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逸香
- 送達代收人
- 廖雅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89,906 元【計算式:〈(面積1,530㎡×公告現值212,947元/㎡+面積1,490㎡×公告現值63,000元/㎡+面積2,003㎡×公告現值89,331 元/㎡)×權利範圍30/1200〉+〈(面積412㎡×公告現值85,200元/㎡+面積48㎡×公告現值78,000 元/㎡)×權利範圍50/9800〉+〈(面積1,055.39㎡+面積409.27㎡)×公告現值63,000元/㎡×權利範圍188/3000〉+10,948,239元=26,689,9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0,30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