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4號原 告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隋台中、鐘素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以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提起本件訴訟,依法不徵裁判費,惟於移送民事法庭審理後,原告於105 年1 月21日具狀追加依兩造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簽訂之和解協議書第1 條為訴訟標的,經核該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266,5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1,8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