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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請人
乙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
    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刊登台灣新生報,迄
    105年3月18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紙1份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是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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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高雄市私立○│○○室內裝│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899,974元     │104年9月30日  │CA0000000   │      │
│    │○幼兒園    │修有限公司│行○○分行│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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