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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請人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
    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 年3
    月8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
    登證明單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則至105 年3 月8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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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柏易企業股份│南欣工程設│合作金庫商│705061291   │4,959,872元     │105年2月29日  │KM5675708   │      │
│    │有限公司 林 │計有限公司│業銀行鳳山│            │                │              │            │      │
│    │昇璋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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