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年
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
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報,至105年5月23日為止已滿4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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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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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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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力樣室內裝│空白 │高雄銀行九│101119528 │20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AQA0116325 │ │
│ │修設計有限公│ │如分行 │ │ │ │ │ │
│ │司陳淑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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