,460元    │105年1月18日│6.25%         │自105年2月19日起至清│
│                │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105年8月20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加 │
│                │                │            │              │付違約金。          │
├────────┼────────┼──────┼───────┼──────────┤
│歐元20,929.87元 │歐元20,929.87元 │104年8月24日│5%            │自104年9月25日起至清│
│                │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105年3月26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加 │
│                │                │            │              │付違約金。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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