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金絲 被 告 鴻遠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凃健安 人(清算人) 被 告 陳德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美金玖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鴻遠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下稱鴻遠公司)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邀同被告凃健安、陳德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新台幣3 千萬元限額內保證,並約定若有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率如附表所示,且除應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鴻遠公司於101 年8 月22日陸續向原告借款,迄今尚欠新台幣1 千萬元以及美金96,896元,且新台幣債務自104 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凃健安、陳德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乙紙、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9 紙、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乙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淑菁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 │ │ │(新台幣)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1 │ 825,000元│自105年1月7日 │3.171% │自105年2月8日起 │自105年8月8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7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2 │ 1,500,000元│自104年12月18 │3.171% │自105年1月19日起│自105年7月19日起│ │ │ │日起清償日止 │ │至105年7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3 │ 1,500,000元│自105年1月6日 │3.171% │自105年2月7日起 │自105年8月7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6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4 │ 275,000元│自105年1月7日 │3.171% │自105年2月8日起 │自105年8月8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7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5 │ 500,000元│自104年12月18 │3.171% │自105年1月19日起│自105年7月19日起│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年7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6 │ 500,000元│自105年1月6日 │3.171% │自105年2月7日起 │自105年8月7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6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7 │ 3,675,000元│自105年1月8日 │3.2% │自105年2月9日起 │自105年8月9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8 │ 1,225,000元│自105年1月8日 │3.2% │自105年2月9日起 │自105年8月9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8日 │至清償日止 │ ├──┴──────┴───────┴────┴────────┴────────┤ │以上合計本金新台幣10,000,000元 │ ├──┬──────┬───────┬────┬────────┬────────┤ │9 │美金96,896元│自105年2月24日│6.35% │自105年3月25日起│自105年9月25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9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