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9號聲 請 人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代 理 人 曾蕙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仙宜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9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吉立寶投資股│柏奇環境科│京城商業銀│079015005063│81,170元 │105年1月17日 │5059399 │ │ │ │份有限公司 │技工程企業│行股份有限│ │ │ │ │ │ │ │王錫傳 │有限公司 │公司北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吉立寶投資股│柏奇環境科│京城商業銀│079015005063│81,169元 │105年3月17日 │5059400 │ │ │ │份有限公司 │技工程企業│行股份有限│ │ │ │ │ │ │ │王錫傳 │有限公司 │公司北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