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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唐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重信
訴訟代理人
楊曉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於民國
    104年1月23日、同年月30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
    司催字第5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3張,經本院以104年度
    司催字第5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
    04年8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日報1紙在卷為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之105年1月6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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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新國際商業│唐和股份有│台新國際商│710623020010│4,250元         │104年1月21日  │601111      │      │
│    │銀行右昌分行│限公司    │業銀行右昌│01          │                │              │            │      │
│    │俞斐雲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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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新國際商業│唐和股份有│台新國際商│710623020010│120,000元       │104年1月21日  │601113      │      │
│    │銀行右昌分行│限公司    │業銀行右昌│01          │                │              │            │      │
│    │俞斐雲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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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新國際商業│唐和股份有│台新國際商│710623020010│23,000元        │104年1月28日  │601207      │      │
│    │銀行右昌分行│限公司    │業銀行右昌│01          │                │              │            │      │
│    │俞斐雲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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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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