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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劉傑民楊詠惠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
    陳燦榮

  • 原告
    陳逸香
  • 被告
    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逸香 送達代收人 廖雅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89,906 元【計算式:〈(面積1,530㎡×公告現值212,947元/㎡+面積1,490㎡×公告現值63,000 元/㎡+面積2,003㎡×公告現值89,331 元/㎡)×權利範 圍30/1200〉+〈(面積412㎡×公告現值85,200元/㎡+面 積48㎡×公告現值78,000 元/㎡)×權利範圍50/9800〉+ 〈(面積1,055.39㎡+面積409.27㎡)×公告現值63,000元 /㎡×權利範圍188/3000〉+10,948,239元=26,689,90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0,30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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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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