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林裕凱
- 原告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晉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聲 請 人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晉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7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4年12月2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志衡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8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灣關西塗料│台灣森下股│華南商業銀│719160008694│91,140元 │103年10月31日 │JD358569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 │ │ │ │ │ │ │伊藤直孝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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