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請人
昇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憲
代理人
方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2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4月2日刊登該裁定於
    台灣新生報,至105年8月2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高聯貿易有限│昇群汽車股│合作金庫商│003206│123,932元       │105年5月2日   │py0256670   │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九│      │                │              │            │    │
│    │            │          │如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