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3號聲 請 人 升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振祐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7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升祥國際企業│空白 │台灣銀行股│031052618 │320,000元 │105年3月10日 │AJ3850844 │ │ │ │有限公司 林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季磐 │ │中庄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