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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林玉心

  • 當事人
    范宗明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姜志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字第6號原   告 范宗明 陳銘杰 被   告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森彬 人          ( 被   告 姜志忠 葉炳材即葉鼎南 楊能貴 孫嘉澤 黃弘仁 林春葉 呂秀齡 上 一 人 李亭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蔡鴻杰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人 董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森彬、姜志忠、葉炳材(即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呂秀齡應連帶給付原告范宗明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肆仟壹佰元、連帶給付原告陳銘杰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肆仟元;及其中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森彬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其中姜志忠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其中葉炳材即葉鼎南與孫嘉澤部分自民國一百五年四月十一日起、其中楊能貴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其中黃弘仁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其中呂秀齡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春葉就上開應給付陳銘杰部分在新臺幣貳佰零壹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應與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森彬、姜志忠、葉炳材(即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呂秀齡負連帶給付之責。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森彬、姜志忠、葉炳材(即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呂秀齡連帶負擔;被告林春葉就其中五分之一應負連帶負擔義務。 本判決原告范宗明、陳銘杰勝訴部分於原告二人各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元、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肆仟元,為原告范宗明、陳銘杰供擔保後( 其中林春葉僅就陳銘杰部分供擔保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即得免為假執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森彬、姜志忠、葉炳材(即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林春葉等人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翁源俊(已歿)與被告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等,於96年11月12日設立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億智公司),創設「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下稱康乃馨聯誼會),並以康乃馨聯誼會名義對外招攬投資收取會費,對外稱得億智公司受託收受代付管理康乃馨聯誼會之會費,且將會費從事不動產不良債權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加入可享高額獲利;康乃馨之運作模式為:每組合會由會首1 名及24名會員組成,每會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 萬元,為期25個月,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由公司發給會簿收執,標息固定( 由2,500 元、2,200 元降至2,100 元) ,採內標制,另每會需預付25期管理費5,000 元,得標者獲利了結,未抽中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至全部會期結束。被告等自96年11月12日起至100 年12月19日止,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基於共同犯意違反銀行法,經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有罪,上訴二審審理中。 ㈡范宗明、陳銘杰分別自100年7月20日、99年11月5日起,陸 續參加得億智公司之康乃馨多起合會(會單均由公司收存),范宗明與配偶范吳彥瑄繳納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合計6,744,100 元( 審訴卷第165 、223 頁、卷二第43、57頁書狀擴張) 、陳銘杰與大姨子李靜妮、岳母李張彩鑾、女兒陳褚伶及朋友張彩凡、劉耿豪共繳納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共3,224, 000 元( 卷二第43、57頁) ( 即附件1)。又李靜妮、范吳彥瑄、劉耿豪、李張彩鑾、陳褚伶、陳褚群等人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二人,並提出債權讓與書可證( 卷二第228-233 頁) 。 ㈢因依合會簿條款內容第6條第2款約定,原告二人得標須繳回合會簿,惟陳銘杰已在102年陸續繳回公司;得億智公司吸 金行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規定,屬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 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告等人共同侵害原告財產權。原告二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負損害賠償。 ㈣原告係於104年8月20日於刑事第一審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遭駁回後,於104年11月10日提起上訴後撤回,再於同日 提起第一審民事訴訟,本件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 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聲明: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范宗明6,744,100元及自 10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連帶 給付陳銘杰3,224,000元及自10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提供擔保,請准假執行(卷二第43頁)。 三、被告方面: ㈠呂秀齡以: ①依原告二人所述之事實,至遲於102 年12月8 日即已知悉本件得請求之侵權行為事實、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因不合法而遭駁回確定,依民法第131 條規定時效應視為不因起訴而中斷,原告二人遲至105 年3 月10日,方提起本件民事訴已罹於2 年請求權時效,不得再向呂秀齡請求損害賠償。 ②呂秀齡僅為康乃馨聯誼會之會員之一,未參與得億智公司設立及創設,對得億智公司之經營及康乃馨之運作並不知情,原告主張參與及已付金數額,均應由原告二人應舉證證明。況呂秀齡亦投入上千萬元本身為被害人,非自願擔任會首,與其他得億智公司經營階層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③刑事二審判決未查明呂秀齡非得億智公司管理決策運作之最核心管理階層人員即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論罪處罰顯有違法;又銀行法第29條規定收受存款之要件依立法理由必所約定或給付之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始可,本件康乃馨會員雖第二個月即抽籤得標者月利率為24% ,但該得標會員至此即結束、則第二個月標得之會員月利率已降為月利率12%...在一會兩年期24個月經過後,加計抽籤得標的因素總體平均標息降為年利率20% 以下,非屬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難謂與一般債務利率有特殊之超額,刑事二審判決之認定當然違背法令(卷二第295-299頁)。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林春葉以: ①原告自承康乃馨係自96年11月12日起至100 年12月19日止非法吸金,原告自100 年12月19日後無法正常領得會金,100 年12月19日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並於102 年12月26日起訴,被告等縱有如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被告否認之),惟原告遲至105 年3 月8 日方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依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民事判例意旨,應以請求權人即原告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而非以刑事一審判決後起算。被告等雖刑事遭判決有罪,惟皆已提起上訴,尚未確定。 ②康乃馨每組合會由24名會員及1 名會首(即被告林春葉或同案被告呂秀齡)組成,實務上多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 項科以罰金刑(惟目前公司法已刪除該規定),原告主張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而犯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罪嫌,並無理由,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而請求損害賠償,即屬無據。況合會會員得標後即結清退出,將死會風險轉讓予得億智公司,其倒會風險更低於一般民間,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意圖詐取原告等人之財務,顯屬無稽。 ③林春葉雖擔任過康乃新之會首,惟對於合會運作無決策權力,僅屬「人頭會首」,所提供之帳戶為「人頭帳戶」,林春葉僅為得億智公司營運階層翁源駿等人利用之工具,春葉雖有提供帳戶供得億智公司使用之事實,惟對該帳戶有無實質管理能力,該帳戶內金錢進出之法律效果應歸屬於實際管領帳戶之人,且林春葉不僅自己參加,甚至招攬至親加入,此乃因林春葉確實確信其型態合法,終能獲利。又林春葉年已耄耋,智識能力不高,判斷力遜於常人,就所提供帳戶日後遭供作非法經營收受存款使用並無預見可能性,林春葉並無違反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而具有過失,不應負民法第18 4條損害賠償責任;且林春葉本身亦投入數百萬元會金血本無歸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楊能貴以:其僅係受僱於得億智公司支領薪水,負責招待客人, 如有客人對聯誼會內容不清楚,亦負責為客人解說,不知公司業務為何,亦未曾擔任會首,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對原告之請求亦均不清楚( 卷二第51頁筆錄) 。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㈣黃弘仁以:其與原告同為康乃馨會員,本身亦為被害人,且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亦非股東,未支領得億智公司薪水,以會員身分投資,經常到得億智公司係為瞭解公司有無亂花投資人款項,很多會員均如此,且其在99年9月因生病後即 很少進出公司,對原告二人跟會之事根本不瞭解亦不認識原告二人(卷二第51頁筆錄)。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㈤孫嘉澤以:其本身為會員後來在康乃馨聯誼會擔任到處長,顧問是因為翁總經理認為其對聯誼會比較熟,才對外稱其為顧問,會員有問題可以諮詢及溝通,本身沒有在得億智公司擔任正式職務。另康乃馨之躉繳會會款確實由其先行收款,會員有期限利益者亦向其收受,躉繳會款其依合會約定每月上繳公司,故滿期時全部款項均已繳公司;躉繳會係透過處長介紹向其跟會,為其私人開的互助會形式,僅由公司管理,故所有參與躉繳會之會員會金均先繳付予其,其再按合會約定計算利息給原告等;並要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之抗辯( 二第213 頁背面、214-215 頁)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其餘被告均經通知未提出書狀作任何之說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訴外人翁源俊與被告姜志忠、葉鼎南等人於96年11月12日設立得億智公司,並創設康乃馨,且以康乃馨名義對外招攬投資收取會費;以及康乃馨之運作模式為:【康乃馨之運作模式如下:每組合會由24名會員及1 名會首(即林春葉或呂秀齡)組成,每會金額1 萬元,為期25個月,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得億智公司並發給合會簿予會員收執,每組合會之標息、會費固定,自96年5 月20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標息為2,5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500 元,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2 月28日止標息為2,2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800 元,自100 年3 月1 日起標息調降為 2,1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900 元。且依會員參加之會數不同,又有每位會員參加一會(俗稱散會)、六會、十二會、二十四會(俗稱全車)之四種方案(四種方案之頭期款及各期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詳如附表A 、B 、C 、D 所示)。以每位會員參加一會(即散會)之標息2,100 元為例,起會第1 個月,每位會員需繳交會費7,900 元及預付25期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期200 元)共1 萬 2,900 元,第一期會款全數由得億智公司取得;第2 個月起,每月由公司以抽籤決定得標者,第2 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7,900 元、公司給付之利息2,1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800 元計1 萬4,800 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900 元;第3 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1 萬5,800 元、公司給付之2 個月利息計4,2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 4,600 元共計2 萬4,600 元,得標後即獲利了結,未抽中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900 元,依此類推,最後1 期得標者可領回24萬200 元後結束,依此方式換算而得之翁源駿等人與會員約定給付之報酬率如附表Y 所示。以一位會員參加二十四會(即全車)之標息2,100 元為例,起會第1 個月(首期即第一期),參加會員需繳交30萬9,600 元{ 計算式:每參加一會繳(7,900 元+5,000 元)x24 會} ,第一期會款全數由得億智公司取得,之後依附表D 所示之內容按月繳納一定金額,自第十二期起迄第二十五期止則依附表D 所示之內容按月自得億智公司領取一定金額,依此方式換算而得之翁源駿等人與會員約定給付之報酬率如附表Y 右下角所示(平均報酬率)。翁源駿等人為擴大吸金規模,復制訂獎勵制度利誘會員加碼投資或積極招攬新會員,當會員隨招攬入會之會數增加,即依序晉升「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總監、董事」等職階,每招攬一名新會員則依職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金,績優者另行享有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之鋰鐵電池、平板電腦等獎勵。】( 以上引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13-15 頁) 等事實,業據提出康乃馨廣告資訊、合會簿、會員名單及上開刑事判決為證,且為到庭之被告等所不爭執( 卷二第215 頁) ,應堪認為真實。 六、本件爭點為: ㈠原告二人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范宗明6,744,100 元、連帶給付陳銘杰3,224,000 元,及均自100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七、原告二人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㈠查原告主張原告雖在102 年12月11日已向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本件犯罪事實,然確實知悉犯罪事實應至刑事偵查告一段落,原告二人於104 年8 月20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請求權時效方能起算( 卷二第51頁背面) 。被告則抗辯康乃馨係於100 年12月19日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並在102 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原告遲至105 年3 月8 日始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已消滅,被告並為時效抗辯等( 卷一第213 頁) 。 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28 條、第12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30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係在102 年12月11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被告等人犯罪事實,並經該署檢察官於102 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原告2 二人並在104 年8 月20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以被告等涉犯之銀行法案件,原告二人非犯罪直接被害人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二人提起上訴後於105 年3 月8 日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程序等,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4 附民字第32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起訴狀等為證( 卷一第6-10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卷一第213 頁、卷二第51頁背面、卷二第289 頁背面) ;本件自原告二人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發起時起,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請求時,請求權尚未罹於2 年時效甚明,而原告二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請求遭本院駁回後尚提起上訴,應認原告二人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時起,迄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程序時止,所為請求仍持續中,時效即因請求而中斷,是原告於撤回民事訴訟之上訴程序後,既於105 年3 月10日已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請求,依上開說明,應認原告二人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被告之抗辯並無理由。 