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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久慶太陽能源熱水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菁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久慶太陽能源│日日興股份│台灣中小企│86001038372 │11,500元        │104年5月10日  │AC1094030   │      │
│    │熱水器有限公│有限公司  │業銀行九如│            │                │              │            │      │
│    │司 劉俐菁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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