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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張山輝

  • 當事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4號原   告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隋台中、鐘素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以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提起本件訴訟,依法不徵裁判費,惟於移送民事法庭審理後,原告於105 年1 月21日具狀追加依兩造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簽訂之和解協議書第1 條為訴訟標的,經核該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266,5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1,8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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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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