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昇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憲
- 代理人
- 方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2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4月2日刊登該裁定於
台灣新生報,至105年8月2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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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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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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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聯貿易有限│昇群汽車股│合作金庫商│003206│123,932元 │105年5月2日 │py0256670 │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九│ │ │ │ │ │
│ │ │ │如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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