八、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范宗明6,744,100 元、連帶給付陳銘杰3,224,000 元,及均自100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㈠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固包括直接或間接以保護個人之權利或利益為目的之法律,又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亦屬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受不測之損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銀行法而造成損害,違反銀行法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姜志忠、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與訴外人翁源駿等人,於96年11月12日設立得億智公司,並創設康乃馨,對外以康乃馨名義對外招攬投資收取會費,可以會款作為得億智公司投資不動產買賣等使用,並依所參加之方案(如附表A 、B 、C 、D 所示,並分為1 會、6 會、12會、24會即全車),可獲取高額之利益( 獲利方式如原告提出之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卷二第182-186 頁) ,以招攬不特定人加入康乃馨。另自98年10月間起因張福居退出得億智公司經營,黃弘仁即徵詢經吳森彬同意以每月3 萬元報酬而掛名登記為得億智公司之董事長,並提供吳森彬名義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章等供得億智公司使用;而林春葉則自96年11間起以按月支領2 萬元報酬而同意擔任康乃馨之名義上會首,並提供其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章等予得智意公司,其後因林春葉於99年12月間起即表示不願再擔任會首,因無法即時覓得承接之會首,林春葉因而繼續擔任名義上會首並提供其上開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章等予得智意公司使用;至100 年3 月間方由呂秀齡承接林春葉原名義上會首之職務,呂秀齡並受領每月3 萬元之報酬,提供其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章等予得智意公司使用;林春葉與呂秀齡2 人之帳戶均係供加入之會員匯入款項之用;其後於100 年12月19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至得億智公司等營業場所,執行搜索,並扣押相關證物,認定被告等就上開聯誼會之招攬行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之非法吸收視為收受存款業務罪嫌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等均共同涉犯上開罪行(翁源駿因死亡故為不受理之判決,惟認其有罪並與其他被告就上開行為為共同正犯)。而范宗明、陳銘杰分別自100 年7 月20日、99年11月5 日起,陸續參加得億智公司之康乃馨多起聯誼會(會單均由公司收存),范宗明與配偶范吳彥瑄繳納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合計6,744,100 元( 審訴卷第165 、223 頁、卷二第43、57頁書狀擴張) 、陳銘杰與大姨子李靜妮、岳母李張彩鑾、女兒陳褚伶及朋友張彩凡、劉耿豪共繳納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共3,224,000 元( 卷二第43、57頁) ( 即附件1)。又李靜妮、范吳彥瑄、劉耿豪、李張彩鑾、陳褚伶、陳褚群等人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二人,並提出債權讓與書可證( 卷二第228-233 頁) 等事實;有原告所提出之會員名單、合會簿、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存款憑條、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第2 號刑事判決、本院104 附民字第32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匯款單、入會繳款收據、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等為證(卷一第6-120 頁、第200-202 頁、卷二第63-115頁、第125-163 頁、第179-186 頁、219-236 頁) ;而原告上開主張亦與被告等人於刑事審理或刑事偵查調查程中所為陳述相符,並有刑事第一、二審判決所示之證物及附表,併上開刑事二審判決附表15亦列明原告二人分別交付之金額明細表及所憑之證據出處可證( 外放,二審刑事判決第167 頁、 175 頁) ;是原告主張即堪為真實。 ㈢被告呂秀齡雖以其僅為康乃馨聯誼會會員之一,未參與得億智公司設立及創設,對得億智公司之經營及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並不知情,呂秀齡本身亦為被害人,非自願擔任會首,與其他得億智公司經營階層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又刑事二審判決未查明即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論罪處罰顯有違法;又銀行法第29條規定收受存款之要件依立法理由必所約定或給付之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始可,康乃馨會員雖第二個月即抽籤得標者月利率為24% ,但該得標會員至此即結束、則第二個月標得之會員月利率已降為月利率12%...在一會兩年期24個月經過後,加計抽籤得標的因素總體平均標息降為年利率20% 以下,非屬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難謂與一般債務利率有特殊之超額,刑事二審判決之認定當然違背法令等語為辯;惟查,呂秀齡確實於 100 年3 月間經翁源駿徵詢因每月有3 萬元報酬而同意提供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等帳號之存摺、提款卡、印鑑章予得億智公司,供加入之會員匯入款項之用等情,業據證人即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翁源駿、姜志忠、葉炳材、楊能貴、黃弘仁、孫嘉澤、呂秀齡、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等人於刑事一審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25 至193 頁、第217 至239 頁、第240 至268 頁;卷四第17至46頁、第47至63頁、第92至112 頁、第187 至203 頁、第203 至209 頁;卷五第24至37頁、第38至47頁),並有呂秀齡之存摺及歷史交易明細表、未登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匯款憑證、印章等為證;而呂秀齡自97年間加入康乃馨聯誼會後除招攬親友入會外,並晉升為得億智公司總監職務之事實,亦經呂秀齡於刑事偵查及一審審理中自陳( 二審刑事判決第75頁) ,並有「總監呂秀齡」之名片可參;足認呂秀齡就本案雖僅擔任名義上之會首,惟因提供所有之金融帳戶交予得億智公司保管並供會員匯款使用及擔任總監職務等事宜,業經被告即名義上會首林春葉、呂秀齡分別於刑事偵查中之高雄市調處詢問及刑事一審審理時坦承( 刑事二審判決),而會員所繳之會費匯入會首之帳戶,實際上即由得億智公司取得,會員得標後再由得億智公司付出得標金等情,亦如前述,呂秀齡雖僅康乃馨之掛名會首,惟因其與林春葉先後提供個人名義帳戶借得億智公司所成立之康乃馨聯誼會供參與會員匯入參加款項之用,並先後擔任康乃馨聯誼會之會首,而會首有協助甚且負責管理聯誼會會務及會員繳納會款轉交及主持抽籤等事宜之責任,應為參與聯誼會會員依常理所應有之認知,二人之行為與其餘共同成立得億智公司參與康乃馨運作之被告吳森彬等人所涉犯之銀行法而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即有行為關聯共同而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至明,被告抗辯並無足採。 ㈣又康乃馨聯誼會之標息自96年5 月20日起迄至98年12月31日止標息為2,5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500 元,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2 月28日止標息為2,2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800 元,自100 年3 月1 日起標息調降為2,1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900 元,以計算標息而言,得億智公司調降標息即代表會員得取得之利息(即報酬)較低,是若以標息2,100 元為計算之基準,即可以推論會員於標息2,200 元、2,500 元之期間得取得之利息(即報酬)均較標息2,100 元之期間為高,故本院即以標息2,100 元為計算基準。而康乃馨聯誼會會員於起會第1 個月,每位會員除需繳交會費外,尚需預付25期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期200 元),每期200 元之管理費亦應算入會員之成本,業經孫嘉澤於刑事一審審理時陳明,並為其餘到庭之孫嘉澤等人所不爭執(卷二第 215 頁),亦與上開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七編號C-2-3 之康馨聯誼會招攬會員資料(說明書)所示,其上記載:「一個月賺1900的利息,用多少賺─用7900來賺。所以一個人就是賺2 分4 多的利息。」等相符,是以標息2,100 元計算時,實應以標息1,900 元為計算基準。