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國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770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4 年11月26日刊登台灣新生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楊茵如 附表: ┌─┬─────┬───┬─────┬──────┬────┬──────┬─────┐ │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 款 人│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米樂餐廳有│國立租│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32,000元│104 年11月30│KA0000000 │ │ │限公司 │車有限│業銀行南高│00 │ │日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