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昇峰 丁振益 被 告 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金城 被 告 呂昆宸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玖拾柒萬柒仟零貳拾壹元、美金肆萬玖仟伍佰貳拾柒點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47條、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79條本文、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原名:龍欣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愿璟公司),業向高雄市政府辦理解散解散登記在案,此有愿璟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且未選任清算人,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0~41頁),又愿璟公 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之產生方式,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以被告愿璟公司唯一股東林金城為清算人代表公司進行本件訴訟,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愿璟公司分別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同年3 月27日及同年7月20日邀被告林金城、呂昆宸擔任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如未特別註明幣別為美金者,均同)377萬元、273萬元、203萬元、147萬元、美金98,000元及美金52,000元。其中新台幣借款部分,約定借款期間皆為5年、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美金借款部分,約定 借款期間皆為6個月,本息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規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當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愿璟公司於104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書第5條第1款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外匯歷史匯率、借款借據6 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約定書3紙、申撥國外應付 帳款融資通知書、國外應付帳款融資撥款申請書、保證書、高雄市政府104年5月1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號 函為證(本院卷第5、7~26頁),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 │編號│本金 │利息 │利率 │違約金 │ ├──┼──────┼──────┼─────┼──────────┤ │ 1 │新台幣 │104年9月16日│年息3.36%│自104年10月17日起至 │ │ │3,362,048元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以上者,依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新台幣 │104年9月27日│年息3.36%│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 │ │ │2,472,490元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以上者,依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3 │新台幣 │104年9月16日│年息3.46%│自104年10月17日起至 │ │ │1,810,833元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以上者,依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4 │新台幣 │104年9月27日│年息3.46%│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 │ │ │1,331,650元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以上者,依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5 │美金 │104年10月30 │年息7.231 │自104年12月01日起至 │ │ │17,334.58元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止 │ │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以上者,依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6 │美金 │104年10月30 │年息7.231 │自104年12月01日起至 │ │ │32,192.82元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止 │ │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以上者,依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