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請人
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刊
    登於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刊登法院
    公告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詠閎新營造│揚億工程企│臺灣土地銀│065-051-02013-│256,227 │105年2月29日│CFA1508441│    │
│    │有限公司張│業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2             │元      │            │          │    │
│    │麗卿      │          │公司三民分│              │        │            │          │    │
│    │          │          │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