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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劉傑民楊詠惠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逸香
送達代收人
廖雅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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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89,906 元【計算式:〈(面積1,530㎡×公告現值212,947元/㎡+面積1,490㎡×公告現值63,000元/㎡+面積2,003㎡×公告現值89,331 元/㎡)×權利範圍30/1200〉+〈(面積412㎡×公告現值85,200元/㎡+面積48㎡×公告現值78,000 元/㎡)×權利範圍50/9800〉+〈(面積1,055.39㎡+面積409.27㎡)×公告現值63,000元/㎡×權利範圍188/3000〉+10,948,239元=26,689,9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0,30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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