而康乃馨聯誼會方案A (即散會),若以標息(報酬)1900元計,其實際年報酬率為 19.30%至176.74% ,方案D (即全車),若以標息(報酬)1900元計,其實際年報酬率為43 .23% ,而方案B 、C 之實際年報酬率均會較方案A (即散會)為高等情,亦經台灣銀行中級襄理陳若龍於刑事第一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則康乃馨聯誼會於標息為2,200 元、2,500 元之期間,方案A (即散會)之實際年報酬率之最低、最高比率分別較19.30%、176.74% 為高,方案D (即全車)之實際年報酬率則較43.23%為高,而方案B 、C 之實際年報酬率均會較當時之方案A (即散會)為高,堪以認定。並經刑事一審查明臺灣銀行公告存( 放)款牌告利率所示,自96年1 月1 日起迄101 年1 月1 日止,一年至未滿二年期間之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最低為年息0.795%,最高為年息2.76% ,而認縱以本件康乃馨聯誼會方案A 之最低報酬率為19.30%為比較基準,仍顯然較年息 0.795%高出甚多(高達24.27 倍);及中央銀行為免銀行曝險維持金融穩定,採行低利率貨幣政策至今,為所皆知之事實,可認上開康乃馨互助會所給付之標息,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確有顯著之超額等事實,亦經刑事二審判決查明認定明確( 該判決第45-46 頁) ;基上呂秀齡所辯關於同一會兩年期24個月經過後,加計抽籤得標的因素總體平均標息降為年利率20% 以下,非屬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難謂與一般債務利率有特殊之超額之詞,即不足採信。 ㈤再者,林春葉、呂秀齡2 人擔任康乃馨聯誼會會首並提供金融帳戶供得億智公司使用,按月領取酬勞乙節,業經認定如上,而葉炳材等創始成員係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形式對外違法吸金,以自然人擔任會首並提供金融帳戶供會員匯入會款即屬必要,林春葉、呂秀齡2 人貪圖小利而允諾擔任會首,自有從中獲取利益之意,2 人所為構成行為關聯亦已如上述,林春葉辯稱年歲已高智識能力不高無預見可能性及會員得標後即結清退出,將死會風險轉讓予得億智公司,其倒會風險更低於一般民間等,即無理由而無足採。 ㈥楊能貴係在得億智公司設立後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帳務簽核及所有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事宜,業據其於刑事審理中自陳,其於刑事偵查調詢亦自認另擔任康乃馨互助會處長職務,核與證人翁源駿、葉炳材、孫嘉澤、顏素樺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刑事二審判決附表十編號24-12-3 、24-13-10所示之行政支出證明單、獎金支出證明單及100 年10月份薪資表、業績表可參;姜志忠於刑事偵查調詢時亦陳述:(指康乃馨聯誼會)都是透過會員招攬會員,係由楊能貴及葉鼎南(即葉炳材)每月負責舉辦餐會,請會員再找其他親朋好友參與餐會,在餐會中向新會員說明互助會運作方式及優點,以招攬新會員入會等語,楊能貴於刑事審理中並自陳參與康乃馨聯誼會標息之決定( 上開刑事二審判決第34、57、61-62 頁),楊能貴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僅係受僱於得億智公司支領薪水,負責招待客人,如有客人對聯誼會內容不清楚,亦負責為客人解說,不知公司業務為何,亦未曾擔任會首,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對原告之請求亦均不清楚等詞,即無足採。 ㈦黃弘仁自始即加入康乃馨聯誼會並招攬會員,其後晉升為處長等情,已經其在刑事偵審中自承,復有刑事二審判決附表十一編號Q01 至Q04 、編號Q06 至Q08 、Q11 、Q12 之③、Q13 、Q15 、Q16 所示之電磁紀錄、獎金表等文件為憑,堪信為真實;是黃弘仁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本身亦為被害人,且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亦非股東,未支領得億智公司薪水,以會員身分投資等抗辯即無足採。 ㈧孫嘉澤係於得億智公司設立後擔任顧問,負責招攬互助會會員、帳務簽核及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等綜合業務,業據孫嘉澤在刑事審理中坦承,與證人翁源駿、顏素樺、林美足等人於刑事一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刑事二審判決附表十編號24-12-3 、24-13-10所示之行政支出證明單、獎金支出證明單及100 年10月份薪資表、業績表可參( 刑事二審判決第56頁) ;是孫嘉澤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其本身為會員後來在康乃馨聯誼會擔任到處長,顧問是因為翁總經理認為其對聯誼會比較熟,才對外稱其為顧問,會員有問題可以諮詢及溝通,本身沒有在得億智公司擔任正式職務之詞即無足採。 ㈨惟查,林春葉雖曾擔任康乃馨聯誼會之會首,惟至100 年6 月間已拒絕再擔任會首,雖遲至100 年8 月23日仍有以其帳戶供得億智公司使用之事實( 刑事二審判決第86頁) ,惟業經得億智公司公告自100 年6 月1 日起「公司匯款帳號,由林春葉變更為會首呂秀齡」( 刑事二審判決第42頁) ;是林春葉應僅就其提供自己名義帳號之存摺印鑑等交付予得億智公司使用期間之侵權行為事實與其他被告負連帶侵權責任,林春葉於脫離不再擔任康乃馨聯誼會之會首後所繼續發生之侵權行為事實,已無任何共同侵權行為或有何行為共同關聯可言,自無從與其他被告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是林春葉應負責之範圍應以原告二人附表一至五所列( 即附件) ,就林春葉擔任會首期間,原告所繳交之款項與其他被告負連帶侵權行為責任方屬合理;是林春葉對范宗明並無應連帶負擔之金額( 依范宗明所提附表一、二所示,會首均為呂秀齡) 、呂秀齡應對范宗明負連帶賠償責任之金額為6,744,100 元,林春葉則毋庸對范宗明負連帶賠償責任;林春葉應對陳銘杰負連帶賠償責任之金額為2,015,504 元( 依陳銘杰請求如附件比例計算結果,林春葉任會首期間之總金額為2,251,000 元,按比例扣除利益部分) ;原告二人請求林春葉應連帶責任之金額,在上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以外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㈩又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所謂執行職務,應包括外觀上足認為法人之職務行為,或與職務行為在社會觀念上有適當牽連關系之行為在內。另民法第188 條第1 項亦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姜志忠、吳森彬先後擔任得億智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代表人,並共同設立經營康乃馨聯誼會非法吸金而違反銀行法已如上述,均為有權代表得億智公司之人,所為執行職務之行為致原告受損害,依上開民法第28條規定,得億智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甚明;另葉炳材(即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林春葉、呂秀齡均為得億智公司之受僱人,所為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原告之行為,得億智公司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亦應與其等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二人雖未明示依上開條文規定請求得億智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解釋其真意,本院認得億智公司仍應依上開規定,與其餘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二人主張利息部分應自100 年12月20日起算,惟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同法第233 條第1 項本文及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05 年3 月29日送達姜志忠( 卷一第134 頁) 、105 年3 月31日寄存送達葉炳材即葉鼎南與孫嘉澤( 卷一第135 、137 頁) 、105 年4 月1 日寄存送達黃弘仁( 卷一第138 頁) 、105 年3 月30日寄存送達林春葉( 卷一第139 頁) 、105 年3 月31日送達呂秀齡( 卷一第140 頁) 、105 年9 月7 日送達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森彬( 卷一第260 頁公示送達登報) 、105 年10月19日送達予楊能貴( 楊能貴之起訴狀繕本雖未送達,惟其已於105 年10月18日到庭答辯,以該日視為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卷二第51頁) ;依上開說明,原告二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其中①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森彬部分自105 年9 月8 日起、②恙志忠部分自105 年3 月30日起、③葉炳材即葉鼎南與孫嘉澤部分自105 年4 月11日起( 寄存送達加10日) 、④楊能貴部分自105年10月20日起、⑤黃弘仁部分自105年4月2日起、⑥林春葉部分自105 年3 月31日起、⑦呂秀齡部分自105 年4 月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九、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森彬、姜志忠、葉炳材(即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呂秀齡應連帶給付范宗明6,744,100 元、連帶給付陳銘杰3,224,000 元,林春葉就其中應給付陳銘杰2,015,504 元範圍內與其他被告負連帶給付義務;及各被告之利息起算日分別如上述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二人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與呂秀齡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就其餘被告併依職權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一:范宗明匯款金額 ┌─┬─────┬───────┬────────┐ │編│ 匯款時點 │ 匯款金額 │匯款銀行 │ │號│ │ 新臺幣/元 │匯款人/帳號 │ ├─┼─────┼───────┼────────┤ │1 │100.07.20 │ 95,000│合庫北台南分行 │ │ │ │ │范宗明 │ │ │ │ │0000000000000 │ ├─┼─────┼───────┼────────┤ │2 │100.08.12 │ 79,000│同上 │ ├─┼─────┼───────┼────────┤ │3 │100.09.14 │ 71,100│同上 │ ├─┼─────┼───────┼────────┤ │4 │100.09.19 │ 24,600│同上 │ ├─┼─────┼───────┼────────┤ │5 │100.10.12 │ 63,200│同上 │ ├─┼─────┼───────┼────────┤ │6 │100.10.19 │ 333,800│同上 │ ├─┼─────┼───────┼────────┤ │7 │100.11.10 │ 270,000│同上 │ ├─┼─────┼───────┼────────┤ │8 │100.11.14 │ 55,300│同上 │ ├─┼─────┼───────┼────────┤ │9 │100.11.14 │ 55,300│同上 │ ├─┼─────┼───────┼────────┤ │10│100.11.14 │ 55,300│同上 │ ├─┼─────┼───────┼────────┤ │11│100.11.21 │ 298,400│合庫北台南分行 │ │ │ │ │范宗明 │ │ │ │ │0000000000000 │ ├─┼─────┼───────┼────────┤ │12│100.12.12 │ 55,300│同上 │ ├─┼─────┼───────┼────────┤ │13│100.12.19 │ 263,000│同上 │ ├─┼─────┼───────┼────────┤ │14│100.10.12 │ 298,400│國泰世華臨安分行│ │ │ │ │范吳彥瑄 │ │ │ │ │000000000000 │ ├─┼─────┼───────┼────────┤ │15│100.10.18 │ 34,400│同上 │ ├─┼─────┼───────┼────────┤ │16│100.11.14 │ 263,000│同上 │ ├─┼─────┼───────┼────────┤ │17│100.12.09 │ 10,800│同上 │ ├─┼─────┼───────┼────────┤ │18│100.12.12 │ 227,600│同上 │ ├─┼─────┼───────┼────────┤ │19│100.07.20 │ 24,000│合庫永康分行 │ │ │ │ │范宗明 │ │ │ │ │現金電匯 │ ├─┼─────┼───────┼────────┤ │20│100.08.10 │ 516,000│大眾銀行台南分行│ │ │ │ │范吳彥瑄 │ │ │ │ │現金電匯 │ ├─┼─────┼───────┼────────┤ │21│100.09.19 │ 528,000│臺灣中小企銀永康│ │ │ │ │分行 │ │ │ │ │范吳彥瑄 │ │ │ │ │現金電匯 │ ├─┼─────┼───────┼────────┤ │22│100.07.20 │ 24,000│合庫永康分行 │ │ │ │ │范宗明 │ ├─┼─────┼───────┼────────┤ │23│100.08.10 │ 516,000│大眾台南分行 │ │ │ │ │范吳彥瑄 │ ├─┼─────┼───────┼────────┤ │24│100.09.13 │ 338,000│同上 │ │ │ │ │ │ ├─┼─────┼───────┼────────┤ │25│100.09.19 │ 528,000│臺灣中小企銀永康│ │ │ │ │分行 │ │ │ │ │范吳彥瑄 │ ├─┼─────┼───────┼────────┤ │26│100.10.18 │ 34,400│國泰世華臨安分行│ │ │ │ │范吳彥瑄 │ ├─┼─────┼───────┼────────┤ │27│100.12.09 │ 10,800│同上 │ │ │ │ │ │ ├─┼─────┼───────┼────────┤ │28│100.07.21 │ 287,000 │范宗明 │ │ │ │ │ │ ├─┼─────┼───────┼────────┤ │29│100.08.12 │ 252,000 │范吳彥瑄 │ │ │ │ │ │ ├─┼─────┼───────┼────────┤ │30│100.08.12 │ 264,000 │同上 │ │ │ │ │ │ ├─┼─────┼───────┼────────┤ │31│100.09.19 │ 264,000 │范宗明 │ │ │ │ │ │ ├─┼─────┼───────┼────────┤ │32│100.09.19 │ 264,000 │范吳彥瑄 │ │ │ │ │ │ ├─┼─────┼───────┼────────┤ │33│100.12.12 │ 10,800 │同上 │ │ │ │ │ │ ├─┴─────┴───────┴────────┤ │ 以下為擴張請求部分 │ ├─┬─────┬───────┬────────┤ │34│100.07.20 │ 24,000 │合庫永康分行 │ │ │ │ │范宗明 │ ├─┼─────┼───────┼────────┤ │35│100.08.10 │ 516,000 │大眾台南分行 │ │ │ │ │范吳彥瑄 │ ├─┼─────┼───────┼────────┤ │36│100.09.13 │ 333,800 │同上 │ ├─┼─────┼───────┼────────┤ │37│100.09.19 │ 528,000 │台企永康分行 │ │ │ │ │范吳彥瑄 │ ├─┼─────┼───────┼────────┤ │38│100.10.18 │ 34,400│國泰世華臨安分行│ │ │ │ │范吳彥瑄 │ ├─┼─────┼───────┼────────┤ │39│100.12.09 │ 10,800│同上 │ ├─┼─────┼───────┼────────┤ │40│100.07.21 │ 287,000 │范宗明 │ ├─┼─────┼───────┼────────┤ │41│100.08.12 │ 252,000 │范吳彥瑄 │ ├─┼─────┼───────┼────────┤ │42│100.08.12 │ 264,000 │同上 │ ├─┼─────┼───────┼────────┤ │43│100.09.19 │ 264,000 │范宗明 │ ├─┼─────┼───────┼────────┤ │44│100.09.19 │ 264,000 │范吳彥瑄 │ ├─┼─────┼───────┼────────┤ │45│100.12.12 │ 10,800 │同上 │ ├─┴─────┼───────┴────────┤ │ 合 計 │ 9,203,200 │ └───────┴────────────────┘ 附表二:陳銘杰匯款金額(卷二第104-107頁) ┌─┬────┬─────┬─────────────┬─────────┐ │編│繳款人 │得億智公司│繳款金額 │備註 │ │號│姓名 │入帳日期 │新臺幣/元 │ │ ├─┼────┼─────┼─────────────┼─────────┤ │ 1│李靜妮 │99.12.15 │①99年12月15日繳76,800元( │以李靜妮為人頭戶 │ │ │ │ │ 含管理費) │,會首為林春葉 │ │ │ │ │②100年1月5日繳46,800元 │抽籤6會 │ │ │ │ │③100年2月5日繳46,800元 │ │ │ │ │ │④100年3月5日繳46,800元 │ │ │ │ │ │⑤100年4月5日繳46,800元 │ │ │ │ │ │⑥100年5月5日繳39,000元(獲│ │ │ │ │ │ 利54,000元) │ │ │ │ │ │⑦100年6月5日繳39,000元 │ │ │ │ │ │⑧100年7月5日繳39,000元 │ │ │ │ │ │⑨100年8月5日繳39,000元 │ │ │ │ │ │⑩100年9月5日繳31,200元(獲│ │ │ │ │ │ 利93,200元 │ │ │ │ │ │⑪100年10月5日繳31,200元 │ │ │ │ │ │⑫100年11月5日繳31,200元 │ │ │ │ │ │⑬100年12月5日繳31,200元 │ │ ├─┼────┼─────┼─────────────┼─────────┤ │ 2│李靜妮 │99.12.15 │①99年12月15日繳51,200元( │以李靜妮為人頭戶 │ │ │ │ │ 含管理費) │,會首為林春葉 │ │ │ │ │②100年1月5日繳31,200元 │抽籤4會 │ │ │ │ │③100年2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④100年3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⑤100年4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⑥100年5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⑦100年6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⑧100年7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⑨100年8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⑩100年9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⑪100年10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⑫100年11月5日繳23,400元 │ │ │ │ │ │⑬100年12月5日繳23,400元 │ │ ├─┼────┼─────┼─────────────┼─────────┤ │ 3│陳銘杰 │100.1.5 │①99年11月15日繳76,800元( │會首為林春葉 │ │ │ │ │ 含管理費) │固定6會 │ │ │ │ │②99年12月5日繳46,800元 │ │ │ │ │ │③100年1月5日繳46,800元 │ │ │ │ │ │④100年2月5日繳46,800元 │ │ │ │ │ │⑤100年3月5日獲利5,200元 │ │ │ │ │ │⑥100年4月5日繳3,900元 │ │ │ │ │ │⑦100年5月5日繳39,000元 │ │ │ │ │ │⑧100年6月5日繳39,000元 │ │ │ │ │ │⑨100年7月5日獲利52,200元 │ │ │ │ │ │⑩100年8月5日繳31,200元 │ │ │ │ │ │⑪100年9月5日繳31,200元 │ │ │ │ │ │⑫100年10月5日繳31,200元 │ │ │ │ │ │⑬100年11月5日獲利99,200元│ │ │ │ │ │⑭100年12月5日繳23,400元 │ │ ├─┼────┼─────┼─────────────┼─────────┤ │ 4│李張彩鑾│100.1.5 │①100年1月5日繳76,800元(含│以李張彩鑾為人頭 │ │ │ │ │ 管理費) │會首為林春葉 │ │ │ │ │②100年2月5日繳46,800元 │固定6會 │ │ │ │ │③100年3月5日繳46,800元 │ │ │ │ │ │④100年4月5日繳46,800元 │ │ │ │ │ │⑤100年5月5日獲利5,200元 │ │ │ │ │ │⑥100年6月5日繳39,000元 │ │ │ │ │ │⑦100年7月5日繳39,000元 │ │ │ │ │ │⑧100年8月5日繳39,000元 │ │ │ │ │ │⑨100年9月5日獲利52,200元 │ │ │ │ │ │⑩100年10月5日繳31,200元 │ │ │ │ │ │⑪100年11月5日繳31,200元 │ │ │ │ │ │⑫100年12月5日繳31,200元 │ │ ├─┼────┼─────┼─────────────┼─────────┤ │ 5│張採筑 │100.2.11 │①100年2月11日繳12,800元( │以張採筑為人頭會首│ │ │ │ │ 含管理費) │為林春葉抽籤1會公 │ │ │ │ │②100年3月10日繳7,800元 │司優惠900元 │ │ │ │ │③100年4月10日繳7,800元 │ │ │ │ │ │④100年5月10日繳7,800元 │ │ │ │ │ │⑤100年6月10日繳7,800元 │ │ │ │ │ │⑥100年7月10日繳7,800元 │ │ │ │ │ │⑦100年8月10日繳7,800元 │ │ │ │ │ │⑧100年9月10日繳7,800元 │ │ │ │ │ │⑨100年10月10日繳7,800元 │ │ │ │ │ │⑩100年11月10日繳7,800元 │ │ │ │ │ │⑪100年12月10日繳7,800元 │ │ ├─┼────┼─────┼─────────────┼─────────┤ │ 6│張採筑 │100.2.11 │①100年2月11日繳76,800元( │以張採筑為人頭戶,│ │ │ │ │ 含管理費) │會首為林春葉 │ │ │ │ │②100年3月10日繳46,800元 │固定6會 │ │ │ │ │③100年4月10日繳46,800元 │公司優惠10,400元 │ │ │ │ │④100年5月10日繳46,800元 │ │ │ │ │ │⑤100年6月10日獲利5,200元 │ │ │ │ │ │⑥100年7月10日繳39,000元 │ │ │ │ │ │⑦100年8月10日繳39,000元 │ │ │ │ │ │⑧100年9月10日繳39,000元 │ │ │ │ │ │⑨100年10月10日獲利52,200 │ │ │ │ │ │⑩100年11月10日繳31,200元 │ │ │ │ │ │⑪100年12月10日繳31,200元 │ │ ├─┼────┼─────┼─────────────┼─────────┤ │ 7│陳褚伶 │100.03.16 │①100年3月16日繳154,800元 │以陳褚伶為人頭戶 │ │ │ │ │(含管理費) │會首為呂秀齡 │ │ │ │ │②100年4月16日繳694,800元 │固定12會 │ │ │ │ │③100年5月16日繳62,300元 │ │ │ │ │ │④100年6月16日繳86,900元 │ │ │ │ │ │⑤100年7月16日繳34,800元 │ │ │ │ │ │⑥100年8月16日繳79,000元 │ │ │ │ │ │⑦100年9月16日繳7,300元 │ │ │ │ │ │⑧100年10月16日繳71,100元 │ │ │ │ │ │⑨100年11月16日獲利20,200 │ │ │ │ │ │ 元 │ │ │ │ │ │⑩100年12月16日繳63,200元 │ │ ├─┼────┼─────┼─────────────┼─────────┤ │ 8│劉耿豪 │100.12.05 │154,800元(抽籤12會×12,90│以劉耿豪為人頭戶 │ │ │ │ │0,含管理費) │會首為呂秀齡 │ │ │ │ │ │抽籤12會 │ ├─┼────┼─────┼─────────────┼─────────┤ │ 9│劉耿豪 │100.12.05 │38,700元(抽籤3會×12,900 │以劉耿豪為人頭戶 │ │ │ │ │,含管理費) │會首為呂秀齡 │ │ │ │ │ │抽籤3會 │ ├─┴────┴─────┴─────────────┴─────────┤ │合計:3,698,700元扣除獲利合計474,700元,總計為3,224,000元 │ └────────────────────────────────────┘ 附表A之方案內容: ┌─┬──────────────────────────────────────────────┐ │ │ 壹萬元(月會)一組每會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2900元(7900元+5000元) │ │ ├───┬────┬────┬────┬────┬────┬─────────────────┤ │ │得標期│活會會款│得標金額│退服務費│得標者 │得標獲利│ │ │互│ │每月應繳│ │ │實領金額│ │ 會員入會 │ │ ├───┼────┼────┼────┼────┼────┤ ═══════════════ │ │助│第1次 │ 7900 │ 10000 │ 4800 │ 14800 │ 2100 │1.會利每會每月2100(專案期間)。 │ │ ├───┼────┼────┼────┼────┼────┤2.需預繳管理費5000元(200元×25月) │ │聯│第2次 │ 7900 │ 20000 │ 4600 │ 24600 │ 4200 │3.可互助又獲利及存錢,多項功能。 │ │ ├───┼────┼────┼────┼────┼────┤4.每次公開抽標一次抽出得標者。 │ │誼│第3次 │ 7900 │ 30000 │ 4400 │ 34400 │ 6300 │5.開標後 │ │ ├───┼────┼────┼────┼────┼────┤ 未得標者須於三天內繳清會款; │ │會│第4次 │ 7900 │ 40000 │ 4200 │ 44200 │ 8400 │ 得標者得標款於五天內發放。 │ │ ├───┼────┼────┼────┼────┼────┤6.會利固定、不必競標、保證獲利。 │ │ │第5次 │ 7900 │ 50000 │ 4000 │ 54000 │ 10500 │7.得標後即獲利了結,不需再繳會款。│ │ ├───┼────┼────┼────┼────┼────┤8.互助會聯誼會專用帳號: │ │ │第6次 │ 7900 │ 60000 │ 3800 │ 63800 │ 12600 │ │ │ ├───┼────┼────┼────┼────┼────┤ │ │ │第7次 │ 7900 │ 70000 │ 3600 │ 73600 │ 14700 │ │ │ ├───┼────┼────┼────┼────┼────┤ │ │ │第8次 │ 7900 │ 80000 │ 3400 │ 83400 │ 16800 │ │ │ ├───┼────┼────┼────┼────┼────┤ │ │ │第9次 │ 7900 │ 90000 │ 3200 │ 93200 │ 18900 │ │ │ ├───┼────┼────┼────┼────┼────┤ │ │ │第10次│ 7900 │ 100000 │ 3000 │ 103000 │ 21000 │ │ │ ├───┼────┼────┼────┼────┼────┤ │ │ │第11次│ 7900 │ 110000 │ 2800 │ 112800 │ 23100 │ │ │ ├───┼────┼────┼────┼────┼────┤ │ │ │第12次│ 7900 │ 120000 │ 2600 │ 122600 │ 25200 │ │ │ ├───┼────┼────┼────┼────┼────┤ │ │ │第13次│ 7900 │ 130000 │ 2400 │ 132400 │ 27300 │ │ │ ├───┼────┼────┼────┼────┼────┤ │ │ │第14次│ 7900 │ 140000 │ 2200 │ 142200 │ 29400 │ │ │ ├───┼────┼────┼────┼────┼────┤ │ │ │第15次│ 7900 │ 150000 │ 2000 │ 150200 │ 31500 │ │ │ ├───┼────┼────┼────┼────┼────┤ │ │ │第16次│ 7900 │ 160000 │ 1800 │ 161800 │ 33600 │ │ │ ├───┼────┼────┼────┼────┼────┤ │ │ │第17次│ 7900 │ 170000 │ 1600 │ 171600 │ 35700 │ │ │ ├───┼────┼────┼────┼────┼────┤ │ │ │第18次│ 7900 │ 180000 │ 1400 │ 181400 │ 37800 │ │ │ ├───┼────┼────┼────┼────┼────┤ │ │ │第19次│ 7900 │ 190000 │ 1200 │ 191200 │ 39900 │ │ │ ├───┼────┼────┼────┼────┼────┤ │ │ │第20次│ 7900 │ 200000 │ 1000 │ 201000 │ 42000 │ │ │ ├───┼────┼────┼────┼────┼────┤ │ │ │第21次│ 7900 │ 210000 │ 800 │ 210800 │ 44100 │ │ │ ├───┼────┼────┼────┼────┼────┤ │ │ │第22次│ 7900 │ 220000 │ 600 │ 220600 │ 46200 │ │ │ ├───┼────┼────┼────┼────┼────┤ │ │ │第23次│ 7900 │ 230000 │ 400 │ 230400 │ 48300 │ │ │ ├───┼────┼────┼────┼────┼────┤ │ │ │第24次│ 7900 │ 240000 │ 200 │ 240200 │ 50400 │ │ │ ├───┼────┼────┼────┼────┼────┤ │ │ │第25次│ 0 │ 0 │ 0 │ 0 │ 0 │ │ └─┴───┴────┴────┴────┴────┴────┴─────────────────┘ 附表B之方案內容: ┌───────────────────────────────────────────────────────┬─────────────┐ │ 每人參加六會每四期得標一次,頭期款及管理費共77400元(獲利總覽) │ │ ├─┬───────────┬─────────────┬─────────────┬─────────────┼─────────────┤ │期│A.B.C.D.