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9號聲 請 人 三和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榮 訴訟代理人 林靜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3月2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3月2日刊登該裁定於 太平洋日報,至105年7月2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建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立清企業有限│三和合成股│土地銀行大│067-051-0015│825,930元 │105年3月5日 │DN0835071 │ │ │ │公司 張美容 │份有限公司│社分行 │56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