四組共用此欄 │ A組 │ B組 │ C組 │ D組 │ │數├───────────┼─────────────┼─────────────┼─────────────┼─────────────┤ │ │姓名/得標會款/退服務費│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 ├─┼──┬────┬───┼────┬───┬────┼────┬───┬────┼────┬───┬────┼────┬───┬────┤ │2 │A.1 │ 10000│ 4800 │5=39500│24700 │ │6=47400│47400 │ │6=47400│47400 │ │6=47400│47400 │ │ ├─┼──┼────┼───┼────┼───┼────┼────┼───┼────┼────┼───┼────┼────┼───┼────┤ │3 │B.1 │ 20000│ 4600 │5=39500│39500 │ │5=39500│14900 │ │6=47400│47400 │ │6=47400│47400 │ │ ├─┼──┼────┼───┼────┼───┼────┼────┼───┼────┼────┼───┼────┼────┼───┼────┤ │4 │C.1 │ 30000│ 44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 5100 │ │6=47400│47400 │ │ ├─┼──┼────┼───┼────┼───┼────┼────┼───┼────┼────┼───┼────┼────┼───┼────┤ │5 │D.1 │ 40000│ 42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 0 │ 4700 │ ├─┼──┼────┼───┼────┼───┼────┼────┼───┼────┼────┼───┼────┼────┼───┼────┤ │6 │A.2 │ 50000│ 4000 │4=31600│ 0 │ 224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 ├─┼──┼────┼───┼────┼───┼────┼────┼───┼────┼────┼───┼────┼────┼───┼────┤ │7 │B.2 │ 60000│ 3800 │4=31600│31600 │ │4=31600│ 0 │ 322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 ├─┼──┼────┼───┼────┼───┼────┼────┼───┼────┼────┼───┼────┼────┼───┼────┤ │8 │C.2 │ 70000│ 36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 0 │ 42000 │5=39500│39500 │ │ ├─┼──┼────┼───┼────┼───┼────┼────┼───┼────┼────┼───┼────┼────┼───┼────┤ │9 │D.2 │ 80000│ 34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 0 │ 51800 │ ├─┼──┼────┼───┼────┼───┼────┼────┼───┼────┼────┼───┼────┼────┼───┼────┤ │10│A.3 │ 90000│ 3200 │3=23700│ 0 │ 695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 ├─┼──┼────┼───┼────┼───┼────┼────┼───┼────┼────┼───┼────┼────┼───┼────┤ │11│B.3 │ 100000│ 3000 │3=23700│23700 │ │3=23700│ 0 │ 793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 ├─┼──┼────┼───┼────┼───┼────┼────┼───┼────┼────┼───┼────┼────┼───┼────┤ │12│C.3 │ 110000│ 28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 0 │ 89100 │4=31600│31600 │ │ ├─┼──┼────┼───┼────┼───┼────┼────┼───┼────┼────┼───┼────┼────┼───┼────┤ │13│D.3 │ 120000│ 26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 0 │ 98900 │ ├─┼──┼────┼───┼────┼───┼────┼────┼───┼────┼────┼───┼────┼────┼───┼────┤ │14│A.4 │ 130000│ 2400 │2=15800│ 0 │ 1166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 ├─┼──┼────┼───┼────┼───┼────┼────┼───┼────┼────┼───┼────┼────┼───┼────┤ │15│B.4 │ 140000│ 2200 │2=15800│15800 │ │2=15800│ 0 │ 1264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 ├─┼──┼────┼───┼────┼───┼────┼────┼───┼────┼────┼───┼────┼────┼───┼────┤ │16│C.4 │ 150000│ 2000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 0 │ 136200 │3=23700│23700 │ │ ├─┼──┼────┼───┼────┼───┼────┼────┼───┼────┼────┼───┼────┼────┼───┼────┤ │17│D.4 │ 160000│ 1800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 0 │ 146000 │ ├─┼──┼────┼───┼────┼───┼────┼────┼───┼────┼────┼───┼────┼────┼───┼────┤ │18│A.5 │ 170000│ 1600 │ 1=7900│ 0 │ 163700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 ├─┼──┼────┼───┼────┼───┼────┼────┼───┼────┼────┼───┼────┼────┼───┼────┤ │19│B.5 │ 180000│ 1400 │ 1=7900│ 7900 │ │ 1=7900│ 0 │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 ├─┼──┼────┼───┼────┼───┼────┼────┼───┼────┼────┼───┼────┼────┼───┼────┤ │20│C.5 │ 190000│ 12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173500 │ 1=7900│ 0 │ 183300 │2=15800│15800 │ │ ├─┼──┼────┼───┼────┼───┼────┼────┼───┼────┼────┼───┼────┼────┼───┼────┤ │21│D.5 │ 200000│ 10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1=7900│ 0 │ 193100 │ ├─┼──┼────┼───┼────┴───┼────┼────┼───┼────┼────┼───┼────┼────┼───┼────┤ │22│A.6 │ 210000│ 800 │ 獲利了結─〉 │ 2108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 │23│B.6 │ 220000│ 600 │ │ │ │ 獲利了結─〉 │ 2206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 │24│C.6 │ 230000│ 400 │ │ │ │ │ │ │ 獲利了結─〉 │ 230400 │ 1=7900│ 7900 │ │ ├─┼──┼────┼───┼────┼───┼────┼────┼───┼────┼────┬───┼────┼────┴───┼────┤ │25│D.6 │ 240000│ 200 │ │ │ │ │ │ │ │ │ │ 獲利了結─〉 │ 240200 │ ├─┴──┴────┴───┼────┼───┼────┼────┼───┼────┼────┼───┼────┼────┬───┼────┤ │ │加頭期款│ │ 盈餘 │加頭期款│ │ 盈餘 │加頭期款│ │ 盈餘 │加頭期款│ │ 盈餘 │ │ │合計共付│457600├────┤合計共付│489520├────┤合計共付│532800├────┤合計共付│575100├────┤ │ 本 會 結 束 │ │ │58300 │ │ │63200 │ │ │68100 │ │ │734700 │ │ ├────┴───┴────┼────┴───┴────┼────┴───┴────┼────┴───┴────┤ │ │ 預備金額 296200 │ 預備金額 320800 │ 預備金額 348600 │ 預備金額 376400 │ │ ├─────────────┼─────────────┼─────────────┼─────────────┤ │ │ 淨 利 125400 │ 淨 利 136800 │ 淨 利 148200 │ 淨 利 159600 │ └─────────────┴─────────────┴─────────────┴─────────────┴─────────────┘ 附表C之方案內容: ┌─┬─┬──────────────┬───────────────┬───────────────┬───┐ │ │期│A.B二組共用此欄 │ A組 │ B組 │ │ │ │ ├────┬────┬────┼─────┬────┬────┼─────┬────┬────┤備註 │ │ │數│會員姓名│得標會款│退服務費│應繳會款 │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 │實繳會款│盈餘金額│ │ ├─┼─┼────┼────┼────┼─────┼────┼────┼─────┼────┼────┼───┤ │每│ 2│A.1 │ 10000│ 4800 │11=86900 │72100 │ │12=94800 │94800 │ │★★★│ │人├─┼────┼────┼────┼─────┼────┼────┼─────┼────┼────┤標金固│ │參│ 3│B.1 │ 20000│ 4600 │11=86900 │86900 │ │11=86900 │62300 │ │定2100│ │加├─┼────┼────┼────┼─────┼────┼────┼─────┼────┼────┤元,且│ │十│ 4│A.2 │ 30000│ 4400 │10=79000 │44600 │ │11=86900 │86900 │ │不需競│ │二├─┼────┼────┼────┼─────┼────┼────┼─────┼────┼────┤標,儲│ │會│ 5│B.2 │ 40000│ 4200 │10=79000 │79000 │ │10=79000 │34800 │ │蓄又獲│ │每├─┼────┼────┼────┼─────┼────┼────┼─────┼────┼────┤利、保│ │二│ 6│A.3 │ 50000│ 4000 │ 9=71100 │17100 │ │10=79000 │79000 │ │證獲利│ │期├─┼────┼────┼────┼─────┼────┼────┼─────┼────┼────┤。 │ │得│ 7│B.3 │ 60000│ 3800 │ 9=71100 │71100 │ │ 9=71100 │ 7300 │ │ │ │標├─┼────┼────┼────┼─────┼────┼────┼─────┼────┼────┤ │ │一│ 8│A.4 │ 70000│ 3600 │ 8=63200 │ 0 │ 10400 │ 9=71100 │71100 │ │ │ │次├─┼────┼────┼────┼─────┼────┼────┼─────┼────┼────┤ │ │,│ 9│B.4 │ 80000│ 3400 │ 8=63200 │63200 │ │ 8=63200 │ 0 │ 20200 │ │ │頭├─┼────┼────┼────┼─────┼────┼────┼─────┼────┼────┤ │ │期│10│A.5 │ 90000│ 3200 │ 7=55300 │ 0 │ 37900 │ 8=63200 │63200 │ │ │ │款├─┼────┼────┼────┼─────┼────┼────┼─────┼────┼────┤ │ │及│11│B.5 │ 100000│ 3000 │ 7=55300 │55300 │ │ 7=55300 │ 0 │ 47700 │ │ │管├─┼────┼────┼────┼─────┼────┼────┼─────┼────┼────┤ │ │理│12│A.6 │ 110000│ 2800 │ 6=47400 │ 0 │ 65400 │ 7=55300 │55300 │ │ │ │費├─┼────┼────┼────┼─────┼────┼────┼─────┼────┼────┤ │ │共│13│B.6 │ 120000│ 2600 │ 6=47400 │47400 │ │ 6=47400 │ 0 │ 75200 │ │ │十├─┼────┼────┼────┼─────┼────┼────┼─────┼────┼────┤ │ │五│14│A.7 │ 130000│ 2400 │ 5=39500 │ 0 │ 92900 │ 6=47400 │47400 │ │ │ │萬├─┼────┼────┼────┼─────┼────┼────┼─────┼────┼────┤ │ │四│15│B.7 │ 140000│ 2200 │ 5=39500 │39500 │ │ 5=39500 │ 0 │ 102700 │ │ │千├─┼────┼────┼────┼─────┼────┼────┼─────┼────┼────┤ │ │八│16│A.8 │ 150000│ 2000 │ 4=31600 │ 0 │ 120400 │ 5=39500 │39500 │ │ │ │百├─┼────┼────┼────┼─────┼────┼────┼─────┼────┼────┤ │ │元│17│B.8 │ 160000│ 1800 │ 4=31600 │31600 │ │ 4=31600 │ 0 │ 130200 │ │ │。├─┼────┼────┼────┼─────┼────┼────┼─────┼────┼────┤ │ │獲│18│A.9 │ 170000│ 1600 │ 3=23700 │ 0 │ 147900 │ 4=31600 │31600 │ │ │ │利├─┼────┼────┼────┼─────┼────┼────┼─────┼────┼────┤ │ │總│19│B.9 │ 180000│ 1400 │ 3=23700 │23700 │ │ 3=23700 │ 0 │ 157700 │ │ │覽├─┼────┼────┼────┼─────┼────┼────┼─────┼────┼────┤ │ │ │20│A.10 │ 190000│ 1200 │ 2=15800 │ 0 │ 175400 │ 3=23700 │23700 │ │ │ │ ├─┼────┼────┼────┼─────┼────┼────┼─────┼────┼────┤ │ │ │21│B.10 │ 200000│ 1000 │ 2=15800 │15800 │ │ 2=15800 │ 0 │ 185200 │ │ │ ├─┼────┼────┼────┼─────┼────┼────┼─────┼────┼────┤ │ │ │22│A.11 │ 210000│ 800 │ 1=7900 │ 0 │ 202900 │ 2=15800 │15800 │ │ │ │ ├─┼────┼────┼────┼─────┼────┼────┼─────┼────┼────┤ │ │ │23│B.11 │ 220000│ 600 │ 1=7900 │ 7900 │ │ 1=7900 │ │ 212700 │ │ │ ├─┼────┼────┼────┼─────┴────┼────┼─────┼────┼────┤ │ │ │24│A.12 │ 230000│ 400 │ 獲利了結─〉 │ 230400 │ 1=7900 │7900 │ │ │ │ ├─┼────┼────┼────┼──────────┼────┼─────┴────┼────┤ │ │ │25│B.12 │ 240000│ 200 │ │ │ 獲利了結─〉 │ 240200 │ │ ├─┴─┴────┴────┴────┼─────┬────┼────┼─────┬────┼────┤ │ │ │加頭期款 │154800 │ 盈餘 │加頭期款 │154800 │ 盈餘 │ │ │ ├─────┼────┼────┼─────┼────┼────┤ │ │ 本 會 結 束 │合計共付 │810000 │0000000 │合計共付 │875400 │0000000 │ │ │ ├─────┴────┴────┼─────┴────┴────┤ │ │ │ 預備金額 595800 │ 預備金額 641600 │ │ │ ├───────────────┼───────────────┤ │ │ │ 淨 利 273600 │ 淨 利 296400 │ │ └──────────────────┴───────────────┴───────────────┴───┘ 附表D之方案內容: ┌───────────────────────────────────────────────────┐ │ 壹萬元(月會)一組 參加24會排定每期得標一會,頭期款含管理費共309600元 │ ├──┬──┬────┬────┬────┬────┬──┬──┬────┬────┬────┬────┤ │標會│會數│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標會│會數│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 │期月│ │ │ │ │ │期月│ │ │ │ │ │ ├──┴──┼────┼────┼────┼────┼──┼──┼────┼────┼────┼────┤ │ 首 期 │ │ │ 309600 │ │ 14 │ 11 │ 86900 │ 132400 │ 0 │ 45500 │ ├──┬──┼────┼────┼────┼────┼──┼──┼────┼────┼────┼────┤ │ 2 │ 23 │ 181700 │ 14800 │ 166900 │ │ 15 │ 10 │ 79000 │ 142200 │ 0 │ 63200 │ ├──┼──┼────┼────┼────┼────┼──┼──┼────┼────┼────┼────┤ │ 3 │ 22 │ 173800 │ 24600 │ 149200 │ │ 16 │ 9 │ 71100 │ 152000 │ 0 │ 80900 │ ├──┼──┼────┼────┼────┼────┼──┼──┼────┼────┼────┼────┤ │ 4 │ 21 │ 165900 │ 34400 │ 131500 │ │ 17 │ 8 │ 63200 │ 161800 │ 0 │ 98600 │ ├──┼──┼────┼────┼────┼────┼──┼──┼────┼────┼────┼────┤ │ 5 │ 20 │ 158000 │ 44200 │ 113800 │ │ 18 │ 7 │ 55300 │ 171600 │ 0 │ 116300 │ ├──┼──┼────┼────┼────┼────┼──┼──┼────┼────┼────┼────┤ │ 6 │ 19 │ 150100 │ 54000 │ 69100 │ │ 19 │ 6 │ 47400 │ 181400 │ 0 │ 134000 │ ├──┼──┼────┼────┼────┼────┼──┼──┼────┼────┼────┼────┤ │ 7 │ 18 │ 142200 │ 63800 │ 78400 │ │ 20 │ 5 │ 39500 │ 191200 │ 0 │ 151700 │ ├──┼──┼────┼────┼────┼────┼──┼──┼────┼────┼────┼────┤ │ 8 │ 17 │ 134300 │ 73600 │ 60700 │ │ 21 │ 4 │ 31600 │ 201000 │ 0 │ 169400 │ ├──┼──┼────┼────┼────┼────┼──┼──┼────┼────┼────┼────┤ │ 9 │ 16 │ 136400 │ 83400 │ 43000 │ │ 22 │ 3 │ 23700 │ 210800 │ 0 │ 187100 │ ├──┼──┼────┼────┼────┼────┼──┼──┼────┼────┼────┼────┤ │ 10 │ 15 │ 118500 │ 93200 │ 25300 │ │ 23 │ 2 │ 15800 │ 220600 │ 0 │ 204800 │ ├──┼──┼────┼────┼────┼────┼──┼──┼────┼────┼────┼────┤ │ 11 │ 14 │ 110600 │103000 │ 7600 │ │ 24 │ 1 │ 7900 │ 230400 │ 0 │ 222500 │ ├──┼──┼────┼────┼────┼────┼──┼──┼────┼────┼────┼────┤ │ 12 │ 13 │ 102700 │112800 │ 0 │ 10100 │ 25 │ 0 │ │ 240200 │ 0 │ 240200 │ ├──┼──┼────┼────┼────┼────┼──┼──┼────┼────┼────┼────┤ │ 13 │ 12 │ 94800 │122600 │ 0 │ 27800 │ 26 │ │ │ │ │ │ ├──┴──┴────┴────┼────┼────┼──┴──┴────┴────┴────┼────┤ │合計 │ 872500 │ │ │0000000 │ ├───────────────┼────┼────┼────────────────────┼────┤ │共計 │0000000 │ │ │ │ ├───────────────┴────┴────┴────────────────────┴────┤ │ 盈餘金額:0000000-實繳會款0000000=淨獲利57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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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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